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例制度_行政法结构性均衡的实现机制
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
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内容提要:传统行政法的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结构通常处于失衡状态。
行政法的失衡严重地制约着行政法公平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全面实现,阻碍了行政法资源的最优配置以及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惟此,平衡论者主张现代行政法应是平衡法。
本文认为,行政法的平衡是指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结构性均衡,它主要通过围绕着行政法制约与激励机制而构建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来实现,而这种制度体系的形成,必然要依赖于行政法主体的多方博弈。
亦即,行政法的平衡是一种对策均衡。
关键词:平衡论范式转换结构性均衡博弈引言究其根本而言,行政法的核心矛盾是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对这一矛盾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三种行政法基本理念:管理论认为行政法应是维护行政权、管理相对方的管理法;控权论认为行政法应是制约行政权、保护相对方权利的控权法;而平衡论则认为行政法应是既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又制约相对方滥用权利,既激励行政主体积极行政、又激励相对方积极参与行政的平衡法.中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法失衡与平衡问题的普遍关注,肇始于十年前行政法平衡论的正式提出.10年来,行政法学界给予平衡论的诸多完善建议、理论商榷、理论评述,显示出中国行政法学对于解释行政法失衡现象、解决行政法失衡问题的极大热情,这在客观上推动了平衡论的发展与完善,并引致中国行政法学更加冷静、更加理性地探讨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问题。
平衡论者认为,由于传统行政法在权力(利)结构、行政法机制以及行政法制度结构三个层次上都是失衡的,因此,现代行政法要实现平衡,就必然要依赖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博弈方法,形成平衡的行政法机制与行政法制度结构,以实现行政法权力(利)格局的结构性均衡。
由此可见,行政法学要研究行政法的平衡,关键在于探讨实现行政法权力(利)结构性均衡的对策。
这就意味着要基于传统行政法学范式的转变,建构并完善与市场经济及民主政治相适的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
一、行政法的失衡与传统行政法学范式的困惑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行政法学旨在运用一整套的概念、范畴去解释行政法世界。
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
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行政法是研究和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学科,对于现代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过程中,平衡理论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平衡理论旨在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保障公民的权益,促进行政公正与效率。
本文将围绕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展开探讨。
一、行政法的平衡理论概述平衡理论是指在行政法的制定和实践过程中,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平衡政府与市民、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行政自由与行政责任的关系,以实现行政权力的制约与平衡,既保护公共利益,又保护个人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平衡理论是中国行政法制度设计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现代行政法治理的核心理念。
二、行政权力与市民权益的平衡行政权力与市民权益的平衡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行政法的制定和实践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尊重市民的尊严和权利,依法行使权力,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侵犯市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同时,行政法也要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在权力与权益的平衡中,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以依法行使为前提,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又要保护市民的个人权益。
三、权力下放与监督机制的平衡在中国行政法的发展中,权力下放与监督机制的平衡是一个重要议题。
权力下放是指将权力下放到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以促进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的质量。
而监督机制则是为了制约权力的滥用和保证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而建立的。
在权力下放的背景下,如何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平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与社会的监督权是关键问题。
行政法在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规定行政机关的权限和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保证权力下放的合法性和可控性。
四、行政自由与行政责任的平衡行政自由与行政责任的平衡是中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行政自由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并不是任意的,而是受到行政责任的制约和约束。
行政法与行政权力的约束与平衡
行政法与行政权力的约束与平衡行政法是指调节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并保护公民权益。
行政权力的约束与平衡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它确保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不滥用职权,维护公正和法治。
行政权力的约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宪法和法律对行政权力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责范围。
法律则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并设立了法定的程序和标准来规范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不能超越法定的权限范围。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治原则。
法治是指通过法律来约束行政机关的行为,确保其依法行使权力。
法律的平等适用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不得歧视特定群体或个人,要对所有人一视同仁。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凭空捏造或滥用权力。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不偏袒任何一方利益,要公正、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简便、高效原则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尽量减少繁文缛节,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权力的平衡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维护公民权益。
一方面,立法机关要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
立法机关拥有立法权,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和限制条件。
同时,立法机关还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问责,确保其依法行事。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司法机关拥有独立的审判权,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其不违反法律和宪法。
行政机关还应当加强内部自我约束,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来规范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可以建立行政审查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事前审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行政机关还可以建立行政救济制度,为公民提供救济渠道,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还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的行政责任制,对行政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和问责。
在行政法与行政权力的约束与平衡过程中,要注意平衡行政效率和行政公正的关系。
行政体系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
行政体系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行政体系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确保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得到适当分工和制约,以实现权力的合理运行和防止滥用。
本文将探讨行政体系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的重要性、原则和实施方式。
权力分立是指将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各自拥有独特的职能和权力。
这样的分立有利于确保权力不过于集中在某一部门或个人手中,避免出现权力的滥用和专制的情况。
例如,立法部门负责制定法律、行政部门负责执行法律、司法部门负责审判和解决争议,它们互相制约和配合,使权力运行得到平衡。
制衡机制是指通过各个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平衡,以及其他独立机构的参与,防止行政部门滥用权力。
这种制衡可以分为内部制衡和外部制衡两个方面。
内部制衡主要通过不同部门之间的权力制约来实现,例如行政部门之间的审查和监督。
外部制衡则是指其他独立机构对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制约,例如媒体、反腐败机构和公众参与等。
实施行政体系的权力分立和制衡机制需要遵循一些原则。
各个部门之间应该具有独立性,避免权力相互干涉和依赖。
独立性能够确保各个部门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干扰,追求公共利益。
应该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减少权力的重叠和模糊。
明确的权限有助于避免部门之间的争斗和冲突。
建立监督机制和程序对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和纠正,确保行政部门合法、公正和透明地行使权力。
行政体系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在现代民主国家中非常重要。
它可以确保政府的权力合理地分配和使用,避免出现滥用权力的情况。
分立和制衡机制可以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使政府行为更加公正和合理。
权力分立和制衡机制还可以为市民参与政府决策提供保障,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尊重。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行政体系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施。
其中一种方式是以宪法或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以确保其独立性和权力分立。
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和行政审查机构,对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衡。
我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doc
我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doc 我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一、引言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进一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权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者,行政机关承担着管理、指导、协调和资源配置等重要职责。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成为了现代行政法的重要课题。
二、平衡理论的概念和重要性平衡理论是指通过平衡行政权和公民权之间的关系,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双重目标。
具体来说,平衡理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权力平衡:权力平衡是指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权力应当相互制约和平衡。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公民也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2.利益平衡:利益平衡是指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利益应当相互兼顾。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应当考虑公民的利益和需求,同时公民也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决策和指导。
3.程序保障:程序保障是指通过公正的程序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职权,同时公民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程序。
平衡理论的重要性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促进社会公正和平等,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成本。
三、我国行政法中的平衡理论在我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这一原则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了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2.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原则是指在行政过程中,应当遵循公正的程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等基本权利。
这一原则有效地增强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提高了行政效率。
3.监督与救济制度:监督与救济制度是指通过监督和救济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与均衡
二、抽象概念
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离不开抽象概念的运用。抽象概念可以帮助我们将行 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范畴和理论进行系统化的梳理,并与其他法学部门进行比较 和分析。例如,行政法学的核心抽象概念包括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救济等。 这些抽象概念是行政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行政法学体系化均衡的 关键。
1、行政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 均衡发展
行政法学不是孤立的学科,它与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密切相关。 因此,行政法学的均衡发展需要与其他相关学科保持均衡发展,相互借鉴、相互 促进。
2、行政法学内部不同分支的均 衡发展
Hale Waihona Puke 行政法学内部包含多个分支,如前所述,包括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组织 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行政刑法以及特别行政法等。这些分支相互、相 互制约,需要保持均衡发展。例如,行政程序法的发展不能脱离行政组织法和行 政救济法等分支的支撑。
3、行政法学的学科优势和特色
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具有独特的学科优势和特色。首先,行 政法学与宪法、部门法和国际法等学科密切相关,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交叉性。 其次,行政法学的研究对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具有重要意义。最后,行政法学在法学领域中具有较高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对 于解决社会现实问题具有直接作用。
参考内容
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与体系化均衡:基本原则、抽象概念与法释义学的视 角
在行政法学的研究中,体系化建构和体系化均衡是两个重要的概念。本次演 示将从基本原则、抽象概念和法释义学三个角度来探讨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与 体系化均衡。
一、基本原则
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体系化建构的重要基础。这些原则包括合法性 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等。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合理性原则则强调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理性的判断标 准。程序正当原则强调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和透明度。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信守承诺,不得随意变 更和终止行政行为。
行政法治原则和行政均衡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和行政均衡原则编者按:本文从法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行政法治原则这两方面对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讲述,包括了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均衡原则的讲述,本文对行政法治原则的研究有参考意义。
摘要:伴随着法治国思想的传播和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发展,在法国逐步产生和形成了行政法治原则和行政均衡原则。
这两项原则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法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整体。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均衡原则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素有“行政法母国”之誉,其行政法被许多国家奉为典范。
法国最先从理念上承认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并通过行政法院富有创造性的努力构建了一个完整的行政法体系。
支撑这一庞大的行政法体系的是隐藏在其背后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使法国的行政法体系虽然规模宏大但不显得杂乱无章,虽然范围广博但却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
法国著名法学家勒内。
达维在谈及法国行政法时自豪地说:“一系列行政法原则已经形成,它完全可以和民法原则媲美,而且在某些方面更胜一筹。
”[①]深入研究集中体现法国行政法精神的基本原则可以使我们深刻理解和领会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内涵、主要观念和规范体系,同时,这对在国情上与法国有许多相同之处的中国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法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法国行政法的产生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
概言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法国行政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经济、思想准备,大革命时期建立起来的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直接标志着法国行政法的产生,并使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之行政法院模式与英美法系之普通法院模式形成鲜明对比。
正是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出现的法治国思想和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发展,在法国逐步产生和形成了行政法治原则和行政均衡原则,这两个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法治国思想的影响在法国,法治国的思想产生于1789年资产阶级大革命前的启蒙时代。
以孟德斯鸠、卢梭、伏尔泰等为代表的一大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以理性作为武器向宗教神学和君主专制发起了猛烈的攻击。
行政法律原则判决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第三人”)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某市规划局就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三人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也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
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某地块上开发建设住宅小区。
在建设过程中,原告发现部分建筑物的实际使用面积与批准的建筑面积不符,遂向被告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于2019年10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原告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第三人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人经审查,认为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维持了原决定。
原告不服行政复议决定,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三、一审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市规划局在原告申请变更手续时,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的行为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据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上诉情况原告不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如下:1. 被告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充分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程序违法。
2. 被告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原告的实际情况,处罚过重。
五、二审法院判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发现部分建筑物的实际使用面积与批准的建筑面积不符,依法应当向被告某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法学两次作业正确答案
行政法学1-3章(5)作业总分:100通过分数:60起止时间:2012-4-2310:00:00至2012-5-2310:00:00详细信息:题号:1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A、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B、行政法内容广泛,技术性较强C、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D、行政法始终都将行政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具有确定性正确答案:A题号:2美国学者()提出政治与行政两分立的学说,开辟了三权分立学说以来行政学发展的新视野A、古德诺B、孟德斯鸠C、泰罗D、狄德罗正确答案:A题号:3下列哪项不属于我国行政法的渊源()A、国际条约B、人民法院的行政判例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D、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正确答案:B题号:4下列关于行政法渊源的效力等级说法错误的是()A、部门规章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B、行政法规是对宪法和法律的再实施C、地方法规可以变通行政法规的某些规定,但不得变通法律的规定D、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正确答案:C题号:5()不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A、行政机关在法定限度内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B、地方政府制定并实施地方规章C、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D、行政机关任意将行政职权授权给社会组织行使正确答案:D题号:6下列属于行政合理原则具体要求的是()A、任何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得享有不受行政法调整的特权B、行政行为要有充分客观的依据C、行政管理必须有明文的法律依据D、任何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自发生之日起就不具备法律效力正确答案:B题号:7下列属于文官制度的特点的是()A、实行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相分离的管理方式B、业务类公务员同样具有发表有关政治言论的自由C、文官制度与政党政治紧密结合D、业务类公务员与选举共进退正确答案:A题号:8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说法错误的是()A、行政法学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没有行政法,行政法学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B、行政法属于法律范畴,行政法学属于法律科学范畴C、行政法是关于实体法的学问D、行政法不以行政法学为研究对象正确答案:C题号:9下列哪些活动形成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A、公安局给所属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B、税务局干部上街宣传税法C、财政局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D、城管人员收缴无证摊贩的货物正确答案:D题号:10下列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特征的是()A、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为行政主体B、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C、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由我国的法律和法规预先确定的D、行政主体有处理行政争议的权力正确答案:B题号:11关于我国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说法错误的是()A、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不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B、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亦即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C、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是由国家的宪法、法律和行政法律规范加以确定的D、如果没有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就无法成立正确答案:A题号:12下列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是()A、税务机关免除纳税人税收的行为B、空气C、文艺创作D、国有资产正确答案:B题号:13下列选项中哪个组织享有行政主体资格()A、接受乡政府委托从事计生管理工作的村委会B、税务稽查大队C、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正确答案:D题号:14下列选项中哪个不属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的特点()A、行政职权必须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B、行使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的单方行为C、行政职权效力的发生需以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为前提D、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享有优先权和受益权正确答案:C题号:15下列关于行政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主体既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B、行政主体即为行政人C、只要能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即是行政主体,无论它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D、行政主体能够独立地承担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正确答案:D题号:16下列关于行政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行政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行为B、行政人的范围小于公务员C、行政人的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行政主体承受D、行政人既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正确答案:C题号:17某县政府所属林业局在某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对过往木材进行检查,并委托其行使处罚权,木材检查站应当以谁的名义行使处罚权()A、县林业局B、林业木材检查站C、县人民政府D、县政府法制办正确答案:A题号:18下列法律事实中,哪一项不能引起行政人资格的丧失()A、行政职务被撤销或免除B、行政人受到行政处分C、行政人死亡或失去行为能力D、作出授权的机关收回授权正确答案:B题号:19下列选项中不属相对人的义务的是()A、遵守行政法律秩序B、服从行政命令C、协助行政管理D、参加国家行政管理正确答案:D题号:20关于外国人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相对人地位,说法错误的是()A、申请外国人不享有我国公民所享有的所有权利B、外国人无须承担我国公民的所有义务C、外国人无须履行任何附加义务D、对外国人可适用某些特别的行政处罚措施,而对中国公民不适用正确答案:C题号:21下列关于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中说法正确的是()A、解决行政纠纷既可以用行政程序,也可以用司法程序,而解决民事纠纷只能用司法程序B、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纵向行政管理关系,而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以平等、等价、有偿为特征的横向关系C、行政法的一些概念和制度来源于民法D、行政法与民法之间不存在交叉正确答案:ABC题号:22下列哪些主体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C、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D、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正确答案:ABCD题号:23下列属于大陆法系特点的是()A、关于行政权的法与议会法和司法法相区别B、行政法院体系是完整独立的,对行政案件有直接的管辖权C、实行判例制度,以判例作为审判的主要依据D、行政法表现形式多样化,没有统一的法典正确答案:AB题号:24下列关于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结果B、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和范围完全一致C、未经行政法规定的行政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是一种法律事实D、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正确答案:ACD题号:25下列何种状况会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A、工商管理局命令企业停止营业B、乡政府向农民推广农业科技C、高等学校申请开设新专业D、教育局购买办公文化用品正确答案:AC题号:26某工商局将没收的假药卖给当地某一医药经销商店。
浅谈行政法的平衡理论问题
浅谈行政法的平衡理论问题罗豪才平衡论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我们研究平衡论,是为了解决中国行政法的结构性失衡问题,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
平衡论第一次比较系统和完整的阐述,是在我与袁曙宏、李文栋合作的一篇文章中。
这篇文章发表在《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上,题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
经过近二十年的研究,平衡论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论框架和比较丰富的内容体系。
到现在为止,平衡论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学术成果,发表了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出版了十余部著作。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被收录编辑为《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已经出版了三辑。
除此之外,代表性的著作还有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宋功德:《行政法的均衡之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等。
当然,平衡论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目前还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仍然处于讨论和发展当中。
一平衡论提出的背景(一)社会背景平衡论最重要的背景是中国社会转型和公共治理的兴起。
1、改革开放与社会转型在“文革”之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社会开始转型,包括行政法学在内的中国现代法学开始复兴。
这次转型为中国行政法探索自己的道路提供了重要的契机。
新中国成立初期,借鉴苏联的经验,我国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权力过于集中,地方和企业缺乏自主权,形成了高度垄断的管理主义模式。
这一时期的行政法理论主要援引苏联的学说,将行政法等同于行政管理、政府管制。
在这种观念下,行政法制往往成为管理相对人的工具,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畅通表达和有力维护。
与此相反,行政法是否应该严格控制行政权呢?1984到1985年间,我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学,研究司法审查制度。
在与一些学者的交流过程中,我意识到,美国行政法以控制行政权为目标,这种模式可能符合美国国情,但未必适合中国。
美国著名的行政法学者盖尔霍恩(Walter Gellhorn)教授也指出,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应该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行政法与学的权力平衡与制衡
行政法与学的权力平衡与制衡行政法与学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领域,它们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众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行政权力的过度集中往往会导致滥用和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探讨行政法与学的权力平衡与制衡。
一、权力平衡的概念与原则权力平衡是指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相互制约和相互平衡的状态。
在行政法与学的领域中,权力平衡是确保行政机关的权力不被滥用、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的重要原则。
为了实现权力平衡,有以下几个原则需要遵循:1. 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只能依法行使其职责和权限,不能超越法定范围行使权力。
2. 规制原则: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应受到一定的法律规制和审查,以确保其不滥用权力。
3. 透明度原则: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应公开透明,公众有权知情并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
二、行政法与学的权力平衡机制行政法与学的权力平衡与制衡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机制来实现:1. 立法机关的制衡: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行使方式,并对其进行监督,以确保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司法机关的制衡:司法机关负责审核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法定程序,对不当行使权力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
3. 公众监督的制衡:公众具有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利,可以通过舆论、投诉、申诉等途径对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进行监督,并促使行政机关改正错误。
三、行政法与学的权力平衡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行政法与学的权力平衡与制衡,可以通过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以某国家的环境保护行政法为例,该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可能存在权力过度集中的问题,导致环境保护工作不够有效。
此时,公众可以通过公开透明的渠道和途径,如举报、投诉等,对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进行监督。
同时,司法机关也可以通过对环境保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
四、未来的发展与挑战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行政法与学的权力平衡与制衡面临着新的挑战。
行政法与行政效能的平衡
行政法与行政效能的平衡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效能成为现代社会运行的核心问题之一。
然而,在追求行政效能的同时,如何维护行政法与行政效能之间的平衡,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
本文将从法治、行政效能和平衡的角度探讨这一问题。
首先,要理解行政法与行政效能之间的关系,就需要先了解什么是行政法。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其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来规范政府的权力行使,并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效能指的是政府在规定的时间与资源内,达成预期的目标的能力。
因此,行政法和行政效能都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行政法和行政效能追求的目标不同,出现了不少矛盾和冲突。
首先,行政法与行政效能之间的平衡在治理过程中十分重要。
在推动行政效能的同时,维护法治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行政机关凭借其行政效能而不受约束地行使权力,将很容易导致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权益的情况。
因此,严格遵守行政法规的制约和规范,是确保行政效能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
其次,行政法的存在也对行政效能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行政法作为一种约束,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保障公正、透明和高效。
例如,行政程序法的出现就是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中的程序,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只有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能够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化操作,才能更好地保障行政效能的实现。
在维护行政法与行政效能的平衡上,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我们思考。
首先,要完善法治机制。
持续推进法治建设是维护行政法与行政效能平衡的基础。
这包括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大对行政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等。
其次,要强化行政监督。
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通过监督机制进行制约,确保其行使权力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此外,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过程的公开透明,也是维护行政法与行政效能平衡的重要方法之一。
最后,要推动行政机关的服务改革。
提高行政效能需要行政机关深入改革,优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质量。
通过提供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可以更好地满足公众对行政效能的需求,从而增强公众对行政法规的信任。
行政处罚的法律平衡
行政处罚的法律平衡一、引言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人进行的惩罚措施。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手段,旨在维护公共秩序、保护社会利益和实现行政目标。
然而,行政处罚的过度和滥用也可能导致滥用权力、侵害人权和破坏社会公正等问题。
因此,在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需要保持一种法律平衡,以确保有效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维护公正和合法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以确保法律平衡的实现:1. 法定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前必须明确依据的法律条文或法规,避免任意和武断的处罚结果。
2. 公正和公平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和公平地对待被处罚方。
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应遵循事实真实、证据充分和听证原则,确保被处罚方有权进行申诉和辩护,从而确保公正的结果。
3. 比例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行政机关在决定处罚种类和程度时应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确保处罚的严厉程度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避免过度惩罚或轻微处罚。
4. 效果原则:行政处罚应具有预防和教育的效果。
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应考虑到处罚对违法行为的威慑作用,同时也要促使被处罚方认识到错误,并改正错误,以实现教育和修复社会秩序的目的。
三、行政处罚的平衡机制为了保持行政处罚的法律平衡,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机制来实现:1. 程序公正和透明行政处罚过程中的程序应当公正和透明。
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前,应将相关程序合理告知被处罚方,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及理由等。
同时,应提供申诉和上诉的渠道,确保被处罚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多元化的处罚方式行政机关在决定处罚方式时,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处罚方式。
充分考虑到罚款、暂扣执照、限制准入等多种方式,确保处罚措施对被处罚方的影响最小化。
3. 裁量权的限制和监督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监督。
浅析行政审判协调机制的构建
浅析行政审判协调机制的构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管理的范围和内容日益扩大,行政行为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行政审批等行政行为不当或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也逐渐显现。
为了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及保障行政管理的公正、合法和高效,法律界和政府机构对行政审判协调机制的构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行政审判协调机制的定义及作用行政审判协调机制是指行政审判相关各方之间,包括法院、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高校等机构之间,在行政审判过程中,通过协调相互关系、整合各方资源,把各方力量调动到一个整体下,实现最终目的,以及维护审判活动公正、高效的机制。
行政审判协调机制的主要作用包括:1.协调各方之间相互关系,实现合作共赢。
2.整合各方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形成合力,提高效率。
3.加强并完善行政审判的程序规范,规避行政审判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4.提高行政审判的公正度和公信力,促进行政法治的建设。
二、行政审判协调机制的构建行政审判协调机制的构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法律法规的完善行政审判协调机制构建的首要前提是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
要依法治国,必须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范围。
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对于行政审判协调机制的构建具有重要作用。
2.行政审判协调工作机构的建立行政审判协调机制的构建需要成立行政审判协调工作机构,成为行政审判协调机制的主要运行平台。
该机构负责各相关方案的运作和协调,协调解决行政审判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符合行政审判协调定位和职责范围的媒介型机构,如行政诉讼中的审判庭、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都有借鉴意义。
3.协调机制的规范制度的建立建立行政审判协调机制的过程中,还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和规范制度。
包括确定协调机构、制定协调程序、确定协调责任等方面的制度。
这种规章制度可以具有约束力,对于规范协调工作、保障协调工作的顺利进行有重要作用。
行政组织法构建合理的行政行为制度
行政组织法构建合理的行政行为制度行政组织法构建合理的行政行为制度行政组织法是国家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构建合理的行政行为制度,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公平、高效,提高行政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本文将从生动、全面、有指导意义的角度探讨行政组织法在构建合理行政行为制度方面的重要性和具体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行政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机制,以实现权责相对应的行政行为。
行政组织应根据不同的行政任务和需要,划分不同的职能部门,并明确各部门的权限和责任范围。
确保行政机构设置科学合理、职能明确,避免权责不对应、职能交叉等问题导致的行政混乱和低效。
二、建立健全的行政行为程序和规范,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组织应制定行政程序法,明确行政行为的程序和规范,确保行政决策过程公开透明、听证公正、参与合理。
同时,建立行政行为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监察,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提高行政服务能力,构建高效的行政行为制度。
行政组织应加强行政服务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加强内部流程管理,提高行政行为的办理效率和质量。
同时,推行便民利民政策,改善行政服务环境,提供高效便捷的行政服务。
四、加强行政行为信息公开,促进行政透明和监督。
行政组织应加强行政行为信息公开工作,确保行政行为信息公开及时、全面、真实,为社会公众提供了解和监督行政行为的渠道和途径。
同时,建立行政行为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对行政行为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加强行政法治建设,强化法律约束和规范。
行政组织应加强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人才培养,提高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
同时,加强行政法规制定和执行,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加强对行政法规的培训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通过行政组织法构建合理的行政行为制度,能够更好地规范行政行为,减少不合理行为的发生,提高行政服务质量和效率。
行政组织法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只有通过合力推进,才能实现行政行为制度的合理化、科学化和法治化。
行政法学的体系化构建及其均衡探讨
行政法学的体系化构建及其均衡探讨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许多法学家把体系化作为法学科理性和科学的象征,同时还认为只有体系化才能够更好地维护秩序的安定和正义。
但是这样的努力却不被一些英美学者所认同,他们认为这样的做法就是把所有的生活秩序都按照统一的原则进行支配和管理,这也就是认同逻辑和修辞凌驾于生活之上的观点。
体系化能够提升学科的稳定性和规范效能,同时还能够使学科对于生动的社会现实保持一定的开放性。
总之,它是法学家对于法学科的形式理性的追求,很好的体现了他们对于构建体系化和法学系统所付出的努力。
一、价值和逻辑:体系构建要素与系统理论1.概念法学的体系逻辑性在概念法学理论中,法体系的构建是根据其形式逻辑的规则,按照抽象的概念体系作为基础构建的,是一种包含了逻辑和公理的系统。
对于抽象概念,有的法学家认为可以通过在事实构成中分离出一些要素,把这些要素一般化,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一定的类别概念,从而通过进行要素的增减来实现。
受到抽象程度的差异化影响,这些概念在体系中有着不一样的位阶。
一般来说,抽象程度比较高的,则位阶越高,通过层层叠加,构成了一个金字塔。
塔尖是最具有抽象性概念的,成为了基础的规范。
在这种抽象化作业的帮助下,概念法学构筑起了一条看起来条理清晰、层次分明和井然有序的体系。
这一体系有效的应用了抽象概念,对于各种规范的内容进行了整合。
同时在形式逻辑的帮助下,很好地保证了体系的和谐一致互无矛盾。
2.评价法学的体系逻辑性还有一些概念法学的反对者,他们尝试着在构建体系的时候,从注重形式要素转向更加注重对于实质要素的追求。
他们认为,体系并不仅仅是一个逻辑形式体系,体系化最重要的任务在于发现并且可以有效地理解作为法体系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也就是精神和灵魂的东西。
所以,在构建体系化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注重一些方法,把规范中隐含的评价标准和规范之间的意义清晰地展现出来。
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2)行政法论文(1)
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2)行政法论文(1)2.行政法的不平衡状态行政法的不平衡状态是相对于平衡状态而言的,指的是行政机关或相对方无法以各自所拥有的权利与对方抗衡的状态。
在理论上,我们可以设想行政法的平衡状态的存在,但由于受一国宪法制度、法制状况、历史、哲学、文化背景的影响,更多的时候,行政法是在不平衡的状态下运作的。
行政法的不平衡状态在很多国家都存在过,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不平衡状态是相对方拥有较少的权利而承担较多的义务,无法和行政机关相抗衡。
造成这种不平衡状态的原因可以是多方面的,通常,其主要原因是缺乏制约行政权力的法律制度或虽已建立一定的制度但运作不佳。
制定的欠缺,如没有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没有实施行政程序法等等,往往使相对方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使行政法的权利义务状态出现不平衡。
这种不平衡状态,在各国行政法发展的初期表现得比较突出。
如果既有的法律制度运作不佳,未能对应当控制的行政权力加以控制,也会使得相对方应受保护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导致不平衡状况。
如我国尽管已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并逐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但这项制度还存在“原告诉权得不到充分保障,行政审判难以完全独立”[14]等等问题,平衡的行政法状态对我们国家来说还是一个尚需努力的目标。
另一种不平衡状态是行政机关拥有较少的权利而承担较多的义务,无法和相对方相抗衡。
这种状态在世界行政法史上较少出现。
美国建国初期,由于宪法、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权力的范围和强度有很大的限制,中央政府的行政效率十分低下,对国家和社会来说,行政权的作用极其微弱。
还有前南斯拉夫,过份强调地方政府的自治权和公民的自主权,中央政府处于软弱无力状态,在内外压力下,政权瓦解了。
这种不平衡状态在其他国家不是很多见,但其历史教训是宝贵的,很值得后人吸取。
从世界范围看,行政法的不平衡状态大量表现为相对方的权利过少或缺乏真实性,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而无法和行政机关相抗衡。
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积极性不同或出现社会不稳定,就不足为怪了。
关于现代行政法的平衡机制及其功能分析
关于现代行政法的平衡机制及其功能分析关于现代行政法的平衡机制及其功能分析马仕途【摘要】平衡机制是国家行政法具备现代行政法的重要标准,只有立法中贯穿“平衡论”,才能使行政机关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达到平衡。
只有行政法平衡机制,才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需要发挥的作用,使公民的权利与利益不受损害,且能够有效制约行政机关的行为,推动國家健康发展。
【关键词】现代行政法;平衡机制;功能现代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重要制度,是保障公民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依据。
只有现代行政法具备平衡机制,才能够有效平衡行政机关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使两者处于对等地位,实现国家“和谐社会”发展观念,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一、行政法平衡机制概述(一)行政立法日益注重平衡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现代法制的形成是要以立法为基础,而立法需要达到平衡,才能保证执法与司法的平衡要求。
所以,行政法的平衡机制是从立法时开展的。
纵观国际各国家立法机关实施的行政法可知,较多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总结古代与近代立法中存在的优势与劣势,在创建的国家法律中注重分配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需要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主要表现在:首先,针对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中,权力呈现逐渐增大的现象,而公民需要承担的义务也具有逐步增多的趋势。
其次,法律中规定的行政机关承担的义务也逐渐扩大,且具有更细密的特点。
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逐渐加大,且制定相应条例严格保障公民权利。
我国法律中也呈现出上述现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分析行政立法工作可知,立法过程具有繁杂的特点,由于繁杂导致每一行政行为缺乏具体、详细的规定。
因此,平衡机制的创建是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要依据。
通过平衡机制,能够保障受害一方的权利,充分发挥行政法的作用。
(二)行政执法中融入民主与公正元素行政法制中心环节是行政执法,执法质量决定着立法质量。
如果行政执法力度不强,立法会如同白纸一张无法充分发挥应用的作用。
同时,行政执法属于权力实施的范畴,容易产生行政机关专横武断的行为,使相对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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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4期总第258期前沿For ward Positi on No 142010Su m No 1258【法学】行政判例制度:行政法结构性均衡的实现机制赵静波 连 宏(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 130000)[摘 要]行政法制由立法、执法和司法审查三个环节构成,立法是设定行政权和公民权的过程,行政机关与公民处于平等地位;执法是依法行使职权,实现公民权的过程,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司法审查是通过行政纠纷的解决依法保证公民权,监督行政权的过程,公民处于主动地位。
无论是执法还是司法,行政法法制的重心是平衡,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精神。
本文通过对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石的平衡论基本观点的分析,具体论述了行政判例制度在平衡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中的平衡作用,运用平衡论阐释了行政判例制度的平衡性与引导性价值取向。
[关键词]行政判例制度;结构性均衡;平衡性;引导性[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67(2010)04-0100-04 [作者简介]赵静波(1974—),法学博士,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与法理学;连宏(1978—),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在读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史学。
长久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对判例制度优劣的争论,但任何对普通法国家具体法律制度的研究都无法逾越判例法,绕开判例制度的门径,在法律制度的发展变革中,判例制度从未消逝。
相反,在两大法系相互借鉴和不断融合的背景下,判例制度被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接受,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土壤里生根发芽,尤其在公法领域大放异彩。
法国行政法学家弗德尔这样说:如果我们设想立法者大笔一挥,取消全部民法条文,法国将无民法存在;如果他们取消全部刑法条文,法国将无刑法存在;但是如果他们取消全部行政法条文,法国的行政法依然存在,因为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不存在成文法中,而存在于判例之中。
①行政判例作为法的形式合理性的表现形式,是逻辑与经验、涵摄与裁量方法的有机统一。
既平衡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又平衡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既实现了对行政权的控制,又实现了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既保障了公平,又保障了效率。
行政法制由立法、执法和司法审查三个环节构成,立法是设定行政权和公民权的过程,行政机关与公民处于平等地位;执法是依法行使职权,实现公民权的过程,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司法审查是通过行政纠纷的解决依法保证公民权,监督行政权的过程,公民处于主动地位。
无论是执法还是司法,行政法法制的重心是平衡,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精神,包括权力的平衡、义务的平衡、利益的平衡,最终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行政法最基本的行政关系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者之间从对立到统一,从不平衡到平衡的矛盾运动过程,构成了行政法发展的历史。
而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既不是一种主观想象,也不仅限于理论构想,而是以各种现实的法律手段作为存在的基础和实现保障的。
②然而,在多种实现行政法制平衡的手段中,行政判例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
一、平衡论:行政法的理论基石行政法学的各种流派,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是影响较大的学派,并且在逐渐成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石。
平衡论是我国学者罗豪才教授首先提出和创立的理论,这一理论创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
20世纪以来,整个行政法的价值取向由偏向一端向着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价值取向转变,平衡论作为现代行政法存在的理论基础,一经提出,即引起了行政法学界的关注,它已成为我国行政法学公认的理论。
平衡论的发展经历了早期的作为“方法”的平衡向对策均衡的“结构性”平衡的转变,其理论正当性首先源于其所依赖的社会结构。
一种行政法理论有无意义以及意义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其所指导的行政法制度安排是否正当并富有实效;而一种行政法制度安排是否有意义,又要取决于它在多大程度上适应外在的社会结构,回应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需求。
③平衡论在现代行政法发展中的繁荣景象,因其有效地回应了现有社会结构变革的需要。
早期的平衡论学者对行政法的平衡范畴可以从两方面认识④:(1)平衡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状态的一种概括;(2)平衡同时是实现行政法最优化状态的一种方法。
可以说,这两种认识是早期平衡论的观点。
最近平衡论学者提出行政法的结构性均衡,将平衡论的研究聚焦于行政法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博弈,旨在通过对多方博弈的规则体系构建的讨论,来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的博弈平台,或者互动的场域。
⑤平衡论者认为的平衡旨在达到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权利配置格局的均衡状态。
从平衡论的发展轨迹可见,平衡论的研究进路实现了方法上与制度上的创新,理论构造与知识结构日趋合理。
平衡论在理论发展变迁中日臻完善,实现了理论研究上的三个转变:从侧重于规范分析到侧重于实证研究的转变;从侧重于横向比较到侧重于纵向研究的转变;从侧重于内部视角到侧重于外部视角的转变。
⑥然而,平衡论者关于结构性均衡的论点,目的在于行政法实践中行政权、立法权与司法权、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所体现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结构性均衡的实现。
二、平衡论:权利与权力博弈的平衡方法(一)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传统的三权分立思想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但是,“权力分立在今日而言,不应是权力截然分立,而是国家作用的分配,同时也存有作用的相互交错的现象。
”⑦20世纪福利国家的发展,政府职能的扩张,处理事务日益复杂,社会形态瞬息万变,传统严格的三权分立无法应付社会的急剧变革,国家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制定法律,法院也无法裁判一切争议案件。
为满足实际需要,权力机关仅决定法律,而授权给行政机关制定具体规章,并裁决行政争议。
行政机关因委任立法而拥有了立法权,司法机关因法律解释权的行使而拥有了潜在的立法权,而且行政机关因行政裁决而拥有了司法权,也就是说,司法的任务并不是由司法机关单独来完成的,其他具有立法和行政性质的机构实际上也在行使司法的职权。
由此可见,权力发展中的这种二元或多元主义的模式证明了权力组合的可能性。
因此,随着权力分立理论的发展,权力是否应该交错,应否坚持严格的“三权分立”观念已不是今日研究的重心。
相反,如何有效实现三种权力的功能、合理定位和处理三权关系成为权力分立理论的核心问题。
在行政法治国家的发展中,行政权的扩张以及行政事务的繁杂,使议会立法应接不暇,疲于奔命,而传统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又要求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活动。
为协调两者的矛盾,通过议会的立法授权,行政机关可以制定下位规范,以解决议会立法程序繁琐和行政事务日新月异之间的矛盾。
然而,行政立法在实现行政管理和满足社会需要的同时,因其固有的侵犯性、主动性与扩张性特征,导致了行政权的异化,诸如行政立法权超越立法权、行政机关凭借立法权谋求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或者过度谋求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
因此,面对立法权的滞后,行政权的膨胀,司法权因其中立与判断的属性面临两方面的挑战:一是确定法官比其他人更有资格在不同权力带来的利益间进行裁判的正当性是什么?二是国家权力交错与混合趋势带来的权力间界限的模糊,如何定位司法权?其功能如何发挥?第一个关于法官作为最适合的利益裁判者的正当性问题,其关键在于人类社会长期的实践,人们为保持社会的稳定建立了一种制度,将裁判利益冲突的权力置于利益冲突者之外,由独立的机构或个人行使判断权。
因此,现代司法存在的基础与其说是法官比其他人明智或更具有智慧,不如说是一种制度安排和选择的结果。
⑧而且这种方式是迄今为止人类找到的最有效、最合理的方法。
第二个关于司法权的定位与功能发挥的问题,主要是20世纪以来议会对行政部门发挥制衡作用的无力,国家不得不将权力制衡的重心转移到司法的力量上。
因此,立宪国家普遍设立了违宪审查制度,进而发展司法审查制度,强化司法权,重新调整权力分立机制。
司法审查权的运用,既可以创造法律规范,又可以形成司法政策。
这些变化表明,司法权在国家中的影响与日俱增,司法的权力性特征日益凸显。
(二)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现代人类社会处于多元利益并存的状态,多种利益之间或者相互一致、融合,或者相互抑制、冲突,而法律成为人们调节和调和这些利益的重要机制。
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其关注的核心始终是行政主体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目的在于推行公共事务,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行政机关和相对方关系的背后涉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
就两者关系而言,公共利益以个人利益为基础,实质上是个人利益在一定社会标准下的有机组合,是具有扩张倾向的个人利益有序协调、融合的结果。
在这一点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一致的,公共利益最终落实在个人身上。
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作为执法活动中活跃而主导的因素,其手中的天平可能会倾斜或者在两种利益间摇摆不定,产生一系列的行政纠纷。
可以说,行政纠纷的实质即公益与私益分割上的争议,这就决定了司法审查的过程必然是利益衡量的过程。
司法审判的目的是对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做最后的评判,由于司法的中立性,法官在做出裁决之前,必然遵循行政法一般原则进行审慎的利益衡量,其结果直接化解了个案的纠纷。
行政判例作为法官创造性活动的结果,通过利益衡量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其平衡结果的有效性来自于司法的权威性。
具体而言,司法审查通过对合法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肯定,在维持行政决定的同时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撤销或变更保护相对人的个人利益。
但是,法律或者存在漏洞,或者规定因抽象而模糊,或者面临新情况和新问题,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难以划定,某一方的利益保护尚不具有明显优势,特别是在法院不得拒绝审理案件原则下,行政判例因其补白和指引功能,通过对法律漏洞的填补、立法的解释和新形势下利益的权衡而最终解决纠纷。
三、行政判例制度:平衡论结构性均衡的一种实现机制 (一)行政判例的平衡性价值取向下面我们通过圆盘理论来分析行政判例的平衡性价值取向。
如果我们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看做一个撑杆,在三个撑杆等值、支撑点在同一水平位置且呈三角形分布的情况下共同撑起国家权力的圆盘,那么行政判例制度可以说是保持三杆垂直站立的横向力量,我们可以把它看做一个个平行的横截面,这是从静态的层面分析;从动态的层面看,三个支撑点中任何一个撑杆的倾斜均会导致圆盘重心的偏移而出现失衡甚至滑落的状况,面对真实的社会生活和不断变化的生活场景,三权关系又无时无刻不处于动态变化中,尤其行政权面对千般变化的社会,在行政权力扩张的形势下,如何使圆盘与撑杆在动态中求得平衡?行政判例通过行政立法弥补立法权行使的滞后,防止立法不足导致的行政机关执法中的难题;司法权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审查其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时防止立法权过度倒向行政权一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