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范畴的守成的策略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范畴的守成与完善
民事法律行为范畴的守成与完善作者:王明锁来源:《北方法学》2013年第01期摘要:在目前我国不少权威性民法学理论著作中,民事法律行为颇受非议,或干脆被废止不用。
罗马法体系中由于民法地位显赫,以致民法与罗马法同义、与法学同称,在《德国民法典》中创造发明并直接使用法律行为概念,有其历史缘由与合理性。
而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业已成为法律行为在民商法领域中的重要类型化成果,不应当将其恢复到德日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并与我国法理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相混淆,似应在坚守民事法律行为成果及其科学特色的基础上,对其来源于前苏联民法理论学术争议中的“法律行为必须合法”的这一不合理因素进行剔除,并使之改进发展为更加科学合理且具中国民商法理论特色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关键词: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中图分类号:DF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73-8330(2013)01-0031-12一、问题重要之所在民事法律行为是我国《民法通则》中确立的一个重要概念和基本范畴。
《民法通则》第四章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条件和种类,它对于在理论上统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具有重要价值,在实践上辨别和确认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与违法,进而为司法裁判提供依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厘清与法理学中业已存在的法律行为范畴及与其他法律部门中的法律行为类型的关系方面也提供了新的路径,是中国社会主义民商立法方面的一个创造。
①但是在近年我国民法学理论的研究中,有不少极具权威和影响的民法著作对民事法律行为范畴颇加非议,甚至放弃民事法律行为范畴,将其恢复至德日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②这种观念与做法,不只使民法学中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远离现实法律规定,影响到对现行法律的信仰与运用,还将在学理上使民事法律行为回归到法律行为范畴,使民法学中民事法律行为理论难有新的进展,且使民商法中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法理学中的法律行为重新混淆,影响法理学和部门法学中法律行为理论的繁荣与发展。
法硕辅导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案例及分析方法.doc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案例及分析方法问:该协议的性质是什么?效力如何?分析方法:思路一般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如果是民事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是不是已经成立,如果是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和期限是否合法、能不能实现、是否已经实现?然后再分析法律行为有没有生效?如果是生效了的民事法律行为,出现纠纷时当事人有无过错?如果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就要考虑是哪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或者是哪一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无效的原因是基于一方的过错还是双方的过错?然后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过错情况来确定有关的民事责任。
上述案例中的民事行为正是由于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德,因而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12法律效力也称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对哪些人,在什么空间、时间范围内有效。
一般认为,法律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三个方面。
一、法律对人的效力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适用于哪些人。
我国法律规定,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对中国公民和中国组织的效力。
凡是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法律适用问题,原则上仍适用中国法律,但当中国法律与所在国的法律发生冲突时,要区别不同的情况和具体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内法的规定,来确定是适用中国法律还是适用外国法律。
2、对外国人的效力。
包括两情况:一是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适用问题;二是对在中国境外的的外国人的适用问题。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适用中国法律。
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的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刑法上构成犯罪的除外。
二、法律的空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地域、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根据法的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等不同来区分的。
一般来讲有四种情况:1、在全国有效的法律。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及立法思考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及立法思考摘要:有句话叫“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法律也将会出现一片混乱的现象,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一般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民事立法的核心价值观一直都受到社会上各界的高度重视,法律是用来约束人们行为的重要依据,“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才可以有效的保障一个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
建立符合社会发展的法律,不断改进现行的法律行为,才可以有效的促进我国稳定快速的发展。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状态;立法思考引言随着时代快速的发展,法律作为人们生活中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种方式存在,无形的存在人们生活中,伴随人们左右,时时刻刻提醒着人们应当依法办事。
民事法律行为与其效力状态的问题一直都是我国研究的重点话题,我国是一个民主的国家,一切都以人民为主,但制定相关法律来维护人们的权益以及约束人们的行为上也在不断地实践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与政府行为效力制度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体系中占有很高的地位,与我国公民日常生活、工作息息相关,对我国民法学的发展也有着十分大的影响。
在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大的空间可以对其进行完善。
对民事法律的完善要符合新时代的发展形势,不断提高民事法律行为效益,这也是我国法律制定过程中重要的任务。
一、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又叫做法律行为,主要是指公民为了建立与终止某种法律关系而进行设立的主要用于解决公民之间产生的刑事纠纷问题,“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主要是用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是我国法律中重点组成的部分。
[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只有是合法的行为才可以受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其次,民事法律行为是以人的行为为基础构成的要素,民事法律对人们是有目的、有意识的一种行为,所以是法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最后,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是一种一种有目的的存在行为,主要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是一种合法性的存在,法律确认和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故行为人所追求的预期后果必须可以实现。
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和效力
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和效力一、引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达到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目的的行为。
它是民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涉及着公民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交往。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和效力,以期对广大读者有所启发与帮助。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是指构成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必不可少的要素,包括行为主体、客体、意思表示和法律目的等。
1. 行为主体行为主体是指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指具有生物特征、能够独立行动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体。
法人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财产权利和行为能力的组织。
行为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有效地参与到民事法律行为中。
2. 客体客体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针对的具体物、财产或权益等。
它既可以是可触摸的有形物,如房屋、汽车等,也可以是无形的权益,如知识产权、商标权等。
行为主体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要有确定的客体。
3.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主体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对外界作出的明确表达,用以表明其意愿和真实意思。
它是民事法律行为重要的表现形式,必须具备真实、明确、自由的特征。
4. 法律目的法律目的是指行为主体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所追求的合法目标或效果。
它是行为主体进行行为的首要动机和核心目的。
行为目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效果。
它涉及到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 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经过符合法定程序,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可以产生法律效力。
生效即指行为主体的意思表示已经发生法律效果,权利和义务产生。
2. 无效和撤销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或者行为主体作出行为时存在错误、欺诈、威胁等情形,该行为就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范畴。
无效即指该行为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并且可以随时被主张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与效果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与效果一、引言在民事领域中,法律行为是人们之间进行交流、达成意愿并产生法律后果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与效果,包括合同的成立、生效与履行、违约后的责任承担等方面。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 自愿性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基于自愿原则,即在没有任何内外压力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够自主意愿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并通过合意达成法律效果。
2. 平等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需要建立在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上,不得存在强制性要素。
任何一方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他人做出违背自愿的行为。
3. 合法性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合乎法律的规范要求。
任何违法、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1. 合同的成立合同是最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其成立需要包括要约、承诺、接受等要素的完整表达。
当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即成立。
2. 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时间可以根据双方意愿、法律规定或约定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形式的满足、法定等待期的履行等。
3. 合同的履行履行是合同效力的核心环节。
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权利进行相应的行动或提供相应的利益,以实现合同目的。
4. 违约责任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其将面临违约责任的承担。
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利息等。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保障1. 法律监管法律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与效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2. 法院保护在民事纠纷的处理中,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并依法判决相应的赔偿、修复等。
六、结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与效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合法合规地履行各项义务。
同时,国家法律监管机构和法院也应积极履行职责,保障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与效果的实现。
民法学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产 生、变更和消灭的重要原因之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
01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 体自主实施的行为,体 现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 治。
02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 示为核心要素,旨在产 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03
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 律效力的行为,能够产 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 果。
详细描述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不适应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等。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总结词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 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的行使撤销 权,使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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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条件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相关。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是否生效取决于第三人的追 认或拒绝追认。如果第三人追认,则该法律行为自始有效;如果第三人 拒绝追认,则该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03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康的公民,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04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相对 独立性,不受其他法律 行为的干涉和影响。
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价值剖析和概念完善思考-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价值剖析和概念完善思考-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在大陆法系民法中作为非常重要的基础概念的民事法律行为,不管是作为反映一定社会生产关系而不断丰富其内在涵义的发展着的概念,还是作为实践私法自治的基本手段,都体现着以一种发展的态度来对待人的深化、尊重人的选择、保护人的契约自由以及彰显理性而拓展保护的范围。
一、概念分析最初,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仅体现追求私法效果的意意思,其原称为法律行为Rechtgeschaeft。
海瑟在1807 年的《民法概论Pandekten 学说教程》就把这个词语解释为设权的意思表示行为。
从历史脉络来看,1805 年,德国法学家胡果在《日尔曼普通法》中第一次提出了法律上的行为概念。
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认为,作为当事人设立与变更法律关系的重要手段的法律行为,其观念是意为个人意思的支配领域,他通过对海瑟的意思表示的本质部分作出重要的理论发展而将法律行为经过理论诠释后从概念上给出了法律行为一词。
1863 年《萨克森王国民法典》采用了法律行为这一概念,首次以法典的形式承认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以及制度。
该法采用了作为德语Rechtsge-schaft 的汉译概念,法律行为体现由Recht和Ge-schaft组合而成,认为法律行为的涵义是指: 行为意志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若其产生法律关系设立、废止或变更之效果,该行为即为法律行为。
在这里,强调的不是法律上的行为,也不是法律意义下的行为,而是表达私人之意思表示,依私法之规定,可以达到所希望之法律效果也。
后来日本学者把Rechtsgeschaft翻译为法律行为,明显采用了汉字中的法律和行为二词的便利。
很明显,在《民法通则》这里,原来德国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被作了重要发展即把所有的表意行为,也就是说当事人所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不再叫做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叫做民事行为; 而将民事法律行为定义为合法行为。
浅析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完善
浅析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完善[摘要]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详细阐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事法律行为也出现了很多制度上的缺陷,对我国民法的实施及当事人利益的保护都产生了不利影响。
文章主要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进行分析,探讨了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促进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问题;完善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法律行为理论的研究可以追溯至罗马法产生以前,在公元前二十世纪,《苏美尔法典》等对买卖、租赁、婚姻、收养等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
在早期罗马法中,其实并没有法律行为的概念,但在罗马法实施过程中不难发现,罗马法对遗嘱、契约等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
就罗马法的相关制度而言,虽然具有较强的形式化和身份化特征,但是不能否认的是,罗马法的颁行,为法律行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事实法律行为最早产生于德国注释法学派,在罗马法基础上,注释法学派提出了一套完整而系统的法律行为理论。
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对法律行为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成为法律行为理论研究的最系统的一部法典。
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来看,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我国《民法通则》中最基础的概念,是我国根据司法工作的需要而创建的。
就法律行为而言,法律行为概念从大陆法系国家传入我国。
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对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准确界定。
在《民法通则》中,将法律行为定义为: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及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我国民法学者对于法律行为的认识不一,民事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混为一谈的情况比较普遍,但都将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这种制度创设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矛盾的解决,但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法学领域发生了重要变化,新的问题和矛盾不断出现,在实践过程中,应不断深化和发展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和认识。
随着我国法学学科的发展,法律行为的概念在法学部门中广泛应用,法律行为已不单纯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立法技术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的立法技术分析摘要: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又称为法律行为制度,该制度制度的一些理论在现代民法与民法学中处于重要地位。
本文试图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入手,例举了几种主流观点,进一步分析了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必要性。
并对具体立法技术提出了几点意见。
明确了该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提请注意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关系。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立法技术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界定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可概括为以下几种:《民法通则》颁布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是基于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行为。
①“民事法律行为旨在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②然而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后,一些学者转而认为“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③笔者倾向于维护传统民法中法律行为的概念,即:为意思表示使之发生私法上的效果就叫做法律行为。
所谓“私法上的效果”就是一切私权的发生、消灭、变更统统包括在内。
法律行为只要有了发生私法上效果之目的,则不必事实上发挥效力。
④二、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必要性我国民法通则中对设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方面的必要性。
概括分析,主要理由如下:(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设立对于民法典的完善起到重要作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将各种以意思表示为中心的行为做了统一的规定,实现了立法简约,避免了立法的重复。
实践中法官已经常常援引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作为判案依据,该制度已经深入人心,为大众所接受。
形成了约定俗成的规则,应予以保留。
我国正处于制定民法典的关键时期,为是民法典简明扼要,具有操作价值,更应引入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整合了民法体系我国立法学者通说认为我国民法典应该设立总则,总则在整个民法体系中起总领作用,使整个民法典更加富有体系感。
民法总则应当以主体、客体、行为、责任来构建,只有这样才使整部法典体系完备,因此行为能力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一、引言在民事法律领域,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或双方自愿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合同、承诺、赠与等。
本文将围绕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展开探讨,带您了解其中的核心概念和运作机制。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1. 客体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客体条件是指行为的客体必须合法、可能和确定。
合法是指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可能是指行为能够由行为人采纳措施来实现;确定是指行为的内容明确且可以明确的标明。
以合同为例,合同的客体条件要求合同必须涉及合法的权益和义务,合同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不能存在不确定性。
2. 主体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条件是指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自主承担权利和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是指满足法定年龄的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具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确保其在法律领域内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3. 形式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条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行为必须遵守特定的形式要求。
形式条件的主要目的是确认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和增加行为的证明力。
形式条件通常体现在书面形式、公证、注册等方面,以确保民事法律行为的证明和履行。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生效和不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生效和不生效两个方面。
生效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具备约束力;不生效则是指法律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 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可以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相对效力是指法律行为只对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而绝对效力则是指法律行为对当事人之间和第三人都具有约束力。
例如,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相对效力,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公示承诺则具有绝对效力,对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
四、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保护为了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社会和法律提供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民法典确保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由和平等
民法典确保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由和平等民法典是一部有着重要意义的法律法规,旨在确保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由和平等。
它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通过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民法典确保了民事交易和合同中的平等地位,并提供了纠纷解决的渠道。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民法典对民事法律行为自由和平等的保障和重要性。
一、民事法律行为自由的保障民法典确保了个人和组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自由意志。
自由是个体追求幸福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也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观。
在民法典中,个人和组织的意愿和选择被认为是合法和受保护的。
首先,民法典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由原则。
任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愿行为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是否从事合同交易,以及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民法典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和义务。
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主体,法定代表人代表组织进行交易和签署合同。
民法典确保了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中发挥其权力和履行其义务的自由。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违约和责任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在民事合同中有责任遵守合同的约定。
一旦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规定确保了合同双方有权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为违约一方提供救济渠道。
二、民事法律行为平等的保障平等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之一。
民法典确保了合同当事人在交易和合同中的平等地位,禁止不平等的对待和歧视。
首先,民法典禁止强制和欺诈。
在合同交易中,当事人不能通过强制或欺诈的手段胁迫或误导对方达成不公平的交易。
这确保了合同当事人在交易中的平等地位,避免了一方的恶意行为对另一方造成的不公平损害。
其次,民法典规定了契约自由原则。
合同是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达成的约定。
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民法典保护了个人和组织在合同中的自由决定权,避免了强势当事人对弱势当事人的不公平剥削。
最后,民法典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消费者是交易中的弱势方,容易受到不公平对待。
民法典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约束自由行动
民法典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约束自由行动自由是一切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自由行动。
然而,在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受到一定的约束。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自由行动的约束。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产生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征:1. 自愿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自愿原则的,参与者必须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进行行为,不存在任何强迫或欺诈的情况。
2. 法定义务: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参与者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为。
3. 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会产生法律后果,参与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民事法律行为约束自由行动的情况尽管自由行动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但在特定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会对其进行约束。
这些情况包括:1. 法定限制:一些民事法律行为受到法律的明确限制。
例如,未成年人在法律规定的年龄之前无法签订有效的合同,因为他们缺乏足够的法律行为能力。
2. 合同约束: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形式,在涉及合同的情况下,自由行动会受到合同的约束。
当个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不能任意违背合同条款。
3. 民事侵权: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自由、名誉等权益的行为。
当某人侵权时,他的自由行动会受到法律的限制,他可能需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或面临其他法律制裁。
4. 合理限制:相对于绝对自由,民法典中还存在一些合理限制。
例如,公共秩序、社会道德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等,这些因素可以对个人的自由行动进行合理的限制。
三、平衡自由行动和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在民法典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益和利益。
然而,过度的约束也可能影响到个人的自由行动。
为了平衡自由行动和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遵守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必须遵守法律的约束。
了解和理解法律规定对于正当行为的实施至关重要,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约束和法律纠纷。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适用研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适用研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者法人依法通过意思表示以及行为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进行各种各样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购买商品、签订合同、租赁房屋等等。
然而,要使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并得到适用,必须满足一定的要件。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之一是行为主体能力。
行为主体能力是指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一般来说,满足法定年龄(即满足法定的年龄界限)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而对于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则可能根据法律规定被限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
此外,对于一些精神异常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将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
只有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才能进行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之二是客体。
客体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对象,可以是具体的物品、财产、权利等。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不同的客体具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与限制。
例如,对于购买商品的行为,客体即为商品;对于签订合同的行为,客体则为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等等。
因此,行为主体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需要明确客体的内容与限制,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另外,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之三是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主体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行为主体的意愿表达是十分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该行为是否成立,是否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行为主体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最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之四是法定形式要求。
法定形式是指法律对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形式要求。
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律规定了必须满足特定的形式要求才能成立。
例如,在购买房屋的行为中,通常需要进行合同的书面形式,并进行相应的登记手续。
因此,行为主体在进行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满足法定的形式要求。
总的来说,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行为主体能力、客体、意思表示以及法定形式要求。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理论意义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理论意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重要原因,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民事法律行为,就必须深入研究其构成要件及其背后的理论意义。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首要条件。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超出范围的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一个八岁的孩子独自购买价值数万元的珠宝,这一行为通常是无效的,因为他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愿相一致。
如果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甲因受到乙的胁迫而将自己的房产低价卖给乙,甲在摆脱胁迫后有权请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
其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这是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的要求。
如果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那么该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买卖毒品、人口的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再如,以婚外情为条件的赠与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也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首先,它为判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在现实生活中,各种民事活动纷繁复杂,通过明确的构成要件,可以清晰地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而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民法中的成立与效力认定分析
民法中的成立与效力认定分析一、引言民法中的成立与效力认定是指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形成和效力产生的确认和判断。
成立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达到法定条件,进而生效产生法律效力的过程。
效力认定则是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确认和判断,确定其是否生效、是否有效等。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成立与效力认定进行分析。
二、成立认定的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其符合法定的要件和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不同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不同的成立要件。
以合同为例,其成立要件包括意思表示的真实、自由,足够确定合同内容,遵循法定形式等。
在判断合同的成立与否时,需要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进行确认,并考虑行为是否满足法定要件。
三、成立认定的证据在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否时,需要充分考虑相关的证据。
证据可以是书面的合同文件、口头的陈述、邮件、短信等各种形式。
对于争议较大的情况,法律常会要求当事人提供书面的证据材料,以便判决机构更好地进行裁决。
同时,在证据的确立上,法律也有一些特定的规定,比如对于公证、认证等形式的要求。
四、效力认定的依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是指对成立的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否有效进行判断。
在进行效力认定时,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的依据。
1. 法律规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该项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判断。
比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合同的效力认定可以参考其符合法定形式、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等。
2. 相关证据:参考与该法律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判断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比如,对于一份签署的合同,可以参考签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明确、真实,合同内容是否完整等。
3. 法律原则:参考法律上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自由意思原则、公平原则等,对该项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判断。
法律原则不仅仅是对具体法律条文的解释,更是对法律精神的归纳和概括。
五、效力认定的特殊情况在实际中,有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可能存在一定的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1. 无效行为:对于某些法律行为,如果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在司法审判实践的有效性策略
民事法律行为在司法审判实践的有效性策略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学理论的一项基本内容,它是联结权利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的纽带;是客观权利义务向主观权利义务跨越的桥梁;是法制度向法现实转化的接口。
民事法律行为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人们应商品经济发展规范化、简约化的要求,而对纷繁复杂的各种具体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进行的抽象和概括。
可以说每一项民法基本精神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无一不依赖于民事法律行为作用的发挥。
所以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考察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历史沿革,可以知道,民事法律行为原称为法律行为,起源于德国法学家贺古所著的《日耳曼普通法》一书中。
法律行为原有意义含有合法性。
既为合法表意行为,这在逻辑上显然存在着矛盾,于是引起了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以合法性为要件的争论,学说理论莫衷一是。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在立法上,一方面肯定了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行为,一方面特创“民事行为”这一新概念,从而结束了争论。
《民法通则》的这些规定,虽然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理论上的矛盾,但从另外的角度,又制造了新的矛盾和混乱,使民法学理论处于潜在的困境之中。
总结大全/html/zongjie/第一,在理论上,引起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导致民法学理论整体上的不协调首先,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这一规定与具体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理论产生了冲突。
例如: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无效合同也是合同,也应是民事法律行为,但无效合同却是不合法的法律行为。
同样在婚姻关系中存在“无效婚姻”,在继承关系中存在“无效遗嘱”等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来法律行为是从合同、遗嘱、婚姻等行为中抽象出来的概念,理应反映它们的共同特征和一般本质,从逻辑学上讲,其外延应比合同等下位概念要大,所以仅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违反了一般与个别的辩证关系。
3、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及有效要件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有效要件分析作者:张巍发布时间:2013-03-18 11:05:23法律行为一词源于德国民法典,其为近代德国民法乃至整个大陆法系现代民法的标志性概念。
德国伟大法学家萨维尼给法律行为定义为: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
大多数法学家接受了这一定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是: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关于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要件,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观点。
根据台湾著名法学家王泽鉴教授的观点,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前者系一切法律行为所共通的要件,即:(1)当事人。
(2)标的。
(3)意思表示;后者系个别法律行为的特有的要件,如要式行为须践履一定方式,要物行为须交付标的物。
同样,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也包括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前者系一般法律行为所共同的生效要件:(1)当事人须有行为能力。
(2)标的须可能、确定、适法、妥当。
(3)意思表示须健全。
后者系个别法律行为特有的要件,如附条件或附期限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发生效力;遗嘱行为则须俟遗嘱人死亡,始生效力;法律行为为处分行为时,当事人须有处分权。
佟柔教授则认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算合法,并能产生行为人所与其的法律后果,即:1.行为人合格。
实施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备一定的资格。
首先是行为人须有行为能力。
对于自然人来说,无形为能力的人不能进行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
但法律和习惯并不禁止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为某些细小与他们年龄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对于法人来说,为法律行为时,应由法人的代表(或它所委托的代理人),在法人章程、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但是法律并不禁止法人从事某些虽不属于其业务范围,却为维持其存在和活动所必须的法律行为。
其次,法律行为属于处分某种权利时,则行为人应是对该项权利有处分权能的人。
论民事法律行为
论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合法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行为从而达到自己所追求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在本质上最系统、最充分地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法律行为的自由,一方面是排除国家等权利对法律的干涉,另一方面是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信赖。
法律行为不具体规定行为人应做的事,而是对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一般判断,确定行为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还是效力待定的法律效果,用以维护社会秩序。
民事法律行为是由意思表示要素和其他事实要素构成的。
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
行为人需要有效果意思、行为人决定发表效果意思、表示行为以及表示效果意思通过明示或默示形式方可完成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了构成要素的事实状态即可视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而当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时发挥法律效力即可看作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有些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前,会有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负担的民事法律行为等,我们统称为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完成额外附加的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方可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根据民事行为是否引起行为人意思表示内容所追求的民事法律效果的不同状况,分为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四种状态。
认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实施的民事行为称为“无效民事行为”;(2)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3)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称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有效即可成为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确定有效。
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过程中,约定某种客观情况作为所附条件或所附期限而影响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约定条件的叫做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而约定期限的即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解析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解析民事法律制度是指以保护个人财产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对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体系。
在现代社会中,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行和个人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进行解析。
一、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原则、诚信原则、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
1. 平等自愿原则:民事法律制度要求个人在民事关系中地位平等,自愿进行合同行为,不得强制他人达成意愿或违背自己的意愿。
2. 诚信原则:诚信是民事行为的基础。
民事法律制度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行为时要讲究诚实守信,不得采取欺诈、虚假行为。
3. 自治原则:民事法律制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权,鼓励当事人通过合同协商等方式自行解决纠纷,减少国家的干预。
4. 公平原则:民事法律制度追求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避免权利寡头对弱势群体的不公平约束。
二、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等。
1.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参与各种民事行为。
2. 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制度规定的主体通过意思表示或实际行动,在民事关系中产生权利义务的行为。
3. 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制度规定了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比如财产权、人格权等。
4.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民事法律制度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等。
三、民事法律制度的适用与保护民事法律制度适用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通过合同、侵权纠纷等方式进行保护。
1. 合同制度:合同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它通过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 侵权责任制度:侵权责任制度是对于他人权益侵害的法律保护制度,对于侵权行为给予受害人相应的赔偿。
3. 民事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制度是在民事法律制度的保护下,通过司法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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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范畴的守成的策略分析
一、问题重要之所在
民事法律行为是我国《民法通则》中确立的一个重要概念和基本范畴。
《民法通则》第四章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条件和种类,它对于在理论上统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具有重要价值,在实践上辨别和确认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与违法,进而为司法裁判提供依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厘清与法理学中业已存在的法律行为范畴及与其他法律部门中的法律行为类型的关系方面也提供了新的路径,是中国社会主义民商立法方面的一个创造。
①但是在近年我国民法学理论的研究中,有不少极具权威和影响的民法著作对民事法律行为范畴颇加非议,甚至放弃民事法律行为范畴,将其恢复至德日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②这种观念与做法,不只使民法学中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远离现实法律规定,影响到对现行法律的信仰与运用,还将在学理上使民事法律行为回归到法律行为范畴,使民法学中民事法律行为理论难有新的进展,且使民商法中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法理学中的法律行为重新混淆,影响法理学和部门法学中法律行为理论的繁荣与发展。
故笔者将围绕民事法律行为的守成与改进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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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行为之由来
民事法律行为,源于罗马法系的法律行为。
罗马法中,有契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等具体“民事法律行为”,也有后世学者在
对罗马法叙述中使用“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概念,③但在罗马法著作中,并未形成和使用抽象的具有一般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概念。
④据有学者研究,法律行为一词最早出现于18世纪德国法学家丹尼尔·奈特尔布拉德于1748年出版的《实在法学原理体系》第一卷中。
⑤也有学者认为,法律行为一词由德国学者胡果于1805年所著Pandecten之Rechtliche Geschaft(应译为法律的行为)中所创,彼时所谓Rechtliche Geschaft,“为对于违法行为之一切合法行为之总称”。
⑥还有学者认为,现代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是海瑟在1807年出版的《民法概论——潘德克顿学说教程》⑦一书中首创并赋予其以设权的意思表示的含义;是萨维尼在其《现代罗马法体系》第三卷中将法律行为理论进行精致化,对法律行为理论中的意思表示学说作了重要发展;183年《萨克逊王国民法典》首次采用法律行为概念,设少数条文。
⑧但实际上,使法律行为对后世民事立法与民法理论影响最深远者为189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
该法典在总则编第三章系统规定法律行为(第104条至第185条),分别为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合同、条件期限、代理全权、允许追认等六节。
⑨其后,《日本民法》第四章规定法律行为,设总则、意思表示、代理、无效及撤销、条件及期限五节。
⑩但是中文中的“法律行为”一词系日本学者借用汉字中的“法律”和“行为”两个词,把德语中的Rechts Geschaft译为“法律行为”的。
B11我国清末变法,《大清民律草案》第五章规定法律行
为,设意思表示、契约、代理、条件及期限、无效撤销及同意五节;其后的《民国民律草案》第三章规定法律行为,设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契约等六节。
B12至此,除在民法中形成专门的法律行为制度外,“法律行为”也成了我国法学理论及法哲学中的重要范畴。
B13面对如此状况,就必然生发如下问题:即法律行为是否为民法体系中的必然概念?法律行为是否只能是民法中的概念,是否也可以或应当成为法理学和法哲学中的基本范畴?为此,笔者作以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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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ZK(]参见[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8页。
在该书的论述中,将法律事实区分为本义的法律事实与自愿的法律事实,并认为自愿事实的概念往往同法律行为的概念混为一谈。
认为法律行为区分为适法行为和非法行为。
但彭梵得的著作被认为是“汲取了上世纪德国学说汇纂派的研究成果”。
参见桑德罗·斯奇巴尼(意大利罗马大学和萨萨里大学罗马法教授,“罗马法传播研究组”成员)为该书所作的前言。
④参见[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年版。
⑤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页。
⑥[ZK(]参见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4页。
该引文“为对于违法行为之一切合法行
为之总称”一语不通,似乎应当是“为对于违法行为及一切合法行为之总称”才对。
不知是胡氏著作中文义翻译之误还是文字校对之错,尚请方家斟酌。
⑦[ZK(]潘德克顿乃是罗马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的另一种称谓。
参见徐继强:《西方法律十二讲》,重庆出版社2008年版,第80页。
毕业论文
⑧[ZK(]参见[德]Zweigert Koetz,An Introduction to Compartive Law,North-olland Co,1977,pp2—3;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32页;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72—474页。
⑨参见《德国民法典》,郑冲、贾红梅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⑩参见《日本民法典》,曹为、王书江译,法律出版社198年版。
B11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B12参见《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杨立新点校,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B13系统的民法学著作无不涉及法律行为,另有对法律行为进行研究的理论文章或于法哲学著作中对法律行为的专门研究。
如李林:《试论法律行为的性质和特征》,载《宁夏社会科学》1987年第2期及前引B11张文显书。
B14参见《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B15前引⑥胡长清书,第184页。
其一,法律行为的概念源于盛产哲学和抽象理论学说的德国,是由德国学者创造的,但是并未被其他相关国家民事立法所采纳。
在其之前同样继受于罗马法体系的著名《拿破仑民法典》中,也有各种契约与遗嘱的规定,但却被归纳为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而未出现或使用比契约遗嘱更抽象的法律行为概念;在《德国民法典》之后对《法国民法典》的多次修订中,也没有接受法律行
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