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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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
2.3.2 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应当经过确认并保持连续运行,维持相应的洁净度级别,并在一定周 期后进行再确认。 若停机后再次开启空气净化系统,应当进行必要的测试或验证,以确认仍能达到规定的洁净度级别要求。
2.3.3 应当确定所需要的工艺用水。当生产过程中使用工艺用水时,应当配备相应的制水设备,并有防 止污染的措施,用量较大时应当通过管道输送至洁净室(区)的用水点。工艺用水应当满足产品质量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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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采购
2.5.1 应当对采购物品进行检验或验证,需要进行生物学评价的材料,采购物品应当与经生物学评价的 材料相同。 2.5.2 对来源于动物的原、辅材料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控制要求。 2.5.3 无菌医疗器械的初包装材料应当适用于所用的灭菌过程或无菌加工的包装要求,并执行相应法规 和标准的规定,确保在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时不会对产品造成污染。应当根据产品质量要求确定所 采购初包装材料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可接受水平并形成文件,按照文件要求对采购的初 包装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并保持相关记录。
2.2.15 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等工艺用气均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气 体,其对产品的影响程度应当进行验证和控制,以适应所生产产品的要求。
2.2.16 洁净室(区)内的人数应当与洁净室(区)面积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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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设备
2.3.1 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工位器具应当符合洁净环境控制和工艺文件的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
无菌医疗器械
主讲人:
时间:2020年7月
背景
本附录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09 年 12 月 16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 则和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5 号)同时废止。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检查评定标准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检查评定标准

关于征求《〈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检查评定标准》意见的通知食药监械函[201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09年12月16日发布,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在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

为推动《规范》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全面实施,国家局提出了下一步《规范》实施配套文件的制定方案(“1+X (n)”模式):即制定与《规范》文本相配套的普遍适用于所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检查评定标准(即“1+X(n)”的“1”)。

对于部分设计生产过程具有特殊性,需要做专门规定的医疗器械品种,针对其特殊性,补充若干专用条款作为检查评定标准的附录(即“1+X (n)”的“X(n)”),从而形成一个以《规范》检查评定标准(“1”)为主体,辅以若干个针对特殊品种的专用附录(“X(n)”)的检查评定标准体系。

待时机成熟时,对无菌、植入类器械及体外诊断试剂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也进行修订,提炼出其中的专用条款列为《规范》检查评定标准的附录,统一纳入这个检查评定标准体系,最终完成《规范》及其配套实施文件的系统化。

根据这一方案,国家局委托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开展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检查评定标准》的起草工作。

现将上海局牵头起草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检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

请组织认真研究,并于2011年12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及其电子版反馈我司。

联系人:方玉、谭杰联系电话:(010)88331496、88331486E-mail:fangyu@传真:(010)88363234附件:《〈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检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司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检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附录A关于《检查评定标准》的使用规则(征求意见稿)一、本检查评定标准的编制,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国食药监械[2009]833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9]834号)。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第二类和第三类无菌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本实施细则中的无菌医疗器械包括通过最终灭菌的方法或通过无菌加工技术使产品无任何存活微生物的医疗器械。

第三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并保持其有效性。

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实施风险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生产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组织策划并确定产品实现过程,确保满足顾客要求;(三)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四)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并保持记录;(五)指定专人和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确保相应法律法规在生产企业内部贯彻和执行。

第六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三章资源管理第七条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的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八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技术和法规等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并维护产品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监视和测量装置、仓储场地等基础设施以及工作环境。

生产环境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若工作环境条件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对工作环境条件要求的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或作业指导书,以监视和控制工作环境条件。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检查评定标准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检查评定标准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检查评定标准无菌医疗器械对于手术和治疗过程中的感染控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需遵循一定的质量管理规范,并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无菌医疗器械的检查和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无菌医疗器械的检查评定标准。

一、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 设备和环境管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确保生产环境的洁净度,必要时需要对关键设备进行验证和监控。

对于与无菌医疗器械相关的生产设备,则需要进行更严格的管理和控制,以确保无菌环境中的生产过程符合要求。

2. 人员培训和操作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对从事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操作规范。

培训的内容包括无菌操作技术、无菌器械生产流程、质量控制要求等。

同时,企业还需建立健全的人员考核和纪律管理制度。

3. 原材料和辅料管理: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与所使用的原材料和辅料密切相关。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确保所采购的原材料和辅料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并建立相应的接收检验和质量控制制度。

同时,对于与无菌医疗器械直接接触的原材料和辅料,还需进行更为严格的检验和管理。

4. 工艺控制和质量检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艺控制和质量检验流程。

在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过程中,需要采取适当的消毒和灭菌措施,以确保器械的无菌性。

同时,还需要对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和验证,确保质量控制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二、无菌医疗器械检查评定标准1. 外观检查:无菌医疗器械在外观上应无明显的污染、破损和其他缺陷。

外观检查应包括对器械表面、包装和标志的检查,确保无菌医疗器械在运输和存储过程中没有受到污染或损坏。

2. 性能检验:无菌医疗器械的性能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性能检验的内容包括对器械的使用功能、材料的可靠性和耐久性进行测试。

通过性能检验,可以评估无菌医疗器械是否具备满足临床需求的基本功能。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保证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质量管理。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第三条 本细则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如下:1. 无菌:指没有活性微生物的状态。

2. 可追溯性:指能够追溯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信息或数据。

第三章 生产质量管理第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制定和执行生产质量管理手册,明确生产流程和相关规范。

第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保证部门、质量控制部门等。

第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生产设备,并对其进行定期维护和校准。

第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原材料采购管理体系,确保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质量要求。

第四章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管理第八条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制定和执行无菌生产管理规范,确保产品的无菌状态。

第九条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建立无菌区域,设置相关设备和工具,保证生产环境的无菌性。

第十条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采取合适的消毒灭菌方法,以确保产品的无菌状态。

第十一条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流程,对产品进行无菌检测和监控。

第五章 产品质量追溯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能够追溯产品的原材料和生产过程。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进行标识,包括生产日期、产品失效日期等。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档案,包括产品的标识信息、使用说明、检测报告等。

第六章 处罚和监督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应受到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审核。

第七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处理。

无菌医疗器械检查指南(试行)

无菌医疗器械检查指南(试行)

附件5: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无菌医疗器械检查指南(试行)
(试点修改稿)
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规范对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工作,统一检查标准,制定本检查指南。

一、检查评定方法
1.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须根据申请检查的范围,按照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确定相应的检查范围和内容。

2.无菌医疗器械检查项目共253项,其中重点检查项目(条款前加“*”)32项,一般检查项目221项。

3.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对不符合事实做出描述,如实记录。

其中:
严重缺陷项:是指重点检查项目不符合要求。

一般缺陷项:是指一般检查项目不符合要求。

不适用项:是指由于产品生产的要求和特点而出现的不适用检查的项目。

(该项目企业应当说明理由,检查组予以确认)一般缺陷比例=一般缺陷项目数/(一般检查项目总数—一
般检查项目中不适用项目数)Ⅹ100% 4.结果评定:
二、检查项目。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3.本细则所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程序;4.为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的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5.本细则所要求的记录;6.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细则骑大象的蚂蚁整理编辑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5号2009年12月16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及其监督检查工作,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无菌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应当按照《规范》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实施。

生产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提出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要求组织实施《规范》的检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的通知》(国药监械〔2001〕288号)和《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药监械〔2002〕472号)同时废止。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仍按现有规定进行,企业也可自愿申请《规范》检查。

三、自2011年7月1日起,生产企业申请无菌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和重新注册时,应当按要求提交经检查合格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结果通知书》,其他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按现有规定进行。

四、在本通知发布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应执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在《规范》实施后继续执行如下要求:企业生产产品的全部注、挤、吹塑件均应在本厂区内生产;重要零、组件应在本厂区10万级洁净区内生产(自制或外购的产品单包装袋在30万级洁净区内生产),其中与药(血)液直接接触的零、组件和保护套的生产、末道清洗装配、初包装等工序,必须在本厂区同一建筑体的10万级洁净区内进行。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植入性医疗器械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规范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工作,统一检查要求,制定本评定标准。

一、检查评定方法
(一)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须根据申请检查的范围,按照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确定相应的检查范围和内容。

(二)植入性医疗器械检查项目共305项,其中重点检查项目(条款前加“*”)35项,一般检查项目270项。

(三)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对不符合事实做出描述,如实记录。

其中:
严重缺陷项:是指重点检查项目不符合要求。

一般缺陷项:是指一般检查项目不符合要求。

不适用项:是指由于产品生产的要求和特点而出现的不适用检查的项目。

(该项目企业应当说明理由,检查组予以确认)
一般缺陷率=一般缺陷项目数/(一般检查项目总数-一般检查项目中不适用项目数)×100%
(四)评定结果: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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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及其监督检查工作,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无菌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应当按照《规范》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实施。

生产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提出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要求组织实施《规范》的检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的通知》(国药监械〔2001〕288号)和《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药监械〔2002〕472号)同时废止。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仍按现有规定进行,企业也可自愿申请《规范》检查。

三、自2011年7月1日起,生产企业申请无菌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和重新注册时,应当按要求提交经检查合格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结果通知书》,其他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按现有规定进行。

四、在本通知发布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应执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在《规范》实施后继续执行如下要求:企业生产产品的全部注、挤、吹塑件均应在本厂区内生产;重要零、组件应在本厂区10万级洁净区内生产(自制或外购的产品单包装袋在30万级洁净区内生产),其中与药(血)液直接接触的零、组件和保护套的生产、末道清洗、装配、初包装等工序,必须在本厂区同一建筑体的10万级洁净区内进行。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doc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doc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第二类和第三类无菌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本实施细则中的无菌医疗器械包括通过最终灭菌的方法或通过无菌加工技术使产品无任何存活微生物的医疗器械。

第三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并保持其有效性。

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实施风险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生产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组织策划并确定产品实现过程,确保满足顾客要求;(三)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四)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并保持记录;(五)指定专人和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确保相应法律法规在生产企业内部贯彻和执行。

第六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三章资源管理第七条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的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八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技术和法规等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并维护产品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监视和测量装置、仓储场地等基础设施以及工作环境。

生产环境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若工作环境条件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对工作环境条件要求的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或作业指导书,以监视和控制工作环境条件。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1.前言1.1 文档的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引用文件1.4 术语与定义2.质量管理体系2.1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2.2 质量目标2.3 质量责任2.4 质量管理组织2.5 质量管理文件体系3.设备和设施管理3.1 设备和设施计划管理3.2 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和维护3.3 设备和设施的校准和验证3.4 设备和设施的备份和修复4.原材料管理4.1 原材料的采购和验收4.2 原材料的存储和保护4.3 原材料的索证查证4.4 原材料的贮存条件5.生产过程管理5.1 生产计划和调度5.2 生产环境管理5.3 生产操作规程5.4 生产记录管理5.5 废弃物处理6.产品质量控制6.1 产品质量控制的策略6.2 产品质量控制的方法6.3 合格品的定义和判定6.4 不合格品的处理和追溯6.5 产品退回和召回制度7.验证和验证7.1 设计验证和验证7.2 制造工艺验证和验证7.3 清洁、灭菌过程验证和验证7.4 装配和包装过程验证和验证8.管理评审和持续改进8.1 管理评审8.2 不合格品的分析和改进8.3 内部审核8.4 管理评审的输入和输出附件:附件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附件2:设备和设施备份和修复记录附件3:原材料索证查证记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质量管理体系: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建立、实施和维护的一套包括组织结构、职责、程序、流程及资源等的管理体系,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和法规要求。

2.设备和设施计划管理: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设备和设施的规划、采购、验收、使用、维护和更新等管理活动。

3.原材料的采购和验收: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原材料的选择、采购和验收等活动,以确保原材料符合质量要求。

4.生产环境管理: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生产环境的规划、构建、维护、清洁和控制等管理活动。

5.产品质量控制的方法:包括抽样检验、全过程控制、验证和验证等方法,用于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和法规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试行)》检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检查工作,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分类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检查员库及其管理工作,负责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检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认证管理中心)受局委托,承担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检查工作。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第二类和除认证管理中心承担的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之外的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检查工作,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检查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工作,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资料审查第四条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组织自查,符合要求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检查的申请。

第五条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检查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检查申请表》(附表1),同时附申请表电子文本;(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四)生产企业负责人、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复印件;(五)申请检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复印件(如有)、拟注册产品标准;(六)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生产区域分布图;(七)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八)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应当提供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的生产环境检测报告。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篇一:《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第二类和第三类无菌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本实施细则中的无菌医疗器械包括通过最终灭菌的方法或通过无菌加工技术使产品无任何存活微生物的医疗器械。

第三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并保持其有效性。

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实施风险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生产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组织策划并确定产品实现过程,确保满足顾客要求;(三)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四)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并保持记录;(五)指定专人和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确保相应法律法规在生产企业内部贯彻和执行。

第六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三章资源管理第七条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的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八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技术和法规等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并维护产品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监视和测量装置、仓储场地等基础设施以及工作环境。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第二类和第三类无菌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本实施细则中的无菌医疗器械包括通过最终灭菌的方法或通过无菌加工技术使产品无任何存活微生物的医疗器械。

第三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并保持其有效性。

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实施风险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生产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组织策划并确定产品实现过程,确保满足顾客要求;(三)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四)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并保持记录;(五)指定专人和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确保相应法律法规在生产企业内部贯彻和执行。

第六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三章资源管理第七条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的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八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技术和法规等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并维护产品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监视和测量装置、仓储场地等基础设施以及工作环境。

生产环境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若工作环境条件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对工作环境条件要求的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或作业指导书,以监视和控制工作环境条件。

国食药监械[2009]835号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国食药监械[2009]835号

国食药监械[2009]835号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国食药监械[2009]835号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5号2009年12月16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及其监督检查工作,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无菌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应当按照《规范》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实施。

生产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提出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要求组织实施《规范》的检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的通知》(国药监械〔2001〕288号)和《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药监械〔2002〕472号)同时废止。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仍按现有规定进行,企业也可自愿申请《规范》检查。

三、自2011年7月1日起,生产企业申请无菌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和重新注册时,应当按要求提交经检查合格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结果通知书》,其他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按现有规定进行。

四、在本通知发布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应执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在《规范》实施后继续执行如下要求:企业生产产品的全部注、挤、吹塑件均应在本厂区内生产;重要零、组件应在本厂区10万级洁净区内生产(自制或外购的产品单包装袋在30万级洁净区内生产),其中与药(血)液直接接触的零、组件和保护套的生产、末道清洗、装配、初包装等工序,必须在本厂区同一建筑体的10万级洁净区内进行。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评定标准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评定标准

附件1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为了规范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工作,统一检查要求,制定本评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无特殊规定的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的现场检查。

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及其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医疗器械,其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按照相应实施细则及检查评定标准进行。

一、检查项目二、检查评定方法(一)本标准检查项目共179项,其中重点检查项目(条款前加“*”)27项,一般检查项目152项。

(二)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对不符合事实做出描述,如实记录。

其中:严重缺陷项:是指重点检查项目不符合要求。

一般缺陷项:是指一般检查项目不符合要求。

不适用项:指由于产品生产的要求和特点而出现的不适用检查的项目。

(该项目企业应当说明理由,检查组予以确认)一般缺陷率=一般缺陷项目数/(一般检查项目总数-一般检查项目中不适用项目数)×100%。

(三)现场检查中发现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或风险较高的,视为严重缺陷。

(四)结果评定:附件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评定标准》编制说明一、制定目的自2011年1月1日,《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及无菌、植入类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等配套规范性文件实施以来,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产品的安全有效得到了保障。

为进一步推进《规范》实施工作,指导和规范各地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根据《规范》实施总体规划,我司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检查评定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无特殊规定的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的现场检查。

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及其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医疗器械,其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按照相应实施细则及检查评定标准进行。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引言医疗器械的生产质量管理对于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有效治疗至关重要。

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严格的质量管理措施是确保产品无菌性的关键。

本文档旨在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以指导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遵循严格的质量管理要求,确保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定义1. 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监测或缓解疾病的器械、设备、仪器、器具或相关物品。

2. 无菌医疗器械:指在生产、包装和储存过程中保持无菌状态的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要求1. 生产设施与环境1.1 生产设施的设计应满足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要求,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

1.2 生产现场应严格控制环境,包括空气洁净度、温湿度、压力等参数的监测和控制。

1.3 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定期进行校验和保养。

2. 人员管理2.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并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员工。

2.2 所有员工应定期接受有关无菌生产的培训和教育,掌握相应的操作规程和质量管理要求。

2.3 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无菌操作规程,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和严密性。

3. 原材料管理3.1 原材料的采购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3.2 原材料的收货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应及时退换。

4. 生产工艺控制4.1 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工艺控制制度,并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生产。

4.2 生产过程中应定期对各项工艺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确保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4.3 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灭菌和无菌包装的要求,确保产品的无菌性。

5. 质量检验与验证5.1 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应建立质量检验制度,并购置适合的检验设备和工具。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检查评定标准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检查评定标准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检查评定标准(试行)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规范对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工作,统一检查要求,制定本评定标准。

一、检查评定方法
(一)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须根据申请检查的范围,按照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确定相应的检查范围和内容。

(二)无菌医疗器械检查项目共253项,其中重点检查项目(条款前加“*”)31项,一般检查项目2 22项。

(三)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对不符合事实做出描述,如实记录。

其中:
严重缺陷项:是指重点检查项目不符合要求。

一般缺陷项:是指一般检查项目不符合要求。

不适用项:是指由于产品生产的要求和特点而出现的不适用检查的项目。

(该项目企业应当说明理由,检查组予以确认)
一般缺陷率=一般缺陷项目数/(一般检查项目总数-一般检查项目中不适用项目数)×100%。

(四)结果评定:
二、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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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无菌医疗器械检查评定标准(试行)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规范对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工作,统一检查要求,制定本评定标准。

一、检查评定方法
(一)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须根据申请检查的范围,按照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确定相应的检查范围和内容。

(二)无菌医疗器械检查项目共254项,其中重点检查项目(条款前加“*”)31项,一般检查项目223项。

(三)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对不符合事实做出描述,如实记录。

其中:
严重缺陷项:是指重点检查项目不符合要求。

一般缺陷项:是指一般检查项目不符合要求。

不适用项:是指由于产品生产的要求和特点而出现的不适用检查的项目。

(该项目企业应当说明理由,检查组予以确认)
一般缺陷率=一般缺陷项目数/(一般检查项目总数-一般检查项目中不适用项目数)×100%。

(四)结果评定:
二、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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