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199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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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199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
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沈政发[2016]55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10
【实施日期】2016.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199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政发〔2016〕5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维护政府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自2015年起国务院开展文件清理工作,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和(国发〔2016〕38号),对720件国务院文件宣布失效(不含涉密文件)。

根据国务院文件清理情况和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2016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对1990-2013年市政府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文件进行再次清理,目前清理工作已经结束。

本次清理的文件经有关部门初审,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市政府审议通过,拟宣布失效114件、予以修改39件,现将文件
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对宣布失效的文件,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对需要修改的文件,有关责任单位要依法依规起草修改文稿;对继续有效的文件,有关部门要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对本地区、本部门失效和需要修改的相关配套文件适时进行清理。

对决定宣布失效的涉密文件,仍按原定密级管理,不得因文件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其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要认真做好这些文件的存档和查档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件的留史资政作用,为今后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0日
199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
(宣布失效11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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