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d7752f15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0c.png)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6日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在辅助办案决策、统一法律适用、强化制约监督等方面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专业法官会议是人民法院向审判组织和院庭长(含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下同)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咨询意见的内部工作机制。
二、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本院法官规模、内设机构设置、所涉议题类型、监督管理需要等,在审判专业领域、审判庭、审判团队内部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必要时可以跨审判专业领域、审判庭、审判团队召开。
三、专业法官会议由法官组成。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所涉议题和会议组织方式,兼顾人员代表性和专业性,明确不同类型会议的最低参加人数,确保讨论质量和效率。
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题性质和实际需要,邀请法官助理、综合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四、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与事实认定高度关联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必要时也可以讨论其他事项。
独任庭、合议庭办理案件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院庭长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一)独任庭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二)合议庭内部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或者持少数意见的法官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三)有必要在审判团队、审判庭、审判专业领域之间或者辖区法院内统一法律适用的;(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的“四类案件”范围的;(五)其他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
法院督察工作职责
![法院督察工作职责](https://img.taocdn.com/s3/m/08236268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0e.png)
法院督察工作职责
1.监督法官执行职务:法院督察通过对法官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法官依法公正地审判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监督司法行政工作:法院督察对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包括对案件管理、行政管理、资料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确保司法行政工作规范有序。
3. 监督司法活动公开:法院督察对法院的司法活动公开进行监督,确保法院公开透明,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司法活动的进展和结果。
4. 接受、调查和处理投诉举报:法院督察接受当事人和公众的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及时解决当事人的诉求。
5. 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法院督察对法院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督促法院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司法公信力。
总之,法院督察工作职责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是对法院工作的有力监督和管理。
- 1 -。
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新闻发布会](https://img.taocdn.com/s3/m/64c15b33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d22406c.png)
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新闻发布会2024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发布全国法院涉“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局长廖向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高波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一、“三个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擘画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
围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排除各方面对司法活动的违规干预、不当干扰,确保公正司法,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即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司法人员对外接触交往等三个维度,构建起一套防止干预司法、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体系。
“三个规定”明确要求,任何领导干部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司法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进行不正当接触、交往,防止对案件办理进行不当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0cbf2b54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c5.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规范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切实解决不愿放权、不敢监督、不善管理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就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完成后,必须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清单。
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
院庭长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
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
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
已组建专业化合议庭或者专业审判团队的,在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
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应当由院庭长按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理由及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公示。
法院公职人员管理规定
![法院公职人员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80a2ceb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9026850.png)
法院公职人员管理规定法院公职人员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推进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官队伍,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和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5〕12号)、《关于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11〕18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员科学分类为前提,对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特性,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突出法官职业特性,建立独立的法官管理体制。
(二)坚持以去行政化为突破口,实行法官待遇和法官等级挂钩,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实施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法官待遇与行政级别脱钩,法官以等级定待遇。
(三)坚持以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为重点,吸引和留住优秀法律人才。
实行独立的法官薪酬体系,加强法官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建立法官等级晋升制度,打通法官职业通道;优化资源配置,充实审判业务力量。
(四)坚持以促进司法公正为目的,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法官员额、薪酬、选拔、考核、晋升、监督等制度,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条件,强化法官的职业责任,规范法官的职业行为,强化法官的业绩考核,加强对法官的管理,推动司法公正。
二、实施范围市、区两级法院的法官、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三、主要内容(一)人员分类。
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规定,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其中,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明确各类人员不同的工作职责,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对各类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
法院督察室职能范围
![法院督察室职能范围](https://img.taocdn.com/s3/m/3fd8905c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8b.png)
法院督察室职能范围
法院督察室是法院的一个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法院内部的工作,同时也可以接
受对法院工作的申诉和举报。
法院督察室的职能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督法官和法院人员的职业道德:法院督察室负责监督法官和法院人员的职业道德,确保他
们恪守职业操守,秉公办案,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
2. 监督法院的司法活动:法院督察室负责监督法院的司法活动,包括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公正,裁判结果是否合理,司法机关是否正确执行判决等。
3. 监督法院的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法院督察室负责监督法院的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包括检
查法院工作的廉洁性,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以及查处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4. 接受对法院工作的申诉和举报:法院督察室承接来自公众、当事人和律师等的对法院工作的
申诉和举报,对于涉及法院工作失职、渎职等问题进行核查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督察室并不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它的职责是对法院内部的工作进行监督
和检查,以确保法院的工作合法、公正、规范。
同时,法院督察室的职能范围在不同的国家和
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法发[2000]3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法发[2000]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9d04c265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17.png)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2000年12月4日法发[2000]30号)一、机关内设机构职能(一)办公厅1.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
2.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中央领导、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3.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负责简报、情况反映等信息的编辑及对下指导工作;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和中央综治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络通讯工作。
4.负责与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督办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及其来信。
5.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公文处理和对下指导工作;负责与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特邀咨询员的联络工作;负责图书资料管理工作。
6.负责院领导秘书的行政管理工作。
7.负责院总值班、院印章管理、传达和收发工作。
8.负责机关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和对下指导工作。
9.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本院司法警察二队执行公务活动。
10.负责新闻宣传和公布司法裁判文书的组织协调工作。
11.负责院党组文件理文和党政文件、电报的收发、传阅、交换工作;负责院机关、全国法院的密码管理和保密指导工作。
12.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二)政治部1.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负责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出国政审、退休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人事信息的采集分析以及各项组织人事制度的实施;承担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负责直属事业单位职称的有关管理工作。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起草法官以及其他人员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方案;负责法官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受中组部委托考察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选,协助地方党委考察协管干部人选,协助地方党委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e15e4305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79.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2006年5月18日)为了加强和规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第二条当事人反映下级法院有消极执行或者案件长期不能执结,上级法院认为情况属实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结。
第三条上级法院应当在受理反映下级法院执行问题的申诉后十日内,对符合督办条件的案件制作督办函,并附相关材料函转下级法院。
遇有特殊情况,上级法院可要求下级法院立即进行汇报,或派员实地进行督办。
下级法院在接到上级法院的督办函后,应指定专人办理。
第四条下级法院应当在上级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案件办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向督办法院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条对于上级法院督办的执行案件,被督办法院应当按照上一级法院的要求,及时制作案件督办函,并附案件相关材料函转至执行法院。
被督办法院负责在上一级法院限定的期限届满前,将督办案件办理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法院,并附相关材料。
第六条下级法院逾期未报告工作情况或案件处理结果的,上级法院根据情况可以进行催报,也可以直接调卷审查,指定其他法院办理,或者提级执行。
第七条上级法院收到下级法院的书面报告后,认为下级法院的处理意见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函告下级法院。
下级法院应当按照上级法院的意见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8f1a658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995ab7d.png)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0.12•【文号】法〔2021〕25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1〕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建立完善法官考核机制,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和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尽快转发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法官考核的重要意义。
要精心组织学习培训,引导广大法官增强接受考核的自觉性,全面正确理解考核的价值导向和指标内容。
要加强组织领导,提前谋划、认真部署,确保《指导意见》平稳实施,不断提高法官考核工作质量和水平。
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2日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官考核体系,引导、规范、激励法官依法公正高效履行审判职责,推进法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着眼构建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机制,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考核法官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成效,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风向标”的作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高素质专业化法官队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法〔2021〕3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法〔2021〕3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94329671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63.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法〔2021〕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建立法官惩戒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司法责任制、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关键环节,是加强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为推进法官惩戒工作落地落实,规范法官惩戒委员会组成、违法审判线索受理、调查核实、提请审议、作出惩戒决定及当事法官申诉复核等相关工作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法官惩戒工作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审议通过,并报中央政法委审核同意,现将《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尽快将文件转发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制定出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和落实工作。
加强对下指导,统筹做好安排部署,完善细化相关工作制度,按照印发的程序规定,积极开展法官惩戒各项工作,推动法官惩戒工作落地落实。
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8日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法官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法官惩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eb258136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0c78357.png)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法院绩效考核制度第一条为落实院党组制度化管理的工作思路,用制度规范法官及司法政务人员的行为,强化考核,奖优罚劣,真正体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努力实现三年争全省一流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的原则是: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细化工作与量化指标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
第三条考核对象有: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考核的方式方法是:每位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规定完成本职工作,年度内没有重大失误,视为全部完成岗位职责,记100分。
同时因岗位职责的不同,实行重点项目的考核,按规定加减分,全年累计加减得分为本人年度内绩效考核得分。
第五条考核项目及分值规定(一)共同工作考核项目1、出差、事假按《吕梁中院考勤请假规定》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各单位每月5日前向政治部报送本单位人员上月出勤情况,同时政治部不定时抽查考核出勤,未办理正当手续,缺岗一次扣2分;抽查时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
2、全院性的会议、集体活动等,实行点名(签名)制度,无正当手续不到者,每次扣2分。
3、院内安排的有关工作,不能按时按要求(即“两按”规定)完成的,推迟一日扣1分,最多扣5分,超过五日未完成的,除按规定扣分外,在全院通报批评一次。
4、每编写一条信息,被本院采用的记1分;被地市级报刊采用的记2分;被省法院或省级刊物采用的记4分;被最高法院或国家级刊物采用的记8分。
一条信息被多次采用、转用的记最高分,不累加分;年度内多条信息累加分,累计不超过15分(不包括研究室人员编写的信息)。
5、调2023字以上的研文章、论文,被地市级刊物采用的记10分;被省法院或省级刊物采用的记20分;被最高法院和国家级刊物采用的记30分。
2023字以下的记一半分。
一篇文章被多次采用、转用的记最高分,不累加分。
法院重点工作督导方案
![法院重点工作督导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43867edf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a1.png)
法院审务督查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加强我院纪律作风和机关效能建设,不断完善法院制度执行保障机制,进一步促进我院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346号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审务督察是人民法院加强内部监督的一种方式。
主要是通过督察,查找审判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促进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确保法院在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中,公正、廉洁、高效、严格、文明司法。
(二)审务督察必须坚持从严治院,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院审务督察工作的领导,成立院审务督察领导组,院党组书记、院长叶志刚任组长,院党组成员李学军、鲁永贤、许哲俊、杜梅、汪传安为成员,审务督察领导组办公室和督察小组设在院监察室,李贤玉任办公室主任,立案庭庭长程平任督察小组组长,机关党委副书记杨林森、审监庭负责人罗永、审判员余学柱、审判员方铁、程如彬为成员。
三、审务督察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一)制定审务督察工作制度;(二)制定审务督察工作计划;(三)组织开展审务督察工作;(四)完成上级法院交办的审务督察任务。
四、审务督察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行使审务督察职权,完成审务督察任务,就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务督察建议;(二)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三)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五、审务督察小组职权(一)查阅、复制、调取与督察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查阅合议庭笔录和审委会记录);(二)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收集与纪律作风等督察事项相关的情况;(三)向相关人员了解督察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四)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和解释。
审务督察小组在执行督察任务时,要严肃认真,应适时向督察对象表明身份,并出示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的督察证件。
人民法院督察工作细则
![人民法院督察工作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cdb18662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ca.png)
人民法院督察工作细则人民法院督察工作细则人民法院督察工作是保障司法公正、加强司法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督察工作,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特制定以下细则:一、人民法院督察工作的基本原则1.法定性原则。
人民法院督察工作必须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开展工作。
2.严格性原则。
人民法院督察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照法定标准进行衡量,不偏不倚地监督、评估法院工作。
3.公正性原则。
人民法院督察工作必须公正、客观、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法院工作情况,不为任何人和事物服务,确保监督评估结果不受任何影响。
二、人民法院督察工作的内容与形式1.内容(1)审核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是否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程序进行。
(2)询问、听取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
(3)检查人民法院内部管理、案件办理等相关工作的情况。
(4)督促人民法院按照规定公开审判、公开开庭等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工作内容。
2.形式(1)实地检查。
督察人员需到人民法院实际场所进行检查。
(2)线上监督。
督察人员可通过信息化工具,对人民法院工作进行线上监测。
(3)文件查阅。
督察人员可查阅人民法院相关文件资料。
(4)提问、听证。
督察人员可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提问、听证。
三、人民法院督察工作的程序人民法院督察工作的程序分为三个阶段:1.督察前期准备阶段(1)明确督察目标和范围。
(2)组建督察工作小组和确定督察人员名单。
(3)与受督察的人民法院联系,告知督察的目的、时间、范围等情况。
2.督察实施阶段(1)人民法院督察工作将在合法正当的范围内进行,受督察人员应予配合。
(2)督察人员应当依法采取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听取意见等形式,对受督察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了解、核查、评估。
3.督察后期总结阶段(1)督察人员应当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形成督察报告。
(2)督察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反映督察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评估和提出意见和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1998〕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1998〕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9214e9cf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db.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审判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第三条违法审判责任,应当依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平、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四条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事,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的。
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七条审判人员擅自干涉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
第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审判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
第九条依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或者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故意不进行,导致裁判错误的。
第十条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11c75559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8f.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6.04•【文号】法发[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法发[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6月4日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2014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明确督查工作任务,规范督查工作流程,提高督查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督查工作是指对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专项工作,上级或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等有关机关及其领导、上级人民法院及其领导或本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进行督查。
第三条督查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依章办事、保守秘密,做到科学督查、高效督查、廉洁督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督查工作机构或部门,负责督查督办下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各单位承担的督查事项。
高级人民法院督查部门负责人一般应当选配处级干部担任。
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督查工作机构;没有条件的,应当视情配备专职或兼职督查工作人员。
第五条督查部门职责主要包括:(一)督查督办。
对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专项工作及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二)报告通报。
及时向有关机关及其领导报告督查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定期汇总通报各承办单位落实督查事项的情况。
(三)协助调查。
协助本院领导解决执行决策部署中存在的问题;经授权参与对某些重要问题的调查处理。
新时代人民法院督察工作的意见
![新时代人民法院督察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9817d518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a685246.png)
新时代人民法院督察工作的意见随着新时代的到来,人民法院督察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我国的法院督察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新时代下人民法院督察工作的意见。
首先,人民法院督察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司法公正。
司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而法院督察的核心任务就是监督法官行使职权时是否遵守法律,并及时纠正其执法中的不当行为。
新时代下,督察工作要坚决贯彻执行依法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干扰,对于法官的工作要严格把关,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其次,新时代下人民法院督察工作必须要重视社会公众的参与。
督察工作作为司法监督的重要环节,必须让社会公众参与其中,提供监督和建议。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渠道向法院反映问题和意见,同时法院也要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
这样的参与机制可以增加透明度,加强法院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与信任。
第三,人民法院督察工作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
在处理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常常涉及到多个部门甚至多个地区之间的协作。
因此,人民法院要与公安、检察院、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形成联动机制。
例如,在处理环境污染案件时,法院督察部门应与环保部门进行有效协调,提升案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只有各部门形成一体化的工作合力,才能更好地推进督察工作。
再次,人民法院督察工作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督察工作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相应的督察和调查。
因此,法院要加强督察部门的队伍建设,培养专业化的督察人员。
同时,法院要为督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设备支持,保证督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最后,人民法院督察工作应高度重视督察结果的应用。
督察结果不仅仅是为了发现问题,更重要的是推动问题的解决和改进。
因此,法院督察部门要建立健全问题发现、问题解决和问题整改的机制,确保督察工作能够起到真正的监督和纠正作用。
同时,对于一些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和部门,督察部门要加强跟踪督办,确保问题的整改到位。
《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cdf4033f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73.png)
《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叶健侍东波梁代杰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起草背景和过程二、起草思路和原则三、主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官考核体系,引导、规范、激励法官依法公正高效履行审判职责,2021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指导意见》就法官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组织实施、考核结果运用等作出全面规范,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法官考核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
为便于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指导意见》的起草背景和过程、思路和原则、主要内容等作简要阐释。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建立完善法官考核机制,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和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抓手。
加强和改进法官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风向标”“助推器”作用,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有关政法队伍建设工作要求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对干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牢牢把握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总要求,努力打造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政法队伍。
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机制,就是把作为考核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有关政法队伍建设工作要求,转化成具体的考核内容和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评价指标,并通过考核贯彻落实到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法发[1998]17号
![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法发[1998]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c5aa931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d797941.png)
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1998年9月16日法发[1998]1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指导,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是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的人员,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督导员七至九名,由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司法专业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综合协调能力强、作风扎实的部分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有关局、室负责人和部分离退休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担任。
督导员由最高人民法院任免,每届任期二年。
第四条督导员的职责:(一)检查、督促各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二)对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裁判不公案件、跨地区执行案件进行指导;(三)对法院队伍建设中重大、突出问题进行调查;(四)对处理法院发生的突发性事件进行检查、指导;(五)对其他带有全局性、综合性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第五条督导员开展工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守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督导员开展工作,一事一授权,一事一委派,完成委派任务后,向最高人民法院写出专题报告。
第七条督导员对所督导的事项,有权进行调查、检查、督促;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进行指导;有权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第八条督导员不代替最高人民法院职能部门的工作。
对应当由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的事项,仍然由职能部门办理。
法院督查规章制度
![法院督查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35c7e52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3e.png)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院督查工作,规范督查行为,提高督查工作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院各级法院、各部门及全体法官。
第三条法院督查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督查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民主集中原则;(四)保密原则。
二、督查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法院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督查工作计划;(二)组织督查工作实施;(三)协调各部门、各法院之间的督查工作;(四)对督查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和分析;(五)提出督查整改意见和措施;(六)完成上级法院和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督查工作。
第六条成立督查办公室,负责具体督查工作。
第七条督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督查工作;(二)收集、整理督查资料;(三)对督查对象进行谈话、调查;(四)对督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五)提出督查整改意见和措施;(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督查内容第八条督查内容包括:(一)法院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职责情况;(二)法官依法行使职权、廉洁自律情况;(三)法院内部管理、队伍建设、司法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五)上级法院和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督查事项。
四、督查程序第九条督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督查计划;(二)成立督查组;(三)开展督查工作;(四)形成督查报告;(五)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六)跟踪整改落实。
五、督查结果处理第十条督查结果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形成督查报告。
第十一条督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督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二)督查发现的问题;(三)整改意见和措施;(四)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督查结果作为对法院、部门及个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a1c4742f242336c1eb95e60.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3.06.10【实施日期】2003.06.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2003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6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官职务行为,严肃审判纪律,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法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即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或者纪律的追究。
第三条法官应当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违反本条规定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第四条法官应当清正廉明,克己奉公,不得贪污受贿。
严禁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诉讼费、执行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公共财物;(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财物;(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四)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违反上述规定,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第五条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严禁有下列行为:(一)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裁判或者决定;(二)为谋私利或者徇私情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放弃自己的权利;(三)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指导,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是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的人员,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督导员七至九名,由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司法专业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综合直辖市能力强、作风扎实的部分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有关局、室负责人和部分离退休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担任。
第四条督导员的职责:
(一)检查、督促各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对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裁判不公案件、跨地区执行案件进行指导;
(三)对法院队伍建设中重大、突出问题进行调查;
(四)对处理法院发生的突发性事件进行检查、指导;
(五)对其他带有全局性、综合性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第五条督导员开展工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守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督导员开展工作,一事一授权,一事一委派,完成委派任务后,向最高人民法院写出专题报告。
第七条督导员对所督导的事项,有权进行调查、检查、督促;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进行指导;有权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第八条督导员不代替最高人民法院职能部门的工作。
对应当由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的事项,仍然由职能部门办理。
第九条督导员不得从事与法院审判工作有密切关系的律师、法律顾问等职业。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督导员的工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并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督导室,督导室主任由副院长兼任,下设督导员办公室,负责日常的事务工作。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1998年9月1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