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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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及程序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及程序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及程序一、裁员的实质要件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出于经营方面考虑而进行的。

尽管名为经济性裁员,其实质还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规定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何谓“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当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

这个“标准”各地定的不一样,如江苏省无锡市把企业严重困难的标准定为:出现亏损,已采取“停止招工”、“清退劳务性用工”、“降低工资”等全部措施满半年仍然亏损,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状况。

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实践中,有一些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如有些企业为了防治污染进行搬迁需要经济性裁员的,也应当允许。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二十七条仅把可以裁员的条件限定为“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两种情形。

相比之下,劳动合同法大大放宽了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性条件。

这更加符合设置经济性裁员制度的本意。

另外,构成经济性裁员还有人数上的要求: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才是经济性裁员。

不符合法定人数要求,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逐一解除劳动合同。

二、裁员的程序要件法律依据企业裁员除了要具备上述实质要件外,还应遵循相应的程序。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要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是什么

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是什么

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是什么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是什么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如下文所示: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

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国家,都或多或少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其原因是法律赋予了企业经营自主权。

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其原因也是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一、规定经济性裁员的原因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

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国家,都或多或少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其原因是法律赋予了企业经营自主权。

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其原因也是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

我国宪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是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是独立经济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享有经营自主权是现代企业的应有内容。

裁员方案5篇

裁员方案5篇

裁员方案5篇裁员方案篇1____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性质的企业,系于02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210万美元,主要经验范围为路由器外壳等塑胶类产品。

由于企业内部规模小,自动化程度不高,仍停留在传统的生产方式,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导致企业内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现急需调整经营方式。

根据企业内部实际状况,结合企业外部环境影响,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在国家相关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经济性裁员。

具体方案如下:一、经济性裁员依据公司因经济转型,以致于需要解雇一定数量的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经济性裁员人数公司在岗人数为99人,计划裁员14人,占全公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四,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之规定。

三、经济性裁员法定程序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以下法定程序:(一)在实施裁减人员前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包括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裁减人员原因、拟裁减岗位及人员数量、实施裁减人员的时间、经济补偿办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听取员工的意见;(二)在实施裁减人员前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书面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三)公布裁减人员方案后,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经济性裁员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

经济性裁员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

关于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律规定一、法律规定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范本4篇

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范本4篇

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范本4篇篇1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范本甲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员工姓名)性别:(员工性别)身份证号:(员工身份证号码)地址:(员工地址)联系电话:(员工联系电话)鉴于甲方由于经济原因需要进行裁员,并经过合法程序,决定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裁员原因1.1 甲方因经济原因,调整组织结构,需要进行裁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1.2 甲方依法支付乙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二、解除劳动合同2.1 甲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乙方已收到相关补偿款项并确认无异议。

2.2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劳动关系终止。

三、劳动保障3.1 乙方离职前已发放的工资、奖金、补偿金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3.2 乙方享受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不再继续为乙方缴纳。

四、其他约定4.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日期:(公司名称)(员工姓名)以上内容经双方一致讨论并确认,特此签订。

注:此为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范本,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修改。

愿双方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达成共识,处理好劳动关系转变的问题。

希望乙方在未来的工作中一帆风顺,事事顺心!篇2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范本甲方(公司全称):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乙方(员工姓名):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职位: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为调整公司人员结构,因公司经济发展需要,经济性裁员,双方特制定本协议如下:第一条裁员的原因因公司业务发展、生产经营需要或产能调整等原因,为了维护公司的经营战略,甲方不得已调整公司人员结构,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方案

经济性裁员方案
2.接受全体员工的反馈意见,不断完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本裁员方案旨在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积极推进裁员工作,确保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感谢全体员工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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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结束。
第2篇
经济性裁员方案
一、引言
鉴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及公司运营压力,为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竞争力,公司决定实施经济性裁员。本方案旨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裁员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人文关怀,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3.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确保裁员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时间安排
1.裁员计划制定:立即启动,1个月内完成。
2.通知与沟通:自裁员计划制定完成之日起,提前30日通知全体员工。
3.实施裁员:自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4.关爱与支持:裁员结束后,持续3个月。
九、总结与反馈
1.对本次裁员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六、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2.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为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经济补偿支付标准: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足一年的按比例支付。
七、组织保障
1.成立裁员工作小组,负责本次裁员工作的具体实施。
2.设立裁员工作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5.关爱与支持:为被裁员员工提供职业规划和心理辅导,帮助其尽快找到新的工作。
五、裁员标准
1.业绩考核:以近三年的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对业绩不佳的员工进行优先考虑。
2.岗位需求: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对岗位匹配度较低的员工进行考虑。
3.员工意愿:尊重员工个人意愿,对有离职意向的员工进行优先考虑。

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不善发生严重困难,或者需要破产重整,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而需要裁减人员。

1. 经济性裁员属于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一种方式,只要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用人单位就有权进行经济性裁员。

2. 企业是由于经济性原因而进行经济性裁员,而不是由于劳动者个人的原因,劳动者本身没有任何过错。

当企业由于经济性原因而出现困难时,为了保证企业渡过难关,使企业不至于破产,法律允许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裁员,以缩减成本。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单方面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且这种权利是法定的,只要企业符合条件就有权行使,和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工作能力高低
没有关系。

3. 经济性裁员只能发生在企业中,而不能发生在其他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都属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也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但并不是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只有企业才可以。

4. 经济性裁员必须要一次性地解除法定数量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必须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人0%以上的,才构成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制度基本理论

经济性裁员制度基本理论

经济性裁员制度基本理论一、经济性裁员的涵义经济性裁员制度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用于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的一项制度。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适用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该种体制下并没有经济性裁员制度的扎根基础。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施行经济体制改革并建立了市场经济制度,立法部门及学界众多学者通过对域外劳动制度的研究,并结合了我国现状后,经济性裁员制度得以建立并迅速发展起来。

对于经济性裁员的内涵,学术界各个学者对其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性裁员是企业经营出现困难,企业通过裁减员工减少冗余劳动力的手段来摆脱经营困境。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因经济性原因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批量性解雇员工的行为。

还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性裁员是因为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除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的情况外,还可能因企业出现转产、技术革新等情形导致企业为了健康经营考虑不得不裁减部分冗余员工。

经济性裁员制度,是指因为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重大变化,导致了企业不得不通过裁减部分员工的方式,来减少企业运营成本增强企业活力,从而使用的一种批量性的单方面预告解除制度。

其中生产经营出现重大变化的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企业破产重整、经营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及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形。

目前世界各国对于劳资关系中的劳动者的利益,在立法上大多都给予一定的倾斜。

这是出于劳资关系中双方的不平等关系以及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所考虑的。

但经济性裁员制度在从立法目的上来讲是倾向于企业而非劳动者的。

经济型裁员是一种单方解除行为,且不需要劳动者具备过错条件,仅需要企业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可进行。

这种行为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故此经济型裁员的适用条件应更为严格。

二、经济性裁员的特征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多种情形,包括到期终止、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等。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包括预告解除、即时解除和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一种特殊形态。

劳动法解析: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经

劳动法解析: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经

劳动法解析: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1)如何理解本条中所指"法宝整顿期间"、"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和"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情形?《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矿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本条中的"法定整顿期间"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入的整顿期间。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

"报告"仅指说明情况,无批准的含义。

"优先录用"指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2)企业的经济性裁员具体指什么情况?《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二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应当按照什么程序进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25.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经济性裁员合同5篇

经济性裁员合同5篇

经济性裁员合同5篇篇1经济性裁员合同范本经济性裁员合同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因经济原因裁员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一、裁员原因1.1 甲方由于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为了降低成本,确保公司的生存与发展,不得已进行裁员。

1.2 甲方向乙方提供了裁员计划,经过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后,各项裁员条件已经达成一致。

二、裁员方案2.1 甲方将根据裁员计划,裁员职工名单已经经过审批,乙方在此同意接受裁员。

2.2 甲方将依法支付乙方的解雇补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协助乙方进行相关手续。

2.3 乙方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职手续,并接受甲方的安排。

三、解雇补偿金及其他费用3.1 甲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乙方的解雇补偿金,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计算公式依据当地法规)3.2 除解雇补偿金外,甲方还将支付乙方未领取的工资、年终奖等其他相关费用。

四、其他事项4.1 乙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职手续,确保公司的人事变动顺利进行。

4.2 甲乙双方保证本合同是在真实、公正和诚信的基础上进行的,如因合同违约等引起的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4.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于合同签订日生效。

甲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 乙方(员工签名):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经济性裁员并非公司愿意看到的结果,但在一定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

通过签订经济性裁员合同,可以确保双方在裁员过程中的权益受到保护,进一步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有利于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愿双方在未来的道路上各自顺利,共同发展。

以上合同经甲乙双方确认无误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以上为经济性裁员合同的范本,具体合同内容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准。

希望甲乙双方能够理性对待裁员问题,达成互惠互利的合作。

篇2经济性裁员合同是指雇主基于经济原因或业务需要,依法与员工协商达成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范本5篇

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范本5篇

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范本5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生产经营困难或重大调整需要实施经济性裁员,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背景及目的甲方因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市场竞争激烈等外部因素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为改善企业运营效率、调整员工队伍结构,降低经营风险,确保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甲方决定实施经济性裁员措施。

乙方充分理解并支持甲方的决策,同意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意愿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双方充分理解并认可本次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出于经济性裁员的原因。

双方均已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三、补偿和福利待遇1. 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实际工作年限,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相关规章制度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详见附件。

2. 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确保乙方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3. 乙方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福利待遇,如年休假等,甲方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离职手续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交接、物品归还、财务结算等。

乙方未按时办理离职手续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

五、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1. 乙方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机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2. 乙方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竞业限制期限),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与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相同或相似的工作。

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补偿等具体事项,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六、违约责任及法律适用1.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经济性裁员合同6篇

经济性裁员合同6篇

经济性裁员合同6篇篇1甲方:[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乙方:[员工姓名](以下简称“员工”)鉴于公司面临经济困难,为了减轻负担、调整人员结构,经公司研究决定进行经济性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裁员背景及原因公司因受到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了有效应对市场挑战,减轻企业负担,不得不进行经济性裁员。

二、裁员范围及对象本次裁员涉及公司员工,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被裁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等。

三、裁员补偿方案1. 经济补偿: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社保等。

具体补偿金额将在裁员前进行公示。

2. 优先招聘:对于被裁员工,在公司未来招聘时,将给予优先录取的机会。

3. 就业指导:公司将为被裁员工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帮助其顺利过渡到下一份工作。

四、裁员程序1. 公司在裁员前将进行公告,明确裁员范围、对象及补偿方案。

2. 公司将依法与被裁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3. 公司将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处理裁员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五、保密条款双方应对裁员过程中的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外界。

六、违约责任1. 若公司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裁员补偿方案,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 若员工违反本合同约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公司有权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

七、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经济性裁员 解除合同通知书

经济性裁员 解除合同通知书

经济性裁员解除合同通知书
尊敬的__________(员工姓名):
首先,我代表公司向您表示感谢,感谢您在过去的工作期间对公司的贡献和付出。

然而,由于公司近期面临经济困难,不得不作出裁员决定,对此我们深感遗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代表公司正式向您发出本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根据公司的经济形势和业务需求,我们不得不经济性地调整人员结构,实行裁员政策。

经过对公司全体员工的综合评估,很遗憾地通知您,您所从事的职位将被裁撤。

一、解除日期
您的劳动合同将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________天后正式解除。

二、遣散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裁员政策,公司将支付给您合适的遣散费和其他相关福利待遇,以作为对您长期努力工作的补偿。

三、离职手续
请您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您需要将公司所属的任何财产归还公司,并办理离职手续,如退出公司内部系统账户、返还工作证和相关电子设备等。

四、表达感谢
再次感谢您在过去的工作期间对公司的付出和努力。

尽管合作即将结束,但我们将永远铭记您的优秀表现和贡献。

希望您能够理解公司当前的困境,并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我们与您协商相关事宜。

如果您对解除劳动合同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与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联系。

祝您今后职场生涯顺利,事事如意!
此致
敬礼
公司名称: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经济性裁员的规定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因经营困难、市场萎缩等原因,为保证企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一种人力资源调整措施。

这种裁员方式通常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不仅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还要考虑社会道德和职工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就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劳动法规定根据中国的《劳动法》第41条,雇主需要向职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员:1. 公司因经营困难面临破产清算的;2. 重组、分立、合并等需要减少人员的;3. 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劳动法》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严格地限制了其适用范围,旨在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

在裁员过程中,雇主必须提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并且合理地组织工作,保证其他员工不受不公平待遇。

同时,经济补偿金也是裁员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一项费用,应该根据职工的工龄、工资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合理的数额。

二、总部规章制度在企业内部,通常会制定一系列总部规章制度,用于约束裁员行为。

这些规定可以包括裁员的程序、标准以及职工权益的保护措施等。

企业应该明确规定裁员的决策权归属,避免单一人的决策,以免滥用职权。

同时,裁员的标准也应该明确规定,例如裁员应该从哪些岗位开始、裁员的比例是否超过一定范围等。

此外,企业还应该为被裁员工提供合理的离职服务,例如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提供职业培训等。

三、社会责任与道德除了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外,企业还应该考虑到自身的社会责任和道德。

裁员会对职工造成很大的影响,尤其对于长期在企业工作、对企业有较高忠诚度的员工来说,他们可能面临失业、生活压力等问题。

企业在进行裁员决策时,要充分考虑到职工的权益保护,并给予他们一定的尊重和关怀。

企业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减轻裁员造成的压力,例如提早通知裁员事宜,给予足够的时间准备,为职工提供再就业援助等。

此外,企业还可以积极开展内部培训和职业转型,帮助员工提升自身技能和就业能力,增加他们重新就业的机会。

四、劳动保障制度中国的劳动保障制度也为经济性裁员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措施。

经济性裁员合同6篇

经济性裁员合同6篇

经济性裁员合同6篇篇1经济性裁员是企业管理中常见的一种方式,尤其在经济形势不好或者企业发展遇到困难的情况下,经济性裁员可以帮助企业减少成本、提高效益。

然而,经济性裁员需要依法合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企业应当与被裁员工签订裁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裁员过程的合法合规。

一、裁员的定义和原因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因为经营发展需要,需要裁减员工数量,以达到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

常见的裁员原因包括市场需求下降、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经营困难等。

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企业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经济性裁员的程序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提前通知员工:企业应当提前通知被裁员工,并说明裁员的原因、程序和权利义务等相关事项。

2.协商达成一致:企业应当与被裁员工协商达成一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

3.签订裁员合同:为了规范裁员过程,企业应当与被裁员工签订裁员合同,明确裁员的具体事宜。

4.支付裁员补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支付被裁员工相应的裁员补偿。

5.返聘优先:如果企业后续需要重新招聘人员,应当优先考虑之前被裁员的员工。

三、裁员合同的内容裁员合同是企业与被裁员工签订的一种合同,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裁员的程序和补偿等相关事项。

裁员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的基本信息:包括合同的名称、签订日期、双方的姓名、地址等基本信息。

2.裁员事由:明确裁员的原因,以及被裁员工的工作表现等相关情况。

3.裁员程序:说明裁员的程序和程序所需的时间,以确保裁员的合法合规。

4.裁员补偿:明确被裁员工应当获得的裁员补偿标准、支付时间等相关事项。

5.其他约定: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事项,以确保裁员过程的顺利进行。

在签订裁员合同时,企业应当与被裁员工进行充分协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确保裁员过程的合法合规。

什么是经济性裁员

什么是经济性裁员

什么是经济性裁员企业在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影响下需要进⾏经济性裁员,以挽救濒危的企业。

那么什么是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需要履⾏哪些⼿续,法律对去有哪些规定,店铺⼩编带领⼤家⼀起去了解,欢迎阅读。

什么是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是指⽤⼈单位⼀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产经营状况的⼀种⼿段,其⽬的是保护⾃⼰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存能⼒,度过暂时的难关。

企业经济性裁员法律规定(1)企业依据《劳动法》第⼆⼗七条,以及苏-政发[2001]157号⽂规定,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劳动保障⾏政部门登记备案后组织实施。

在三⼗⽇内,与占全部职⼯⼈数10%以上或三⼗名以上的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法办理裁减⼈员的有关⼿续。

(2)企业裁员应按下列程序进⾏:①提前三⼗⽇向⼯会或全体职⼯说明实施裁员计划的原因,并提供有关⽣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②制定裁员实施⽅案,提出被裁减⼈员名单,确定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明确被裁减⼈员的经济补偿办法;③将裁员⽅案提前30天征求⼯会或全体职⼯的意见,并根据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对⽅案进⾏修改和完善。

④向劳动⾏政部门提交《企业经济性裁减⼈员报告表》,报告裁员⽅案,并提供企业财务审计表、劳动⼯资报表、法院裁定书或企业主管部门确认意见。

听取劳动⾏政部门意见后,企业向全体职⼯正式公布裁员⽅案,与被裁减⼈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续,⽀付经济补偿⾦,出具裁减⼈员证明书。

(3)企业应给予被裁减⼈员⼀次性的经济补偿⾦。

其标准是在本单位⼯作每满⼀年发给相当于本⼈⼀个⽉⼯资的经济补偿⾦(不满⼀年的按⼀年计算)。

经济补偿⾦的⼯资计算标准是指劳动者在企业正常⽣产经营情况下前⼗⼆个⽉的⽉平均⼯资,如劳动者的⽉平均⼯资低于企业⽉平均⼯资,按企业平均⼯资⽀付。

(4)企业裁员顺序为:①外来劳务⼯;②农民合同制职⼯;③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城镇劳动合同制职⼯。

在按照上述顺序裁员时,应在同等条件下,先裁减本单位⼯作年限较短的职⼯,后裁减本单位⼯作年限较长的职⼯。

企业经济性裁员方案

企业经济性裁员方案

企业经济性裁员方案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由于经济性裁员也必然影响职工生活,增加社会失业率,因此,裁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要按照裁员的法定程序。

经济性裁员的情形(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这一情形的核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在此过程中企业可以依照实际情况,依法裁员。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随时都会出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克服上述困难,这就必然涉及到裁员问题,因此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来说势在必行。

裁减技术、效率低的人员有利于用人单位渡过难关,走出困境。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这一情形之下又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企业因转产经变更劳动合同需裁减人员,二是企业因重大技术革新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减人员,三是因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减人员。

此三种情况都是在先变更劳动合同仍解决不了问题之后再行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此条款为兜底条款,旨在其他情形下,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不得不裁减人员。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1)对于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虽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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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性裁员裁减工会委员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梁硕南
案例:2013年8月,某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进行经济性裁员,该企业提前三十日向企业工会说明了裁员情况,征得工会同意后,又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可。

何某为该企业工会委员会组织委员,也属于本次裁员对象。

何某认为自己属于工会委员(非专职),企业裁掉自己违法,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企业已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经济性裁员裁减工会委员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此问题,在受理该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内部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经济性裁员裁减工会委员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该观点的支持依据是《工会法》第十八条关于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的规定。

该观点认为,《工会法》之所以规定工会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非专职委员)或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专职委员),其精神是,在工会委员任职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外,企业不得解除与工会委员的劳动合同,包括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经济性裁员裁减工会委员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该观点的支持依据是《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对裁减工会委员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几种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而工会委员任职期内并不同于患病职工医疗期内、女职工“三期”内等情形,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之一。

如果工会委员任职期内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则《工会法》完全可以规定,甚至应当作出明确规定,工会委员任职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工会法》并没有作出这样的规定;如果工会委员任职期内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则《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完全可以并且应当将该情形纳入其中,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并没有将该情形纳入其中。

从《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工会委员任职期内并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另外,《工会法》规定工会委员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或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只是延长了工会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而符合有关情形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本身就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解除,当工会委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存在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当然可以解除工会委员的劳动合同。

因此,企业经济性裁员裁减工会委员并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并顺便说明的是,工会委员任职期内,如果属于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同样也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
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附相关法律条文:
《工会法》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
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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