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的修正内容对履约的潜在影响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解读及其产生的影响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解读及其产生的影响2010年6月25日,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上通过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95修正案进行了全面回顾和修订,涉及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均发生了较大调整。
1978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有史以来第一个《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即《STCW公约》。
该公约于1984年4月生效。
公约首次规定了国际上可以接受的船员的最低标准,对于统一世界各主要航运国家关于海员培训、发证与值班的标准起到了巨大作用。
根据航海技术的发展及航运业的需要,公约进行了多次修正。
1993年,国际海事组织着手对1978年STCW公约进行全面的修改,1995年缔约国大会通过该修正案(以下称“95修正案”),95修正案于1997年生效。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船舶正朝着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更严格,包括信息技术(IT)在内的新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严重的挑战,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又提出了新的保安要求。
95修正案生效后,公约又进行了多次修正。
95修正案通过10年后,国际海事组织认为需要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全面回顾,从而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系统的修正。
2006年,应STW分委会第37次会议的请求,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81次会议指示STW分委会在工作计划中加入“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回顾”的高优先权议题。
2007年STW分委会第38次会议确定了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回顾的8项原则:1.保留95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2.不降低现有标准;3.不修改公约条款;4.解决不一致的问题、清理过时的要求及体现技术发展的需求;5.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6.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7.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的特点与环境;8.考虑海上保安。
STCW公约2010马尼拉修正案对引航业的影响
STCW公约2010马尼拉修正案对引航业的影响作者:王铠牛百龙来源:《中国水运》2012年第02期从《STCW马尼拉修正案》的前瞻性内容、航运业未来发展方向出发,重点探讨如何提高引航员的综合素质、提升安全引航水平和,促进我国引航事业的发展。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际海事组织将“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Safer Shipping,Cleaner Oceans)”确定为其追求的目标。
但是,现在该目标己变为“清洁海洋上安全、保安和高效的航运(Sale,Secure and Efficient Shipping on Clean Oceans)”。
可以看出,国际海事组织已将“保安”与“安全”、“防污染”这两个传统主题并列,将“保安职责”全面纳入海员的培训内容。
同时,“高效的航运”已经成为国际海事组织追求目标的新内容,国际海事组织已经认识到航海科技发展是实现“高效的航运”的重要技术保障。
在这样的背景下,2010年6月25日国际海事组织(IM0)在马尼拉召开STCW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经过89个国家和地区以及20个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集体审议,通过了《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STCW78/10公约),该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的出台不仅对船员教育培训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且会对航运相关从业者,比如引航员,带来重要的影响。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航运业的蓬勃发展和港口建设的崛起,引航的船舶实现了量的突破,中国引航在引领大型船舶方面以及大型船舶通过复杂水道方面已走在世界引航的前面;单点系泊、数字引航技术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近五年来,全国引航机构引领船舶艘次连创新高,创造了数十项港口引航新记录。
仅2010年,全国42家引航机构就安全引领中外船舶36.6万艘次,比2005年增长一倍以上,创历史新高。
其中船长250米以上的大型船舶就达7.2万艘次。
马尼拉该修正案在新技术发展、人为因素、保安和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新要求,对引航业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履行经修正的STCW公约的分析与对策
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履行经修正的STCW公约的分析与对策摘要:《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20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中国的履约法规规范和要求也同时进行了全面的修改。
培训机构在教学、培训和管理等方面如何满足新的公约和法规的要求,是各培训机构面临的重大挑战。
本文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对STCW78/95修正案的全面审查情况,简要分析了本次全面修订对培训机构的影响,进而提出了履约对策。
关键词:STCW公约培训机构影响对策国际海事组织对STCW78/95公约中的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了全面回顾和系统的修正,于2010年1月完成对STCW78/95修正案全面修订的初稿。
2010年6月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STCW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上已通过该修正案,该修正案称为“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本次修订新公约对船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提出了新的挑战,培训机构需要全面梳理分析本次修订的内容,积极应对。
1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船员教育与培训的影响1.1 船员证书体系发生变化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新增电子员、电子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保安意识、保安职责培训项目,明确了海员健康标准及健康证书的签发要求,新增健康证书书面证明,确定了证书和文件分为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书面证明三个层次。
1.2 船长和甲板部主要修正的适任内容和标准强调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的应用。
新增使用ECDIS 保持航行安全的航行值班(操作级)和使用有助于指挥决策的ECDIS 和附属系统以保持安全航行(管理级)的要求;简化天文航海的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提倡使用电子航海天文历和天文航海计算软件;新增领导和团队工作技能的使用(操作级)、领导力和管理技能的使用(管理级)的强制性适任要求;驾驶台资源管理成为强制性适任标准;新增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方面的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新增按照船舶报告系统和VTS报告程序的一般规定进行报告的内容;新增高级值班水手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1.3 轮机部主要修正的适任内容和标准删除“至少30个月的认可的教育与培训”的要求;提高普通船员晋升轮机员的要求(6个月到12个月);新增领导和团队工作技能的使用(操作级)、领导力和管理技能的使用(管理级)的强制性适任要求;机舱资源管理成为强制性适任标准;新增电子员、电子机工和发证和高级值班机工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STCW公约与航海模拟器的发展
STCW公约和航海模拟器发展的 对比分析
随着时间的推移,STCW公约和航海模拟器都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在 STCW公约方面,从1978年的初版到2010年的马尼拉修正案,其逐渐明确了海员培 训、发证和值班的标准和要求,加强了公约的执行力度和全球协调性。在航海模 拟器方面,从早期的简易模型到现代的高仿真度设备,其技术不断升级,功能日 益丰富,成为海事教育和培训的重要工具。
3、市场规模:根据市场研究机构的报告,未来五年内航海模拟器市场规模 将保持稳定增长,全球市场规模预计将达到数亿美元。
技术优势
1、航海模拟器的技术特点主要体现在仿真度高、交互性强、训练场景丰富 等方面。这些技术优势可以提高训练质量,使海员在模拟的海洋环境中获得更真 实的操作体验。
2、航海模拟器的技术需要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相符合,例如模 拟器应具备多种船型的模拟能力,能模拟复杂的海洋环境等。
总结
STCW公约和航海模拟器的发展紧密相连,共同推动了全球海事教育和培训的 进步。STCW公约作为国际海事组织和各国政府共同制定的法规,为航海模拟器的 应用和发展提供了指导和依据。而航海模拟器作为一种创新的教育和培训工具, 为STCW公约的实施和优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展望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教育需求的不断发展,STCW公约和航海模 拟器都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在STCW公约方面,未来将更加注重海员个人素质和 技能的培养,以及环保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在航海模拟器方面,将继续升级技 术,提高设备的仿真度和实用性,更好地满足培训和教育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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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品牌知名度:在提高品牌知名度方面,航海模拟器制造行。同时,可以与国内外航海院校、培训 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提高品牌影响力。
3、与实际应用相结合:航海模拟器的营销策略应注重与实际应用相结合, 向潜在客户展示其在实际海员培训中的效果和作用。例如,可以与海事机构合作 开展海员培训项目,让潜在客户了解航海模拟器在实际应用中的价值。
STCW2010修正案中文本决议1+决议2
附件1第1号决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附则马尼拉修正案2010年马尼拉大会,忆及《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称―本公约‖)关于缔约国大会修正程序的第XII(1)(b)条,审议了所建议并散发给本组织会员国和所有本公约缔约国的、本公约附则的马尼拉修正案,1. 按照本公约第XII(1)(b)(ii)条,通过本公约附则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的附件中;2. 按照本公约第XII(1)(a)(vii)条,决定本决议所附的修正案将在2011年7月1日视为被接受,除非在该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或其商船队总吨位占100总登记吨或以上的世界商船的总吨位不少于50%的缔约国已通知秘书长他们反对该修正案;3. 请各缔约国注意,按照本公约第XII(1)(a)(ix)条,本决议所附的修正案在按照上述第2段视为被接受后,将在2012年1月1日生效;4. 要求本组织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的核证无误文本送发本公约的所有缔约国;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送发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附件《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附则马尼拉修正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附则由以下文字替代:“附则第I章总则第I/1条定义和说明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公约而言:.1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中的规则;.2 经认可系指缔约国按照上述第一款规则认可;.3 船长系指指挥船舶的人;.4 高级海员系指除船长以外的,根据国家法律或法规所指定,或在没有这种指定时根据集体协议或习惯做法指定的海员;.5 甲板部高级海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I章规定的合格的高级海员;.6 大副系指级别仅低于船长并且在船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船长指挥船舶的高级海员;.7 轮机部高级海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II/1、III/2或III/3条规定的合格的高级海员;.8 轮机长系指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资深的轮机部高级海员;.9 大管轮系指级别仅低于轮机长,并且在轮机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海员;.10 助理轮机员系指正在接受培训以成为轮机部高级海员并为国家法律或法规指定为轮机员助理的人;.11 无线电操作员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根据《无线电规则》签发或承认的适任证书的人员;.12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无线电操作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V章规定的合格的人员;.13 普通海员系指除船长或高级海员以外的海员;.14 近岸航行系指在缔约国划定的该国附近水域内的航行;.15 推进功率系指在船舶登记证书或其他正式文件上标明的以千瓦计的船舶所有主推进机械的最大连续额定输出功率的总和;.16 无线电职责包括按照相应的《无线电规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及由主管机关自行决定采用的本组织有关建议案所进行的值班、技术保养和维修;.17 油船系指建造并且用于载运散装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船舶;.18 化学品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所列的任何液体产品的船舶;.19 液化气体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气体运输船规则》第19章所列的任何液化气体或其他产品的船舶;.20 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界定的船舶;.21 滚装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界定的设有滚装货物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22 月系指日历月或由少于1个月的时间段所累积成的30天;.23 《培训规则》系指由1995年大会第2号决议通过,并可由本组织加以修正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STCW)规则》;.24 职能系指《培训规则》指明的船舶操作、海上人命安全或保护海洋环境所需的一组任务、职责和责任;.25 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任何其他组织或人员,诸如自船舶所有人处接过船舶营运责任并同意承担这些规则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船舶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26 海上服务资历系指与签发的证书或其他资格有关的船上服务;.27 《船港保安规则》系指由《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大会在2002年12月12日以第2号决议通过,并可由本组织加以修正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28 船舶保安员系指由公司指定向船长负责的负责船舶保安的船上人员;船舶保安包括船舶保安计划的实施和维持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29 保安职责包括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第XI/2章以及《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所界定的所有保安任务及职责;.30 适任证书系指依据本附则第II、III、IV或第VII章的规定向船长、高级海员以及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签发和签注的,并准许其合法持有人按证书标明的责任等级担任职务和履行职能的证书;.31 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海员签发的除适任证书以外的,表明符合本公约的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的证书;.32 书面证明系指除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外的、用以证明已符合本公约的相关要求的文件;.33 电子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II/6条规定的合格高级海员;.34 高级值班水手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I/5条规定的合格普通海员;.35 高级值班机工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II/5 条规定的合格普通海员;.36 电子技工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II/7条规定的合格的普通海员;2 本附则中的规则由《培训规则》A部分的强制性条款作补充,并且:.1 提及任何一条规则的要求时,则也提及《培训规则》A部分中的对应章节;.2 在适用这些规则时,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到《培训规则》B部分中的有关指导和解释材料,以达到在全球更为统一地实施本公约的规定;.3 对《培训规则》A部分的任何修正均须按照本公约第Ⅻ条关于适用于规则的修正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和实施;并且.4 《培训规则》B部分须由海上安全委员会按照其议事规则进行修正。
1978年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的修正内容对履约的潜在影响
STCW78/10修正案对我国海事主管机构、船舶公司、培训机构的影响分析国际海事组织(IMO)对STCW78/95修正案的全面审查已经进入关键时刻,海事界人士对此高度重视。
按照修订进程,2010年1月召开的STW41将完成对STCW78/95修正案全面修订的终稿,此后秘书处将按照公约修订程序,将其分发给缔约国审议。
经全面修订的STCW公约和规则终稿计划在2010年6月召开的马尼拉外交大会上通过。
拟于马尼拉外交大会通过的经2010年全面修订的STCW公约和规则(以下简称STCW78/10修正案)将于2012年生效。
本文根据STCW78/95修正案的全面审查情况,简要分析了本次全面修订可能对各界带来的影响,进而提出了履约对策。
一、对海事主管机构的影响1.海事主管机构除了应对现有的教育、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针对性的修改外,本次修订对主管机关提出了如下的新要求:(1)需要对负责船员健康体检的人员进行认可、对体检、健康证书的签发过程实施质量控制;(2)需要对公司如何实施本次修订的强制性条款进行监督,例如公司负责的新增船上熟悉训练项目有、船员的最低休息时间、防止酗酒和吸毒、保证船上随时能进行有效的语言沟通等;(3)增加了签发证书过程中对申请文件的审核责任,同时证书的更新量也有所增加;(4)新增了多个强制性培训与发证项目。
主管机构需要根据本国船舶的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需要配置这些新增的职位。
二、船舶公司1.国内船员职能变化本次修订新增了强制性电子电气技术员(ETO-支持级和操作级)、一等水手、一等机工、专业保安人员等培训和发证标准。
本次修订新增的这几个强制性标准可能导致配员的增加,特别是方便旗国家可能率先要求强制配备ETO(支持级和操作级),一等水上、一等机工等职务,这将导致我国船东所有的悬挂方便旗的船舶需要配置这些新增的人员。
具体而言,STCW78/10生效后,如果船旗国要求配置ETO、一等水手、一等机工等职位,船东配备的这些人员需要持有符合公约规定的证书。
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
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马尼拉修正案)1. 公约修订的背景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在1995年修正案实施10年后,船舶正朝着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更严格,包括信息技术在内的新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严重的挑战,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又提出了新的保安要求,国际海事组织因此认为需要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全面回顾,以便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系统修订。
2007年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发证分委会STW38次会议确定了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审查的8项原则:- 保留STCW78/95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 不降低现有标准;- 不修改公约条款;- 解决不一致的问题、清理过时的要求及体现技术发展的需求;- 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 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 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的特点与环境;- 考虑海上保安。
经过4次STW分委会会议及2次特别会间会议的审议,2010年1月召开的次STW分委会第41次会议基本完成对STCW公约和规则进行全面回顾的议题,形成STCW公约2010年修正的初稿。
2010年6月21-25日再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STCW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上通过修正案,称为“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2. 主要修正内容(1). 第I章总则的主要修正内容1) 新增“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书面证明”、“电子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保安职责”等新定义。
理顺了船员证书管理体系,将其分为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书面证明三种。
适任证书系指依据附则第Ⅱ、Ⅲ、Ⅳ或Ⅶ章的条款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GMDSS无线电操作员签发或签证的。
培训合格证书系指想海员签发的除适任证书以外的,并说明符合本公约要求的相关培训、能力和海上服务资历的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解读
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电器员
”、“电子技工”四个种类的船员岗位。(规则第七
、第八条)
2、减少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
“04规则”设置了无限、近洋、沿海、近岸四个航区
和甲、乙、丙、丁四类证书,造成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种类繁多、管理复杂、适任标准难以区分等问题。考虑到
无限航区与近洋航区,沿海航区与近岸航区对船员适任标
本次修订引导接受中职/中专教育或培训的学员先在国内 航线上任职,同时也保持航区扩大的通道,允许其今后到 国际航线上任职。与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要求相一致,要求 必须完成全部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任务,取得培训证明 才可以参加考试。
3、认可部分本科院校利用优质资源培养的航海类学 生通过考试和船上实习后直接申请换发二副和二管轮 证书。
素质相对较低等实际问题。
6、关于公司管理。通过强化公司责任,引导公司重视船员
培养。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 “11规则”共九章64条。与“04规则”十三章100条相比, 在不影响履约的前提下,框架上进行适当地优化,内容上 进行了精简,主要是将“04规则”的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 的条件、第四章特殊种类船舶的适任证书、第六章船上培 训和船上见习和第七章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都作为适任 证书管理纳入到了“适任证书”一章,而将取得适任证书 的具体条件放在附则中统一规定。
准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近洋航区船员证书量占国际航线船
员证书量的比例不到10%,“11规则”将原无限航区和近
洋航区合并为无限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合并为沿海
航区。(第七条)
3、减少适任证书等级
“04规则”下的我国船员适任证书种类划分较多,根据调
整后的航区,“11规则”对适任证书等级重新做了划分:
STCW公约2010修正案关于值班规定
STCW公约附则2010修正案第VIII章值班第VIII/1条 (强制性) 适于值班1、为防止疲劳,各主管机关应:.1据《STCW规则》第A-VIII/1节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值班人员以及被指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人员的休息时间制度;并且.2要求值班制度的安排能使所有值班人员的效率不致因疲劳而受到影响,并且班次的组织能使航次开始的第一个班次及其后各班次人员均已充分休息,并在其他方面适于值班。
2、为防止滥用药物和酗酒,各主管机关应确保依据第A-VIII/1节的规定制定适当的措施,并考虑《STCW规则》第B-VIII/I节中的指导。
第VIII/2条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1、主管机关应使公司、船长、轮机长和全体值班人员注意到《STCW规则》中规定的要求、原则和指导,以确保在所有海船上始终保持安全、连续并适合当时环境和条件的值班。
2、主管机关应要求每船船长考虑船舶当时环境和条件,确保其值班安排足以保持安全值班,并且在船长全面指导下:.1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值班时间内始终在驾驶台或与之直接相连的场所,如海图室或驾驶台控制室,对船舶航行安全负责;.2无线电操作员在值班时间内,在适当的频率上负责保持连续值守;.3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根据《STCW规则》的规定并在轮机长的指导下,应能立即就备并随时待命到达机器处所,并且在需要时应在其负责的时间内身在机器处所;.4当船舶锚泊或系泊时,为安全起见,随时保持适当和有效的值班。
如果船上载有危险货物,值班安排充分考虑到危险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和积载,以及当时船上、水上或岸上的任何特殊情况;以及.5如适用,为保安起见,保持适当和有效的值班。
STCW公约附则2010修正案A部分关于值班的标准第A-VIII/1节 (强制性) 适于值班1、主管机关应考虑海员,特别是涉及船舶安全和保安工作职责的海员,由于疲劳所引发的危险。
2、为所有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参与值班的普通船员以及涉及指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人员提供的休息时间应不少于:.1任何24小时内最少10小时;以及.2任何7天内77小时。
海船电子电气船员配员的影响及对策
要:介绍电子电气员的由来及在STCW公约中的要求,分析有关电子电气配员的规定对中国海事主管机关、船舶管理公司以及航海教育与培训机构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电子电气员的产生背景1997年STCW78/95公约的生效实施使得船舶电机员职务在船舶中不再作为强制配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也因此不再对船舶电机员实施评估、考试和发证。
十几年来,电机员一度在一些船舶上消失,但随着船舶配套设备的技术发展,尤其是网络及电子自动化设备在船上越来越广泛的使用,电机员又慢慢获得船上的青睐,尽管并非主管机关的强制配员,但目前在航的中外籍船舶大多数均还配备有电机员或电工,尤其是船龄较小、自动化程度比较高的船舶,由于其集成线路板和局域网络等在自动化设备中的应用,电机员更是不可或缺。
IMO也意识到这个问题,于是在2007年1月22日至26日在伦敦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STCW)第38次会议中,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和国际船舶管理人协会以及德国等提交的提案中提到: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计算机和电子设备在船舶营运中的日益广泛运用,要求船员具备特殊的知识和技能,为在整个航海界实现一致的培训和最低适任标准,有必要制定明确的培训和发证要求,以适应现代船舶技术发展的需要。
分委会经过详细的讨论,同意在STCW公约规则中引入电子船员的定义。
按照进程,电子电气船员将作为船舶的强制配员写进经全面修订的STCW公约和规则终稿计划,并在2010年6月召开的马尼拉外交大会上通过。
于马尼拉外交大会通过的经2010年全面修订的STCW公约和规则(以下简称STCW78/10修正案)将于2012年生效。
新的电子电气船员不同于原来的船舶电机员,它的业务范围既包括原来的船舶电气部分,同时又包括船舶报务员及驾驶台上部分电气设备。
根据IMO在STCW78/10修正案的规定,每一艘主推进装置在750KW及以上的船舶必须有一名持有适任证书的电子电气员(electro-technical officer)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STCW2010新公约
4.STCW78/951)1997年修正案该修正案是针对在客船上服务人员的训练要求。
在附则第五章中增加了相应的要求,其内容是对在客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以及各级人员的最低训练和资格要求。
相关的内容也加入到STCW规则之中,其中包括拥挤人群的管理、熟悉训练、在客舱直接为旅客服务的人员的安全训练、旅客安全、以及危机管理和人为行为训练等。
于1999年1月1日生效。
2)1998年修正案该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在STCW规则A-Ⅱ/1和A-Ⅱ/2部分“货物操作和积载”的内容中加入了对散装货船的货物装卸和积载,以确保散装船的结构安全,于2003年1月1日生效。
3)2006年修正案2006年5月通过的海员培训、发证、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规则修正案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该修正案对拟被指定为船舶保安员(SSO)的人员增加了新的最低强制性培训和证明要求。
该STCW公约和STCW规则之A及B部分的修正案:包括颁发船舶保安员熟练证书要求、船舶保安员最低熟练标准规范和有关船舶保安员培训指导。
4)船东呼吁更新STCW公约船东呼吁:船员训练、发证及值班标准(STCW)公约应予更新以符合现代航运。
国际航运联合会(ISF)提交IMO的文件指出:STCW 公约虽然主要以国际远洋航运为基础,也应该同时兼顾短程及近海的不同营运型态;并指出,公约必须考虑技术及航行层面的发展。
ISF表示:“STCW现有的训练、发证及值班标准是以传统的营运与船舶管理为基础。
有鉴于技术及船舶经营管理的日益革新,对于训练、发证及值班标准的安排也要求更具弹性”。
ISF认为:其它应该注意的问题还包括:(1)最近提出的自动辨识系统(AIS)及压舱水技术;(2)环境问题,“尤其是使用油水分离器”的问题(3)ISF还希望将STCW 章程与ISPS章程同步;(4)希望发证从严。
ISF相信,存在部分训练机构虽然不符要求标准却得到了主管部门认证的情况。
ISF表示:“有部分主管部门签发STCW 证书给无法确实执行公约要求的海员。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中国船员教育与培训的影响和对策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中国船员教育与培训的影响和对策孟祥武【摘要】概述<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主要变化,以及公约修正案生效、实施后对船员教育和培训将产生的影响,同时对中国航海院校与培训机构履行STCW公约2010年马尼拉修正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期刊名称】《航海教育研究》【年(卷),期】2010(027)003【总页数】3页(P3-5)【关键词】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船员教育和培训;履约【作者】孟祥武【作者单位】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山东,青岛,26607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76.22010年6月25日,国际海事组织(以下简称IMO)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外交大会,经过89个国家和地区以及20个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集体审议,大会通过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10年修正案,并且同时命名为“马尼拉修正案”(以下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该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过渡期为5年。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通过和实施对我国船员教育、培训、发证和值班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修正案(STCW78/95公约)在 1997年 2月1日生效后,对全球海员知识和技能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以及经济的迅速发展,船舶也朝着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更严格,包括IT技术在内的新技术在航运业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形势严峻,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提出新的保安要求。
2005年 IMO要求其下设的船员培训和值班分委会(STW)根据全球航运形势发展的需要修改STCW78/95公约;经过6年六次分委会会议和两次会间会议的研究讨论,在各国意见分歧较大的情况下,2010年1月份41次分委会上终于形成了修正案的初稿供各国政府审议批准,修正案于2010年6月25日在马尼拉召开的IMO外交大会上得到通过。
STCW公约2014-2017年修正案主要内容及履约建议
STCW公约2014-2017年修正案主要内容及履约建议
饶滚金
【期刊名称】《世界海运》
【年(卷),期】2018(041)002
【摘要】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生效后,IMO分别于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了四次修正.系统梳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生效后的历年修正案及其主要内容,并提出相应履约建议,供海事管理机构、航海院校、航运公司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参考.
【总页数】7页(P1-7)
【作者】饶滚金
【作者单位】辽宁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问题及有关国家履约准备 [J], 鲍君忠;王艳华;刘正江
2.《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关于培训合格证书的调整解析及履约应对 [J], 王吉;饶滚金;印绍周
3.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生效:船员如何履约? [J], 汪满明
4.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下的海船船员履约培训策略 [J], 史继才
5.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下电子员履约对策分析 [J], 段尊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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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78/10修正案对我国海事主管机构、船舶公司、培训机构的影响分析
国际海事组织(IMO)对STCW78/95修正案的全面审查已经进入关键时刻,海事界人士对此高度重视。
按照修订进程,2010年1月召开的STW41将完成对STCW78/95修正案全面修订的终稿,此后秘书处将按照公约修订程序,将其分发给缔约国审议。
经全面修订的STCW公约和规则终稿计划在2010年6月召开的马尼拉外交大会上通过。
拟于马尼拉外交大会通过的经2010年全面修订的STCW公约和规则(以下简称STCW78/10修正案)将于2012年生效。
本文根据STCW78/95修正案的全面审查情况,简要分析了本次全面修订可能对各界带来的影响,进而提出了履约对策。
一、对海事主管机构的影响
1.海事主管机构除了应对现有的教育、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针
对性的修改外,本次修订对主管机关提出了如下的新要求:
(1)需要对负责船员健康体检的人员进行认可、对体检、健康证书的签发过程实施质量控制;
(2)需要对公司如何实施本次修订的强制性条款进行监督,例如公司负责的新增船上熟悉训练项目有、船员的最低休息时间、防止酗酒和吸毒、保证船上随时能
进行有效的语言沟通等;
(3)增加了签发证书过程中对申请文件的审核责任,同时证书的更新量也有所增加;
(4)新增了多个强制性培训与发证项目。
主管机构需要根据本国船舶的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需要配置这些新增的职位。
二、船舶公司
1.国内船员职能变化
本次修订新增了强制性电子电气技术员(ETO-支持级和操作级)、一等水手、一等机工、专业保安人员等培训和发证标准。
本次修订新增的这几个强制性标准可能导致配员的增加,特别是方便旗国家可能率先要求强制配备ETO(支持级和操作级),一等水上、一等机工等职务,这将导致我国船东所有的悬挂方便旗的船舶需要配置这些新增的人员。
具体而言,STCW78/10生效后,如果船旗国要求配置ETO、一等水手、一等机工等职位,船东配备的这些人员需要持有符合公约规定的证书。
此外在船舶保安计划中承担责任的人员需要按照公约VI/6的要求持有证书或文件证明。
2.船上培训和培训记录要求提高
本次修正,船上培训内容的要求和项目都有所增加。
在项目方面,新增了诸如船员的保安技能熟悉培训等新增项目。
基本安全培训中可以在船上实施的训练项目需要按照公约的要求严格实施训练并规范记录。
此外船员的最低休息时间记录是本次修正所要求的强制记录项目。
这些新要求增加了船东负责的船上培训和记录的责任
3.船员素质及船员的责任增加
本次修正,高级船员的有关适任能力表中新增了多项有关管理技能方面的适任能力项目,这些修订将使高级船员的素质有所提高,具体表现在管理技能方面、船上沟通能力方面、信息处理方面,对外沟通联系方面等。
另外,对第VI章基本安全训练明确了每5年进行保持技能训练将提升船员的基本安全适任能力。
因此,本次修订后,船员的基本安全技能将有所提供,高级船员的适任能力也将有所提高。
同时船员参加培训的义务也将增加,除了将需要参加必须在岸上进行的第VI章中基本
安全训练。
同时也应积极接受公司提供的培训等。
4.对船东的建议
船东需要根据上述修改情况,提前做出准备,特别是需要通过公司岸上和船上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的内容,需要提前对SMS进行修改。
在实施公约的过渡期,公司需要有计划地安排船员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及训练,以便公约完全实施后,船员能够顺利申请符合STCW78/10修正案要求的证书。
三、对培训机构的影响
1.教员知识和技能的更新
本次修订,高级船员、普通船员的相关适任能力标准表中新增了多项适任能力,及在相关的适任能力项下新增了若干要求。
许多新增的内容对从事海事培训的师资人员是新的知识或技能,因此在开展履约培训之前,相关师资人员需要提前进行知识及技能更新培训。
2.培训机构设备购置负担加重
新增培训要求、培训项目可能需要培训机构配载额外的设备,诸如ECDIS、ERM、BRM 培训所需要的实际操作、演练、模拟器等设备,对于本次修订明确的需要在岸上进行的基本安全培训项目,培训机构需要有针对性地增加设施和设备,以应对未来今年将增加的基本安全技能更新培训。
本次修订,制定了系统的液货船船员的适任和发证标准,培训机构需要将该标准与目前实施的培训标准进行比对,从设备、师资、准入标准等方面进行针对性的调整。
诸如本次修订新增了液货船高级消防培训项目,对培训机构的设备等提出了新要求。
3.管理体系更新
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培训大纲需要根据本次修订进行吐故纳新工作。
[资料来源:刘正江.STCW78/10修正案背景、特点、影响及履约对策,2009.海峡两岸海上安全交流论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