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制度史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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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宋代财产继承制度的几点认识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核心是财产和继承制度。继承权与财产权的紧密联系性,因此继承法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我国古代的继承制度受宗法、纲常思想的影响,重视权利、身份的继承,轻财产继承;重法定继承,轻遗嘱继承;重长幼之序、男女之别等,但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产生了明显的变化。宋代处于承前启后、新旧交替的历史转折时期。这一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也是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特点。

关键词:宋代;财产继承制度;特点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核心是财产和继承制度。继承权与财产权的紧密联系性,因此继承法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现代的财产继承制度强调继承权的平等、遗嘱继承的自由,而我国古代的继承制度受宗法、纲常思想的影响,重视权利、身份的继承,轻财产继承;重法定继承,轻遗嘱继承;重长幼之序、男女之别等,但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产生了明显的变化。宋代处于承前启后、新旧交替的历史转折时期,尤其南宋更是各种矛盾的集合体。宋代以前的历代继承制度,都是以宗祧继承为前提而兼及财产继承。南宋时由于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私有观念的加强,作为维护私有权转移的继承法必然发达。这一时期的家产继承制度也是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特点。

财产继承制度是指继承人在法定情形下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制度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产生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正如列宁所指出的:“遗产制度以私有制为前提”。⑴继承制度包括两大方面——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二者产生、发展的历史进程先是混为一体的,而后,财产继承与身份继承逐渐分离,并不再依附于身份继承而形成独立的制度并最终取代了身份继承制度。宋代这是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逐渐分离的重要时期。

财产继承立法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先秦的礼制中已有规定,唐代法令中已较为发达。宋代社会政治、经济与前代相比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对家庭财产继承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宋代政权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在继承唐代财产继承制度的基础上又制定了一些新的有关财产继承方面的法令,其严密与完备的程度远远超过了唐代。北宋承五代之乱,处于中国封建社会

由繁盛的中期走向缓慢发展的后期的历史时期。经济上,商品经济前所未有地高速发展;政治上,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以救内乱之困。北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因袭唐制,在此基础上创新发展。

1.宋代继承中的权利和义务

从北宋时期关于户绝资产的继承法规中可以看出,北宋初期沿袭唐旧制,笼统地规定近亲属对户绝资产有继承权。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真宗曾一度取消近亲属的继承权,天圣四年(1026年)的《户绝条贯》则又予以恢复,但是将近亲属的继承顺序排在同居三年以上的入舍婿、义男、随母男之后,表明宋政府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相一致的重视。

宋仁宗天圣四年《户绝条贯》:“今后户绝之家,如无在室女有出嫁女者,将资财、庄宅、物色,除殡葬营斋外,三分与一分,如无出嫁女,即给与出嫁姑姊妹侄一分,余二分,若亡人在日,亲属及入舍婿、义男、随母男等自来同居营业佃莳户绝人身亡及三年以上者二分,店宅财物庄田并给为主。无出嫁姑姊妹侄,并全与同居之人。若同居未及三年,及户绝之人孑然无同居者并纳官。庄田依令文均与近亲,如无近亲,即均与从来佃莳或分种之人,承税为主。若亡人遗嘱证验分明,依遗嘱施行。”⑵这条法令,户绝之家的财产,被继承人同居三年以上的亲属、入舍婿、义男、随母男等有了很大的继承权。在有出嫁女或出嫁姑姊妹侄的情况下,同居三年以上者可继承三分之二的户绝财产,没有出嫁女或出嫁姑姊妹侄时,可全部继承。而无同居三年以上者,户绝的近亲属可继承庄田,近亲属又取得继承权。

天圣五年(1027年),宋政府对以上的《户绝条贯》做出补充规定:“若亡人遗嘱证验分明,并依遗嘱施行,切若户绝之人,有系富豪户,如无遗嘱,除三分给一及殡殓营斋外,其余店宅财物,虽有同居三年以上之人,恐防争讼,并仰奏取指挥。”⑶同居三年以上之人对户绝财产的继承权被再次重申,但若继承富豪户的财物时,因数额大而须申报朝廷。

天圣八年(1030年)规定:“应义男、接脚夫、入舍婿,并户绝亲属等,自景德元年以前,曾与他人同居佃田,后来户绝,至今供输不阕者,许官司陈首、勘会指实,除见女出嫁依元条外,余并给与见佃人改立户名为主。”⑷在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国家降低了其获得妻家财产的同居三年以上的时间要

求:“看详元符户令,户绝之家,内外亲同居计年不应得财产。如因藉其营运措置及一倍者,方计奏裁,假如有人万贯家产,虽增及八九千贯文,犹不该奏,比之三二百贯财产增及一倍者事体不均。兼昨来元祐敕文但增置及一千贯者奏裁之法,今参酌重修虽不及一倍而及千贯者,并奏裁之。诏依仍先次施行。”⑸因此,即使赘婿在妻家户绝之前,没有在妻家居住三年以上,但是依靠他的经营使得妻家财产增值一倍或者千贯以上的,他有权通过法定审批程序获得部分的财产。

2.宋代财产继承中的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主要是亲生子孙的遗产继承。《宋刑统·户婚律·卑幼私有财》准引《户令》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兄弟均分。”⑹同一顺序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份额均等。在我国古代宗族制度的影响下,财产继承以宗祧继承为先决条件,所以财产继承首先只是在被继承人男系子孙中进行。在社会生活中,父母在世往往为子析产。在这种情况下,家产分析与财产继承实际是同一过程,父母去世,家产尚未分析者,才存在遗产继承问题。

在有亲生儿子的家庭中,家产继承的传统方式是诸子平均析分。亲兄弟析分家产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多次性析分,即父母在世的时候儿子们随着结婚而陆续分财异居,但每个儿子所分得的数量略小于其应分得的平均数,到父母年迈或去世以后再分一次,最后分清;再就是一次性继承方式,父母在世的时候不分家,父母去世后一次性分清。在分财的过程中,强调诸子平均析分,这点在《宋刑统》的规定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如《宋刑统·户婚律·卑幼私有财》中规定,诸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即同居应分,不均平者,计所侵坐赃论,减三等。并且对这种均分所出现的情况也做了详细的规定。“户令: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因法定继承出现的财产纠纷案件,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大量的记载。如《卷四·户婚门》中的“繆渐三户诉祖产业”、“吕文定诉吕宾占据田产”、“王九诉伯王四占去田产”等等。⑺但总的来说,宋代仍延续前代的法定继承方式,即诸子平均析分。但随着宋代经济的发展,财产的法定继承方式也有一定的灵活转变。

3.宋代财产继承中的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作为法律概念,始见于《宋刑统》引《丧葬令》规定:“若亡人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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