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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标 签】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函﹝2005﹞472号【发文日期】2005-12-19【实施时间】2005-12-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2005年,总局下发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各税种纳税评估的方法进行了统一规范,明确了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一定程序、方法和手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的管理工作,是全面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企业所得税由于涉及到纳税人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各个方面,政策性强、计算复杂。

各级地税机关要从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和强化税源管理,从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和强化税收征管责任,从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和优化税收服务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地要在总结以往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纳税评估工作作为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强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的核心内容,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所得税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岗位,选择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干部具体负责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 按照《办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对象、实施分析、约谈辅导、调查核实、评估处理、反馈建议和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等环节。

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纳税评估初步分析。

初步分析是指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一般性审核的过程。

基层地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对所有纳税人的申报资料逐一进行初步审核分析,并注重审核以下方面的内容: 1.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川地税函[2005]399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川地税函[2005]399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5]399号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22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104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就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问题请示省局,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22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分两种情况加以确定:
一、没有制定普通住房标准的地区,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5]22号)文件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即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二、在省政府规定范围内制定并已报有权机关备案普通住房标准的地区,按照本地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结束——。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执行口径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执行口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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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执行口径的通知
【标 签】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执行口径,执行口径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00﹞337号
【发文日期】2000-11-23
【实施时间】2000-11-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近接各地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678号《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与国税发[2000]8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中有关职工范围及工资总额的口径不同,应如何执行。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现明确如下:
国税函[2000]678号文中职工范围及计提工会经费的计税工资总额按国税发[2000]84号文的口径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1995﹞119号【发文日期】1995-10-26【实施时间】1995-10-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收入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我省对从事房产开发转让的纳税人,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征管办法。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

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立项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按“房地产成本核算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者核算对象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开发合同或房地产开发立项批准文件。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于每次签订转让或预售房地产合同后的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申报交纳土地增值税,并同时提供房地产转让预售合同及有关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而难以每次申报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可以定期(旬、月、季)申报。

(三)预缴税款的计算。

计算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是对进行小区开发建设,先转让了房地产项目后又搞一些小区配套设施的,纳税人应按转让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和按配套设施预计成本的该项目所应分摊的扣除项目金额之和作为该转让项目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款;二是预售房地产的,以交易双方签订预售合同中确定的转让收入为计税收入,按房地产开发预算成本先核一个扣除项目金额,计算预计的应纳税额,以预计的应纳税除以转让收入求出一个比例,作为预征率,以此计算预收房款时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5]27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5]27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5]273号2005年8月4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契税减免审核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成地税发 [2005]9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股权全部转让的契税问题。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71号)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因此,企业股权无论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其引起的企业投资主体及名称发生变化,并因此进行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均不征收契税。

二、关于增资扩股的契税问题。

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吸收新股东,从而引起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并因此进行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其契税分以下两种情况:如果吸收的新股东是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应照章征收契税;如果吸收的新股东是以现金投入企业,则不征收契税。

——结束——。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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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征收
问题的通知
【标 签】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12﹞475号
【发文日期】2012-11-07
【实施时间】2012-11-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确认收入。

因此,对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拆迁还房部分视同销售收入并入应税收入总额,按当地确定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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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意见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参考。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统称“地税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在依法享有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我局拟在全省开展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后我省地税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的种类(一)通用类发票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2.建筑业统一发票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4.发票换票证5.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6.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7.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8.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9.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奖)(二)印有单位名称发票1.**公司机打发票2.**公司定额发票3.**保险公司**保险凭证(保单代发票)4.**门票5.**公交公司客票二、特殊行业新旧发票的衔接(一)从事代收费业务的银行,使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或卷式通用机打发票。

(二)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国际海运业及报关代理业的纳税人,使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

(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使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

三、申请印有单位名称新版发票的条件纳税人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有单位名称的发票: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发票年使用量在10万份以上。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需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可采取在通用机打发票上通过软件程序将单位名称(或标识)打印在票头左侧或下方的方式。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的通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的通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的通告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的通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27号)的规定,现将2014年度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通告如下:一、2014年9月30日前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2014年10月1日起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的75%部分(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按月计算该比例,下同)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5%部分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应纳税所得额的25%乘以10%的积,填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2行。

二、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的25%部分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75%部分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应纳税所得额的75%乘以10%的积,填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2行。

三、申请享受2014年度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15年5月31日,但纳税人于2015年4月30日以后提交申请资料导致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无法完成审核确认工作的,由纳税人先按法定税率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审核确认后多缴税款留抵下期或退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的通知-川地税函[2000]29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的通知-川地税函[2000]29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的通知(川地税函[2000]293号2000年10月18日)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国税发2000〕156号附后)转发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达到以下标准的,均列为我省地税系统的大案要案,各地应按国税发[2000] 156号文件规定向省局报告:(一)单位查补税额在10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查补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二)抗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三)涉及税务人员徇私舞弊问题且造成税款损失2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非法印制发票的;(五)涉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已被人民法院判刑、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

二、凡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规定的大案要案,均应在如下时间内报告省局:(一)国家税务总局156号文第四条及省局前列第一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的大案要案,应在发现或接到之日起10日内报告;(二)国家税务总局156号文第五条、第六条及省局前列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大案要案,应在发现之R起或接到之日起20日内报告;大案要案查处进展情况及上级指定报告案件、紧急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报告时间,严格按照156号文第七条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略)——结束——。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协税护税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协税护税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协税护税工作的通知【标 签】规范和加强协税护税【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函﹝2000﹞225号【发文日期】2000-08-04【实施时间】2000-08-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自地税组建以来,大部分地区在推进税收征管改革进程中,根据地方税收税种较多,税源零星分散的特点,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协税护税组织,为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对个体零散税收和农村税收的征管,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优化治税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地方税收协税护税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地方税收协税护税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省只有2万余名地税干部,要承担近20多个税种、基金的征收管理,要管理100多万工商业户,2500万农业税纳税户和数以百万计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而地方税收具有税种多、税源小、点多面广、隐蔽分散,征管难度大的特点。

要管理好地方税收,完成地税收入任务,仅仅依靠地方税务机关自身的力量明显不够,必须紧紧依靠群众,动员和组织纳税人中的积极分子和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参与税务管理,使人民群众自觉依法纳税,积极协税护税,才能做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群众性的协税护税组织是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完善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有益补充。

因此,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地方税收协税护税工作对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完成好税收入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地对此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建立协税护税组织。

按照《征管法》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完成税收征收任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6•【字号】川办发[2000]49号•【施行日期】200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49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为省政府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六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对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2、省财政厅承担的地方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国家授权省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一般性解释工作。

3、省财政厅承担的地税机关征管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将供销社系统财务管理职能交财政部门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2、将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监督执行地方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

(二)组织实施全省地方税收及国家、省政府决定开征的基金(附加、费)的征收(征集)、管理、稽查;编制地方税收长远规划没和年度税收计划;组织办理地方税收及基金(附加、费)减免的具体事项。

(三)负责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提出地方税收政策建议,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组织实施全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2〕3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2〕3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
知(川办发〔2022〕39号)

【期刊名称】《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9
【摘要】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税费收入,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4-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
【相关文献】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3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85号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巩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行动计划(2022—2023年)的通知川办发[2021]82号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通信网络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21]55号)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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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期限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期限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期限的公告
正文: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期限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规定,现对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期限事宜明确如下:独立核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含电子数据和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若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与第4季度财务报表电子数据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提请税务机关进行补充申报),纸质财务报表可在次年5月31日前报送。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及第七十条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施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27日
——结束——。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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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
【标 签】契税纳税期限问题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04﹞208号
【发文日期】2004-06-09
【实施时间】2004-06-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宜宾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请示》(宜地税发[2004]8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列》及《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和契税征收管理的特性,现将缴纳契税的期限统一规定为:自缴纳义务发生之日(即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到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8.24•【字号】川地税函[2004]379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函[2004]379号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国税发[2004]]73号、川地税发[2004]61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在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公示许可事项的内容省局对涉及全省地税机关税务行政许可的公示内容及格式作了进一步规范,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公示格式(见附件一),在办税场所或办公场所对本级所涉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

二、关于许可事项的公示方式公示可采取公告(公示)栏公示、制作公示小册子公示、网站公示、电子显示屏公示、电子触摸屏公示及其他为公众所知晓的方式。

三、关于许可事项的受理和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由主管地税机关设立的“行政许可”窗口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受理部门受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交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及时将办结意见交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向申请人送达。

四、关于许可文书的制作和编号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可由各实施单位制作电子文书或纸制文书。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由该项许可的实施单位统一编号,可以按年编号(如省局实施的受理通知书编号为:川地税许受字[2004]第(01)号),也可以不分年度编通号(如川地税许受字第(001)号)。

五、关于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加强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领导,健全县级法制机构,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切实推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数字电视业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数字电视业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数字电视业务有关税收征管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川地税函[2003]30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07.17
【实施日期】2003.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数字电视业务有关税收征管的
通知
(川地税函[2003]30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四川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承担全省数字网络电视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省公司制作完成后的数字电视节目通过自营的省骨干光纤网络传输到省内各市、州,各市、州用户通过各自所在的用户端口网络收看电视节目,且公司委托四川省建设银行遍布全省的营业网点代收收视费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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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联网收费发票票样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联网收费发票票样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联网收
费发票票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12.14
•【字号】川地税函[2004]525号
•【施行日期】2004.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联网收费发票
票样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4]52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我省高速公路将在2005年6月底前实现联网收费,即车辆在高速公路路网中行使将使用“一卡通”交费方式。

为适应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需要,根据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的申请,省局设计了四川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联网收费发票式样,现检发你们。

该发票的印制、配售等方式不变,由省局统一管理。

2004年12月14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补充意见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补充意见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补充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1.24
•【字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施行日期】2011.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7号)
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补充意见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第6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了一些问题,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对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在销售机动车时随同赠送货物的发票开具问题。

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修改以前,对6号公告要求的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税合计”栏大写金额后写明“(含赠品)”暂时调整为在“车辆类型”栏车辆类型后写明“(含赠品)”。

二、纳税人采取“购物返券”方式销售货物开具发票问题。

销货方开具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普通发票和通用手工版普通发票)时,对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返券购买”的货物金额,应作为折扣额在总销售额中扣减。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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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地税直函〔2012〕19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各省级直属纳税人: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和稽查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川编发〔2012〕17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局直属分局更名的通知》(川地税函〔2012〕288号),从2012年6月8日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变更为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自2006年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后,由于政策调整、征管系统切换等原因,导致目前综合征管系统纳税人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差异较大,不利于信息管税及专业化管理的进一步开展。

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省局同意,我局决定2012年在省级直属纳税人中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税务登记证件。

近期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证税务机关印章为“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纳税人,可以不换证。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
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

其中,2012年8月1日起领取《税务登记换证表》,2012年9月1日起办税大厅换证。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地点
成都市新南门新南路1号1楼、10楼。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纳税人到1楼税收服务科前台领取《税务登记换证表》,使用网络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可登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的门户网站(/)自行下载换证相关流程和表格。

(二)纳税人如实填写《税务登记换证表》并加盖公章,连同以下资料一并提交给10楼所属管理科税收管理员: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纳税人自用房产经营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书复印件;
6.纳税人租赁房屋经营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复印件。

(三)税收管理员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各种资料,审核中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应办理变更登记的,应督促纳税人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再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四)资料审核完毕,税收管理员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完成税务登记信息的修改完善工作,然后在《税务登记换证表》首页签字确认,将首页返还给纳税人。

税收管理员将《税务登记换证表》及附送资料装入税收征管档案。

(五)纳税人持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收管理员签字确认的《税务登记换证表》首页,到1楼税收服务科前台办理换证手续。

换证手续完成后,纳税人在《税务登记换证表》首页签收。

(六)税收服务科收回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与纳税人已签字的《税务登记换证表》首页,装订归档。

五、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相关要求
(一)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换证手续。

(二)纳税人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换证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承诺填写内容与附送资料的真实性。

(三)税收管理员应及时完成税务登记信息完善工作,在《税务登记换证表》首页签字确认。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换证手续的,我局将修改纳税人的登记状态,纳税人将不能办理涉税事项。

(五)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换证手续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六)其他未尽事宜,纳税人可向所属管理科税收管理员或税收服务科咨询。

附件:税务登记换证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201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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