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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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二)种类
(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的某一条款 中,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 (2)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为把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专门 单独订立的协议书。
(三)主要内容
(1)提交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般 应包括仲裁意愿、仲裁机构、所要适用的仲裁规则 和提交仲裁的事项等内容。
(2)提交临时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应该 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仲裁所适用的法 律、促裁所适用的规则、仲裁地点、仲裁庭的组成 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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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依法成立,对当事人直接产生了法律效
力。
(二)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或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 据。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一)仲裁的含义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即由双方当 事人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 断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二)商事的含义
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于合 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 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 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 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等, 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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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 裁审理 2、书 面审理 1、口 头审理
(四)仲裁裁决
中间裁决 部分仲裁 最后裁决
(1)仲裁机构的名称、裁决书编号、 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当事人双方的名称 和住所地、代理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姓名; (2)仲裁请求; (3)争议事实; (4)裁决理由; (5)裁决结果; (6)仲裁费用的负担; (7)裁决的日期和地点。

国际商事仲裁法课件

国际商事仲裁法课件

定 »仅约定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明 »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不视为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来自当事人可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协议
• 案例2:中国甲公司和美国乙公司订立一项钢材买卖 合同,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在中国 通过仲裁解决。后因美方供货迟延,甲乙产生纠纷, 通过协商未达成任何协议,问:中国甲公司能否向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与案件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 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怀疑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 立性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
–回避请求应在第一次开庭之前以书面形式提 出;如回避事由发生和得知在第一次开庭审 理之后,则可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 可选择一家申请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庭的组成
–由3人组成 –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
册中选定1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 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 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主要内容
• 仲裁地点 • 仲裁机构 • 仲裁程序规则
规定如何进行仲裁的程序和做法 • 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规则
种类
• 临时仲裁机构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 当事人依法选定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审理当 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并在审理终结作出裁决后即 行解散的仲裁机构。

(最新整理)国际商事仲裁法

(最新整理)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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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无效 ❖1.欠缺法定要件,如无书面文件 ❖2.仲裁协议所列的仲裁员不存在 ❖3.主合同无效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法院,被请求执 行仲裁裁决的主管机关,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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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1)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 ❖(2)仲裁协议缔结地法 ❖(3)当事人的属人法 ❖(4)与主合同或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 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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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仲裁协议和口头仲裁协议
❖ 仲裁协议的内容以任何形式记录下来的,即为书面形 式,无论该仲裁协议或合同是以口头方式、行为方式 还是其他方式订立的。(联合国仲裁示范法)
❖称“书面协定”者,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 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纽约公约)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在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 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做否认表示的, 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贸仲规则)
(6) 本编所指之书面或书写形式包括其得以记录之任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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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 独立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 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一个部分;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 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 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 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 仲裁的协议。(中国仲裁法)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一项确 定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 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或某些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形式或单独 的协议形式。(联合国仲裁示范法)

第三章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规则

第三章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规则

第三章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规则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下面将介绍几个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院(ICC)国际商事仲裁院(ICC)成立于1923年,总部位于法国巴黎。

ICC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其仲裁规则被广泛应用于跨国商事仲裁中。

ICC仲裁规则以公正、高效、透明为原则,适用于各类商事争议。

根据仲裁规则,仲裁庭由1至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的任命依据合同条款或者双方协议。

ICC的仲裁庭在决定争议时可以考虑各种法律适用,包括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公共法。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成立于1892年,总部位于英国伦敦。

LCIA 是全球最古老且最有声望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LCIA仲裁规则具有灵活性和中立性,适用于各类商事争议。

仲裁庭由1至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的任命依据LCIA仲裁规则。

根据LCIA仲裁规则,仲裁庭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速仲裁程序,如指定仲裁庭的成员、设定清单抽取和简化证据程序等。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成立于1991年,总部位于新加坡。

SIAC作为亚洲最重要的仲裁机构之一,吸引了许多地区和国际性的商事纠纷。

SIAC仲裁规则以透明、高效为目标,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和双方协议,仲裁庭由1至3名仲裁员组成。

SIAC的仲裁规则还强调了仲裁程序中的秘密性和保密性,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成立于1956年,总部位于中国北京。

CIETAC是中国最重要的仲裁机构之一,其仲裁规则被广泛应用于国内外商事纠纷。

CIETAC仲裁规则强调中立性和公正性,仲裁庭的组成取决于合同条款或双方协议。

CIETAC还设有专门负责涉外商事仲裁的分支机构,以进一步满足国际商事纠纷处理的需求。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规则为跨国商事纠纷提供了可靠的解决方式。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2、具有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的效力。如各国的仲裁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3、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4、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无效的仲裁协议也是构成有关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有关裁决的理由之一。
★简述仲裁条款自治理论。
中国关于仲裁国际性的界定有个变迁的过程,而现今则采取多种连结因素界定仲裁国际性的复合标准。包括当事人的国籍、住所、争议标的物和设立、变更或终止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涉及港、澳、台的商事仲裁,也可归为“国际”仲裁。
关于“商事”的界定存有争议。美国认为包括海事和商事;法国认为只限于商事。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取广义解释,认为包括一切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关系中发生的种种争议。一般而言,多数国家对“商事”是尽可能作广义解释的。
★依中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所作商事保留声明,中国只对根据中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所谓“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关系”,具体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的区别。
★友好仲裁,也称友谊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或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裁决。
是否进行友好仲裁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与授权。同时,是否能进行友好仲裁还得受“仲裁地法”或有关国际公约的制约。
依双方是否为私人为标准,分为私人间仲裁和非私人间仲裁。私人间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均是自然人或法人的仲裁。非私人间仲裁是一方当事人为私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国家的仲裁。

第十六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十六章 国际商事仲裁
使其 包括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事性质的关 系所引起的各种事项。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人和贸易交 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许可证;投资;银 行;融资;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权;合营或其他
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货物或旅客的航空、海上、 铁路或公路的运输。
构。 (二)依法仲裁与友好仲裁
以仲裁庭是否必须按照法律作出裁决为标准, 可将仲裁分为依法仲裁与友好仲裁。
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员或仲裁庭严格依照有关 法律进行的仲裁。
友好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不适用任 何法律,而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平、善意、 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对争议的实质问题作出 裁决的制度。 (三)私人间仲裁与国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仲裁
2.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 称ICSID)。
(二)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
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一国的法律而设
立于该国境内的仲裁机构。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一
般都设在商会或其他类似的工商团体内,属于民间
临时仲裁,也称特别仲裁,是指依据当事人之 间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以后,由双方当事人各 自推选仲裁员临时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当事人之 间的有关争议。该仲裁庭仅负责审理本案,并在审
理终结作出裁决后自行解散。 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
常设仲裁机构是依据国际公约或国内立法而成立 的,有固定的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组织章程、 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并且有完整的机构和健全 的行政管理制度,用以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机
资者之间由于在东道国投资而产生的争议的《关于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我国于 1992年决定加入该公约,1993年2月6日正式成为 公约的成员国。

第七章国际商事仲裁

第七章国际商事仲裁
2、高度意思自治性是有效解决国际商 事纠纷的优势
(三)我国的仲裁面临的问题
1.仲裁机构中依然存在很浓的行政色彩
2. 对仲裁性质定性错误,在国内外产生了不 良的影响
3.工作指导方针及工作重心偏离仲裁法的立 法精神
在瑞典所有仲裁机构中,斯德哥尔摩 国际商事仲裁院是最有影响的一个
该院成立于1917年,最初只是致 力于国内仲裁,1970年初冷战双方美 国和苏联虽然政治上对立,军事上对抗, 法律和文化上的差异较大,但经济上往来 难免会产生纠纷,于是冷战双方美国和苏 联就基于瑞典政治上的中立和斯德哥尔摩 国际商事仲裁院(以下简称SCC)的高 素质,一致推荐它作为处理东西方两大阵 营之间经济纠纷的主要仲裁机构。
3、美国仲裁协会(AAA)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是美国主要的国际常设仲裁机构
1926年设立,总部在纽约
该协会分支机构遍布美国的主要城市
协会现行的《国际仲裁规则》1991年3月 1日生效
协会受理的仲裁案件主要是货物买卖合 同、代理合同、工业产权、公司的成立与 解散,以及投资等方面的争议。海事仲裁 案件由专门的海事仲裁机构受理。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一)国际商事仲裁具有涉外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性 (三)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
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一)临时仲裁机构 随意的、偶然的仲裁组织形式 根据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所选定的仲裁 员负责审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并在仲 裁裁决做出后即解散的一种仲裁形式。 临时仲裁的特点: 临时仲裁是仲裁历史上仲裁组织的最初 表现形式 我国仲裁法对临时仲裁没有规定
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

由于联合国没有成立常设的仲裁机构, 因此,这项仲裁规则是供临时仲裁使用 的,即适用于没有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 仲裁(non-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的规定,仲裁员的人数必须由双方 当事人事先约定。
(二)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32年,是一个处理 国际性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该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处理争议案件,它的 主要任务是: (1)保证该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与调解规则 (Rules of Conciliation)的适用; (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 员; (3)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作出决定; (4)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
二、国际性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 1976年,在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上正 式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 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这套规则是供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使用 的,它在任何国家都不具有普遍的法律 约束力。
第一节 仲裁法概论
一、仲裁(arbitration)的概念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有三种办法: 协商调解、 提交仲裁、 司法诉讼。 前面两种办法是非司法解决,后面一种办法 是司法解决。
二、仲裁的种类 仲裁,根据其适用的领域,可以 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国际仲裁 2.国内仲裁 3.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类是设立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 性的仲裁机构,例如,伦敦油籽协 会、伦敦谷物贸易协会、伦敦羊毛 终点市场协会与伦敦黄麻协会等行 业协会所设立的仲裁机构。这类仲 裁机构的仲裁员在处理争议案件时, 可以直接适用该行业的有关惯例。
伦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是英国最重要的仲裁机 构,仲裁院成员由伦敦商会与伦敦市指定的委员组 成,其行政管理权由伦敦商会负责。 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它是由1922年成立的 美国仲裁协会与1925年成立的美国仲裁基金会合并 组成的。该协会总部设在纽约,在美国其他城市设 有分会。 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全国性的 仲裁机构。由于瑞典在政治上是中立国,该仲裁院 已逐渐发展成为东、西方国际贸易仲裁的中心。中 国从西欧、北美进口的成套设备合同,有相当一部 分是规定在瑞典进行仲裁的。

解析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与程序

解析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与程序

解析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与程序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用于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方法,它以其高效、灵活和独立的特点而备受关注。

本文将以解析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与程序为主题,介绍该领域的相关概念、原则以及程序。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国际商事仲裁是指通过仲裁机构依据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仲裁协议,对涉及国际商事争议的案件进行解决的一种方式。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方式,仲裁具有私密性、快速性和灵活性等优势,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的解决方案。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国际商事仲裁的参与方应是自愿选择进行仲裁的当事人。

这意味着仲裁协议应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并不存在任何外部压力或强制性要求。

2. 平等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仲裁庭应对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公正保护,并遵守公平审理的原则。

3. 公正公平原则: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根本原则,仲裁庭应当独立、公正、中立地处理案件,并根据法律和证据来作出公正的裁决。

仲裁庭应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给予双方充分陈述和辩护的机会。

4. 程序公开原则: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应当是透明和公开的。

当事人、仲裁庭和仲裁机构应当尊重程序的透明性和公开性,以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1. 仲裁协议的形成: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或独立仲裁协议的方式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仲裁协议的形成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实施的前提。

2. 仲裁庭的组成:一旦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庭的组成便成为关键环节。

仲裁庭通常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他们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争议的解决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3. 庭前准备阶段:在庭前准备阶段,仲裁庭会对案件进行审理、收集证据,并确定哪些证据将被接受。

此外,双方当事人还有机会提出声明、反诉或进行和解谈判。

4. 仲裁听证阶段:在仲裁听证阶段,双方当事人将有机会向仲裁庭介绍和申辩其案件的关键事实和法律依据。

国际商事仲裁法详解

国际商事仲裁法详解

国际商事仲裁法详解国际商事仲裁法是一套用于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法律规则和程序。

它为跨境商业交易提供了一种高效、灵活、具有合法效力的争议解决机制。

本文将详细解析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内容和运作机制。

一、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国际商事仲裁法是指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法律法规。

其主要特点包括:1. 国际适用性:国际商事仲裁法适用于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商事争议。

它与国际私法的规则紧密相关,旨在解决国际商事交易中可能出现的争议。

2. 自由选择:相对于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更具有灵活性和自主性。

当事人有权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并可以协商确定仲裁程序和程序规则。

3. 最终和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最终性和强制执行力。

各国都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并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予以承认和执行。

二、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公平、公正、有效和高效的争议解决。

以下是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几个重要原则:1. 程序公平:仲裁程序应该公开、公正,并且确保各方有平等的发言权和申辩权。

仲裁庭应当由公正独立的仲裁员组成,其任命应遵循公正和透明的原则。

2. 仲裁裁决的约束力: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各方都有义务遵守并执行。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且不予上诉,以确保有效的争议解决和商事交易的稳定性。

3. 程序高效:相对于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更加高效。

国际商事仲裁通常会制定明确的时间限制,以确保争议解决的迅速进行。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步骤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步骤可以简单概括为以下几点:1. 协议达成:当事人在商事合同中明确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事项。

仲裁协议通常包括双方的同意、仲裁庭的选择和仲裁规则。

2. 仲裁请求:一方提出仲裁请求,并将其提交给指定的仲裁机构。

仲裁请求一般包括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请求解决的争议范围。

3. 仲裁庭组成:仲裁机构根据约定的程序和规则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他们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国际商法(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法(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法(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概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仲裁员和仲裁庭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一节概述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自愿地将他们之间商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审议,义务的争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审议,并由该第三人作出对争议各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裁决的活动。

特征如下:特征如下:1、强制性2、自愿性3、快速、简单、灵活性快速、简单、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型(一)一般仲裁和友谊仲裁一般仲裁又称依法仲裁,即依照法律进行仲裁。

一般仲裁又称依法仲裁,即依照法律进行仲裁。

友谊仲裁又称事实仲裁,友谊仲裁又称事实仲裁,是指仲裁员有权根据自认为公平合理的原则(而非法律),),作出对各当事人皆有公平合理的原则(而非法律),作出对各当事人皆有约束力裁决的仲裁(二)临时机构仲裁和常设机构仲裁由临时设立机构受理的仲裁称临时机构仲裁。

由临时设立机构受理的仲裁称临时机构仲裁。

临时机构是指由商事争议各方临时指定的人员组成的仲裁机构。

常设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性的机构受理的仲裁。

常设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性的机构受理的仲裁。

常设仲裁机构长期存在,仲裁机构长期存在,它们拥有固定的地址和一定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了仲裁程序规则。

织机构,并制定了仲裁程序规则。

三、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仲裁法(一)国际公约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签订于1958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签订于1958年6月10日,共有一百1958年10日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此公约,我国也加入了。

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此公约,我国也加入了。

主要规定了对仲裁裁决的承认或执行所应具备的条件及所应提交的证明文件、仲裁裁决的承认或执行所应具备的条件及所应提交的证明文件、拒绝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等等。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二)仲裁的特点 1.仲裁与调解的异同 2.仲裁与诉讼的异同 3.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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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与调解的异同
仲裁与调解都是有第三者介入的民间解决纠纷的方 法。但仲裁的力度比调解大,能够比较彻底地解决 纠纷。区别有:
(1)调解的进行,自始至终必须得到双方的同意, 而仲裁只要双方当事人合意达成了仲裁协议,即使 后来一方当事人不愿意,他方仍可依仲裁协议提起 仲裁程序,仲裁庭所作的裁决也无需征得双方当事 人的同意。
(1)法院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而仲裁机构受理双 方当事人争议根据的是仲裁协议。
(2)法官是国家任命的,而仲裁员由当事人指定的。
(3)受案范围均由法律规定,法院可处理范围内的一 切争议,而仲裁机构只能处理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 的事项。
与诉讼相比,仲裁的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外,仲 裁员均是专家。仲裁的不公开审理,还有利于保护商 业秘密。仲裁采取一局终审制度,也是一种缓和的纠 纷解决方式。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一、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 (一) 仲裁的概念和类型 (二)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与特点 三、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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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的概念和分类
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争议双 方当事人根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协议,将争 议交付第三者,由第三者按一定程序居中评 断是非并做出裁决,该裁决对争议双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依不同标准,仲裁可作以下分类: 1.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 2.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3.合法仲裁和衡平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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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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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1)广泛的国际性 (2)高度的自治性 (3)执行的强制性 (4)很强的权威性

第6章国际商事仲裁报告

第6章国际商事仲裁报告

第三节 仲裁庭的成立和职权(了解)
一、仲裁庭的成立 (一)仲裁庭的类型
1.独任仲裁庭 2.多人仲裁庭
(二)仲裁员的委任
1.委任的方式 2.仲裁员的资格
(三)仲裁员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1.判断标准 2.确保公正性和独立性的手段
(四)仲裁员的替换
1.替换仲裁员的原因和方式 2.替换后的程序
(四)仲裁审理
1、开庭 2、调查搜集证据 3、调解 4、保全措施 5、做出裁决
二、简易程序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是争议金额超 过50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对方当事人书 面同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一般做法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仲裁协议应明确选
定仲裁机构,即将争议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应该明确。
仲裁条款实例: 中国西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西南南分会(重庆)的示范仲裁
条款为: “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 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 均有约束力。”
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从这一规定分析,该《示范法》采用了四种标准:营业地标
准、争议性质标准、仲裁地标准和任意性标准
4、我国法律的规定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除了以争议的性质来确定仲裁具有国
际性以外,还鉴于国际商事利益和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等具
有决定性的意义因素来确定"国际性"问题。因此,凡属中国
争议性质标准是指对于争议的性质加以分析,当争议涉
及国际商事利益时,为解决这一纠纷的商事仲裁便是国际商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2.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在国际商事仲裁 2.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中,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自行选 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 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以及仲裁适用 的程序法和实体法; 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而诉讼是法院依照本国法 律的规定所进行的审判活动, 律的规定所进行的审判活动,法官由国家任命 或指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当事人无权指定法官, 或指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当事人无权指定法官, 更不能选择诉讼的程序法或实体法。 更不能选择诉讼的程序法或实体法。
【法律、法理分析】 1.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和内容 1.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和内容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表示愿 意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 付仲裁的协议。 付仲裁的协议。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主要内 容: 仲裁地点 仲裁机构 仲裁程序规则 提交争议的事项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类型: 2.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类型: (1)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 (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 国际商事合同时, 国际商事合同时,在该合同中订立的表示愿意把 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项专门 条款。 条款。 (2)提交仲裁的协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也叫仲 提交仲裁的协议。 裁协议书, 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于争议发生之后订立 的,表示愿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一项 专门协议
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入可以在有关国 家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 家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地决定通过协 议将他们之间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有关争议提 交仲裁解决。 交仲裁解决。 双方当事入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机构。 双方当事入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机构。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地点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程序在国际 商事仲裁中。 商事仲裁中。 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庭进行裁决 所适用的法律。 所适用的法律。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

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 “法律争端”。争端得经双方书面同意 提交给中心。而当双方表示同意后,则 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
二、国际商会仲裁院 国际商会仲裁院于1923年成立,是附属 于国际商会的一个全球性国际常设仲裁 机构,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三、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7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果
(一)对于当事人 丧失就约定的争议事项向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对于仲裁机构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 仲裁机构只能受理约定的争议事项 (三)对于法院 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司法管辖的效力 申请强制执行仲裁的依据。如果协议无效,得 不到法院的强制执行。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 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 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 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 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 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 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问题: (1) 原告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 为什么? (2)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3) 被告B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应得到支 持,为什么? (4) 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
三、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不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仲裁协议 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 (一)形式要件:须书面形式 (二)实质要件:仲裁协议必须包括 1、仲裁意愿; 2、仲裁机构; 3、提交仲裁的事项
提交仲裁的事项
仲裁协议首先应该明确规定把什么样的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

(2)对仲裁事项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 ①根据《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如果仲裁协议对 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的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补 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②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仲裁机构仲裁的,该约定是明确的。争议发 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其中之一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法院对当事人的争议不能行使管辖权。 ③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仲裁地点,未约定仲 裁机构,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仲裁的, 仲裁协议有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约定或裁或诉的也无效)
3.仲裁协议 (1)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①认定的机构。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 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 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②如果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就管辖权异 议做出决定,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③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 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④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做出 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 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 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 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 裁定撤销。
4.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中国与缔约国之间依照 纽约公约执行。在适用公约时,要注意我国加入公约 时的保留:(1)互惠保留,即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 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该公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与 公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公约的规定办理。(2)商 事保留,即我国仅对那些依据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 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 公约的规定。对于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外国仲裁裁决,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 行。对于非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我国 法院承认与执行的,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我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1、以与仲裁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为标准:与仲裁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主要指当事人国籍、住所或居所、法人注册地、公司营业地、公司中心管理地等,在某些阿拉伯国家,当事人的宗教信仰也被人微言轻确定仲裁国际性质的连接因素,在这些连接因素中只要其中的一个具有国际性,则包含有该连接因素的商事仲裁就是国际商事仲裁。

2、以争议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即如果争议涉及国际商事利益,则解决该争议的商事仲裁具有国际性。

法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采用这一标准。

以上就是我对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的解答,想了解更多,欢迎来学习专业。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一种非司法争端解决机制。

它是商事主体之间通过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仲裁庭进行处理和裁决的方式。

与传统的司法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快速、灵活和具有保密性等特点。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和特点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事争议中,由仲裁庭按照相关法律规则和国际商事仲裁条例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包括:1. 快速高效:相比于传统的司法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通常能够更快速地解决争议。

仲裁庭的程序相对简洁,不同于繁琐的法庭审理过程。

同时,仲裁庭也更加专业化,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能够更快速地作出决定。

2. 灵活性:仲裁庭的程序和规则可以根据争议双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调整。

相比于司法诉讼,国际商事仲裁更具灵活性,可以更好地适应商事争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3. 保密性: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庭审过程通常是保密的。

这样可以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事争议的敏感信息,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商事主体的声誉和商业关系。

4. 地域中立性:国际商事仲裁一般会在第三国或中立地区进行,确保争议得以公正地解决。

争议双方可以通过选择仲裁地点,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国际商事仲裁适用于跨国商事争议,主要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争议、国际投资争端等。

一般来说,商事争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庭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可以根据具体的仲裁规则进行,常见的仲裁规则包括联合国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UNCITRAL仲裁规则等。

程序通常包括仲裁申请、选择仲裁庭、庭审、裁决等环节,具体可根据仲裁规则和双方约定进行调整。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和发展趋势国际商事仲裁相比传统的司法诉讼有着诸多优势。

首先,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各国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提供司法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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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2.临时仲裁:是依据当事人自己协商一致的规则或者仲裁庭拟定的规则进行的仲裁。

3.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员必须按照法律作出裁决,不能像友好仲裁一样依照友好仲裁人所认为公平合理的标准做出裁决。

仲裁的分类:根据不同标准,仲裁可分为多种不同类型。

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也为学界人们所普遍接受的,主要分为三类:1、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

现代仲裁的显著特征之一,是对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作出区分。

其区分主要在于争议有没有涉外因素:① 国内仲裁。

是解决本国当事人之间没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的仲裁。

② 国际仲裁。

在私法范围内也称为涉外仲裁或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争议或国际性民商事争议的仲裁。

2、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根据仲裁组织产生和存续的状态,仲裁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其区分主要在于有没有常设仲裁机构或者说解决争议通不通过仲裁机构:① 机构仲裁。

也称为制度性仲裁或常设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其之间的纠纷交给某个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仲裁;需要说明的是,仲裁机构(如我国的仲裁委员会)本身并不审理案件,具体审理案件的,是由该机构的仲裁员为某一案件临时组成的仲裁庭,仲裁程序终结后仲裁庭即告解散。

② 临时仲裁。

也称为临时性仲裁或特别仲裁;是在事先并不存在仲裁机构的情况下,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其争议交给双方共同信赖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仲裁。

3、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以仲裁的裁决依据为标准,仲裁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其区分主要在于裁决纠纷是否严格依据法律:① 依法仲裁。

是指仲裁庭裁决纠纷必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仲裁是现代仲裁制度的主要形态,也是各国对仲裁的一般要求。

② 友好仲裁。

也称为原则仲裁或友谊仲裁;是指仲裁庭依据当事人的明示性授权,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决纠纷,也可以不根据法律规定而按照公允、善良、善意等原则和商业惯例裁决纠纷,但仲裁不得违背仲裁地的相关法律和公共秩序。

4. 仲裁的特点:(一)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专业性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

因此,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三)灵活性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四)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

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五)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六)经济性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第二,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第三,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七)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住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最大的独立性。

5. 仲裁的性质:1、司法权论。

司法权论者认为,虽然仲裁程序的启动源于当事人的协议,但一个国家的仲裁的权威性则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法律;因此,国家对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所有仲裁都具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力。

司法权论最大的特点,在于不注重仲裁协议而强调仲裁地法的作用。

2、契约论。

契约论者认为,仲裁员不是从法律或者司法当局获得仲裁权,而是从当事人那里获得此项权力;整个仲裁都是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创立,当事人具有完全自愿和自治的特征;因此,裁决是仲裁员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所订立和完成的合同,因而仲裁是合同性质的关系;离开仲裁协议,裁决什么都不是。

3、混合论。

混合论者兼采司法权论和契约论的长处,既赞同仲裁员的职能是判案的论点、又调和了仲裁员不能代表国家的观点,认为仲裁裁决介于判决和合同之间。

混合论在现代仲裁理论上具有较大影响;从实践来看,仲裁虽然源于当事人的约定,但仲裁程序一启动,法院的干预也就随之而来、有时还必不可少;比如在某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法院强制执行裁决,仲裁所涉争议很难说已经彻底了结。

4、自治论。

自治论是在否定司法权论、契约论和混合论等学说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理论。

自治论者认为,仲裁的性质既非司法性、契约性,也非混合性,而是自治性;因为仲裁法律以满足当事人的愿望为目标,因而仲裁以当事人完全的意思自治为基础。

5、民间论。

民间论是针对近年来我国仲裁界愈演愈烈的恢复行政性仲裁的思潮和行为,根据仲裁的本质和《仲裁法》的法意而提出来的。

这一理论认为:仲裁的本意是由社会通过自治来解决民商事争议,仲裁源于认同和信誉而非权力,仲裁权只能通过当事人授权取得而非国家赋予,仲裁权是当事人授予的私权而非国家公权。

从仲裁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这一点来看,民间论与自治论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从法律制度上讲,则有很大区别。

6. 仲裁的优势与局限性:仲裁的优势仲裁裁决较容易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仲裁裁决的这种在执行上的国际性优势,法院判决在可望的未来难以企及。

除此之外,仲裁还有如下优势:(1)自主性。

从外观看,仲裁与诉讼最为相似。

然而,仲裁以充分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是否选择仲裁以及仲裁机构的选定、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地和仲裁语文的确定、仲裁程序的确定、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的法律适用、是否和解,等等,均优先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可以对仲裁程序起支配作用,对争议的解决也可发挥最大的影响,使得仲裁程序较为灵活。

(2)专业性。

民商事争议特别是国际民商事争议常常涉及较复杂的法律、经贸和技术问题,当事人可以指定来自各行业的行家和专家作为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在认定案件的事实上有明显优势,这就有利于争议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

(3)保密性。

对案件不公开审理、裁决是仲裁的原则,可以说是国际性的习惯作法,而诉讼则以公开审理为原则,即使案件因涉及国家机密或当事人隐私不公开审理,判决也是公开的。

仲裁的这一特性有利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和经营秘密,也有利于当事人在小范围内平和地解决争议,为下次合作留下可能性。

(4)管辖权的确定性。

一个国际性的案件,经常出现管辖权冲突问题,当事人在订立跨国合同时很难预料如出现争议哪个国家法院有管辖权,但又对对方国家的法院缺乏信任,即使协议管辖也会发生判决的执行等问题。

在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或订立仲裁协议,则可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排除法院管辖权而确立仲裁管辖权,确保一旦发生争议时不会面对管辖权的冲突。

费用低、速度快也是常被提及的仲裁的优势。

仲裁的局限性仲裁的自主性特点是一柄双刃剑。

有时当事人,尤其被诉方,出于种种原因,如拖延履行债务、逃避责任等,不善意利用程序权利,从而形成程序侵权,而仲裁机构乃至仲裁庭对此却难以采取强有力的对策。

不是所有类型的民商事争议都最适宜于仲裁。

仲裁还被认为可能具有以下缺陷:欠缺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有成为该当事人代理人的心理倾向而影响公正裁决、无上诉制度使失误难以甚至无法得到救济,等等。

7.仲裁法: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仲裁范围:可仲裁的事项和争议的范围,既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

9.中国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一、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

有利于稳定当事人双方现存的法律关系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二、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经济纠纷原则。

三、独立公正冲裁原则。

四,一裁终局原则。

10.中国《仲裁法》制定的背景,宗旨及意义:于1994年8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仲裁法宗旨:1 建立一个适合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仲裁法律体系2 规范中国国内仲裁,同时促进中国涉外仲裁走上国际化,现代化的道路意义:1 仲裁法结束了中国没有仲裁法典的历史2 仲裁法恢复了仲裁制度的本来面目3 仲裁法将促进中国的仲裁事业在正常的轨道上迅速,健康地发展4仲裁法为中国仲裁法学研究的深入提供可一个良好的契机。

11.中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而言。

1 争议主体的平等性,即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则其纠纷不能仲裁。

2 争议事项的可处分性,即可提交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当事人之间因其无处分权的某些身份关系及其他关系发生的纠纷,不能仲裁。

3 争议内容的财产性,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事项应该是合同纠纷,或非合同的财产性纠纷。

12.仲裁规则,指规范仲裁进行的具体程序及此程序中相应的仲裁法律关系的规则。

仲裁规则不同于仲裁法,它可以由仲裁机构制定,有些内容还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

13.仲裁机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

14.仲裁规则的作用: 1.为当事人提供一套科学、系统、明确的仲裁程序规则,便于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程序中使用和遵循,以迅速、有效地解决纠纷。

2.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受理、审理和裁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纠纷提供使用的程序规则,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

15.我国《仲裁法》对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律地位、性质、组成和职能: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国仲裁协会实行会员制,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定会员。

中国仲裁协会以团体会员为主,也可以接纳个人会员。

中国仲裁协会指导、协调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中国仲裁协会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以及其他仲裁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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