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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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规定如下:一、本规定所称医疗
事故是指已经省或市医学会鉴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医疗事件。
本规定所称重大医疗纠纷,是指经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明确当事人负有一
定责任、最终赔偿金额在五万元以上、造成的负面影响大的医疗事件。二、
对于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大小、责
任程度及医疗纠纷的性质、赔偿金额,分别给予责任人警告、暂停执业6个
月以上、吊销执业证书等(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请登陆com查看)处
罚;对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卫生行政部
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对一级、二级医疗事故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由卫生行政部门
省主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申报条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受行
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市直医疗单位,最终解释权归常州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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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执业活动的处罚。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一、二级医疗事故负次要或轻微责任的当事人,由卫生行政部门给
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处罚。
(3)对三级、四级医疗事故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由卫生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4)对三级、四级医疗事故负次要或轻微责任的当事人,由卫生行政部门
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处罚。四、因医疗事故导致
医院经济赔偿的,当事人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对于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
任的当事人,当事人承担不低于赔偿额的30%;对于负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
的当事人,当事人承担不低于赔偿额的15%(具体承担数额和方式由各医院
自行制定)。五、对重大医疗纠纷虽未经过医学鉴定,但是医院负有一定责
任,赔偿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六、因重
大医疗纠纷导致医院经济赔偿的,当事人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对重大医
疗纠纷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低(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请登陆
结论后两周内,将纠纷产生的原因、性质(技术性或责任性)、纠纷评析结果
(分为可以避免、通过努力可以避免、不可避免三种)、初步处理意见等,一
并上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十、因医疗机构行政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原因,造成的重大医疗纠纷
和医疗事故,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一、定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在申报职称时按江苏
关于对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
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事故处理工作,完善医疗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程
序,最大限度减少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患者切身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发生医疗事故及
com查看)于赔偿额的20%;对重大医疗纠纷负次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低
于赔偿额的10%(具体承担数额和方式由各医院自行制定)。七、各医院要
制定防范医疗事故的预案,制定对医师重大过失行为的责任追究的具体规
定。对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或事故的当事人,医院应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பைடு நூலகம்或党纪处分,以及停止处方权、停止
手术权、调离原工作岗位或按聘用合同相关条款处理。八、医疗机构发生医
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及时
上报。对瞒报、不报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
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追究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应在纠纷处理结束或有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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