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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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推进教育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校,包括非完全小学、完全小学(含教学点)、初级中学和九年制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章办学条件第三条学校有独立的校园。

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小学(含九年制学校小学阶段,下同)不低于18 m2,初中(含九年制学校中学阶段,下同)不低于23 m2。

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9.4 m2,初中不低于10.1 m2。

第四条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

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

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

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的要求。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学校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备案)手续。

第五条小学和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班、不超过36班,九年制学校不超过54班。

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第六条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及九年制学校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运动场地、体育设施及仪器设备、图书。

中学章程制度(5篇)

中学章程制度(5篇)

中学章程制度(5篇)中学章程制度(通用5篇)中学章程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为贯彻实施国家和z市、长宁区教育规划纲要,深化高中综合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结合区教育局关于“依法治校,以德立校,多样化、特色化、自主发展”的要求,以及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z市山天中学;英文表述为z;学校地址:z市天中路155号,网址:z。

第三条本校由z市长宁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高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是长宁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

第四条学校面向全区招生,招生对象为适龄初中毕业生,招生规模以长宁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学校以“为学生成长导航”为办学理念,着眼于学生的成长、成人、成功,培育生命智慧,引领生涯发展,努力创建以“生涯发展指导”为特色的实验性示范性高中。

第六条(一)学校发展愿景:成为一所质量优、满意度高、生涯发展指导见长的z市特色高中。

质量优:拥有一支师德高尚、师能高强、结构合理、不断进取,具有生涯发展指导力的教师团队;学校培养的学生具有生涯发展能力,他们会规划,懂选择,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学校的教育教学有实效,质量稳定,名列同类学校前茅。

满意度高:社区、家长、学生对学校的满意度高。

生涯发展指导见长:立足学校传统和优势,以学生、教师发展为本,指导每个学生绘就适合自己的生涯发展蓝图,使每个教师专业发展都有成就,学校成为生涯发展指导见长的特色高中。

(二)学校办学目标:以学生和教师的发展为本,鼓励每一位学生“成长为更好的自己”。

(三)中长期发展目标:培养学生成为具有“三生”、“四会”的山天人。

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文化教育培训,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文凭的培训学校及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民办教育的布局要求;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的,应当符合本标准设置的条件。

第四条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无不良诚信记录,具备与拟办学校层次相应的文化程度。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应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为本市常住居民。

如法定代表人非本市常住户口,则需向审批机关提供个人工作单位、人事关系所在地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证明。

举办者不得同时举办或联合举办两个及两个以上同类培训机构(不含经依法核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定居,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中级以上职称(包括中级职称),具有与所办教育层次相应的学历,且不得低于大专学历,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身体健康,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决策机构。

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成员组成,不得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应当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章程,有学校发展的近期计划和远期发展规划。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推进教育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校,包括非完全小学、完全小学(含教学点)、初级中学和九年制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章 办学条件第三条学校有独立的校园。

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小学(含九年制学校小学阶段,下同)不低于18m2,初中(含九年制学校中学阶段,下同)不低于23 m2。

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9.4 m2,初中不低于10.1 m2。

第四条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

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

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

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的要求。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学校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备案)手续。

第五条小学和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班、不超过36班,九年制学校不超过54班。

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第六条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及九年制学校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运动场地、体育设施及仪器设备、图书。

重庆学校走读制度规定

重庆学校走读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学校走读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各级各类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高等教育阶段。

第三条学校实行走读制度,旨在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

第二章走读条件第四条学生申请走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二)学生居住地距离学校较远,交通不便,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繁忙,无法按时接送;(三)学生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走读生活;(四)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允许学生走读。

第五条学校对申请走读的学生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学生家庭住址、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二)学生身体健康状况;(三)学生是否具备走读条件。

第三章走读管理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走读管理制度,明确走读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走读条件,包括:(一)明确走读生上课、就餐、休息等时间;(二)提供安全、舒适的休息场所;(三)确保走读生在校期间的安全。

第八条学校应当加强对走读生的教育和管理,包括:(一)开展走读生入学教育,使其了解学校规章制度和走读要求;(二)加强对走读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其生活和学习状况;(三)建立健全家校联系制度,加强与家长沟通,共同关注走读生成长。

第九条学校应当对走读生实行学籍管理,包括:(一)走读生学籍档案的管理;(二)走读生成绩的记载和审核;(三)走读生升学、就业等相关事宜的办理。

第四章补助与费用第十条学校对走读生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走读生在校期间产生的费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取消其走读资格:(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走读资格;(二)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三)出现重大违纪行为,被学校开除学籍。

学校校服选用的管理办法

学校校服选用的管理办法

学校校服选用的管理办法•相关推荐学校校服选用的管理办法(通用12篇)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校校服选用的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学校校服选用的管理办法篇1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校服订购工作,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意见》(教基一【20XX】3号)和省、市教育技术裝中心的有关规定和垣教发【20XX】64号、垣教发【20XX】60号文件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垣曲县移民初中学生校服订购管理办法》。

一、校服管理机构略二、校服订购原则(一)自愿原则。

校服订购坚持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由学生和家长根据自身需求和家庭经济能力自行决定,班主任或教师不得强制学生购买校服。

(二)学校深入论证和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选用校服。

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题,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

充分征求大家意见,向拟订购校服年级所有学生家长发放征求意见卡,90%(含)以上家长同意时,方可订购校服。

(三)订购年级:初一年级(四)种类和样式。

校服种类为春秋装、夏装、冬装和制服,学校根据学校实际和家长及学生意愿订购。

校服样式具有一定的传承性,保持相对稳定,杜绝频繁更换。

(五)订购方式。

使用“中小学校服互联网管理平台”进行线上订购、收款,由学生家长通过平台线上制服校服款。

(六)安全与质量要求。

校服安全与质量必须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一2015《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的要求,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要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校服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七)价格。

报价不得高于山西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关于同意山西省教育学会学生装专业委员会<关于推荐99家合格校服生产企业供学校采购校服参考的建议>的函》(教备中心【2018】25号)文件推荐的参考价格。

徐州市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标准及职称量化积分标准评分办法

徐州市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标准及职称量化积分标准评分办法

徐州市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标准及评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91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件标准及评分办法。

第二条: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标准。

一、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师德考核及学生满意度测评在80%及以上。

二、学历、资历要求1.获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2.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

申报人所学专业应与申报评审的学科相同或相近。

学教不一致的,若前学历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应通过自学考试取得2门任教学科专业课程的结业证书。

三、职称计算机要求1.取得国家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2.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3.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4.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继续教育要求在聘期内年均不少于48学时。

五、教育工作要求(一)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团委书记或少先队大队辅导员3年以上,或担任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教育管理工作4年以上,其中任现职期间担任教育管理工作2年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的班级、团队、课外活动小组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教育管理工作,包括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以及中层干部、校级干部等专职管理岗位;或负责音乐、体育、美术、劳技、信息(电教)、综合实践活动(实验)等课外活动小组的组织、训练等教育管理工作,每年应有活动计划,有固定的活动组织、备课、总结、学校考核。

六、教学工作要求(一)任现职以来,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能胜任一定年级段的教学工作或毕业班教学工作并独立指导学生实验等工作。

(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广东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

广东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

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作者:————————————————————————————————日期: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推进我省教育现代化建设,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改造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章办学条件第三条学校有独立的校园。

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小学不低于18m2,初中不低于23m2。

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9.4m2,初中不低于10.1m2。

第四条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

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

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隔声设计规范》。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第五条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6人。

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2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六条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运动场地、体育设施及仪器设备、图书。

(一)校舍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 6m2,初级中学8m2。

学生宿舍小学生均建筑面积4 m2,初级中学4.5 m2。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每个教学班必须有普通教室1间。

学校有计算机室、语言实验室(可由具有视听功能的计算机室代替)、音乐室、美术室、体育室、多媒体综合电教室、图书室(馆)(包括藏书室、阅览室)、仪器及器材储存室、广播室、团(队)室、心理辅导室、卫生室、综合档案室等。

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

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

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发布日期:2008-11-19文号: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推进我省教育现代化建设,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改造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章办学条件第三条学校有独立的校园。

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小学不低于18m2,初中不低于23m2。

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9.4m2,初中不低于10.1m2。

第四条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

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

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隔声设计规范》。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第五条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6人。

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2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六条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运动场地、体育设施及仪器设备、图书。

(一)校舍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 6m2,初级中学8m2。

学生宿舍小学生均建筑面积4 m2,初级中学4.5 m2。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每个教学班必须有普通教室1间。

学校有计算机室、语言实验室(可由具有视听功能的计算机室代替)、音乐室、美术室、体育室、多媒体综合电教室、图书室(馆)(包括藏书室、阅览室)、仪器及器材储存室、广播室、团(队)室、心理辅导室、卫生室、综合档案室等。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推进教育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校,包括非完全小学、完全小学(含教学点)、初级中学和九年制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章办学条件第三条学校有独立的校园。

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小学(含九年制学校小学阶段,下同)不低于18 m2,初中(含九年制学校中学阶段,下同)不低于23 m2。

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9.4 m2,初中不低于10.1 m2。

第四条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

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

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

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的要求。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学校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备案)手续。

第五条小学和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班、不超过36班,九年制学校不超过54班。

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第六条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及九年制学校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运动场地、体育设施及仪器设备、图书。

青岛市教育局民办学校设置规定

青岛市教育局民办学校设置规定

青岛市教育局民办学校设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标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中等、初等学历教育或高、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的活动.第二章设置标准第三条设置小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小学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具体配备标准参照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执行。

专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总体设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应当达到市级规范化学校标准(小学)规定的条件。

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四)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2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7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第四条设置初中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初中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具体配备标准参照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

专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总体设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应当达到市级规范化学校标准(初中)规定的条件.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3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实验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第五条设置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普通高中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
第二章 办学条件 第三条 学校有独立的校园。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小学(含九年制学 校小学阶段,下同)不低于18 m2,初中(含九年制学校中学阶段,下同) 不低于23 m2。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9.4 m2,初中不低于10.1 m2。 第四条 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 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 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 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 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 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 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周边 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 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 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 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的要求。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 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学校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理项 目审批(备案)手续。 第五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班、不超过36班,九年制 学校不超过54班。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小学
地类别
≤18班
24班
30班以上
200米(环形4道)1 300米(环形6道)1 300米~400米(环
田径场
块,S≈4224平方 块,S≈10512平方 形)1块,S≈15000平
(块)


方米
篮球场 2,S≈1020平方 2,S≈1020平方米 3,S≈1530平方米
(块)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推进教育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校,包括非完全小学、完全小学(含教学点)、初级中学和九年制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章办学条件第三条学校有独立的校园。

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小学(含九年制学校小学阶段,下同)不低于18 m2,初中(含九年制学校中学阶段,下同)不低于23 m2。

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9.4 m2,初中不低于10.1 m2。

第四条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

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

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

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的要求。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学校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备案)手续。

第五条小学和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班、不超过36班,九年制学校不超过54班。

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第六条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及九年制学校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运动场地、体育设施及仪器设备、图书。

[2009]152中山市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2009]152中山市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中教[2009]152号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市直属学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1主题词: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市委办、市府办中山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24日印(共印60份)2中山市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聘教师是指公办中小学因在编教师脱产进修、产假、长期病假、支教等原因确需临时聘用的专任教师。

第三条本市公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聘用临时专任教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临聘教师的聘用要遵循按需设岗、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合同管理的原则。

临聘教师在同一学校的聘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条临聘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二)受聘到中学任教的,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受聘到小学任教的,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三)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符合受聘岗位相关要求;(四)身体健康;(五)男教师45岁以下,女教师40岁以下;(六)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违纪和犯罪记录。

3第六条临聘教师的聘用程序:(一)学校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聘用计划和招聘方案,经审核同意后,由学校组织招聘;(二)学校确定拟聘人选,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财政、人事部门备案;(三)经批准后,由学校与临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范本见附件一),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将《中山市公办中小学聘用临聘教师审批表》(附件二)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七条学校与临聘教师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期满后,应按有关规定向临聘教师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临聘教师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待遇方面与本校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所需人员经费由本级财政核拨。

学校服务管理制度

学校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以及参与学校服务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学校服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二)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四条学校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教学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二)后勤保障服务:提供校园安全、环境卫生、饮食住宿、交通出行等方面的保障;(三)学生事务服务: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就业指导、奖助学金、社团活动等方面的服务;(四)教职工事务服务:为教职工提供职称评定、福利待遇、培训进修等方面的服务;(五)校园文化建设服务:举办各类文化活动,丰富师生员工的业余生活;(六)信息化服务:提供校园网络、电子邮箱、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服务。

第三章服务标准第五条学校服务标准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服务质量:确保服务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及学校相关标准,满足师生员工需求;(二)服务态度:工作人员应文明礼貌、热情周到,耐心解答咨询,及时处理问题;(三)服务效率:提高服务效率,缩短师生员工等待时间,确保服务及时到位;(四)服务安全:确保校园安全,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五)服务收费: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收费标准执行,合理收费。

第四章服务流程第六条学校服务流程如下:(一)服务需求收集: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意见箱等形式,广泛收集师生员工的服务需求;(二)服务方案制定:根据收集到的服务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三)服务实施:按照服务方案,组织开展各项服务工作;(四)服务监督:设立服务监督机制,对服务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服务质量;(五)服务评价:定期对服务效果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改进不足。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七条学校设立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学校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武汉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武汉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武汉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各区教育局,直属中小学:现将《武汉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武汉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提高中小学学籍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采用信息化方式,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网)、湖北省学生学籍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网)及武汉市配套开发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网),国网、省网、市网以下统称电子学籍系统.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区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注册和审批管理,审核新生注册、学生异动、毕(结)业资格、关键数据变更等;负责处理问题学籍.负责市网电子学籍系统管理、运用和维护工作.第五条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包括义务教育学生学籍注册、异动、毕业、关键数据变更等工作;负责处理问题学籍;协助管理高中学籍,监控高中学生修业状况,指导学校做好学生毕业工作,协助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其他学籍管理工作等.第六条学校负责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建立、审核、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发放;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更新,应用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第三章学籍建立第七条全市义务教育年限为9年,实行六三制、九年一贯制;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3年.学生均须建有学籍.学籍仅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相关情况.第八条实行秋季入学集中注册制度.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并留存学生的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从学生入学之日起30天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或接续已有全国幼儿电子学籍号.学生除了全国学籍号外,小学由区级下达区编学籍辅号;初中由市网下达市编学籍辅号;高中由省网下达省编学籍辅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的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备查.其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无户籍学生办理学籍时,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由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临时学籍号,同时学校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及审批手续的存档.学生办理户籍后,将其身份证号等信息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变更,由教育部下发正式学籍号.外籍和港澳台籍学生,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护照、境外永久居住证、香港特区护照/身份证明、澳门特区护照/身份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由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临时学籍号,同时学校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及审批手续的存档.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初次入学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首页和学生信息页)、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的居住证原件及相关证明[辖区内房产证(户主为法定监护人)或租房合同(承租人为法定监护人)、学籍证明(国网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页)、监护人工作单位证明、居住地社区证明]等.因疾病、伤残需缓学或因丧能需免于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附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报户籍所在地街(乡、镇)政府或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缓学或免学证书.缓学期为1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第九条建立学生学籍审查制度.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严格按政策规定招录新生和注册学籍,不得漏建学生学籍,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对于没有按规定及时为学生注册学籍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学籍变动第十条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复学、辍学、退学、升级、留级、跳级、出国、归国、毕(结)业、死亡及其他离校,均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来完成数据更新,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办理学籍异动,学籍需为在校生状态.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学生在中、高考报名后不再办理学籍转学异动(因病休复学除外).小学毕业生完成小升初平台对应后不再办理转学异动.第十一条转学.(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在原学校就读有困难者,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可以转学.1.家庭迁居,持有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者;高中学生需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准予转学.2.部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转,持有部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的证明者;3.其他有正当理由,义务段转学经双方学校和区(县)学籍主管部门核准者;高中转学经双方学校和市(州)学籍主管部门核准者.(二)义务段学生转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予以限制.(三)高中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示范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高中,市级示范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高中.(四)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五)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六)转学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办理:1.由转学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2.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经转出学校及双方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系统学生学籍转接手续.转入学校不得以借读名义要求原学校保留学生学籍,需同时在电子学籍系统提出转入申请.3.学生省内转学实行网上审批,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上传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和规范要求,严格审批手续,留存纸质证明材料.学生跨省转学,按相关省份学籍管理规定办理.4.严格控制学生在同一城区和同一乡镇(街道)内转学.第十二条休复学.(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1.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2.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二)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休学、复学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三)因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区(县)级及以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四)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可根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学校应留存学生休复学纸质材料.(五)休学期限原则上为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原则上不超过2年.(六)高三毕业学生在省高中课改平台毕业生信息确认后,不再办理休学手续.第十三条出国、归国.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学生出国、归国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出国、归国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国交流学习的,还需提供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出国公函及护照复印件),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学生在国外深造或交流学习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在境外就读学习期限原则上为1年.学习期满仍不能回学校复课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延长申请,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办理出国异动手续,连续出国原则上不超过2年.第十四条辍学.(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的,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学校应尽力做好学生劝返工作,并记录三次以上的与家长和学生的谈话记录,学生拒不返校的,学校应将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二)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三)辍学学生返校就读,小学辍学不超过6年及年龄不超过15岁,初中辍学不超过3年及年龄不超过18岁,学校要予以接收,并在辍学前的年级作插班处理.若返校后跟不上原年级就读的,经区学籍主管部门核实电子学籍系统有辍学学生劝返工作过程记载,其学籍可按休学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第十五条退学.(一)学生在普通高中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学:1.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2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2.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附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3.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的.4.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5.其它原因需退学的.(二)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退学.(三)普通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学籍主管部门批准,按开除处理.(四)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退学(开除)学生做异动处理.学校应视其他同级学生一样,保留学籍档案.第十六条留级、跳级.中小学校不设留级.义务教育阶段跳级设定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跳级需学生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一般在秋季开学时办理.对设立跳级的,须建立学生身心发展情况专家测评机制,确认跳级的,经学校同意报区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学籍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不属于转出、出国、休学、死亡、辍学、退学等类型的学生减少,需由学校通过系统申请登记为“其他离校”,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完成登记.第十八条升级.学生正常升级,学籍信息由系统完成更新.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招生入学工作,在全省管理平台上进行,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第十九条毕(结)业.(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颁发义务教育完成证书;毕业考试合格后颁发初中毕业证书,毕业考试不合格者颁发初中结业证书.(二)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达到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毕业标准的,准予毕业.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三)义务教育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等均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学校签发,经区学籍主管部门审核、编号、验印,方为有效.高中毕(结)业证书经市学籍主管部门审核、验印,方为有效.(四)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只出具毕业证明书,不补发毕业证原件(仅只证明一次).由遗失者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毕业学校校长审查后,义务教育报区学籍主管部门办理遗失证明;普通高中由区学籍主管部门报市学籍主管部门核实后,补发毕业证明书.第五章学生档案和档案管理第二十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复学申请等);3.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5.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6.享受资助信息.学籍基础信息表采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表格.转学申请表、休(复)学申请表、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等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毕业生留存表、毕(结)业生名册、中小学生学籍情况登记表、初级中学学生学籍档案、在籍学生名册、学生分班名册、小升初学生分配表等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其他表册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制定.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区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综合档案室学籍档案归档内容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见附件11-13).第二十二条普通高中实行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义务教育阶段逐步实现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普通高中实行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分别在国网、省网、市网中进行操作和湖北省高中课程改革网中进行操作.义务教育阶段逐步实现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分别在国网、市网中进行操作.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学校拆分的,其学籍档案按“籍随人走”管理.第二十三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部门其他证明的复印件,由学校审核变更学籍信息,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学生毕业(结业)后,其原学籍信息不得修改.第二十四条所有普通中小学生均应按规定建立学生档案,配齐全部表格,按时记载签章.学生转学、升学、就业等均应提供完整档案.第二十五条学生档案应指定专人管理.档案要内容真实,按时记载,不得弄虚作假或突击填写.第六章保障与措施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学校学籍管理员属学校教务管理人员.学籍管理员工作量可根据学校规模纳入学校工作量考核.学籍管理员实行备案制,应先培训后上岗,保持相对稳定.若更换学籍管理员,要提前一个学期向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报备.学籍管理员工作电话应保持相对稳定和联系畅通,如电话号码变更应及时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各级学籍管理员应在每个工作日登陆电子学籍系统和学籍管理工作群,及时处理学籍相关业务,了解最新学籍管理动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办公室、接待室及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做到专室专机专用,完善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3号)》的要求做好学籍信息安全工作,要建立严格的学籍信息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第三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立即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新生入学后不建立学籍档案的;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4.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5.学生转学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6.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7.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8.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9.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一条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归国人员申请在我市中小学校接受教育获准后,没有学籍的,应新建学籍.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附件:1.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2.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3.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4.1武汉市小学毕业生留存表4.2武汉市初中毕业生留存表4.3武汉市普通高中毕业生留存表5.1武汉市小学毕业生名册5.2武汉市普通初级中学毕业生名册5.3.1武汉市普通高中毕业生名册5.3.2武汉市普通高中毕业生名册6.武汉市中小学生学籍情况登记表7.武汉市初级中学学生学籍档案8.武汉市中小学在籍生名册9.武汉市中小学生分班名册10.武汉市小升初学生分配表11.武汉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类目、范围及保管期限一览表12.区教育局中小学学籍档案类目、范围及保管期限一览表13.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学籍档案类目、范围及保管期限一览表。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推进教育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校,包括非完全小学、完全小学(含教学点)、初级中学和九年制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章办学条件第三条学校有独立的校园。

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小学(含九年制学校小学阶段,下同)不低于18 m2,初中(含九年制学校中学阶段,下同)不低于23 m2。

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9.4 m2,初中不低于10.1 m2。

第四条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

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

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

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的要求。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学校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备案)手续。

第五条小学和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班、不超过36班,九年制学校不超过54班。

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第六条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及九年制学校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运动场地、体育设施及仪器设备、图书。

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办法

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办法

学校校外配餐管理方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学校外配餐工作,保障学生安全、卫生、健康用餐,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学校外配餐服务,是指企业接受学校或者学生监护人委托,为提供中小学生集体午餐从事食品加工、分送等就餐服务活动。

第三条学校外配餐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政府监管,企业和学校共同负责"的原那么。

第四条学生监护人可以依据自愿原那么委托学校处理校外配餐相关事务。

第五条学校应当接受学生监护人委托,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具备配餐资质的中小学校外配餐企业(以下简称配餐企业)。

学校选择配餐企业应当成立专项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由学校校长、安全管理人员和学生监护人代表组成,人数不得少于九人,其中学生监护人代表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六条学校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应当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与配餐企业签订配餐服务合同。

配餐服务合同应当包括配餐企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配餐场所、违约责任、服务期限、终止方法等内容。

学生监护人根据配餐服务合同向配餐企业缴纳费用。

学校应当在自签订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所签配餐服务合同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学校应当在校内为配餐企业提供配餐场所,协助配餐企业做好午餐分发、加热等辅助性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长负责制、配餐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配餐企业的卫生监督。

第九条学校应当安排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校外配餐的管理工作。

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卫生和营养的基本知识。

第十条、学校应当制定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处理,并向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配餐企业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具备配餐资质,取得卫生或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配餐企业不得转让或分包中小学配餐业务。

遵义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遵义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遵义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国食药监食〔2022〕 395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22〕160 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 56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学校食堂(含伙房)是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食杂店(超市)是指设于校园内的食品经营单位。

第三条本规范合用于遵义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及校园内开办的食杂店(超市)。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第四条教育部门承担学校食品安全行政主管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3—第五条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具体责任人,食堂及食杂店(超市)经营者承担直接责任。

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并公示。

每周应至少开展一次学校食堂及食杂店(超市)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应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公司,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六条申请办理食品经营业许可证,学校应以学校校长或者餐饮、食杂店(超市)承包单位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信息(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公示牌”)等,严禁涂改或者遮盖,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

第七条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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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学校、企业食品卫生管理员的管理,加强学校、企业集体食堂的自身管理能力,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设立集体食堂的学校、托幼机构和
工厂、企业。

第三条学校、托幼机构和工厂、企业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设立食品卫生管理员。

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的规模相适应。

食品卫生管理员由市卫生监督所聘任。

第四条食品卫生管理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从事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经验;
(二)参加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明;
(三)一般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并具持有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
证明。

第五条食品卫生管理员应掌握下列知识:(一)与餐饮业相关或与集体食堂相关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标
准的知识;
(二)常见的食品污染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三)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方法;
(四)集体食堂加工场所、环境、设备以及食品采购、储存、加工、
运输过程的卫生要求;
(五)个人卫生要求;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条食品卫生管理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报名,根据设立食堂单位的性质,参加市卫生监督所举办的专项培训班,经培训合格,取得市卫生监督所签发的食品卫生管理员聘书后,可承担同类型食堂的食品卫生
管理员工作。

食品卫生管理员如更换工作单位,必须在10天内到市卫生
监督所办理工作单位变更手续。

第七条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培训;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并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
行督促检查;
(三)检查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每日有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检查原料及成品的进货证明及卫生质量,开展蔬菜的农药残
留检测;
(五)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和管理,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从事食品卫生工作的疾病的患者调离相关岗位;
(六)对发生的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
卫生行政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七)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企业有关食品卫生管理的情
况;
(八)建立食品卫生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应保存12个月,定型包装食品的检查记录应不少于产品的保质期限。

第八条学校、托幼机构应当为食品卫生管理员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食品卫生管理员履行职责。

第九条学校、托幼机构应向卫生许可证发证机关报送食品卫生管理员设立情况。

食品卫生管理员发生变动时,应向市卫生监督所备案,并在10天内配备新的食品卫生管理员。

第十条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本办法的情
况进行监督。

食品卫生管理员不履行职责,发生食物中毒须由单位法人代表追究
其责任,同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追究造成食物中毒单位的法
律责任。

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从事500人就餐设专职卫生管理员,500人以
下可以设兼职卫生管理员,如不配备卫生管理员,发生食物中毒按食品
卫生法所规定的范围内处理。

第十一条对执行本规范表现突出的集体食堂,每年市卫生监督所召
开总结大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卫生监督所定期举行卫生管理员培训班,教材采用卫生部
组织制定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第十三条食品卫生管理员聘书有效期3年,全市范围内有效,每
年进行一次审核。

第十四条本方案自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实行。

第[1]页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定义
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经符合要求的培训考核机构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类别根据所从事的行业不同,分为A类(食品生产)、B类(食品流通)和C类(餐饮服务)共3类。

其中C类(餐饮服务)又分为C1类(餐饮服务初级)和C2类(餐饮服务高级)。

食品安全管理员所从事的行业须与其培训考核类别相对应,不得跨行业从业。

通过C2类(餐饮服务高级)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可以从事要求配备C1类(餐饮服务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职责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职责是:
1、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定期协助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5、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6、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实施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7、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8、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协助单位及时报告卫生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9、协助所在单位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交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样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10、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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