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社会保险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案例探讨
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案例探讨一、案例背景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安全而设立的制度,每个参与者都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争议和纠纷。
本文将以几个具体案例为例,探讨社会保险缴纳中常见的争议,并提出解决建议。
二、欠薪问题引发的社会保险争议在某工程公司,张先生一直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然而,在某个月份,公司因资金紧张没有及时支付员工工资。
由于无法拿到工资,张先生暂停了对社会保险的缴纳。
当事后公司重新开展业务并支付了欠薪时,张先生又开始继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但是,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却被告知由于一个月没有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退休金计算就要减少。
针对这种情况,我认为雇主有责任确保员工按时领取工资,并应该全额承担延迟支付导致的退休金计算问题。
此外,政府应加强监管,对违规拖欠工资的企业予以惩罚,保护员工权益。
三、转岗引发的社会保险争议某公司员工王女士因工作需要被调动到另一个职位,随之而来的是社保缴纳记录的变化。
新岗位对应社保缴纳基数较低,导致了她未来退休金的减少。
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提出了异议,并要求还原为之前的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和缴费基数。
然而公司以经济压力为由拒绝了她的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雇主应该提前告知员工调岗可能会带来的影响,并在员工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如果雇主一方擅自调岗导致社保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寻求法律救济。
四、养老金领取年龄引发的社会保险争议根据国家规定,正常退休年龄是60岁(男性)和55岁(女性)。
然而,在某些行业中可能有特殊规定,如地铁等特殊行业可提前退休。
某地铁公司员工李先生在60岁时申请提前领取养老金,却被告知只能在正常退休年龄到期后才能领取。
李先生认为,他的工作环境特殊,风险大,应该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
对于这种情况,我认为政府应加强对特殊行业的了解和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规定。
同时,企业也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合同履行义务,保障员工权益。
常见社会保险相关争议问题的处理
常见社会保险相关争议问题的处理1.关于应聘的离退休⼈员与聘⽤单位发⽣的争议应如何处理?对于离退休⼈员从事有报酬的⼯作后与聘⽤单位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2条的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据聘⽤合同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当职⼯到达退休年龄时,企业对其以前的错误给予⾏政处理发⽣的争议应如何处理?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疑难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47号)的规定,要求企业对已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应予办理退休⼿续,终⽌劳动关系,对其以前所犯错误未及时依法处理的,则不得予以处理,⽐如对该职⼯予以除名、辞退、开除等。
另外,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能否给予退休职⼯开除处分的复函》(劳办⼒字[1992]29号)的规定,退休⼈员不能适⽤《企业职⼯奖惩条件》,困此,⽤⼈单位不能对退休⼈员再实施各种⾏政处分和⾏政处理。
3.关于职⼯被开除、除名、辞退后⼯龄计算争议如何处理?对这种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重新参加⼯作后⼯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和《对\关于除名职⼯重新参加⼯作后⼯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的规定执⾏。
即:职⼯受开除处分的,开除前后的⼯龄不能合并计算为连续⼯龄;被除名的,除名前后的⼯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龄;被辞退的,辞退前后的⼯龄可以合并计算;被按⾃动离职处理的,其被处理前后的⼯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4.关于职⼯申请仲裁和享受失业保险两种权利的衔接问题如何处理?为了保障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申请仲裁期间的基本⽣活问题,劳动部办公厅专门就职⼯申请仲裁的权利与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如何衔接的问题作了政策规定。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发放职⼯待业救济⾦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113号)的规定,被开除、除名、辞退的参加待业保险的职⼯,\属于职⼯当事⼈既进⾏了待业登记,邻取了救济⾦,同时⼜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情况,经仲裁或审判后如撤销企业的处理决定,应由企业从决定开除、除名、辞退职⼯之⽇起计发职⼯⼯资;同时应从其⼯资中扣除已发待业救济⾦,⽽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情况,经仲裁或审判别后如维持企业的处理决定,职⼯当事⼈进⾏待业登记后,则待业保险机构应根据仲裁调解书、裁决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为职⼯当事⼈计发⾃企业决定开除、除名、辞退之⽇起的待业救济⾦;经仲裁或审判后如撤销企业的处理决定,企业应从决定开除、除名、辞退职⼯之⽇起计发职⼯⼯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为了规范我省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统一执法尺度,及时公正的处理劳资纠纷,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司法实践和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劳动争议疑难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参考意见。
一、关于案件受理的问题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争议,凡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或整体欠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者应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用人单位已参保并正常缴费,只是未给个人参保或缴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征缴基数,社会保险费缴纳金额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住房公积金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劳动者因办理退休手续或出生时间,特殊工种工龄认定及个人因报销差旅费引起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劳动者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为由,诉请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申请解决。
5、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和下岗生活费等引发的纠纷,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因用工关系产生的争议不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劳动者有权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为了便于诉讼,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一并审理。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险法是保障公民和社会团体享有基本需求的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社会保险法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保障范围有限社会保险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的范围,并给予不同群体相应的保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特定群体(如大学生、农民工等)的社会保险保障不足,他们在享受社会保险权益时面临诸多难题。
对策一: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政府应当加大对特定群体的社会保险政策支持力度,特别是大学生、农民工等弱势群体。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既要提高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也要增加社会保险的种类和功能,使得更多群体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险的权益。
问题二:保险待遇不足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参保人在参保期满后享受养老金、医疗补助等待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参保人的保险待遇不足,难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对策二:提高保险待遇水平保险机构应当提高养老金、医疗补助等待遇的水平,确保参保人在参保期满后能够享受到足够的保险待遇,真正实现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的目标。
政府应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入,确保养老金等待遇的稳定支付。
问题三:缴费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缴费义务和方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缴费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或虚报缴费基数,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受到一定影响。
对策三:完善缴费制度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用的监管,加大对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还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问题四:信息不透明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社会保险信息并不完全透明,导致参保人对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了解不清。
对策四: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政府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息的公开平台,并加强对社会保险信息的监督和管理。
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探讨
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探讨随着我国发展,社会保险制度逐渐完善,其作为国家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争议,如社保管理不善、权益受损等问题。
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保制度的公平性、延续性和可持续性,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1、影响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效果的因素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涉及到的人员众多,如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等。
这些人员所关注的利益不同,会带来不同的态度和影响因素。
1.1、劳动者的诉求劳动者主要担心的是自己的社会保障权益及相关权利和利益。
在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中,劳动者通常是主张权利的一方,需要获得对自己权利的有效维护。
1.2、用人单位的角度用人单位主要考虑的是减少相关纠纷,节省对争议解决过程的时间和费用。
如果案件无法妥善解决,用人单位将面临严重影响。
1.3、社会保险机构的角度社会保险机构的角度主要在于如何在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的同时,平衡各方利益。
他们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机构规章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纠纷在有限的时间内根本化。
2、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及其机制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争议纠纷,有效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
同时,它还可以在政策形成、统计、监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建立健全的机制应具有以下特点:2.1、立法保障建立合法可行的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是必要的一步。
国家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各方的行为。
特别是对于取证、处罚、补偿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要给予明确的规定。
2.2、多元化调解强调全方位的调解服务,包括调解机构、帮助劳动者调解的服务条款,以及在调解过程中的相关服务。
这种调解的核心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平衡各方利益,解决争议。
2.3、独立监督独立的监督体系是保证机制运行的基础。
监督机构应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监督机构的职责应该是有效监督调解过程,是调解过程公正透明。
论文:浅议劳动争议案件中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73390 保险学论文浅议劳动争议案件中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一、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的问题(一)单纯判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一定能给个人带来期待中的利益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律法规中的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以及提供劳动的相关单位都属于社会保险费缴纳的相关义务人员。
因此,如果只让用人单位对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进行有效的缴纳,不让单位员工缴纳,单位个人也不可以得到相应的所期待的那部分利益。
(二)民事诉讼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矛盾性司法的具体工作中,当事人在相关的劳动争议有关的案例中,一般仅仅是要求法院让相关的用人单位把应缴的社会保险缴纳上,但是对实际的社会保险费用进行有效的计算时非常复杂的。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养老保险的组成称之为社会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进行缴纳,一般是按照企业所聘人员在企业职工工资当中的总额所占的比例来确定的,其中医疗保险的那部分费用以及生育保险的那部分费用都是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缴纳的,由于行业不一样其工伤所具有的风险程度也不一样,所以对于工伤保险费用进行缴纳应该按照不同行业所具有的风险程度来做相关的确定。
工伤情况的发生率需要对行业所具有的费率方面的档次实施细致化。
所以实际上缴纳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金额是会随着社会经济的改变而改变的,当然国家政策发生变化,也会对其产生改变。
若是法院判令相应的用人单位为企业的职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不但要对企业不容年度所具有的职工工资的总额和因拖欠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滞纳金进行查询,还要查明相关的国家政策,同时还要进行复杂的计算,因此可操作性不强。
(三)民事判决要求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因为社会保险费用的性质比较特殊,因此,我国人民法院在进行判决中不能根据用人单位没有或者是少量的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而将其判给劳动者,法院不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上级机关,因此,任免法院只能依法办判决用人单位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纳费用的义务,在某种程度上就算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但是还是得不到及时的执行,是因为如果社会保险相关的经办单位不是这个案件里的当事人,所以他没有履行判决方面的相关义务。
厦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厦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摘要:一、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1.劳动关系的确认2.劳动合同的履行3.劳动报酬的支付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5.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6.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二、劳动关系确认疑难问题的解答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确认劳动关系?2.劳动者以其他名义在用人单位工作,如何确认劳动关系?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名为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等,如何确认劳动关系?三、劳动合同履行疑难问题的解答1.用人单位未按约定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维权?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明确的劳动合同内容,如何履行?3.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何处理?四、劳动报酬支付疑难问题的解答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如何维权?2.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劳动报酬如何支付?3.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劳动者如何维权?五、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疑难问题的解答1.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如何支付加班费?2.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如何保障?3.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规定,劳动者如何维权?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疑难问题的解答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如何维权?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否享有社会保险待遇?3.用人单位拖欠福利待遇,劳动者如何维权?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疑难问题的解答1.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如何?2.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3.劳动者如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正文:厦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为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审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判经验,对审理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解答。
一、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报酬的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应用文-社会保险争议解决途径探究
社会保险争议解决途径探究'争议解决途径探究社会制度的逐渐完善,使得劳动者的权益问题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和重视,并采取了许多方法和手段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在社会保险方面,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制度、决策等,专注于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基于劳动者、生活实际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了劳动者在社会保险赔偿时出现了争议。
1 社会保险争议的主要类型1.1 补缴争议社会保险是一个涉及较广的概念,通过对概念内部可以进行细化分类的部分进行研究,以便于广大的劳动者对社会保险的争议具体、全面的了解。
社会保险补缴争议是较为繁复而重要的,如果不能对社会保险补缴争议进行正确的解决和处理,将会对劳动者的养老和医疗方面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
造成社会保险补缴争议主要是由于单位的失误而造成的。
目前,企业内部存在因为工作失误乃至故意为之造成的失误,导致出现企业劳动者社会保险拖欠、不足等现象,劳动者在短期内不容易发现因为这些失误对自身造成的权益的影响。
补缴争议主要是在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纠纷,面对这种纠纷,劳动者需要对企业的相关单位进行社会保险补缴方面的沟通,往往是能解决社会保险补缴争议问题的。
1.2 赔偿争议社会保险的赔偿争议在一定程度上是与社会保险的补缴争议有一定的和相似性的,由于企业的相关单位在进行劳动者保险缴纳问题中的故意回避,以及履行保险事宜不够彻底而引起的。
社会保险补缴争议和社会保险赔偿争议两者之间最大的差异就是后者发生时,已经对劳动者的实际权益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例如,在企业从事相关工作的劳动者出现工伤时,就需要进行及时的医疗救治,这个时候,因为企业的相关单位没能及时或者没有完全缴纳社会保险,直接导致了劳动者社会保障的缺失。
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就会要求企业的相关单位进行赔偿,以补偿劳动者因为社会保险赔偿部分的损失。
产生社会保险赔偿争议的主要原因就是劳动者想要获得相应的补偿。
2 社会保险争议类型的主要特点2.1 行政特色浓烈目前,国内的保险行业在种类上呈多元化的趋势,在承办机构上也不相同。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险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确保社会安定的重要法律,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讨论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保障范围不全面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但对于特殊群体如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保障范围不明确或者不全面。
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制度设计不完善,对于这些特殊群体的保障需求没有得到充分考虑。
针对这一问题,应加强对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
国家可以通过设立特殊群体社会保险基金,提供财政补贴,为这些特殊群体提供适当的保障。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特殊群体的保障范围和权益,提高社会保险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缴费制度不合理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缴费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缴费制度不合理的问题。
一些企事业单位为了节省成本,选择将个人应缴部分转嫁给员工,导致员工负担加重;另一些单位则存在拖欠缴费或少缴费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针对这一问题,应加强对缴费制度的监管和管理。
加大对违法违规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拖欠缴费或少缴费的单位进行罚款和限期整改。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缴费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保险待遇标准不合理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待遇的标准,但由于不同地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有差异,导致保险待遇标准存在着不合理的问题。
一些地区或单位的保险待遇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另一些地区或单位的保险待遇标准过高,造成社保资金的浪费和滥用。
针对这一问题,应根据不同地区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险待遇标准。
可以通过建立保险待遇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及时调整保险待遇标准。
加强对保险待遇标准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公平合理性。
四、社保信息共享不畅通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保信息的共享和交换,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信息共享不畅通的问题。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为了规范我省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统一执法尺度,及时公正的处理劳资纠纷,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司法实践和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劳动争议疑难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参考意见。
一、关于案件受理的问题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争议,凡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或整体欠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者应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用人单位已参保并正常缴费,只是未给个人参保或缴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征缴基数,社会保险费缴纳金额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住房公积金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劳动者因办理退休手续或出生时间,特殊工种工龄认定及个人因报销差旅费引起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劳动者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为由,诉请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申请解决。
5、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和下岗生活费等引发的纠纷,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因用工关系产生的争议不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劳动者有权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为了便于诉讼,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一并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庭: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7月31日联合召开社会保险相关问题研讨会,与会人员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现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审判实践中参考。
此外,市高院民一庭经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协商,委托该局相关部门开发了计算农民工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机程序软件,供法官在办案时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二○○九年十一月二日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7月31日联合召开社会保险相关问题研讨会。
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研讨。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了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赔偿数额的确定可参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规定。
3、为便于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更及时准确地计算相应赔偿数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养老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合开发了计算农民工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机程序软件,供仲裁员和法官在办案时参考使用。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探讨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也日益激增,劳动争议能否合理妥善处理,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及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本文从分析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入手,探究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劳动立法体系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2-00-01随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日益增强,当前我国社会劳动保障制度尚不完善,致使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呈现激增态势。
当前劳动争议己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成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一)群体性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
纠纷类型主要集中在福利待遇、拖欠工资、克扣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开除、除名,辞退)、工伤事故赔偿等方面。
职工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普遍认为靠单个人的力量难以胜诉,主观上更愿意进行群体诉讼,以此给政府、法院施加压力,达到”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目的。
即使是一些个别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的案件,在其背后往往也隐藏着大规模、群体性的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率低。
调解率低的原因,首先是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缺乏协商解决的条件;其次,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很多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在仲裁阶段己经消化掉,导致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通常较难做调解工作;再次,群体诉讼案件所占比重较大,让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互谅互让,显然要比单个当事人的难度要大得多。
(三)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
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尚处于发育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还不完善,导致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和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极不规范,特别是劳动者的就业压力和市场供求关系又进一步加剧了劳动市场的无序状态。
北京高级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
北京⾼级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北京⾼级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仲裁与诉讼以及受理问题1、当事⼈向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当事⼈申请仲裁后⼜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2、当事⼈申请仲裁后,⽆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当事⼈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法院可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先向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4、在劳动⼈事争议仲裁程序中,证⼈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是否仍需出庭?证⼈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提供反证的除外。
5、劳动⼈事争议仲裁程序中当事⼈已经认可的相关案件事实,在诉讼程序中当事⼈⼜否认的,如何处理?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当事⼈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对当事⼈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事实的主张不予⽀持。
6、当事⼈已经签收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效,双⽅按原调解书执⾏。
7、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依法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遗漏未予处理,当事⼈起诉⾄法院的如何处理?法院应当予以审理,不得以相应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予处理。
8、劳务派遣单位与⽤⼯单位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产⽣的纠纷,仲裁委、法院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关系产⽣的纠纷,劳务派遣单位与⽤⼯单位基于《劳务派遣协议》⽽产⽣的纠纷属于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类型合同纠纷,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引发的劳动权益诉讼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引发的劳动权益诉讼案例分析社会保险缴纳问题是劳动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当雇主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可能会引发劳动权益诉讼案例。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的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
案例一:某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张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工作多年来一直按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
然而,最近张某得知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且拖欠了几个月的费用。
张某对于公司的行为感到愤怒和不满,他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张某在享受社会保险权益时遇到了困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雇主必须按时足额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某可以通过劳动权益诉讼来要求公司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社保缴纳问题导致劳动合同纠纷李某是某家外资企业的一名员工,该企业没有为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随着李某在企业工作时间的延长,他开始意识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了损害。
他与企业进行交涉,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然而,企业以各种借口拒绝满足李某的要求。
这时,李某选择通过劳动权益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的劳动权益受到了侵害,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且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雇主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李某可以通过劳动权益诉讼来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要求企业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以确保自己的权益。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引发的劳动权益诉讼案例较为常见。
在这些案例中,员工可以通过劳动权益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要求雇主履行相应的义务。
针对这一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对雇主的责任和义务有明确规定,雇主必须按时足额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同时,员工也有权要求雇主履行相关义务,并可以通过劳动权益诉讼来解决争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浙高法[2001]24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01]240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省高级民庭近段时间在嘉兴市召开了全省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就审查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
现将《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审判工作中参考。
如遇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事审判庭。
《纪要》中涉及的问题,如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快速、持续的发展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变革,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上升幅度较大。
此类案件政策性强,相关法律规定较原则,审理难度较大。
为提高审理水平,正确适用《劳动法》和相关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在嘉兴市召开了全省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
与会代表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并基本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基本问题1.劳动争议案件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答:劳动争议案件应具备的条件是:一是争议的主体必须适格,即应是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是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虽没有书面合同,但实际上存在劳动关系。
三是双方履地地了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工作,获得了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权利;同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矛盾规章制度。
四是争议的内容和事项必须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
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案例剖析
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案例剖析一、引言社会保险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福祉的基石之一,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关于社会保险缴纳的争议案例。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案例,剖析其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法,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社会保险缴纳相关规定,并引起对相关问题的思考。
二、案例一: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某工人小张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多年,但近期发现自己在参保时某些月份的社会保险金额比实际工资应达标准低很多。
他向所在企业申请核查后发现,这几个月份公司并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这种情况下,小张应针对以下问题采取相应措施:1. 第一步:与单位沟通,在清晰了解情况和问题原因后向单位提出正式书面申诉。
2. 第二步:如沟通无效,则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部门投诉,要求其进行调查,并催促单位履行缴费义务。
3. 第三步:如果投诉无果,小张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二:个人实际工资高于缴费基数小李在一家外企任职,工资待遇不错。
某天,他突然发现自己的社会保险缴纳基数远低于实际工资收入,导致其个人所得税也相应增加。
他希望解决这一问题并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
对于这种情况,小李可以考虑以下措施:1. 第一步:及时与所在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沟通,了解其为何将其社保缴纳基数设定在较低档次。
2. 第二步: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主动要求企业调整个人社保缴纳基数至符合实际收入水平。
3. 第三步:如企业未予理会或拒绝调整,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咨询相关专业机构或律师了解进一步处理方法。
四、案例三:跨省就业引发社保转移问题小王在上海工作多年,但最近决定回到家乡湖北发展。
然而,在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时遇到了困难。
他发现办理转移手续之前需要先完成上海的缴费事宜,并且无法确保缴纳记录是否被及时传输给湖北。
针对这一问题,小王可以采取以下步骤:1. 第一步:与原就业单位和新就业单位沟通,了解转移流程,并收集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厦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厦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逐年攀升。
为规范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厦门法院针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制定了本解答。
本文旨在阐述这些问题,为广大劳动者和企业提供参考。
二、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1.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基础。
在审理过程中,要准确认定劳动关系,区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要综合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控制、从属、利益分配等因素进行判断。
2.工资待遇的计算与支付工资待遇是劳动者权益的核心内容。
在审理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确保劳动者获得合法报酬。
3.加班费的计算与支付加班费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付出劳动的报酬。
要依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合理计算加班时间,确保劳动者加班权益得到保障。
4.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与支付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时获得的一种经济保障。
审理过程中,要查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确保劳动者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5.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常见问题。
要依法审查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条件,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合法权益。
6.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一种经济补偿。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确保劳动者的生活来源。
7.工伤赔偿待遇的享受与支付工伤赔偿是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后应获得的赔偿。
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确保劳动者获得合理的工伤赔偿待遇。
8.福利待遇的享受与支付福利待遇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享有的权益。
要审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福利待遇约定,保障劳动者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9.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要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
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课程背景:
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动争议的纠纷高居不下,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还没有立即转变过来,一直持有违法成本低于维权成本的意识,一直踩在法律的底线上与国家的法律相抗衡。
人口老龄化、人口负增长,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成为世界各国的难题,如何让社会保障进行持续性发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劳动关系的和谐也是国家稳定发展的基础。
课程大纲:
一、当前劳动争议的现状与特点;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于联系;
三、发达国家的劳动关系与我国劳动关系的比较;
四、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当前的争议;
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
六、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与约定条款的解析;
七、无效劳动合同的解析;
八、企业可以立即员工的情形;
九、企业经济性裁员需要注意的问题;
十、劳务派遣当前的趋势与风险防范;
十一、我国当前社会保障的状况;
十二、发达国家与我国社会保障的比较;
十三、我国社会保险法中关于退休的新特点;
十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十五、关于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的思考。
社会保险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社会保险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而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社会保险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它既可以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又可以提升员工的安全感和福利感,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
社会保险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如缺乏灵活性、复杂的管理程序以及成本过高等。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1. 缺乏灵活性社会保险制度的设立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对员工的权益进行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制度繁杂、政策僵化等原因,导致社会保险的运作缺乏灵活性。
在员工需要调动福利、待遇时,往往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审批和流程,无法及时满足员工的需求。
2. 管理程序复杂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复杂性,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进行管理和操作。
特别是对于那些规模庞大、员工数量众多的企业来说,更是需要雇佣专门的人员负责社会保险管理,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
3. 成本过高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一费用是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的。
由于国家对社会保险的要求越来越高,企业需要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也越来越高,对企业的财务造成不小的压力。
二、对策探讨1. 加强信息化建设对于社会保险制度的缺乏灵活性和管理程序复杂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来解决。
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的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将员工的社会保险信息、福利待遇等纳入系统进行管理。
员工可通过系统自行查询、调整相关信息,大大提高了社会保险的灵活性和管理效率。
2. 强化员工参与建立员工参与社会保险管理的机制,让员工更加主动参与社会保险的管理和运作。
通过加强员工对社会保险的理解和认同,提高员工的社会保险意识,从而促进员工与企业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营。
3. 推行灵活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灵活的社会保险制度,适应员工的需求。
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员工推出不同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引入个性化的福利制度,让员工更加满意。
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机制研究
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机制研究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机制已成为社会的焦点。
本文将围绕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机制进行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其概念、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借鉴国际经验提出相应的制度构建建议。
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机制是指为解决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在履行社保义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而设立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
主要包括社会保险争议预防、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环节。
这一机制旨在为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便捷、高效的争议解决途径,确保社保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程序不规范:当前,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机制在程序上存在不规范现象。
一方面,争议处理程序过于复杂,导致当事人难以掌握相关流程,无法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另一方面,部分地区社保机构处理争议案件时存在随意性和不透明度,影响公正性和效率。
时间成本高:由于现行争议处理程序繁琐,导致整个过程耗时过长,当事人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
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效率。
裁定标准不清晰:在社会保险争议处理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裁定标准,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判断争议时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
制度不完善:当前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机制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制度不完善。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导致争议处理过程中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
另一方面,现行制度缺乏对社保机构和相关人员的问责机制,难以保证争议处理的公正性和效率。
思想观念落后:部分地区和部门领导对社会保险争议处理工作重视不够,缺乏现代治理理念和公共服务精神,导致相关制度建设和执行存在偏差。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发达国家普遍注重社会保险争议处理的法制建设,通过完善法律法规确保争议处理有法可依。
例如,美国《社会保障法案》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标准,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建立多元化争议处理机制:国际上常见的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方式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
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多元化的争议处理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多种选择,有利于高效、便捷地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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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社会保险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009-03-24 09:41:00来源: 华律网作者: 麻增伟跟贴1条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开心网人人网在笔者处理的大量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到社会保险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争议的主要问题包括: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放弃社会保险或由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等。
尽管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由于对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的规定过于笼统,甚至对相关问题根本就没有规定,导致法律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法院内部的裁判尺度不一致,使许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无所适从。
笔者下面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人在处理劳动争议的实践经验,就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和总结: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3条和《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因此,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既包括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也应包括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实践中主要是,用人单位拒不按照劳动者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而是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当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行使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这里应分区间进行讨论:第一个区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取得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劳动法》并未就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劳动者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劳动法》只是在该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里的未依法提供劳动条件是否包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但笔者认为,这里的劳动条件,应当包括劳动合同约定的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35条的规定实际也印证了笔者的观点,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个区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可取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此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注:这里法律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通知义务,但并未要求劳动者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也可以口头通知用人单位,但应注意保留证据。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而且一般也是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我国法律也是作出了相应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但由于上述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什么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导致实践中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发生的纠纷,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另一种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是否受仲裁前置程序的制约,笔者下面将分开讨论:第一种情况即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实践中基本上均按劳动争议处理,而且也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各种社会保险待遇,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项目向劳动者支付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一》第1条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2条第5款,也将工伤医疗费用纳入了劳动争议的范围。
实践中各地劳动仲裁委、法院对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做法也基本上是按劳动争议处理的。
例如:1、《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企业与职工因社会保险缴纳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外,其他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应按劳动争议受理。
2、《广东高院、广东仲裁委关于适用劳动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3、《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劳动争议:(1)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降低职工工资标准,导致职工退休以后不能足额领取保险金,退休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不足部分的养老金、医疗费等引起的争议;(2)用人单位未纳入社会统筹保险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
因此,劳动者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纠纷,实践中基本上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一般不予受理。
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虽然理论上存有争议,但实践中做法基本还是比较统一的,一般是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因此,各地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认为,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司法权不应对社会保险的征缴进行处理,否则,有司法干预行政的越权嫌疑。
各地法院的实践做法:1、2004年北京高院民一庭在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总结报告中指出:根据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并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发布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整体未上“三险”,职工要求处理社会保险问题的,应告之由劳动监察部门处理,法院不予受理;职工对社会保险基数有意见要求处理的,应告之由社保中心核对,法院不予受理;其他因社会保险产生的纠纷,法院应予受理。
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三条规定:依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而未予办理,或用人单位拖欠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为此起诉的,不予受理。
因此,对劳动者要求缴纳社会保险的,仲裁委和法院一般是不予受理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05年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新时期北京市劳动争议的审判情况与对策》的报告中指出:对企业不上或拖欠三险属企业内普遍情况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对企业不上或拖欠个别职工三险的,法院应发挥司法监督的职能,对此类案件应当受理。
因此,在北京,企业整体上了社会保险,但未给个别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院是可以受理的。
三、用人单位未给个别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限于北京)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保险,其目的在于国家通过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等情形下能获得相应的物质保障,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通过社会保险将用人单位的责任转移给社会,降低用人单位的风险。
因此,缴纳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义务,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则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
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性质,使其不同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履行一般义务的行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其不应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