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与生育保险200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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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2006年修正)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2006年修正)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200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9•【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施行日期】2003.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2003年9月9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发布根据2006年4月29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大力推进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第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进行具体工作指导。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区、县人民政府与区、县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驻地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第七条市、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财政、工商行政、公安、房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生育保险法律

生育保险法律

生育保险法律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印发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

这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为期6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论证,并参考各国法规订立的,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出重点作用。

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此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其紧要内容是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工作时间、产假、待遇孕期保护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认真规定。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方法》中规定:本方法适用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级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生育保险法律2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分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分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生育保险的保险范围是什么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弥补。

弥补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加添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加添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医疗与生育保险2024年月

医疗与生育保险2024年月

医疗与生育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人民享有医疗和生育服务的权利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主要是为了解决个体在生活中突发或常见的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问题,而生育保险则是为了保障女性在怀孕、分娩和产后的医疗费用。

2005年11月,医疗与生育保险在我国取得了重大进展。

当时,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以扩大医疗和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并提高保险待遇。

这些措施对于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和保障人民的健康意义重大。

首先,政府在2005年11月加大了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根据这一政策,所有城市和乡村的居民都可以参加医疗保险,而不再是只有城镇职工才能享受该保险制度。

这一使得农村居民也能享受到医疗保险的福利,不仅可以减轻个体的负担,还可以保证他们在生病时能够及时接受医疗服务。

其次,政府对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进行了提高。

在2005年11月,政府提高了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并扩大了报销范围。

这意味着,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得到更多的费用报销,并且可以报销更多种类的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用、医疗检查费用以及治疗费用等。

这对于个体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可以大大减轻其负担,提高就医的可负担性。

另外,政府还对生育保险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在2005年11月,政府进一步提高了生育保险的福利待遇,并允许女性延长产假期限。

这对于女性来说非常重要,可以有效地保障她们在怀孕、分娩和产后的权益,确保她们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护理。

2005年11月以后,医疗与生育保险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通过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和提高保障水平,我国成功地解决了“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让人民能够更加便捷地享受到医疗服务。

同时,通过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我国也保障了女性在生育过程中得到应有的关怀和支持。

然而,尽管医疗与生育保险在2005年11月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它仍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对于一些重疾和高昂医疗费用的保障仍然不足,个体可能需要自付更高比例的费用。

生育保险题库

生育保险题库

生育保险题库摘要:I.生育保险概述A.生育保险的定义B.生育保险的目的和意义II.生育保险的适用对象和范围A.生育保险的适用对象B.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III.生育保险的待遇和补偿A.生育保险的待遇内容B.生育保险的补偿标准IV.生育保险的缴费和支付A.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B.生育保险的支付方式V.生育保险的申请和报销流程A.生育保险的申请流程B.生育保险的报销流程VI.生育保险的注意事项A.生育保险的常见问题B.生育保险的注意事项正文:I.生育保险概述生育保险,是指为保障女性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由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基本权益,减轻生育带来的经济负担,促进国家人口政策的实施。

II.生育保险的适用对象和范围生育保险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女性职工。

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在内的各类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女性职工。

III.生育保险的待遇和补偿生育保险的待遇主要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

生育保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略有差异。

IV.生育保险的缴费和支付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一般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企业代为支付,二是职工个人自行缴纳。

V.生育保险的申请和报销流程生育保险的申请流程主要包括提交相关材料、审核、备案等环节。

生育保险的报销流程主要包括报销申请、审核、结算等环节。

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06年11月15日【发布文号】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2006年下半年非学历证书考试时间表

2006年下半年非学历证书考试时间表
中级(四选二)【计算器】
中国市场营销资格证书考试(06)
星期六
11月18日
上午9:00-11:30
市场营销总监资格证书综合考试
可携带参阅考试大纲指定教材。【计算器】
市场营销经理资格证书综合考试
【计算器】
市场营销经理助理资格证书综合考试
机械工程师资格考试
星期六11月18日
上午9:00-12:00
综合素质与技能
附表:2006年下半年非学历证书考试时间表
考试名称及代码
时间
课程名称
备注
中国餐饮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考试(01)
星期六
18日
上午9:00-11:30
食品卫生与安全
中级
下午14:00-16:30
现代厨房管理
中级
星期日
11月19日
上午9:00-11:30
餐饮企业财务管理
高级【计算器】
下午14:00-16:30
初级【计算器】
下午14:00-16:30
市场调查实务
中级;【计算器】
星期日
11月19日
上午9:00-11:30
社会经济调查方法与实务
初级;【计算器】
经济计量分析
高级;【计算器】
下午14:00-16:30
初等数量分析
初级【计算器】
商务统计
高级;【计算器】
中国物流职业经理资格证书考试(05)
星期六
11月18日
餐饮企业战略管理
高级
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02)
星期六
11月18日
上午9:00-11:30
医疗与生育保险
下午14:00-16:30
劳动关系
星期日

财税[2006]10号

财税[2006]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发文日期:2006-06-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五﹑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1
【摘要】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4页(P10-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4
【相关文献】
1.我国生育保险法律制度的演替与完善——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到《社会保险法》 [J], 刘海燕;吴海建
2.方便广大参保职工选择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市社保中心公布本市部分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生育医疗费发生情况 [J], 武金樑;刘晓萍;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J], 无
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51号 [J],
5.长春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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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发布时间:2014-11-13 来源:就业指导网浏览:121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以下是关于《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全文。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与管理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λ、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Χ。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λ,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ÿ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λ,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

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

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λ,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λ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

单λ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

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雇)工。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地税、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保持一致,实行生育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交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178号文件

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178号文件

/zfzx/tzgggs/bmtz/t708134.htm /html/87/t-9387.html 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78号文件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颁布时间:2006.12.0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154号令),落实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持北京市人事局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及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二、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

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三、职工孕期治疗各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四、职工因自然流产、胎死宫内等疾病原因终止妊娠的,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报销同期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其它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五、职工在外埠发生的和在本市因特殊情况住院发生的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属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采用定额方式结算的,职工实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规定的费用高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定额标准报销;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报销。

六、已婚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就医和结算费用。

职工申领流产、引产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职工可以出具有效的结婚证明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七、具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申领生育津贴、报销产前检查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职工可以出具本市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22年)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22年)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4•【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施行日期】2022.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6年11月1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公布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经2012年4月23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一次修改自2012年4月23日起施行经2018年12月2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第二次修改自2018年12月27日起施行经2022年10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三次修改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生育保险基金暂由本区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具体承办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生育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的其他资金构成。

医保生育保险基本政策解读介绍

医保生育保险基本政策解读介绍

国外医疗保险制度模式
1、国家(政府)医疗保险模式
也称为免费型医疗保险,指政府直接举办医疗保险事业, 通过税收形式筹措医疗保险基金,采取预算拨款形式给 国立医疗机构,医生以及有关人员均接受国家统一规定 的工资待遇,国民看病不需缴费。 典型:英国和瑞典。
2、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由雇主与个人按一定比例 缴纳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用于雇员及家属看病 就医用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 典型:德国,日本,韩国及我国的台湾。
建立多层次、可选择的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满足不同人群的医疗需求 (1)保低,保基本,鼓励参保 (2)菜单式,可选择
4、可 持 续
保障制度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1)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支付能力、医疗消费需求相 适应,充分考虑财政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并随经济社会发展而调整。 (2)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确保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3)费用分担
根据大数法则,通过用人单位、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集中社会资金防范参 保人员医疗费用风险,保障公民基本医疗需求
医疗保险概述
(二)医疗保险的特征
(一)建立保险的目的与意义
(三)医疗保险发展的历史沿革
(四)国外医疗保险制度模式
建立医疗保险的目的与意义
根据大数法则,通过用人单位、个人缴费和财 政补助,集中社会资金防范参保人员医疗费用 风险,保障公民基本医疗需求。是社会保险制 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保障全民病有所医, 解决看得起病、看得好病的问题。
基本方针
01
广覆盖
02
多层次
03
保基本
04
可持续,保障水平与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基本方针
1、广 覆 盖
人人享受医保,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实现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为全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保 证全民看得起病、看的好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1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1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对劳动保障政务信息报送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使政务信息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和领导决策,现将2006年信息报送要点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信息报送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业务部门在信息工作中的作用,切实提高信息质量,保证报送数量,努力提高采用比例。

要按照部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和本级政府的工作部署,尽快制定2006年度信息工作计划和上报计划,并于2月8日前报部办公厅备案。

二00六年一月十七日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报送要点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工作,增强部属各单位和各地报送信息的针对性,更好地为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和领导决策服务,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将2006年度的信息报送要点明确如下:一、关于就业和再就业(一)各项就业政策落实情况。

层层分解中央确定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情况;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推进政策落实情况;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和小额贷款联动机制情况;继续推动非公有经济扩大就业、吸纳再就业工作情况;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等情况。

(二)就业服务工作进展情况。

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劳动力市场管理,完善失业登记和录用备案制度工作情况;推广人本服务经验,提高就业服务的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水平的好做法、好经验;组织实施再就业援助月活动、春风行动和技能岗位对接活动进展情况;推进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等情况。

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6)

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6)

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6)颁布日期:2006年11月27日执行日期:2006年11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2006]12号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一、为完善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参加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除外)、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能规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具体业务。

各级人事、卫生、财政、税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四、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

萧山区、余杭区仍作为统筹地区维持不变。

五、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职工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六、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七、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收。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八、职工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用人单位中企业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什么是生育保险

什么是生育保险

什么是生育保险?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文件第一条,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能力暂时中断、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均衡企业间生育费用负担,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所提供的物质帮助通常由实物帮助和现金补助两部分组成。

其中,实物帮助主要以必要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或其他实物方式提供。

例如孕产期保健检查、分娩接生、孕产期异常现象的早期发现和诊断、必要的药物供应和住院治疗等,有的国家还包括向新生儿提供用品等。

现金补助主要是以生育津贴的方式提供,即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或流产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失去工资收入时,定期支付生育津贴,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属于与工作相关联的保障计划。

2、什么是生育保险制度?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文件第一条,生育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了保障妇女劳动者在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而颁布的一系列法令、条例和各种规定及办法的总称。

生育保险制度是生育保险行为的法律规范,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生育保险的范围、对象、项目和保障水平等,都是通过生育保险制度具体体现出来的。

生育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资格条件、待遇标准、基金的筹集、管理及监督等。

3、为什么要实行生育保险?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文件第一条,实行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

”生儿育女是妇女的神圣天职,但也是有风险的,如妇女在怀孕、分娩、育婴期间部分或全部不能参加劳动,失去正常收入来源;生育需要增加医疗保健费用支出;生育期间不仅体力、心理和精神上承受负担和消耗,甚至有生命或肌体伤残危险等。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6年修订)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6年修订)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11.23•【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正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年2月22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23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6年11月23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妇女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妇女维权工作专项资金。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宣传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妇女发展规划;(二)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检查、监督;(三)决定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五)表彰、奖励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六)办理其他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事项。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福建省生育保险条例

福建省生育保险条例

福建省生育保险条例福建省生育保险条例2016年2月1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月19日正式公布并实施。

以下是福建省生育保险条例的全文,以供参考!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2•【字号】扬府发[2006]180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6〕1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日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及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劳社医[2006]5号)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依法负责对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的征收,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用人单位管理费用。

第六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对象:(一)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的;(二)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女职工生育的;(三)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且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配偶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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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医疗与生育保险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计28分)1、具备实施强制性、待遇互济性、保障水平基本性、义务性特征的医疗保险是CA)补充医疗保险 B)商业医疗保险C)基本医疗保险 D)大额医疗保险2、与养老保险相比,下列属于医疗保险特点的是DA)管理相对比较简单 B)基金更强调积累性C)费用支出更具确定性 D)基金的使用更强调互助共济性3、下列影响医疗保险供给的因素中,与医疗保险供给量呈反方向变化的是AA)医疗保险成本 B)医疗保险机构的信誉度C)医疗保险的价格 D)医疗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4、世界上首先通过立法实行医疗保险的国家是BA)美国 B)英国C)法国 D)德国5、新加坡实行的医疗保险模式是CA)国家医疗保险 B)社会医疗保险C)储蓄医疗保险 D)商业医疗保险6、下列选项中,属于劳保医疗制度保障对象的是BA)农民 B)国有企业职工C)国家公务员 D)大专院校在校学生7、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原则是CA)以收定支,略有节余 B)以支定收,略有节余C)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D)以支定收,收支平衡8、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不足部分由AA)个人支付 B)个人账户透支C)统筹基金补足 D)当地财政解决9、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用人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是BA)0% B)30%左右C)70%左右 D)100%10、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未包含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群体是DA)外资企业职工 B)私营企业职工C)国企下岗人员 D)职工家属11、医疗保险系统中,为被保险人确定服务项目、支付服务费用以及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的行为体现的是CA)政府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关系 B)政府与保险人的关系C)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关系 D)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12、在医疗保险系统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BA)政府 B)医疗保险机构C)参保人 D)医疗服务提供者13、下列有关医疗保险行政管理体制的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模式的叙述中,错误的是CA)由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有关方针政策B)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有利于控制医疗费用C)我国原来实行的公费医疗制度基本上属于这种模式D)多见于国内医疗资源比较缺乏且分布不尽合理的发展中国家14、倾向于按受益原则筹资的医疗保险模式是AA)商业医疗保险 B)国家医疗保险C)政府医疗保险 D)社会医疗保险15、不仅要考虑补偿损失的需要,还要考虑投保人的负担能力,这体现了医疗保险费测算的CA)防损原则 B)充分保障原则C)经济可行性原则 D)相对稳定与绝对变动原则16、医疗保险费率测算中,包括在医疗费支出基数中的项目是DA)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B)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费C)职工赴外地就医路费及伙食费补助D)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支出17、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对待退休人员的政策是AA)本人不缴费,但要建立个人账户 B)本人缴费,同时建立个人账户C)本人不缴费,也不建立个人账户 D)本人缴费,但不建立个人账户18、下列有关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叙述中,错误的是DA)工作调动时可划转 B)死亡时家属可以继承C)当年结余可以结转使用 D)死亡时结余划入统筹账户19、经办机构支付费用的方式中,简便易行,但对医疗费用控制作用较差的支付方式是CA)按病种付费 B)总额预付方式C)按服务项目付费 D)按服务单元付费20、下列有关处方外配管理制度的叙述中,错误的是BA)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具B)由定点医疗机构决定参保人能否持方外配C)必须有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审核签名才能发药D)定点零售药店要保存所配处方2年以上备查21、下列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叙述中,正确的是DA)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受机构大小和等级限制B)参保人一旦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就不得提出更改要求C)由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查D)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主要通过签订协议的形式,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2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管理依据是BA)《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B)《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C)《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D)《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23、未列入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是DA)诊疗费 B)手术费C)化验费 D)健康体检费24、体现自愿性原则的社会医疗保障形式是BA)公务员医疗补助 B)企业补充医疗保险C)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D)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5、社会医疗救助责任的承担主体是CA)个人 B)用人单位C)政府 D)社会团体26、我国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运作模式是AA)现收现付制 B)个人账户积累制C)统账结合制 D)混合制27、我国生育保险待遇可以支付的项目是BA)生育营养补助 B)计划生育手术费C)高标准病房费用 D)非生育疾病引起的医疗费28、下列有关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叙述中,正确的是AA)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B)产假可以积累到其他时间享用C)非计划生育者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D)生育津贴标准低于产前原工资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计12分)29、下列有关广义医疗保险的叙述中,正确的有ABCDEA)也称健康保险 B)支持疾病预防C)对医疗费用予以补偿 D)对误工工资予以补偿E)对疾病和死亡予以补偿30、针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国务院提出的“三改并举”政策的内容包括BCEA)商业保险改革 B)医疗卫生体制改革C)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D)医疗救助制度改革E)医疗保险体制改革31、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筹资遵循的原则有DEA)自愿原则 B)营利性原则C)统一费率原则 D)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负担原则E)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32、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项目有AEA)体现医疗劳务的诊疗费 B)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C)在非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 D)因医生失职造成的医疗事故损失E)门(急)诊留观床位费33、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前提条件的医疗保障项目有ABCA)公务员医疗补助 B)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C)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D)商业医疗保险E)社会医疗救助34、社会统筹生育保险制度与传统生育保险制度的相同点有DEA)覆盖范围 B)资金来源C)保险模式 D)以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E)以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为享受条件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计30分)35、简述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改革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措施。

答:(1)多渠道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2分)(2)加强需方控制,建立医疗费用分担机制。

(2分)(3)加强供方控制,而且控制手段日趋多样化。

(2分)36、简述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疗消费特征。

答:(1)需求和消费的被动性。

(2分)(2)需求和消费受医疗保险制度的影响。

(2分)(3)医疗需求和消费的社会公益性。

(2分)37、简述《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的区别。

(从疗效、价格、管理权限、费用负担四方面进行比较,任选三方面即可)答:(1)疗效:“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的药物;“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疗效好的药物。

(2)价格:“甲类目录”药品在同类药物中价格低;“乙类目录”药品在同类药物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

(3)管理权限:各省不得对“甲类目录”进行调整,也不得自行进行新药增补;各省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对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适当进行调整。

(4)费用负担比例: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职工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

(上述内容,答出三点即可得满分,每点两分)38、简述社会医疗救助的主要形式。

答:(1)提供社会医疗救助金,给救助对象以经济补偿。

(2分)(2)指定专门医院为贫困人口提供免费医疗。

(2分)(3)发放医疗券。

(2分)39、简述我国生育保险待遇的主要内容。

答:我国的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服务),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计划生育手术费(2分);二是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2分);三是产假,国家规定的正常产假期限为90天(2天)。

四、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计20分)40、医疗费用支出控制一直是医疗保险领域的核心问题,论述如何对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费用控制。

答:(1)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

可以通过采取不同的费用支付方式来约束医疗服务提供者过度提供服务,诱导需求的行为。

目前的趋势是从传统的按服务项目付费等后付制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向总额预算、按病种付费等预付制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转变。

(2分)(2)对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选择,引入竞争机制。

通过选择医疗机构及增加患者对医疗机构的自主选择性,将竞争机制引入到医疗服务领域,使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和降低服务成本。

(2分)(3)强调全科医生在整个保健体系中的“守门人”地位,以控制医疗费用、减少医疗浪费、提高初级卫生保健的质量和优化资源配置,从而提高整个医疗保健体系的质量。

(2分)(4)数量限制。

一是医生的数量。

经验表明,在医生供大于求的国家,医疗服务提供者越多,相应的医疗耗费也就越大,但是人们的健康状况却不一定随之改善。

二是限制医疗设施和设备的数量。

(2分)(5)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采取行政手段对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为进行外部监督,以限制它们过度提供医疗服务和诱导需求的行为。

(2分)41、结合生育保险的特点,试述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

答:生育保险的特点有:(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群相对比较窄,并限定条件。

(1分)(2)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1分)(3)具有计划性和时间性。

(1分)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有:(1)对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利起到重要作用。

(1分)(2)是保护女性劳动力的特殊需要。

(1分)(3)是维护家庭、社会稳定的组成部分。

(1分)(4)缓解了企业之间生育费用负担不均衡的矛盾,为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1分)(5)有利于计划生育国策的落实和优生优育工作。

(1分)(两部分结合分析得2分,阅卷者可酌情处理)五、案例分析题(本题10分)42、某统筹地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按住院和门诊划分,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比例为10%,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

该统筹地区某企业职工李某在一个年度内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发生门诊医疗费用400元、住院医疗费用30000元,其住院费用中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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