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制度1
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_规章制度_
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对待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经民主推荐程序产生,依照本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活动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享有独立发表意见和表决的权利,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人民监督员应当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促进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检察权。
第四条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人民检察院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
县级人民检察院不具备单独设立条件的,应当由专人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
第二章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第五条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年满二十三岁;(四)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二)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第七条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第八条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
第九条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辞去职务:(一)因职务调整,出现本规定第七条情形的;(二)不愿意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
第十一条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确认单位解除其职务:(一)不再具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四、五项条件之一的;(二)出现本规定第六条情形的;(三)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四)一年内无故不参加监督活动两次以上的。
第十二条人民监督员的名额,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检察协查工作制度汇编
检察协查工作制度汇编一、前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协查工作,提高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汇编。
本汇编旨在总结和归纳近年来检察协查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为检察人员开展协查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协查工作的基本原则(一)依法进行原则。
开展协查工作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协查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协作共赢原则。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共同推进协查工作。
(三)及时高效原则。
协查工作应迅速、准确、高效地进行,确保案件办理的顺利进行。
(四)保密原则。
协查工作中涉及的案件信息、资料等应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三、协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协查接待。
接待协查的单位应做好接待工作,为来访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服务。
(二)协助查询银行资料。
协助查询单位应按照协查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银行资料。
(三)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应在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确保询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调取证据。
调取证据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五)送达法律文书。
送达法律文书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协查工作的程序和流程(一)发起协查。
发起协查的单位应向协作单位提出书面协查请求,明确协查的事项、范围、期限等。
(二)接收协查。
接收协查的单位应认真审查协查请求,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接收,并明确协查责任人。
(三)开展协查。
协查责任人应按照协查请求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协查事项的完成。
(四)反馈协查结果。
协查单位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将协查结果书面反馈给发起单位。
(五)协查归档。
协查工作完成后,协查单位应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以备后续查询和使用。
五、协查工作的保障措施(一)人员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协查人员,确保协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保障协查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物资需求。
检察院机关规章制度
检察院机关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检察院机关是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机构,其任务是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服务人民法律权益。
第二条检察院机关的设置、职能和权限、人员编制、资金使用等事项,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检察院机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宪法和法律,保障人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检察院机关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法律规定行使检察职权。
第五条检察院机关依法公开执法,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检察院机关要加强党性建设,维护政治公信力,加强廉政建设,坚决反对腐败现象。
第七条检察院机关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第八条检察院机关要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检察机关干警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检察院机关领导班子要加强对机关全体干部和职工的教育管理,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
第十条检察院机关的规章制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制定,严格执行,确保检察院机关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十一条检察院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主任检察官办公室、办公厅、综合处、刑事检察部、民事检察部、行政检察部、审查起诉部等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各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工作方案、执行细则,并向机关负责人负责。
第十三条检察院机关依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处、调研室、督察室等工作单位。
第十四条检察院机关设立院领导团队,由院长、副院长、主任检察官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机关全面工作。
第十五条检察院机关设立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加强党建和工会工作,保障检察机关干警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检察院机关设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机关干警的纪律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检察院机关设立宣传部门,负责机关宣传工作,提高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
第十八条检察院机关设立法律援助工作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检察院机关设立财政部门,负责机关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检察制度落实情况报告模板
标题:检察制度落实情况报告一、引言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检察制度的决策部署,推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高司法公信力,各级检察机关积极落实检察制度,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本报告旨在总结过去一段时间内检察制度落实的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二、检察制度落实情况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检察机关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廉洁从政教育,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2.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各级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宪法原则,依法办理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进行审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4.加强诉讼监督。
检察机关加强对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5.深化司法改革。
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
6.加强队伍建设。
检察机关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提升执法司法能力。
三、存在的问题1.个别地方和部门还存在干预司法、插手案件办理的现象,影响司法公正和独立。
2.部分检察人员法治观念不强,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仍时有发生。
3.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不够顺畅,影响检察制度的落实效果。
4.检察队伍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检察人员业务能力不足,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
四、解决措施和建议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强化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廉洁从政教育,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2.深入推进司法改革。
继续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
3.加强队伍培训和选拔任用。
加大对检察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业务能力,严格选拔任用程序,确保队伍素质。
4.完善协作配合机制。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机制,提高检察制度的落实效果。
检察制度纲要
检察制度纲要【实用版3篇】篇1 目录1.检察制度的概述2.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3.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4.检察制度的组织结构5.检察制度的职能与任务6.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篇1正文【检察制度的概述】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法律监督机构,负责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
检察制度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检察制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逐渐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确立。
我国检察制度始于清朝末年,历经北洋政府、国民政府等历史时期,最终在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检察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稳定;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保障公民权益;实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检察机关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检察制度的组织结构】我国检察制度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
中央检察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领导全国检察工作。
地方检察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盟等地方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检察制度的职能与任务】检察制度的主要职能与任务包括: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羁押;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等。
【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检察制度面临着一系列改革与发展任务。
主要包括:完善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提高检察工作的效能;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保障人权;推进检察工作信息化,提高检察工作的科技水平等。
篇2 目录一、检察制度的概述二、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三、我国检察制度的特点四、我国检察制度的功能与作用五、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篇2正文一、检察制度的概述检察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专门负责监督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一种法律制度。
检察院第一议题制度
检察院第一议题制度
检察院第一议题制度是指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将最重要的问题或关键问题作为第一议题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重大事项得到及时解决,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在具体实施中,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案件中最重要的问题,然后将该问题作为第一议题,优先研究和处理。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集中资源、精力和时间解决最核心、最重要的问题,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检察院第一议题制度的实施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优先考虑的标准:为了确定第一议题,需要设立一套具体的标准和规范,包括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关键问题等因素。
2. 加强案件分析和评估:通过案件的预审和分析,明确最重要的问题是什么,筛选出需要优先处理的核心问题。
3. 资源调配和分工协作:将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投入到处理第一议题上,加强团队合作和协调,确保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4. 随时调整优先事项: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可能需要随时对第一议题进行调整和变更,以适应实际情况。
总的来说,检察院第一议题制度有助于加强对重大问题的重视和优先处理,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民利益。
检室管理制度
检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察室管理行为,提高检察室管理效率,树立检察室良好形象,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检察室是检测和鉴定犯罪嫌疑人的场所,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其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范管理。
第三条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第四条检察室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严禁滥用职权,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检察室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检察室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涉嫌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检察室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由检察室负责人与管理人员共同商定后执行,如需修改应当征得检察室负责人同意。
第二章检察室管理职责第八条检察室负责人是检察室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全面领导检察室的管理工作,对检察室的工作效果和管理情况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检察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管理制度,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检察室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检察室管理人员应当对下属人员的行为和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检察室的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检察室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下属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检察室的管理质量。
第十二条检察室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督部门对检察室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及时整改存在的管理问题。
第三章检察室管理程序第十三条检察室管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接待犯罪嫌疑人。
接待人员应当礼貌热情,按照规定程序接待犯罪嫌疑人,确保其合法权益。
(二)登记鉴定信息。
接待人员应当及时登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鉴定手续。
(三)鉴定检查工作。
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鉴定检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四)出具鉴定结论。
中国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中国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检察制度也在不断和完善,以适应国家法治建设的需要。
以下是对中国检察制度与完善的论述,共计1200字以上。
中国检察制度的与完善是一个持续且逐步推进的过程。
首先,我国对检察制度进行的目标是建设一个法治化、人性化、职业化的检察机关,以提高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在检察制度中不断加强司法独立,规范检察权力行使,加强对检察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以及增加对检察工作的公开程度。
首先,以加强司法独立为核心的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过去,我国的检察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行政干预,导致司法独立的缺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独立地位和职责,强调检察人员的独立思考和独立行使检察权力。
并且,在实际操作中,我国也加强了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特别是加强对检察人员的监督,以确保他们行使权力的公正和透明。
其次,我国对检察机关权力行使进行规范,以提高司法公正。
过去,一些检察机关可能会滥用职权,对一些案件作出不公正的判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在法律中明确了检察机关行使权力的程序和原则,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并且加强了对检察人员权力行使的监督机制。
此外,我国还鼓励检察机关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案件调查和审查,以确保依法办案,杜绝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我国通过加强对检察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过去,检察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这不利于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司法公正。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培训标准和规定,要求检察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监督检察人员的工作情况和行为,确保他们依法行事,并且受到法律的惩罚,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
最后,我国加强了对检察工作的公开,以增加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
过去,一些检察工作可能会缺乏公开性,导致司法秘密和不公正。
检察制度
• 抗诉权
•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 抗诉。
• • • •
(三)司法解释 1.单独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 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 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 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 2.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 检察机关——实体 • 检察官——实体、程序 • 检察行为——实体、程序
• 3.检察法律制度作为部门法的不确定性 • 部门法的标准(调整对象、方法) • 检察制度≠检察法
• 4.检察制度与检察法律的悖论 • 检察制度≠检察法律制度 • 检察制度(检察法律制度、检察规章制度)
• (2)检察法律制度 • 检察制度是指以宪法和法律形式确认的, 有关国家检察机关性质、任务、组织体系、 组织和活动原则等制度的总称。
• 赵晖,试论我国现行梭察制度豹进一步完 善,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 (3)法律监督制度 • 当代中国检察制度,是由中国现行宪法和 法律所确立的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国家法 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社会主义法律监督制 度。它是指在当代中国,除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外的31个省、自治 区、直辖市内统一适用的检察制度。 • 冯向辉,当代中国检察制度的设计理路及 改革历程,学术交流,2009年4月,总第 181期,第4期
一号检察建议内容和两项制度
一号检察建议内容和两项制度
一号检察建议是中国检察机关在2017年提出的一项重要倡议,建
议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发起的诉讼。
一号检察建
议提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包括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加强对环境
侵害的打击力度、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等,旨在加强对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维权力度,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二、完善涉黑涉恶案件的办案机制
涉黑涉恶案件是指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涉及恶势力犯罪行为的
案件。
一号检察建议要求完善涉黑涉恶案件的办案机制,包括加强侦查、打击和预防,提高涉黑涉恶案件检察机关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和惩治。
总之,一号检察建议是指中国检察机关针对当前法律实践中存在
的问题,提出改革和完善公益诉讼和涉黑涉恶案件专项办理机制的重
要倡议,以期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打击犯罪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检察院廉政建设制度
检察院廉政建设制度
检察院廉政建设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和完善的一系列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
该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独立、公正的内部监督机制。
检察院建立了独立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察机关干部的廉政建设工作,并开展纪律审查和监察活动。
同时,还建立了举报和投诉制度,保障举报人的权益,加强对违纪行为的查处。
2. 加强廉政教育和培训。
检察院通过举办廉政教育培训班、开展警示教育等方式,加强对检察官的廉政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廉洁意识和纪律观念。
3. 建立廉政建设考核评价制度。
检察院建立了廉政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和改进工作。
4. 推进警示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
检察院通过组织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宣传廉洁文化等方式,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5. 创新廉政建设工作机制。
检察院积极探索廉政建设工作新机制,如加强与群众的沟通联系,建立“阳光检察”平台,接受群众监督和建议,提高廉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总的来说,检察院廉政建设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推进国家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接访工作制度范本
检察接访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新时期检察信访举报工作,充分发挥接访工作的独特作用,切实保障信访人依法行使投诉的权利,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检察接访工作要坚持为民、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倾听、依法处理、及时答复,确保来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第三条检察接访工作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二、接访人员和场所第四条检察接访工作由专门的人员负责,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沟通能力和心理素质。
第五条检察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接待场所,保证接待场所的安全、舒适和便利。
三、接访程序第六条来访人员可以根据本人申诉控告或举报事项,填写《点名接待申请表》,自愿选择接待人员。
第七条接访人员应当在接访前了解来访人的诉求,做好接待准备。
第八条接访人员应当认真倾听来访人的陈述,询问相关情况,做好接访记录。
第九条接访人员对来访人提出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解答;对不属于检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告知来访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第十条接访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信访程序,对来访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审查,发现上访者提出的问题有明显错误,或歪曲事实的要当面指出,及时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
四、答复和办结第十一条接访人员应当根据来访人提出的问题,及时予以答复。
可以当场解决的,直接答复解决。
不能当场解决的,一般问题五日内答复,复杂问题一个月答复。
第十二条接访人员应当实行限时答复办结制,确保来访人的诉求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五、保密和保护第十三条接访人员对来访人的身份及所反映问题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十四条接访人员应当依法保护来访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来访人进行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或者其他侵害行为。
六、监督和考核第十五条检察机关应当对接访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接访工作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十六条检察机关应当对接访人员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检察官规章制度范本
检察官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法院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体检察官,并具有行为准则性质,检察官应严格遵守。
第三条检察官应保持中立、公正,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
第四条检察官应当维护自身形象,遵守职业操守,不得为个人私利谋取私利。
第五条检察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积极努力履职尽责。
第六条检察官应当为人民服务,严守纪律,廉洁奉公,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检察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重要机密。
第八条检察官应当保障被害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第九条检察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擅自滥用职权。
第十条检察官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实施。
第十一条检察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检察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检察官应当恪守职务操守,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职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四条检察官应当秉公执法,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五条检察官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或者他人的隐私信息。
第十六条检察官应当热爱祖国,忠诚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国家领土完整和国家利益。
第十七条检察官应当严格遵守检察院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规定。
第十八条检察官应当尊重上级领导,服从领导安排,积极为上级决策服务。
第十九条检察官应当保持头脑清醒,保持工作激情,不得厌恶工作,不得懒惰怠工。
第二章工作组织第二十条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分工。
第二十一条检察院应当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对检察官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培训制度,提升检察官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三条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检察官进行表彰奖励和惩罚处理。
第二十四条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检察官和社会公众的来信来访。
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1、试述检察制度的不同模式及对我们的启示我国检察机关经历了解放初设立、二十世纪50年代后期因“左”的思想影响受到波折、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撤销、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拨乱返正被重建、改革开放新时期勃兴的曲折发展历程,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具有同兴同衰的命运。
六十年的经验教训证明:“法律监督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 这是总结建国以来检察制度发展过程中正反两方面教训得出的结论,申言之,有以下重要启示:坚持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政体下,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并设置独立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进行监督,是建国以来检察工作实践证明了的正确选择。
建国之初,就在是否设置检察机关的问题上产生了争议,有人认为检察机关“可有可无”,当时党的创始人之一、我国检察制度的奠基人——董必武同志坚持主张检察机关决不是“可有可无”,而是非有不可。
1951年9月,董必武在政法系统各部门干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县人民代表会议成了制度,定期开会选举政府委员会,这样,是不是民主建政工作就算完了呢?还没有。
为什么?因为政府里边有许多机构还没健全起来。
拿政法部门来说,检察部门……只有六分之一左右的县建立起来。
它应该随着革命事业的发展逐步完备起来。
” 我国检察机关建立以来的历史事实证明,在人民代表大会政体下,确立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与定位是完全正确的,在这一点上必须坚持不能动摇,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
相反,企图以“三权分立”理论为依据,改行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模式是与我国的政权结构及其理论基础相违背的。
事实证明,坚持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和职能,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是完全必要的。
在我们这样一个影响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因素依然存在的国家,如果没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就难免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违反法制原则的现象,社会主义民主也就失去了法制保障,“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就是最典型的例证。
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检察工作效率,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和激励机制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检察院设立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工作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工作。
第五条人事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工作人员的招聘计划,组织实施招聘工作;(二)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政治教育;(三)负责对工作人员的考核、晋升、奖惩等工作;(四)负责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五)负责处理工作人员的辞职、辞退、退休等事宜。
第三章招聘与培训第六条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招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实行竞争上岗。
第七条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二)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三)进行笔试、面试;(四)体检和考察;(五)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六)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条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工作纪律等。
第九条在职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政治教育,提高业务能力和政治觉悟。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第十条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的内容包括:(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三)工作创新和贡献;(四)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晋升应当依据考核结果,结合工作需要和个人能力,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奖惩第十三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纪律、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奖励和处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做到奖罚分明。
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十六条检察院应当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检察院工作人员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号检察建议强制报告制度
一号检察建议强制报告制度近年来,社会矛盾日益增多,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
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一套强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防范和打击犯罪行为,成为了刻不容缓的任务。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一、强制报告制度的必要性强制报告制度是指法律规定某些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某些情况的规定。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防范和打击犯罪行为,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原因,有些单位或个人对犯罪行为采取了袖手旁观的态度,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导致犯罪行为得以继续发展,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而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二、强制报告制度的适用范围强制报告制度的适用范围应该是非常广泛的。
首先,应该包括所有的法律规定必须报告的情况,如发现刑事犯罪、涉嫌恐怖活动等。
其次,还应该包括那些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情况,如严重的交通事故、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等。
三、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方式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方式应该是非常灵活的,具体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例如,在发现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应该要求单位或个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证人和现场,收集证据,追捕犯罪嫌疑人。
在发现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下,应该要求相关企业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同时要求环保部门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四、强制报告制度的监督与保障为了保证强制报告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加强对其的监督与保障。
具体来说,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单位或个人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还应该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那些积极报告、协助打击犯罪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那些不报告或者报告不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严厉的惩罚。
五、强制报告制度的意义与价值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发现、防范和打击犯罪行为,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同时,它还可以促进社会的公正与公平,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检察制度
• ——是指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 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工作 制度的总称。
• 一、检察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一)检察制度的产生 • ——是对犯罪案件实行国家公诉的直接产物。 是对犯罪案件实行国家公诉的直接产物。 是对犯罪案件实行国家公诉的直接产物 • □□在世界历史上,对犯罪的起诉经历了三个阶段: □□在世界历史上 对犯罪的起诉经历了三个阶段: 在世界历史上, • 国家产生初期, (1)私人起诉阶段 )私人起诉阶段——国家产生初期,血亲复仇 国家产生初期 浓厚,盛行私力救济。 的遗俗 浓厚,盛行私力救济。 • (2)公共起诉阶段 )公共起诉阶段——即凡具有行为能力的人都可 即凡具有行为能力的人都可 起诉,不论案件是否与自己有利害关系。 起诉,不论案件是否与自己有利害关系。 • 社会发展使人们认识到犯罪不仅是对私人利益的侵害, 社会发展使人们认识到犯罪不仅是对私人利益的侵害, 更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所以加强了国家惩罚。 更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所以加强了国家惩罚。 • 中世纪后, (3)国家起诉阶段 )国家起诉阶段——中世纪后,为纠正公共起诉 中世纪后 制度容易造成滥告或无人起诉的弊端,实行国家起诉。 制度容易造成滥告或无人起诉的弊端,实行国家起诉。 • (现代检察制度的雏形) 现代检察制度的雏形) 现代检察制度的雏形
• ——此外,在司法之外,检察官的职权也享有很 此外,在司法之外, 此外 如监督与检查的权力; 多。如监督与检查的权力;指导与决定司法警察 的权力, 的权力,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向司法警察官员发布 命令。 命令。 • ◎◎◎德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受到法国模式的影响。 ◎◎◎德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受到法国模式的影响 德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受到法国模式的影响。 采取审检合署的方式,对应于国家司法机关, 采取审检合署的方式,对应于国家司法机关,将 检察机关设立于相应的法院。 检察机关设立于相应的法院。 • ——-检察机关依次为联邦检察院,州高级检察 检察机关依次为联邦检察院, 检察机关依次为联邦检察院 院和州检察院, 院和州检察院,初级法院的检察事务由州检察院 负责。 负责。虽然德国的检察机关受政府司法行政机的 领导,但司法部长(联邦或州) 领导,但司法部长(联邦或州)不得就具体案件 的处理发出指令, 的处理发出指令,不得侵犯检察官在各自的权限 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 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
• 美国的检察组织分为联邦和州两级。 美国的检察组织分为联邦和州两级。
• ——联邦检察机构和司法部是同一机构,联邦司法部长 联邦检察机构和司法部是同一机构, 联邦检察机构和司法部是同一机构 也就是总检察长。 也就是总检察长。总检察长领导下的联邦检察官被派往 94个联邦司法管辖区执行其职务。 个联邦司法管辖区执行其职务。 个联邦司法管辖区执行其职务 • ——联邦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以及联邦地方检察官均 联邦总检察长, 联邦总检察长 由总统任命,但应征得参议院同意,任期4年 由总统任命,但应征得参议院同意,任期 年。 • ——在州一级,除新泽西州,康涅格州,罗德岛州和特 在州一级, 在州一级 除新泽西州,康涅格州, 拉华州的检察长由州任命外, 拉华州的检察长由州任命外,其它各州的检察长均由州 议会选举产生。 议会选举产生。 • ——根据美国法律,只有在所在州取得执行律师执照, 根据美国法律, 根据美国法律 只有在所在州取得执行律师执照, 并参加任何一个州的律师协会, 并参加任何一个州的律师协会,才能被认为具备了担任 检察官的条件,检察官依法任职后, 检察官的条件,检察官依法任职后,除了按法律规定的 条款外,检察官不能被撤换或罢免。 条款外,检察官不能被撤换或罢免。
• 2、普通(英美)法系国家 、普通(英美) •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检察制度的国家之一。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检察制度的国家之一。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检察制度的国家之一 它可以追溯到15世纪 起初, 世纪。 它可以追溯到 世纪。起初,刑事案件是由公民 到法院的,没有公诉人制度。 雇用律师起诉 到法院的,没有公诉人制度。 • ——为了改变各领地在司法上自成体系,加强王 为了改变各领地在司法上自成体系, 为了改变各领地在司法上自成体系 世纪开始, 权,从13世纪开始,英王就开始派律师代他起诉。 世纪开始 英王就开始派律师代他起诉。 1461年,国王律师更名为检察长,同时设置国 年 国王律师更名为检察长, 王辩护人,1515年,国王的辩护人更名为总检 王辩护人, 年 察长,担任对破坏王室利益案件的侦查, 察长,担任对破坏王室利益案件的侦查,起诉和 听审, 职务的建立, 听审,这一 职务的建立,就标志着英国检察制 度的建立。 度的建立。 • ——但总检察长的职责只是处理比较重大的案件, 但总检察长的职责只是处理比较重大的案件, 但总检察长的职责只是处理比较重大的案件 其他的刑事案件都是由警方自己请律师来起诉, 其他的刑事案件都是由警方自己请律师来起诉, 这一做法,造到了人们的批评。 这一做法,造到了人们的批评。
••Leabharlann ○○2、支持民事案件的起诉。 、支持民事案件的起诉。
——美国联邦检察机关设有主管民事,税收,反托拉 美国联邦检察机关设有主管民事,税收, 美国联邦检察机关设有主管民事 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等方面案件的分支机构。 斯,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等方面案件的分支机构。他 们从保护国家利益出发,执行参加民事诉讼的职责。 们从保护国家利益出发,执行参加民事诉讼的职责。
• 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有: 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有:
• ○○1、刑事起诉权: 、刑事起诉权:
• 美国刑事诉讼主要实行起诉权国家垄断主义。采取检察 美国刑事诉讼主要实行起诉权国家垄断主义。 官起诉,大陪审团起诉和原告人起诉相结合的制度。 官起诉,大陪审团起诉和原告人起诉相结合的制度。 • ——根据美国法律,对谋杀,强奸,纵火,抢劫,叛国 根据美国法律, 根据美国法律 对谋杀,强奸,纵火,抢劫, 等重罪案件,必须由大陪审团提出起诉书,一般的轻罪 等重罪案件,必须由大陪审团提出起诉书, 案件,则由检察官提出告发书,向法院起诉。 案件,则由检察官提出告发书,向法院起诉。 • ——检察官直接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官直接向法院 检察官直接提起公诉的案件, 检察官直接提起公诉的案件 提出控告书。指控某人犯有刑事罪。 提出控告书。指控某人犯有刑事罪。在大陪审团起诉的 案件中,由检察官草拟起诉书, 案件中,由检察官草拟起诉书,并负责向大陪审团提供 有罪证据和就法律问题向大陪审团进行解释。 有罪证据和就法律问题向大陪审团进行解释。 • ——一旦向法院送达起诉书,以后的诉讼程序便由检察 一旦向法院送达起诉书, 一旦向法院送达起诉书 官负责。 官负责。
• ——与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不同,英国检察机构 与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不同, 与法国 具有英美法系检察机构的传统特色: 具有英美法系检察机构的传统特色: • ——分散性(没有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的检察机 分散性( 分散性 关体系,其中央不设司法部) 关体系,其中央不设司法部) • —— 1985年制定的《犯罪起诉法》将刑事侦查权与刑 年制定的《 年制定的 犯罪起诉法》 事检察权分开,由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行使。 事检察权分开,由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行使。 • 1986年,英国建立了一个以总检察长为首的国家检 年 察机构,全国被分成若干个检察区域, 察机构,全国被分成若干个检察区域,每个区域设立检 察署,与全国警察机关的设置相适应。 察署,与全国警察机关的设置相适应。独立的新型国家 检控机关,由总检察长向议会负责,实行分级设置, 检控机关,由总检察长向议会负责,实行分级设置,垂 直管理,对地方当局保持较大的独立性。 直管理,对地方当局保持较大的独立性。 • ——各地方检察长由总检察长任命,检察长的任职资格 各地方检察长由总检察长任命, 各地方检察长由总检察长任命 为至少10年以上执业律师 检察官必须是执业律师。 年以上执业律师, 为至少 年以上执业律师,检察官必须是执业律师。
• (二)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的发展
• 1、大陆法系国家 、 • ——公诉制度发端于中世纪(12世纪)的法国。当时, 公诉制度发端于中世纪( 世纪 的法国。当时, 世纪) 公诉制度发端于中世纪 法国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各封建领主、 法国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各封建领主、教会领地和城市 都设有自己的法庭。 都设有自己的法庭。国王法院只能管辖王室领地内的案 诉讼采取私诉方式。 件。诉讼采取私诉方式。 • ——为了弥补诉讼的缺陷,加强中央集权,原先仅代表 为了弥补诉讼的缺陷, 为了弥补诉讼的缺陷 加强中央集权, 国王私人处理与领主发生涉及财政、 国王私人处理与领主发生涉及财政、税务和领土方面纠 纷的“国王的律师和代理人” 纷的“国王的律师和代理人”,逐渐具有了以政府公诉 的身份。听取私人告密,进行侦查,提起诉讼, 的身份。听取私人告密,进行侦查,提起诉讼,在法庭 上支持控诉, 上支持控诉,以及抗议法庭判决并代表国王监督地方行 政当局等职能。并成为专职的国家官员。 政当局等职能。并成为专职的国家官员。 • ——至十七世纪路易十四时,将其定名为检察官,现代 至十七世纪路易十四时, 至十七世纪路易十四时 将其定名为检察官, 意义上的公诉制度由此产生。 意义上的公诉制度由此产生。
• □□美国的检察制度 □□美国的检察制度 • ——源于英属北美殖民地,在北美独立以前,英 源于英属北美殖民地,在北美独立以前, 源于英属北美殖民地 国曾派出驻美检察官,并设置总检察长的职位。 国曾派出驻美检察官,并设置总检察长的职位。 但总检察长的职责仅限于参加制作有关海盗, 但总检察长的职责仅限于参加制作有关海盗,凶 偷窃等案件的公诉书, 杀,偷窃等案件的公诉书,指控破坏宗教活动者 以及出席大陪审团调查案件的活动。 以及出席大陪审团调查案件的活动。 • ——美国独立后,由于美国和英国的律师制度同 美国独立后, 美国独立后 出一源,因此建立的检察制度, 出一源,因此建立的检察制度,与英国有相似之 处。但又受到法国的公诉人制度及荷兰的司法行 政官制的影响,所以美国的检察官( 政官制的影响,所以美国的检察官(主要是指地 方检察官)具有欧洲这三种官员的特点,然而, 方检察官)具有欧洲这三种官员的特点,然而, 他所处的地位和享有的自由裁量权, 他所处的地位和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却远远大于 任何欧洲国家的检察官。 任何欧洲国家的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