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第一章绪论1.1 引言劳动模范是社会认可的劳动者典范,对于推动全社会的良好劳动风气、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劳动模范评选的管理程序,确保评选公正、公平、公开,本管理办法制定。
1.2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促进劳动模范的发现、树立和表彰,激励广大劳动者争做劳模,推动全社会尊重劳动、崇尚劳动、荣誉劳动。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等对劳动模范进行评选的组织和机构。
第二章劳动模范评选的条件和标准2.1 劳动模范评选的条件2.1.1 遵守法律法规:候选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
2.1.2 工作成绩突出:候选人工作成绩显著,对单位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2.1.3 素质全面发展:候选人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能力。
2.1.4 服务群众积极:候选人乐于助人,积极关心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为解决问题提供和建议。
2.2 劳动模范评选的标准2.2.1 工作业绩:候选人的工作成绩突出,并在其所在领域具有良好的声誉和影响力。
2.2.2 创新能力:候选人在工作实践中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能够主动解决问题,提出改进方案。
2.2.3 服务态度:候选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
2.2.4 团队合作:候选人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具有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三章劳动模范评选程序3.1 提名推荐3.1.1 单位提名:单位应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提出候选人的名额,并填写推荐表格,说明推荐理由和依据。
3.1.2 公众推荐: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向评选组织推荐候选人,并提供相关材料及推荐理由。
3.2 候选人评审3.2.1 材料审核:评审组对提名推荐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符合评选条件和标准。
3.2.2 宣传公示:评审组对初步审核通过的候选人进行宣传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办法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办法一、总则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是对我们劳动者的一种表彰和鼓励,旨在激励广大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杰出贡献。
为了规范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评选的对象和范围评选的对象为企事业单位及其员工。
范围包括生产一线员工、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等各个岗位的劳动者。
三、评选的条件和标准1. 评选的条件:(1)必须具备为企事业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工作者;(2)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无违纪、违法行为。
2. 评选的标准:(1)在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较大工作目标;(2)具备卓越的技术或专业能力,在自己的岗位上取得了显著成绩;(3)在工作中表现出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积极配合同事共同完成任务;(4)在工作中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积极履行岗位职责。
四、评选的程序和组织1. 提名阶段:(1)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表现提出被提名人名单,并填写提名表;(2)提名表需说明被提名人的工作业绩和贡献,并经过被提名人所在部门或项目组的同事确认。
2. 审查阶段:(1)评选委员会对提名表进行审查,确保提名人符合评选条件;(2)经过初步审查通过的提名表将进入评选阶段。
3. 评选阶段:(1)评选委员会将组织评审专家对被提名人进行现场考察和材料审核;(2)评审专家将根据评选标准对被提名人进行打分,评选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4. 公示和表彰:(1)评选结果将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公示,接受大家的监督和评议;(2)在表彰大会上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进行颁奖,并为他们颁发荣誉证书、奖金等。
五、保障和激励措施1. 给予获奖者一定额度的奖金;2. 提供优先晋升和职称评定的机会;3. 对获奖者进行宣传,树立典型。
六、评选结果的处理1. 对于评选结果存在质疑的,可以提出复议,由评选委员会重新审查核实;2. 如发现评选过程中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获奖资格。
七、办法的修订和补充根据实践需要,本管理办法可以进行修订和补充,但修改后的办法必须经过企事业单位领导的批准,并重新公示。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3篇)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劳动模范评选是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制度,旨在树立榜样、激励广大劳动者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下面是一个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的草案,供参考:一、评选目标1.树立劳模榜样,提升劳动者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2.表彰优秀劳动者,激励他们为单位发展贡献更多力量。
3.促进单位内外竞争,推动工作进步和发展。
二、评选范围1.参评对象为本单位的在岗劳动者,包括职工、员工等各类劳动人员。
2.评选主要分为个人劳动模范和集体劳动模范两个类别。
三、评选条件个人劳动模范:1.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2.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4.关心集体利益、无私奉献,乐于助人。
集体劳动模范:1.集体工作业绩突出,取得显著成绩。
2.团结协作,积极进取,形成风尚。
3.组织管理规范,有效运转。
4.对员工关怀备至,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评选程序1.评选劳动模范的时间为每年一次,评选周期为一年。
2.评选工作由单位成立的评选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由单位领导和职工代表组成。
3.评选委员会负责制定评选细则,发布评选通知,征集评选对象。
4.评选采用自愿申请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个人可以自荐,单位可以推荐。
5.评选委员会根据申请和推荐情况,组织评选工作,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和公示。
6.评选结果由评选委员会确定,并在单位内外予以公示。
五、评选奖励1.个人劳动模范可获得荣誉证书和奖金,并享受相应的荣誉待遇。
2.集体劳动模范可获得荣誉证书和单位奖励,并享受相应的荣誉待遇。
六、监督和处理1.评选工作应在阳光下进行,公开、公平、公正。
对评选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
2.对评选结果的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并由评选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七、评选结果的应用1.评选结果应当及时向各级和上级单位报送,并加以宣传推广。
2.评选结果应当作为单位选拔人才、优化人事配置的依据。
以上是一个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的初步草案,具体实施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一、制度目的:为加强和改进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科学公正地评选出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劳动模范,实现以表彰先进激励群众、弘扬劳模精神、树立新时代劳动者新风貌的目的,特制定本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
二、评选对象:1、在本单位从事任何工作的职工均可作为评选对象;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作为劳动模范候选人:(1)在工作中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典型性,能为单位的建设发挥积极作用;(2)在岗位上表现突出,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居于本岗位的前列;(3)在单位经济效益、团队协作、产品形象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做出了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4)在本单位和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
三、评选程序:1、劳动模范候选人由各部门或班组自荐或推荐,被推荐人应签署同意书;2、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候选人予以公示,并进行评议(面谈或听取情况汇报),评议合格的候选人进入复审环节;3、复审环节对初审合格的候选人进行再次评议(面谈或听取情况汇报),评选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员工,并进行公示;4、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若存在争议情况,需召开评选专家论证会。
四、评选标准:1、突出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为单位和职工做出显著贡献;2、表现出较高的团队协作、创新与进取精神;3、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4、在职业道德、工作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表现优秀,为身边群众做出实实在在的贡献。
五、奖励办法:1、评选出劳动模范者,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金;2、评选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员工者,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金和荣誉称号;3、对职工和班组进行表彰和激励,采取个人、集体表彰等多种方式,以奖代表鼓励更多的职工向着先进标兵看齐。
六、宣传报道:1、及时在单位官网、内部刊物等多个平台发布评选结果,向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公开;2、适时组织评选活动,邀请媒体进行宣传报道;3、利用新媒体平台,开展网络宣传,发扬劳模精神的优秀案例和表彰结果;4、通过现场展示、图片、文字等多种形式,对劳动模范进行全方位展示,树立先进典型榜样。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范文(4篇)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激励广大劳动者发扬劳动精神,树立先进典型,加强劳动模范评选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的劳动模范评选工作。
第三条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应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激励广大劳动者发扬劳动精神,争创先进,树立先进典型。
第四条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应高度重视广大劳动者的参与性,充分尊重和发扬集体智慧,注重调动广大人员的积极性,提高评选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第五条本制度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设立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制定评选方案、组织评选活动、实施评选工作并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劳动模范评选的程序第六条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提名、初评、复评和终评。
在每个环节中,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七条提名环节(一)组织机构应广泛收集和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业绩和贡献,认真开展工作调研,有针对性地提出劳动模范候选人的名单。
(二)提名的劳动模范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工作纪律和道德品质;2. 工作业绩突出,取得明显的成绩和效益;3. 在本单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4. 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能够积极推动工作的开展;5. 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初评环节(一)邀请评委会对提名名单进行初步评审,并依照评分制度对候选人进行评分,筛选出初评候选人。
(二)初评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 在提名环节得分高于最低要求分数的候选人;2. 具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贡献。
第九条复评环节(一)评委会组织专家对初评候选人进行复审,并依照评分制度对候选人进行评分,筛选出复评候选人。
(二)复评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 在初评环节得分高于最低要求分数的候选人;2. 具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贡献。
第十条终评环节(一)评委会组织全体评委对复评候选人进行终评,并公示终评结果。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一、评选目的劳动模范评选旨在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激发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力,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通过评选活动,有助于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评选范围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在评选过程中,要注重从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各个层面选拔,以全面展示广大职工的风采。
三、评选标准劳动模范评选标准要突出时代特征,体现先进性和导向性。
具体标准如下:1.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3. 爱岗敬业,创新进取,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 关心职工,积极推动企业和谐稳定发展。
5. 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能够带动身边职工共同进步。
四、评选流程劳动模范评选流程应科学、公正、透明,具体如下:1. 制定评选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方式、评选程序等相关事项。
2. 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评选活动,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与。
3. 基层推荐,由基层单位根据评选标准推荐候选人。
4. 审核筛选,评选机构对候选人进行审核筛选,确定初步人选。
5. 公示投票,将初步人选公示,接受职工群众投票。
6. 最终评审,评选机构根据投票结果和评审标准进行最终评审,确定劳动模范名单。
五、评选机构为确保劳动模范评选活动的顺利进行,应设立专门的评选机构,明确人员配置。
评选机构由各级工会、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制定评选政策、组织评选活动、审核候选人资格等工作。
六、评选活动评选活动应丰富多彩,充分体现劳动模范评选的宗旨和意义。
可以组织召开表彰大会、事迹报告会、宣传展板、主题演讲等活动,让广大职工了解劳模精神,感受劳模的榜样力量。
同时,要积极利用媒体资源,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推动学习劳模精神的热潮。
七、评选监督为确保评选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应设立评选监督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监督评选活动的各个环节。
劳动模范评选及奖励办法
劳动模范评选及奖励办法为了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激励广大职工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建设,特制定本劳动模范评选及奖励办法。
一、评选范围与条件劳动模范评选范围涵盖各行各业,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等。
评选条件如下:1. 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积极推动所在单位各项工作向前发展;2. 在生产、工作一线,业绩突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为推动本单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作出重大贡献;3.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4. 获得过省、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者优先考虑。
二、评选方法与程序劳动模范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
具体程序如下:1. 基层单位推荐: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基层单位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审,推荐至上级主管部门;2. 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至市总工会;3. 评审小组评审:市总工会成立评审小组,对推荐材料进行评审,并组织现场考察;4. 公示与异议处理:评审结果将在官方网站和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如有异议,可向市总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市总工会负责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5. 命名表彰: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总工会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
三、奖励内容与标准劳动模范将获得以下奖励:1. 荣誉奖励:颁发“劳动模范”荣誉证书和奖章;2. 物质奖励:给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每人5万元;3. 培养选拔: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劳动模范;4. 社会公益:参加劳动模范志愿服务活动,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四、评审组织与责任市总工会成立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标准和组织评审工作。
评审小组由市总工会、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卫生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评审工作。
五、公示与异议处理评选结果将在官方网站和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总工会提出异议申请。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劳动模范是对在工作岗位上表现出色、为他人树立榜样的人员的一种荣誉称号。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激励劳动模范,规范评选程序和权益保障,制定劳动模范管理办法显得非常必要。
二、评选程序1. 提名阶段公司或组织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劳动模范的提名工作。
员工、上级主管、工会组织等均可以提名候选人。
提名时需详细陈述候选人的优秀工作表现和具体事迹。
2. 材料审核由提名部门或委员会对提名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提名符合评选要求。
提名材料包括提名申请表、推荐信、个人简历等。
3. 自愿报名材料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会在公司内进行公示,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其他员工自愿报名参与评选。
自愿报名的员工需提供个人简历和推荐信等相关材料。
4. 评选推荐评选委员会根据自愿报名者的材料进行评选推荐,结果需公示并征求员工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5. 最终评选最终评选工作由评选委员会组织完成,包括面试、综合考察等环节。
评选结果需报批并公示。
三、权益保障劳动模范是公司或组织的骄傲,为了激励更多员工发挥潜能,应给予劳动模范一定的权益保障。
1. 荣誉称号评选出的劳动模范将获得相关荣誉称号,并进行公示宣传。
2. 奖励措施劳动模范可享受一定的物质奖励,如奖金、旅游补贴、年度福利等。
3. 培训机会劳动模范有权优先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以提升自身的职业素质和能力。
4. 晋升机会劳动模范的优秀工作表现应得到公司或组织的认可和奖励,有可能获得更多晋升机会。
5. 颁发荣誉证书公司或组织应为评选出的劳动模范颁发荣誉证书,作为对他们工作表现的认可和鼓励。
四、监督和纠正1. 监督机构公司或组织应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对劳动模范评选过程的监督和纠正工作。
2. 总结经验教训每次评选结束后,监督机构应总结评选经验和问题,并及时进行改进,确保评选公平公正。
3. 处罚措施对有违规行为的评选参与者和组织者,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追究其责任。
五、评选周期劳动模范的评选应定期进行,一般可为一年一次,确保员工对评选结果的认可和期待。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劳动模范管理办法一、总则劳动模范是指在工作中表现出色,以其勤奋、贡献和专业能力成为模范的员工。
为了对劳动模范进行管理和关注,提升员工士气和工作质量,制定本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二、评选原则1. 公平公正:评选过程公开透明,遵守法律法规,不偏袒任何员工。
2. 严格标准:评选劳动模范必须符合一定的评选标准和条件。
3. 综合考虑:评选结果综合考虑员工的工作成绩、工作态度、团队精神和职业道德等因素。
三、评选程序1. 提名阶段:员工可以自荐或者被上级推荐为劳动模范。
提名材料包括个人简介、工作成绩和推荐信等。
2. 审核阶段:由评选委员会对提名的员工进行审核,评估其符合劳动模范评选标准。
3. 公示阶段:将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4. 投票阶段:公司员工选举出一定数量的劳动模范。
5. 最终确定:评选委员会根据员工投票结果和综合考虑各方意见,最终确定劳动模范名单。
四、劳动模范的权益和义务1. 权益:- 荣誉称号:被评选为劳动模范的员工将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并在公司内外进行宣传和表彰。
- 奖励措施:劳动模范将享受额外的奖励措施,包括工资调整、福利待遇、培训机会等。
- 优先发展:在晋升、岗位调整和项目分配等方面,公司会优先考虑劳动模范的意愿和需求。
2. 义务:- 模范作用:劳动模范需要以身作则,发挥模范作用,引领其他员工关注工作质量和效率。
- 团队合作:劳动模范应主动与其他员工合作,分享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协助其他员工的成长和发展。
- 签约义务:劳动模范需要与公司签订一份“劳动模范承诺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保持良好的工作表现和职业道德。
五、奖励与惩罚1. 奖励措施:- 荣誉证书和奖章:劳动模范将获得荣誉证书和奖章,以表彰其在工作中的杰出表现。
- 物质奖励:公司可以赋予劳动模范一定的物质奖励,如奖金、礼品等。
- 推荐晋升:公司将优先考虑劳动模范晋升和岗位调整的需求。
2. 惩罚措施:- 撤销荣誉称号:如果劳动模范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公司有权撤销其荣誉称号。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办法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办法一、总则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是为了表彰在生产、工作、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和集体,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发扬劳动精神、创造精神,促进工作效果和质量的提高,推动企业发展。
本办法的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评选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性。
二、评选对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对象分为个人和集体两个层面。
个人评选对象包括生产一线员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各类人员;集体评选对象包括生产车间、科研团队、服务部门等各类集体。
三、评选条件个人评选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勤奋敬业、积极进取、业务能力强、工作态度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
集体评选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团结协作、工作效率高、业绩突出、质量稳定、安全生产表现突出。
四、评选程序1. 提名阶段: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和业绩情况,向所属部门推荐评选对象,并填写提名表格,包括个人/集体基本情况、业绩介绍等。
2. 审核筛选阶段:由评选委员会负责审核筛选提名对象。
按照评选标准,评选委员会将提名对象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初选名单。
3. 现场考察阶段:对初选名单中的个人和集体进行现场考察,重点了解其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作过程、工作效果等情况。
4. 终评阶段:评选委员会根据现场考察结果,综合评估每位评选对象的综合表现,并进行评议和投票。
5. 发布结果:评选委员会将评选结果公示,并组织颁奖典礼,表彰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五、评选组织1. 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单位领导、工会代表、技术专家、职工代表等组成,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2. 评选小组:评选小组由评选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具体的评选工作,包括提名审核、现场考察、终评等环节的具体操作。
六、奖励措施对评选出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可以根据其所取得的突出成绩进行奖励,包括荣誉称号、证书、奖金等。
对集体评选对象,可以给予集体奖励,包括集体荣誉称号、奖品、经费支持等。
劳模先进评选管理制度
劳模先进评选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充分发挥优秀劳动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绩,公司特制订本劳模先进评选管理制度。
二、评选范围本评选活动面向全公司职工开展,被评选劳模应是绩效突出、业绩显著、诚实守信、团结协作、模范遵章、勤恳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员工。
三、评选程序1、提名阶段:公司设立评选委员会,由各部门推荐候选人员提交提名表,由评选委员会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候选人名单。
2、初选阶段:初选阶段由评选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资料审核和考察,确定入围名单。
3、公示阶段:入围名单公示后,公司广泛征求意见,接受公众投诉和举报,确保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4、决选阶段:评选委员会进行现场考察和综合评定,选出当年的“劳模先进”和“优秀劳模”。
5、表彰阶段:在公司年度庆典大会上对获奖员工进行表彰,并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四、奖项设置1、劳模先进:在本年度表现突出,达到一定贡献和业绩的员工。
2、优秀劳模:在本年度表现稳定,工作积极主动,受到同事好评的员工。
五、奖励措施1、对劳模先进和优秀劳模给予奖金和奖品等物质奖励。
2、在公司内部宣传和展示获奖员工的事迹和成就。
3、给予获奖员工在晋升、学习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关注。
六、监督机制1、公司建立监督机制,对评选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2、设立投诉渠道,接受员工对评选过程中的问题和疑点提出投诉和建议。
七、评选效果1、通过劳模先进评选,树立榜样,激励员工争当先进。
2、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团队凝聚力,推动公司绩效提升。
3、弘扬“劳模精神”,推进全员参与、全员创新的企业文化建设。
八、评估与改进1、公司应定期对本评选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不断提升评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吸收员工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和完善评选流程和标准。
九、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公司所有员工均应遵守。
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制度由公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如有修改,需经公司领导小组审批。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企业劳动技能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榜样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劳动模范的评选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员工劳动模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岗位上发挥了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本领和才干,成绩突出;(二)坚持节约、勤俭、模范、诚信的工作作风,具有优良的职业道德;(三)尊重职业职责,对企业忠诚,品行端正;(四)能够代表企业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形象与口碑。
第二章评选标准第四条员工劳动模范的评选依据以下标准:(一)生产经营成果,表现突出;(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能力突出;(三)在团队、教育、卫生、环保、节约等方面表现突出;(四)业务水平在同类技术人员中排名前列;(五)曾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优先评选)。
第五条根据评选标准评选的结果,按照名次进行评定。
第三章评选程序第六条劳动模范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年度评优中进行。
第七条企业应设置评选小组,由劳动、组织、纪检等部门派出代表组成,小组成员应当有技术人员,具体工作由小组组长负责。
第八条评选工作的程序如下:(一)资格审查:企业将员工推荐上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核通过才能进行后续评选工作;(二)材料准备:被推荐人应将个人材料及业绩报告等相关资料准备充分,以便评选小组进行评审;(三)评定:评审小组根据评选标准,进行评定;(四)通报评定结果:企业评审小组对评定结果进行说明,并通报给员工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四章劳动模范的相关权益和义务第九条劳动模范的相关权益:(一)被评定为劳动模范的员工可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金;(二)获得企业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劳动模范的相关义务:(一)劳动模范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并且遵守职业行为准则;(二)劳动模范应该遵循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声誉,同时,也应该对他人尊重、团结协作;(三)劳动模范应该继续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劳模评选和管理制度
劳模评选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认真表彰和引导广大职工努力工作、建功立业,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和价值观,激励职工群众为我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劳模评选和管理制度。
二、劳模评选的性质和目的本劳模评选制度是我公司实施职工奖励和激励政策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对优秀员工的认可和奖励,旨在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三、评选原则1. 公平公正:评选过程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客观公正,确保每位职工的评选机会均等。
2. 突出实绩:评选重点考核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的实际成绩和贡献,注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
3. 突出典型:评选突出表现突出的职工,要求其在工作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树立好的榜样。
4. 突出慎重:评选要求慎重认真,严格按照评选标准进行评价,确保评选结果公正合理。
5. 突出激励:评选结果将作为职工晋升、聘用、薪酬奖励的基本依据,激励职工敢于创新、勇于拼搏。
四、评选程序1. 提名推荐:职工可自荐或推荐其他同事,提名推荐人需填写提名表格并提交至评选委员会。
2. 评选材料:提名人需准备详实的评选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工作业绩、专业技能、奖惩情况等。
3. 评选初审:评选委员会对提名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出符合评选条件的候选人。
4. 考核评审:评选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考虑其工作业绩、领导评价、同事评价等情况。
5. 公示投票:评选委员会将评选结果公示,职工可对候选人进行投票,最终确定获奖劳模。
6. 表彰授奖:公司领导对获奖职工进行表彰授奖,发放奖金和荣誉证书。
五、奖励措施1. 荣誉称号:被评为劳模的职工将获得公司颁发的荣誉称号。
2. 奖金激励:公司将给予获奖职工一定的奖金激励。
3. 晋升聘用:获奖职工将享受优先晋升和聘用的待遇。
4. 培训机会:公司将为获奖职工提供专业培训的机会。
5. 其他奖励: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其他奖励,以激励职工积极工作。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四篇)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激励广大劳动者积极向上、奋发图强,提高劳动生产力和创造力,营造良好的劳动模范评选环境,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1. 评选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劳动者,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员工、个体劳动者,以及农民工等各类劳动者。
2. 评选条件:劳动者在工作中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方可参与劳动模范评选:(1)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2)勤劳努力,认真完成所属工作任务;(3)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
第三章评选程序1. 提名阶段:(1)单位领导层对本单位内的劳动者进行初步评选,并提出候选人名单;(2)单位将候选人名单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3)根据公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筛选,形成最终的候选人名单。
2. 审核阶段:(1)由单位劳动模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候选人资料进行审核;(2)专家评审组根据候选人的资料和工作表现,进行评分,确定劳动模范候选人。
3. 公示阶段:(1)将确定的劳动模范候选人名单公示;(2)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候选人进行再次考核。
4. 确定阶段:(1)根据公众意见和建议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2)由单位劳动模范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选会议,确定最终的劳动模范。
第四章评选标准1. 勤劳努力:评选对象在工作中所表现出的勤劳努力程度。
2. 业务能力:评选对象在所从事的工作中所体现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3. 服务质量:评选对象在为他人提供服务时所表现出的质量和态度。
4. 职业道德:评选对象在从事工作过程中所遵循的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章补充规定1. 对于多次评选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应给予相应奖励和激励,并将其作为单位的骨干力量培养和使用。
2. 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应开展宣传报道,以激励更多的劳动者积极向上、奉献社会。
3. 本制度实施期间,如有不足或需要修改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08•【字号】市委办发[1999]3号•【施行日期】1999.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1999]3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一月八日温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温州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推荐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榜样作用,激励全市人民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和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三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评选、推荐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属本市管辖的省人民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模范集体,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的省级先进生产(32作)者,全国总工会命名的“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和国务院命名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章评选第四条评选推荐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基本标准,必须是在推动生产力发展方面起显著作用,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与集体。
第五条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积极投身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被社会所公认。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目录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1)引言 (2)背景介绍 (2)目的和意义 (2)劳动模范管理的基本原则 (4)公平公正原则 (4)激励奖励原则 (4)先进典型示范原则 (5)劳动模范的评选标准 (6)工作业绩 (6)个人品德 (7)团队合作精神 (8)劳动模范的评选程序 (9)提名阶段 (9)评审阶段 (10)公示和表彰阶段 (11)劳动模范的权益和义务 (13)权益 (13)义务 (14)劳动模范的激励措施 (16)奖金和津贴 (16)荣誉称号 (17)职称晋升 (20)培训和学习机会 (22)劳动模范的示范作用 (23)激励员工 (23)塑造企业形象 (24)推动社会进步 (25)劳动模范管理的挑战和改进措施 (25)挑战 (25)改进措施 (26)结论 (27)总结劳动模范管理的重要性 (27)展望未来劳动模范管理的发展趋势 (28)引言背景介绍劳动模范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动模范的管理和激励,促进劳动模范的培养和发展,提高全社会对劳动模范的认可和尊重而制定的一项管理规定。
劳动模范是在各行各业中表现出色、具有杰出业绩和突出贡献的劳动者的集体称谓,他们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和优秀品质,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劳动模范的作用和地位日益凸显。
他们不仅是各行各业的楷模,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
劳动模范的典型事迹和精神风貌,激励着广大劳动者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然而,当前劳动模范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劳动模范的评选标准和程序不够科学和规范,导致评选结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受到质疑。
其次,对劳动模范的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奖励和保障措施,使得一些劳动模范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此外,劳动模范的宣传和推广力度不够,使得他们的光辉事迹和精神风貌无法广泛传播,影响了社会对劳动模范的认知和认可度。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评选制度为了规范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激励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学先进、赶先进、争当先进,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生产和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工人阶级的主人翁精神,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促进生产经营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一、评选的条件1、工作勤奋努力,艰苦奋斗、任劳任怨、尽职尽责,出色地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在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节约挖潜、节能减排、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2、刻苦学习,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技术业务素质。
勇于开拓创新,在技术创新、技术进步、技术改造和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
3、思想道德素质高。
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热爱企业、爱岗敬业,积极响应组织号召,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关心集体、团结同志、顾全大局、勇于奉献,各项工作走在前干在前,模范带头作用突出、职工群众拥护。
二、评选的原则1、向生产一线和工程技术人员倾斜,严格控制中层及其以上领导干部的数量。
2、两级评选、两级管理、两级表彰奖励.劳动模范为公司级荣誉,由公司统一评选、管理和表彰奖励;先进生产(工作)者为分厂级荣誉,由基层单位自行评选、管理和表彰奖励。
3、每年度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本年度12月下旬至下年度1月上旬。
三、评选的比例劳动模范一般不超过职工总数的5‰;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比例由各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四、评选的程序1、职工民主评选。
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必须经职工群众民主评选;2、公示。
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必须进行公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3、基层单位推荐.劳动模范的推荐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确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劳动模范是指在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具有先进工作作风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优秀员工。
为了激励和管理劳动模范,提高企业的整体工作水平和业绩,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劳动模范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二、评选条件和程序1. 评选条件1.1 工作表现突出:劳动模范应在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上表现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均高于一般员工,并对工作充满热情和积极性。
1.2 先进工作作风:劳动模范应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责任心和专业素养,能够高效、有序地执行工作,并能够有效地解决问题和应对挑战。
1.3 职业道德高尚:劳动模范应遵守企业的工作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积极帮助同事,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2. 评选程序2.1 提名推荐:各部门负责人和员工可以提名推荐优秀员工为劳动模范,提名需写明推荐理由、工作表现和个人特长等。
2.2 材料审核:相关部门根据提名推荐表和员工档案,对提名人的工作表现、职业道德等进行审核,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2.3 确定评选名单:由企业领导层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最终的劳动模范名单,并公示。
2.4 表彰奖励:公布劳动模范名单后,企业进行表彰仪式,向劳动模范颁发奖励证书,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三、权益和义务1. 权益1.1 荣誉称号:劳动模范将被授予荣誉称号,以表彰其为企业做出的突出贡献。
1.2 奖励福利:劳动模范将享受到一定的奖励福利,如奖金、加薪、提高职位等,作为对其工作的鼓励和认可。
1.3 发展机会:劳动模范将优先获得企业提供的培训、学习和晋升机会,有利于其个人职业发展和提升。
2. 义务2.1 先进带头作用:劳动模范应积极担负起示范带头的作用,引领其他员工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业绩。
2.2 遵守规章制度:劳动模范应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做到守纪律、讲规矩,为企业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秩序。
2.3 提供建议和意见:劳动模范应主动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过程,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为企业的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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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办法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温委办发〔2011〕86 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6月22日温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温州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先进示范作用,更好地激发全市人民投身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三生融合”的新温州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温州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推荐评选、管理工作在温州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温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模评委会)具体负责。
第四条温州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每两年进行一次。
每次命名的市劳动模范名额为100名,市模范集体30个。
若增加或减少名额,须由市劳模评委会提出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如遇特殊情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可提前或推迟评选。
在市劳动模范评选间隔期间,对促进温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或特殊时期、特殊事件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由市劳模评委会推荐,市政府可以授予劳动模范称号。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强对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领导。
有关部门、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重视并认真做好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管理、宣传工作。
劳动模范应发扬自强不息、创先争优、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和无私奉献精神,在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和引领作用。
第六条温州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分别授予“温州市劳动模范”和“温州市模范集体”荣誉称号。
第七条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浙江省劳动模范、模范集体,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奖状,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奖状,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有关部委联合评选的部级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推荐评选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国家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及浙江省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未经温州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评出的各类先进,原则上不纳入我市劳动模范管理序列。
第九条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条市劳模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秘书长、市委分管副秘书长、市总工会主席任副主任。
成员由市委办、市府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国资委、市人口计生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安监局、市农办、市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具体组成方案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定。
第十一条市劳模评委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制定评选温州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工作方案;(二)审定温州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初定名单;(三)推荐在特殊时期、特殊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或单位,建议市委、市政府授予“温州市劳动模范”或“温州市模范集体”的荣誉称号;(四)审定市劳模评委会办公室提出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级劳动模范、模范集体,全国、省级五一劳动奖章、奖状推荐、评选的工作方案和候选人名单;(五)审定其他部门提出的推荐、评选省、部级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工作方案和候选人名单;(六)审核并建议撤销温州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荣誉称号的人员、单位名单;(七)审核并上报撤销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模范集体荣誉称号的人员、单位名单;(八)研究提出全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协调有关工作;(九)做好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市劳模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模评选办公室)。
市劳模评选办公室设在温州市总工会。
市总工会分管劳动模范工作的副主席任主任,其成员由市总工会有关处室的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市劳模评选办公室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拟定评选温州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二)拟定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级劳动模范、模范集体,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初审各地推荐上报的各级劳动模范(包括全国先进工作者)、模范集体、五一劳动奖章、奖状候选人,负责送交有关部门审查,并向市劳模评委会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名单;(四)协助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五)指导市劳动模范协会工作;(六)听取和反映劳动模范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七)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劳动模范政策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八)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动模范担任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九)认定、审核和申报劳动模范按政策享受的有关待遇;(十)做好市劳模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十四条温州市劳动模范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优秀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温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社会发展、创新型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各个时期国家以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倡导的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被广大社会公众所认可。
第十五条温州市劳动模范从下列人员中评选:(一)企业职工:包括企业一线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以及企业其他职工;(二)进城务工人员;(三)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四)国家党政机关、司法部门、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五)农民;(六)其他。
第十六条温州市模范集体的评选范围:在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科(队、所)、车间、班组。
民营企业原则上要从市级以上活力和谐企业或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推荐。
第十七条违反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保护耕地、治安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或违法使用童工的,实行“一票否决”。
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市管领导干部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推荐的企事业单位和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市、区)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生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两年以内),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未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评选。
第十九条推荐县(处)级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下同)要从严掌握。
厅(局)级领导干不参加评选。
第二十条劳动模范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具有时代特色,每次评选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条件。
第四章评选要求和程序第二十一条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要充分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
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并兼顾各行各业。
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民主推荐,接受监督,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查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每次命名表彰的温州市劳动模范,一线职工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总名额的40%;企业负责人比例不超过22%;农业战线的比例不少于15%;教育、科技、进城务工人员、女职工和其他方面的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
模范集体中的企事业单位的比例控制50%以下。
第二十三条推荐评选劳动模范、模范集体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各地和有关产业(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温州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评选要求或上级部门对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部)级劳动模范、模范集体,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的评选要求,做好基层单位的推荐工作。
被推荐人选由所在单位党政、工会集体研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农村、社区需经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讨论同意,在所在单位(村居)张榜公布;(二)在基层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市有关产业(部门)对被推荐的对象进行审定后向市劳模评委会推荐;(三)市劳模评委会办公室对各地、各有关产业(部门)的推荐对象审查后(同时提交有关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和名单(初荐对象名单可按地域或姓氏笔划排列),报送市劳模评委会。
(四)市劳模评委会对推荐人选审核同意后,推荐人选名单在《温州日报》上公示,如无异议报市委、市政府批准;(五)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由市政府命名表彰,同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推荐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部)级劳动模范、模范集体、全国、省级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的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经市劳模评委会审核同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推荐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原则上要有一定的荣誉基础,基础荣誉以下一级劳动模范荣誉为主。
模范集体必须是当地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代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内设机构除外)。
第五章奖励和待遇第二十五条对劳动模范、模范集体,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在命名时,由市政府发给一次性奖金。
奖励标准由市政府确定。
第二十六条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要研究完善有关劳动模范待遇政策,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动模范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因企业破产、歇业等非本人原因失业的劳动模范,应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采取措施优先帮助其再就业。
第二十八条劳动模范应享受的各项物质生活待遇所需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承担;如有特殊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上级主管部门确实无法解决的,由当地财政承担。
农业劳动模范应享受的各项物质生活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财政承担。
第二十九条在外地评上的市(地)级及以上的劳动模范,调入我市工作以后,在提供荣誉证书和原颁奖的省、市劳动模范管理部门有关证明后,可按我市劳动模范的待遇标准享受相应的同等待遇。
调出温州到外地工作的劳动模范,从调出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温州市劳动模范有关待遇。
第三十条劳动模范因各种原因未享受待遇的,从市总工会查实确认后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第三十一条市和县(市、区)财政、总工会应设立劳动模范扶贫帮困资金,主要用于劳动模范有关待遇无法落实或因遭遇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时的补助。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可按照上述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奖励规定。
第六章日常管理第三十三条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工会负责。
市总工会负责对全市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总工会、市属产业(局)工会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