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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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构的区别 制宪机关 性质 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 任期 一般是常设的 权限 有权批准通过宪法 宪法起草机构
具体工作机构,不独立行使制宪权
临时性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解散 无权批准通过宪法
产生 公民选举产生,具有民意基础 主要通过任命方式产生
各国宪法关于制宪机关的规定: 有的国家宪法明确规定行使制宪权的制宪机关,并赋 予其独立地位,也有国家的宪法对制定机关不作具体规定, 只规定制宪权主体。 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制宪机关,但从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有权修改宪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 我国的制宪机关。
第三节 宪法制定程序
一、制定程序: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所经过的阶段和具体步骤 制宪机构的设立→宪法草案的提出→宪法草案的通过→公布 二、具体程序 (一)制宪机构设立:确保制宪机构的民主性与权威性 (二)宪法草案的提出:确立原则,协调利益 (三)宪法草案的通过:多由议会、代表机关议决通过,一般 要获得国家立法机关成员2/3以上或3/4以上多数赞成通过 (四)公布:由国家元首或代表机关公布
制宪权的来源与权力享有 主体 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得以 运行的重要因素。它直接 关涉到宪法的正当性和合 法性,因此是宪政国家必 须首先解决的问题。现代 各国宪法普遍规定,国民 是制宪权主体。
制宪机关
依据民意行使制宪权,具 体负责宪法制定的机关 制宪机关的目的是为了使 制宪权具体化。世界各国 为了制定宪法的需要,曾 经成立了各种形式的制宪 机关,如制宪会议、国民 会议、立宪会议等等。
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
第一节 宪法制定权 第二节 宪法制定机关 第三节 宪法制定程序
第一节 宪法制定权 一、制宪权的概念
最早系统提出宪法制定权概念及其理论体系的 学者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学者西哀耶士: “如果我们没有宪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惟有 国民拥有制宪权。” 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 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二、制宪权的性质和界限
(一)制宪权的性质
创造的权力 ↓ 制宪权 →

形成的制度化权力 ↓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1.正当性 2.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 3.统一性 4.自律性 (二)制宪权的界限 1.受制宪目的制约 2.受法的理念制约 3.受自然法的制约 4.受国际法的制约
第二节 宪法制定机关
制宪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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