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人化与人化自然的过程中

在自然人化与人化自然的过程中
在自然人化与人化自然的过程中

在自然人化与人化自然的过程中,要怎样处理好生态问题,你是怎样理解的?

答:⑴“自然人化”是客体主体化的结果,是人类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的结果;或者解释为“自然为人类所反映、所感知、所认识、所改造。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对象的人化(自然人化)一个是人自身的人化。”①马克思的“自然人化”几乎同于中国的“天人合一”之意。

“人化自然”指客观的自然界不断进入人的活动的过程,客观世界对象化的过程,或者说,由于人的对象活动使越来越多的天然生态系统变为人工生态系统的过程。人化自然是人类活动改变了的自然界,即人工自然。简而言之:“即人类通过自己的体能、知能、智能所创造的第二自然。”①

⑵当人类为求得自身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就要创造一个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而欲达此目的,人类就必然会对客体自然进行索取和改造。

纵观经过现代战争时期及文革动乱,至改革开放伊始,国人发现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远落后于西方,发展生产力,繁荣富强成为当时中国的头等大事,生产力,物质财富,成为首要追求的目标,以致森林砍伐,水土流失,江河污染,自然成为贫穷被转嫁的最后对象。这是“生态问题未被纳入当时实践美学的视野”①的缘由。

但即使是80年代马克思与恩格斯的理论构想中实践美学体系成为中国美学的主导潮流,但其内容所谓的“双向对象化”及其“人化自然”和“自然人化”的基本原理之中,自然人化问题却单独被突出

出来,忽略了前两者。以致生态人文研究、生态美学等异军突起之时仍游离于实践美学之外。而其后城市化和逆城市化的出现,人类和谐生存环境的不断丧失,只在于没有全面的处理好“自然人化”和“人化自然”的关系;对于已经犯下的无知的过错,人类当今应主动合于自然,“一方面密切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恢复提升已经被破坏的自然,另一方面,在自然与人类社会生活的休戚相关中维护、保留、尊崇自然于人的相对独立性。”②

⑶就笔者观点:“人化自然”可以看做是利用、再创造第二自然;而“自然人化”则可视为改造、完善自然;所以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包括生态环境的改善)即可视之为:人如何即能合理的利用自然又能合适的改造它以更适于自己的发展。

首先,在“人化自然”的过程中,必须注重自然的承受力,注重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不违背自然规律,有意识的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具体来说:土地和水源是制约环境的主要因素;如今,城市化进程中“超容量”的发展,例如,耕地、植被、山林的破坏,围湖造田,填海造陆等等,正源于这些利用中,未正确考量自然的生态性,以致生态失衡而陷于生态危机之中。逆城市化的由来正是由于大都市交通拥挤、犯罪增长、污染严重等城市问题的压力日见增大,城市人口开始向郊区乃至农村流动,这是人类不断需求舒适的选择,可是,我们必须意识到,这样的没有规划没有节制的盲目迁徙,带来的可能是和谐乡村的无意识破坏,城里人的生活方式和资源消费观念的无从改善

只会加剧农村生存空间的急剧压缩和物质资源的匮乏,以致不断的去想自然索取,逆城市化的目标地---乡村,可能就是下一个面临不断的垦荒,围湖造地,资源开采的“城市”。

其次,在“自然人化”过程中,自然的改造,必须有意识的注重城市规划和建设与自然山川有机结合,规划土地资源建设和水资源的利用也须与自然固有资源和运行规律紧密贴合。

再次,就以上已经提出的---生态问题未被纳入当时实践美学的视野和自然人化问题单独被突出出来而忽略了人化自然---的两个问题。我们的解决之道乃是:⑴认识水平的提高——对于生态问题的重视即纳入实践美学的视野并将自然人化和人化自然同等加以关注;

知识和劳动工具是利用自然(即人化自然)与改造自然(自然人化)的首要前提。提高全人类对于自然的认识,并不断改善劳动工具以精细高深、又恰如其分的手段运用于自然资源之中,才是合理的利用自然并改善生理环境之道;

当生态和环境保护的观念正首先以最为功利形式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改变着人们关于环境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生活态度、行为习性时,新的生态困境再次考验着人类开拓自身的胸襟与能力,对包括人在内的整体生态系统规律与目的的生命理解,将成为“自然人化”阐发的新的依据。而努力提高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解决生态问题的根本途径③

①徐静《自然人化与人化自然》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30009。这便造成了自然的破坏。

②《实践美学的生态维度研究》季芳华中师范大学

③《克思恩格斯的生态观及其当代价值》-窦旭《四川师范大学》2009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并为自然人终身享有。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是自然人生存的基本条件。因此,自然人一旦出生,法律即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在自然人生存期间,其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不得被限制或剥夺。 (一)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 在我国,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以婴儿活着并离开母亲身体的时间为准。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认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这是因为,自然人只要活着出生,就依法取得了民事权利能力,有资格取得和享受民事权利。即使活着出生的婴儿存活时间很短,在其存活期间,也同样成为民事权利的主体。例如,在胎儿的父亲死亡的情形,依法应当为胎儿保留法定的遗产份额。如果胎儿未能活着出生,则该项遗产应由父亲的其他继承人重新分配;如果胎儿活着出生后死亡,即使其生存的时间很短,也依法取得了该项遗产的所有权。婴儿死后,该项财产即应作为婴儿的遗产,由婴儿的继承人继承。 (二)对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 尚未出生的自然人(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为了使胎儿出生后的利益能够得到保护,各国民法都作了特别的规定。有的国家(如瑞士)的民法规定,凡涉及对胎儿个人利益的保护,均视为胎儿已经出生。有的国家(如德国、日本)对胎儿利益应予以保护的事项,在立法上作了具体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作规定。但我国继承法规定,如果父亲在母亲怀孕尚未分娩前死亡,在处理父亲的个人遗产的时候,必须为胎儿保留其应有的遗产份额。我国民法理论认为,在涉及胎儿利益保护问题时,应当一律视为胎儿已经出生。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胎儿的合法利益。例如,母亲因受

浅谈高中生物学教学中美育的实施方法

浅谈高中生物学教学中美育的实施方法美育对培养人的高尚道德情操,改善青少年的精神风貌,促进人的智力发展,调剂人的精神,提高人的健康水平等都起到积极的作用。1999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美育不仅能陶冶情操、提高素养,而且有助于开发智力,对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尽快改变学校美育工作薄弱的状况,将美育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 高中生物学的教学内容蕴含着无比丰富而又无比生动的审美素材。人类不断的认识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保护自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包含着大量的审美因素。生物学教学作为学校美育的重要途径,应充分发挥其美育功能,使学生在学习中陶冶性情,丰富想象,受到审美熏陶,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在高中生物学教学中,教师应紧紧把握住教学内容的审美因素,根据每部分内容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教学方法,恰当的、灵活的组织教学进程,以取得良好的美育效果。下面就高中生物学教学中的美育方法进行尝试性的探讨。 一、直观法 直观法是指在生物学教学中通过运用动植物标本,模型挂图、幻灯片、录像机和多媒体等直观手段,向学生再现美的情境,使教材内容的美以有声、有色、有形的具体形象展示在学生面前,使学生产生身临其境之感,从而引起审美感受,培养审美感知能力。 美总是以其生动的形象来感染人,车尔尼雪夫斯基明确指出“形象在美的领域中占统治地位,美是在个别的,活生生的事物中,而不是在抽象的思维中。因此人们欣赏各种美的事物而产生美感的时候,总是从直观的形象开始的。只有通过生动具体的形象,才能深入领会它的内在本质,从而得到情感的愉快”。 可以说,没有生物体直观形象,就没有对生命的审美感受。所以在生物学教学过程中,充分采用直观手段展现生命美的形象,就能使学生在接受知识的同时,受到美的感染和熏陶,提高学生的审美感知能力。 直观法示例——《生物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教学片段 【知识能力目标】1.了解生物适应的普遍性。 2.掌握保护色、警戒色和拟态的典型特征。 【美育目标】1.增强学生的审美意识。 2.提高学生对生命美的感受力和鉴赏力。 【美育视点】生物的适应性美和多样性美 【美育方法】直观法 【课前准备】生物适应性的挂图、标本、CAI课件 【教学过程】 教师:自然界中的每一种生物都在一定的环境中生存、发展、繁衍后代。环境为它们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栖息场所和饮食,所以生物与环境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但环境也并非总是那么友好和平,常常会有天敌的偷袭,那么生物体有什么本领来躲避敌害的袭击,保全生命呢?请大家举例说明。

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论述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 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能够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且是以具备了正常的精神状况为前提的。下面我就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划分、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宣告以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程序的认定等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简单的说,是指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者是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自然人实施一切行为的资格,还包括合法行为能力和违法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自然人并不是从出生时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受年龄、身体条件、精神状态等条件的限制,许多人不能正确的识别事务或判断事物。因此,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规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行为是无效的,不产生法律后果,同时也规定了判断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的标准,这样既保障了公民的个人利益,又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鲜明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民事行为能力是有国家法律确认的。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种资格,不依赖于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限制和剥夺,他不随自然人的主观意愿而发生改变,也不得转让。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前提,

自然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并且具有相应的意思能力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者缺一不可。 另外,民事行为能力的具备,不取决于公民的主观意愿。而是由法律根据自然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以及两种利益之间的协调而加以规定的。 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与智力状态是相联系。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或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要具备这种能力,首先应具备正确的认识和判断的意思能力。可以说,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意思能力为基础的,而一定的年龄和正常的智力是具有意思能力的标志。所以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一生下来就有的,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智力状态正常,才能正确理解其行为,才算是具备了行为能力。 3.民事行为能力不受他人限制或被取消。民事行为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是由国家法律赋予的,所以,自然人不得自行放弃或转让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和依法定程序外,任何个人或组织也不得剥夺和限制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包括独立地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也包括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例如,因非法侵害他人利益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浅谈童话教学的美育功能

浅谈童话教学的美育功能 梅列实幼许丽萍 童话是文学体裁中的一种,主要面向儿童,具有浓厚幻想色彩的虚构故事作品,通过丰富的想象、幻想、夸张、象征的手段来塑造形象,反映生活。童话是以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存在的荒诞性与真实性和谐统一的奇妙故事,是特别容易被儿童接受的,具有历史和人类共享性的文学样式之一。它是以“幻象”为一岸,以“真实”为另一岸,其间流淌着对孩子充满诱惑的奇妙故事。 美育,即审美教育,也叫美感教育,情感教育。它借助自然美、生活美、艺术美等美好事物,通过多种手段和途径陶冶情感,健全人的审美心理结构,培养人对美的感受力、理解力和创造美的才能。 在童话教学中美育则侧重于以美动人,以情感人。常常可以使孩子明白什么是美,什么是丑,什么是好,什么是坏;能激发孩子团结友爱的高尚情感;可以使孩子学到助人为乐,勇敢顽强的精神,可激励孩子热爱生活。童话教学寓教于乐的特点可通过美的形象,唤起孩子情感的共鸣,使孩子在愉悦中不知不觉地接受了美的熏陶,获得知识,形成良好的品德习惯,使身心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美育功能是童话教学中最深刻的特殊功能之一,它的特殊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童话教学能培养幼儿感受美的能力 对美的事物的感受能力,是指审美者凭借审美器官,对审美对象的感知能力。“美是到处都有的,对于我们的眼睛来说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美的能力。”而发现美就必须培养感受美的能力。幼儿对童话一直具有浓厚的兴趣,而这个趣就带有情感意味的注意。兴趣愈浓,观察就愈仔细,感受亦愈强烈。童话的这一美育功能在运用多媒体教学时,体现得更充分。通过多媒体教学,将无声的语言和有声的口头语言及形象的直观画面结合在一起,为童话教学提供带有极强感情色彩的信息集合体。幼儿的各种感官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从而拨动了幼儿“趣”的心弦,“美的情感,使幼儿兴趣盎然的去欣赏和表演童话,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请求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抗辩权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与意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能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被排除在民法之外。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指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出”,即脱离母体;②“生”,即脱离母体离后保有生命(无论存活时间之久暂)。 根据《民通意见》第1条,应“依次”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出生时间:①户籍证明; ②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③其他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 (2)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特殊权利能力,指自然人充当特定民事主体的资格,法律只将其赋予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而不赋予所有的自然人。授予特殊权利能力的标准主要有: ①国籍。例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外国人在我国不得充当引水员。 ②年龄。例如,男性满22周岁之前、女性满20周岁之前,均不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③性别。例如,在我国,同性间不得结婚。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根据《继承法》第28条和《继承法意见》第45条:①继承时,应当为胎儿(被继承人的遗腹子)保留应继份。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②为胎儿保留

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与之相对应的概念为法人,即法律拟制为“人”的组织。[1]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下列特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和基本条件。有了这种资格,自然人就可以取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但权利能力本身还只是抽象的可能性,不是现实的权利义务。 2.权利能力既是享有权利的能力,又是承担义务的能力,所以也可以称为民事义务能力,只不过习惯上不这样称呼罢了。 3.民事权利能力是民法赋予的。在现代社会,凡自然人都具有权利能力,这种权利能力是经过法律确认的。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本身具有不可分性,即自然人生下来就享有民事权利,随死亡而终止,无法转让,他人也无权限制和剥夺。 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何时开始,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有不同的规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从自然人出生时开始;第二类是规定从受孕时开始。

我国民法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时间,规定在《民法通则》第9条中。该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该条规定,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问与其生命的存续时间是完全一致的。 对自然人出生时间的确认依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这一司法解释,对解决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自然人的出生时间问题如何准确认定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根据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法律准则,尚未出生的胎儿还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按照生理规律,胎儿将来必定要出生。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该份额原则上应按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确定。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法律上之所以规定保护胎儿的利益,实质上是为未来的民事主体的利益采取的预先保护措施,而这种预先保护措施必须以胎儿活体出生为必要条件。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公民行为能力分类只与自然人的年龄有关。() 公民行为能力分类与自然人的年龄有关。( )(07年初中A)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成年无精神病人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劳动成年人 1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部分精神病人 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3、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否则单方行为无效,合同行为效待定。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完全精神病人 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三、例外性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四、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谈生物学美的教育

谈生物学美的教育 美育是培养学生认识美、热爱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的教育,也称审美教育。通过审美教育来全面地培养人们对美的感情,从而使自己的心灵净化、人品美化、感情高尚化。生物学中蕴含着丰富的美育资源,如能充分挖掘运用,不仅能使学生获得书本上的科学知识,而且能够多方面提高学生素质,对启示学生发现美,探索美,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并能感受人与自然的协调美,进而使学生在情感、人品、审美观等方面有所提高。 一、对生物美本质的认识 首先,几乎所有成功的生物学结论都会有充足的美育理论要求的那种“合乎规律性与合乎目的性的统一”,即生物学含有足够的美的本质。一方面,生物学家在对生命的现象和运动规律研究时,尽管运用的手段不同,但“都是通过自己的努力,来给自己提供一种客观性,探求生命运动,合乎他们自己内在尺度的形式。”例如孟德尔遗传实验,实际正是他设置一定的条件表达自己预先设想的目的,从而揭示出两大遗传基本规律。 另一方面,考察生物学史,不难发现,生物学在实现其合乎规律性与合乎目的性统一的过程中,例如,对生命的认识,从研究生物的形态、结构和分类,到细胞水平,至现在因沃森和克里克提出了DNA分子的双螺旋结构模型,使人们对生命本质的认识从现象深入到本质。又因达尔文《物种起源》的诞生,使生物学研究又进入宏观领域。 总之,生物学家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按照群体的审美意识和审美个性,创造出具有社会功利性的人化形式,使其确能揭示出生物在形态、结构、生理、遗传和变异、进化、生态等中所蕴含的合乎规律性与合乎目的性的统一,即为生物学的美育本质。 二、生物学中蕴含的美 美的基本形态有自然美、社会美和艺术美三类,生物科学美是一种自然美。生物学中蕴含的美的主要形式有“和谐、简洁、多样统一、对称”。 ⒈和谐美和谐是指组成整体的部分与部分之间、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协调一致。和谐给人一种恰如其分、浑然天成、井然有序、轻松自如的美感。例如生物全息律揭示生物体每一相对独立的部分是整体的成比例的缩小,它使我们能理解为什么东北虎尾部的斑纹数与身上的斑纹数相等、斑马各节肢与主体斑纹数相等等现象,并体会到部分与部分、部分与整体的协调对应。此外,生物学中的对称、周期、循环、交替、平衡等无一不包含和谐、圆满、匀称、均衡的美感。 ⒉简洁美由于生物学揭示了生物形态构造、生理生化、发生和遗传进化等规律的简单性而产生的美感,称为生物学的简洁美。例如,细胞学说揭示了地球上

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 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司法鉴定中相关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逐 渐增多。有关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 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为更好了解民事行为能力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现状,现对92例民事行为能力法医精 神病学鉴定案例进行分析。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 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年满18周岁.18周岁是我国公民成年的界限.对于年满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但是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法律将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 民法院《意见》第2条还对"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认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 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精神状况健康正常.公民能够正确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共同规则,理智地实施 民事行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从事行为的人,即使年满18周岁,也不属于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 目的探讨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案例中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特点。方法对88例民事行 为能力鉴定案例的相关鉴定资料,包括一般资料、案件类型、申请鉴定原因、鉴定结果等 情况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案例占总司法鉴定案例的5.5%。88例鉴 定案例中离婚纠纷62例(70.5%)。民事行为能力评定:完全责任能力占28.4%,限制责任 能力占26.1%,无责任能力占45.5%。结论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偏少,但涉及的问题较复杂。 你可以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司考民法学讲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司考民法学讲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司考民法学讲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2014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学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考民法学讲义:物与有价证券 司考民法学讲义:民事法律关系 司考民法学讲义: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1、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易言之,理智不健全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所以,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 2、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有关。 意思能力是对自己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自然人有无意思能力属于事实问题,我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线,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而对成年精神病人,则采取个案审查制。 自然人在因过错侵害他人权利而须负民事责任时,能不能自负其责,不仅取决于意思能力,还与责任能力有关,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加害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有民

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也是有民事责任能力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责任能力的,而不是限制责任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类型: A、成年无精神病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具有固定劳动收入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效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会因其欠缺行为能力被否认。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类型。 A、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效果。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C、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又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浅谈生物教学中的美育策略

浅谈生物教学中的美育策略 美育是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观念和审美能力、陶冶高尚的道德情操的教育.生物学是研究生命现象及其生命活动规律的科学.无论是生命体自身表现的形状、结构与功能的协调一致,还是在生物群体生存过程中体现的多种原则、规律,都蕴藏了丰富的美感.这为美育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因此生物课堂应是美育的主要阵地,然而如何在生物教学中实施美育,让学生认识领悟生物美的同时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培养正确的审美观?笔者结合平时的教学经验,认为可以首先从以下两个方面去尝试. 一、教师要善于挖掘教材中的审美因素 教师应努力挖掘教材中的审美因素,把所教的知识与美育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学生从美的角度去理解丰富多彩的生物界、复杂奥妙的生命现象、生命规律.生物教学中有丰富的美育内容,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生物世界的自然美 自然美是自然事物的美.生物是自然界中最活跃、最生动的音符,是自然美的重要组成部分.陆地上有茂盛的森林、广袤的草原、农田等,是那样的郁郁葱葱、生机勃勃;在海洋中有各种鱼类、海藻,绚丽多姿、美不胜收.春天,

百花争艳,冬天,梅花傲放;显微镜下的微观世界更是多彩多姿、奥妙无穷.生物界形成了自然界最有变化,最有生机的自然美. 2.生物作用的生态美 生物是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种生物在自然界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绿色植物通过光合作用不断地把CO2、H2O等简单的无机物制造成复杂的有机物,给自己和其他生物提供丰富的有机养料.同时把光能转变成为化学能,为各类动物提供可利用的能量.为人类社会也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光合作用中吸收CO2产生O2,使大气中O2和CO2的含量保持稳定,多种生物得以生存繁衍,自然界的重要化学变化――燃烧等氧化反应得以进行,人类得以生存发展.形形色色的微生物,是净化自然界的清道夫,他们不断将动植物的尸体、动物排泄物中的有机物分解为简单的无机物,回到自然界,促进了生物界与无机自然界的物质循环. 3.生物结构和功能的和谐美 生物体的构造总是与功能相协调、相一致,精巧的结构总是与高效的功能相吻合.如线粒体是细胞内有氧呼吸的主要场所,有氧呼吸包括一系列复杂的反应,要依靠多种酶的催化.与之相适应的是,在线粒体的构造中,内膜向内凹陷,增加了内膜的表面积,从而使附着于内膜上的酶增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 【为您推荐】钢城区律师金凤区律师夏津县律师涟水县律师崇州市律师赣榆县律师黄州区律师浏阳市律师 很多人认为只有年满18周岁的人才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及应该履行的义务。其实不然,就民法而言,每个人生下来的那一刻开始就享有民事权利,只是限于自身条件无法去行事。那么到底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有分为哪几种情况呢?下面律伴小编将为您解答! 我国民法律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等因素,把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至于何种状况才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护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善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对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中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两种: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地法定代现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监护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监护的概念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 二、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权利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统一性。 3、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和内容的广泛性。 4、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可转让性。 5、民事权利能力的普遍性。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自然人的生命存续时间一致。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

资格。 自然热民事行为能力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由法律进行规定,不具有普遍性。 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智力状况相联系。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限制或取消。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财产权利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制度。监护人:实施监督和保护的公民或社会组织。 被监护人:被监督和被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监护的设立 1、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投稿:中学生物教学中的美育点滴

中学生物教学中的美育点滴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第五中学张艳红当前,我国全面推行素质教育,这是教育面向21世纪的历史必然。渗透于各学科教学中的审美教育(即美育)应是素质教育的一个方面,本文仅就中学生物教学中的美育教育谈点滴体会。 一、展示美,认知美。 蔡元培先生说:“美育者,应用美学理论于教育,以陶冶感情为目的者也。”朱光潜先生也认为:“美感教育首先是一种展示美、认知美的过程。”中学生物学教学渗透美育的任务,主要是培养学生对自然界中各种美的事物的感受能力和欣赏能力,以及借鉴应用能力。因此,我们在备课上课时应抓住中学生物课的特点,把自然界中的事物与课本中的知识有机的结合起来,千方百计地把教材中的美,通过学生对自然界中的事物的观察来展现在他们眼前,让他们认知美。 笔者认为,尤为重要的是在教学中要尽量引导学生对教师讲授的知识产生直感体验。无论是直觉体验,还是感受体验,都能促进学生“认知美”的情感体验。 (一)体验美。有时教材中美的因素比较明显,但是学生的认识并不深刻。如,我们在讲《花的结构》一节时,首先组织学生亲自动手解剖花,从而使他们知道一朵完整的花有花柄、花托、花被、雄蕊和雌蕊。在通讲完本章内容后,再通过参观花的种类标本室,又使他们深刻体会到每种花不仅颜色五彩缤纷,而且形状、大小、构造、栽花的季节时间、传粉的形式等各有各的美。这样,学生对花的感受力就大大提高了。 (二)发现美。有些教材中美的因素不那么明显,例如:《植物的主要类群》一章,各类植物的繁殖生长似乎没有什么美可言。但通过展示挂图,放幻灯,播放录像,指导阅读有关课外读物,使学生知道各类植物根据形态、结构和生活习性的不同,他们的繁殖、生长也是不同的。藻类植物大都生活在水中,能进行光合作用;苔藓植物、蕨类植物因为受精过程离不开水,所以多数只生活在阴湿的环境中;而种子植物因为受精过程脱离水的限制,所以已能生活在干旱的地方。面对生存及传宗接代,各类植物努力适应外界环境的变化,最终由低等向高等一步步进化。这难道不是一种生命之美吗?罗丹有句名言:“美到处都有,对于我们的眼睛,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 要使学生认识美,教师自己首先要有一双善于发现美的眼睛,更需要有一种带领学生发现美的本领。因此,教师要善于挖掘教材中美的因素,在引导学生感受美的同时,激发他们的求“真”的欲望。例如:在学习实验:《采集和制作植物标本》这一节时,利用星期天,带领学生采集制作标本;观察虫媒花、风媒花、以及单子叶植物纲的各科花,都可以激发起学生的求知欲,使他们产生探究种种自然美的奥秘的热情。 此外,优美的教学语言,恰当的比喻和含蓄的表达,都可以激发学生对美的向往。如“蔚蓝的大海中,生活着千姿百态,各种各样的鱼类,它们象绣花蓝绸上的绚丽彩带,翩翩起舞,无拘无束。”许多学生听了这段话都表现出对学《鱼纲》一节的极大热情,“努力学习,长大后去探究、开发海洋”成为他们当时谈论的热门话题。 二、理解美,热爱美。 一个人对美的认知越丰富,就越能理解美、发现美。例如,讲解《鱼纲》一节时不仅要让学生知道海洋里有鱼类,还要把以前讲过的生活在海水中的腔肠动物门中的珊瑚、海蜇、海葵,软体动物门的乌贼、节肢动物门的海蟹、棘皮动物

自然人 练习题及答案

《民法——自然人》练习题及答案 2010-05-13 【盘古网:中国知识产权第一门户】【超大中型标准】点击339次 专利代理人考试《民法——自然人》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二、 三、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四、考点:民事权利能力 五、A.始于出生 六、B.始于年满18周岁 七、C.始于结婚 八、D.始于具有劳动能力 九、答案:A 十、解析:本题涉及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B项中,年满18周岁为自然人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间。C项中,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才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D项中,年满16周岁为自然人享有劳动权的时间界限。本题的选项为A。 十一、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十二、考点:民事权利能力 十三、A.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受法律保护 十四、B.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户籍记载的出生时间开始 十五、C.出生时是活体的婴儿,其民事权利能力自怀胎时开始 十六、D.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十七、.答案:D 十八、解析: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故选项D正确,B不正确。我国法律对胎儿法律也给予了一定的保护。故选项A不正确。 十九、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民法原理,关于民事权利能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二十、考点:民事权利能力 二十一、A.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完成户籍登记时取得 二十二、B.企业法人破产的,自依法组成清算组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 二十三、C.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取得,且范围相同 二十四、D.法人超越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无效 二十五、答案:C 二十六、解析: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取得;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完成注销登记时消灭。按照《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可得知,法人超越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 二十七、

高中生物教学中实施美育的思考

高中生物教学中实施美育的思考 摘要:在学生的全面发展中,美育有极其重要性。美就在身边,老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对学生进行美育,实现学生的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笔者根据自身的教学实践,探讨了如何在高中生物教学中实施美学教育。 关键词:高中生物美育 一、生物教学实施美育的可能性 从生物学科与教学自身的特点,我们发现实际教学中生物的美来自: 第一、生命之美。生物学是研究生命现象和生命活动规律的一门自然科学, 生命性是生物科学的本质特征, 也是生物学区别于其他学科最根本的特点。这一特点就要求生物教学应具备“活”性,要求教师必须要把生命“活”的本质贯穿于生物教学的始终, 以免将生物讲成“死物”。 第二、实验之美。生物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科学, 观察和实验是生物学最基本的研究方法。在生物教学中通过实验不仅可以加深学生对知识的认识, 而且还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生物学的兴趣, 形成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培养实验思维和自学能力。 第三、科技之美。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技术的发展, 生物科学突飞猛进,研究成果层出不穷, 而且, 每一项重大成果, 都与人类自身密切相关。生物教学应密切关注现代生物科学的发展动向, 不断更新陈旧的观念, 有选择地介绍一些最新的生物科学知识。这不仅可以弥补生物教科书的滞后,让学生感受生物学中的科技之美,同时也能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还可以诱导学生献身于生物科学事业。 第四、自然之美。生物学是与人类关系最为密切的一门科学, 它所研究的对象就在我们生活的角角落落、方方面面。由于研究对象的普遍性,从而使生物教学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开放性,课堂不会拘于教室内, 可以延伸到室外, 延伸到大自然中。这一特点使生物教学紧贴生活实际, 教学内容更容易为学生所掌握。学生更深入地理解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意义和美的直观感受。

试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

试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 论文摘要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生理而产生的人。自然人是相对法人而言的法律概念。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都是我国的公民。《民法通则》在第二章的标题中使用了“公民(自然人)”的表述,给人的感觉是二者相等。实质上“公民”和“自然人”是两个概念。在西方国家的民法中,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形式。“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是前苏联的首创,并为我国所沿袭。从前面二者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自然人的范围比公民要大,他不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民法通则》之所以使用这两个概念,其原因有二:首先,在我国的民事主体中,不仅仅是我国的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法也可以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我国的民事主体。因此,在规定公民是民事主体的同时,需要使用“自然人”的概念,赋予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法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所以《民法通则》在第8条第2款中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使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这项规定也体现了在国际私法上使用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冲突规范时所普遍承认的两项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的民事法律赋予外国人和本国人相同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原则;对等原则,是指两国在处理两国公民在对方国家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时,彼此给予相同的待遇的原则。其次,我国自从继受前苏联在民事上的公民概念后,就一直使用它,而很少使用“自然人”这一概念。人们已经习惯并能正确理解“公民”在民法中的含义,不但要尊重传统民法的做法,还要与国际社会接轨。所以就有了“公民(自然人)这样的规定。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责任权利 法律确定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当事人必须具有通过一定的行为使其变为现实的资格,这种资格就是民事行为能力,它是法律赋予的。法律确认当事人是否有这种能力标准是其意思能力,即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能力和对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意思能力是人事实上的能力,它不是法律赋予的,它是确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正常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的,法律既赋予其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就不赋予其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行为能力仅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则不仅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即实施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包括其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即对不法的行为负责的责任能力。所以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应该取其广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是有国家法律确认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具备,并不取决于公民的主观意愿。而是由法律根据自然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以及两种利益之间的协调而加以规定的。 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与智力状态相联系。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或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要具备这种能力,首先应具备正确的认识和判断的意思能力。可以说,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意思能力为基础的,而一定的年龄和正常的智力是具有意思能力的标志。所以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一生下来就有的,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智力状态正常,才能正确理解其行为的意义,才算具备了行为能力。这也正是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的主要区别。权利能力是每一位自然人一

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02284921.html, 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 核心提示:自然人的,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平等性。《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律平等。”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是机会的平等,它赋予了自然人同样的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并不谋求结果的平等。 2、法定性。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源自法律的规定,它不可能通过当事人的自由约定而取得。 3、人身性。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自然人的生命相始终,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 4、不可转让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可转让的,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均无任何法律意义,法律也不承认其效力。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法律赋予有生命的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民法学界有三种学说,即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和独立呼吸说。

近代各国民法多采用全部露出说。在我国,出生后有生命的婴儿,即使是随即死亡,根据户口制度也要进行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可见,我国实际上是采用独立呼吸说,即每一个出生的婴儿,从其第一次呼吸开始,就成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一般认为,胎儿有生命地脱离母体,可以认定为人的出生。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 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的终结。在我国,临床判断人的自然死亡的一般标准是,呼吸停止、心跳停止、神经反射功能消失。 宣告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根据法定条件推定失踪人死亡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24条第二款规定:有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有效”。据此可知,宣告死亡并不能当然地引起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核心提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案情介绍 1992年7月,由香港明耀音响设计公司、内蒙古乌海市社会保险局、乌海市海勃湾特种电珠厂、乌海市财政局四方共同投资入股组成的中外合资企业内蒙古明耀特种灯具有限公司(下称明耀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依法成立。核准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特种灯泡,广告、装璜装饰灯,舞台艺术灯。此后,因外商投资一直未到位,明耀公司现处在组建过程中。1993年5月初,明耀公司总经理李全龙在呼和浩特市将公司公章交给公司的兼职出纳崇燕(当时系股东单位社保局出纳)托其转交给公司的办事员董朝娃,办理公司的厂房地皮使用手续和报关手续。同月下旬,股东单位社保局干部刘佩从乌海市水利处杨久玲处长那里得知山东泰安市机械电子工业供销总公司汽车物资公司(下称山东泰安公司)有一批三合板待销,同时又得知宁夏银海保而板厂(下称保丽板厂)急需三合板,即于5月27日与股东单位财政局的总会计刘秉义、农财科科长杨续球、社保局会计兼明耀公司会计郭鸿4人商议,以明耀公司的名义与山东泰安公司的郭云峰签订了一份购进三合板2万张,每张45.5元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明耀公司预付给山东泰安公司总货款的30%即28万元作为定金。5月28日,保丽板厂厂长于衍绥等到乌海市,在看了明耀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后,即与明耀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三合板的合同。合同规定:明耀公司供给保丽板厂1.22M×2.44M印尼三合板2万张,单价52.5元/张;交货时间:预付定金到位后25天内交货;交货地点:购货方厂地;付款方式:汇票结算,保丽板厂先预付定金30万元,货到付余款。明耀公司参加签订合同的有社保局干部刘佩、财政局总会计师刘秉义、农财科科长杨续球、社保局事业公司会计兼明耀公司会计郭鸿。上述两份合同均由郭鸿起草,明耀公司公章由郭鸿加盖,代表由刘秉义签字。合同签订后,刘佩于5月29日到保丽板厂将30万元汇票取回,于5月31日转入财政局帐户。刘佩于6月4日去山东泰安公司看货,方知山东泰安公司根本就没有三合板,就给保丽板厂厂长于衍绥打电话,告知山东没有三合板,望于厂长谅解,另想补救办法,并告知于去乌海刘秉义那里把款拿回去,从其他地方买板,以免给保丽板厂造成损失。同时也给刘秉义打电话,告知山东泰安无货,给保丽板厂退款。刘秉义接刘佩电话后,即给保丽板厂厂长于衍绥打电话,说明无货的情况,并说明将30万元定金退回。6月9日,刘秉义将30万元汇票办妥,将汇票交给杨久玲的爱人马云霞,由马于6月12日将叨万元汇票送到保丽板厂。该厂厂长拒收汇票,坚持要货,并写了一份修改合同价格、数量的通知交马云霞,马云霞拿回来后自己保存,没有交给明耀公司。6月19日,刘佩从山东回来后,得知保丽板厂未接受30万元汇票,当晚与保丽板厂厂长联系,于同意接受。6月22日,刘佩又让马云霞将30万元汇票送到保丽板厂,该厂以正式函件通知明耀公司:合同履行最后期限是93年6月22日我厂区内,然今天是6月23日,已超过合同履行期限,你公司派一般工作人员来我厂口头通知三合板无货供、合同不能履行,只带30万元汇票一张,不提违约责任如何处理解决,只让我厂先将款收下。你公司的违约给我厂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我厂认为这种作法是极不严肃和不负责任的。为此,我厂正式函告你公司接到本通知后,立即派负责人前来我厂谈判合同的处理问题,否则我厂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提请人民法院解决。对30万元汇票,我厂暂存银行,等你方负责人来谈判时一并处理。时间写为6月23日(实际是6月22日),并让送款的马云霞在此通知上签字,时间也要求为6月23日。马云霞将此函件拿回后,也未交给明耀公司,自己保存。7月8日,保丽板厂向银川市新城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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