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及方式
哪些情形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哪些情形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哪些情形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哪些情形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1、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有捉奸证据是否能拿到精神赔偿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赔偿的支持。
以下将分别讲述原因:1、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下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因此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请求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实践案例中当事人如果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经查,不符合民法典1091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始终要以法律规定为准绳。
既然法律仅规定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法官就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
因此,即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3、即使捉到了奸,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能拿到损害赔偿的条件。
浅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
请 求 离婚 损 害赔 偿 的 构 成 要 素 。 只 有 离 婚 的 发 生 , 导 致 受 害 方 才 取 得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 但 在现 实生 活 中 , 害 方 由 于 传 统 观 念 或 考 虑 子 女 抚 养 问 题 受 等 , 不 愿 放 弃 现 存 婚 姻 。 因此 有 学 者 质 疑 损 害 赔 偿 以离 婚 为 要 并 件 的合 理 性 。认 为 不 要 求 离 婚 绝 不 等 于 不 要 求 赔 偿 , 过 错 方 应 无 该 在 维 持 婚 姻 状 况 的前 提 下 也 能 够 获 得 损 害 赔 偿 。如 果仅 仅 把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限制 在 提 起 离 婚 之 时 , 过错 方 如 果 希 望 得 到 赔偿 必 无 须 以离 婚 为 代 价 , 对 如 此 高 昂 的成 本 , 很 多情 况下 权 利 人 不 得 面 在 不 放 弃 赔 偿 要 求 , 是 不 合理 的 。 这 笔者认为 , 没有 必要 将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扩 大 适 用 于 没 有 提 出 离
于 更 充 分 地 保 护 无 过 错 方 的合 法 权 益 , 护 婚 姻 的 合 法 利 益 。 本 文 主 保
3 10 ) 6 0 5
人 的赔 偿 责 任 在 法 律 上 即 完 结 。如 果 无 过错 方 配偶 原 谅 违 反 忠 实
要 探 讨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的 适 用 范 围 、 三 人 能 否 作 为 离婚 损 害 赔 偿 的 义 第 务 主体 、 离婚 损 害 赔 偿 是 否 以 离婚 为 要 件 等 问题 。 【 键 词】 关 离婚 损 害 赔 偿 ; 用 范 围 ; 务 主 体 ; 序 要 件 适 义 程
论婚姻损害赔偿
“ 离婚损害赔偿 , 是配偶一方违法侵 害配偶他
方的合法权益 , 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 离婚时对无过
错配偶 所 受 的损 害 , 错 配偶 应 承 担 的 民事 责 过 任。 …作 为一种民事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具有填 ” “
补损害、 慰抚受 害方和制裁过错 方的功 能”2, 【 属 J
法》 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 国的理论界 和司法 我 实务界在对具体 问题 的适用上存在着分歧。本文
拟从离婚损害赔偿 的理论依据出发 , 对有关离婚损 害的现行立法及离婚损 害赔偿的司法实践进行研 究和探讨 , 为进一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出几
点看 法 。
一
姻需要当事人的双方合意方能发生 ; 但婚姻关 系一
旦建立 , 就在当事人之 间产生 了对社会 的责任, 这 就要其服从对社会 的责任。违反婚 姻关系 中的义 务, 既是对对方 当事人 的权利 的侵犯 , 也是对社会 利益的侵犯。这种侵犯 已经属于侵权的范畴, 离婚 时的损害赔偿就是对这种侵犯 的补救 , 是一种侵权
责任 。
、
离婚损 害赔偿 的理论依 据
l 4l
维普资讯
护。 《 ” 刑法》 对暴力干涉婚姻 自由、 重婚 、 虐待 、 遗 均属 于物质损害 , 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 弃等破坏婚姻家庭 的犯罪行为予以刑罚惩罚 。《 是发生损 害结果 的直接原 因。 民 才能认定有 因果 关 法通则》 等民事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了各种民事侵 系。离婚精神损害 , 只需确认配偶一方有法定违法
害 赔
偿
( 泉州行政学院 ,福建 泉州 3 20 ) 600
[ 摘 要]离婚损 害赔偿 , 是配偶一方违法侵 害配偶 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 导致婚姻关 系破裂 , 离婚时对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摘要: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中首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规定填补了以往婚姻法在离婚救济制度上的空白,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
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环境的发展以及人们对这一制度认识的逐步深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举证难、法不得用的尴尬境遇,违背了这一制度的立法本意。
笔者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并导致婚姻破裂,则另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这一制度的本质在于保障婚姻当事人的配偶权不受侵犯,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填补损害、慰抚受害方精神、制裁和预防相关违法行为的功能,也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时有法可依,加强了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完善有重大的意义。
但在随着理论的发展和认识的进步,很多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对现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认识存在一些分歧,笔者试通过本文对这一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浅析和探讨。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缘起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又称为离婚救济制度。
通常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反婚姻义务,实施法定违法事由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过错配偶方或非主要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诉请损害赔偿的制度。
这是西方资产阶级法学家基于婚姻神圣的理念所创设的,1791年法国宪法率先宣誓:“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男人和女人可以选择是否签订契约,同样,他们也可以选择是否结婚,但是,一旦他们决定结婚,“婚姻与契约就不再相似了,因为婚姻关系的条款和条件是国家制定的。
”1以这一理念为契机,过错离婚主义逐步深入到立法意识之中,并日益得到许多国家的充分认同。
2这一时期盛行有责离婚主义,有责离婚主义是指婚姻当事人只有具备法定的可以归责于当事人一方的离婚原因才能诉请离婚,而且唯有无过错当事人一方才享有诉请离婚的权利的立法价值主张。
2024年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合同模板
2024年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合同模板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1.2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1.3 赔偿标准1.4 本合同术语第二条:赔偿范围2.1 离婚原因2.2 损害程度2.3 赔偿金额计算方式第三条:赔偿金额3.1 赔偿基数3.2 赔偿系数3.3 最终赔偿金额第四条:赔偿支付方式4.1 赔偿支付时间4.2 赔偿支付途径4.3 赔偿支付义务第五条:赔偿期限5.1 赔偿起始时间5.2 赔偿结束时间5.3 延长赔偿情形第六条:证据材料6.1 损害赔偿证据6.2 证据提交时间6.3 证据真实性保证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赔偿方违约7.2 受赔方违约7.3 违约责任处理方式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仲裁机构选择8.3 法律适用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9.1 合同变更9.2 合同解除9.3 合同终止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泄露后果10.3 保密期限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履行与终止11.1 合同生效条件11.2 合同履行地点11.3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处理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合同的修订12.2 合同的附件12.3 双方签字盖章第十三条:法律效力13.1 合同法律效力13.2 无效合同情形13.3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力第十四条:附则14.1 合同的解释权14.2 合同的副本14.3 合同的修订历史记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1.2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本合同所指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过程中,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另一方遭受精神痛苦,需要给予经济赔偿的数额。
1.3 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根据甲方所受损害程度,参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1.4 本合同术语(1)甲方:指离婚申请人,即提出离婚的一方。
(2)乙方:指被申请人,即被离婚的一方。
(3)损害程度:指甲方在离婚过程中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包括心理、生理、经济等方面。
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过错的⼀⽅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过错的,另⼀⽅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重婚的,第⼆,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属于民事损害赔偿的⼀种,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的违法⾏为应为过错⾏为。
因此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六条和《最⾼⼈民法院关于适⽤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满⾜以下条件:1、侵权⾏为的发⽣。
夫妻⼀⽅实施了法定的违法⾏为,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同居;实施家庭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侵权⾏为。
笔者认为,以上四种情形过于狭窄。
应将赌博、吸毒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2、⾏为⼈存有过错。
⾏为⼈只要具有《婚姻法》第四⼗六条规定的情形之⼀的,不论⾏为⼈是故意的或者是过失的,即应当认定⾏为⼈有过错。
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还要求被侵权的夫妻⼀⽅须⽆过错。
⽆过错⽅的过错是指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不是指没有任何过错。
3、违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
该违法⾏为给⽆过错⽅造成了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事实。
没有物质、⼈⾝或精神损害,也就失去了赔偿的前提。
财产损害是指财产利益的损失。
财产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是指公民⼈格权的侵犯⽽在⼈的精神上产⽣的损害后果。
4、违法⾏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
该违法⾏为与感情破裂具有因果关系,即该违法⾏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
如果不具备该要件,夫妻之间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收集证据时要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询问、收取证词、记录、凭证等,如家庭暴力伤害后拍摄的照片、X片等,医疗机构诊断受害人因长期家庭压力患上忧郁症的病历;可能的话,也可以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
二、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以往审判实践中对无过错方的经济补偿,而是一种强制性规定。
在《婚姻法》修正之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一直在探索离婚案件中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害及经济补偿问题,比如在离婚案件审理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倾斜于无过错方,在调解时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等,但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能真正体现对过错方的制裁,给过错方钻了法律的空子,滋长了过错行为的发生,不利于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不利于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
而修正后的《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立法的角度明确了第46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引起的离婚,对无过错方存在着损害事实,也就是说,上述行为确已给无过错方带来了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害,过错方应对这种损害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无过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离婚是一种个人选择,但同时也会对家庭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离婚涉及到家庭财产分割、抚养权、探视权等诸多法律问题,容易引发矛盾和争议。
离婚后,双方的权益往往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这种损害应如何补偿呢?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后,当一方因婚姻关系解除而遭受经济、精神等方面的损失时,另一方应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该制度的出现旨在弥补离婚后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失,维护被离婚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离婚纠纷的和解。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无过错离婚原则”。
该原则主张若是离婚是因为一方方案所迫,而非另一方有责,则应由有过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无过错离婚原则是法律制度建立的根本原则,这也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基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运用需要考虑到多种因素。
对经济损失的补偿需要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继承和赠与的财产等,进行具体的计算和合理分配。
对于由离婚引起的精神损失,需要根据离婚所造成的具体后果进行适度的补偿。
例如,一方因离婚导致精神紧张,患了严重的抑郁症,那么在判决离婚损害赔偿时,精神损失方面的补偿应该得到充分考虑。
虽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维护婚姻解体后一方的利益、促进离婚纠纷的和解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困难与问题。
一方面,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缺乏具体制定,补偿金额不容易计算和衡量,故而容易引发争议;另一方面,很多离婚当事人对于损害赔偿的面向和内容并不十分了解,容易感觉受到传统家庭观念限制,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罚款式”赔偿,会对其再次施加压力。
因此,在实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时,应重视对其法律基础、具体应用和影响的宣传教育,建立统一、公平、透明的计算和证明标准,促进赔偿金额的公正评估,避免对离婚当事人的二次损害。
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补偿离婚受损方的合理机制,既能维护其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离婚纠纷的和解。
在今后的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推进公正、规范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让其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为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婚姻法解读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标准与计算方式
婚姻法解读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标准与计算方式婚姻作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解除不仅仅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也对家庭和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婚姻法针对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本文旨在对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标准与计算方式进行解析。
一、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婚姻解除时,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请求适当的经济赔偿。
关于损害赔偿标准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物质损失在婚姻解除时,无过错方往往承担着不小的物质损失,例如前期投入的财产、家庭财产的分割等。
因此,在损害赔偿中,物质损失应作为重要衡量标准之一。
2. 精神损失婚姻解除对当事人的精神和心理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无过错方可能遭受到痛苦、伤害以及焦虑等不良情绪。
因此,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失需要得到适当的补偿。
3. 抚养费婚姻解除后,如有共同子女,无过错方应当负担抚养费。
抚养费的核定依据包括子女的年龄、生活需求以及无过错方的财产状况等因素。
4. 其他损失除上述方面外,婚姻解除可能还会对当事人的职业发展、社会地位、名誉等造成影响。
对于这些其他损失,也应当纳入损害赔偿的考虑范围。
综上所述,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标准主要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失、抚养费和其他损失等多个方面。
二、婚姻解除时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确定了损害赔偿标准后,接下来需要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进行阐述。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 物质损失的计算物质损失的计算主要基于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经济贡献和财产状况。
一般而言,无过错方可以根据自己在家庭中的经济投入和支出情况,以及有过错方的财产状况等综合考虑,决定合理的物质损失赔偿金额。
2. 精神损失的计算精神损失的计算是相对较为主观的一部分。
无过错方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如心理咨询记录、医院诊断报告等,以证明其受到的心理伤害和痛苦。
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些证据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精神损失进行合理的赔偿。
3. 抚养费的计算抚养费的计算一般基于子女的实际需求和无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离婚损害赔偿的金额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的金额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法律上规定,由侵权方向受损方支付赔偿金。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金额标准是:
1、受害者的精神损失:侵害者要支付受害者精神损失的赔偿,具体金额以医学诊断明确的健康损失的费用以及受害者的实际支出为基础,以及受害者的实际精神损害所造成的收入损失和困扰程度来确定,最低不低于人民币十万元。
2、受害者的财产损失:侵害者要支付受害者由于离婚所造成的合理财产损失,具体金额以受损方实际支出为准,最低不低于人民币一万元。
3、受害者的住房损失:侵害者要支付受害者因离婚所造成的住房损失,具体金额以受损方实际支出支付房租、物业费、装修费等为准,最低不低于人民币五千元。
4、受害者的护理损失:侵害者要支付受害者因离婚而受到的护理损失,具体金额以受损方实际支出的护理费用为准,最低不低于人民币五千元。
综上,离婚损害赔偿金最低不低于人民币一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损害赔偿包括哪些《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损害赔偿包括哪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同时,关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损害赔偿的数额,没有统一的标准,以下具体借鉴方法:1、因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损害赔偿额问题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给无过错方的伤害,在肉体上的损害有重伤、轻伤、轻微伤之分;在精神上的损害有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错乱之分等。
相应地,人民法院在确定其损害赔偿额时就应根据其伤害结果与程度,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来确定无过错方所应取得的赔偿份额,如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不足于赔偿的,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确定方法另行确定。
2、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额问题因虐待家庭成员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总额就不应低于一般性的家庭暴力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总额。
但对于特殊性的家庭暴力如一次就殴打无过错方致重伤,造成无过错方精神失常等,这种例外的情形,其一般性虐待的损害赔偿总额就并不一定比这种特殊性的家庭暴力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高。
3、因重婚的损害赔偿额问题首先,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并根据上述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原则来确定赔偿额的份额或比例才能恰当与公平。
其次,如果夫妻共有财产如金钱等不足于赔偿无过错方损失或者其共有财产分割时,过错方所分得的财产如房屋等无法通过折价或抵偿的方式赔偿对方损失的,则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来确定其赔偿数额。
再次,物质损害赔偿额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应优先考虑和照顾,并根据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程度、过错方的主观过错责任之大小及其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其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或比例。
4、因配偶与他人非法同居的损害赔偿额问题在确定其损害赔偿额时也应以其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明确无过错方在其财产总额中应占有的份额。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46条之规定。
该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
”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以及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中就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赔偿制度的明确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对制裁离婚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是当前应该注意的问题,本文试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又称离婚救济制度。
通常指配偶一方违反婚姻义务,实施法定违法事由致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过错配偶方或非主要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诉请损害赔偿的制度。
①对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来讲,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无疑是一种崭新制度。
那么,确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决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方式的先决条件,必须予以优先考虑。
目前,有关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属性的学说主要有两种学术观点,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争论。
违约责任论的主要依据缘于婚姻契约说,认为婚姻本身是通过符合相关法定要件的当事人的充分意思自治,并经过一定的法定形式(结婚登记)所确立的一种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在契约说的支配下,离婚损害赔偿正是配偶一方对配偶另一方违反双方的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相互扶助义务而致使其受到损害而承担的一种违约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案件中,为了保护被侵害方的权益,对侵害方进行赔偿的一种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率逐年攀升,离婚纠纷也随之增加。
在离婚案件中,不仅伴随着感情的痛苦,还存在着财产、抚养权、孩子教育等问题,加大了离婚双方的负担。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出现为离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
本文将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制度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等方面,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第一部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近年来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其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
当时,为了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我国将婚姻家庭纠纷纳入民事诉讼范畴。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离婚诉讼中,往往只会关注财产分割等财产方面的问题,对于受到感情和精神伤害的一方,则很少获得补偿。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引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成为必要的举措。
第二部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精神损害赔偿和经济损失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离婚引起的感情伤害,如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而给予的一定金额的补偿。
经济损失赔偿是指由于离婚引起的财产损失,如财产分割不公等,而给予的一定金额的补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重婚、家庭暴力、婚外恋等婚姻失信行为,以及其中对被侵害方造成精神上和经济上伤害的行为。
第三部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虽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保护离婚被侵害方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衡量存在主观性和难以评估的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无形的损失,往往难以通过金钱进行衡量和弥补。
其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导致适用过程中存在把握困难。
最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力度相对较弱,导致部分被侵害方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
的特 色 。该 “ 错 ”必须 是导致 离婚 的过 错 。这 就是 说 ,对 于 婚姻关 系 的解 除 ,一 方在 主观 上具有 故 过
意或过失。如果双方均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具有违法性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 的客观 2 行 为要件 ,即过 错方 的行 为违 反 了婚姻 法 规定 。如 ,《 婚姻 法 》第 4条规 定 了夫妻应 当互相 忠实 、互相 尊重的义务, 2 条规定了夫妻有相互扶养 的义务, 第 0 如果一方重婚、 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 待遗 弃另 一方 ,则 明显违 反 了上述 法 定义 务 。( )受害人 无 过错 。这 是离 婚损 害赔 偿 的受害 人要 件 , 3
关键词 : 离婚 损 害赔偿 离婚 婚 姻 法
中图分 类号 :D 2. 9 39
文献 标志码 :B
文章 编号 : 17—0 0 20) 20 7— 3 6 2 12 (09 0-0 00
据 有关 部 门统计 , 国每年 约有 4 个家 庭解 体 , 中多数起 因于家庭 暴 力和夫 妻一 方与 人有婚 我 0万 其 外情 ,或通 奸 、有配偶 者 与他人 同居 、重婚 而导 致 的离婚 。许 多无过 错 的离婚 当事人 因 另一方 的侵权 违法行 为 ,身心受 到严 重摧残 ,需要 法律 救济 。在这 种现 实情况 下 ,我 国离婚损 害赔 偿制 度应运 而 生。 这项制 度首 次确 立于 20 年 4月 2 01 8日第九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会 第 二十一 次会 议修 改 的《 婚 姻法 》 ,对 我 国婚姻家 庭 的稳定 、维护 妇 女和儿 童 的合 法权 益 、健全 和完 善社会 主义 法制 、 实现社会
毕业论文法学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毕业论文法学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是指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种法律手续,是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
但是,在离婚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例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庭债务等。
在传统的离婚制度中,损害赔偿制度对于离婚双方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进行补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价值观的变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造成了对方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具体的实践中,如何确定双方的损失金额、赔偿的方式和标准等问题并不明确,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
因此,有必要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明确相关的标准和程序,提高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其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一定的保护性不足。
在传统的离婚制度中,赔偿主要以经济形式进行,往往忽视了离婚双方的精神损害。
尤其是对于受到家庭暴力、婚姻虐待等行为的一方来说,仅仅通过经济赔偿难以真正得到公正和保护。
因此,应当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增加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并提升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真正的平衡和维护。
此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当前已经逐渐失去了一定的实效性。
随着社会的快速变革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观念和价值也在不断改变,夫妻关系也逐渐淡化。
因此,传统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其中一种程度上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的需求。
在现代社会中,应当更加倾向于通过和平协商和合理分配的方式解决夫妻关系终止后产生的财产纠纷和争议,从而更好地实现社会和谐和家庭幸福。
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毕业论文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一是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和程序,增加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二是增加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并提升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三是探讨和平协商和合理分配在离婚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和影响。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可以为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
浅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高瑞 雪
( 疆 司法 警 官 学校 新
【 摘 要 】 着 20 年 我 国 婚 姻 法 的修 订 , 加 了 离婚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 随 01 增 以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婚 姻 法 》 4 给 离婚 诉 讼 中无 过 错 方 寻 求 救 济提 供 第 6条
淫 等 行 为 而 至 使婚 姻 破 裂 导 致 离 婚 的 , 者 实 施 了前 述 四 种 特 定 或
系破 裂而离 婚 的, 过错 方有权 就其 所受 的损 害要求 过错方 赔偿 。 无 ( - 离婚 损 害赔偿 制度 的特 征 。 1 偿 主体 的 法 定 性 。我 国 z) . 赔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法 定 赔 偿 主 体 是 离 婚 诉 讼 中 的有 过 错 方 , 何
至此 , 笔者不 得不 赞成 , 婚损 害赔偿 责任 是一 种侵权 责任 。 离
三 、 婚 损 害 赔 偿 的构 成 要 件 离
l , 行 为 。违 法 行 为 是 指 实施 了 20 年新 《 姻 法 》 四 十 违法 01 婚 第 六 条 明确 规 定 的 四种 违 法 行 为 之一 。具 体 包 括 : 婚 ; 配 偶 这 与 重 有 他 人 同 居 ; 施 家 庭 暴 力 ; 待 、 弃 家 庭 成 员 。如 果 实 施 的 是 法 实 虐 遗 定 违 法 行 为之 外 的其 他 行 为 , 如 吸 毒 、 博 重 大 、 奸 、 娼 、 例 赌 通 嫖 卖
80 0 ) 3 0 2
离婚 损 害赔 偿 中 的侵权 是 建 立 在 配 偶 权 这 一 权 利 之 上 的 一 种 侵 权 责任 。有人 会 这 么质 问我 :假 如你 认 为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是一 种 侵 权 “ 责任 , 岂不 是不 离 婚 也 能 提 起侵 权 赔 偿 , 什 么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法 那 为 院判 决 不 准 离婚 的 案件 , 当事 人不 能 申请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呢 ?笔 者 认 ” 为 , 高 院作 出这 一 解 释 时 , 非 在 于 否 认 离 婚 损 害赔 偿 制 度 是 一 最 并 种侵 权 责 任 , 而是 考 虑 到 , 当事人 双 方婚 姻 关 系存 续 期 间 , 起 离 在 提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和金额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和金额标准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和金额标准一、前言随着离婚率的提高,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档旨在为相关当事人提供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和金额标准的详细解释和说明,以便当事人明确自身权益,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二、法定情形1.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重大过错,致使夫妻感情崩溃,对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具体表现为长期虐待、家庭暴力、纵容第三者、重婚、赌博、吸毒等行为。
2.离婚后对方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离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受害方恰当的损害赔偿:“一、对方实施家庭暴力或其他虐待行为;二、虽未实施家庭暴力或其他虐待行为,但是对方不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或者实行暴力、猥亵、纠缠、骚扰等恶劣行为,给受害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违反协议离婚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协议离婚的,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及其他事项达成协议,自行处理;但是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依协议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当事人双方一方或者双方协议损害儿童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金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金额标准不超过离婚双方财产分割款项的1/3,但不超过50000元。
四、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并宣布生效的法律文件。
2. 内容要具体、明确,在阐释相关法律法规时,要避免含糊不清的用词,以免引起理解错误。
3.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应受到法律法规严格约束,且应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五、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重大过错:《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对方可以请求离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离婚损害赔偿论文
离婚损害赔偿论文
在撰写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论文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基础:
- 介绍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 分析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如其是否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2. 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
- 探讨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如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共有、配偶间的权利与义务等。
3. 赔偿范围与计算方法:
- 讨论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
- 分析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如损失补偿、惩罚性赔偿等。
4. 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 描述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条件,包括时间限制、证据要求等。
- 探讨赔偿请求权的丧失情况,如放弃、时效等。
5. 案例分析:
- 选取典型的离婚损害赔偿案例进行分析,包括案件背景、法院判决及其理由等。
6. 比较法视角:
- 对比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离婚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和实践,分析其异同。
7. 社会与伦理考量:
- 讨论离婚损害赔偿对社会和伦理的影响,如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对家庭其他成员的影响等。
8. 法律改革建议:
- 基于现有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提出对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
改革建议。
9. 结论:
- 总结论文的主要观点,强调离婚损害赔偿在法律和社会中的重要性。
在撰写论文时,应确保内容的逻辑性和条理性,同时引用充分的法律
文献和案例来支撑论点。
此外,还应考虑到不同文化和社会背景下对
离婚损害赔偿的不同理解和应用。
民法典1088
民法典1088法典条文《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解析:一、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有必要为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供离婚经济补偿二、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需符合一定的条件(一)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二)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三)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四)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三、准确认定离婚经济补偿的方式和数额(1)家务劳动时间。
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时间越多、婚姻持续时间越长,补偿数额应当相应增加。
(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
家务劳动种类繁多,有的家务如洗衣可操作洗衣机完成,不需投入太多精力,而照顾老人和子女之类的事项,不仅要投入大量的体力劳动,还需要投入大量的精神关怀,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
(3)家务劳动的效益。
既包括直接效益,也包括间接效益,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或者由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或消极财产的减少。
(4)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
婚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带来的就是其自我发展空间的压缩,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
为此,另一方因此而获得的有形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及可期待的财产利益,如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许多⼈都觉得婚姻给⾃⼰带来了伤害,所以在离婚的时候就会主张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通过⾦钱的⽅式来弥补这⽅⾯的损失。
离婚主张⾦钱赔偿是可以,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多少?听听店铺⼩编的说法。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多少按最⾼院的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般不超过5万。
这在婚姻法⾥叫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张该损害赔偿⽅须对离婚⽆过错,这个条件意思是即使有过错,如果该过错未导致离婚(与离婚⽆因果关系)亦视为⽆过错。
2、过错⽅需存在婚姻法第四⼗六条规定的法定过错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只有这⼏种情形才构成离婚过错。
3、该过错须与离婚有因果关系,即该过错导致离婚。
如果虽有过错但双⽅未离婚则不能主张此损害赔偿。
4、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依照最⾼⼈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须区分⾏政离婚与诉讼离婚⽽有不同。
在⾏政离婚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向法院主张。
诉讼离婚的原告须在⼀审辩论终结前提出该主张。
否则在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后不得另⾏主张;诉讼离婚的被告若不同意离婚,但法院判决离婚的,可在判决⽣效后另⾏以诉讼⽅式提起该损害赔偿请求。
但⽆论是⾏政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若该过错在离婚后才发现的,不得主张,理由在于该过错与离婚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附:《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婚姻法第四⼗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中⽆过错⽅的配偶。
⼈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基于婚姻法第四⼗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不起诉离婚⽽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及方式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因法定过错行为的发生而导致离婚,基于无过错方的诉讼请求,由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损失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一种婚姻法律制度。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需符合下列条件:
1.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过错行为的发生。
即行为人一方违背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实施了使对方人身、财产或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46条将承担过错赔偿的行为限定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因过错方违法行为的发生,给无过错方的人身、财产、精神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实践中,当事人财产利益的损失,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而无过错方精神利益损害的认定,则只需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婚外同居、虐待、遗弃等行为即可。
4.行为人主观上基于故意,即行为人违法过错行为的故意。
这是指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对方的合法利益或明知其行为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却故意通过违法行为的实施,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5.违法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的破裂。
依据《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过错方,且当事人的离婚是因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所致。
换言之,离婚是损害赔偿发生的前提条件,不离婚,就不能启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当然,婚姻关系发展的状况如何,往往是基于当事人的性格、爱好、文化背景、姻亲关系等诸多因素而决定。
我们在强调过错行为与离婚有因果关系的同时,并不是简单地认为过错行为是导致离婚的唯一原因,但只有法定过错行为的存在,才是导致离婚损害赔偿发生的前提。
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的规定,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物质损害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过错行为而造成的无过错方实际财产利益的减少。
如因家庭暴力行为致使无过错方身体受到伤害而支出的医药费、治疗费等。
按照一般的财产侵权理论,物质损害赔偿实行全部赔偿原则。
精神损害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压抑和痛苦等精神利益的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不是弥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而是为了抚慰受害人的心灵。
由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及不可估价性,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时候,应根据坐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参考下列因素综合考虑: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③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⑥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在适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这一法律制度时,还要考虑离婚双方的过错情况,如果离婚是因双方的混合过错所致,则依据过错相抵原则,经济损失较大的一方仍可请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但双方均不得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律师沈辉提醒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