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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2010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审查逮捕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逮捕的条件第一条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第二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明已有查证属实的。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一)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二)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的;(五)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六)证明犯罪的证据中,对于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依法予以排除后,其余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八)虽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无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九)其他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

第四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逮捕的证明标准

逮捕的证明标准

逮捕的证明标准作者:王琰文章来源:转贴自:中国青年报点击数:54 更新时间:2005-12-29录入时间:2005-4-28 文章录入:野樵——兼论我国逮捕证明标准之重建论文摘要:逮捕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由专门的国家机关采取的强制羁押措施。

由于其执行的强制性和手段的严苛性,其适用在各国都受到严格的限制。

在众多的限制当中,对逮捕的证据证明标准的限制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通过对我国及国外部分国家逮捕的证明标准的分析、介绍,分析我国逮捕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其重建的初步构想。

关键词:逮捕证明标准证据前苏联法学家安.扬.维辛斯基说:“审判的艺术实际上只不过是利用证据的艺术罢了,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

”①其实,我们也可以这样说,刑事诉讼的艺术就是运用证据的艺术。

证据的运用贯穿于刑事诉讼过程始终,从立案到最后的判决,无不以证据来依托。

而逮捕,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严苛的强制羁押措施,其适用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除了嫌疑人的确存在逮捕的必要外,还要求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可能性达到一定的程度。

而这种判断则需要以证据为基础,来确定其是否达到了逮捕的条件要求,这就是逮捕的证明标准。

一、逮捕的特征和目的影响着证明要求逮捕是由法律指定的执法机构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针对可能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有时限羁押、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②其性质是国家以公权力为依托,按照法律程序剥夺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使其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刑事司法活动。

其最主要的特征表现在:1、手段的强制性;2、执行的即时性;3、羁押的临时性和不确定性;4、逮捕对象的确定性与终局结果的不确定性并存③;5、适用限制的严格性。

逮捕的作用主要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体来说就是:防止嫌疑人、被告人逃跑,保全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诉讼活动的干扰;预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犯罪或者可能给被害人、证人带来的威胁,保证审判的及时实现等。

逮捕证的文书格式

逮捕证的文书格式

逮捕证的文书格式逮捕证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时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其格式和内容都有着严格的规定,以确保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逮捕证通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和编号。

制作机关名称一般为“_____公安局”“_____人民检察院”等。

文书名称明确为“逮捕证”,编号则是为了便于管理和查阅。

正文是逮捕证的核心部分,包含了多项重要信息。

首先是被逮捕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等。

这些信息必须准确无误,以便确认被逮捕人的身份。

接着是被逮捕人的罪名和犯罪事实。

这一部分要简洁明了地阐述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以及相关的犯罪事实,为逮捕的合法性提供依据。

例如:“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_____涉嫌故意杀人罪。

其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因与受害人_____发生争执,持刀将其杀害。

”然后是法律依据。

这部分需要明确指出依据的法律条款,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以说明逮捕行为的法律依据。

还需写明执行逮捕的机关和执行人员的姓名。

这是为了明确责任,确保逮捕行动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尾部主要包括填发的时间、填发人签名以及加盖制作机关的公章。

填发时间要精确到年、月、日、时,以体现法律程序的严谨性。

在填写逮捕证时,有几个关键的注意事项。

一是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任何错误或遗漏都可能影响逮捕的合法性和案件的后续审理。

二是语言要规范、简练,避免使用模糊、含混或带有歧义的表述。

三是格式要规范,字迹要清晰,不得涂改。

逮捕证的制作和使用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

它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凭证,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的重要手段。

一份规范、准确的逮捕证,能够有效地防止滥用职权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逮捕需要什么条件及程序

逮捕需要什么条件及程序

逮捕需要什么条件及程序
逮捕是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进⾏逮捕的,就需要经检察机关原批准,⽽逮捕是需要满⾜⼀定条件的,那么逮捕的条件及程序是怎样的?下⾯由店铺律师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逮捕需要什么条件及程序
对于有犯罪事实的,并且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可提请逮捕,经检察机关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被告⼈,采取取保候审尚不⾜以防⽌发⽣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扰证⼈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举报⼈、控告⼈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被告⼈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九⼗三条公安机关逮捕⼈的时候,必须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即将被逮捕⼈送看守所羁押。

除⽆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四⼩时以内,通知被逮捕⼈的家属。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逮捕需要什么条件及程序”问题进⾏的解答,对于有犯罪事实的,并且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可提请逮捕,经检察机关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执⾏。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析逮捕的证明要求.doc

析逮捕的证明要求.doc

析逮捕的证明要求-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适用逮捕措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尤其是在犯罪事实方面必须达到一定的证明要求。

但是,逮捕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而且,适用逮捕措施时,侦查活动尚未结束,且往往是刚刚开始,因此适用逮捕的证明要求不宜过高。

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我国刑诉法将逮捕的证明要求规定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既是适用逮捕的首要条件,也是逮捕的证明要求。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实体事实的要求,即“有犯罪事实”;二是关于证据的要求,即“有证据证明”。

这两个方面紧密相连,共同构成逮捕的证明要求。

1.关于“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是指:(1)发生了犯罪行为;(2)有明确的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在审查逮捕中,只要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达到了上述要求,就符合逮捕证明要求中“有犯罪事实”的要求,至于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涉案内容,在适用逮捕措施时不必证明。

2.关于“有证据证明”。

“发生了犯罪行为”和“有明确的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不是凭空设想的,而必须根据已有证据依法认定,这就是逮捕的证明要求中的“有证据证明”。

“有证据证明”包括对证据的质的要求和量的要求。

具体讲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证据必须是确实的。

这是对证据的质的要求,即审查逮捕中适用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查证属实的。

(2)证据可以互相印证。

这体现了对证据的量的要求。

这种量的要求不是机械的、具体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予以掌握。

证据可以互相印证,排除了孤证的可能性。

关于“有证据证明”,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

主要观点有:(1)有人认为,有一个确实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达到逮捕的证明要求。

这种意见是不可取的。

证据必须是确实的,这是对证据的质的要求,但要保证证据质的要求,没有一定量的支持是不可能的。

没有数个证据的互相印证,很难说某一个证据是确实的。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逮捕羁押和取证规则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逮捕羁押和取证规则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逮捕羁押和取证规则在刑事诉讼中,逮捕羁押和取证是非常关键的程序环节。

逮捕羁押确保了被告人的到场,而取证则是确保案件能够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本文将重点探讨刑事诉讼程序中逮捕羁押和取证的规则。

一、逮捕羁押规则1. 逮捕的条件逮捕是指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强制带走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犯罪所涉及的罪名;(2)有基本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3)有逮捕的必要性,即被告人可能会逃跑、销毁证据或者威胁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安全。

2. 逮捕的程序逮捕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规定,主要包括:(1)逮捕的决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下达,并且必须出具书面逮捕证明;(2)被告人应该以书面形式被告知其逮捕的理由和权利,并且有权委托辩护人;(3)逮捕必须在24小时内将被告人送交审查起诉机关。

3. 羁押的规定羁押是指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一定场所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羁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案件具有一定的严重性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2)羁押是必要的,即其他强制措施不能达到预期目的。

二、取证规则1. 取证的目的取证是为了在刑事诉讼中确认案件的真实情况,以确保司法公正。

取证的主要目的是获得的证据能够足以证明或推翻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2. 取证的方式取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2)检查、检验和鉴定物品、文件等;(3)勘验犯罪现场;(4)收集、固定、提取、分析和解释物证等。

3. 取证的合法性取证必须符合合法的程序和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通常的要求包括:(1)取证行为必须由经过法定授权的机关进行;(2)取证行为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侵犯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3)取证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总结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逮捕羁押和取证规则确保了案件的正常进行和公正审判。

逮捕要件有哪些,具体内容是什么

逮捕要件有哪些,具体内容是什么

逮捕要件有哪些,具体内容是什么1.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

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3.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逮捕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般采取逮捕措施的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要经过法定程序才可以。

那么你知道逮捕的法定要件包括哪些吗?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做解答。

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这一规定要求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

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抓捕证明书

抓捕证明书
3.代理人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与抓捕行动相关的法律文件,并在必要时代表委托人参与法律诉讼。
4.代理人有权获取与抓捕行动相关的信息,并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支持。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以下条件之一满足时终止:
1.目标人被成功抓捕并通知。
4.本委托书仅供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使用,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对外公开。
六、其他约定
1.委托人和代理人应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交流案件进展情况。
2.委托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目标人的相关信息、协助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等。
3.代理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因履行本委托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七、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代理人各执一份。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抓捕证明书
第1篇
抓捕证明书
鉴于本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因故无法亲自执行对下列事项的相关行动,现依法委托下列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代理人”)代为行事,特此证明。
一、委托事项
1.代为抓捕以下犯罪嫌疑人(以下简称“目标人”):
目标人姓名:_______
目标人性别:_______
目标人年龄:_______
目标人特征:_______
六、费用与报酬
1.代理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因执行本委托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2.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代理人的报酬,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报酬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
七、附则
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代理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委托书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3.如双方就本委托书的执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逮捕的概念和条件

逮捕的概念和条件

逮捕的概念和条件逮捕是指执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涉嫌犯罪的人进行拘留和强制约束的行为。

逮捕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之一,目的是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庭受审,并确保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审判的进行。

逮捕的权利是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一项权力,但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在逮捕行为中,人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确保逮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逮捕的条件分为两类,一类是绝对条件,一类是相对条件。

绝对条件包括:1. 可靠的犯罪事实:执法机关在逮捕前必须掌握足够的可靠犯罪事实,即有确凿证据证明犯罪行为及其主体的存在。

2. 犯罪事实的处罚:执法机关必须确信,逮捕的对象的行为符合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并能够对其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3. 个人身份的识别:执法机关应对逮捕对象的身份进行准确识别,保证逮捕的对象是确实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相对条件主要包括:1. 公安机关的职权:逮捕行为必须由具有逮捕职权的公安机关进行,如公安局,国家安全机关等。

2. 逮捕证据的充分性:逮捕行为应该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证明犯罪事实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审查机关的批准:必要时,逮捕行为需要得到审查机关的批准,使其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当条件具备时,执法机关可以进行逮捕行为。

逮捕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依法进行逮捕行为,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 严格程序原则:逮捕行为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如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

3. 即时通知原则:逮捕后,执法机关应及时通知被逮捕人的权利和联系人,确保其与外界保持联系。

4. 尊重人权原则:在逮捕行为中,执法机关应尊重被逮捕人的人权,防止使用酷刑和不人道对待。

逮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人来说,意味着被限制人身自由,但也是司法程序中必要的一环,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

因此,逮捕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合法性和正当性。

同时,逮捕后的人权保护也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障,以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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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关于逮捕条件证明制度的有关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三个逮捕条件,提高逮捕案件质量,准确有力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高检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审查逮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逮捕条件证明制度,是指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公安机关提请适用逮捕措施、检察机关审查决定适用逮捕措施,除必须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必要证据外,还应当有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达到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证据和有逮捕必要性的证据及相关保障措施的制度。

逮捕条件证明制度包括依据逮捕条件全面移送证据制度、逮捕理由分析阐述制度,不捕理由说明制度,以及相应的工作质量评价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二章移送证据及逮捕理由分析阐述制度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全面收集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符合的相关证据材料、与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轻重程度相关的证据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程度相关的证据材料。

机关、团体、社会组织、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或者委托的代理人送交的有关犯罪嫌疑人犯罪前后表现的材料均应予以重视,对反映嫌疑人犯罪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事实,侦查人员应当调查核实。

其中,卷中已有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证据与上述材料证明方向一致的,可不再一一核实。

第四条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应当提供诉讼程序的有关证据材料、取证程序的有关证据材料和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的证据材料。

(具体内容见附件一)第五条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提供犯罪嫌疑人涉嫌具体罪名犯罪构成要件所要求具备的“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包括查取在案的证实有罪和证实无罪的全部证据材料。

第一条逮捕必要性说明

第一条逮捕必要性说明

加大侦捕诉协作力度避免“夹生饭”案件发生市检察院探索命案提前介入新机制本报讯在我市,一旦发生命案,公安机关要在现场解封前,通知检察机关派员介入,市检察院接到通知后及时安排检察官赶赴现场,了解案情,同步监督现场勘查,引导侦查,提出完善、固定、转换证据的意见,并参加对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

2010年4月,市检察院为进一步规范命案办理工作,加大侦捕诉协作力度,与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命案侦捕诉协作机制实施办法》,规定检察机关必须派员介入命案现场勘查,必须参加对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由以往的事后监督变为事中监督、同步监督,有效避免了命案办理中容易出现的因取证不及时、证据保全不力而造成“夹生饭”案件发生。

该办法规定,命案现场解封前,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检察机关派员介入,检察人员介入现场勘查的,应当遵守现场勘查的相关规定,对现场勘查人员、见证人的资格、勘查程序、提取物证等均实施监督引导,但不得影响公安机关的正常现场勘查,对现场勘查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机关不能立即确定是否属于命案的案件,应当在接到报案后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共同协商决定是否介入现场勘查、介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事宜。

公安机关对发生的命案,拟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要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派员介入。

检察人员介入讯问犯罪嫌疑人,由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共同派员,并应当制作《介入讯问命案犯罪嫌疑人情况表》,经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连同审查逮捕决定一并送达公安机关。

对于案情复杂的命案,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前,检察机关认为被害人及家属的陈述或者主要证人的证言不够完善,可以建议公安机关询问,检察机关可以介入。

命案侦破后,公安机关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案件情况通报会,检察机关参加人员应当针对案件证据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检察人员提前介入,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和报捕质量,2010年以来,我市发生的命案,市检察院全部派员介入命案现场勘查和对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该院均在一至五日内作出了批捕决定;截止到目前,所有提起公诉的命案,法院全部作出有罪判决。

逮捕必要性说明书范文

逮捕必要性说明书范文

逮捕必要性说明书范文逮捕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的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

但是,逮捕也是一项严肃的法律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在逮捕前,必须出具逮捕必要性说明书,以确保逮捕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本文将介绍逮捕必要性说明书的范文和相关要求。

逮捕必要性说明书的要求逮捕必要性说明书是指在逮捕前,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出具的一份书面文件,说明逮捕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逮捕必要性说明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逮捕必要性说明书应当明确犯罪嫌疑人的罪名、犯罪事实和证据。

2.逮捕必要性说明书应当说明逮捕的必要性,包括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毁灭证据、妨碍调查等情况。

3.逮捕必要性说明书应当说明逮捕的合法性,包括逮捕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逮捕的时间、地点等是否合法。

4.逮捕必要性说明书应当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出具,并经过上级机关批准。

5.逮捕必要性说明书应当在逮捕前出具,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

逮捕必要性说明书的范文逮捕必要性说明书的范文如下:逮捕必要性说明书犯罪嫌疑人:XXX性别:男年龄: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罪名:XXX犯罪事实:XXX证据: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上述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

具体原因如下:1. 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跑,影响案件的侦查和审判。

2. 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毁灭证据,影响案件的侦查和审判。

3. 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妨碍调查,影响案件的侦查和审判。

4. 逮捕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逮捕的时间、地点等合法。

5. 本逮捕必要性说明书经上级机关批准,并在逮捕前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

特此说明。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XXX年月日总结逮捕必要性说明书是逮捕前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文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逮捕必要性说明书应当明确罪名、犯罪事实和证据,说明逮捕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并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出具,并经过上级机关批准。

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逮捕的条件是什么逮捕是在⼀定期限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被告⼈的⼈⾝⾃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是强制措施钟最严厉的⼀种。

⽽逮捕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被告⼈,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尚不⾜以防⽌发⽣社会危险性。

⽽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据此,逮捕的条件有:(应当同时具备)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根据有关规定,这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了犯罪;(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实施犯罪⾏为的证据有的已查证属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断犯罪嫌疑⼈、被告⼈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不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等或⾏可能被免除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尚不⾜以防⽌发⽣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

即使犯罪嫌疑⼈、被告⼈符合其他两个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以防⽌其发⽣社会危险性时,也不应当逮捕。

根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被分⼈,如果患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婴⼉的妇⼥,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

相关法规:⼀、逮捕的概念和适⽤条件逮捕,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民法院,为了防⽌犯罪嫌疑⼈或者被告⼈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社会危险性,⽽依法暂时剥夺其⼈⾝⾃由的⼀种强制措施。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被告⼈的⼈⾝⾃由,⽽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的羁押期间⼀般要到⼈民法院判决⽣效为⽌。

正确、及时地使⽤逮捕措施,可以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有效地防⽌犯罪嫌疑⼈或者被告⼈串供、毁灭或者伪造证据、⾃杀、逃跑或继续犯罪,有助于全⾯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证实犯罪,保证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

刑事诉讼法中的逮捕与取证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的逮捕与取证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的逮捕与取证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逮捕和取证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逮捕是指依法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取证则是确保案件证据的充分、真实和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逮捕和取证的程序与规范,下面我们将详细探讨。

一、逮捕规定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规定体现了保护人权的原则,确保了正当程序的实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逮捕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必须有足够的逮捕理由。

逮捕理由是指警方根据案件的证据、线索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等因素判断,认为其有可能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者阻碍诉讼活动的行为。

这个理由必须经过严谨的调查和论证,确保没有侵犯无辜人的权益。

其次,逮捕必须符合逮捕令的要求。

逮捕令是指由审查逮捕决定的法院发出的正式文件,明确规定了逮捕的起止时间、地点、理由等信息。

警方进行逮捕必须在逮捕令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否则将被视为非法逮捕。

最后,逮捕行为必须符合逮捕方式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逮捕的方式包括口头传唤、传讯传唤和直接取保候审等等。

警方在实施逮捕时必须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确保逮捕行为的合法性。

二、取证规定刑事诉讼法对取证的规定主要是保障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取证必须符合以下几个原则:首先,取证必须遵循合法程序。

警方在取证时必须依法寻找、积极收集具有证明力的物证和相关证人证言。

同时,取证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关记录,确保取证程序的规范性和证据的完整性。

其次,取证必须符合证据链的要求。

证据链是指从刑事犯罪发生到案件审判的整个过程中,证据的来源、传递、保管等环节的完整链条。

警方在取证时必须确保证据链条的完整性,避免证据的缺失或篡改。

最后,取证必须确保证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警方在取证时必须注意使用科学技术手段对证据进行鉴定和分析,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同时,取证过程中也要避免使用非法手段或违反人权的行为,确保取证的合法性。

三、逮捕与取证的关系逮捕和取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着密切的联系。

论逮捕必要性的证明条件

论逮捕必要性的证明条件

论逮捕必要性的证明条件摘要:逮捕必要性要件是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一个法定的重要条件。

对逮捕必要性证明条件的把握,要从具有社会危险性及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这种社会危险性两方面进行考察判断。

全面正确把握逮捕必要性的证明条件,就要求以保障刑事诉讼和被害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并兼顾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平衡保障人权与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间的关系。

关键词:逮捕必要性;证明条件;社会危险性逮捕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与公民权利保障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适用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这一规定明确了逮捕必须符合的三个条件:一是逮捕的证据要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逮捕的刑罚要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逮捕的必要性要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此三者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可分割,只有在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逮捕。

其中逮捕必要性要件是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一个法定的重要条件。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逮捕的必要性可作为捕与不捕的分水岭,全面正确把握逮捕必要性的证明条件,可以更好的贯彻慎用逮捕措施的刑事政策,更好的平衡维护公民人身自由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权与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间的关系。

一、如何准确把握逮捕必要性的证明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立法原意中对逮捕必要性的规定应该是包括两个方面含义的,一是具有社会危险性,二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这种社会危险性。

(一)具有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作为适用逮捕必要性的证明条件,是指有证据证明的犯罪嫌疑人有实施危害社会、他人的行为和其他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的可能性。

批准逮捕有哪些证据条件

批准逮捕有哪些证据条件

一、批准逮捕有哪些证据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了三方面的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是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在刑事诉讼中,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于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对犯罪事实的要求也不同。

在侦查阶段考虑是否采取逮捕措施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是否应该采取逮捕措施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所以采取逮捕措施的条件只要求两个最基本的内容:发生犯罪行为——解决了适用逮捕措施的客观基础问题;是犯罪嫌疑人所为——解决了逮捕措施的适用对象问题。

至于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在适用逮捕措施时不必证明。

这里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13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这些详尽的规定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从证据的量上讲要求“充足”,否则便不符合逮捕条件。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罚这是逮捕在犯罪严重程度方面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之所以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规定为逮捕的条件之一,是根据罪刑相当原则提出的。

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逮捕的羁押期限要折抵刑期;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事诉讼中便没必要把他逮捕羁押起来。

虽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如果根据这种犯罪事实只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则仍然不能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不是肯定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如何判断是否可能判处以上刑罚,主要根据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

实践中,如果根据当时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判断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要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人民法院审判时综合考虑其他量刑因素,判处被告人徒刑以下刑罚的,不能认为是错捕。

刑事案件逮捕的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逮捕的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逮捕的证明标准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了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什么条件?一、什么情况下会被逮捕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了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即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有逮捕必要指: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二、逮捕案件的刑事证明标准审查批捕部门的干警在审查批捕案件中,要具有起诉意识,把审查的重点放在对证据的审查、分析、运用上。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用证据进行论证、分析,切实查清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注意把握好证据的证明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两个基本”的原则,刑事证明标准应坚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每个证据都要查证属实,并且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

这是整个案件符合基本证据确凿的基础和前提。

二是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证据之间的矛盾能够合理排除。

三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四是只有被告人口供(包括共犯口供一致的)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批捕。

五是全案证据必须形成体系,能够完整地证实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实现整个案件“基本事实清楚”。

六是犯罪嫌疑人不供或翻供,只要其他基本证据确凿的,应依证据批捕。

作者:盈科律师事务所周垂坤律师。

刑事案件逮捕和羁押管理办法范本

刑事案件逮捕和羁押管理办法范本

刑事案件逮捕和羁押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刑事案件逮捕和羁押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刑事案件的逮捕和羁押应当依法进行,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刑事案件逮捕和羁押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利益。

第四条被告人在刑事案件逮捕和羁押过程中,享有人格尊严和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逮捕和羁押期限应当根据案情、证据和需要进行合理确定,严禁超期羁押。

第二章逮捕程序第六条公安机关有权对刑事嫌疑人进行逮捕,但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

第七条逮捕必须经过依法批准,并向被告人出示逮捕证以及告知被告人逮捕的事由、依据和权利义务。

第八条被告人自被捕之日起即享有请律师代理的权利。

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被告人与律师进行接触和交流。

第九条对于需要逮捕的刑事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第十条对于公安机关非法逮捕的行为,被告人有权要求赔偿,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羁押管理第十一条羁押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和虐待被羁押人员。

第十二条被羁押人员享有合法的权益,包括接受律师会见、保护人身安全、保障生活卫生条件等。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羁押管理机制,加强羁押场所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被羁押人员的基本权益。

第十四条羁押期限应当根据案情、证据和需要进行审慎判断,严禁超期羁押。

第十五条被羁押人员或其代理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要求解除羁押或改变羁押形式。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监察机关、法院、检察机关等应当对刑事案件逮捕和羁押程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非法逮捕和羁押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对之前的刑事案件逮捕和羁押程序进行适用。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主管部门。

法律规定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规定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Don't think that if people talk to you a few times, they will be interesting to you. Maybe they want you to solvetheir boredom because they are bored.(页眉可删)法律规定逮捕的条件是什么导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主要有三个。

1、犯罪事实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2、可能对嫌疑人、被告人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3、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存在逮捕的必要。

一、逮捕的条件是什么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批准逮捕的权限如何划分我国法律对逮捕权限的划分,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1、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当被逮捕时,应当提请检察院批准,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2、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3、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公安机关对于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对于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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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关于逮捕条件证明制度的有关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三个逮捕条件,提高逮捕案件质量,准确有力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高检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审查逮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逮捕条件证明制度,是指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公安机关提请适用逮捕措施、检察机关审查决定适用逮捕措施,除必须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必要证据外,还应当有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达到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证据和有逮捕必要性的证据及相关保障措施的制度。

逮捕条件证明制度包括依据逮捕条件全面移送证据制度、逮捕理由分析阐述制度,不捕理由说明制度,以及相应的工作质量评价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二章移送证据及逮捕理由分析阐述制度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全面收集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符合的相关证据材料、与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轻重程度相关的证据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程度相关的证据材料。

机关、团体、社会组织、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或者委托的代理人送交的有关犯罪嫌疑人犯罪前后表现的材料均应予以重视,对反映嫌疑人犯罪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事实,侦查人员应当调查核实。

其中,卷中已有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证据与上述材料证明方向一致的,可不再一一核实。

第四条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应当提供诉讼程序的有关证据材料、取证程序的有关证据材料和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的证据材料。

(具体内容见附件一)第五条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提供犯罪嫌疑人涉嫌具体罪名犯罪构成要件所要求具备的“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包括查取在案的证实有罪和证实无罪的全部证据材料。

第六条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提供证明提请逮捕书认定的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证据材料。

主要有:1.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视听资料;2.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3.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4.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5.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辨认笔录;6.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作案工具的提取笔录、作案工具照片及辨认笔录;7.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遗留在犯罪现场、犯罪工具、犯罪对象上的指纹、足迹、血迹、体液及其他痕迹的提取、发现和提取过程的影像资料,以及上述痕迹的检验、比对、鉴定文书材料;8.在犯罪嫌疑人身边、住处和其他相关地方发现的赃款赃物及提取笔录;9.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10.其他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相关材料。

主要有:1.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视听资料;2.能够印证的被害人指认;3.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供述;4.能够相互印证或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5.能够互相印证或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同案犯供述;6.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在犯罪嫌疑人住所或其地方发现的赃款赃物;7.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

第八条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罪行危害程度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证明材料。

主要有:1.证明犯罪手段的证据材料;2.证明犯罪危害后果的证据材料;3.证明犯罪主观恶性程度的证据材料;4.证明犯罪具有应当或可以从重处罚情节的其他证据材料;5.已经查取在案的与罪重和罪轻相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第九条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提请逮捕时应当提供证明有逮捕必要的证据材料:1.未成年人犯罪或者在校学生犯罪的;2.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3.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4.犯罪后及时投案自首或有立功、主动退赃、赔偿损失等情形的;5.情节一般的过失犯罪;6.因亲友、邻里、同事之间的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情节一般的刑事犯罪或者侵害家庭成员、亲戚权益,情节一般的刑事犯罪;7.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的;8.涉嫌经济犯罪的嫌疑人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重要科研项目主要承担人的;9.涉及罪行性质虽然严重,但其本人的罪行明显较轻,具有可以从宽处理情节的。

第十条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犯罪案件,只需提供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严重犯罪事实、严重犯罪情节的证据材料,可以不另行提供证明有逮捕必要性的证据材料: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重大犯罪;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绑架、恶势力犯罪等属于重点打击范围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3.有组织、有预谋犯罪,多次作案、多种罪行犯罪,累犯、惯犯,动机卑鄙、手段残忍的犯罪,采用高科技、高智能手段犯罪;4.在监外执行、缓期执行、假释、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间实施故意犯罪;5.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制售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伪劣商品、严重坑农、害农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6.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侵害弱势群体人身财产权益、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犯罪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时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有逮捕必要性的相关证据,主要是指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的证据材料:1.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行政和刑事处罚记录的材料。

如:刑事判决书、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治安处罚决定书以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笔录中供述上述情节的,或者犯罪嫌疑人亲友、同事、邻居、同案人等知情人证言材料能够相互印证的;2.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吸毒、赌博、盗窃、诈骗恶习的证据材料,或者有与涉嫌罪行性质相关的其他违法行为证据材料;3.证明犯罪嫌疑人制造假象、伪证嫁祸于人,或者在本人所涉嫌犯罪行为的主要事实情节上作虚假供述、隐瞒同案人的重要罪行、虚构被害人重大过错等无悔罪情节的证据材料;4.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转移赃款赃物、与同案犯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的证据材料;5.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实施或者将要实施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的证据材料;6.证明犯罪嫌疑人使用收买、威胁等方法干扰证人作证,实施或者表明将要实施打击、报复被害人、证人及其亲属行为的证据材料;7.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可能迹象的证据材料;8.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妨碍本案或者其他案件侦查可能迹象的证据材料;9.证明犯罪嫌疑人曾经以自杀、自伤等方法逃避侦查,已经逃跑或者逃跑后被抓获的,或者具有自杀或者逃跑可能迹象的证据材料;10.证明犯罪嫌疑人居无定所、流窜作案、连续作案、异地作案等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证据材料;11.证明未成年或者在校学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居本地的犯罪嫌疑人家庭、学校、居住地社区不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材料;12.证明犯罪嫌疑人未患有不宜羁押的严重疾病材料。

如嫌疑人本人无严重疾病的供述;嫌疑人供述患有严重疾病的,有证明嫌疑人未患严重疾病的近期体检报告(或者证明嫌疑人未患严重疾病的嫌疑人亲属证言,与嫌疑人关系亲密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邻居、同事的证言材料);13.证明育龄女性犯罪嫌疑人不属于正在怀孕的材料。

如嫌疑人供述未怀孕的讯问笔录;嫌疑人供称正在怀孕的,要有嫌疑人未怀孕的体检报告;14.证明女性犯罪嫌疑人不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期间的材料。

如犯罪嫌疑人供述无正在哺乳的婴儿(或所哺乳婴儿已满周岁)的讯问笔录;嫌疑人供述哺乳期婴儿的,要有证明已过哺乳期(满周岁)的出生证明(或医院产科住院医案记载、嫌疑人亲属证言,与嫌疑人关系亲密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邻居、同事的证言材料,或者上述证人关于哺乳的婴儿不是嫌疑人亲生或者合法、合理收养);15.证明犯罪嫌疑人另有提请书认定罪行以外的其他犯罪的证据材料;16.证明犯罪嫌疑人曾有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实施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证据材料;17.证明对犯罪嫌疑人不羁押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其他情形的证据材料;18.涉嫌经济犯罪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重要科研项目主要承担人,不具有上述严重社会危险性情形的,应当有证明不存在如果逮捕羁押可能严重影响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的不宜羁押的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提请逮捕书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曾被治安处罚的,犯罪所获赃款赃物已经退还、赔偿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民事部分已经调解赔偿的,应当收集、移送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而提请逮捕的,应当移送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前的所有法律文书和下列证据材料:1.与证实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相关的所有证据材料;2.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的报告、审批、执行的工作文书、法律文书和材料;3.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或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证据材料:(1)证明犯罪嫌疑人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证据;(2)证明犯罪嫌疑人企图逃跑、自杀、逃避侦查、审查起诉行为的证据;(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的证据,以及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证据;(4)证明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县、市,长期不归,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

或者监视居住的嫌疑人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5)证明犯罪嫌疑人其他严重违反应遵守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向检察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中,根据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和证据标准,结合案件实际,分析阐述犯罪嫌疑人具备逮捕条件的理由。

第十五条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提请逮捕的案件,《提请批准逮捕书》应当从以下方面阐述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理由:1.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涉嫌何项罪名。

说明哪些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①有哪些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②哪些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哪一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③哪些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叙述时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阐述。

2.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程度。

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照刑法条文对刑期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可能判处的刑罚进行评估预测。

3.提请书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是否作过行政处罚,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退还赃物,刑事犯罪涉及的民事部分当事人双方是否已经依法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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