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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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宪法总论(4)_112901015

04、宪法总论(4)_112901015

施米特的分类 施米特的分类
以是否依据前一部宪法规定 的修改程序,分为: 无视宪法的宪法修改 尊重宪法的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的实质
宪法变动的一种主要形式
施米特:宪法变动的五种形式 施米特:宪法变动的五种形式
宪法的废弃 宪法的废止 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打破 宪法的临时停止
——施米特:《宪法学说》,第112页以下。 ——施米特:《宪法学说》,第112页以下。
2、理论的变迁——德国 理论的变迁——德国
近代宪法时期,德国在法律实 证主义的影响下排斥该类理论, 证主义的影响下排斥该类理论, 将制宪权=宪法修正权=立法 权。 代表人物:拉班德、耶利内克
施米特的学说(事实论) 施米特的学说(事实论) 的学说
(1)制宪权是存在的,是一种有 能力对政治统一体之体制作出全盘 能力对政治统一体之体制作出全盘 确定(决断)的实力或权威的政治 确定(决断)的实力或权威的政治 意志; (2)这种权力是一种“原生性权 力”,总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中, 不受任何规范性的约束; (3)国民和君主都只是这种权力 的担当者而已; (4)但修宪权是制宪权所确定的 一种权力,具有界限。
起草过程中 发挥过重要作用的人物
毛泽东主席的秘书陈伯达 毛泽东主席的秘书陈伯达
胡乔木
(30年代清华历史系、浙大外语系肄业) 30年代清华历史系、浙大外语系肄业) 年代清华历史系
田家英
周鲠生、钱端升 周鲠生、
1953年 1953年3月17日,宪法起草小组回京。在此期间,中共 17日,宪法起草小组回京。在此期间,中共 中央请周鲠生、钱端升为法律顾问,叶圣陶、吕淑湘 为语文顾问,对宪法草案进行了专门研究。
宪法会议=制宪会议 宪法会议=
会场:遗迹复原(梵摄) 会场:遗迹复原(梵摄)

第四章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第四章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 《五月花号公约》第一次从民众的角度阐述了国 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是民众以契约的形式合意组 建的,国家的公权力来自于民众所度让的部分权 利的组合。法律实施的真正力量源于民众对于国 家法律合法性与公正性的认同,出于对法律的敬 畏而自愿服从,而不是慑于国家暴力。法律是为 了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为了维系 某种统治秩序而制定的。 • 也就是说,这一份写在一张简陋的纸上的契约从 法理上根本地否定了君权神授的理论,并以某种 形式指出国家的权力来自以全体社会成员以契约 达成合意所出让的部分私权利的组合。 • 宪法其实就是一份契约。 •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民主》中将美国的历史起源 和开端追溯至五月花号公约。
六、为什么被称为是一部“好宪法” 的“54宪法”只有3年的寿命?
1、被定位于一部过渡 时期的宪法,由于过渡 时期早早完成,当然也 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据。 2、党和国家领导体制 问题。 3、不重视宪法和法律 的作用。 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4、缺乏有效的宪法监 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 督机制。 2003.
《五月花公约》全文
• 以上帝的名义,阿门。我们这些签署人是蒙上帝保佑的大 不列颠、法兰西和爱尔兰的国王——信仰和教会的捍卫者 詹姆斯国王陛下的忠顺臣民。 • 为了上帝的荣耀,为了增强基督教信仰,为了提高我 们国王和国家的荣誉,我们漂洋过海,在维吉尼亚北部开 发第一个殖民地。我们在上帝面前共同立誓签约,自愿结 为一民众自治团体。为了使上述目的能得到更好地实施、 维护和发展,将来不时依此而制定颁布的被认为是对这个 殖民地全体人民都最适合、最方便的法律、法规、条令、 宪章和公职,我们都保证遵守和服从。据此于主后l620年 11月11日,于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第十八世国王暨苏 格兰第五十四世国王詹姆斯陛下在位之年,我们在科德角 签名如下。

宪法学第 五 章 宪 法 的 制 定

宪法学第 五 章   宪 法 的 制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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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制宪动议的提出 和决定 制宪动议通常是由某些政党或社会集团提出 , 交由 人民或一定的机构来决定是否制宪 。 ( 二 ) 制宪机构的设立 组织制定宪法的机构是落实制宪决定 、 行使 制宪权 、 制定宪法的关键环节 。 制宪机构是宪法 起草的组织者 , 是审议批准宪法的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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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宪法草案的提出 制宪机构产生后便进行草案的起草工作 。 制 宪机构在起草宪法草案之前 , 在基本政体模式的 选择 、 公民的宪法地位 、 基本主张和救济制度框 架等方面要确立原则 , 要求具体起草机关在起草 工作中加以贯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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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制宪权主体与宪法制定程序
一 制宪权主体 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因素 。 对于制宪权的 主体是到底是什么 , 学术界历来充 满争议 。 二 宪法制定程序 宪法制定程序是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时所经过 的 阶段和 具体步骤 。 宪法作为根本法 , 其制定 程序一般要严格于普通法律的制定程序 。虽然在 具体制定程序的设计上各国不尽相同 , 但为了保 证制宪工作的权威性和 严肃性 , 制宪程序一般都 会包括如下几个环节 。
3
( 三 ) 政治性 政治性即制宪权的产生首先是基于一种政治的 正当性理念 , 并将这种理念运用于政治实践 。 ( 四 ) 短暂时限性与长期存在性 制宪权并非一直处于行使状态 。 当 制宪权的 行使得到了 一部公认的 宪法以后 , 就将经历长期 的停止行使状态 。
4
三 制宪权与相近概念的比较 我们需要把制宪权与相近概念进行比较 , 以 进一步加深对制宪权内涵的理解 。 ( 一 ) 制宪与制宪权 制宪是一种创制宪法规范的历史现象 , 而制 宪权 “ 标志宪法制定行为 的 规范化与自我完善程 度 ”。 ( 二 ) 制宪权与立法权 制宪权是宪法与法律的合法性基础 , 立法权 则是宪法所创设的一种国家权力 , 要受宪法约束 。

4-宪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公邮

4-宪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公邮

“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在宪 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 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刘军宁

政治性。制宪权的政治性表现为作为全体 人民所拥有的权力是全体人民行使的自治 权。 制宪权的政治性可分解出如下内容:其 一,政权是制宪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其二, 制宪权的政治性还表现为在人民内部,一 部分人不能凭借制宪权支配另一部分人, 并使之臣服。

3.宪法修改在程序上的限制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内容必须 体现人民的意志,因此,世界各国宪法都 规定其制定和修改必须遵循特别严格的程 序。对于修宪行为违反修宪程序的,修宪 行为无效。

4.其他方面的限制 在宪法修改的限制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其 他方面的限制,有的国家的宪法就明确规 定,国家面临危机情况下,不得修改宪法。 例如,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规定:“在 法国领土一部或全部被外国军队占领时, 修宪程序不得着手或者进行。”巴西1946年 宪法第217条中规定:“宪法于戒严期内不 得修改。”
内贾德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哈梅内伊是伊斯兰共和 党总书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前总统、伊朗精神领袖〔最 高领袖〕。 /2011-10-17/134283827.html



定义: 所谓宪法修改,是指宪法 正式实施后,发现部分或 全部规定与实际需要不相 适应,由有权修改的机关 依据特定的程序,对宪法 的部分条文所作的重订、 修订或者部分的增删活动。

我国现行观点:制宪权实质上仍是国家权 力的一种表现形态,是一种由主权者所驾驭 的、用来实现自己最根本意志的具体的、 制度化的国家权力。当然这不是一种普通 的、与其他国家权力相并列的权力,而是国 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定权, 是制宪主体按 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 一种权力。

宪法的实施的步骤

宪法的实施的步骤

宪法的实施的步骤简介宪法作为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文件。

宪法的实施是指宪法在国家和社会中得到有效运行和执行的过程。

宪法的实施涉及多个环节和步骤,包括宪法的制定、颁布、宣誓、监督等。

本文将对宪法的实施步骤进行详细介绍。

步骤一:宪法的制定宪法的制定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程序进行宪法的起草和制定的过程。

这一步骤通常由宪法制定机关来负责,如宪法起草委员会或宪法制定会议。

宪法的制定需要经过广泛的民主讨论和公民参与,确保宪法的制定符合国家实际情况和民意。

宪法的制定过程可以包括以下几个阶段:•起草阶段:由专门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或专家团队负责,对宪法进行起草和修改。

起草委员会通常由各个政治派别、专家学者和代表社会各界的人士组成。

•公开征求意见阶段:起草委员会在起草宪法的过程中,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这可以通过听取意见、举办座谈会、征集意见书等方式进行。

•修改和完善阶段: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起草委员会会对宪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这个过程可能需要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以确保宪法的质量和可行性。

•通过和发布阶段:制定完成后,宪法需要经过国家的宪法立法程序进行通过。

通过的形式可以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表决,或者通过全民公投等方式。

通过后,宪法会由国家主管机关正式发布。

步骤二:宪法的颁布宪法的颁布是指将宪法在国家范围内进行官方公布的过程。

宪法的颁布通常由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或国家元首来进行。

在颁布宪法之前,通常会举行盛大的仪式,以正式向全国宣告宪法的生效。

宪法的颁布阶段可以包括以下环节:•仪式和宣誓:宪法颁布仪式通常是一个庄重而庄重的场合,国家元首或其他高级官员会在仪式上宣读宪法的内容,并要求全体与会者进行宪法的宣誓。

宣誓是表达对宪法忠诚和尊崇的一种仪式。

•颁布文件的制作:宪法的颁布需要一份正式的文件作为载体。

这个文件通常由印章、国家元首的签字等要素组成,以确保颁布的正式性和法律效力。

宪法学第四章

宪法学第四章

(三)宪法制定机关

1、制宪权主体 2、制宪机关
1. 制宪权主体
• ——制宪权的享有者。 请思考:我国宪法制宪权主体是谁?
2. 制宪机关(制宪主体)
——具体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
请思考:我国宪法制宪机关(主体)
是谁?
(四)宪法制定的程序
1、制宪机关的设立;
2、宪法草案的提出;
宪法解释的受限性
一般意义上的文字解释与宪法解释
的区别 明朝崇祯皇帝测字 有——大明 友——反 酉——尊
(二)宪法解释的原则
1、以宪法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 的原则; 2、符合制宪目的原则; 3、与宪法的整体内容相协调; 4、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


5. 公布„„
现行宪法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 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
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
首先,中共中央提出《关于修改宪
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其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 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 最后,全国人大通过。
(2)修正有界限说
2、限制宪法修改的表现
(1)内容上的限制;
(2)时间上的限制; (3)形式上的限制;
宪法修改内容的限制
主要有以下内容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A. B. 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国家的领土范围
C.
共和政体
宪法修改时间的限制
希腊1975年《宪法》第110条第6项规 定:宪法经修改未满5年者,不得再予 修改。 葡萄牙1991年《宪法》第82条规定: 宪法每隔10年修改一次。 巴西1946年《宪法》第217条第1项规 定:宪法于戒严期间不得修改。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以及修改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以及修改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以及修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经历了多次的制定、修订与完善,以适应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以下是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以及历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宪法的制定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第一届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根据共同纲领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国家的国体、政体和各项基本政策,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

二、宪法的修正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新宪法,即1975年宪法。

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和排除“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极左思潮的影响,在条文上还保留着许多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念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经重新修改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1978年宪法。

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和排除“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极左思潮的影响,在条文上还保留着许多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念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

三、现行宪法的形成与历次修改1982年1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关于宪法修改草案几个问题的说明》指出:“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这是在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十年内乱之后,在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制定的一部全新的宪法。

”现行宪法的形成,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起草宪法草案、全民讨论宪法草案、全国人大通过宪法。

从1954年第一部宪法诞生至今,我国现行宪法是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的基础上,经过全民讨论而制定的,是集中人民共同意志的结果,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现行宪法的诞生和历次修改完善,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现行宪法实施以来所取得的一系列成就,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的。

第四章.宪法创制

第四章.宪法创制

第四章宪法创制(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一节宪法制定(在本节中注意区分制宪权、制宪主体和制宪机构)一、制宪权的概念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根据特定原则和程序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宪法的权力。

二、西耶士的制宪权理论西耶士(Sieyes1748-1836):最早提出制宪权概念及对制宪权理论学说进行系统论述的人。

主要内容包括:西耶士认为宪法的制定权属于全体国民,“制宪权”和“被宪法制定的权力”有着根本不同,制宪权是“始原性权力”,不受任何拘束;宪法设置的国家权力是“被宪法制定的权力”,其必须受制于宪法和法律。

国民(拥有制宪权)→国民行使制宪权制定宪法→宪法设置国家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等)三、制宪权行使的界限第一,受立宪目的的制约。

第二,受法的理念的制约。

第三,受自然法的制约。

第四,受国际法的影响。

四、制宪主体与制宪机关(一)制宪主体:全体国民从世界宪法实践来看,君主、少数人组织和社会团体在一定条件下也会成为制宪权主体,人民主权的确立使得国民在法律理论上成为制宪权主体,这是现代宪政的基本特点。

(二)制宪机关从各国制宪机关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由制宪会议起草通过,并经该国全体公民投票表决通过制定宪法。

如1987年大韩民国宪法、1993年俄罗斯宪法等。

二是由专门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起草宪法,制宪会议审议宪法,须各州批准宪法始得生效。

如美国宪法、联邦德国宪法。

三是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宪法,经公民讨论,由成立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宪法。

我国宪法制定采此制。

▲我国的制宪机关是政协,宪法起草委员会还是全国人大?1 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构2 《共同纲领》为临时宪法,制定此文件的全国政协实际上行使了一定范围的制宪权。

1954年宪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的制宪机关由全国政协转移到了全国人大。

3 1954年宪法颁布以来,历次修改宪法都未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制定一部新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只有修改宪法的职权,没有制定宪法的权力。

第三章第 宪法创制

第三章第  宪法创制
第三章 宪法创制
一 • 宪法制定 二 • 宪法修改 三 • 宪法解释
一、宪 法 制 定
1.宪法制定权(constituent power) 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 法的一种权力。
概念源自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
主体: 人民
特征: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制定者: 议会、国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四)宪法修改程序
4、议决
修改草案提交立法机关戒全民进行表决,由其决定是否通过 该草案,使其成为宪法修正案。各国宪法对议决都规定了比 一般法律议决较严格的程序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修改草案的通过必须经由全国人大 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宪法修正案草案
(四)宪法修改程序
5、公布
(四)宪法修改程序
2、审定
有权机关审查修宪提案的内容,对是否修改作出决定。
重点是
“应否修改”
理论上看,这一程序并非必要程序, 我国的宪法修改程序也没有规定此程序。
(四)宪法修改程序
3、起草
由指定戒法定的国家机关对修宪提案所涉内容进行具体的拟定
重点是
“如何修改”
贯彻公开、民主的原则,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
最后程序,必经程序
宪法修正案只有公布之后,才有法律效力。
公布宪法修正案的机关主要有国家元首、议决机关
和行政机关等情况
我国宪法修正案的公释
(一)含义
宪法实施过程中,根据立宪的原意对宪法条款的含 义所作的说明。
意义
宪法解释是准确适用宪法 维护法制统一和宪法尊严 弥补宪法因时代变迁发生不现实的脱节带来的问题 是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三、宪法的解释

宪法的制定的名词解释

宪法的制定的名词解释

宪法的制定的名词解释宪法是一部国家或地区宣称为最高法律的文件,它定义了国家的政治结构、权力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公民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重要法律准则。

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对国家和人民的行为具有约束力。

一、宪法的起源和意义宪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例如古代雅典的《律法者》以及罗马法的《提奥多济安法典》等。

然而,现代宪法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18世纪的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

宪法的制定主要得益于人民对于公正、自由和权力平衡的追求。

宪法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限制政府的权力。

它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个稳定和可靠的制度框架,以确保法治原则的贯彻和实施。

宪法确保了各种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隐私保护、公平审判等。

宪法也明确了政府的组织形式和职责,保证了权力的分立和制衡,以防止滥用权力。

二、宪法的制定程序宪法的制定一般经历以下程序:制定、修改和生效。

首先,宪法的制定通常由特定的宪法制定机构负责,这可能是一个特别选举或指定的组织,也可以是由政府或立法机关进行。

制定宪法的机构通常由代表政治各方、社会团体和公民利益的各种利益群体组成。

在制定宪法的过程中,宪法制定机构将进行广泛的公众讨论和咨询,以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

这可能包括公开听证会、社会咨询、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

通过这一过程,宪法的制定者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的需求和期望。

一旦宪法草案初步形成,将提交给立法机构或公民投票进行表决。

如果通过表决,宪法将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最终由宪法制定机构确定最终版本。

在宪法生效前,可能会有一定的过渡期,以促使社会适应新的法律准则。

三、宪法的修正和解释宪法作为一个法律文本,需要与时俱进和适应社会的发展。

因此,宪法的修正是一个必然过程。

宪法的修正可以通过宪法制定机构、政府或公民提出修正案,并经过程序的讨论和表决来实现。

宪法的修正需要得到广泛的支持和共识,以确保修正符合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和法治原则。

在修正宪法时,除了修改宪法的具体内容外,还必须确保修正不会影响宪法的基本结构和原则,以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法律知识:宪法的功能和制定过程

法律知识:宪法的功能和制定过程

法律知识:宪法的功能和制定过程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法律,也是一份最高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组织结构、国家机构的职权、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问题。

宪法的核心作用是维护国家的稳定,保证国家的发展,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功能:第一,宪法规范政治制度。

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文件,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政治体制,为政治生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

宪法规定的政治制度一旦被确立,就需要全社会严格遵守,从而保障了政治生活的稳定。

第二,宪法制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平等权利等,这些权利和义务是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保障,也为法律和政治生活提供了一定的规范。

第三,宪法规定了官员的职权。

宪法制度化地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职权,如政府、国会、最高法院等,确立了不同机构的职责和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确保了各级官员承担的职责和权利是有限而合理的。

第四,宪法约束政府的行为和合法性。

宪法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有严格的规定,任何违反宪法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政府官员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确保其行为是合法的,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制定宪法的过程十分重要,也是充满挑战和复杂性的。

一般来说,制定宪法的过程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宪法起草和修订。

制定宪法的第一步是起草和修订宪法,这一阶段需要考虑国家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情况,因此需要专家和政治领袖的广泛参与。

第二阶段是宪法修改和审议。

宪法修改和审议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包括提案、委员会审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等,需要确保宪法的各个方面得到充分的讨论和辩论。

第三阶段是宪法颁布和实施。

当宪法经过审议并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后,就可以宣布宪法生效,各级政府机构和官员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在实践中贯彻宪法的原则和要求。

总之,宪法是国家最高行政法律,维护和发展国家的政治与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宪法的制定过程需要专家和政治领袖的广泛参与,确保宪法代表了国民意志和反映了国家的实际情况,并切实保障社会各个层面的权益和关注点。

宪法的四种制度

宪法的四种制度

宪法的四种制度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官方的权力与职责、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有多种制度可以用来制定宪法,以下是其中四种常见的制度:1. 立法机关制定宪法:这种制度下,国家的立法机关(如议会或国会)负责起草和通过宪法。

议会会议上的代表或议员通常由专业法律学者和政治家组成。

他们会进行讨论和争辩,确保宪法能够充分代表人民的意愿和利益。

最终,立法机关会通过多数投票通过宪法,并获得国家元首或其他官方机构的批准。

2. 专门委员会制定宪法:这种制度下,国家成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或委员会小组,负责起草宪法。

委员会成员来自各个领域,包括法律学者、政治家、人权活动家等。

他们会组织公开听证会,收集公众意见,并基于这些意见来制定宪法的草案。

最终的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和讨论后,提交给国家机构审议和批准。

3. 全民公投制定宪法:这种制度下,国家通过举行全民公投的方式来决定宪法。

政府会委任一个特别的委员会来起草宪法草案,并将其公开宣传。

全民将根据这个草案进行投票,选择是否接受宪法。

如果草案获得多数选民的批准,宪法将生效。

4. 法官解释宪法:在一些国家中,宪法的制定由法官来进行。

当出现宪法解释问题时,法院可以根据当时的法律和社会背景来解释宪法。

通过法官的判决,一些宪法规定可以被确立、修改或废除。

这种制度下,宪法的发展是通过司法程序实现的,而非传统的立法过程。

以上四种制度各有优劣,不同国家根据其实际情况和政治体制选择相应的制度来制定宪法。

无论采用何种制度,宪法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保护人民权利、促进民主和法治的理念,以确保国家的稳定和公正。

宪法的制定

宪法的制定

宪法修改的方式
(一)全面修改 宪法的全面修改是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 全面修订并重新公布宪法文本的修改方式。一 般认为对宪法的全面修改庆在特殊情况下,或 者是在国家政治生活发生重大变化的条件下才 可为之。这种修改方式有利于宪法结构和内容 上的协调统—,使有效的宪法规范保持真实性 和权威性,但不如局部修改灵活、方便,且耗 费精力和财力,除特殊情况外,不宜经常采用。 我国从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以来,共对 宪法进行了3次全面修改,既1975年宪法、 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都是对前一部宪 法进行整体修改。
制宪权的性质
一是自然法观点, 一是自然法观点,认为制宪权是不以国家权力或 任何意义上的实定法存在为其条件的, 任何意义上的实定法存在为其条件的,国家权力是依 据制定权而产生的“形成的权力” 据制定权而产生的“形成的权力”,制宪权是国家权 力存在的前提。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力存在的前提。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它混淆了制宪 权的理论形态和实践形态的界限, 权的理论形态和实践形态的界限,把制宪权理解为纯 自然的权力。实事上, 自然的权力。实事上,我们应区分根源意义上的国家 权力与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 权力与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否则会导致制宪权和 国家权力的冲突。 国家权力的冲突。 二是国家权力观点,是国家最高决定权的具体体 二是国家权力观点, 换句话说是国家权力中的最高权力。这一观点, 现,换句话说是国家权力中的最高权力。这一观点, 我们认为是较为正确的。 我们认为是较为正确的。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
建国后3年,形势有了很大变化,制宪的时机巳经成熟。1952年 12月24日,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向政协常委会提议:由政协向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制宪。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经过讨论, 接受了政协的建议,通过了关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并组 成了以毛泽东任主席、由陈伯达、田家英等33人组成的宪法起草 委员会。邀请了当时的法律咨询专家钱瑞升、语言专家吕叔湘进 行文字上的考证。1954年1月至3月,毛泽东率领一个由中共中 央指定成立的小组,在杭州西湖起草宪法。边起草边组织在京的 中央委员讨论。为了搞好讨论,毛泽东还曾亲自开列参考书目。 经过一段紧张工作,终于搞出了一个宪法草案初稿,于1954年3 月23日向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作为开展工作的基础。 宪法起草委员会从3月23日到9月12日一共举行了9次全体会议, 会议都由毛泽东或者刘少奇主持(其中第8次会议由邓小平主 持)。历次会议的气氛非常民主,讨论极为深入。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
——[法] 约瑟夫.西耶斯
“一个政府无论在什么时候组织和怎样组织起来,
人民为了授予它必要的权力,就必须把某些天赋权利
转让给它。”
——[美]《联邦党人文集》
2021/3/10Fra bibliotek2重点内容
制宪权 制宪主体、制宪机关
制宪程序
2021/3/10
3
一、制宪权
宪法制定权 制宪权理论
西耶斯《第三等级是什么?》
2021/3/10
4
西耶斯《第三等级是什么?》
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
国民存在于一切之前,它是一切
之本源。
宪法的每一部分都不能由宪法所
设立的权力机构去制定,而是由立
宪权力机构去制定。任何一种受委
托的权力都不得对这种委托的条件
作丝毫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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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宪权的特点
制宪权是“始原性”、“创造性”的权力。 制宪权主体的包容性,决定了制宪权在政治上的 正当性。 从制宪权行使的结果看,他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 从国家的构成上看,制宪权具有排他的统一性.
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
须最为纯洁无垢。
[法]孟德斯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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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自由国家中──所有的国家均应当自由,结 束有关宪法的种种分歧的方法只有一种。那就是要求助 于国民自己,而不是求助于那些显贵。如果我们没有宪 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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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的产生
临时宪法,制定此文件的全 国政协实际上行使了一定范 围的制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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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 府委员会一致决定成立以毛 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 会,起草五四宪法。

第三节宪法的制定

第三节宪法的制定
第四,制宪权的自律性,制宪权体现一个 国家的独立意志,它的具体运用过程与制宪内容, 体现特定民族意志的自律性,不受本民族之外的 其他意志的制约。
2003年美国占领伊拉克后,为伊拉克制定 的宪法,就是一种外来强制。1946年日本制定的 战后宪法,实际上的制定者是美国占领当局和占 领当局的司令官麦克阿瑟将军。
第三节
宪法的制定
一、制宪权的含义与性质
1、制宪权的概念 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 按照一定的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 种权力。对制宪权的概念,学者们有不同的表述。 制宪权是宪法制定行为的根据,制宪权、 修宪权和立法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修 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可以理解 为制度化的制宪权。
3、公告草案内容及每个条文的论证理由。 4、宪法草案的通过与批准。现代各国的宪 法草案多由议会、代表机关议决通过。为了保证 宪法的权威和稳定性,大多数国家对宪法制定的 通过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一般制定宪法要通过 国家立法机关2/3以上或者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 能通过。美国宪法第7条规定,要经9个州制宪会 议的批准,即足以使本宪法在各批准州成立。有 的国家还需要全民投票来通过。 5、公布宪法。
制宪权具有这样一些基本特征:第一,制 宪权的正当性,制宪权的行使要服从一定的制宪 目的,例如保障人权、限制政府权力,遵循宪法 和宪政发展的客观规律。
第二,制宪权的公共性,制宪反映的是人 类治理国家的经验总结和升华,在客观上反映着 社会的公共职能,具有公共性。
第三,制宪权的统一性。按照卢梭提出的 “人民主权”理论,人民的主权是不可分割和不 可转让的。制宪权应当是这种人民主权的真实表 现,具有统一性和完整性。
我们从实证法学的角度来看,上面这种观 点混淆了制宪权的理论形态与实践形态。我们还 是应该把制宪权看作是一个国家统治的最高决定 权比较恰当。

中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中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他接着说:“敌人可用两种说法向工农群 众进行宣传,反对你们。一是说你们没有进行 选举,政府不是选举产生的;二是国家没有宪 法。政协不是选举的,人家可以说你们是用武 力控制了位子,是自封的;共同纲领不是全民 代表通过的,而是由一党提出,其他党派予以 同意的东西。你们应从敌人手中拿掉这个武器。 我同意你们的意见,把共同纲领变成国家的根 本大法。”
在决定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同时,召开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制定宪法 制定宪法的问题也纳入中共中央的统筹考虑 制定宪法 之中。按照全国政协组织法的规定:中国人民政协全 体会议每三年召开一次。到1952年底,一届政协即将 到期,因此应尽快召开第二次会议,否则就要召开第 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考虑到在较短的时间内无法 完成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要做的各项准备工作, 加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全国人民心中的崇高地 位,中央决定先在1953年召开第二届全国政协会议, 在晚些时候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是在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6月至8月, 为同苏共直接交换意见,取得斯大林 斯大林和苏联对即将成 斯大林 立的新中国各项工作的支持,刘少奇秘密访问了苏联。 在会谈中,斯大林 斯大林谈到了宪法问题,建议 建议中国现在可 斯大林 建议 用《共同纲领》,但应准备宪法。 刘少奇问:“您所说的宪法是否指社会主义性质 的?” 斯大林摇摇头说:“不是,我说的是现阶段的宪 斯大林 法。”
我国修改宪法时的原则
王兆国说: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大改,而是 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 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 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
二、中国的宪法制定
1、新中国为什么是行使宪法制定权? 宪法制定的标志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取 代原“中华民国”宣告成立,依据国际法,这 只是“政府的继承”,而非“国家的继承”, 因为这一权力转移的性质是一国政府发生更迭 而非国家领土的变更,所改变的是中国国家主 权的代表者由旧政权转为新政权,因而并未改 变中国作为一个国际法主体继续存在的事实。

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

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

第三节
宪法制定程序
宪法制定程序是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的时所经过的阶 段和步骤。 一、制宪机构的设立 制宪机构代表通常具有广泛性,代表各方面的利益。 制宪机构的产生是否民主以及制宪机构成员的素质,直接 影响制宪的社会效果。 二、宪法草案的提出
三、宪法草案的通过
四、公布 一般由国家元首或代表机关公布。在我国,通过和公 布宪法的机关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二、制宪权的性质与基本特征
1.制宪权的性质
就其性质来说,它是国家最高政治决断权(周叶中);
是一种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的由国民所拥有的一种“始原 的创造性”权力,或者说是一种最原始和基础的权力,是最 高的法源,它具有“自我正当性”和统一而不可分之性质, 没有任何上位规范能够使之“合法化”,它本身也不受任何 规范、原理或制度的约束与限制。(把制宪权理解为纯粹自然 法意义上的权力)(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的政治活动家西耶斯)
1.在宪法发展史上,君主、少数者组织、一 定团体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成为制宪权主体。
2.制宪权主体和具体行使制宪权的主体是两
个不同的概念。
二、制宪机关
制宪机关是指依据民意行使制宪权,具体负责宪法制 定的机关。如制宪会议、国民会议、立宪会议等机关。制 宪议会不同于一般国会和民意机关,可以不受旧宪法约束。 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构是不同的。 1.前者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而后者则是具体 的工作机构,不能独立行使制宪权。 2.前者是常设的,而后者是临时性; 3.前者有权批准通过宪法,而后者则无此权力; 4.前者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民意;而后者则 通过任命方式产生。
பைடு நூலகம்
2.制宪权的特征
正当性(制宪目的正当性);
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 统一性;

第四章 宪法的制定、修改

第四章 宪法的制定、修改

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下列 关于我国宪法的制宪主体或制宪机关的哪一表述是正确 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 我国的制宪主体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宪法起 草委员会是它的具体工作机关 D.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 国的制宪机关
一、宪法的制定
(二)宪法制定程序 1.组织制宪机关,设立起草机构 2.提出或公布宪法草案 3.讨论、审议并完善宪法草案 4.通过宪法草案 5.公布宪法
二、宪法的修改
(一)宪法修改概念 宪法修改,是指一个国家的宪法在实施过 程中,因为政治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由 于宪法自身条款的某种缺陷,致使宪法继续执 行遇到困难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 内容作出的修正的活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宪法的修改
部分修改: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 法修正案等方式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 动。 特征:1、宪法修改机关的修改活动依据宪法修改的程序进 行,区别于制定宪法。 2、宪法修改机关并不重新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 而是通过决议或宪法修正案等形式,修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 区别于全部修改。
二、宪法的修改
(二)宪法修改的方式 1.全面修改 2.局部修改 3.无形修改
二、宪法的修改
全面修改:是指在国家政权性质和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 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依法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颁布的活动。 基本特征: 1、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所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进行,区 别于制定宪法。 2、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区 别于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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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宪法制定程序
一、制定程序: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所经过的阶段和具体步骤 制宪机构的设立→宪法草案的提出→宪法草案的通过→公布 二、具体程序 (一)制宪机构设立:确保制宪机构的民主性与权威性 (二)宪法草案的提出:确立原则,协调利益 (三)宪法草案的通过:多由议会、代表机关议决通过,一般 要获得国家立法机关成员2/3以上或3/4以上多数赞成通过 (四)公布:由国家元首或代表机关公布
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构的区别 制宪机关 性质 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 任期 一般是常设的 权限 有权批准通过宪法 宪法起草机构
具体工作机构,不独立行使制宪权
临时性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解散 无权批准通过宪法
产生 公民选举产生,具有民意基础 主要通过任命方式产生
各国宪法关于制宪机关的规定: 有的国家宪法明确规定行使制宪权的制宪机关,并赋 予其独立地位,也有国家的宪法对制定机关不作具体规定, 只规定制宪权主体。 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制宪机关,但从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有权修改宪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全国人民宪权的性质
创造的权力 ↓ 制宪权 →

形成的制度化权力 ↓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1.正当性 2.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 3.统一性 4.自律性 (二)制宪权的界限 1.受制宪目的制约 2.受法的理念制约 3.受自然法的制约 4.受国际法的制约
第二节 宪法制定机关
制宪权主体
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
第一节 宪法制定权 第二节 宪法制定机关 第三节 宪法制定程序
第一节 宪法制定权 一、制宪权的概念
最早系统提出宪法制定权概念及其理论体系的 学者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学者西哀耶士: “如果我们没有宪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惟有 国民拥有制宪权。” 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 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制宪权的来源与权力享有 主体 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得以 运行的重要因素。它直接 关涉到宪法的正当性和合 法性,因此是宪政国家必 须首先解决的问题。现代 各国宪法普遍规定,国民 是制宪权主体。
制宪机关
依据民意行使制宪权,具 体负责宪法制定的机关 制宪机关的目的是为了使 制宪权具体化。世界各国 为了制定宪法的需要,曾 经成立了各种形式的制宪 机关,如制宪会议、国民 会议、立宪会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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