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根据2016年12月15日各方座谈会征求意见修订)修订说明:黄底黑字加删除线表示删除的文字,青底黑字表示增加的文字,红底黄字为需要驻点关注的文字,红色文字为用于协调有关联的内容所做的编辑记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项目的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完成了依法采购并由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人共同依法组建了项目公司(建设管理法人)的建设管理,同时也适用于由社会资本负责投资建设、经营并转让的BOT(build-operate-transfer)及BOT+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项目。
本办法统称“PPP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备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招标或备案;——初步设计报批;——施工图设计报批;——质量监督手续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办理;——项目交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厅”)依法负责省级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及管理,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管理进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及管理。
第四条列入《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原“678网”的PPP项目由厅作为实施机构;列入《贵州省高速公路规划》加密规划增加的PPP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作为实施机构(以下统称“市州人民政府”)。
第五条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初步设计应在投资人招标前完成(至少已形成预审查意见)。
贵州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实施细则
贵州省高速公路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规范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行为,提高建设单位的管理能力,科学评价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和管理业绩,建立奖惩机制,使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得到有效控制,依据国家及交通运输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特点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在建的高速公路项目(包括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的评价,具体评价对象为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项目公司或项目办)。
— 1 —第三条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主体、评价时间及评价依据第四条高速公路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工作的评价主体为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厅相关职能部门(基本建设管理处、综合规划处、财务处、安全监督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室)具体负责监管职能相应的评价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评价工作从项目管理机构成立开始,至建成通车时间止,每年度评价一次。
项目管理机构成立前的工作情况直接考核建设单位。
第六条建设单位评价以下列材料作为依据:(一)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二)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及其质量、安全、造价监督管理机构的督查、检查、检测、鉴定及奖罚意见、报告、通报、— 2 —决定及项目信息报表;(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四)相关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五)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六)其它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七条评价主体每年1月15日前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上一年度的评价按照附件规定的评价标准进行打分,于每年2月1日前将初评价结果报厅牵头部门(基本建设管理处)汇总后,计算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评价的最后得分及等级,报厅党委进行审定。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20330)最新版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和高效营运,维护高速公路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高速公路管理遵循安全高效、畅通便民、集中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联网收费管理工作和履行对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宣传和治安、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高速公路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第七条高速公路是国家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高等级公路畅通和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级公路是指本省境内按国家标准和规范建设的二级以上全封闭和半封闭公路。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高等级公路养护工程的经营管理、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施工、检验、检测、监控、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高等级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高等级公路养护实行施工许可、养护监督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根据管养公路的技术状况,安排足够的专项经费用于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保证高等级公路安全运营。
第七条高等级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在公路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责任划分第八条高等级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负责全省运行的高等级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
高等级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高管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高管局指定的高等级公路养护的具体监督管理。
高管局及其所属的高管处为高等级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监管单位)。
第九条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养护工作由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监管单位和经营单位应高度重视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遵循客观、科学和高效的原则,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监管单位养护监督管理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和政策,负责高等级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二)负责制定高等级公路及桥隧构造物技术状况检查评定的相关工作制度,努力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公路养护科学管理水平;(三)负责确定高等级公路服务质量目标,对公路技术状况的评定进行复核,定期对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四)负责高等级公路养护规划、计划的初步审查和养护中修、大修工程的立项、设计审查;(五)负责办理养护工程养护监督手续;(六)负责高等级公路养护中修、大修、改建工程的交(竣)工验收管理和高等级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七)负责高等级公路数据管理工作和公路养护统计、收费公路统计、交通情况调查的管理工作。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阳至瓮安高速公路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通知-黔交建设〔2019〕21号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阳至瓮安高速公路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通知正文:----------------------------------------------------------------------------------------------------------------------------------------------------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阳至瓮安高速公路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通知黔交建设〔2019〕21号贵州中交贵瓮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019年1月14日,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省路网中心,项目出资人中交投资有限公司、中交二公局、中交公规院,项目业主贵州中交贵瓮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及项目设计、监理、施工、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并邀请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共同对贵阳至瓮安高速公路进行了竣工验收。
本次验收,按交通运输部相关管理办法进行,成立了竣工验收委员会,并邀请省内5位专家组成2个专家组进行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及内业资料检查。
竣工验收委员会及其专家组对项目工程实体及其管养设施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项目竣工档案资料进行了检查,在贵阳召开了竣工验收总结会。
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总结,以及接管养护单位的项目使用情况报告,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作了质量监督报告并宣读了质量鉴定结论;竣工验收委员会听取了专家组对项目工程实体及竣工档案文件资料的检查情况报告,对本项目工程质量、建设各方进行了评议打分,经评议后认为:该项目较好地执行了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行了“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在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绿化等方面做了有益的工作,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质量优良,按要求完成了各项建设任务,竣工文件齐全,同意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6.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贵州省六枝至镇宁高速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的复函》(黔水保函〔2010〕162号)
7.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六盘水至镇宁高速公路六枝至镇宁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的批复意见》(黔国土资储压函〔2009〕419号)
8.房建、绿化、机电、通信、监控、收费等
九
主要材料
实际消耗
钢材110680吨,水泥764380吨,沥青17970吨
十
实征用
土地数(亩)
亩
十一
建设项目
工程质量
鉴定结论
及质量评价
2013年12月,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要求,由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对六枝至镇宁高速公路路基、桥隧、交安、路面等进行了交工验收。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在交工验收前对全线进行了工程质量检测。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综合评分为分,质量等级为合格。
3.由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下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4.在营运过程中加强预防养护管理。
附表:1.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名单
2.公路工程交接单位代表签名表
18.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贵州省六盘水至镇宁高速公路项目六枝至镇宁段监督申请受理通知书》(黔交质〔2011〕59号)
19.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审批的《贵州省六盘水至镇宁高速公路六枝至镇宁段施工许可申请书》
四
技术标准与
主要指标
1.公路等级: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
2.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
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高等级公路畅通和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级公路是指本省境内按国家标准和规范建设的二级以上全封闭和半封闭公路.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高等级公路养护工程的经营管理、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施工、检验、检测、监控、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高等级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第五条高等级公路养护实行施工许可、养护监督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根据管养公路的技术状况,安排足够的专项经费用于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保证高等级公路安全运营。
第七条高等级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在公路车辆通行费中列支.第二章管理职责及责任划分第八条高等级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负责全省运行的高等级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高等级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高管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高管局指定的高等级公路养护的具体监督管理.高管局及其所属的高管处为高等级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监管单位)。
第九条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养护工作由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第十条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监管单位和经营单位应高度重视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遵循客观、科学和高效的原则,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监管单位养护监督管理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和政策,负责高等级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二)负责制定高等级公路及桥隧构造物技术状况检查评定的相关工作制度,努力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公路养护科学管理水平;(三)负责确定高等级公路服务质量目标,对公路技术状况的评定进行复核,定期对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四)负责高等级公路养护规划、计划的初步审查和养护中修、大修工程的立项、设计审查;(五)负责办理养护工程养护监督手续;(六)负责高等级公路养护中修、大修、改建工程的交(竣)工验收管理和高等级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七)负责高等级公路数据管理工作和公路养护统计、收费公路统计、交通情况调查的管理工作。
贵州省公路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路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黔路发2009年12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做到目标明确,职责分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和质量管理相关的规程、规范,结合我局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是指由贵州省公路局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公路局高建办")负责建设的高速、高等级公路,包括路基(含防护、排水)、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机电)、环保等方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凡在省公路局从事高速及高等级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从业单位,包括项目业主办、总监办、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试验检测、施工监控、设备材料供应和其它与高速及高等级公路建设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省公路局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条? 省公路局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实行项目业主办全面负责,总监办、驻地办及试验检测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为切实抓好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项目业主办、总监办、驻地办、施工单位、设计及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设置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自职责和责任,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贵州省公路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公路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贵州省公路条例(2015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农村公路。
第三条公路事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适度超前、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生态、建设改造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公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路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和养护所需经费、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收费公路和专用公路的养护经费除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并对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省公路管理机构直管的市州、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
贵州省公路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贵州省公路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养隧为桥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和隧道(以下合称和第一条为加强”“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则第三条主,安全至上的原隧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公路桥”“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营。
管理经营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第四条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落实岗位责任制。
桥梁养护工程师、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JTG H11-2004)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和隧道土建结构、2003H12-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监管工作。
管理的护隧养桥公路级高等负责公路管理局级省高等.各市(州、地)和县(区、市)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各级公路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各市(州、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上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施行日期】199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1991年1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199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高等级公路完好,保障高等级公路快速、安全畅通,充分发挥高等级公路对振兴贵州经济的应有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公路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级公路,系指符合国家二级和二级以上公路工程技术,并设有高等级公路设施,供机动车快速行驶,实行特殊管理的公路。
第三条我省境内所有的高等级公路,所有行驶在高等级公路的机动车辆(含乘车人员),以及进入高等级公路保护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车辆、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高等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实行全省统一、集中、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协助高等级公路管理部门,做好保护路产和路权、养护维修、公路绿化、保洁、消防安全以及公路治安等工作。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交通中断,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的主管机关。
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是全省高等级公路的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等级公路的养护、维修、路政、绿化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公路养护第七条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高等级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维修,保持高等级公路及设施经常完好。
高等级公路及其设施遭受损毁时,应及时组织力量尽快修复,无特殊原因,不得中断交通。
公路养护中的项目质量验收标准
公路养护中的项目质量验收标准公路养护工程在保障交通安全、延长公路使用寿命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项目质量验收标准则是确保养护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对于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保障道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公路养护中的项目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探讨,分析其内容和实施方法,以期为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提升提供参考。
**一、验收标准的制定**1. **技术指标确定:** 针对不同类型的养护工程,应根据工程性质、地理环境等因素,确定相应的技术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路面平整度、防水性能、材料质量等。
2. **法律法规遵循:** 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养护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具有合法合规性。
**二、验收内容和方法**1. **工程质量检测:** 对养护工程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测,包括对路面、排水系统、交通标志等方面进行检测,以保证工程质量达标。
2. **资料审核:** 对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包括施工方案、材料选用、质量检测报告等,确保施工过程规范合理。
3. **验收会议:** 组织验收会议,邀请相关专家和业界人士参与,对养护工程进行全面评估,形成验收报告和意见。
**三、验收标准的执行**1. **严格执行:** 养护项目验收标准应严格执行,不得有任何偏离和放宽,确保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稳定可靠。
2. **实施监督:** 加强对验收过程的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出现质量事故和纠纷。
**四、验收结果的处理**1. **合格验收:** 对符合验收标准的养护工程进行合格验收,出具相应的验收证明,并及时投入使用。
2. **不合格处理:** 对于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工程,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标准要求,确保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五、结语**公路养护中的项目质量验收标准是保障工程质量、确保道路安全的重要环节。
只有严格执行验收标准,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不断提升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水平,为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提供坚实保障。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黔交建设[2012]282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2〕282号)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省公路局,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为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规范管理行为,加快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简称《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若干意见》,规范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行为,提高建设单位的管理能力,科学评价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和管理业绩,建立奖惩机制,使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得到有效控制,依据国家及交通运输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特点和实际,厅制定了《贵州省高速公路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厅基本建设管理处联系。
首次评价结果,请各评价主体在2013年1月底前上报。
同时,鉴于是首次评价,对于评价对象(项目管理机构)存在的问题,已经整改的或正在整改并有成效的,在扣分时可酌情降低扣分幅度。
联系人:肖勇,电话:************。
附件:贵州省高速公路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交通运输厅2012年12月31日贵州省高速公路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规范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行为,提高建设单位的管理能力,科学评价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和管理业绩,建立奖惩机制,使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得到有效控制,依据国家及交通运输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特点和实际,制定本细则。
黔高总司工程〔2012〕54号附件
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移交及缺陷责任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公路建设项目在移交过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管理责任,优化管理流程,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缺陷责任期是指履行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期限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2年。
第三条工程缺陷责任期从工程交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未完工程及新增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未完工程及新增工程交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司作为建设单位的所有新建和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
第二章工程移交及交工验收第七条主体工程(桥隧、路基、防护、排水、路面等)交工验收会议后,项目办应及时(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向营运管养单位提出书面交接函,建、管双方就主体工程移交事宜进行深入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以后,尽快办理主体工程交接手续。
第八条机电、房建、绿化、交安工程交工验收及移交流程见附件1。
第九条工程交接手续未办结的,不得颁发工程交工证书。
为便于管理,工程交接手续办理完结后,由项目办向营运管养单位出具项目缺陷责任期管理委托书,由营运管养单位行使缺陷责任期的项目业主管理职能(即工程交接手续办结时间为管理责任分界节点),同时将委托情况书面告知相关承包人和监理人,要求其配合、服从营运管养单位的管理。
如果发生因工程缺陷修复引起的纠纷,项目办必须给予营运管养单位积极配合并妥善解决。
第三章缺陷责任期管理第十条承包人应主动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回访。
监理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缺陷责任期监理义务并每月向营运管养单位上报一次缺陷责任期监理报告,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否则按违约处理。
贵州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doc
中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在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以及《贵州省“十一五”期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局(集团)系统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从业单位(包括筹建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它与公路建设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局(集团)负责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公路防护、排水及沿线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根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局(集团)检查指导,项目管理执行机构(筹建处)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各级管理部门(包括局、筹建处、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条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
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现场工程技术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
监理及施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及其执行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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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4、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条 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
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
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
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
均值。即: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
(单位工程质量评分值 该单位工程投资额) 合同段总投资额
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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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 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
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 15 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 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 3 年。
第十三条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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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通车试运营 2 年后;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 并经项目法人验 收合格; 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 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