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全部附件京人社工发2015218号-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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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民工【发文字号】京劳社资发[2008]6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4.15【实施日期】2008.04.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6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2、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程序3、北京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样本)4、北京市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程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既考虑建立长效机制,又要考虑当前的突出矛盾,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材工程【发文字号】京建法[2016]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5.20【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6〕9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局,各区发展改革委、人力社保局、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园林绿化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他行业评标专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6年5月20日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北京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北京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北京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5〕213号•【施行日期】2015.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北京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5〕21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我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队伍整体素质,现就开展2015年度北京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北京市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复的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纳入岗位设置范围内的各类机构在编在岗的技术工人。

二、申报条件北京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各等级国家职业资格,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中的工勤岗位聘用情况,按照《关于开展2010年度北京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0]27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核准权限凡符合本规定申报职业资格等级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方案中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情况择优推荐,经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后方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区(县)所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由区(县)人力社保局核准,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及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由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

市属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国资委等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国资委等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国资委等关于组织2011年北京市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发[2011]46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9.21【实施日期】2011.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国资委、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团市委关于组织2011年北京市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京建发〔2011〕463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各建筑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围绕我市“十二五”开局之年的各项战略任务,为加快培养和造就高素质、高技能人才队伍的步伐,营造重视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共同主办2011年北京市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活动。

此次大赛同时作为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科委组织的“第二届北京市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和团市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和市总工会联合开展的北京市“百万青工岗位建功”行动的组成部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竞赛名称2011年北京市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把握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的主题,通过举办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活动,选拔一批技艺精湛、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引领作用,在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中形成学技术、比技能、重人才的浓厚氛围。

努力造就一支创新型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队伍,为“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三、组织机构(一)大赛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竞赛组委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团市委等部门组成,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

竞赛组委会下设竞赛办公室、竞赛评判委员会和竞赛仲裁委员会,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实施和仲裁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关于开展2010年“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民工【发文字号】京人社监发[2009]18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总工会【发布日期】2009.11.20【实施日期】2009.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关于开展2010年“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09]184号)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安分局、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今年以来,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继续实施“五无”工程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力度全力以赴做好“无工资拖欠”(以下简称“无拖欠”)工作,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但随着2010年“元旦”和“春节”的来临,我们又将面临着一个农民工讨要工资的高峰期,为确保完成全年“无拖欠”的重点任务,巩固我市前一阶段工作取得的成果,维护首都的社会和谐稳定和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29号)的有关部署,市人力社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和市总工会研究决定于2009年11月20日至2010年1月30日在全市范围进一步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和内容(一)检查范围此次专项执法大检查的重点范围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它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检查内容根据国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京人社能发[2015]27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2.25
【实施日期】2015.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能发[2015]27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设置,降低人力资源市场准入门槛,激发人力资源市场活力、潜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5年第26号令)(以下简称《决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

准入类职业资格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

二、自2015年11月12日《决定》公布之日起,原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2000年6号令)设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及本市按照原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2000年6号令)设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2)不得要求从业人员持证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5年民营企业招聘月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5年民营企业招聘月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5年民营企业招聘月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京人社职介发[2015]8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5.04.22【实施日期】2015.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5年民营企业招聘月活动的通知(京人社职介发[2015]8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总工会、工商联,各高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44号)精神,充分发挥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型民营企业在吸纳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决定于2015年4月下旬起在全市范围开展“2015年民营企业招聘月”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活动时间4月下旬至5月中下旬二、活动主题帮人才就业,促民企发展。

三、服务对象(一)以2015届高校毕业生、青年失业者以及在2015年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专项活动中被确定为服务对象且未实现就业的求职者为重点,同时面向其他各类求职者;(二)以民营企业为重点,同时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参加招聘活动。

四、活动内容(一)主动采集岗位信息。

各区县要主动采集本地区企业用人需求信息,特别是将用人规范的中小微型民营企业招聘岗位信息,及时录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职业介绍服务子系统(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服务子系统”),并在录入招聘岗位信息时,注意在“专项招聘活动”一栏中勾选“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

要按照精细化公共就业服务要求,对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型民营企业进行重点跟踪服务,为其建立用人需求档案,及时采集空岗信息。

(二)加强活动宣传引导。

各区县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民营企业招聘月活动和各项就业优惠政策,提前向社会发布活动内容和岗位信息。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筑行业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筑行业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筑行业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执法大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民工【发文字号】京劳社监发[2004]15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11.08【实施日期】2004.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筑行业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执法大检查的通知(京劳社监发[2004]158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人事劳动局,各区、县建委、总工会,各有关建设单位,各有关驻京建筑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近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解决好我市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首都社会稳定,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和市总工会经研究决定于2004年11月15日至2005年2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以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为重点内容的专项联合执法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这次开展以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为重点内容的联合执法大检查活动,要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会议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有关精神,把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执法大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大检查工作力度,巩固我市前一阶段开展清理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的成果,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

二、检查内容和检查重点(一)检查内容1、建筑施工企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2、建筑单位工程款结算情况;3、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情况;4、建筑施工企业遵守劳动保障和建筑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况;5、建筑施工企业依法组建工会情况。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京人社监发[2017]16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发布日期】2017.08.01【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17〕16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分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委员会、水务局、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51号),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到2019年实现基本无拖欠目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和市总工会联合签署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11年企业工资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11年企业工资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京人社劳发[2011]18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1.06.28【实施日期】2011.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1〕187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市政府批准,现发布我市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类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订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一、2011年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要求(一)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

(二)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以在基准线和上线之间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三)经济效益情况与往年持平或略有下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下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经营亏损,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安排本企业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我市对不同经济类型企业采取分类调控与指导的原则。

北京市属垄断行业的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一般不突破基准线;北京市属竞争性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一般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

上述企业工资增长水平拟突破上线(预警线)的,应符合以下几项基本条件,并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市国资委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于2012年3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1、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60%;2、2011年预计企业经济效益将实现显著增长;3、企业人工成本状况(三项比重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处于同行业较好水平;4、完成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向建筑业、房地产业转移培训、考核与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科教[2006]46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6.16【实施日期】2006.06.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向建筑业、房地产业转移培训、考核与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建科教〔2006〕468号)各区县建委,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农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推动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工作的意见》(京政农发[2006]8号)文件精神,努力开创农村劳动力向建筑业、房地产业转移培训就业工作新局面,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多渠道安置京郊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转移,特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开放建筑业、房地产业关键岗位结合我市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发展的要求,开放部分适合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的岗位,岗位设置分为管理型岗位和职业技能型岗位:1、管理型岗位:包括建筑工程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造价员、材料员、监理员、试验员、测量验线员、劳动力管理员、商品房销售员等。

2、职业技能型岗位:电工、抹灰工、建筑油漆工、精细木工、石工、砌筑工、防水工、管道工、钢筋工、架子工、建筑普工及特种作业工种:中小型建筑机械操作工和塔式起重机驾驶员等。

二、完善机制,建立劳动力培训就业平台按照我市构建城乡统一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平台模式,在已建立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制度、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市场信息沟通机制的基础上,努力建立我市建筑业、房地产业就业岗位信息与农村劳动力的有效对接。

1、市属大型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将本企业的岗位需求及用工状况动态报市建委,由市建委联合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将岗位需求情况和用工情况统一发布在培训与就业信息平台。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遴选确定北京市人力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遴选确定北京市人力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遴选确定北京市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单位名单的通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人社市场发[2015]19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5.08.31【实施日期】2015.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遴选确定北京市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单位名单的通报(京人社市场发〔2015〕19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人社部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创建活动的有关通知精神,为更好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推动首都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培育和营造诚实守信服务的人力资源市场环境,按照《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建设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13〕220号)要求,在机构自我评查、实地开展诚信状况评估、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区县组织推荐等工作的基础上,遴选确定29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为第二批“北京市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单位”。

现将第二批遴选确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希望遴选确定的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单位再接再厉,持续改进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争做诚实守信服务的模范。

希望广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向先进学习,向典型看齐,增强诚信服务意识,加强诚信制度建设,严格诚信服务要求,信守诚信服务承诺,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共同促进我市人力资源市场诚信服务体系建设。

特此通报。

附件:第二批遴选确定北京市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单位名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8月31日附件第二批遴选确定北京市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单位名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5年来京人员就业状况抽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5年来京人员就业状况抽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5年来京人员就业
状况抽样调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京人社农工发[2015]13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6.02
【实施日期】2015.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5年来京人员就业状况抽样调查的通知
(京人社农工发[2015]13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全面掌握务工人员在京数量和在京就业的总体情况,健全和完善相关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现就开展2015年来京人员就业状况抽样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查时间及内容
来京人员就业状况抽样调查频度为上下半年各一次,调查时间为2015年6月和10月。

调查范围包括本市16个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调查内容为来京务工人员的工作
状况、工薪报酬、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动技能培训和劳动参与率等情况。

二、调查方式
6月份来京人员就业状况调查,以全市各社区(村)户数为样本框,抽取约100个社区(村)。

每社区(村)调查户数不少于40户,调查对象不少于100人。

调查总样本量为1万个。

调查工作将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开展,调查机构派遣调查员具体执行入户问卷调查工作。

结合被调查户的情况,本区县街道(乡镇)社保所选派管理员担任陪调员,协助调查员开展入户调查陪调工作。

10月份来京人员就业状况调查,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京人社能发〔2015〕272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5〕27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设置,降低人力资源市场准入门槛,激发人力资源市场活力、潜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5年第26号令)(以下简称《决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规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

准入类职业资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

二、自2015年11月12日《决定》公布之日起,原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2000年6号令)设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及本市按照原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2000年6号令)设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2)不得要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职业资格,从其规定执行。

三、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上述文件中相应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不再开展持证上岗执法检查工作。

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发布各类招聘信息、广告不得要求相应职业(工种)所对应的岗位必须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就业。

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设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按照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报考条件,自愿参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开展的技能鉴定,经鉴定考核合格的,可取得相应技能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在京各建筑施工企业:为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大减负稳岗力度,优化营商环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工企业申请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按照如下内容办理:一、办理地点(一)注册地为北京的施工企业,请将撤销材料交企业注册地、办公所在地或施工项目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监察队办理;(二)注册地为外地的进京施工企业,请将撤销材料交企业办公所在地或施工项目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监察队办理;在京无办公地也无施工项目的施工企业,可选择就近的区劳动保障监察队办理。

各区劳动保障监察队办理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咨询电话及地址见附件1.二、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所需材料(一)企业自行撰写《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申请书》,应包含如下内容:1.申请抬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落款为本企业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

2.基本信息:资质类别、进京时间(或取得资质时间)、用工方式(直接用工还是劳务发包)。

3.申请撤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账号、户名、开户行;资金拟转入的账号、户名、开户行。

如账户内已无资金、仅撤销账户,请说明无资金原因。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联系电话。

授权委托书需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京津冀三地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京津冀三地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京津冀三地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8.21•【字号】京人社市场发〔2015〕185号•【施行日期】2015.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京津冀三地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15〕185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北京市人力社保局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河北省人力社保厅分别签署的《加强人才工作合作协议》、《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协同发展合作协议》精神,为加快推进京津冀区域人力资源市场一体化,近期以来,市人力社保局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河北省人力社保厅就互认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一事进行了协商沟通,三方均同意在京津冀三地互认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共同促进区域内人力资源服务业协同发展。

实现京津冀三地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互认,是推进京津冀人力资源市场一体化的重要举措,是简化手续、优化服务、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有力手段。

当前,京津冀人力资源服务业呈现良好发展势头,区域性合作交流日趋频繁,三地都涌现出一批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多机构已经或准备在三地互设分支机构,扩大经营规模。

为便利津冀两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原则上可按以下程序办理:拟到我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津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申请行政许可时,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告知该机构持天津市、河北省人力社保厅(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开具的同意设立分支机构函件和原隶属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到市人力社保局进行核验,核验无误后办理注册备案,统一纳入我市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对在我市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聘用持有津冀人力资源市场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告知该机构到市人力社保局办理注册备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6.06.03•【字号】京人社规发〔2016〕102号•【施行日期】2016.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6〕102号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现将201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如下:201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85038元,月平均工资为7086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2016年6月3日关于2015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说明一、统计范围职工平均工资指标是有关部门制定社会保险征缴标准,计算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以及确定人身损害司法赔偿等的重要依据,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切身利益。

目前,我市已实现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并按照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为全面、客观地反映就业群体的平均工资水平,从2010年起,本市扩大了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范围。

2010年以前,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为全市法人单位,包括国有、集体、联营、私营、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以及港澳台商投资等类型的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2010年起,逐步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

从2012年开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联合公布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数据。

二、调查方法全市法人单位职工工资数据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通过对全市法人单位进行调查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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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全部附件京人社工发2015218号-北京人力资源和社

附件1
建设项目月平均预计缴费人次表
序号项目月平均预计缴费人次
1 建筑工程 2520
2 地铁工程 4680
3 道桥 2520
市政工程
4 管道 450
注:市政管道工程中的混凝土方沟按道桥工程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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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
一次性待遇补偿类型伤残津贴* 备注伤残补助金*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0% 27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5% 2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 23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5% 21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级 18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8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级 16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伤工7级 13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2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
工伤8级 11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9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住院残9级 9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治疗待10级 7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遇的,伙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食补完全不能自理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生活护理费(以鉴定助费大部分不能自理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等级按月发给)* 为每部分不能自理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人每残疾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按《北京市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支付
天30工伤医疗费* 治疗工伤伤害部位,按《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支付
元* 丧葬补助金*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因
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倍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死配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亡供养亲属抚恤金* 其他供养亲属: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待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遇工伤医疗费* 工伤职工抢救治疗的费用,按《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支付
注:“*”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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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关于代缴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
承包单位,甲方,:
分包企业,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保障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权益~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职工~实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建设项目职工~包括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建设项目职工。

乙方同意由甲方在开工前统一代缴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费。

甲方在开工前已为本建设项目中的与甲方签订专业、劳务分包协议的分包企业~一次性代缴了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 14 -
附件4
北京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
单位名称:(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简称: 单位名称:
单位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执照种类有效期限工商登记执照信息发照日期执照号码
工商注册地址
批准单位批准成立信息
批准日期批准文号
姓名公民身份证号单位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移动电话号码单位经办人姓名所在部门联系电话
缴费业务
支付业务缴费专户开户全称帐号缴费专户开户银行行号其他缴费专户开户全称帐号其他缴费专户开户银行行号
支付开户全称帐号
支付开户银行行号主管部门或机构
所属行政区县名称缴费经代机构单位电子邮件地址单位传真号码
单位网址
施工期起施工期止
维修期起维修期止
竣工期延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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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
(续) 单位类型单位类别
经济类型隶属关系
行业性质行业费率
参统方式新参统( ) 外区转入( ) 结算周期按月( )不定期( )
原行业( ) 事业2( )
特殊标示民政福利企业( ) 原行业系统
建筑业( )
二级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二级公司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二级公司名称二级公司是( )否( )
险种首次月报时间支付区县
养老
失业
参加保险情况
工伤
医疗
生育
参加补充保险险种养老( ) 医疗( )
备注
单位负责人: 单位经办人: 填报日期:
1.经核定你单位应参加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
社保机构 2.你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为:( ) 审核意见
社保经办人: 社保机构(章): 年月日 - 16 -
附件5
北京市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汇总表(表四-4)
报表日期: 年月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章):
所属社保经办机构: 单位:元
上年度职工月合同工期
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简称月平均预计缴费人次趸缴总额
平均工资总天数
栏次 1 2 3 4 5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月日
说明:1、此表一式三份,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业务、财务各留存一份。

2、月平均预计缴费人次标准:建筑工程2520;地铁工程4680;市政道桥工程2520,市政管道工程中的混凝土方沟工程2520;市政管道工程(除混凝土方沟)450。

3、5栏=2栏×60%×(3栏?30)×1%×月平均预计缴费人次?20.83 - 17 -
附件6
《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说明
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公示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标牌尺寸要求
承包单位:××××××××× 1.标牌尺寸为:900×1200mm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2.标题:45×63mm 大黑体
保险期限: 共天: 3.正文:30×30mm 楷体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监制单位:30×30mm 黑体
人力社保咨询电话:12333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监制
- 18 -
- 19 -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10日印发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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