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付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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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付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暂付款项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暂付款是指学院暂时垫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包括各类预付款、备用金、预支差旅费等。

第三条、领用暂付款必须使用我院印制的暂付款支出凭证。

暂付款支出凭证为三联,第一联(存查联),第二联(财务处做账联),第三联(报销后退给借款人)。

第四条、领用暂付款人员必须是我院教职工,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领用。

第五条、暂付款借款程序
(一)申领暂付款必须填写暂付款支出凭证(简称借款单)。

借款单上应写明借款单位(或借款人)、借款日期、事由、列支项目、金额。

批准人、经办人、借款人必须亲笔签名,由借款人本人到财务处办理,汇款的必须明确填写收款单位需填写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

借差旅费必须同时填列审批表。

(二)院财务审核人员应认真审核借款单所列各要素填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审核暂付款支出的合理性以及资金落实渠道和数额,对于资金不落实和超支项目一律不得办理。

(三)出纳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借款单支付现金或开具银行付款票据。

第六条、暂付款冲销程序
(一)借款因故未使用,如借用现金应当交回所借款项,如借用支票应当连同存根一并交回。

(二)借款已用,并取得合法报销凭证,需填报销单,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多退少补。

(三)以上借款报销冲账程序完成后请借款人将借款时借款单第三联(报销时还给借款人)取回,以证明借款报销、冲账业务的结束。

第七条、暂付款的借款管理规定
(一)各单位所借暂付款必须按借款用途用款,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二)各单位暂付款付出后,经办人应及时取得有效票据,向有关单位催要发票,及时办理冲账手续。

(三)对用于差旅费、人员经费的暂付款,原则上实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四)各单位暂付款经办人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必须办理暂付款未了款项的清理移交手续。

(五)个人因私不得借款。

第八条、暂付款的冲销管理规定
(一)出差人员必须在回单位后二周内到财务处报销差旅费并冲销所借差旅费暂付款。

(二)各单位因发放工资、代课金等人员支出所借的款项,须在一周之内持人员经费发放签收清单予以冲销。

(三)其他各类业务性暂付款,均须在一个月内予以冲销。

(四)暂付款中领用支票,必须在1x天内予以报销。

(五)未按规定时间还款或报销的,财务处应从工资中扣回其所借款项。

(六)各单位预付装修、维修等工程、设备款、材料款,必须持有关合同书,经有关部门审鉴后,方可办理预付款手续。

所借工程暂付款应在工程完工办理决算时予以冲销,凡暂付款未冲销的工程项目,不得支付工程决算款。

(七)每年12月2x日前必须完成所有借款报销和还款手续,
不得影响财务决算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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