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强制执行有用吗?
探望权执行难的表现及对策
探望权执行难的表现及对策一、我国探望权的法律规定及含义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规定了探视权制度。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的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探望权案件执行难的表现1、执行案件立案把关难。
当事人在探望时可能发生的纠纷极其复杂,判决书或调解书不可能全面涵盖,对哪些执行案件可以受理至少应有原则性的界定,否则,法官无所适从。
2、被执行人协助义务界定难。
被执行人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认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自无异议,但被执行人的父母即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能否认定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有时子女本身不愿到父或母处时,又如何处理?在这个问题上很难界定。
3、当事人举证难。
探望时,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是一对一,一方说对方不让看孩子,另一方则称绝无此事,谁都没有直接证据,孰是孰非极难判断。
法院也无法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由此导致错案的可能性极大。
4、强制执行难。
法院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拒绝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人,也可以适当的采取强制措施。
对探视权强制执行的研究
对探视权强制执行的研究作者:李玉芬王翔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3期摘要 2001年我国《婚姻法》进行了修订,探视权强制执行的效力通过立法得以确定。
但是,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有必要对探视权强制执行进行比较详细的分析研究,并提出探视权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制策略。
关键词《婚姻法》探视权强制执行作者简介:李玉芬,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法律硕士,兼职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理论教学及法律实务;王翔,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法律硕士生,研究方向:民商法理论及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290-03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经济蓬勃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率也逐年上升,探视权纠纷也日渐增多。
按照世界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潮流,我国《婚姻法》与时俱进,200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时,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第26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从这些规定中不难看出,探视权已经通过立法得以确定,在法律上赋予了强制执行的依据和效力。
探视权申请书
离婚案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被执行人:请求事项1.依法对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行使子女探视权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2. 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理完毕,并作出(20 )初字第号民事判“原告李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决书(调解书),现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其中载明:被告王应给予协助”,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百般阻挠,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探视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
为维护申请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北京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李20 年月日篇二:孩子探视权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的子女。
”第38 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侵害对方探视权的行为,我国《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视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侵害对方探视权,另一方有权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帮助强制执行。
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办家住海曙的杨先生与陈女士因感情不和,婚姻于2010年5月走到尽头。
双方约定,婚生子由杨先生抚养,陈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每月可探望孩子。
但随着日子流逝,以往“潜伏”的不满情绪一经“泄露”放大,杨先生便以各种理由,阻挠并拒绝陈女士探望孩子。
探望权的行使与强制执行
探望权的行使与强制执行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来讲,其拥有一定的探视权。
那实践中探视权如何强制执行呢?这是很多人想要了解的内容。
同时要是孩子拒绝探视该怎么办呢?探望权的行使与强制执行是怎样的?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我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我给出的具体意见。
探望权的行使与强制执行是怎样的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从法理上看,探望权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亲权的一种体现。
由于探望权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因此,立法上有必要进行法律调整。
探望权的行使与其权利主体的确定是紧密相联的,并且权利主体决定着探望权的行使,由此推知,探望权行使的原则是由父或母单独行使探望权。
所谓探望权的行使是指父或母具体实施构成探望权内容的行为,实现其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民事权益。
探望权的行使不是对探望权的处分。
很明显,前者指向的是权利的内容,后者则是针对权利本身,并非依法定原因不得剥夺探望权,权利人也不得转让、抛弃或继承。
权利行使是权利实现的手段,因此,权利能否实现与其行使的方法是否适当关系密切。
探望权的行使只能是权利人本人单独行使,他人不得行使。
具体而言,探望权行使的方法可以分为:1.探望这是指权利人在约定或者判令的时间内,到未成年子女居住的地方进行看望。
有人认为探望权行使的方法为分: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
看望式探望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探望权人可以到直接抚养方的住处探望子女,也可以在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而逗留式探望是指在约定或者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的子女。
还有人认为,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分为探视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并且应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有所区别,如对五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只能是探视式探望,不能采用与其共同生活在一起的逗留式探望。
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探视权,⼜称之为探望权,是指⽗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依法享有的与不共同⽣活的⼦⼥相聚、交往的权利。
从法理上讲,探望权是基于⾎缘关系产⽣的权利,是亲⼦关系⾃然流露的权利,对⼦⼥的探望权也是亲权⼀项内容。
亲权是⽗母对未成年⼦⼥的权利和义务,它是基于特定的亲属⾝份⽽发⽣的,是对⽗母离婚后,⽆⼈⾝监护权的⽗或母与⼦⼥交往、了解⼦⼥情况的愿望的满⾜,它是对监护权不能⾏使的⼀种补充或救济。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探望权的规定,进⼀步完善了我国离婚制度。
建⽴探望权制度,是当代婚姻⽴法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
随着各国对亲⼦关系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探望权制度⽇益显⽰出其积极的作⽤:⼀⽅⾯,可以满⾜⽗母双⽅对⼦⼥关⼼、爱护的情感需要,并及时了解⼦⼥的⽣活及学习情况,使⽗母更好地履⾏其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另⼀⽅⾯,可以增加⼦⼥与未直接抚养的⽗或母之间沟通和交流的机会,从⽽降低离异家庭对⼦⼥的伤害程度,有利于⼦⼥的健康成长。
在这个意义上说,探望权对离异后的⽗母和⼦⼥都⼗分重要。
⼀、探视权基本内容的确定标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或母,享有探望其⼦⼥并与其⼦⼥来往的权利。
探望权的具体内容:有探望其⼦⼥的权利;有与其⼦⼥来往的权利;有得知其⼦⼥个⼈情况的权利;有参与其⼦⼥的利益及必要时管理⼦⼥全部或⼀部分财产的权利;与⼦⼥共同⽣活的⼀⽅⽆正当理由不得阻挠、拒绝另⼀⽅⾏使对⼦⼥的探望权。
⾏使探望权的时间、⽅式可由双⽅当事⼈进⾏协商,协商⼀致的,可以达成书⾯形式协议以便执⾏;如果不能协商⼀致,则由⼈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判决。
当然,探望权⾏使的时间、⽅式应充分考虑未成年⼦⼥的利益,以免损害其合法权益。
探望权适⽤的期限仅限于⽗母离婚后,⼦⼥是未成年⼈阶段。
如果⼦⼥成年探望权便随之消灭。
⼆、探视权⾏使主体的确定标准(⼀)权利主体探望权的主体是⽗母双⽅。
⽗母离婚后,未成年⼦⼥只能由⽗或母⼀⽅抚养,与该⽅共同⽣活。
探望权案件执行的难点问题有哪些
探望权案件执行的难点问题有哪些近年来,随着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加,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要求探望子女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我国婚姻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在实际执行过程却会遇到许多问题,执行起来也比较困难。
由于这类案件自身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民事执行案件的特征,加之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有待进一步完善,可运用的执行方法及强制措施又比较少,如何在执行类似案件时化解双方矛盾,促使探望权的顺利实现,是探望权案件执行的难点问题。
一、探望权纠纷案件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一)被执行人的协助义务界定困难探望权案件的被执行人是不履行协助义务人。
其承担的义务与一般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有着明显的区别。
在探望权执行案件里由于权利人探望的对象一般是未成年的子女,虽然他们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实际上却经常受到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的控制和支配。
如果该方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义务,那么,权利人的探望权就根本无法实现。
并且,在实践中,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其他亲属,比如小孩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执行中阻挠行使探望权的,是否应当作为被执行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存有争论,为此也就难以采取一定措施来保障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认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裁判文书自无异议。
一般民事案件执行标的是指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债务人应给付的一定财产或者应完成的行为,由于执行标的相对明确,法院在执行时容易操作。
而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内容是探望权及其行使方式,其执行标的比较抽象、模糊,不利于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缺乏法定的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许多措施如查封、冻结或替代履行等,对探望权的执行并不适用。
因为该类案件的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的行为,而不是人身,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未成年子女交付给探望权人。
有人认为,有关当事人拒不让对方探望子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探望权强制执行困境及其对策探讨
探望权强制执行困境及其对策探讨摘要:探望权在婚姻破裂以后得不到有效保障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我国法律虽然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困难重重。
为此,有必要对起探望权强制执行的困境和原因做认真的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使公民的合法探望权得到切实的维护。
关键词:探望权;强制执行;婚姻法中图分类号:d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7-0101-0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以后,没有直接对子女行使抚养权的父母,有探望自己子女的权利,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配合协助的义务。
探望方式的如何行使、时间如何具体安排,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议达成,对于协议不能依法达成的,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但是探望权力的行使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
如果不利因素消失后,当依法回复该方的探望权力。
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探望权是夫妻双方应有的法定权利,然而现实情况却十分复杂,使得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判决强制执行出现了难以解决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探望权强制执行中需要的困境和解决的对策加以研究,以维护拥有探望权公民的合法权利。
一、我国目前探望权强制执行的困境及其原因分析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各种利益观念交互发展,公民的婚姻观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越来越趋向于利益化,维系婚姻的纽带也越来越脆弱,离婚率不可避免的急剧上升,与此同时相关的各种纠纷日益增加。
在法院依法判决的各种离婚案件中,因对子女探望权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问题也日益复杂。
(一)法院依法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消极依法执行感情是维系婚姻的重要基础,夫妻离婚以后由于感情破裂,常年的矛盾会爆发出来,双方会处于对立状态,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能会采取各种方法阻挠另一方对子女的探望。
夫妻双方离婚以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会把自己的全部感情和希望寄托在子女身上,害怕另一方的探望会使破坏自己与小孩建立起来的感情关系或者离自己而去。
浅析离婚后探望权行使中的缺陷和完善
浅析离婚后探望权行使中的缺陷和完善作者:张馨尹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2期摘要:近几年,离婚的人越来越多,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加,不仅给孩子们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还危及社会的安定。
确保离婚后探望权的顺利行使,成为一个社会难题。
我国婚姻法有必要根据国情,从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探望权条件和探视权的执行中慎用强制措施等方面加以完善,以便更有效地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使探望权得到切实实现。
关键词:离婚;子女;探望权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115-02一、“探望权”的提出和理解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也称探视权,即指父母对自己子女的看望、探视的权利,就是指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视子女的权利。
探望权制度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
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407条:“如法庭在审理后认为进行探视不会严重危害子女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可以准予无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享有合理探视子女的权利。
”我国澳门地区在回归前受《葡萄牙民法典》调整,设有探视权制度,因父母离婚、分居或婚姻被判决无效、撤销,则不看护子女的一方有权探视子女,有权协助看护人行使监护权,除非子女因自身的利益要求不设立探视。
从上述相关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有与探望权有关的规定。
二、“探望权”目前行使的现状及原因分析尽管我国对“探望权”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当事人往往并不自动履行,甚至想尽一切办法阻挠对方的探望,探望权的行使状况并不乐观。
正如托尔斯泰所说的,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离婚后孩子探望权问题
一、离婚后孩子探望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文详细讲述如何行使探望权和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1、探视权是一种身份权。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
探望权属于亲权范畴,探望权产生的基础是父母对子女享有的亲权,其权利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权利,因此是一种身份权。
2、探视权是法定权。
现实生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照顾,产生于血缘关系和人之伦理道德。
“出礼入刑”,父母关爱看望自己亲生子女的心理需求从伦理道德的层面上升为法律。
由国家权力予以调整便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对探望权的规定。
该法律条文对探望权的行使、中止和权利的恢复情况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直接抚养方的协助义务。
婚姻关系终止,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探望权也同时成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就依法享有探望权。
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剥夺。
3、探视权是受限制的权利。
探望权的基础和设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前提。
探望权源于亲权,但必定不同于亲权。
因此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和亲权一样随时随地都可以行使。
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权人通过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或法院裁决确定的方式,确定合适的时间和对子女适宜的地点来行使。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有权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4、探视权是探望权人的一项单纯的权利。
探望权为单向性,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则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应该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的权力。
探望权强制执行措施的完善
收稿 日期 :0 10 - 2 1-62 0 作者简介 : 张乾(9 2一 ) 江苏省扬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人民法院书记员。研究方 向: 18 , 民商法学 、 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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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优先” 原则 之下 , 离婚父母 对于探望权 的行使首 先 当进行协商 , 通过双方达成一致来确定探望的具 体方案 。同时离婚的父母又当以是否有利于子女的 身心健康成长为最基本 的衡量标准 , 结合离婚双方 的客观实际, 商定探望 的具体时间与方式。非直接 抚养的父亲或者母 亲是探望的权利人 , 直接抚 养的 父亲或者母亲是子女的监护人 , 由离婚双方协商达 成协议 , 妥善安排探望的具体实施方案 , 不仅容易得 到执行 , 而且能够有效平衡离婚双方和子女的权益。 但是 , 虽然与法院判决相比, 离婚双方商定探望方案 的成本最小 , 给三方造成的影 响最低 , 具有优先性 , 在实务 中, 协商不成的情况 占很大 比例。原因是 , 双 方离婚时感情已然破裂, 对于协商探望子女的问题 , 均势必会偏重考虑 自己一方的利益 , 直接抚养 的父 亲或者母亲极有可能为对方探望权的行使提出不适 当的要求 , 甚至有的离婚父母直接对协商探望予 以 拒绝。无论是离婚双方协商不成 , 还是一方拒绝协 商, 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均有权起诉至法院 , 请求 由法院来对探望作出合法、 合理的安排。法院对此, 应予以立案受理 , 并在综合考量父母子女实际情况 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要 :探 望权 的执行是一种新类型案件 , 本文对探望权执 行 中存在 的一些 问题进 行 了梳 理 , 分析 了这 些 问
题 产生的原 因, 出解决探 望权执行难 , 并指 必须在 坚持有利 于未成年子女 身心健康 、 强制执行 与说服 教 育相 结合原 则的基础 上 , 制定和完善具有针 对性 的一系列强制执 行措 施。
探视权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离婚案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执行人:
请求事项
1.依法对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行使子女探视权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2. 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理完毕,并作出(20 )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现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其中载明:“原告李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王应给予协助”,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百般阻挠,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探视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
为维护申请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
20 年月日。
浅谈探望权案件的执行
望一下子女 , 如果对方不配合 , 便要进入执行程序 。即使这一次顺利 执行到位 , 在接下来 的过程 中如果对方 当事人仍不配合 , 便要再次 申 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 , 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长期性 , 决定 了该类案
件执行的持续性与反复性的特点 。
女意见 。 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 , 也是子女的权利 。如果子 女不同
意 探 望 , 院应 根 据 子 女 的 年 龄 和 鉴 别 能 力 , 确 判 断 子 女 拒 绝 探 望 法 正
的原因 。 如果子女年龄 比较大, 有判断能力 , 不愿接受探望, 就不 能强
制执行; 如果 是 受 另 一方 的教 唆 而 拒 绝接 受 探 望 , 可 根 据 情 节 , 直 则 对
、
探望权案件执行 的特点
( ) 一 执行标的 的抽 象性和复杂性 最高法院 《 关于适用 ( 民事诉讼法) 若干 问题 的意 见》 2 4条规 第 5 定: 强制执行的标 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 一般 民事案件 的执行有明
确 的 执 行 标 的 , 么 是 具 有 某 一 物 质 性 结 果 的 一 定 的 行 为 , 么 标 的 要 要 为 物 。 探 望 权 执 行 具 有 特 别 的 交 付 内容 , 不 是 对 人 身 的 强 制 执 行 , 既 也 不 是对 财产 的 强 制 执 行 , 其 执 行 内容 是 探 望 权 的 行 使 及 行 使 的 方 式 , 执行 标 的 比 较 抽 象 、 糊 , 利 于 法 院 执 行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 其 模 不 同
相 应 的立 法 建 议 。
一
( ) 一 尽可能促成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并同时考虑子女意见的原则
探 望权 的充分实现离不开配偶及子女 的协助配合 , 因此。 在确定 探望权的 内容时应 当充分调动双方 当事人的主动性积极性 , 力争最大
探视权小孩不愿意应该怎么办?
A good beginning is half the battl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探视权小孩不愿意应该怎么办?不愿意就不强迫,探视权是一项立法权利。
这种权利是父母在亲子关系上享有亲权的体现。
除非当事人在离婚或者是变更抚养关系的时候放弃这项权利,否则的话探望权就与直接抚养权都是同时成立的。
而且这种权利是不需要确定的,而是直接享有的,需要协调的是探望的方式以及时间。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不断进步,社会中离婚这两个字越来越熟悉,在当代社会中离婚的案例越来越多,那么,在离婚后孩子怎么办呢?不管离婚后孩子跟着谁,另一方都会想去探视孩子,毕竟是亲生骨肉,那么,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探视权小孩不愿意应该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探视权已经通过立法(包括司法解释)得以法制化,并在法律上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
一、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如何行使:1、探视权是一项立法权利。
探视权强制执行费用是多少?
Whoever you admire most in your heart, don't have to become that person, but use that person's spirit and methods to become yourself.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探视权强制执行费用是多少?导读:探视权强制执行费用是每件在50到500元,夫妻双方离婚后,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享有探视权,如果对方拒绝探视,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的时候缴纳一笔费用。
对探视权强制执行,法院要充分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
一、探视权强制执行费用是多少?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
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强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只能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二、探视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
男方探视孩子的方式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Luck is an accessory to hard work.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男方探视孩子的方式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导读:对于男方探望孩子的方式法在法律上没有什么明确的规定,一般探望孩子的方法就是直接跟孩子见面,或者在约定的时间内,男方可以带孩子出去玩儿,对于探望孩子的方法和时间等这些问题最好是父母亲协商好了,应该站在孩子的角度上去考虑这个问题。
一、男方探视孩子的方式是否有明确的规定?探视孩子的方式并无明确规定,一般是双方协商确定的。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二、关于探视权的相关规定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
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
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
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
最新请求探视权强制执行书
最新请求探视权强制执行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依法对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行使子女探视权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2.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理完毕,并作出(_______)初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现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其中载明:“原告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应给予协助”,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百般阻挠,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探视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
为维护申请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子女探视权如何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子女探视权如何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子女探视权强制执行申请书。
尊敬的[具体执行法院名称]执行法官:您好!我叫[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是[身份证号码]。
我今天怀着特别急切又有点无奈的心情来写这个申请书,就是为了能让我正常地看看我的孩子。
我和我的前配偶[对方姓名],之前因为感情不和分开了。
当时法院判决我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这对我来说就像黑暗里的一束光,想着虽然家庭散了,但我还能陪着孩子长大,见证孩子的成长点滴。
可是呢,现在这个权利就像是被关进了小黑屋,根本没法实现。
按照判决规定,我每个月有[X]次探视孩子的机会,每次探视的时间是[具体时长,如一整天或者从几点到几点]。
但是,现在我的前配偶就像一个顽固的守门人,把孩子紧紧地护在身后,完全不让我接近。
每次我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去看孩子,不是吃闭门羹,就是被各种莫名其妙的理由打发走。
比如说什么孩子病了不方便见人,可是我后来偷偷打听孩子好着呢;要么就说孩子有课外班,可我都打听好了根本没那回事儿。
这就好比我本来有一把打开亲子时光大门的钥匙,结果他们把锁给换了,还不让我靠近门半步。
我想跟法官您说说,我对孩子的爱是满满的,这种爱就像火山下的岩浆,一直在心里翻腾。
孩子就是我的心头肉,我想参与到孩子的生活里,看看孩子过得好不好,陪孩子一起玩耍、一起学习。
每次想到孩子却不能相见,我的心就像被猫抓一样难受。
我不是什么洪水猛兽,我只是一个想亲近自己孩子的父亲/母亲。
所以,我恳请法官大人您能够帮帮我,强制让我的前配偶履行这个探视权的判决。
让我能按照判决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去探视我的宝贝孩子。
我希望您能像超级英雄一样,冲破那些阻碍我和孩子相见的障碍,把我的探视权从黑暗的角落里拯救出来。
我愿意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任何您需要的信息或者帮助。
我的联系方式是[手机号码],如果有任何情况,您可以随时联系我。
再次感谢您抽出宝贵的时间来处理我的事情。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申请日期]。
孩子探视权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孩子探视权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探视权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男/女,[民族],[具体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男/女,[民族],[具体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的关系:[如孩子的母亲/父亲])申请事项:1. 请求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具体生效法律文书案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协助申请人行使探视权的义务,允许申请人每周探视孩子[孩子姓名] [X]次,具体探视时间为[详细探视时间安排,例如:每周六上午9点至周日下午5点],探视地点为[具体探视地点]。
2. 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不得阻碍申请人行使探视权,如有违反,给予相应的处罚。
事实与理由:尊敬的法官大人,我和被申请人之前因为感情不和分开了,孩子归被申请人抚养。
法院判决我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这就像给我和孩子之间搭了一座珍贵的桥,让我能继续参与孩子的成长,我心里特别感激法律的公正。
可是呢,被申请人就像一个不讲道理的守门员,总是把我这个想亲近孩子的“进攻球员”挡在外面。
每次我按照判决的时间和方式去探视孩子,都被各种理由拒绝,不是说孩子不在家,就是说孩子病了不方便见我,可我总觉得这里面有猫腻儿。
我就像一个被剥夺了糖果的孩子,心里特别难受。
我对孩子的思念就像滔滔江水连绵不绝啊。
孩子是我的心头肉,我想看着他/她一点点长大,想知道他/她在学校里有没有交到新朋友,想陪他/她度过每一个生日,这些都是我作为父母最基本的愿望。
现在被申请人这样阻止我探视孩子,就像硬生生地把我从孩子的世界里拽出来,这对我和孩子都太不公平了。
我实在是没有办法了,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相信法律就像一个超级英雄,一定会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让我能顺利地见到我的宝贝孩子,让孩子也能感受到来自爸爸/妈妈完整的爱。
此致。
[具体执行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申请人姓名][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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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强制执行有用吗?
强制执行有用,《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所以探望权是可以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夫妻双方在办离婚手续过程中,涉及到孩子的,要谈好抚养费,一般都是由男方承担。
同时,男方履行了义务也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如果没有合法理由女方拒绝其探视的,经过协商不成,男方可以告上法院。
那么,探视权强制执行有用吗?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了解下有关知识。
一、探视权强制执行有用吗?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所以探望权是可以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司法实践部门在探望权立法时也有不同意见。
认为法律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将道德规范解决的问题用法律来解决会适得其反。
法律对探望权的规定法院执行此类案件数量的增加,而且探望权案件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也会造成执行效果不理想,加大社会对法院的不满。
但是,法律已经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法律总是要执行的。
我们认为,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亲权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也是体现法律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体现。
如果当事人就探望权的履行产生争议,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够执行会直接威胁到法律的尊严、司法的公正,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势在必行。
二、探视权强制执行难的原因是什么?
1、缺乏法定的执行措施。
既然是执行,就应有一定的执行措施,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措施如查封、冻结或替代履行等,对探望权的执行都不适用。
因为子女并非执行对象或标的,不能对子女本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有人认为:有关当事人拒不让对方探望子女,执行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上述内容为对妨害民事的强制措施,因此,拘留、罚款等并非执行措施。
2、执行程序终结不易确定。
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或母行使探望权的期限,在子女成年前,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可以认为在子女成年前,父或母对子女都有探望的权利。
这种权利从父母离婚时起将延续相当长时间,因此使如何认定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十分困难。
3、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对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地点有时约定在比较特定的时间和场合,造成执行的困难。
如果按照传统的执行程序,在权利受到侵犯后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那么原来约定的特殊时间和地点就永远不能够实现其探望权。
围绕上文,小编分析了探视权强制执行有用吗这个问题。
探视权是离婚一方的正当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
其维权的方式有诉讼,也可以要求法院判处强制执行。
虽然法律是这么规定的,但是在实践中,强制执行的难度很大,效果也比较差。
因此,遇到这样事情,当事人还是最好和对方和平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