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社会保障税制的政策建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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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上 、 管 理上 、 政 策上 没有 实现 统 一 , 加 之没 有 建
的透 明度 等 。中期 , 解决 区域之 间公 共 物 品与服
务 分配 不公 的问题 等 。长期 , 税 制 改 革 的 主 要 目
标 应 该 是 逐 步 确 立 纳 税 人 在 国 家 税 收 治 理 中 的 权 利 主体 地位 。
当下 税 制 改 革 主 要 定 位 在 聚财 、 宏 观 调 控
和调 节 收 入 分 配 不 公 等 具 体 目标 上 , 缺 少 相 对 稳定 、 客 观 和 长 远 的 战 略 目标 , 没 能 更 有 效 地 动 员 更 多 国 民 的参 与 。应 该 明 确 , 改 革 以 增 进 全 社 会 与 每 个 国 民 的 福 祉 总 量 为 目标 , 要 真 正 确 立 纳税 人 在 税 收 治 理 、 税 制 改 革 中 的 权 利 主 体地位。 目前 不 同税 种 、 不 同 区域 和 不 同 职 业 纳 税 人
失, 一 些 低 位 阶 税 法 存 在 混 乱 情 况 。 一 些 部 门 只 看 到 政 府 的一 切 征 税 行 为 要 法 定 , 却 忽视 了法定
的本 质是 纳税 人 的 同意与认 可 , 即法 定 内容 的公 正与 : g - - N 。 税 收制度 的透 明性 不够 。 当前 税 制 是 间接
负, 加 重 私人 部 门 负 担 , 妨 碍 经 济 发 展 。从 长 期
来看 , 要逐 步健 全 税制 , 推 进社 保并 轨 , 将 那 些 没
的顶层 设 计 , 由 中 央 设 立 专 门 机 构 负 责 改 革 工 作, 多 个部 门共 同参 与 , 防 止 改 革 流 于 形 式 。 加
额 度以上 的福利 收入 , 私 营业 主 、 城 镇 自 由 职 业 者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为 净 收 入 。 税 目 设 置 应 与
社 会 保 障 的 项 目相 对 应 , 最 基 本 的 是 养 老 保
缴 纳 的税 负 将 成 为 公 共 戒 烟 所 需 的 宝 贵 资 金 。 这 步之 后 , 应 当是借 鉴 国际经 验 , 全面 管控 烟草 。
税 制要素 的设计 , 要 统 筹 考 虑 。关 于 纳 税 人 ,
应 根 据 国# I - 通行做法 , 将 我 国境 内各 类 企 事 业
加税只是控烟长征第一步
井桥 夕
单位 、 干部 职 工 、 外 资 企 业 的 中 方 人 员 、自 由
职业 者 ( 包 括个体工商 户 ) 均 纳 入 社 会 保 障 税
锯衔研宪考 考2 0 1 5 . g -  ̄ g 4 2 期( 总第2 6 7 4 期)
程 , 同 时 是 一 个 必 须 逐 渐 适 应 的 新 境 遇 。 因 此 , 税 收 新 常态 意 味着 : 第 一 , 税 收 治 理 的 现 代 化 转 型 。 与传 统 税 制 相 区别 , 更 突 出纳 税 人 在 税 收 治 理 中 的 主 体 地 位 。第 二 , 税 收 治 理 的 全 球 化 视 野 。第 三 , 税 收 治 理 的文 明 目标 。应
建 立社会 保 障税 制 的政策建议
孙玉栋 徐 达松
超 越 传 统 的 赋税 文 化 , 更 加 敬 畏 税 收治 理 的 平 等、 公 正 等 精 神 价 值 ,自 觉 削 减 税 收 治 理 中 的
主观性成 分。
通 过 持 续 性 的税 制 改 革 , 不 断N / J " 与税 收新
据 报道 , 经 国务 院 批 准 , 2 0 1 5年 5 月 1 O 日 起 , 卷烟批发 环节 将从 价税 税率 由 5 % 提 高 至
1 1 % , 并按 0 . 0 0 5元 / 支 加 征 从 量 税 。这 是 时 隔 6
年 之后 , 我 国对 烟草再 课 重税 。 尽 管意 料之 外 , 却 是 情 理 之 中 。 在 世 界 范 围 内, 对 烟草这 一 特殊行 业 加税 , 属 于 共 同 的选择 。 比如 , 韩 国、 日本 、 新 加 坡 的 香 烟 最 低 价 格 都 在 我
于 收入 较 难 核 实 的私 营 业 主 、 城 镇 自由职 业 者
国 数 倍 以上 , 其 中税 负 占 了大 头 。
加 税 的意 义 , 一 方 面 在 于 控 烟 。 有 统 计 表
明, 高 收 入 国家 的 烟 草 税 提 高 1 0 % , 通 常 会 将 烟 草消 费降低 4 % 。这 次 加 税 , 对 一 些 烟 民来 说 , 货 币 负担必 然 转化 为戒 烟动 力 。而 另一 方 面 , 烟 草 的 成 瘾 使 得 另 一 些 烟 民对 价 格 不 敏 感 , 即便 涨
2 .打 破 局 部 利 益 思 维 , 由 地 税 部 门 负 责 征 收 。 我 国实 行 双 轨 并 行 的 征 收 体 制 , 社 会 保 障 税
开 征最 大 的难 点就在 于部 门利益 无 法平 衡 , 如 现 有 收 费人员 的职 业 发 展 问题 等 。对 于 利 益 涉 及 部 门来 说 , 应 打破 “ 一 亩 三分 地 ” 思维 , 共 同为 建 立 我 国 的社 保 税 制 作 出 努 力 。 对 于 究 竟 由 何 种
税为 主 、 直接税 为 辅 。这种 格局 不 利 于 纳税 人权 利意识 的培养 、 防 范征 税权 力滥 用 。
机构 征 收社会 保 障税 , 应 根据 我 国 的实 际情 况 决
定 。 目前 , 我 国 的税 务机 关 征 收行 为 高效 , 征 收 系统 健 全 , 由税务 机关 征 收社 会保 障税 可 以极 大
权利 与义 务 , 实行 强制 征 收 , 统 一 管理 , 有 效 降低
制 度 运 行 的成 本 。 此 外 , 我 国在 推 行 社 会 保 障 税 过程 中 , 要 明 确 社 保 税 的 立 法 目 的 在 于 保 持 税 法
的 中性 , 在不 妨 碍 社 会 生 产 的 同时 , 给 予 社 会 成 员基 本保 障。要 坚持公 平 和效 率 相统 一 , 既 要 体
方 可 在 基 准 税 率 上 下 一 定 浮 动 区 间 内 自 主 决
定 税 率 。参 保 人 员 跨 区 流 动 时 , 可 按 基 本 税 率 标 准 享 受 相 应 的 保 障 待 遇 。 基 准 税 率 应 随 着
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 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 5 .配 套 改 革 势 在 必 行 。 一 项 制 度 变 迁 要 最
革 。建 立现 代4 - 1 = 的社 会 保 障信 息 网 络 , 提 高 工 作
效率 , 降低 管理 成本 。
( 李摘 自《 中 国特 色社会 主义 研究 》 ( 双月 刊 ) 2 0 1 5 年第 2 期《 社会保障税制 国际比较及经 验借 鉴》 )
权 与 支 出 责 任 相 匹 配原 则 , 结 合 目前 的 社 会 保 障统 筹 层 次 , 地 方 政 府 承 担 主 要 的 社 会 保 障 责 任 , 所以, 社 会 保 障 税 应 该 属 于 地 方 税 。关 于
( 晓宇摘 自《 中国税务报》 2 0 l 5年 5月 6日)
倨衔 二 毒 宪考 考2 0 1 5 年第4 2 期( 总第2 6 7 4 期)
3 .把 握 改 革 节 奏 , 保 持 税 费 负 担 大体 均 衡 。 开征社 会保 障税 , 在 不 同时 期 应 该 有 不 同侧 重 。 短 期来 看 , 税 制 改 革 不 应 以 增 加 税 负 为 目标 , 而 应 以对现 有社 会保 障 收费 的替 代 为途 径 , 实 现 税 负 的大致 均衡 , 确 保 改 革 平 稳 过 渡 。 在 税 制 要 素
险 、 健 康 保 险 和 失 业 及 不 具 备 或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保 险 , 待 统 一 税 基 , 分 别 征 收后 , 再 逐 步 扩 大
到工伤 、 生 育 等 项 目。 关 于 税 率 , 根 据 我 国 现
有 国情 , 目前 社 会 保 障税 水 平 还 不 宜 过 高 。 对
常 态要 求之 间 的距 离 , 不 断促 进 税 收 现代 化 , 应
成 为 税 制 改 革 的 目标 。
局性 和科 学 性 。因 此 , 推进社保税改革 , 首 要 是 加快 社保 税 立 法 , 使 得 社 会 保 障工 作 有 法 可 依 、
有 章 可 循 。要 通 过 税 收 立 法 , 明 确 企 业 和 个 人 的
现社 保 制度 的 互 济 性 、 福利性优势 , 又 要 体 现 受 益 权利 与缴 费义 务 的对 等性 , 充 分 调 动 社 会 成 员 的生产 积极性 、 便 于人 才 统一 市场 的形 成 。
之 间存 在 不 公 , 征 纳 之 间权 利 与 义 务 尚不 对 等 。
表现 在 国 民急需 的公 共 物 品 与 服 务 短 缺 , “三 公 消 费 ”、 形 象工 程等 造成 税款 浪 费等 。 税 法 格局 尚不 完 全合 理 。如 高 位 阶税 法 缺
的 纳税 义 务 人 。待 时 机 成 熟 后 , 逐 渐 把 农 民 及 加 税 的意义 , 一 方 面在 于控 烟 ; 另一 方 面 , 所
农 民 工 列 入 纳 税 人 。关 于 课 税 对 象 、 税 目和 计 税依 据 , 为保证 收入 稳定 和公 平 负担 , 我 国 应 将 课 税 对 象 确 定 为 企 业 支 付 给 职 工 的 全 部 工 资 性 货 币 收 入 (包 括 奖 金 、 津贴 ) 及 超 过 一 定
快 工 资制 度 改 革 , 推 进 现 行 工 资 制 度 货 币 化 改
有 固 定 工 作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及 自 营 职 业 者 纳 入 进 来 一 并考 虑 , 扩大税收规模 , 逐 步 完 善 我 国 的 社
保 税 制度 。 4 .将 社 保 税 确 立 为 地 方 税 , 合 理 设 置 税 制 要 素 。 按 照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提 出 的 事
1 .坚 持 于 法 有 据 , 做 到效 率 与公 平 相 统 一 。 推 进 任何 一项 改革 , 都 应 当有 明 确 的 法 理 依 据 和 清 晰 的 改 革 目标 。 目前 , 我 国 的社 保制 度 碎 片化 特征 明显 , 不 同 地 区制 定 社 保 政 策 、 规 定 缺 乏 全
适 应 新常 态 , 前 提 应该 是 确 立 科 学 的近 期 、 中 期 与 远 期 目标 体 系 。 如 近 期 , 要 通 过 行 政 规 费 改革 , 逐渐 降低 纳 税 人 总 体 税 负 , 增 加 税 制 改 革
地降低管理成 本和雇 主纳税 负担。现有 的省 、
市、 县 三级社 保 部 门属 各 级 政 府 分 级 管理 , 在 体
立相 互关 联 的信 息 网络 , 难 以解 决 劳 动 者 在 不 同
地方 就 业 , 反复退保 、 参 保 等 一 系 列 复 杂 问题 。 而 税 务 机 关 庞 大 的征 管 系 统 、 高度 信 息 化 的税 务 信息 网络 , 能够 很 Fra Baidu bibliotek 地 解 决 这 一 问题 , 做 到 随 税 同征 、 随税 同管 、 随 税 同查 。
设计时 , 确定总税负一定要适度合理 , 既 要 满 足 社 会保 障基金 的需 要 , 同 时 也 要 与 当 前 的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居 民收入 水平 相 匹配 , 不 能 设定 过 高税
终 实 现 其 目标 , 必 须 要 有 互 补 制 度 的 同时 变 迁 。
开 征社 会保 障税 是 一个 复杂 的制 度 变迁 过 程 , 改 革 的实 现程 度 取决 于与 其相关 的制 度环 境 、 技 术 条 件 等是否 具 备 。社 保 税 改 革 应 给 予 更 高 层 次
的透 明度 等 。中期 , 解决 区域之 间公 共 物 品与服
务 分配 不公 的问题 等 。长期 , 税 制 改 革 的 主 要 目
标 应 该 是 逐 步 确 立 纳 税 人 在 国 家 税 收 治 理 中 的 权 利 主体 地位 。
当下 税 制 改 革 主 要 定 位 在 聚财 、 宏 观 调 控
和调 节 收 入 分 配 不 公 等 具 体 目标 上 , 缺 少 相 对 稳定 、 客 观 和 长 远 的 战 略 目标 , 没 能 更 有 效 地 动 员 更 多 国 民 的参 与 。应 该 明 确 , 改 革 以 增 进 全 社 会 与 每 个 国 民 的 福 祉 总 量 为 目标 , 要 真 正 确 立 纳税 人 在 税 收 治 理 、 税 制 改 革 中 的 权 利 主 体地位。 目前 不 同税 种 、 不 同 区域 和 不 同 职 业 纳 税 人
失, 一 些 低 位 阶 税 法 存 在 混 乱 情 况 。 一 些 部 门 只 看 到 政 府 的一 切 征 税 行 为 要 法 定 , 却 忽视 了法定
的本 质是 纳税 人 的 同意与认 可 , 即法 定 内容 的公 正与 : g - - N 。 税 收制度 的透 明性 不够 。 当前 税 制 是 间接
负, 加 重 私人 部 门 负 担 , 妨 碍 经 济 发 展 。从 长 期
来看 , 要逐 步健 全 税制 , 推 进社 保并 轨 , 将 那 些 没
的顶层 设 计 , 由 中 央 设 立 专 门 机 构 负 责 改 革 工 作, 多 个部 门共 同参 与 , 防 止 改 革 流 于 形 式 。 加
额 度以上 的福利 收入 , 私 营业 主 、 城 镇 自 由 职 业 者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为 净 收 入 。 税 目 设 置 应 与
社 会 保 障 的 项 目相 对 应 , 最 基 本 的 是 养 老 保
缴 纳 的税 负 将 成 为 公 共 戒 烟 所 需 的 宝 贵 资 金 。 这 步之 后 , 应 当是借 鉴 国际经 验 , 全面 管控 烟草 。
税 制要素 的设计 , 要 统 筹 考 虑 。关 于 纳 税 人 ,
应 根 据 国# I - 通行做法 , 将 我 国境 内各 类 企 事 业
加税只是控烟长征第一步
井桥 夕
单位 、 干部 职 工 、 外 资 企 业 的 中 方 人 员 、自 由
职业 者 ( 包 括个体工商 户 ) 均 纳 入 社 会 保 障 税
锯衔研宪考 考2 0 1 5 . g -  ̄ g 4 2 期( 总第2 6 7 4 期)
程 , 同 时 是 一 个 必 须 逐 渐 适 应 的 新 境 遇 。 因 此 , 税 收 新 常态 意 味着 : 第 一 , 税 收 治 理 的 现 代 化 转 型 。 与传 统 税 制 相 区别 , 更 突 出纳 税 人 在 税 收 治 理 中 的 主 体 地 位 。第 二 , 税 收 治 理 的 全 球 化 视 野 。第 三 , 税 收 治 理 的文 明 目标 。应
建 立社会 保 障税 制 的政策建议
孙玉栋 徐 达松
超 越 传 统 的 赋税 文 化 , 更 加 敬 畏 税 收治 理 的 平 等、 公 正 等 精 神 价 值 ,自 觉 削 减 税 收 治 理 中 的
主观性成 分。
通 过 持 续 性 的税 制 改 革 , 不 断N / J " 与税 收新
据 报道 , 经 国务 院 批 准 , 2 0 1 5年 5 月 1 O 日 起 , 卷烟批发 环节 将从 价税 税率 由 5 % 提 高 至
1 1 % , 并按 0 . 0 0 5元 / 支 加 征 从 量 税 。这 是 时 隔 6
年 之后 , 我 国对 烟草再 课 重税 。 尽 管意 料之 外 , 却 是 情 理 之 中 。 在 世 界 范 围 内, 对 烟草这 一 特殊行 业 加税 , 属 于 共 同 的选择 。 比如 , 韩 国、 日本 、 新 加 坡 的 香 烟 最 低 价 格 都 在 我
于 收入 较 难 核 实 的私 营 业 主 、 城 镇 自由职 业 者
国 数 倍 以上 , 其 中税 负 占 了大 头 。
加 税 的意 义 , 一 方 面 在 于 控 烟 。 有 统 计 表
明, 高 收 入 国家 的 烟 草 税 提 高 1 0 % , 通 常 会 将 烟 草消 费降低 4 % 。这 次 加 税 , 对 一 些 烟 民来 说 , 货 币 负担必 然 转化 为戒 烟动 力 。而 另一 方 面 , 烟 草 的 成 瘾 使 得 另 一 些 烟 民对 价 格 不 敏 感 , 即便 涨
2 .打 破 局 部 利 益 思 维 , 由 地 税 部 门 负 责 征 收 。 我 国实 行 双 轨 并 行 的 征 收 体 制 , 社 会 保 障 税
开 征最 大 的难 点就在 于部 门利益 无 法平 衡 , 如 现 有 收 费人员 的职 业 发 展 问题 等 。对 于 利 益 涉 及 部 门来 说 , 应 打破 “ 一 亩 三分 地 ” 思维 , 共 同为 建 立 我 国 的社 保 税 制 作 出 努 力 。 对 于 究 竟 由 何 种
税为 主 、 直接税 为 辅 。这种 格局 不 利 于 纳税 人权 利意识 的培养 、 防 范征 税权 力滥 用 。
机构 征 收社会 保 障税 , 应 根据 我 国 的实 际情 况 决
定 。 目前 , 我 国 的税 务机 关 征 收行 为 高效 , 征 收 系统 健 全 , 由税务 机关 征 收社 会保 障税 可 以极 大
权利 与义 务 , 实行 强制 征 收 , 统 一 管理 , 有 效 降低
制 度 运 行 的成 本 。 此 外 , 我 国在 推 行 社 会 保 障 税 过程 中 , 要 明 确 社 保 税 的 立 法 目 的 在 于 保 持 税 法
的 中性 , 在不 妨 碍 社 会 生 产 的 同时 , 给 予 社 会 成 员基 本保 障。要 坚持公 平 和效 率 相统 一 , 既 要 体
方 可 在 基 准 税 率 上 下 一 定 浮 动 区 间 内 自 主 决
定 税 率 。参 保 人 员 跨 区 流 动 时 , 可 按 基 本 税 率 标 准 享 受 相 应 的 保 障 待 遇 。 基 准 税 率 应 随 着
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 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 5 .配 套 改 革 势 在 必 行 。 一 项 制 度 变 迁 要 最
革 。建 立现 代4 - 1 = 的社 会 保 障信 息 网 络 , 提 高 工 作
效率 , 降低 管理 成本 。
( 李摘 自《 中 国特 色社会 主义 研究 》 ( 双月 刊 ) 2 0 1 5 年第 2 期《 社会保障税制 国际比较及经 验借 鉴》 )
权 与 支 出 责 任 相 匹 配原 则 , 结 合 目前 的 社 会 保 障统 筹 层 次 , 地 方 政 府 承 担 主 要 的 社 会 保 障 责 任 , 所以, 社 会 保 障 税 应 该 属 于 地 方 税 。关 于
( 晓宇摘 自《 中国税务报》 2 0 l 5年 5月 6日)
倨衔 二 毒 宪考 考2 0 1 5 年第4 2 期( 总第2 6 7 4 期)
3 .把 握 改 革 节 奏 , 保 持 税 费 负 担 大体 均 衡 。 开征社 会保 障税 , 在 不 同时 期 应 该 有 不 同侧 重 。 短 期来 看 , 税 制 改 革 不 应 以 增 加 税 负 为 目标 , 而 应 以对现 有社 会保 障 收费 的替 代 为途 径 , 实 现 税 负 的大致 均衡 , 确 保 改 革 平 稳 过 渡 。 在 税 制 要 素
险 、 健 康 保 险 和 失 业 及 不 具 备 或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保 险 , 待 统 一 税 基 , 分 别 征 收后 , 再 逐 步 扩 大
到工伤 、 生 育 等 项 目。 关 于 税 率 , 根 据 我 国 现
有 国情 , 目前 社 会 保 障税 水 平 还 不 宜 过 高 。 对
常 态要 求之 间 的距 离 , 不 断促 进 税 收 现代 化 , 应
成 为 税 制 改 革 的 目标 。
局性 和科 学 性 。因 此 , 推进社保税改革 , 首 要 是 加快 社保 税 立 法 , 使 得 社 会 保 障工 作 有 法 可 依 、
有 章 可 循 。要 通 过 税 收 立 法 , 明 确 企 业 和 个 人 的
现社 保 制度 的 互 济 性 、 福利性优势 , 又 要 体 现 受 益 权利 与缴 费义 务 的对 等性 , 充 分 调 动 社 会 成 员 的生产 积极性 、 便 于人 才 统一 市场 的形 成 。
之 间存 在 不 公 , 征 纳 之 间权 利 与 义 务 尚不 对 等 。
表现 在 国 民急需 的公 共 物 品 与 服 务 短 缺 , “三 公 消 费 ”、 形 象工 程等 造成 税款 浪 费等 。 税 法 格局 尚不 完 全合 理 。如 高 位 阶税 法 缺
的 纳税 义 务 人 。待 时 机 成 熟 后 , 逐 渐 把 农 民 及 加 税 的意义 , 一 方 面在 于控 烟 ; 另一 方 面 , 所
农 民 工 列 入 纳 税 人 。关 于 课 税 对 象 、 税 目和 计 税依 据 , 为保证 收入 稳定 和公 平 负担 , 我 国 应 将 课 税 对 象 确 定 为 企 业 支 付 给 职 工 的 全 部 工 资 性 货 币 收 入 (包 括 奖 金 、 津贴 ) 及 超 过 一 定
快 工 资制 度 改 革 , 推 进 现 行 工 资 制 度 货 币 化 改
有 固 定 工 作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及 自 营 职 业 者 纳 入 进 来 一 并考 虑 , 扩大税收规模 , 逐 步 完 善 我 国 的 社
保 税 制度 。 4 .将 社 保 税 确 立 为 地 方 税 , 合 理 设 置 税 制 要 素 。 按 照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提 出 的 事
1 .坚 持 于 法 有 据 , 做 到效 率 与公 平 相 统 一 。 推 进 任何 一项 改革 , 都 应 当有 明 确 的 法 理 依 据 和 清 晰 的 改 革 目标 。 目前 , 我 国 的社 保制 度 碎 片化 特征 明显 , 不 同 地 区制 定 社 保 政 策 、 规 定 缺 乏 全
适 应 新常 态 , 前 提 应该 是 确 立 科 学 的近 期 、 中 期 与 远 期 目标 体 系 。 如 近 期 , 要 通 过 行 政 规 费 改革 , 逐渐 降低 纳 税 人 总 体 税 负 , 增 加 税 制 改 革
地降低管理成 本和雇 主纳税 负担。现有 的省 、
市、 县 三级社 保 部 门属 各 级 政 府 分 级 管理 , 在 体
立相 互关 联 的信 息 网络 , 难 以解 决 劳 动 者 在 不 同
地方 就 业 , 反复退保 、 参 保 等 一 系 列 复 杂 问题 。 而 税 务 机 关 庞 大 的征 管 系 统 、 高度 信 息 化 的税 务 信息 网络 , 能够 很 Fra Baidu bibliotek 地 解 决 这 一 问题 , 做 到 随 税 同征 、 随税 同管 、 随 税 同查 。
设计时 , 确定总税负一定要适度合理 , 既 要 满 足 社 会保 障基金 的需 要 , 同 时 也 要 与 当 前 的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居 民收入 水平 相 匹配 , 不 能 设定 过 高税
终 实 现 其 目标 , 必 须 要 有 互 补 制 度 的 同时 变 迁 。
开 征社 会保 障税 是 一个 复杂 的制 度 变迁 过 程 , 改 革 的实 现程 度 取决 于与 其相关 的制 度环 境 、 技 术 条 件 等是否 具 备 。社 保 税 改 革 应 给 予 更 高 层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