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等费用支付主体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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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费支付的说明范文

招标代理费支付的说明范文

招标代理费支付说明一、引言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为招标人提供专业的招标服务,确保招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为了规范招标代理费的支付行为,保障各方利益,本文将对招标代理费的支付进行详细说明。

二、招标代理费的定义与构成招标代理费是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活动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费用。

招标代理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招标文件编制费: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人的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所需的费用。

2. 招标公告发布费: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所需的费用。

3. 评标费用:包括评标专家的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4. 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人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如咨询、协助等。

三、招标代理费的支付原则招标代理费的支付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同约定原则:招标代理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

2. 公平合理原则:招标代理费的支付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3. 及时支付原则:招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支付招标代理费。

四、招标代理费的支付方式招标代理费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一次性支付: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2. 分期支付:根据招标活动的进度,招标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时间节点,分期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3. 结算支付: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结算单据,支付剩余的招标代理费。

五、招标代理费支付的注意事项在支付招标代理费时,招标人应注意以下事项:1. 核对合同条款:在支付前,招标人应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确保支付的金额、时间、方式等符合合同约定。

2. 保留支付凭证:招标人在支付后,应妥善保管支付凭证,以备后续查验和结算之用。

3. 及时沟通:如遇到支付问题或纠纷,招标人应及时与招标代理机构沟通,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六、结论招标代理费是招标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体现了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价值和服务水平。

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原则及计算办法详细解析

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原则及计算办法详细解析

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原则及计算办法详细解析综合的来说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原则是:1、计算办法是:差额定率累进法。

2、计算基础是:招标总投资或,各中标单位中标额合计投资。

3、双方在此基础上可以协商:上下浮动不超过20%。

4、如果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代理费由各中标单位支付,则应该按照中标比例分摊。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主要的依据是三个文件: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本通知内容主要是将1980号文中的“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进行了调整,调整为“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本通知涉及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条款为:“四、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

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中标金额在: 5—10亿元的为0.035%;10—50亿元的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

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

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提升制约因素及措施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提升制约因素及措施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提升制约因素及措施摘要:结合新时期招投标代理机构高质量服务诉求,梳理了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质量提升制约因素指标体系,并综合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对制约因素指标进行了归类,针对性提出了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提升建议措施,以期为招投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提升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质量;制约因素1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提升制约因素1.1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存在违规现象由招标代理市场整体发展情况来看,招标代理费用整体偏低的问题始终存在,由此可见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存在不合理现象。

由于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不顾建设工程质量,仅为自身争取委托业务而不惜降低代理服务费用,更有甚者,少数招标代理机构甚至取消服务费用,此外也存在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将部分服务费用让渡给中标单位。

种种违规现象无形中使建设工程招标市场陷入不良竞争状态,对市场发展极为不利。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招标代理费用无原则降低与让渡易使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隐患,对后续入住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1.2招标代理委托随意性大,缺乏专业性依据现行的招标相关法律文件,招标人需在招标过程中根据项目类型和项目规模,主观地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委托招标。

如果招标人委托随意性大,缺乏一定的专业性,无法选择符合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将会严重影响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

1.3招标文件过于模板化,与实际项目不符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贪图便利,导致招标文件模板化,与实际项目不符,影响了招标代理服务的质量。

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工程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施工风险费用等预算不足,不能合理编制招标文件,导致项目实施风险加大。

二是合同条款与工程实况差距较大,导致实际工程施工与合同规定不符,引发纠纷。

同时,由于代理机构对实际工程项目缺乏了解,与工程项目代理人员之间的沟通交流不畅,也容易导致招投标双方对工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缺乏预见性。

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提升措施2.1严查违规现象,构建市场秩序对代理机构服务流程加以严查是提升其服务质量的最有效途径之一,严查违规现象不仅能有效阻止招标代理机构长期存在的收费乱象,也能为招标代理机构规范市场秩序。

工程招标代理附带相关造价咨询服务及收费问题探讨

工程招标代理附带相关造价咨询服务及收费问题探讨

信息来源:中国招投标协会2010-11-11本文拟针对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工程招标代理附带相关造价咨询服务及收费存在的争议,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文件(1980号文件)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入手,对招标代理附带相关咨询服务类项目应如何收费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个人的理解和立法建议。

本文所称工程招标代理附带相关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在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工程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同时提供项目所需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编制服务的情形。

针对此类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如何收取费用目前存在很大争议。

根据国家发改委2002年颁布实施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件)中有关招标文件包括“标底”编制及参考收费标准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通常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按照19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取费,不仅如此,有的除要求附加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或标底)工作量外,甚至还强制招标代理机构超法定浮动范围降价,这种做法已经非常普遍。

对此,招标代理机构虽然深感困惑并提出了普遍质疑,但考虑到市场竞争的激烈,只能承受或被动放弃。

目前,此类项目在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凸显的矛盾已日趋激烈,如果得不到合理解决,招标代理市场势必会出现恶性瓶颈:规模大、实力强的招标代理机构考虑到成本问题无法接受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勉强承接但无法全部投入比较强的专业力量;而能承受低成本压力的规模小、实力较弱的招标代理机构又没有能力承接,或者承接后没有专业力量投入只能再低价分包出去,这就无法保证清单及控制价的编制质量,最终结果可能直接影响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质量,不利于工程建设合同的切实履行,完全有悖于招标代理行业的正常发展方向。

笔者认为,在当前背景条件下,对1980号文件的规定如何正确理解、招标代理服务工作范围如何清晰定位以及如果整体委托应如何收取费用等问题进行专门的分析和探讨,尤显必要。

建设工程项目中工程招标代理问题分析

建设工程项目中工程招标代理问题分析

探讨建设工程项目中工程招标代理问题分析摘要:经笔者多年工作经验,本文对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招标代理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与思考,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工程招标;招标代理;建设工程一、招标阶段通常存在的问题1.招标准备阶段的资格预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一般对投标人资格有两种审查方法: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主要通过审查投标人的资质、类似项目工作资历、企业的经济财务状况等,衡量投标人是否具有相应投标能力,尽量避免投标申请人鱼目混珠,从而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入围投标人的评审作为整个招投标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以后的竞标报价、评标以及工程施工质量等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资格预审存在的问题集中在下面几个方面:(1)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不规范。

通常是未按照法规要求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条件,或者是对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以达到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评审过程中暗箱操作、实现“先定后招”和限制投标人数量的目的。

(2)对合格条件标准的设置不合理。

在确定合格条件标准时常出现“对号入座”,设置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的过高门槛等现象。

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相当多的地方,制定限制条件,提出苛刻要求,堵卡外来企业。

如有的地方要求投标单位作出承诺,中标后必须划出部分标段分包给特定的施工企业,否则不予中标;有的要求高资质的施工单位与一些低资质的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

(3)资格预审评审人员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导致针对资格预审申请书的评审流于形式。

对于某些掌管项目审批权力的个人而言,因公徇私,体现长官意志,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腐败的滋生。

(4)有些不能满足资格预审审查要求的投标报名单位通过非法操作以期侥幸通过资格审查。

2.招投标中的不规范行为(1)某些招标人行为不规范。

制定不平等合同,盲目压价是目前招标中最严重的一种违背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另一方面,主要表现为规避招标、串通招标、泄露标的、弄虚作假,甚至存在由投标人将一份工程报价调成一份标的和若干投标书的现象,搞“明招暗定”,肢解发包工程、强迫中标人签订“阴阳合同”,以及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等。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收费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收费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收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是指由专门的代理机构或个人代理业务,帮助施工单位进行招标工作的专业服务。

在建设工程领域,招标代理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协助施工单位选择合适的承包商、监督招标流程,提高工程质量,降低招标风险。

对于施工单位而言,选择一个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或个人,能有效减少人力、时间和经济成本。

因此,施工单位对于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问题,一直是业内关注的焦点。

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标准因地区、业务范围、项目规模等条件而异。

通常情况下,招标代理服务费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 固定收费即招标代理机构或个人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按照项目总价或特定费率收取固定的服务费用。

这种方式常见于规模较大、工程复杂的项目,比如大型工业园区、高速公路、高层建筑等。

由于这类项目的招标工作量较大,服务费用也相对较高。

2. 按照项目阶段收费在招标代理服务中,通常分为前期咨询、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工作协助、投标文件评审等多个阶段。

招标代理机构或个人可根据项目进度,按照不同的阶段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规模较小、工程简单的项目,比如市政道路、小区改造等。

3. 成功佣金此种方式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或个人与施工单位签订协议,只有在项目最终选定承包商后,才收取服务费用。

这种方式的优势是对施工单位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减少了施工单位在前期的负担。

同时也能激励招标代理机构或个人积极推动项目的招标工作。

不同的收费方式各有利弊,施工单位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或个人时,需要综合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收费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该是根据行业规范和市场价格,经过协商确定的。

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避免因为费用问题引发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标准应该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服务流程等内容。

同时,应该注明施工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或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防范风险,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招投标有关问题的说明(一)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招投标有关问题的说明(一)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说明(一)(2008年5月30日深圳市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处招标投标指引第17期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2008年5月8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近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针对该文件的部分条款提出咨询,要求做出相关解释。

现就部分较为普遍和集中的问题,根据规定的起草本意,说明如下:一、关于“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判定问题《规定》第二条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园林绿化等工程中,属于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适用本规定”。

其中“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一)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累计≥50%,(二)最大股东是国有或集体性质(不同国有股东间不得累加)。

相反,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是否招标发包,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在判断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是否累计超过50%时,具体操作是将投资人工商登记资料中显示的外商或者私人股权,逐层按比例加权累计,按累计值是否超过50%(>50%)来判定。

在判定国有资金投资是否占主导地位时,首先根据投资人工商登记资料,找出占主导地位的股东,即投资比例最大的股东(不同股东间不得累加)。

然后,根据该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判断其是否属于非国有成分。

如仍难以界定,再找出下一层占主导地位的股东,循环往复,直至最后明确定性。

如果最终定性的占投资比例最大的股东属于私人或外商性质,则认为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

在此,对公众股、工会股性质的判定也做一说明: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性质的界定原则上以工商登记证明为准,工商登记证明显示个人持股的视为私人成分,外资企业持股的视为外资成分,但有两种情形要特别说明:第一:上市公司的公众股由于股权分散且易变动,故公众股按高度分散的私人股权论处。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十月十五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住建部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范本

住建部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范本

住建部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范本以下是住建部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的一个范本: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签订日期:【签订日期】鉴于甲方拟承担由住建部委托的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甲乙双方在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确保招标代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服务内容乙方将按照住建部的委托,负责甲方拟承担的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准备招标文件,包括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资料;2. 对招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3. 协助组织招标工作,包括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等;4. 为甲方提供与招标代理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5. 其他住建部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

第三条合作期限本合同的合作期限为【合作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报酬及支付方式1. 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招标代理费用,具体金额为【招标代理费用】;2. 乙方有权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发票,甲方应按时支付;3. 招标代理费用的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

第五条保密条款1. 乙方应对甲方的招标代理工作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2.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资料和文档,防止泄露、遗失或损毁;3. 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归还甲方的资料和文档,不得留存任何副本或复制品。

第六条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招标代理费用,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2.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 一方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相关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第八条合同变更和解除任何一方有权在提前【提前解约期限】书面通知对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管理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单位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

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管理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单位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

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管理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单位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的工程项目投资不断增多,工程项目建设对国家财政资金的需求量日益增大,且部分工程项目造价控制不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行为多有发生,财政负担日益加重。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监管,节约国家财政资金,加强工程项目造价管理控制,堵塞各种管理漏洞,纠正工程领域不正之风,对于净化社会风气、节约国家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意义十分重大。

本文就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管理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单位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展开探讨。

关键词:工程项目造价;设计变更;参建单位;财政资金引言工程项目建设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固定资产投资水平不断增长,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在不断扩大。

某县经过多年的建设发展,从县城到乡镇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仅为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了积极作用,同时也改变了偏远少数民族地区的整体面貌,使得全县人民享受到了经济发展的成果,为带动某县旅游产业的升级发展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但工程项目建设中各参建责任主体方责任不明确不具体,不履职或乱履职,由此造成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混乱,项目严重超概算问题普遍存在。

1建设项目造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1勘察单位的勘察报告数据不准确、严重失实。

由于勘察单位在具体开展工作时(个别单位出借资质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承揽业务),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实地钻孔作业,勘探点选取过少或造假勘探点数据,造成报告中数据严重失实,无法做为设计的依据与指导施工。

如某某乡政府公租房勘察报告建议以碎石粘土为持力层,承载力为180KPa,持力层以上土方深度1~2米;某某廉租房工程勘察报告建议以强风化板岩为持力层,承载力为250KPa,持力层以上土方深度0.5~2.5米。

而进入基础开挖施工后,实际的持力层以上土方深度远远超过勘察报告所表明的深度,这就势必导致基础要进行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和拖延工期。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结算支付的通知 厦建筑〔2020〕38号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结算支付的通知 厦建筑〔2020〕38号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结算支付的通知厦建筑〔2020〕38号各相关单位: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建协〔2019〕14号),为指导和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费用结算支付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审核依据及办法(一)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为该项目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结算审核的责任主体单位,对结算审核相关事项负责,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支付。

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按代建合同履行职责。

(二)送审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费用总额未超过批复概算中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总额的,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自行审核或自行委托第三方审核后支付。

(三)送审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费用总额超过批复概算中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总额,建设单位经报请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在概算批复工程其他费总额内调剂使用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可自行审核或自行委托第三方审核后支付。

二、送审资料(一)送审资料须真实、有效、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送审资料:《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概算批复文件等。

(三)造价咨询服务费送审资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控制价告知单、中标通知书、结算审核定案表、概算批复文件等。

(四)专家评审费等属于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范围的,建设单位应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该费用实际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供评标专家劳务费、住宿费(若有)、长途交通费(若有)等相应凭证或发票复印件依据,实报实销。

(五)其他有关资料等。

三、服务费用审核与支付(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及时支付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并在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合同中明确服务费用标准、支付时间及支付额度。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的思考招投标问题整改措施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的思考招投标问题整改措施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的思考招投标问题整改措施科技信息○建筑与工程○SCIENCE&TECHNOLOGYINFORMATION2008年第27期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的思考任艳华郭五中王明利(修武县房产局河南修武454350)【摘要】国家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规范相关规章制度,逐步形成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有效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对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惩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起到了重要用。

但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下面,笔者就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思考自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国家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规范相关规章制度,逐步形成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有效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对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惩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起到了重要用。

但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下面,笔者就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招投标行为不规范。

主要是建设单位在实行招标或者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采取各种方式违规干预、弄虚作假,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同时在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时,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强势地位,压低造价,把“阴阳合同”作为中标的一个先决条件,干预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侵害承包单位利益,造成建设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造价咨询机构串通一气,弄虚作假。

(二)招投标运作有待完善。

有的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招投标的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导致标底不准确,还存在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现象,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

同时,因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1.招标人建设工程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常为该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即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招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起主导作用。

在我国,随着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投资主体已由过去单一的政府投资发展为国家、集体、个人多元化投资。

与投资主体多元化相适应,建设工程招标人也多种多样,出现了多样化趋势,包括各类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国企业及企业的分支机构等。

下面将与招标人有关的知识做一简单介绍。

(1)建设工程招标人的招标资质。

建设工程招标人的招标资质又称招标资格,是指建设工程招标人能够自己组织招标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素质。

由于招标人自己组织招标是通过其设立的招标组织进行的,因此招标人的招标资质实质上就是招标人设立的招标组织的资质。

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有下面几点:1)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从条件要求来看,主要指招标人必须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必须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预算、财务和工程式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招标的经验;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规章。

凡符合上述要求的,招标人应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招标。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可以通过申报备案制度审查招标人是否符合条件。

招标人不具备上述1)~5)项条件的,不得自行组织招标,只能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代理组织招标。

对建设工程招标人招标资质的管理,目前国家只是通过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进行监督和管理,没有具体的等级划分和资质认定标准,随着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对招标人进行资质认定和管理的办法。

(2)建设工程招标人的权利。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影响因素及优化对策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影响因素及优化对策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影响因素及优化对策摘要:新时期,建设工程行业高速发展,同时,也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招标代理需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才能满足行业发展需求。

实际上,在现阶段的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存在许多的影响和制约因素,导致服务质量不高,不仅不利于工程招投标的顺利实施,同时,对建设工程行业的整体性发展也会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对这些影响因素进行针对性的分析研究,并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进一步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

本文对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并且提出了几点解决策略。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影响因素引言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要想实现长远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是重中之重,也是招标事业的关键组成,不仅能够促进建筑行业的稳定发展,也能够推动招标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由此可见,服务质量是招标事业发展的核心所在,只有将制约质量提升的因素有效分析出来,提出有效的对策,才能够全面提升招标代理的服务水平。

下文对此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的主要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在当前的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发挥出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一般接受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委托对招标项目进行全过程代理,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招标方案拟定、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等在内总计二十几项服务内容。

当然,招标人也可以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只负责部分内容,例如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等。

所以招标单位(建设单位、部分总承包单位)是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对象。

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凭借自身专业优势,力争为招标单位寻找到合适的总承包商。

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影响因素分析(一)招标代理人员能力因素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人员能力要求非常严格。

相较于国外,我国的招标代理事业起步较晚,发展还不成熟,且很多招标机构的前身都是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很多招标代理人也都是由预算员转岗而来,并未接受过专业的招标代理训练,这样就导致招标代理人员的整体素质较低。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十月十五日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主体研究

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主体研究

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主体研究
郭宪;代锷
【期刊名称】《项目管理技术》
【年(卷),期】2010(008)011
【摘要】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主体是业界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2002年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但实践中的"行规"变相允许招标机构向中标人收费.在中标人付费时,招标人、招标机构和中标人的法律关系可以解释为委托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转移,但可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存在一定冲突.因此,解决该问题的根本途径是通过法律修订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制定,使支付主体重新回到"谁委托谁付费"的基本逻辑上来.
【总页数】4页(P21-24)
【作者】郭宪;代锷
【作者单位】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100045;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100045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主体研究 [J], 郭宪;代锷
2.“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弊大于利 [J], 王怀栋;丁伟和;
3.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合不合理 [J], 冯君
4.浅议建设工程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性质 [J], 王亚平
5.对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的探讨 [J], 高明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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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问题的探讨

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问题的探讨

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问题的探讨摘要:本文指出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和作用,对目前招投标代理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展中的几点建议,以使招标代理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

关键词:招标;代理机构;健康发展自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以后,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和作用有了明确的界定。

《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随着近些年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力度的加大,招标代理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由于工程招标代理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市场发育不成熟,配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还不健全,招标代理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工程招标代理的负面评价逐年增多,部分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已经影响了招标代理行业的发展进程。

如何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使其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也成为行业管理部门和参与单位思考的重要问题。

作者将通过本文谈谈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借以抛砖引玉,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共同提高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水平。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和作用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性质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其从事有关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它的作用主要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为市场主体提供招标服务的专业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建筑市场中承发包交易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12年来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在提高建筑市场专业化水平、宣传、贯彻和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降低工程成本,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效益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二、目前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一)招标代理机构缺乏独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确立了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但是目前一些招标代理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之间出现了复杂的“暧昧”关系,使得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丧失了自己的社会中介组织地位,无原则地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甚至协助投标人进行围标串标,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影响了招标的质量,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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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卷第9期2018年9月Vol.6,No.9Sep. 2018招 标 与 投 标Tendering and Bidding关于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等费用支付主体的讨论刘 勇(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系,安徽 淮北 235000)收稿日期:2018-06-28基金项目: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工程名师(大师)工作室项目:刘勇名师工作室(2016msgzs065).作者简介:刘勇,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系教授、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施工技术与项目管理.·招投标代理·摘要: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费应本着“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确定支付主体。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践中,由于对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等规定理解的偏差等原因,招标人通过招标文件规定由中标人支付,这不仅损害了中标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给财务管理带来麻烦,建议对不合规的做法予以纠正。

关键词: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主体;错位;法律后果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029(2018)09-0051-03O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agency services and other costs to pay the main body of discussionLIU Yong(Department of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huaibe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 huaibei anhui 235000)Abstract :Bidding agent service fee bill of quantities and control price establishment fee should be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who entrusted payment sure pay main body In the practice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as the price for the office [2003] no. 857 and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understand the reason of deviation, the tenderer stipulated by the winning bidder to pay by the tender documents, not only damage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bid-winning enterprises and also bring financial management problems, Suggestions of irregularities has been corrected.Key words :Bidding agency service fee; The subject of payment; Dislocation; Legal consequences0 引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指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标前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该费用不包括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费,招标代理业务中如果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与招标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第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不过,为了解决原机电设备招标代理、药品招标代理服务中实行多年的由中标人支付向“谁委托谁付费”的过渡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又发布了《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办价格[2003]857号,以下简称857号文),将《办法》的第十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57号文一出,大部分招标人利用编制招标文件的权力,往往在招标文件中单方面规定本应由招标人自己支付的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等费用,全部转嫁给了中标人,即规定由中标人支付。

招标人的这种转嫁有违规之嫌,有必要对此加以讨论并进行必要的澄清。

52第 6 卷招 标 与 投 标1 招标代理服务等费用支付主体转换的原因分析1.1 招标人对857号文断章取义的误解或故意曲解现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收费依据就是上述《办法》和857号文,虽然857号文中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表述,但是857号文规定的招标代理等费用支付的基本原则仍然是“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

一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由于对857号文断章取义的理解(也许是故意曲解),认为如果通过招标文件规定费用由招标人支付,就是与投标人“另有约定”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或故意曲解。

857号文的用词是很有讲究的,“约定”一词有事先说好、共同议定、共同遵守的意思,不是单方面的规定。

众所周知,招标文件由招标人负责编制,是招标人的权力,潜在投标人无权参与招标文件的制定,更没有解释权。

对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条款,投标人只能服从,最多是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建议,如果招标人对异议或建议置之不理,投标人一般也只能遵守、不能违背,否则就是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可能会被否决。

因此,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量清单编制费等,只能理解为招标文件的规定,而不是857号文所说的约定,因为这只是招标人的单方面主张,而不是事先与相对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1.2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利益驱使通过招标文件的单方面规定把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量清单编制费转嫁给中标人支付,对招标人来说减少了费用支出,显然是有利可图的,这里不作讨论。

对招标代理机构来说也是有利的,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提供的是有偿咨询服务,应当按合同约定向招标人收取服务费用。

在拖欠工程款已成为普遍的大背景下,招标人拖欠招标服务费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而招标代理机构只有委托合同作为主张权益的制约手段,如果招标人不按合同及时支付服务费,但考虑到双方以后可能还存在合作关系,一般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很难下付诸诉讼的决心,否则就会存在经营风险。

但是,如果改由中标人支付服务费情况就不一样了,法律规定投标人投标时要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否则其投标会被否决。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要等到评标结果公示无异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甚至有的招标文件规定合同签订后)再退还或直接转为中标企业的履约保证金。

如果中标人不缴纳招标代理费,代理机构就可以以不发中标通知书作为制约手段,或者直接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招标代理服务费、清单和控制价编制费后再把剩余款退还给中标人,这样招标代理机构不仅能及时收取费用,也不会与委托单位产生纠纷。

在建筑市场竞争几近白热化的情况下,没有哪家中标企业会因不愿支付招标代理费而放弃中标的。

既然857号文有规定,招标文件也有要求,中标单位只能忍气吞声,被迫替招标人支付相关费用。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以牺牲中标人的合法权益来保证自己的利益,有违规之嫌。

2 招标代理服务等费用支付主体的法律规定上述《办法》和857号文这二份文件都明确规定了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主体,即“谁委托谁支付”。

《办法》第十条还规定“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

货物招标和服务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按照2016年7月6日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第四条的规定,招投标费属于项目建设单位的待摊投资,应“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中”。

所以,招标代理服务等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规定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指出,“按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而《办法》第三条规定“标底”编制费已包括在收费标准中。

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一些区别,招标代理机构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应予以明确,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3 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主体错位的法律后果3.1 委托合同的违约责任追究存在困难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因此招标代理机构承揽招标代理业务前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咨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只能是合同双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服务费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不会也第 9 期53刘 勇:关于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等费用支付主体的讨论不应当涉及“中标人”这个无关的第三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清单招标采用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是投标人报价的统一基础,由招标人负责编制,结算时如果工程量实际数量与清单不一致,应当按实调整,但综合单价不变。

假如招标代理服务费、清单编制费由中标人支付,在发放中标通知书时就已经支付完成,一旦咨询合同发生纠纷,比如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工程量数量偏差较大等造成施工单位索赔时,由于相关费用支付主体错位,委托人想从经济角度追究代理机构的违约责任就会变得困难。

3.2 违反国家关于涉企收费的规定一项工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和清单编制费收取的金额多少,是根据《办法》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清单编制收费标准,按照差额定率分档累计法计算出来的。

以某工程中标价6000万元为例,计算出的招标代理服务的基准费为22.55万元,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控制价)的基准费用为19.65万元,合计42.20万元,占中标价的0.7%左右,并且工程造价越低该费用所占比重越大。

《办法》还规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发改价格[2014]1573号文规定放开除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招标代理等4项服务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允许上下浮动20%,由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不过这笔费用如果招标文件规定由中标企业支付,中标企业就要用纯利润来支付,相当于企业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再降价1%左右,其实质是招标人新设立了对企业的收费项目,违背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的精神,有通过合法手段达到非法目的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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