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事局文件
青岛市人事局
青岛市人事局文件青岛市财政局青人发[2003] 5号关于下发《青岛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补充工勤人员实施派遣管理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补充工勤人员实施派遣管理的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三月十日青岛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补充工勤人员实施派遣管理的试行意见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工作社会化,建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新型用人机制,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驾驶员实施派遣管理的实践,现就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补充工勤人员实行派遣管理制定以下试行意见。
一、派遣管理的涵义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补充工勤人员实施派遣管理,是指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指定专门机构,面向社会选聘和储备符合条件的工勤人员,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的用人要求,派遣合格工勤人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被派遣人员人事关系与接收派遣人员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相分离,由专门机构对被派遣人员实行合同管理。
二、实施范围与管理机构本意见适用于我市市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中,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必须实行派遣管理,鼓励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对新补充工勤人员实行派遣管理。
市人事局成立“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派遣中心”(以下简称派遣中心),负责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办事程序1、办理增人计划。
用人单位应在编制限额范围内向市人事局提出用人申请,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下达增人计划卡;2、签订派遣合同。
用人单位凭市人事局审核下达的增人计划卡,到派遣中心联系办理工勤人员派遣事宜。
双方协商签订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3、选聘人员。
派遣中心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岗位要求,通过公开招聘、储备库推荐、考试等途径,选聘符合条件的人员,经用人单位认可后派出。
4、拨付费用。
派遣中心在每年年初向市财政局做出费用预算。
被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及相关福利待遇由市财政局拨付给派遣中心。
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人发〔2008〕9号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人事(政工)处,驻青单位人事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入管理,现将《青岛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青岛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调入我市市级和市内四区(含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高科园)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下同)科级以下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入驻青单位且在市内四区落户的人员。
第三条人员调入应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原则,重点调入急需紧缺人才。
引导人才从机关、事业单位向企业流动。
严格限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入。
条件第四条人员调入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人员编制空额或岗位空缺,且具有经核准的增人计划。
(二)企业必须具有青岛市工商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必须符合干部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调入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市内四区落户的,应符合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7]13号)规定的相应条件和其他政策规定条件。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调入行政机关的必须具有公务员身份,35岁以下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同时具备岗位要求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调入:(一)见习(试用)期未满的;(二)合同期未满且聘用单位不同意解聘的;(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适当放宽);(四)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一般性工作交流造成夫妻分居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除外);(六)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流动的其他情况。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青人社规〔2020〕4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劳动关系确认(一)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待岗人员以及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视为同时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用人单位招用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网络平台经营者与其从业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二、劳动合同订立(五)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
中、外文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的签字或者盖章日期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一方未署明签字或者盖章日期的,以另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日期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双方均未署明签字或者盖章日期的,以劳动合同期限开始时间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5.21•【字号】青人社发[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8号第一条为促进全市人才引进,激发人才队伍活力,畅通人才成长渠道,满足事业单位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7〕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实行岗位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在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情况下,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第四条特设岗位的设置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实行人岗合一。
设置总量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5个。
第五条特设岗位的等级应当根据事业单位岗位需要和拟聘用人员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技能技术等级等确定。
第六条事业单位在下列情形下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一)事业单位通过人才引进程序引进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⒈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长江学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前3位完成人;享誉国内外的经济学家、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和知名人士等。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综合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综合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8.14•【字号】青人社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综合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19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综合补贴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经市政府或各区(市)政府批准,由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上岗的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卫生清洁员、城管协管员、安全生产监督员、医疗护理员等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
二、调整标准和资金来源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区社会公益性岗位综合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社会公益性岗位综合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450元。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上岗的各类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综合补贴资金渠道不变,从已列入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的预算资金中列支(对未按规定上缴失业保险金的市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有关要求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调整工作,搞好政策衔接,完善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补贴资金按时到位。
要加强对现有社会公益性岗位的人员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就发〔2009〕5号)和《关于印发〈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劳社〔2009〕162号)的规定组织实施,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予拨付资金。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2015年8月14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权责清单的公告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权责清单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8.17
•【字号】青人社发〔2020〕16号
•【施行日期】2020.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权责清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权责清单,推进权责清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鲁政字〔2019〕247号)、《中共青岛市委编办青岛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加强权责清单规范化管理的通知》(青编办〔2020〕19号)要求,我局对《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权责清单的公告》(青人社发〔2019〕9号)进行动态调整,经逐项梳理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对应的责任事项,形成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现予以公布。
我局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和职责任务的变化等情况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17日附件: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3.03•【字号】青人社字[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7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认定依法行政水平,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根据《关于调整青岛市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41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青人社发〔2011〕25号,以下简称《规程》)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受理材料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按《规程》要求严格审查是否属于管辖范围、《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必须严格核实确认。
1、用人单位申请的,重点审查名称是否完整准确并加盖公章,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完整,证据材料是否齐全,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是否签署明确意见等。
其中,单位经办人与受伤害职工为同一人的,必须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
申请人是职工及家属的,重点审查单位名称是否完整准确,单位地址、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是否明确,受伤害时间、地点、经过、从事工作、受伤害部位及程度是否明确,意见栏内是否签署同意并签字确认。
2、提交的医疗机构、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文书(或证明),必须为原件,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
二、强化工伤认定调查取证工伤认定机构应当按《规程》完善调查程序,确保调查取证质量。
调查取证之前应深入研究案情、确定调查重点,围绕疑点和争议焦点,周密制定调查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和调取证据。
1、下列案件应当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亡案件;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较大分歧争议的案件;经书面审核仍存在较大疑点的案件;群众举报的案件。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24.06.05•【字号】青人社字〔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青人社字〔2024〕40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强化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升基层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效能,打造集多元调解、工会维权、法律援助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按照《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6号)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总工会决定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在调处劳动争议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提高调解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力争将80%以上符合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劳动争议案件纳入案前调解,依法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源头治理。
充分发挥协商调解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二)坚持依法调解。
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矛盾问题,坚持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做到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及时化解劳动争议。
(三)坚持自愿调解。
运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调解的,不得诱导、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
(四)坚持灵活高效。
充分发挥协商调解柔性高效、灵活便捷的优势,运用各种调解方法和技巧,推动案结事了人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青人社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3〕12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23〕27号文件进一步推进实施山东省十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5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为支持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来青就业见习,增强青年就业能力,现就我市就业见习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和期限(一)见习对象。
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含海外留学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毕业生、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等职业院校毕业生,下同);处于失业状态的16-24周岁青年。
(二)见习期限。
就业见习期限原则上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见习期视作基层工作经历。
见习期满后可按规定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有关政策。
二、就业见习基地设立(一)设立范围。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事务所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可申请设立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
(二)设立条件。
见习基地提供的见习岗位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不得在劳务派遣岗位上实施。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青人社办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2〕13号)各区、市党委组织部,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分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根据《青岛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高技能人才引进的重点我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明确提出:“要突出蓝色经济引领作用,加快产业转型步伐,强化创新和人才支撑”。
高技能人才是我市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今后一段时间,要根据我市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加快建设蓝色经济区和高端产业聚集区的目标要求,大力引进高端装备制造、机电技术、生物工程、海洋开发与利用、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术、农业技术、节能环保技术、现代物流、文化创意、金融、科技信息等领域高技能人才,努力建设一支门类齐全、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为我市率先科学发展、实现蓝色跨越提供人才支撑。
重点引进以下人才:(一)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的高技能人才。
(二)符合我市重大项目、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具有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具体引进工种目录见附件)。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10•【字号】青人社字〔2020〕78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成本,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规定,现就部分职业领域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等。
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应根据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四、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用人单位和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环境,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附件: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7月10日附件。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04•【字号】青办发[2003]011号•【施行日期】200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办发[2003]011号)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四日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维护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登记的全市各级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进人员)。
其中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聘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及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聘用合同,确立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力求适才适岗,调动和发挥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五条青岛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综合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区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聘用制实施的综合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8.13•【字号】青人社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6月29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适用本办法。
中央驻青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岗位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实行标准工时,而采取的无固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行业特点或受季节等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劳动者连续作业,采取在一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应当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1.08•【字号】青人社字[2014]71号•【施行日期】2015.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71号各区、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经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现将《青岛市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遵照执行。
青岛市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青办发[2012]19号),为支持非政府组织参与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激发引才融智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青岛市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经市委组织部同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外国专家局)与海外非政府组织签约设立的引才引智机构。
青岛国际工商中心有限公司派驻境外的各“青岛工商中心”,经批准后可加挂“青岛市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牌子,在引智引才方面接受市委组织部、市外国专家局的统一指导。
第三条工作站由市外国专家局负责设立和日常管理,并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工作站的设立第四条凡有意成为工作站的海外组织或机构,应当向市外国专家局提出设站申请。
第五条提出申请的海外非政府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对我友好,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
(二)具备从事开展国际人才智力交流业务必备的人员、场所和设施。
其中全职工作人员不低于3人,在所在城市中心城区或科研机构、高科技产业聚集地带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具有与当地政府、科研机构、知名企业良好的沟通能力,了解当地人才智力资源的相关情况。
青岛市人事局文件
申报对象须是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2007年继续开展乡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二、申报要求
(一)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办法。各单位组织申报推荐时,要按照山东省人事厅的要求成立不少于7人的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根据专家推荐意见,综合考虑申报人员各方面情况后确定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推荐上报。专业技术人员当年不得同时申报晋升两个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对违反规定程序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直接责任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意见》(人事部令第3号)严肃查处。
五、精心组织
(一)根据省人事厅的统一部署,2007年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总的安排是,8-9月组织申报、评议推荐和呈报(教师系列可延期至9月底);10-11月完成评审,11月底前完成审核、备案工作。
(四)专业技术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和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中"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或个人总结)"栏的最后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同时要求各呈报单位审核申报材料的职称工作负责人员要在申报人员承诺语后签字确认。各系列的评委会办事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得受理。未经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把关的材料,不得呈报。
2、青岛市2007年度各系列职称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及评审时间安排表
青岛市人事局文件
青岛市人事局文件青人办发〔2006〕43号关于公布2005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及驻青各有关单位人事处: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2号)要求,现将2005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我市合格人员名单公布如下:一、合格标准12005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级别、各科目合格标准见附件1。
凡两科成绩同时达到相应专业合格标准者,方可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各单位于3月27日、28日派专人持介绍信到青岛市人事局考试中心(香港中路18号,福泰广场B座1103房间)领取本单位应试人员成绩单。
考生可通过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站查询考试成绩,网址:/。
三、2005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我市共有63名初级应试人员、779名中级应试人员成绩合格,合格人员名单见附件2。
证书办理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1.2005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2.2005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二○○六年三月二十日2主题词:考试经济合格通知青岛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6年3月20日印发3附件1:2005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注:中、初级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与实务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40分。
4附件2:2005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姓名准考证号级别工作单位单挺30902512813 中级青岛市农村信用联社王瑗30902512815 中级青岛市农村信用联社余锋30902514010 中级青岛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王鹏飞30902513119 中级青蛋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王洪涛30902514025 中级青岛市农村信用联社吴彬30902510204 中级青岛市农村信用联社杨永30902513927 中级青岛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陈红30902510511 中级青岛市农村信用联社梁玉礼30902512818 中级青岛市农村信用联社周玉梅31502320103 中级青岛中⒎投资集团尚限公司秦晶30102520808 中级青岛中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姜鸿芳30102520902 中级青岛中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付吉31702182718 中级青岛中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丽31902183021 中级青岛市旅游信息中心吴晓婕31902183016 中级青岛市旅游信息中心刘鹤30302180214 中级青岛企业产权管理咨询中心豆传营40102370122 初级青岛企业产权管理咨询中心张磊40102370117 初级青岛企业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崔淼31502320220 中级青岛交运集团快车分公司朱文君31502320328 中级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崔云青30102521429 中级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战莉莉41502371722 初级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王保平31502320616 中级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李蕾31502320106 中级青岛市社会福利院刘甲忠30902513912 中级工商银行青岛城阳支行王玮30902180609 中级中国工商银行青岛高科园支行张勇30902510719 中级青岛工商银行高科园支行王永生30902511523 中级工行高科园支行刘中委30902510926 中级中国工√银行青岛高科园支行李彩红30902513111 中级工商银行李沧二支行卢永霞30902513128 中级工行青岛分行王芳30902513914 中级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丁海燕30902510102 中级工商银行青岛分行刘菁30902512202 中级工行青岛市分行胡瑞萍30902180503 中级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国际部相莉30902513807 中级工行青岛市分行5鲁煜30902514230 中级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风险部佟青30902512212 中级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风险部许建霞30902513508 中级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风险部丁宁30902180921 中级青岛市工商银行孙媛30902511705 中级工行青岛市北一支行王红玉30902510120 中级工商银行青岛分行市南区第二支行马丹30902512402 中级工商银行青岛分行市南区第二支行纪福章30902511704 中级工行青岛市南区第三支行曲明杰30902513703 中级工行青岛市分行市南区第三支行胡晶晶30902511329 中级工商银行青岛市南支行刘元琳30902511227 中级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谭静30902180815 中级青岛市工行四方区支行王淑艳30902514312 中级工商银行青岛分行四方支行徐颖31302181403 中级济南铁路局青岛站林海涛31302181405 中级济南铁路局青岛机务段黄彩虹31302181410 中级青岛铁路远东物流有限公司赵莉莉31302181404 中级青岛铁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张建峰31302181412 中级青岛铁路多元经营管理中心栾军31502320124 中级济南铁路局青岛北车辆段王福俭31502322017 中级济南铁路局青岛北车辆段阎志国31302181401 中级济南铁路局青岛建筑段周相岭31302181409 中级济南铁路局青岛建筑段王笑梅31502320428 中级青岛商业网点集团公司孙刚30102521020 中级青岛海珊服装服饰集团有限公司许丽30102521926 中级青岛第一百盛有限公司彭瑞霞31502320425 中级青岛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李霞30102521928 中级青岛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吕汝霞31502321503 中级青岛市商业职工医院吕娟30102521809 中级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郭帅31702182427 中级青岛益青房地产开发公司吴峰波30102521305 中级青岛青仁工艺品有限公司岳中德30102520404 中级青岛海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孙萍30102521308 中级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孙丽婕40102370317 初级青岛黄海橡胶集团苏淼40102370130 初级青岛晶星汽车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于立明40102370214 初级青岛固力果食品有限公司张振华31102181227 中级青岛港集团油港分公司王鹏31102181219 中级青岛港集团油港公司魏文鹏31102181101 中级青岛港集团油港分公司邵长健31102181130 中级青岛港集团公司油港分公司赵微微30102520502 中级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前港分公司刘峰岩31102181202 中级青岛港前港公司徐文靖31502321109 中级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于沉涛31102181204 中级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6王浩林31102181102 中级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王振国31502322127 中级青岛港西港公司朱兴华31102181228 中级青岛港建港指挥部李晓东31102181215 中级青岛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孙凯31102181303 中级青岛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吴元花30102521715 中级青钢集团公司胡世萍30102520213 中级青钢刘蔚30302180130 中级青岛钢铁集团公司李玛丽31502320507 中级青岛中达化纤有限公司陆鹏30902512520 中级青岛市商业银行东海西路支行韩东睿30902514122 中级青岛市商业银行延安三路支行史春宁30902513528 中级青岛市商业银行香港中路第二支行刘启法30902511429 中级青岛市商业银行许艳30902512013 中级青岛市商业银行热河路支行孔莉30902511126 中级青岛市商业银行宁夏路支行蔡薇薇30902512518 中级青岛市商业银行高立军30902511311 中级青岛市商业银行甄英姬30902511427 中级青岛市商业银行刘海东30902510718 中级青岛市商业银行安静30102520328 中级中国电信青岛分公司张琤琤31502181920 中级青啤二厂李春龙31502321211 中级青啤二厂韩同笑40102370103 初级青啤饮品公司尹维红30102521516 中级青岛海尔销售公司何德栋30102521712 中级青岛海尔销售公司高晓辉30102520102 中级青岛海尔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姜银锡30902513102 中级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学峰30102521214 中级青岛海尔金塑制品有限公司李国旗301025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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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青岛海润自来水集团冯庆升30102522101 中级青岛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胡国涛31702182725 中级青岛建设集团公司伍玩云31502322101 中级青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迪41502371826 初级青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旭辉30102520112 中级青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杰31502322407 中级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姜艳32102183107 中级青岛城建集团市政材料有现公司杨家波30102520519 中级青岛日报报业集团韩军30102521222 中级青岛日报报业集团张蕾利30702461904 中级胶州市民政局王洪国30702462018 中级胶州市民政局张丽30702461114 中级030009胶州市教体局张维30702461802 中级030009青岛中储物流有限公司杜金玲30102521719 中级030009青岛中储物流有限公司黄正波30102521418 中级030009中石油七公司李振辉30102521114 中级030009中石油七公司沈俊江30102520604 中级030009中石油七公司陶胜军30102521421 中级030009中石油七公司王丽丽30102521328 中级030009中石油七公司杨军30102521311 中级030009中石油七公司于刚30102521919 中级030009中石油七公司张春丽30102522130 中级030009中石油七公司师书勤32102183120 中级030009中石油七公司张玉梅32102183101 中级030009中石油七公司王文平31502320618 中级030009中石油七公司张敏31502181925 中级030009中石油七公司陈文斌31702182805 中级030009胶州市房产管理局孙培臣31702182706 中级030009胶州市房产管理局仲莉维31702182515 中级030009胶州市房产管理局毛山31702182527 中级030009青岛胶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义军31502320209 中级030009青岛胶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于彩娟30302180226 中级030009胶州市粮食局马辛喜30302180108 中级030009胶州市粮食局王娟31502321213 中级030009胶州市云溪街道办事处徐桂梅30102522111 中级030009胶州市云溪街道办事处仉立军30102521927 中级030009胶州市职工中专韩桂娟30902512224 中级030009中国人民银行胶州市支行许亚琪30902513406 中级030009中国人民银行胶州市支行邱艳丽30902510530 中级030009中国银行胶州支行王敏30702461122 中级030009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赵翠霞30102520209 中级030009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冯文君31502321508 中级030009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纪学华30202460510 中级030009胶州市胶北镇经审中心李启太31502320820 中级030009胶州市贸促会吕万强30102522028 中级胶州市整合办刘春晓30902510403 中级030009胶州菔农村信用社马黎30902510620 中级030009胶州菔农村信用社刘述武30902512125 中级030009胶帧市农村信用社李秀媛30902513930 中级030009胶帧市农村信用社孙立强30702461414 中级03000胶州湾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刘琳30902511812 中级030009中国建设银行胶州市支行韩林林31502321314 中级030009胶州市人事局王云先30702461807 中级胶莱镇政府匡本河30102520201 中级030009胶州市中小齐局管理局郭露明30102520128 中级030009胶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张秀彩30102521216 中级030009胶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王新芳30102520618 中级030009胶州市巴士公司栾亚蕾30902510629 中级胶州市工商银行王平30902513125 中级030009胶州市城乡建设局崔萍30902181005 中级030009胶州市城乡建设局李海新31502181716 中级030009胶州市城乡建设局尤秀芝31702182627 中级030009胶州市城乡建设局郭雪40102370125 初级030009中石油七公司侯升华40102370318 初级030009中石油七公司贾全球40102370115 初级030009中石油七公司孙勇4010237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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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莱西市农村信用社王敬涛30902513312 中级莱西市农村信用社马春晓30902512819 中级莱西市农村信用社谭立英31702182609 中级莱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周淑萍32102183311 中级莱西圣安建筑有限公司文丽丽32102183211 中级莱西市城乡建设局李海宝32102183227 中级莱西市亮化管理处张琴31502320211 中级青岛莱西市自来水公司任春红30702461919 中级莱西市人民医院王飞30902512307 中级建行青岛分行宋伟月30902511907 中级建行青岛分行孙秉飞30902512624 中级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郭扬30902512115 中级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司伟30902510608 中级建行青岛市分行田琨30902511016 中级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孙海英30902180920 中级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刘斐娜30902513730 中级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11马庆军30902512404 中级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孙双兴30902511511 中级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张含斌30902513225 中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行赵文相30902511323 中级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李娉30902513626 中级建行青岛市分行赖勐30902514315 中级建行青岛市分行李丹30902514207 中级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赵武30902510813 中级建行青岛市分行李静荣30902512019 中级建行青岛市分行营业部郁慧30902180810 中级建行青岛市分行营业部马丽30902512104 中级建行青岛市分行营业部王慎30902511430 中级建行青岛市分行许涛30902511226 中级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信贷审批部黄长卿30902513701 中级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信贷审批部张一平30902510903 中级建设银行青岛高科园支行于晓燕30902510628 中级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北支行鞠衍华30902514321 中级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北支行曹文青30902181015 中级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北支行李全祥30902511130 中级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北支行李静30902511519 中级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北支行马琲玮3090251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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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青岛开发区房产登记交易中心云志31502321428 中级青岛开发区房产登记交易中心于汇泉30702461112 中级青岛市开发区财政局朱海燕31502320409 中级青岛开发区就业服务中心潘彩桂31502320701 中级开发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中心马会玲31502181918 中级青岛开发区老动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李雪31502321910 中级青岛开发区老动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魏敏31502320222 中级青岛市开发区公路局王慧31502320309 中级青岛市开发区公路局丁明霞31502321902 中级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排水总公司顾增凯31502320801 中级青岛东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许亚宁30102520315 中级青岛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巩振刚30102520818 中级青岛开发区城管大队于振杰31502181721 中级青岛市黄岛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薛清茂31502321004 中级青岛开发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刘晓31502322415 中级青岛开发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侯方林31502320818 中级青岛开发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尹盛安30102520518 中级昌隆文具有限公司汪蕾30102520813 中级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周晓宇30902512227 中级中信万通证券青岛开发区营业部王菊花30102520418 中级青岛华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桂雪玲30102521223 中级青岛华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怀斌30102521619 中级开发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孙红30102521224 中级青岛开发区蛐政工程总公司邵敏31502320127 中级青岛开发区市政工程总公司赵伟华30702461909 中级黄岛区红石崖财政所王芮30702461616 中级黄岛区红石崖财政所王希玲30902511802 中级建设银行青岛开发区支行尚江峰30902510223 中级建设银行青岛开发区支行薛群燕31502320217 中级青岛开发区行政中心管理处王光辉30202460512 中级患岛区水产技术推广站张辉31502321913 中级青岛华商天瑞置业有限公司车书森30102521606 中级长江路街道办事处王荣春31502321816 中级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高思学30702460923 中级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郭金友31702182425 中级黄岛区国土资源局刘丽31502322119 中级青岛西瑞电气有限公司14李晓30702461116 中级青岛开发区黄岛街道办事处姜海雷31502320526 中级青岛恒源热电有限公司赵美英30902511822 中级中国银行青岛开发区支行解红燃31502321911 中级青岛三美电机有限公司吕海燕31502321926 中级青岛开发区人事局柳晖31502320825 中级青岛开发区人事局梁建英30102520528 中级青岛前哨精密机械公司于杰英32102183111 中级中建八局一公司青岛分公司傅瑞31602182101 中级青岛网通公司王燕丽31602182001 中级青岛网通公司于舰31602182005 中级青岛网通公司牛凌子31502321502 中级青岛网通公司徐颖青31002522420 中级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徐永青31002522305 中级青岛保监局张华虎31002522329 中级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朱晓燕30102520427 中级青岛晶体元件厂张君臣30102520814 中级胶南市环境保护局邵长荣30702461220 中级胶南市珠山办事处财政所肖霖30102520703 中级胶南市珠山办事处经贸中心程效东31702182611 中级青岛胶南市旅游局庄荣红31502322103 中级胶南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李增亮30202460421 中级胶南市大珠山镇政府崔兰霞30702460906 中级胶南市铁山镇财政所娄振红30702461506 中级山东省胶南市灵山卫镇教委曹淑贞30702461020 中级胶南市灵山卫镇财政所殷太茂30702461301 中级胶南黄山经济区财政所邰国强30702461530 中级胶南市黄山经济区财政所于法云31502321523 中级胶南市黄山经济区经贸中心李丽30202460511 中级胶南市黄山经济区经管统计中心康文杰30202460210 中级胶南市隐珠镇经统计服务中心孟洁31502320505 中级胶南市隐珠镇经济贸易服务中心张海峰30702462016 中级胶南市王台镇财政所苏金亮30302180309 中级于贞祥31702182423 中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胶南管张润文30102521208 中级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司韩艳30702461221 中级胶南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周吉明31502321024 中级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匡勇31502321725 中级胶南人才中心陈秀梅30202460606 中级胶南市张家楼镇经管统计服务中心张守美30702461522 中级胶南市张家楼镇财政所张衍敏31902183022 中级青岛琅琊台集团薛玉芹30702462009 中级胶南市环境卫生服务站许妍31502321204 中级胶南市环境卫生服务站李桂欣31502321928 中级胶南市环境卫嫂服务站15。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1.28•【字号】青人社字[2014]81号•【施行日期】2015.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的意见青人社字[2014]81号各区、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处: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改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调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目标,坚持优化结构、合理配置、效能优先、人尽其才的原则,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二、适用范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适用范围包括: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处级及以下人员;区级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科级及以下人员;四市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科员级及以下人员;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三、基本条件(一)本单位具有相应的人员编制空额和职数(岗位)空缺。
没有人员编制空额和职数(岗位)空缺的单位不得调入工作人员。
(二)调入机关的人员必须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身份(机关工勤除外),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必须具有事业编制身份。
(三)调入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35岁以下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备岗位要求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调入党委工作部门的,一般应是中共党员。
(四)调入人员一般应具备调入单位所在地规定的落户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得调入:1.见习(试用)期、服务期未满的;2.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3.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4.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5.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6.因任职回避等其他原因不宜调入的。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设立就业人才服务专员服务重点用工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设立就业人才服务专员服务重点用工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9.04•【字号】青人社办字〔2019〕85号•【施行日期】201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设立就业人才服务专员服务重点用工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9〕85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对企业用工服务,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0号)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鲁人社发〔2019〕6号文件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通知》(青人社字〔2019〕34号)要求,现就设立就业人才服务专员服务重点用工企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就业人才服务专员设立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设立就业人才服务专员,按照每个街道(镇)配备1-2名就业人才服务专员的原则,由各区(市)根据各街道(镇)服务重点企业户数自行确定配备总数。
就业人才服务专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理想信念坚定,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记录;(二)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三)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二、就业人才服务专员服务范围(一)规模以上民营企业;(二)用工量3000人以上的企业(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三)一个自然月内新增用工300人以上的用工企业(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四)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五)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重点用工监测企业。
三、就业人才服务专员服务内容(一)宣传和落实就业人才政策。
向企业宣传我市就业创业、职业培训、人才引进等政策,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帮助其申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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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事局文件
青人办发…2009‟122号
关于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及驻青各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土地登记代理人执(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函[2009]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具体时间及科目如下:10月24日 9:00-11:30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14:00—17:00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10月25日 9:00—11:30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14:00—18:00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二、报名条件
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见附件1。
三、报名办法
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现
场确认的方式。
(一)网上报名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于2009年5月19日至6月2日登陆青岛市人事局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须按照网上报名流程如实填写、提交本人报考信息并上传照片,下载打印《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经所在单位核实并签字、盖章,由所在单位将书面报名材料统一报送到各区、市人事局考试机构、市直及驻青单位人事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对,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办理报名确认手续。
在各级人才交流中心代理人事档案的可到青岛市人才交流中心及各区、市人才交流中心(或考试机构)办理确认手续。
审核和确认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审查后退还);
2、单位盖章后的《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格式见附件2);
5、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书和有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报名材料汇总的时间、地点由各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在网上报名时,报考人员务必认真仔细,若因自身原因报错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责任自负。
(二)现场确认
各主管部门于6月15日至19日到青岛市人事局考试中心(香港中路18号福泰广场B座1101房间)办理现场确认及缴费手续,按规定确认时新考生须提供以下材料:
1、经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后的《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2、报考人员的各种证件原件(现场审查后退还,身份证只提供复印件)及复印件;
3、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汇总表;
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考试的老考生可凭报名表、身份证和2008年度该项考试准考证的原件、复印件报名;若无准考证,按新考生的要求提供报考材料。
四、考试收费
考试收费标准按鲁价费发[2004]196号文件规定执行,每人每科57元,其中《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按两科收费。
五、其它事项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
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为合格。
(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它科目的试题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三)造价工程师考试使用由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写组编写的2009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
(四)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场设置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根据报名情况确定。
(五)考生可于考试前一个星期登录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因为考生必须通过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两者缺一不可)下载准考证,所以,报名时一定要正确填写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等信息。
(六)考生可于考试结束2个月后登陆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查询考试成绩。
各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严格报名条件,加强管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1、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2、从事专业工作证明
3、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
二○○九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人事考试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通知青岛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9年5月5日印发
造价工程师报名条件
(一)全科考试报名条件(四科级别)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二科级别)
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1996年8月26日)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注: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截止2009年12月31日。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兹证明同志在我单位(及其他单位)从事工作年。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汇总表
2.报考级别:2考二科;4考四科。
3.报考专业:(考二科时)01造价工程师--二科;(考四科时)01造价工程师--土建02造价工程师--安装。
4.《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按两科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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