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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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

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

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作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工作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

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国有金融企业作为重要的经济支柱,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国有金融企业在拓展业务、提高效益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管理难题。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我们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此的通知。

首先,我们强调了国有金融企业的股权管理必须遵循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原则。

股权管理是国有金融企业发展的基础,必须依法合规进行。

同时,市场竞争是推动国有金融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动力,因此,在股权管理工作中,必须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注重扩大股东的多样性,吸引更多的优秀股东参与其中,推动国有金融企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我们强调了国有金融企业的股权管理需要注重风险防控。

金融行业是高风险的行业,各类风险可能会对企业及其股东产生严重的影响。

因此,在股权管理工作中,必须注重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评估和应对各类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风险对企业造成损失。

同时,还要加强对投资方的资质评估,确保股东的背景符合相应的要求,以降低企业面临的风险。

第三,我们强调了国有金融企业的股权管理需要注重公平公正。

在股权管理中,应坚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各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企业进行资本运作时,应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确保信息公平披露,减少内幕交易和不当利益转移。

同时,要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防范经济犯罪的机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我们强调了国有金融企业的股权管理需要注重长远发展。

股权管理应该贯穿于企业的整个运营过程中,不仅仅是一次性的操作。

企业应以长远的眼光,合理规划和管理自身的股权结构,避免出现过度集中或者控制体系不完善的情况。

同时,要加强对企业治理结构的建设,优化组织架构,提高决策效率,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总之,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工作。

我们财政部将密切关注国有金融企业的发展情况,加强对其股权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推动国有金融企业更好地发挥作用,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下发后,地方各级政府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迅速膨胀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大部分融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更加规范。

但是,最近有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有抬头之势,如违规采用集资、回购(BT)等方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或提供担保,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等。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二、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6]122号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强化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股权管理效率,现就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健全和完善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产权流转,切实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国有金融企业股东要充分认识股权管理的重要意义,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完善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二、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规律,注重通过公司治理结构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形成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增强国有金融企业市场活力。

(一)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已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健全的,股权管理事项原则上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其中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本级、集团(控股)公司下属各级重点子公司重大股权管理事项需报财政部履行相关程序。

(二)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事项由省级财政部门比照上述原则实施监管。

涉及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国有股东归属确定管理权限。

(三)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三、股权管理事项包括:设立公司、股份性质变更、增资扩股或减资、股权转让或划转、股权置换、合并或分立等可能引起股权比例变动的事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确认等需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履职的事项。

(一)重点子公司一般是指集团(控股)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以及当期净资产占集团(控股)公司本级净资产超过一定比例的各级子公司。

重点子公司净资产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集团(控股)公司本级净资产的5%(含5%),并综合考虑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金融业务布局、财务管理水平、风险管控能力、投资行业范围等因素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11.25•【文号】财金〔2019〕130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9〕130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明确进场交易相关流程,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国有金融企业是指国家可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即通过出资或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金融企业行为,包括独资、全资、绝对控股、实际控制等情形。

本通知所称增资扩股,是指国有金融企业增加资本金的行为。

各级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有金融企业注资,以及风险金融机构接受风险救助的情形除外。

二、中央及地方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依职责对国有金融企业增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一)国有金融企业本级因增资导致国有股权比例变动的,须依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因增资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金融企业控股权的,财政部门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有金融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健全的,所属子公司增资行为原则上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

派驻国有金融企业的股权董事应当按照授权办法、本办法规定和派出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其中,重点子公司因增资行为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须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为纠正目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现象,保证产权转让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三定”方案中赋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培育和发展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现就如何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促进提高规模经济效益,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

为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存量结构调整规划,严格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保证国有资产通过产权转让实现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

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监督管理,要为政府把好关,严禁各种以明晰产权为名,把国有资产无偿或低价卖给集体或个人,搞“负债持股”或以行政干预方式有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量来损害国家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对于国有产权转让过程出现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报告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严肃查处。

三、企业兼并和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要严格按照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8号)和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9号)执行。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07•【文号】财金[2016]122号•【施行日期】2016.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6]122号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强化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股权管理效率,现就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健全和完善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产权流转,切实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国有金融企业股东要充分认识股权管理的重要意义,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完善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二、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规律,注重通过公司治理结构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形成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增强国有金融企业市场活力。

(一)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已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健全的,股权管理事项原则上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其中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本级、集团(控股)公司下属各级重点子公司重大股权管理事项需报财政部履行相关程序。

(二)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事项由省级财政部门比照上述原则实施监管。

涉及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国有股东归属确定管理权限。

(三)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三、股权管理事项包括:设立公司、股份性质变更、增资扩股或减资、股权转让或划转、股权置换、合并或分立等可能引起股权比例变动的事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确认等需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履职的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12.19•【文号】国办发[2005]60号•【施行日期】2005.12.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

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行为中涉及的资产管理事宜,规范相关股权资产的管理,厘清投资责任,确保国有金融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涉及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

本通知所称直接股权投资,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通过对非公开发行上市企业股权进行的不以长期持有为目的、非控股财务投资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外依法注册登记,从事直接股权投资的机构;所称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提供投资咨询、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意见等服务的机构。

二、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稳健、安全原则,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建立完备的决策程序,审慎运作。

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投资、宏观调控政策。

三、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可以按照监管规定组建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实施,也可以通过委托外部投资机构管理运作。

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和受托外部投资机构应当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资质条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体系,设立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

四、国有金融企业通过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的,应当按照风险控制的要求,规范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及批准权限,并根据投资方式、目标和规模等因素,做好相关制度安排。

五、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可以聘请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尽职调查和估值、投资咨询及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对拟投资企业的经营资质、股权结构、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进行清查、评价。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各中央企业:《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以下简称8号文)印发以来,多数中央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集团管控,严守套保原则,金融衍生业务运行总体平稳。

但部分企业存在资质审核把关不严、信息化监测水平不高、业务报告不及时等问题。

为推动中央企业进一步落实好8号文,规范执行制度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业务准入审批(一)中央企业集团董事会负责核准具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子企业(以下简称操作主体)业务资质,研判业务开展的可行性,确定可开展的业务类型,不得授权其他部门或决策机构审批。

1.业务可行性论证应当包括: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必要性,应当基于降低主业范围内的实货风险敞口而开展,具有客观需要。

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制度完善性和内控体系完整性、有效性,应当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涵盖部门职责、审批程序、交易流程、风险管理、定期报告等内容。

风险管理体系健全性,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识别、监控、处置、报告、应急处理等机制。

机构、岗位设置合理性,应当做到前中后台岗位、人员相互分离,并建立定期轮岗制度。

人员配置完备性,交易及风控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等,无不良从业记录。

财务承受能力适当性,应当具备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2.核准事项应当明确操作主体的交易品种、工具、场所等。

品种应当与主业密切相关。

工具应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1.08•【字号】冀财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属国有金融机构: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

2018年12月25日,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这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理解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大意义国有金融资本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国有金融机构是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优化金融机构体系,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加强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要把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摆在突出位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应该由一个部门集中统一行使,不能九龙治水、各管一摊;要对国有金融资本实行统一授权管理,强化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落实全口径报告制度,要有具体措施防范里应外合问题。

当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分散、权责不明、授权不清、布局不优,以及配置效率有待提高、法治建设不到位等问题和矛盾,在我省不同程度地存在。

我省国有金融资本规模小、股权分散、布局不优,一些国有金融机构党的建设弱化,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律地位还不明确。

海南省乡村振兴局、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乡村振兴局、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乡村振兴局、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10.17•【字号】•【施行日期】202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乡村振兴局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各市、县、自治县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规范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帮扶,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确保项目资产所有者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3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全面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依据现有行业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按照“明确产权归属、规范经营运行、明确收益分配、确保使用安全、实现保值增值”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联农带农富农机制,有效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带动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积极性,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新路径。

二、适用范围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以下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脱贫攻坚以来投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衔接资金、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部门资金、定点帮扶资金、社会各界帮扶资金等用于与扶贫开发、脱贫攻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目标任务直接相关的产业帮扶项目,包括设施农业、特色种植、加工、养殖、光伏、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形成的物化资产和回收资金。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5.19•【文号】财管字[2000]200号•【施行日期】2000.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废止、停止执行、修改部分涉及企业资产与财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5日)修改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央企业集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股权管理工作,促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发展,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中的有关事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

但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者或有变动)的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具体职能划分如下:(一)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地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地方股东单位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地方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二)财政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中央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地方股东单位涉及以下行为的,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设立公司并发行外资股(B、H股等);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国家组织进行的国有股变现筹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试点等工作。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一通知对国有金融企业的股权管理提出了细化、明确的要求,旨在规范国有资本在金融领域的行为,提升国有金融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首先,在通知中,财政部强调了国有金融企业的“股权收益优先、监督约束制度”。

据悉,国有金融企业作为国家资本的重要载体,承担着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推动金融改革的重任。

因此,在股权管理方面,国有金融企业应当聚焦股权收益优先的原则,确保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约束制度,确保国有金融企业的股东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通知中提到了国有金融企业股权转让的原则与程序。

财政部要求,所有股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此外,还强调了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加强对股权转让的市场准入、审查和监管,避免出现不正当的股权转让行为。

这一要求的出台,将有助于提升国有金融企业的透明度和市场竞争力,为国家金融领域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了国有金融企业的增资扩股范围和方式。

根据通知的要求,国有金融企业的增资扩股应当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进行,确保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开透明性。

而增资扩股的范围应当根据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求进行确定,不能盲目扩大规模。

这一规定的制定,有助于防止国有金融企业过度扩张,避免出现经营风险和资金浪费的情况。

此外,财政部在通知中还强调了国有金融企业的股权激励政策。

通知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股权激励机制,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还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股权激励政策的落实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这一要求的的出台,将为国有金融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总的来说,财政部发布的这一通知对于国有金融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26•【字号】琼国资评〔2018〕107号•【施行日期】201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琼国资评〔2018〕107号各省属企业:《海南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已经省国资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1月26日海南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是指海南省人民政府授权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依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

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财罚告〔2022〕3号

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财罚告〔2022〕3号

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财罚告〔2022〕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1.13•【字号】琼财罚告〔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财罚告〔2022〕3号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当事人:海南中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法定代表人:万红地址:海口市大同路36号华能大厦18楼A8一、违法事实(一)已被注销注册的张巨航、陈亚南仍签名出具审计报告中正联合所的原合伙人张巨航、陈亚南因年龄超过70周岁属于任职资格不通过人员,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已于2020年7月6日注销张巨航、陈亚南的注册。

自2020年12月起,中正联合所的合伙人由张巨航、陈亚南变更为万红、孙格力。

检查组抽查中正联合所17份审计报告,其中有3份审计报告是张巨航、陈亚南在被注销注册后共同签名出具的无效报告:1.《海南省水务厅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中正联合专审字〔2020〕第0798号)的出具日期为2020年9月9日。

2. 《海口恒泰盛实业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正联合会审字〔2021〕第0014号)的出具日期为2021年1月25日。

3.《海南盛典实业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正联合会审字〔2021〕第0013号)的出具日期为2021年1月25日。

以上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四)年龄超过七十周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财会〔2019〕5号)第三十九条“审计报告应当由项目合伙人和另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和盖章”、《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及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

财政部要求国有控股上市金融企业暂停股权激励

财政部要求国有控股上市金融企业暂停股权激励

“现在能做的就是耐⼼等待。

”某国有⼤型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7⽉28⽇下午对记者表⽰,他们已暂停了股权激励计划。

记者从某商业银⾏获悉,财政部在前不久下发了65号⽂——“关于清理国有控股上市⾦融企业股权激励有关问题通知”(简称通知),该⽂明确指出,国有控股上市⾦融企业不得擅⾃搞股权激励,对于准备设⽴和已经在做股权激励的企业,都要暂停等新政策明确后再定。

国有⾦融企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管理长期以来⼀直处于模糊地带,财政部要清理有关在国有⾦融企业股权激励的消息也已流传甚久。

今年3⽉就曾有媒体报道,财政部叫停中国⼈寿和交⾏等3只H股股票增值权计划。

不过有银⾏界⼈⼠认为,上述还只是个案,⽽此次《通知》则是针对所涉及的所有⾦融企业的更全⾯政策。

《通知》⼀下,前两年风风⽕⽕搞股权激励的⾦融企业将全⾯遭遇急刹车,包括交⾏、中国⼈寿、中国财险在内已暂停其H股权激励,⽽⼀些准备上市的城商⾏也因此放缓上市进程。

⽽到⽬前为⽌,财政部正在研究的新政策仍未出台。

事实上,除财政部之外,证监会和国资委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要求也是越来越严。

今年5⽉,证监会公布《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为股权激励的实施设定了若⼲硬指标。

⽽6⽉,国资委公布《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规定股权激励收益将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并设置了上限。

其中,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益原则上不得超过授予时薪酬⽔平的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不得超过50%。

多数企业已暂停 上述《通知》⼤致内容为,财政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融企业股权激励的相关⽂件,没有建⽴股权激励计划的⾦融企业在新政策下发之前不得⾃⼰建⽴股权激励计划。

只有在相关新政策下发后,⾦融企业才能按照规定申报、审批。

已经经过股东⼤会审批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应暂停实施,等新政策下发后按照政策进⾏修改之后再重新提交股东⼤会表决实施。

不仅如此,对于股东⼤会通过并且已经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的⾦融企业,相关职⼯和⾼管已获得实质性收益的,财政部要求⾦融企业建⽴台帐专项反映,等新政策明确后再做进⼀步处理。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8.10•【字号】冀财金企〔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冀财金企〔2022〕2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属国有金融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整饬财经秩序、规范财务管理的工作要求,引导金融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平稳运行,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财金〔2022〕87号),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规范金融企业收支管理(一)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

国有金融企业应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自身特点,根据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实行成本费用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应注重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的配比,实行费用支出的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确定必要的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应强化费用支出约束,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维修费、出国经费、董事会经费、捐赠等实行重点监控。

(二)规范集中采购行为。

国有金融企业应按照《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8〕9号)等政策规定,按采购计划实施集中采购,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计划外的集中采购事项,应按企业内部相关规定报批。

采购计划的重大调整,应按程序报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议。

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对企业成本、费用影响重大的集中采购事项,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落实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要求。

省属国有金融企业要贯彻落实《河北省属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冀财金〔2017〕66号)等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预算管理制度,将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

财政部、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公布日期】2013.08.14•【文号】财金[2013]78号•【施行日期】2013.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金融债券正文财政部、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3]78号)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准确界定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范围,切实做好转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如果金融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为该金融企业设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财政部门在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时,按照实质性原则,区分私募基金(含构成其资金来源的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名义投资人和实际投资人。

如私募基金的国有实际投资人持有比例合计超过50%,由私募基金(该比例合计达到100%)或其国有实际投资人(该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二、国有保险公司投资拟上市企业股权,经书面征询监管部门意见,能够明确区分保费资金投资和自有资金投资的,在被投资企业上市时,豁免其利用保费资金投资的转持义务。

监管部门意见同时抄送社保基金会。

对于国有保险公司以资本经营为目的的投资,或其控股的金融企业发行上市,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三、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且投资资金来源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国有股转持事项:(一)金融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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