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的工作情况汇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工作
情况汇报
尊敬的领导,
根据您的要求,我向您汇报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工作情况。
1. 防范化解楼市风险:我们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及时识别和化解房地产市场中的潜在风险,确保市场稳定。
2. 推动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落地:我们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动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落地并加强执行力度。
例如,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规监管,严格执行限购政策,控制房价过快上涨。
3. 优化供需结构:我们通过加大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满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
同时,通过引导住房需求向二手房市场转移,降低供需失衡的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4. 加大土地供应:为稳定房地产市场供应,我们积极引导土地供应机构加大土地出让力度,以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并促进经济增长。
5. 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我们严格落实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打击恶意炒作和房地
产市场乱象,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总体而言,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我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
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逐渐向平稳健康的方向转变,市场秩序得到了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得到了更好的满足。
感谢领导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继续努力,进一步推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此致
敬礼。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本文是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范文一各县建设局、国土局、规划局、房产局,各区建设局,市国土局、规划局、房产局瑶海分局、庐阳分局、蜀山分局、包河分局,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加大金融支持,进一步优化行政服务,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xx〕13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方式。
拟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可采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两种方式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采用“分期付款”的,土地出让价款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成交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含竞买保证金); 5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的,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个月,成交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含竞买保证金); 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成交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含竞买保证金)。
二、受让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达到总地价款的70%后,国土部门可以下达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市直相关部门可为受让人办理项目开工建设的其它前期手续。
受让人按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国土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三、经营性用地竞买保证金的比例由20%调整为10%,项目开工建设保证金暂不收取。
四、适当调整居住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
90平米以下套型住宅停车指标调整为0.5车位/户;轨道交通站点及沿线500米范围内小区90平方米以上套型住宅及其他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照《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标准进行折减,折减系数为0.85。
居住小区已经预留地下机械停车设备安装空间的,经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承诺后,可以允许其分期建设。
五、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下,允许商业设施分割销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上 涨过 快 的城 市 ,要切 实增 加 限
行 力度 。金 融机构 在继 续支持 居
价商 品住房 、 经济 适用 住房 、 公共
租赁 住房供应 。 ( ) 加住 房建设 用地 有效 二 增
民首 次贷款 购买 普通 自住房 的 同 时 .要严格 二套 住房 购房 贷款 管
理 , 理引 导住 房消 费 , 合 抑制 投 资 投 机性 购房 需求 。对 已利用 贷款 购 买 住 房 、又 申请 购 买 第 二 套
产 信贷 风险 管理 制度 , 持公 平 、 坚 有 序竞争 , 格执行 信贷 标准 。 严 要
严 格 执 行 房 地 产 项 目资 本 金 要
目. 采 取 促 开 工 、 上 市措 施 , 要 促 督 促房 地产 开发企 业加 快项 目建 设 和销 售 。要 适 当加大 经济适 用 住房建 设力度 ,扩大经 济适用 住
房地产 市场 的 回升 ,近期部 分城 市 出现 了房 价上 涨 过 快 等 问题 ,
房 、 租住房 的建设 规模 , 分解 廉 并
到住房 用地 年度供 应计 划 ,落实 到地 块 ,明确 各地块 住 房套 型结 构 比例 等控制 性指 标要 求 。房价
需要 引起 高度重 视 。为进一 步加
供 应 ,提高 土地供 应 和开发 利用
效 率 。各地要 根据 房地 产市 场运 行 情况 , 把握 好 土地供 应 的总量 、 结 构 和时序 。城 市人 民政府 要在 城 市 总体规 划 和土地利 用 总体规
系列 政策措 施 ,取得 了积 极成
效 ,新 建商 品住 房成交 面 积大 幅 度增加 ,保 障性 安居 工程建 设进 度进 一步加 快 , 这对 于提振 信心 、 活跃 市场 、解决 低收人 家庭 住房 困难 问题 、 进住 房消 费和投 资 , 促 实现保 增长 、 内需 、 民生 的 目 扩 惠
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精)
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佛府办… 2011‟ 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佛山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着力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11‟ 1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重要性,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专题分析研究, 合理确定我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根据我市 2011年经济发展目标,结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就我省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具体要求, 确定我市 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不高于本年度 GDP 增长速度的控制目标。
新建住房价格以统计部门统计、发布的数据为依据。
二、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调控房地产市场和稳定房价的责任, 明确问责机制, 确保完成全年的调控任务。
三、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实施市行政区域内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有 1套住房的佛山户籍居民家庭和能够提供在佛山 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佛山户籍居民家庭,限购 1套住房 ; 对已拥有 2套及以上住房的佛山户籍居民家庭和拥有 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佛山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 1年以上在佛山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佛山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自发文之日起。
四、加大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力度。
各区人民政府要确保完成 2011年广东省下达的佛山市保障性住房新开工建设任务,多渠道筹措资金,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土地净收益 10%计提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
按照“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采取市、区政府直接投资、开发商与政府合作开发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建设以及由企业提供自有土地建设等模式,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和加快房源供应速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工作责任(一)强化市、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
各市、县(市、区)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调控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本地房地产市场产生异常波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地政府进行问责。
(二)健全房地产工作有关制度。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省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监测分析制度、警示督导制度、约谈问责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机制,稳定市场预期;进一步压实责任,确保完成房地产调控目标。
二、科学调控市场供应(三)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管理。
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要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规划及人口等因素,做好本地区房地产市场需求预测,合理确定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规模;科学编制住宅用地供应年度计划、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及时公开土地供应信息和征地批准文件,规范发布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信息,按季度公布房地产用地供应数据。
建立住宅用地供应与商品住房库存状况挂钩机制,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
(四)改进住宅用地出让方式。
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将建设周期、设施配套、先进技术应用、保障房配建等作为住宅用地出让条件。
灵活确定住宅用地竞价方式,探索采取“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配建”“竞自持面积”等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12.20•【文号】国办发[2008]131号•【施行日期】2008.12.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一)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
一是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和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改造等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是加快实施国有林区、垦区、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的棚户区和采煤沉陷区民房搬迁维修改造工程,解决棚户区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三是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给。
2009年是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关键一年。
主要以实物方式,结合发放租赁补贴,解决26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解决8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住房的搬迁维修改造问题。
在此基础上再用两年时间,解决487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16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
到2011年年底,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基本解决240万户现有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住房的搬迁维修改造问题。
2009年到2011年,全国平均每年新增130万套经济适用住房。
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国家加大支持力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规划。
(二)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各项调控政策措施
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去年以来,针对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国务院把调控房地产市场作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于解决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正处于十分关键的时期。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统一各方面思想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各项决策部署,保证稳定房价工作切实取得成效。
下面,我就这次宏观调控的有关问题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宏观调控是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是政府经济调节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地位逐步确立,成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主渠道。
政府的职能要由原来的行政式或直接的管理转变为市场宏观调控、市场行为监管和对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这三项职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基本职责,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都必须切实行使好这三项职能。
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市场调控、市场监管和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及时解决住房市场化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持了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了普通居民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针对我国个别地区的房地产过热问题,国务院果断采取了综合的调控措施,及时抑制了局部地区房地产热的蔓延趋势,制止了当时乱集资等扰乱经济秩序行为,同时也避免了房地产热对国民经济发展造成更大的危害。
随着房地产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地位逐步确立,国务院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分别就加快房地产市场发展和调控市场发展的节奏,于1998年和2003年下半年进行了两次新的重大政策调整,取得了显著效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 )加快 中低 价 位 、 中 小 套 型普 通 商 品 住 房 建 设 。 对 一 已批未建 、 已建未售 的普 通商 品住房 项 目,要 采取 促开工 、促
行 信 贷标 准 。 要 严 格执 行 房 地 产 项 目资 本 金要 求 ,严 禁对 不 符 合信 贷政 策 规 定 的房 地 产 开 发 企业 或 开 发项 目发 放房 地 产 开 发 贷 款。 人 民银 行 、 银监 会 要 加大 对 金 融机 构 房地 产 贷 款
业 务 的监 督 管 理和 窗 口指 导 。 有 关部 门要 加 强 对 信贷 资 金 流
上 市措 施 ,督促 房 地 产开 发 企 业 加快 项 目建设 和 销 售 。 要适
当加 大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建 设 力度 ,扩 大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供 应 范 围 。商 品住 房 价 格过 高 、 上 涨过 快 的城市 ,要 切 实 增加 限价
场 预 期 ,促 进 房 地产 市 场 平 稳健 康 发 展 ,国务 院 下 发 了 《 关 于促 进 房 地 产市 场平 稳 健 康 发 展 的通 知 》 。
三 、 加 强 风 险 防 范和 市 场 监 管
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增加保 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 )加 强房 地 产 信 贷 风 险 管 理 。 金 融 机 构 要进 一 步 完 五 善 房 地 产信 贷 风 险 管理 制度 ,坚 持公 平 、 有序 竞 争 ,严格 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十一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8年四季度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新建商品住房成交面积大幅度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进一步加快,这对于提振信心、活跃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住房消费和投资,实现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的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升,近期部分城市出现了房价上涨过快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一)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
要适当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
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切实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二)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
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
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抓紧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
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住房有效供应不足的城市,要切实扩大上述五类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量和比例。
要加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审批效率。
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需要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的,要加快审批工作,确保供地计划落到实处。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佛府办〔2016〕52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佛府办〔2016〕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措施:一、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继续充分发挥佛山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联席会议的作用,统筹、指导、协调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
各区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房地产调控的有关精神,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目标,区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属地责任。
建立完善住建、国土、规划、发改、统计、工商、金融、宣传等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分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调控。
对稳定房价不力的区,市人民政府将启动问责。
二、对部分区域执行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自即日起,在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可在上述区域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3.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在上述区域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国办发 〔2013〕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2013-03-01 19:03)分享到: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11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
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仍处在关键时期,房价上涨预期增强,不同地区房地产市场出现分化。
为继续做好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认真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更加注重区域差异,加强分类指导。
对行政区域内住房供不应求、房价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应指导其增加住房及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对存在住房供过于求等情况的城市,也应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场稳定。
要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加强对所辖城市的督查、考核和问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
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
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
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要求和《****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府发〔2016〕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积极引导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围绕产城互动,结合我县资源、环境、气候、交通、区位等优势,引导房地产业与文化、体育、旅游、商贸、工业、医疗、教育等产业有机结合,发展高端复合地产,不断提升房地产业的质量和水平。
(二)加快转变房地产发展方式根据房地产差异化、多样化和个性化的特征,推进产品和业态创新,推动房地产由盲目扩大需求带动向依靠合理扩大需求带动转变,由依靠规模扩张、资源消耗为主向品质提高、资源节约为主转变.(三)拓宽房地产去库存渠道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推进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完成房地产去库存任务,促进全县房地产业市场健康发展。
二、严格规划控制,发挥引领作用(四)加强规划引领作用,强化精细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头作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规划引领。
系统研究房地产开发结构、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明确房地产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严格控制各房地产项目规划,项目规划审批后,不得擅自调整修改。
县规划局要跟踪建设过程,指导房地产企业执行规划,及时发现并纠正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行为.要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房屋建设和销售需要,采取分区、分批组织规划验收,确保工程有序建设,顺利验收。
房地产企业要提高规划指标的透明度,采取挂牌公示等方式,公开已审批的规划,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要建立建设过程规划动态管理档案,作为规划验收必备资料,与工程建设档案同时归档.(五)统筹规划空间布局,加强项目监管县城区仍将以刚性需求住房为主体,中铁生态城片区以**省及国内部分高端居住、投资、休闲、个性化旅游、体育、度假的改善型住房为主体。
科学定位城市功能区,让城区“显山露水”,使人民群众“记得住乡愁”.要充分尊重科学,引导控制新建建筑风格样式,严禁兴建与本地历史人文感观迥异、奇奇怪怪、贪大求洋的建筑.要充分采用自然仿真方式,依托自然风向构建城镇区通风风道,避免加剧城镇热岛效应。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住房 的 , 合并计算 的家庭全部住房
面积 ( 住 房 建 筑 面 积 , 同 ) 均 指 下 人 不超过 6 0平 方 米 ( 免税 住 房 面 即
积, 6 含 0平方米 ) 。 的 其新购 的住 房暂 免征收房产税 :人均超过 6 O 平方米 的, 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
对 擅 自 改 变 保 障 性 住 房 用 地 性 质 的 , 坚 决 及 时 纠 正 和 严 肃 查 要 处 。 同 时 , 年 的 商 品 住 房 用 地 今
源 等部 门要 加 强 配合 , 大应 用 加 房 地 产 价 格 评 估 技 术 强 化 存 量 房 交 易 税 收 征 管 的试 点 和 推 广
1 以 上 个 人 所 得 税 缴 纳 证 明 或 年
地产 市场调 控政 策措施 ,宣传本 市住 房 保 障 工作 进 展 和成 效 , 引
导居 民理性 消费 。 对制造 、 散布虚 假消息 的 ,要追究 有关 当事人责 任 。各 有关部 门要深 入解读 各项
调 控 政 策 措 施 ,及 时 解 答 市 民关
力度 , 决 堵 塞通 过 “ 阳 合 同 ” 坚 阴
产 生 的 税 收 漏 洞 四 、 极 稳 妥 推 进 本 市 房 产 积
供 应 量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前 2年 平
均 实 际 供 应 量 , 根 据 土 地 市 场 并
区和部 分郊 区经 济适 用住 房 申请 供 应 工 作 基 础 上 , 内进 一 步 放 年
宽 申 请 准 入 标 准 , 大 经 济 适 用 扩 住 房 受 益 面 ; 究 试 行 经 济 适 用 研
情 况 , 理 安 排 土 地供 应 上 市 节 合
奏。
加 大 闲 置 土地 处 置 力 度 . 按 照 国家 和 本 市 闲 置 土 地 处 置 的 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地 产市场 平稳健 康 发展 , 国务 院 经 同意 , 现就 有关 问题通 知如下 :
一
的城 市 建设 用地规 模 内 , 紧编 制 抓
21 0 0—2 1 0 2年住 房 建 设 规 划 , 重
、
增 加保 障一 眭住房 和普通 商
点 明确 中低价 位 、 中小 套型普 通商
( )增 加住 房建设 用地 有效 二
供应 , 高土 地供应 和 开发利 用效 提
率。 各地 要根据 房地产 市场 运行情 况, 把握 好 土 地 供应 的 总量 、 结构
低 于 4 % ,贷款 利率 严格 按 照风 0
险定价 。 ( )继 续实 施差 别化 的住房 四
价 上涨过快 等 问题 , 需要 引起 高度 重视 。 为进 一步 加强和 改善房地 产
法违规 行 为的查处 力度 , 强对住 加 房特 别 是 保 障性 住 房 的 工程 质 量 安全监 管。 国土资源部 门要 严格土 地 出让价 款 的收缴 , 深化 合 同执行 监 管 ,加 强 对 闲置 土 地 的调 查 处
理 ,严 厉 查处 违 法 违 规 用地 和 囤
投 资购 买房地 产 的 , 要严 格按 照现
城 市 和 国有 工矿 棚 户 区 改造 项 目
单 位和 个人 , 限制其 参 与土地 出 要 让 活动 。 从严 控制 商 品住 房项 目单
宗土 地 出让 面积 。要 结 合 当地 实 际, 合理 确定 商 品住房 项 目预售 许 可 的 最低 规模 , 得 分 层 、 单 元 不 分
市 场 调控 , 定 市 场 预 期 , 进 房 稳 促
和 时序 。 市 人 民政 府要在城 市 总 城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该政策被认为是政府加强监管、稳定房地产市场并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实施期间,将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加强监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检查,发现并及时处理不合法的行为,保证市场秩序。
二、落实房地产信托管理制度房地产信托管理相关制度也将加强落实。
对于未经批准的房地产信托项目,相关机构需要终止该项目。
保障房地产信托市场规范、有序运作。
三、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政府将加速推进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
制定房地产税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税收体系。
减少房地产税对市场的负面影响。
四、支持建设租赁型市场政府将对鼓励建设租赁型市场,提供一定的支持政策。
例如,降低租赁市场税负,提高房源出租比例,鼓励企业投资租赁业务等。
五、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将继续落实地方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政策,控制房价上涨。
政府将逐步实行“城市房价密集监管”机制,实现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六、加强房地产信息透明度政府将推动“房地产信息公示制度”,保证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透明,提高市场运作效率。
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七、增加房地产金融支持将提高房地产金融支持力度,保证市场正常运转。
对于房地产企业,将提供合理的金融融资环境,减轻财务压力,刺激市场投资。
八、支持农村宅基地市场化流转政府将鼓励农村宅基地市场化流转,提高农民使用宅基地的效益。
支持农民将宅基地流转给经营者或者有资金购买的人,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
九、构建多元化住房供应体系政府将促进多元化住房供应体系的构建,满足不同居民的住房需求。
政府将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
十、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政府将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确保市场信息公开、及时、准确。
对市场变化进行跟踪,对市场发展作出准确的预测和决策。
总之,《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的实施,有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遏制房价泡沫,促进经济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8•【字号】晋政办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加强我省住房保障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一)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成立由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领导组,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确保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将住房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和保障性住房需求等,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和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3月2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强化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考核评价。
省人民政府对各城市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工作进行年中检查和年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全省通报。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情况、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情况(含市县财政预算安排廉租住房建设专项、市县财政预算外有关专项、土地出让净收益不得低于2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市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等。
(三)建立约谈、问责机制。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住房保障和稳定住房价格约谈问责机制。
佛山市 进一步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
佛山市进一步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稳定佛山市房地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场管理和监督
1、加强市场管理和监督,坚决查处违规行为,依法惩治违法
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防止投机炒作,规范房地产中介
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3、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融资管理,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
企业的投资项目,确保其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1、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加大住
房保障力度,为广大民众提供更多的住房保障。
2、加强住房保障政策的宣传和实施,积极推动住房保障工作,确保住房保障政策的落实。
3、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市场的管理
制度,确保住房租赁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加强房地产调控
1、加强房地产调控,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调控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日期:XXX。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一、加强法人单位购买住房管理暂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
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办理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网签手续;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办理网签的,可继续完成交易。
二、加强商务公寓销售和运营管理各类新供应用地(含招拍挂、城市更新、征地返还用地等)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
企业整体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应当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通知发布之日起,个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商务公寓,自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
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办理网签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的,不在禁止转让之列。
三、加强商品住房转让管理居民家庭新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含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3年内禁止转让。
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办理网签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不在禁止转让之列。
四、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房人离婚2年内申请住房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各商业银行、市公积金中心按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执行;若无房贷记录且能提供离婚前家庭无住房证明的按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执行;若能提供离婚前家庭仅有1套住房证明的按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执行。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市场整顿力度,联合市场监管、公安、宣传等部门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自媒体恶意炒作、发布虚假信息、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对社会关注度较高、预计购房人数较多的楼盘,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可能采用“线上诚意登记、公证摇号”“线下公证选房”的模式开展相关销售工作,并对预售商品住房的公证摇号、按序选房过程进行全程监管。
关于进一步加大调控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大调控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我市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要求,巩固调控成果,防止房价反弹,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维护群众利益,市政府研究确定,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竞买居住用地(含兼容居住用地)资金来源管控。
将竞买资金管控要求列入土地挂牌出让文件和出让合同,竞买人所有竞买土地资金(包括竞买保证金、土地成交价款等)全部为自有资金。
市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等部门组成土地竞买资金联合审查小组,实施土地竞买资金审查监管,发现违规的,取消竞得资格,不返还其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定金),并纳入我市土地交易市场诚信黑名单,2年内不得在我市参与土地竞买。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审批管理,控制市场供应节奏。
适当提高商品房预售申请门槛,加强预售资金监管,防范市场风险:(1)规划12层以下住宅单体主体结构完工后,12层以上住宅单体主体结构完成一半(不少于12层)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2)对销售均价高于开发成本(土地、建安等相关成本)20%以上的住宅项目严格审查,涉嫌暴利的,限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三、本市户籍家庭限购2套住房。
非本市户籍家庭在我市限购1套住房(需提供连续24个月以上在市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四、加强市场监管,严格执行限购政策。
认真落实商品房网签备案规定,依法严厉打击捂盘惜售等行为。
严格购房资格认定,严查造假骗取购房资格行为。
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规范对开发企业、房产中介及承销机构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开盘中炒号倒号、侵犯群众购房权益等损害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行为。
五、严格规范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签撤销程序,切实制止预售商品房转让等炒房行为。
在房屋权属登记前,凡不符合合同撤销相关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网签撤销手续;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通过办理网签合同撤销更名业务,逃避房地产交易税费的,一经查实,合同更名视为无效,企业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府[2003]8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府[2003]8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全省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高。
目前,我省房地产市场总体发展健康、有序,但仍存在部分地区住房供求结构不合理,商品房空置率增高,住房货币分配进展不平衡,房地产市场服务体系不健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行为不够规范等问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现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对我省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意义;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使房地产业的发展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相关产业相协调。
二、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一)充分利用土地供应、规划管理和住房信贷等手段,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引导,使当地商品房的开发建设以适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宅为主,控制高档、大户型的商品住宅及高档写字楼的建设。
普通商品住宅的划分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上一年度公寓式商品住宅销售平均价格,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二)开展对已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清理,摸清情况,科学合理地提出年度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并严格执行省下达的计划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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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有关
事宜的通知
佛建…2011‟16号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佛府办[2011]28号)精神,现就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措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3月18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佛山户籍居民家庭和能够提供在佛山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佛山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佛山户籍居民家庭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佛山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在佛山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佛山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关
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商品住房交易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交易时点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一)商品房预(销)售,以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二)存量房买卖以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业务收件时间为准。
四、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或存量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附件一)(以下简称《申明陈述书》);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明陈述书》。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申明陈述书》。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提交身份证、有效《居住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申明陈述书》,以及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
上述证件复印件作为购房合同附件及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材料。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告知购房人本市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核验购房人提交的证件及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核对《申明陈述书》所填信息内
容,并在上述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六、存量住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未经过经纪机构提供服务、自行交易的,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存量房买卖申请手续时,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应一并做好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和相关证件的核验工作。
七、各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在商品房合同备案、存量房交易审批时必须先登录“佛山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对照购房人提供的《申明陈述书》等资料对购房人资格进行核验。
(一)不符合住房限购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
(二)不符合住房限购规定的存量房买卖不予批准转移登记。
八、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全市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购房人的户籍信息录入房地产权登记系统。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违反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市住建局、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对此类企业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
十、购房人因提供虚假申明信息,造成的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十一、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住房限购政策执行不到位,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不按规定严格核验购房人资格的,由纪检、
监察部门对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查处。
十二、非直系亲属间的房屋赠与、个人通过拍卖所得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购房人申明陈述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