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应用,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各行各业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和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普遍制定了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本文将针对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一、规定的背景和目的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是为了指导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进行信息化建设工作,确保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有效进行。
它有助于提高信息化建设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信息化建设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二、规定的适用范围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设计、开发、运维、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根据不同单位的实际需求,可以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三、规定的基本原则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统一规划:建立统一的信息化建设规划,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2. 合理投入:根据实际需求和财力状况,合理投入信息化建设资源。
3. 安全可靠: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确保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4. 核心技术:加强核心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信息化建设的创新能力。
5. 人才培养:加强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信息化建设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四、规定的具体内容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实施、验收等过程进行管理,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2. 信息化建设资源管理:对信息化建设所需的硬件、软件、人力资源等进行管理和配置,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高效运行。
3. 信息化建设安全管理: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管理和防护,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4. 信息化建设标准管理:建立和推广信息化建设的标准和规范,提高信息化建设的一致性和互操作性。
5. 信息化建设绩效评估:对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规定的执行和监督为了确保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和监督,可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岗位。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局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局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水平,规范信息化建设及实施项目的建设行为,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加大资源统筹力度,规范管理程序,促进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局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同时还包括信息安全建设、咨询评估、信息化项目维护和服务外包项目。
包括信息系统工程(含网络工程、系统集成工程、网络安全系统、机房工程及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工程、安全监控系统)、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管理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系统、网站建设系统)以及其它应用集成系统。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根据我局的总体部署,执行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决议与决策,统筹信息化工作,是我局负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负责组织制定我局信息化建设规划;2)负责我局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各种标准的制订等工作;3)负责全局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检查、落实、验收等工作;4)全面负责社区网络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5)负责网络安全的监测和防范,6)负责网络设备管理及系统维护工作;7)负责我局数字化建设的总协调与项目推进建设工作,配合我局有关部门为我局各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基础平台技术支持;8)负责审议各单位、各部门信息化建设发展的规划;9)负责对网络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10)负责各通信运营商网络的归口管理,审批进驻方案,签订合作协议,监督运行和服务质量;11)对我局信息化建设进程中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的具体需求以及重大技术问题提供咨询;12)明确在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中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以及考核机制;13)对我局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进行决策。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7•【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施行日期】2018.02.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孟凡利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省关于对“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公平竞争审查等方面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67件政府规章1.《青岛市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办法》(1987年10月16日青政发〔1987〕253号发布)2.《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988年12月1日青政发〔1988〕272号发布)3.《青岛市淡水渔业管理规定》(1988年12月8日青政发〔1988〕295号发布)4.《青岛市城市房屋互换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月13日青政发〔1990〕11号发布)5.《青岛市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1990年3月20日青政发〔1990〕56号发布)6.《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7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7.《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解释和规章解释工作的试行规定》(1991年1月12日青政发〔1991〕9号发布)8.《青岛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1991年5月4日青政发〔1991〕101号发布)9.《青岛市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规定》(1992年8月1日青政发〔1992〕125号发布)10.《青岛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92年11月18日青政发〔1992〕185号发布)11.《青岛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3年4月22日青政发〔1993〕54号发布)12.《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1993年6月21日青政发〔1993〕95号发布)13.《青岛市废金属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5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14.《青岛市建设监理暂行办法》(1994年8月27日青政发〔1994〕141号发布)15.《青岛市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7日青政发〔1994〕189号发布)16.《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6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17.《青岛市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办法》(1996年3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18.《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内四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范围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通告》(1996年5月9日青政发〔1996〕75号发布)19.《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胶青输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的通告》(1996年6月17日青政发〔1996〕99号发布)20.《青岛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6年9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21.《青岛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7年2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22.《青岛市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工作暂行规定》(1997年3月1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23.《青岛市崂山旅游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24.《青岛市消防供水设施管理办法》(1997年5月4日青政发〔1997〕71号发布)25.《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26.《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商业饮食服务业和集贸市场的垃圾实行袋装收集的通告》(1997年5月29日青政发〔1997〕91号发布)27.《青岛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1997年6月30日青政发〔1997〕110号发布)28.《青岛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2日青政字〔1998〕3号批复,1998年1月15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海洋与水产局公布)29.《青岛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5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30.《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1998年7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31.《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及处理办法》(1998年11月26日青政发〔1998〕191号发布)32.《青岛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1998年12月31日青政发〔1998〕222号发布)33.《青岛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工作办法》(1999年4月28日青政发〔1999〕88号发布)34.《青岛市城市房屋屋面管理规定》(1999年7月14日青政发〔1999〕147号发布)35.《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消防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1999年7月14日青政发〔1999〕146号发布)36.《青岛市社会专职消防组织管理规定》(1999年8月6日青政发〔1999〕163号发布)37.《青岛市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9年9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38.《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2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39.《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巡逻民警队伍在公路上实施统一执法的通告》(1999年9月30日青政发〔1999〕204号发布)40.《青岛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1999年11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41.《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1999年12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42.《青岛市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行业管理规定》(2000年6月1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43.《青岛市贫困家庭子女就学费用保障办法》(2000年7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44.《青岛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2000年8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45.《青岛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8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46.《青岛市行政奖励表彰试行规定》(2000年9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发布)47.《青岛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发布)48.《青岛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2000年12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发布)49.《青岛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2001年2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发布)50.《青岛市货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规定》(2001年2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发布)51.《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4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52.《青岛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2001年6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53.《青岛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规定》(2001年9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发布)54.《青岛市禁止乱贴乱画广告规定》(2001年9月1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布)55.《青岛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发布)56.《青岛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办法》(2001年11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发布)57.《青岛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02年4月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发布)58.《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2002年5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59.《青岛市鼓励风险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规定》(2002年6月1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发布)60.《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2002年6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发布)61.《青岛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2002年12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发布)62.《青岛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3年11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发布)63.《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4年3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发布)64.《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发布)65.《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5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66.《青岛市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试行办法》(2005年7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发布)67.《青岛市小型农田水利管理办法》(2011年11月1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发布)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1.《市政府批转市标准计量局〈关于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85年5月13日青政发〔1985〕133号发布)2.《市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对客商来源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减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86年5月6日青政发〔1986〕79号发布)3.《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乡镇财政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86年6月12日青政发〔1986〕117号发布)4.《青岛市市区铺面房屋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8月24日青政发〔1987〕194号发布)5.《青岛市城镇房产登记暂行办法》(1987年8月25日青政发〔1987〕197号发布)6.《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细则》(1988年12月24日青政发〔1988〕321号发布)7.《青岛市农业发展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3月31日青政发〔1989〕76号发布)8.《青岛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9月7日青政发〔1992〕141号发布)9.《青岛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1993年7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10.《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整顿治安联防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4年7月28日青政发〔1994〕123号发布)11.《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1994年11月22日青政发〔1994〕190号发布)12.《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1995年7月7日青政办发〔1995〕47号发布)13.《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1995年12月29日青政发〔1995〕237号发布)14.《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收缴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7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15.《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型出租客车安装防护栏的通告》(1996年7月30日青政发〔1996〕121号发布)16.《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8月9日青政发〔1996〕126号发布)17.《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试行)》(1996年11月6日青政发〔1996〕171号发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政发[1999]7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政发〔1999〕79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化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等(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除外)。
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信息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电信传输网、数据通信网、智能业务网、数字综合业务网、有线电视增值业务网以及卫星通信网等;(二)信息网络: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传播信息的业务处理系统;(三)信息资源:指广泛存在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和部门,有益于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能被广泛利用的信息;(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指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采集、储存、处理信息以达到可以利用的过程;(五)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指应用于传统产业改造等方面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主要包括过程控制、机电一体化、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CAD/CAM)、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MIS)、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编制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制定全省信息化建设技术标准、规范;(三)审查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并组织验收;(四)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开发单位的资格等级认可;(五)信息化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资格认证;(六)信息化建设项目安全保护等级审定。
青岛市地下管线探测与信息化建设技术导则
青岛市地下管线探测与信息化建设技术导则地下管线是现代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承载着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重要功能。
然而,由于地下管线的隐蔽性,一旦发生破坏或泄漏,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地下管线的探测与信息化建设技术显得尤为重要。
在青岛市地下管线探测与信息化建设中,首先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技术导则。
这一导则应包括管线探测的标准化操作流程、管线信息的规范化管理以及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等内容。
通过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可以确保管线探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在管线探测方面,青岛市应该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地面雷达、无损探伤和遥感技术等,来实现对地下管线的精确探测。
地面雷达可以通过发送电磁信号并接收反射信号来确定地下管线的位置和深度,无损探伤技术可以通过声波、热波等方式检测管线的损伤情况,遥感技术可以通过卫星图像等手段获取管线的大致位置和布局。
这些技术的综合应用可以提高管线探测的效率和精度,减少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青岛市还应建立一套管线信息的规范化管理系统。
该系统应包括管线的基本信息、维修记录、巡检报告等内容,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将这些数据进行整合和分析。
通过对管线信息的实时监测和分析,可以及时发现管线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和加固。
同时,还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管线的维修和更新进行计划和预测,提高管线的使用寿命和运行效率。
为了确保地下管线探测与信息化建设技术的有效实施,青岛市应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培训内容应包括管线探测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使用方法和数据分析技巧等。
通过定期的考核和评价,可以激励技术人员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地下管线探测与信息化建设的质量和效果。
青岛市地下管线探测与信息化建设技术导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采用先进的探测技术和信息化管理手段,可以提高管线探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
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信息化建设,加快城市信息化进程,发展信息产业,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编制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建设信息网络(有线、无线)及信息应用系统,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等活动,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信息化建设应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信息化管理机构第四条__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市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__市信息产业局)。
__市信息产业局是本市信息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信息化建设规划第五条__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拟订,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编制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并经专家论证;应当符合国家、省、__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
第七条市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市年度财政预算,以确保市信息化建设进程按计划实施。
各镇、市直各部门也应将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本级经费预算。
第八条各镇、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本镇、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市信息产业局审核备案。
第四章信息产业第九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信息产业,是指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系统集成业、通信业(有线、无线)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
第十条全市信息产业的发展计划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经贸局、市科技局进行编制,指导信息产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到我市投资信息产业,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开发生产先进的信息产品。
第十二条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软件、集成电路以及其它信息产品的开发、研发、制造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青岛市地下管线探测与信息化建设技术导则
青岛市地下管线探测与信息化建设技术导则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基础设施的日益完善,地下管线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然而,由于地下管线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其探测和管理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
因此,青岛市地下管线探测与信息化建设技术导则的制定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该技术导则的意义和内容。
青岛市地下管线探测与信息化建设技术导则的制定对于保障城市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地下管线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城市管理的难题,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对城市的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导则,可以提高地下管线探测的准确性和效率,从而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
青岛市地下管线探测与信息化建设技术导则的核心内容包括管线探测技术和信息化建设。
在管线探测技术方面,应该采用先进的无损检测技术,如地质雷达、电磁法和声波检测等,来获取地下管线的准确位置、深度和长度等信息。
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应该建立完善的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实现管线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共享,以便于对管线进行全面监测和管理。
青岛市地下管线探测与信息化建设技术导则还应该注重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
地下管线探测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
因此,应该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同时,还应该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推动地下管线探测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
在实施青岛市地下管线探测与信息化建设技术导则的过程中,还需注意一些关键问题。
首先,应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建立起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对地下管线的全面监测和管理。
其次,应该加强对地下管线探测设备和技术的标准化管理,确保其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最后,应该注重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大家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青岛市地下管线探测与信息化建设技术导则的制定对于保障城市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6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家和省工作部署要求,市政府组织对相关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等5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对《青岛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7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修改的5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2.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附件1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一、对《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作出修改1.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旅馆建筑符合建筑安全标准;“(二)通道和出入口畅通”。
2.将第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3.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旅馆应当按照规定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来访人员不得在旅馆内过夜。
”4.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二、对《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作出修改1.删去第二条、第三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有房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产的行政管理工作。
”2.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房产所有权单位可以将自管房产的所有权交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限于在市南、市北、李沧区的公有房产)或者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3.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公有房产产权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4.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的“房管机关”修改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地下管线探测与信息化建设技术导则
青岛市地下管线探测与信息化建设技术导则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地下管线的规模和数量也在迅速增长。
为了有效地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发展,青岛市地下管线探测与信息化建设技术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
成部分。
青岛市地下管线探测与信息化建设技术导则,旨在为青岛市地下管线探测与信息化建设提供指引和规范。
本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青岛市地下管线探测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管线探测的技术要求、探测范围和探测精度等内容,旨在确保地下管线的探测工作能够满足城市建设的需求。
二、青岛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技术标准。
本标准明确了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的技术要求、数据采集和管理等内容,以提高管线信息化水平和管理效率。
三、青岛市地下管线探测与信息化建设管理规范。
本规范主要涵盖地下管线探测与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以确保管线探测和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四、青岛市地下管线探测与信息化建设技术应用案例。
本篇章主要介绍了青岛市地下管线探测与信息化建设技术在实际应用中的应
用情况,以及相应的效果和经验。
总之,《青岛市地下管线探测与信息化建设技术导则》的实施将
有利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也将为其他城市的地下管线探测与信息化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山东省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基于公共服务云平台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的效能,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共享协同,依据《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电子政务集约化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201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基于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实施新建、迁移、升级改造等业务应用信息系统(涉密信息系统除外),支撑体系开发、标准化建设和管理等项目。
涉密项目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和云服务商。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是指申请电子政务项目并组织实施的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申请、组织实施、业务系统运行和数据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门是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省财政厅,具体负责项目的申请受理和确定、组织项目方案和财政预算评审、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监督、项目验收等工作。
所有申请的电子政务项目,必须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纳入年度项目投资预算。
第六条云服务商是指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定的基于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为政府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具体负责投资建设公共服务云平台,并提供云资源配置、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等服务,配合建设单位完成电子政务项目的部署或迁移。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管理部门下达的项目申报通知,依据国家和我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每年上半年研究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申请,同时报送现有信息化建设情况说明及历年信息化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新建和迁移项目均应按照附件一编制《山东省省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建议书》,一式两份提交项目管理部门。
省直部门所属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申报电子政务项目时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提交。
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信息化建设是指在传统的基础设施上引入信息技术,使各个领域的工作更加自动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为了有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往往会制定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将围绕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探讨,详细阐述其内容和意义。
一、工作范围:明确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对象和范围,以及涉及的工作内容。
工作范围一般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筹划、规划、实施、验收、运维等各个阶段,以及与信息化建设相关的资源配置、人员培训、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管理。
二、管理机构:明确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确保相关工作的有序开展。
管理机构一般由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项目管理办公室或专门的信息化建设管理部门组成,负责制定和实施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协调各方资源,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工作流程:明确信息化建设的工作流程,以确保各个环节的衔接和协调。
工作流程一般包括项目筹划、需求调研、方案设计、系统开发、测试上线等各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具体的工作要求和流程规定,以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四、项目管理:要求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管理,以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项目管理一般包括项目计划、进度控制、风险管理、质量保证等方面,要求项目经理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管理团队,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五、资源配置:要求合理配置信息化建设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资源配置包括编制详细的资源计划、合理分配人员、设备和资金,并进行后续的跟踪和管理,确保项目在所需资源的支持下得以顺利进行。
六、风险管理:要求对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防范和应对,以减少项目风险和提高成功率。
风险管理包括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风险监控,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确保项目不受大的风险影响。
一、规范管理: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可以规范信息化建设的工作流程和管理方式,减少管理过程中的主观和随意性,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山东省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篇:山东省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的管理,规范信息化工程建设市场,保证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依据《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是指省内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网络系统项目、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等)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资质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具体是指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单位所应具备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省内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资质准入。
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经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并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集成资质证书》),没有《集成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揽省内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五条凡需要建设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集成资质证书》并在省信息产业厅备案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单位来承建。
第二章资质备案管理第六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实行统一管理。
已取得《集成资质证书》的本省企业或外省企业须到省信息产业厅核实备案后方能从事本省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七条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资质的备案以及对本省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指导等工作。
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等工作,不需再另行备案。
第八条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企业,要及时到省信息产业厅进行等级变更的备案。
第三章资质等级及管理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分为五个等级,一级和二级资质由信息产业部评定,我省评定三级、四级和临时资质。
信息化管理办法
信息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推进信息化管理工作,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依法保护信息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的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息化管理包括信息系统建设、信息技术应用、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信息系统建设第四条单位应当按照业务需要和信息化规划,合理规划、建设、维护和更新信息系统。
第五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确保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注重需求分析,充分考虑用户需求和业务流程,保证系统的实用性和适用性。
第七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原则和方法进行,确保工期、质量和成本的控制。
第八条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信息技术应用第九条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信息技术应用应当与业务需求相结合,提供全面、准确、快捷的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推广信息技术应用的经验和做法,促进业务流程再造和管理创新。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技术应用人员的培养和管理,提高其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信息安全保障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信息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制定信息安全管理标准,加强对信息资产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体系,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开展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信息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规经营,依法保护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对于故意泄露和非法使用信息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各单位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实施。
以上为信息化管理办法的初稿,仅供参考。
具体管理办法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IT系统与信息化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IT系统与信息化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的IT系统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提高信息技术运用水平,保护信息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和竞争力,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IT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包含软硬件采购、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管理与安全保护等方面。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本准则,全部相关人员必需严格遵守,并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IT系统建设管理第四条 IT系统建设项目必需经过严格的需求分析、设计、开发、测试、上线等阶段,并依照统一的项目管理流程进行。
第五条 IT系统建设项目需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负责整个项目的统筹协调,并追踪项目进展和解决问题。
第六条 IT系统建设项目的需求更改必需经过正式的更改申请,并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更改。
第七条 IT系统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本钱必需进行有效监控,项目进展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报告。
第八条 IT系统建设项目完成后,需进行系统验收和上线试运行,并进行相关培训和文档编制。
第九条 IT系统建设项目上线后,需建立健全的运维机制,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及时修复问题。
第三章信息化建设管理第十条企业信息化建设需要依据业务发展需要和战略规划,订立明确的信息化建设方案和路线图。
第十一条信息化建设项目需由信息化部门负责,并组织相关部门的搭配和支持。
第十二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需进行费用评估和预算,并依照预算进行资金申请和使用。
第十三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需进行项目管理,包含问题跟踪、进度掌控和质量保证。
第十四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完成后,需进行系统评估和用户满意度调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第十五条信息化建设项目需定期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系统的连续改进和优化。
第四章数据管理与安全保护第十六条企业必需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制度,明确数据的产生、收集、存储、传输和销毁等全过程的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数据的访问权限需依照权限分级制度,设置不同级别的权限,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合规。
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完整版
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一规划第三章统一标准第四章统一计划第五章统一建设第六章日常管理第七章监督奖惩第八章附则附件一: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管理细则.................................................................附件二: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附件三: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细则.................................................................附件四:信息系统运行使用管理细则...................................................................附件五:网络管理细则...............................................................................附件六信息机房日常管理细则.......................................................................附件七:短信平台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构建稳定、安全、经济、高效、可持续的信息支撑体系,提高企业管理现代化水平,推动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化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计划、统一建设(以下简称“四统一”)的原则,以防止产生信息孤岛和重复建设。
青海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暂行)-青政办[2004]138号
青海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暂行)正文:---------------------------------------------------------------------------------------------------------------------------------------------------- 青海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暂行)青政办[2004]138号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促进信息资源共享,保障信息安全,避免重复建设和投资浪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应用主导,面向市场;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率先进行信息化的试点和建设。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我省信息化建设。
第三条省信息化领导小组是全省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决定全省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办)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担全省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办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各州(地、市)、各部门应适时设立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化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决策和协调管理。
第五条全省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由省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
全省信息化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应与全省信息化建设规划相衔接,并报省信息办备案。
第六条省和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城镇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中的管道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省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按照项目建设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信息化建设项目时,须先经征求同级信息化管理机构意见,涉密项目还应征求保密部门意见。
青岛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9•【字号】市政府令第111号•【施行日期】2000.08.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青岛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0年8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家瑞二000年八月二十九日青岛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规划,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全市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区编制的专项和市、区信息化建设规划,应当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二章信息产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产业,是指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通信业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等。
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信息产业发展目录,引导信息产业发展。
第六条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开发,对从事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认定后,经税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经营网络接入服务、网络内容服务等网络信息服务业的,应当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利用公共信息网络从事数据库及网络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市信息化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经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从事数据库及网络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因特网本地用户的域名登记注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信息工程第九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8.22•【字号】青建办字[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建办字[2005]70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业各部门、单位,各开发、设计、监理、施工、物业管理及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在执行工程中,若有何建议,请及时与市建委联系。
联系部门:市建委科技外经处,联系电话:85785830,联系人:张阵文。
附件:青岛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青岛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我市的“楼宇经济”,推动智能建筑市场健康有序、规范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建设厅《山东省智能建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建委关于加强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全省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其它省市的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智能建筑是指具备通信、办公和建筑设备的自动化,并通过建筑物的结构、系统、服务和管理进行优化的组合和集成化管理,提供高效、舒适、便利和安全环境的建筑物或建筑群。
目前它已成为推动建筑业技术革命的重要领域。
建设智能建筑是现代信息化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信息社会必要的基础设施。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智能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我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委科技外经处具体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做好工作。
第五条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省和我市有关建筑活动法规、技术标准,并符合有关通信、广电、公安、消防、环保、保密等的法规与标准的要求。
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细则
提出具体的信息化项目需求,管理部门、技术支撑部门与业务部门配合,完成 信息化项目的立项申请。该阶段结束后,由管理部门给出阶段总结报告。立项 管理用于对信息化项目立项进行管理,主要涵盖提出立项需求、形成立项建议、 立项可行性论证、完成立项申请、立项评审和立项审批六个步骤。
范,未在集团进行立项,擅自开展项目实施的,集团信息管理部一经发现有权 中止该项目,并提交集团信息化领导组做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结果向集团董 事长报告。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集团内通报批评处 罚,并视具体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xxxx 元以上的经济处罚。由此带来的经 济损失,由相关公司及责任人承担。
1、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包括:需求分析、功能要求和数据要求、系统应用方
案、数据库结构、系统流程图、源程序代码、数据字典、安装手册、使用手册、
维护手册、测试大纲、测试报告、运行报告、应用报告、效果及效益分析报告
等文档。
2、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文档包括:可研报告、需求说明书、招标书、总体
应用方案、合同文本、项目实施计划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验收报告、系统
第九条 项目进度控制 项目立项后成立项目领导小组,由项目领导小组选定项目组长,并组成项 目实施小组。项目实施小组编制“项目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项目,项目进度 完成状况及进度分析应分别按月、周上报项目领导小组。 第十条 项目实施 实施阶段是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核心环节,其中,涉及从“需求分析”到 “系统试运行”的全程。在实施阶段,在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控下,信息管理 部门和开发方完成本阶段的具体活动,并在阶段结束后,针对项目计划,给出 阶段总结报告。 1、项目组在开发方的协助下,对项目进行初步估算,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 其中包含项目的目的和范围、项目过程定义的方法和工具、项目中的人力资源 管理、软硬件资源计划、财务计划以及项目中的任务和进度安排,报项目领导 组审批; 2、项目计划通过审批后,管理部门向项目的各参与方发布项目计划,通过 确认后,提交领导审核并存档; 3、技术支撑部门、业务部门和开发方接收项目计划,明确计划中的职责划 分和任务分配,并及时反馈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费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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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2000年8月17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规划,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全市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区编制的专项和市、区信息化建设规划,应当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二章信息产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产业,是指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通信业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等。
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信息产业发展目录,引导信息产业发展。
第六条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开发,对从事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认定后,经税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经营网络接入服务、网络内容服务等网络信息服务业的,应当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利用公共信息网络从事数据库及网络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市信息化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经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从事数据库及网络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因特网本地用户的域名登记注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信息工程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第十条市财力投资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申报,由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立项;非市财力投资的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将有关材料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重大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按照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市财力投资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和非市财力投资的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确定设计、开发、施工单位。
市财力投资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二条信息工程建设应当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建成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能够按规定互联互通。
第十三条从事信息工程设计、开发、施工的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证书确定的范围承揽信息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从事智能建筑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对信息工程建设项目逐步推行监理制度。
市财力投资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验收。
凡未经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信息资源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信息资源,是指存在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有益于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并能被开发和广泛利用的信息。
第十七条信息资源的开发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分类开发;
(二)政务信息资源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开发;
(三)公益性信息资源,由相应服务单位开发,面向社会服务。
第十八条从事信息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其采集、加工、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禁止下列行为:
(一)用虚假信息误导公众,危害社会;
(二)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传播内容淫秽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从事数据库和网络服务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信息工程设计、开发、施工活动的;
(三)不按照资质等级证书确定的范围承揽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开发、施工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提供、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公众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发布或传播国家禁止传播的信息依法应当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