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发改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改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职能
غنشغنيي发改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غنشغنيي直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颍发[2006]7号)文件精神,原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主管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原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
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逐步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进一步扩大使用自筹资金投资公共服务领域的权限。
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工作的科学性。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
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加快新型工业化建设步伐,加强产业政策研究,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工作。
3.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定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能。
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二、主要职能经过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政策,搞好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06〕12号)精神,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是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
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除“组织编制全市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协调能源发展中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节能措施和推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负责成品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和加油站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外的所有职能。
2.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指导、协调各类综合配套改革的职能。
3.市经委承担的除“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的循环经济发展及工业企业的节能、节水、节电、节材、清洁生产”以外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编制全市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协调能源发展中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节能措施和推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负责成品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和加油站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归市能源办。
2020年(岗位职责)发改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经济、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及重大比例关系的综合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的战略目标及政策;统筹协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综合分析国内外及全县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加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与预警分析;研究全县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全县经济调控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全县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工作;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县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依据职责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重大基础设施等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和计划;负责发展规划之间的衔接以及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有关发展规划及计划的审核、评估和管理工作。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负责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与总体改革方案的衔接;研究并协调解决有关改革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年度重点改革工作,推进有关领域改革,指导有关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协调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
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全县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价格改革方案,负责全县价格工作的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监督县级有关业务部门以及乡(镇)的价格管理工作。
提出全县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建议及相应的调控措施,参与政府调控措施的研究和实施工作,参与价格调控制度的管理和特殊情况下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等方面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与措施,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投资体制改革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全县重点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统筹协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市场准入、财政、金融、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政策;统筹协调县政府各类投资资金的使用,提出资金年度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安排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资金及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审批县权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竣工验收、后评价工作;按照权限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负责审核和转报由上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全县工程咨询业发展。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3•【字号】银政办发[2009]233号•【施行日期】2009.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银政办发〔2009〕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67号),设立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银川市物价局、银川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牌子,为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职责1、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2、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
4、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审核。
5、全市总部经济认定工作。
6、负责全市创业创意产业的牵头工作。
(二)强化职责1、加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强化国民经济运行的监测、预警和监控。
2、强化对价格总水平实施调控,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听证制度的职责。
3、组织协调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职责。
4、强化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战略,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和产业的发展规划;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承担引导和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责任;负责经济运行态势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预期目标及调控政策建议;负责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发布经济信息。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08•【字号】玉政办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7年2月8日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玉发〔2014〕9号)、四届市委常委会第153次会议精神和《关于调整玉林市人民政府铁路和机场建设办公室机构设置和编制事项的通知》(玉编〔2016〕92号)精神,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玉林市物价局、玉林市粮食局牌子。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专项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负责各类市级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玉林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全市宏观经济运行预测、预警,研究经济运行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汇总和分析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责,分析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组织拟订综合性及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策建议;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区域合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济政办发〔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5日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7号),设立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
1.将负责拟订全市招商引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办法,以及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调度和绩效考核的职责划入市投资促进局。
2.将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职责划入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
3.将承担全市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发展日常工作职责划入市委办公厅内设的市区域发展战略推进办公室(挂市合作交流办公室牌子)。
4.将全市区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济协作交流、援疆援藏等对口支援工作的协调推进、组织实施、督导考核职责划入市委办公厅内设的市区域发展战略推进办公室(挂市合作交流办公室牌子)。
5.将协调指导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职责划入市卫生计生委。
6.取消安排全市服务业引导资金职责。
7.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5•【字号】丽政办发〔2015〕135号•【施行日期】2015.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5日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2号)精神,设立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挂丽水市物价局、丽水市粮食局牌子。
市发改委(挂市物价局、市粮食局牌子)是主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以及主管全市价格、粮食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增加的职责。
划入原市人口计生委承担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需要取消的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根据省、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经批准下放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承担的职责。
(四)承接的职责。
根据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经批准下放的职责。
(五)划出的职责。
将生态休闲养生产业发展职责划入市旅游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审核、调整、评估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审批区域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区域规划与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负责协调实施和监测评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杭政办函[2012]152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5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统筹协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职责。
2.增加负责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
(二)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1.根据国家、省投资核准目录的修订调减,相应提高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2.取消参与市药品联合集中招标采购职责。
3.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的职责。
1.将服务业相关管理职责划给市服务业促进局。
2.将成品油经营的监督管理和经营企业资质审核职责划给市贸易局(市粮食局)。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能源建设和规划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措施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研究和体制改革,建立发展规划体系;牵头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审核、评估和调整工作;组织编制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研究提出促进发展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及政策措施;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关系。
国家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调整汇总
国家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调整汇总本网讯今年6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部分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委管理国家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之后,这些部门的“三定”新规在七八月份陆续出台。
为了让广大企业及时了解这些国家部门新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变化,我们特将近期出台的政策进行归集整理,并将可能对企业产生重要影响的调整作重点提示,方便企业日常工作。
据了解,在今年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介绍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华建敏指出,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调整变动的机构15个,正部级机构减少了4个。
华建敏在说明中强调,本次国家机构改革突出了三个重点:一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科学发展;二是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三是按照探索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要求,对一些职能相近的部门进行整合,实行综合设置,理顺部门职责关系。
总的看,改革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出发,着力解决一些长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既迈出了重要的改革步伐,又保持了国务院机构相对稳定和改革的连续性,并为今后的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机构调整变化如下表:国务院机构改革情况一览表调整后部委合并、调整或包含的原部委新增下属机构隶属关系调整撤销部门备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改委(部制不变)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委员会不再保留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要要进一步转变职能,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财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该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烟草专卖局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交通运输部将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职责,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该部国家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不再保留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省发改委和经信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推进武汉城市圈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省武汉城市圈综改办”)、湖北省推进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省鄂西圈办”)、湖北省能源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省能源办”)。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依据国家关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修订意见,及时修订调减省级投资核准目录,提高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国家和省规划内、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地方政府审批、核准、备案,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2、将工业行业管理的有关职责划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
3、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的职责。
(三)进一步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武汉城市圈综合配套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6•【字号】海府办[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0〕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立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主管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经济动员办公室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牌。
一、职责调整(一)下放的职责1. 根据2007年12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将“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权项下放各区。
2. 将开发区、保税区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职责下划给各开发区、保税区。
(二)增加的职责1. 根据 2008年 7月 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16号)下放的“项目剩余资金调剂使用”等 6项管理事项。
2. 分析研究全市招投标市场发展形势,协调和解决全市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规定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3. 分析研究全市能源产业发展形势,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开展节能监察工作,牵头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宏观政策指导及项目管理。
(三)加强的职责1. 提出全市直接融资的政策建议,确定融资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组织开展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工作。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并政办发[2009]137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改委),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职责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职责信息产业管理职责划归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增加职责1.组织拟定全市享受西部地区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规划、措施和项目申报。
2.推进国家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
3.、组织协调全市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管理工作,实施促进全市资本市场发展政策措施,牵头组织促进公司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指导协调各类基金和债券发行、融资、审核上报工作。
4.指导协调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CDM)工作,负责碳减排和交易权项目有关工作。
5.统筹协调全市资源环境保护及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
(四)加强职责1.拟定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全市经济总量和结构综合平衡,加强投融资宏观管理,完善价格管理和调控;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管理,统筹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等。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1.12.14•【字号】喀署办发[2011]163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喀署办发[2011]16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行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5号),设立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的工作部门。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定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主管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管理,行使价格管理与监督,指导地区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研究提出和组织实施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各县市及主要行业的规划;受地区行署委托向地区人大工委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地区及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预测、预警;研究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建议;负责地区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工作。
(三)汇总和分析地区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等方面情况和执行效果,提出政策建议。
负责地区价格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价格政策,调控地区价格总水平,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价格调整方案;制定和调整地区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调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负责地区价格监测和价格信息发布,为全社会提供价格事务服务。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0•【字号】阿行办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阿行办发〔2017〕3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阿勒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10日阿勒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6〕21号)要求,设立阿勒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发改委),挂“地区粮食局”、“地区价格监督检查局”牌子,为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地区粮食局职责、地区价格监督检查局职责全部划入地区发改委。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弱化的职责。
根据自治区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提高地区级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国家、自治区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需报国家、自治区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核准或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除按规定需报国家、自治区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外,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自治区、地区级规划和政策指导下分别制定。
发改委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发改委人员编制管理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将原地区行署经济贸易处负责的产业政策、技术改造和投资管理、重要工业品及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等职能划入;2、将原地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职能整体并入。
(二)增加的职能食盐、烤烟、成品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宏观管理以及成品油的网络规划、布局建设等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2、加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面性工作。
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并提出全市实施产业政策的意见。
3、取消商有关部门确定政策性银行的贷款总量和确定商业银行贷款、直接融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量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作好社会总需求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经济指标比例的协调。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上关于西部地区开发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开发战略、发展规划、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我市吸引人才的政策建议。
(三)依据国家和省上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全市相应的产业政策,引导和促进全市经济结构的合理化。
(四)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
提出全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点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建议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和监督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编报、下达利用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用汇投资项目;负责全市投资体制改革工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2•【字号】长府办〔2015〕71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府办〔2015〕7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日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区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沪委〔2014〕811号)和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长宁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予以备案的函》(沪编〔2014〕539号)精神,设立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上海市长宁区统计局合署办公,挂上海市长宁区物价局、上海市长宁区金融服务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将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机械制造等领域的部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2、将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领域的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3、对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有序竞争格局基本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取消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4、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
5、取消统计登记。
(二)整合的职责将上海市长宁区物价局的价格监督检查职责划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的职责1、承担纳入《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定价的区域范围内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的政府定价事项。
2、负责推进本区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挂牌、发行债务融资、信贷资产转让、行业内部拆借的日常预审工作。
刘彦杰等与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彦杰等与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5【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4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富妹;刘彦杰;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事人】刘富妹刘彦杰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刘富妹刘彦杰【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孟泽楠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泽楠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泽楠【代理律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富妹;刘彦杰【被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发改委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负有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公开相应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质证关联性行政复议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发改委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负有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公开相应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本案中,2020年7月15日,刘富妹、刘彦杰等人向市发改委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为:“根据《京国土会(2005)3号》文件第八条中规定,同意6片历史文化街区试点由区政府授权委托书。
现申请京发改(2005)1809号批复中区政府上报的该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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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经济、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及重大比例关系的综合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的战略目标及政策;统筹协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综合分析国内外及全县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加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与预警分析;研究全县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全县经济调控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全县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工作;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县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依据职责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重大基础设施等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和计划;负责发展规划之间的衔接以及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有关发展规划及计划的审核、评估和管理工作。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负责
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与总体改革方案的衔接;研究并协调解决有关改革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年度重点改革工作,推进有关领域改革,指导有关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协调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
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全县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价格改革方案,负责全县价格工作的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监督县级有关业务部门以及乡(镇)的价格管理工作。
提出全县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建议及相应的调控措施,参与政府调控措施的研究和实施工作,参与价格调控制度的管理和特殊情况下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等方面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与措施,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投资体制改革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全县重点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统筹协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市场准入、财政、金融、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政策;统筹协调县政府各类投资资金的使用,提出资金年度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安排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资金及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审批县权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竣工验收、后评价工作;按照权限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负责审核和转报由上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全县工程咨询业发展。
(五)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组织重大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指导协调和组织推进新兴产业发展;负责安排重大工业和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新兴产业、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负责综合协调全县服务业发展工作,组织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县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统筹协调基础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提出全县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监测能源发展状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负责能源中长期需求预测预警,发布相关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配合国家、省、市拟订和实施石油储备、油气管网建设规划,监测国内外石油天然气市场供求变化;负责审核转报炼油、煤制燃料、燃料乙醇和石油天然气投资项目;牵头编制政府性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行业节能专项资金计划,并监督其实施;参与拟订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总量平衡的建议。
(七)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综合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科
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政法、民政等领域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组织全县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的评估,研究提出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和协调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关工作。
(八)拟订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提出利用外资总量平衡、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负责全县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按照权限核准、审批或审核转报外商投资项目、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等国外贷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负责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县开发区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参与开发区设立审核和政策协调工作。
(九)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工作;按分工编制全县有关重要商品、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牵头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粮食、食用植物油等储备。
(十)牵头负责全县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工作,组织拟订促进区域发展的战略和政策,研究、协调区域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城市(镇)化发展的规划和重大政策,安排区域重大生产力布局;推进流域治理,参与拟订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保护政策;负责我县参与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以工代赈工作。
(十一)统筹协调全县资本市场发展,研究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拟订重大项目投融资方案;综合分析财政、金融政策执行情况,研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转报和监督工作;负责协调创业投资和股权(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负责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参与审核并监督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负责对全县物价的宏观指导和价格总体水平的平衡工作。
(十二)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节约型社会建设,负责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统筹协调生态建设、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负责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我县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
(十三)统筹协调县际间地区经济协作,负责组织对口支援、援建协调等工作;参与东西部合作和县际间合作交流的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起草有关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规范性文件。
(十五)负责全县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和有关计划、预案,协调国民经济动员与国家经济、国防建设之间的重大问题。
(十六)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县管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收费的作价原则、办法,合理安排各种差价和比价关系;依法
组织价格听证,发布价格公告。
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权限参与审批管理收费项目;组织实施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年审和收费统计工作。
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管,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开展反价格垄断,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组织开展明码标价、价格诚信和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
组织、指导全县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处理价格争议,受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案件以及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工作。
依法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开展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
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发布价格监测信息。
负责价格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协助省、市级价格部门依法实施价格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组织指导价格认证、价格咨询等工作。
指导价格协会工作,开展价格理论及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全县价格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