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患精神疾病的党员犯有错误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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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人群对违法精神病人的处置意见

不同人群对违法精神病人的处置意见
uain M eh d :F u ru fp p lt n weeslce ,n ldn e ea o uain ( lt . t o s o rgo p o o uai r eetd icu ig g n rlp p lt o o o n=6 ) fmi mb r 5 ,a l me es y
【 关键 词】 违法精神病人 ;处置意见 ;调查 问卷
中图分类号 :I 1 .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6 2 ( 0 1 l —04 0 3 93 9 0 0— 79 2 1 l0 1 86— 5
d i 0 3 6/.s .00— 7 9 2 1. 100 o :1.9 9ji n 10 6 2 .0 1 1. 1 s
能力 的精神病人” 问题 ,“ 由政 府建立专 门机构 ( 安康 医院)监 禁治疗 ” 在 4组 中态度认 同率 最高 , 如
其次 为 “ 家属强制送精神病院治疗” 。在 “ 违法精神病人责任能力 的最 终裁决应 由谁 决定 ” 问题 上,“ 由司 法精神病鉴定 医生裁决 ”在 4组 中态度认 同率最高 ,其 次为 “ 官” 法 ,其 中仅 3 . % 的公安警 察认 同由法 80 官决定 。结论 :本研究发现人们 已经普遍 认识到社 会对精 神病人存 在偏 见,但对 相应 法律知 识仍 较缺乏 。 目前 国内对违法精神病人的处置现状仍不容乐观 ,因此有必要积极推动立法 ,规范违法精神 病人处置措施 , 同时加强宣传和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
s l ma e q e t n ar f d s o a t t d s t wad o e s ain s b n ev e o y e i Re u t I o r ef - d u si n i o ip s l at u e o r s f r n i p t t y i tr iw r b ma l o e i c e . s l: n f u g o p . 4% 一 9 % ru s9 8 o e p n e t h u h ai n s wi n a io d r c u d b r ae ; 7 . frs o d nsto g tp t t e t me t l d s r e o l e te td h 0 4% 一 9 . % 42

精神科管理制度

精神科管理制度

精神科管理制度篇一:精神科工作制度精神科工作制度1.精神科医、护、技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布制定的医疗管理、医护技术操作等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关于精神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

2.配备具有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资格的医师,开展精神疾病的科学诊断、有效治疗和积极康复工作。

严格执行有关麻醉、精神类药品的使用管理规定。

3.应当向患者和家属宣传精神卫生知识、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为社会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服务提供技术指导。

4.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对疑难危重病员、不能确诊的病员,两次门诊复诊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

科主任、主治医师应定期出门诊和査房,解决疑难病例。

5.对精神病人应有明确的认识和科学的态度、不歧视和讽刺病人,不能将其病态、言语、行为作为谈笑资料。

对病人态度和蔼、热情、平等相待。

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尽量答复.不能办理的应耐心说明解释,既要体贴关心,又要掌握原则,不得与病人争吵,不得殴打、责难、侮辱病人,禁止与1病人发生借贷、馈赠往来。

6.必须熟悉病人的生活、面貌特征、病情、风俗习惯、护理要点,掌握病人的心理活动,了解病人的地址与工作单. 位,以便在发生意外情况时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采取紧急措施7.工作人员应有高度的组织纪律和工作责任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如无业务上的需要,非工作时间内非本科室工作人员不得在病房逗留,不得在病房交谈、会客、办私事,下班人员不得在病房内看电视、娱乐。

病人睡眠后应保持病房安静。

8.要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和高度的警惕性,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遇有紧急情况时态度要镇静、处理要果断、恰当,确保病人的安全。

9.认真贯彻保护性医疗制度,加强心理护理,避免一切不良刺激.不得在病人面前谈论病情及预后.不能把病人带入职工宿舍和为私人干活,不得向病人、家属暴露医院内部情况,如事故及差错、工作人员私生活及地址等。

10.工作时穿工作服,带工作帽,仪表端正,整洁,衣着朴素大方,禁止佩戴装饰品。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89.12.28•【文号】中纪发[1989]16号•【施行日期】1989.12.2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1989年12月28日中纪发[1989]16号)第一条为严肃党纪,同败坏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作斗争,保持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密切党群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为了共产主义理想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艰苦奋斗,忠于职守,勇于献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模范地遵守社会主义道德。

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依据本规定应予党纪处分的,必须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共产党员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或按关于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条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所骗取的荣誉、职务、职称、待遇等由原批准单位予以取消。

第五条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侵犯国家、集体、群众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六条不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或不承担赡养父母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条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党章关于处分违纪党员程序的规定

党章关于处分违纪党员程序的规定

党章关于处分违纪党员程序的规定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

一般程序即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特殊程序即在特殊情况下,由县级(含)以上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党员的纪律处分。

实践中,对企业、农村、机关、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中的普通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履行一般程序的比较常见。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般程序下,临时党支部没有处分决定权。

临时党支部由执行某项临时任务的党员组成,党员临时在这个支部过组织生活。

他们的组织关系仍在原来的党组织。

由于临时党支部在组织上的临时性,它所担负的任务与正式党支部的任务也就有很大的不同。

临时党支部没有对违纪党员执行纪律处分的职权,因此不能对违纪党员作出处分决定。

确需给违纪党员处分的,可以临时党支部名义将该违纪党员的违纪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上级党组织或转交违纪党员所在党组织,由他们决定是否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及给予何种处分。

对于担任较高职务的党员,多数是按特殊程序办理的。

例如,省纪委审查副厅级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由省纪委直接决定其纪律处分,并报省委批准,不走支部大会决定程序。

特殊情况是指哪些情况?1996年中央纪委《关于对党章第四十条第一款所称的“特殊情况”如何理解的答复》明确规定,“特殊情况”包括:(1)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的;(2)所在的基层党组织瘫痪,或该基层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3)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4)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撤销或合并,无法作出处理的;(5)跨地区、跨单位的案件需由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作出处理的;(6)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7)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

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置预案

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置预案

一、预案概述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针对精神病人犯罪行为,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旨在明确精神病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流程、责任分工以及应急措施,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二、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以下精神病人犯罪案件:1.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2.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3.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三、处置流程1. 报案与受理-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进行初步调查,确认案件性质。

- 对于精神病人犯罪案件,应及时联系精神卫生机构进行初步评估。

2. 精神状态鉴定-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状态鉴定,确认其刑事责任能力。

- 鉴定过程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3. 案件分类处理- 根据鉴定结果,对案件进行分类处理:a.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b.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4. 案件侦查- 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收集证据。

- 侦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其进行不当的强制措施。

5. 案件审理- 将案件提交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 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确保审判公正。

6. 执行- 对已生效的判决,依法执行。

- 对需要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应送至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四、责任分工1. 公安机关:负责案件侦查、鉴定、移送起诉等工作。

2. 精神卫生机构: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状态鉴定。

3. 检察机关: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依法提起公诉。

4. 人民法院: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5. 执行机关:负责对已生效的判决进行执行。

五、应急措施1. 对精神病人犯罪案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6•【文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18年12月16日)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组(包含党组性质党委,下同)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任。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三条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纪检监察工委对移送的案件应当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形成审理报告并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

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

如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中央纪委研究决定。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特别是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正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在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召开前,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和中央纪委充分交换意见。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中央纪委决定或批准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执行程序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中央纪委决定或批准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执行程序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中央纪委决定或批准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执行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92.09.05•【文号】•【施行日期】1992.09.0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中央纪委决定或批准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执行程序的通知(1992年9月5日)近年来,各级党组织对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或批准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是严肃认真的。

但是,个别单位在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加强对有关党组织执行中央、中央纪委决定或批准的对犯错误党员处分的监督,维护党纪的严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纪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精神,特做如下通知:一、对中央、中央纪委决定或批准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有关党组织应在犯错误党员所在的基层党委或党支部的范围内予以宣布,并将处分决定及批复给犯错误党员一份。

二、中央纪委直接做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由中央纪委或中央纪委委托有关党组织宣布执行。

有关党组织做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呈报中央或中央纪委审批的,中央或中央纪委批准后,由呈报单位党组织宣布执行。

三、有关党组织接到中央或中央纪委的批复之日起,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宣布执行。

并在两个月内将执行情况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报中央纪委(具体内容见附表)。

有关党组织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宣布中央、中央纪委的决定或批复的,应向中央纪委申明原因。

对既不按规定时间宣布中央、中央纪委的决定或批复,又不向中央纪委申明原因的,应追究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四、有关党组织报给中央纪委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由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承办。

五、各级纪委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并报上一级纪委备案。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姓名││ 年龄││ 性别││├────┼───────────┴───┴────┴───┴────┤│处分决定│││送交本人│││的时间││├────┼─────────────────────────────┤│宣布处分│││决定的时│││间、范围││├────┼─────────────────────────────┤│其他││├────┼─────────────────────────────┤││││报告单位│(盖章)│││年月日│└────┴─────────────────────────────┘。

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收容治疗问题的意见-京革发[1976]288号

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收容治疗问题的意见-京革发[1976]288号

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收容治疗问题的意见正文:---------------------------------------------------------------------------------------------------------------------------------------------------- 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收容治疗问题的意见(北京市革命委员会一九七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京革发〔1976〕288号文件批转)市革委会:为了加强部队建设,把患有精神病的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收容治疗工作做得更好,我们参照一九五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中关于“对患有精神病需要治疗的复员建设军人,应当由当地卫生部门负责收容治疗,生活供应由民政部门负责”的规定,和一九五八年《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对“义务兵服现役期满,因病需要住院治疗或者正在住院治疗的,部队应当负责治疗,在他们的疾病基本治愈后再行办理退伍手续”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对于在服役期间患有精神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经部队医院治疗基本痊愈或久治不愈的,我市应予以接收安置。

各区、县、局和有关单位要把接收安置、收容治疗患有精神病的复员、退伍军人,做为一项政治任务完成。

对病情基本痊愈,需要分配的复员、退伍军人,各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安置。

二、对患有精神病已复员、退伍的军人,在病情加重或复发后需要治疗时,由各区、县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介绍给市卫生局到指定的医院进行门诊或收容治疗。

所需经费,由各区、县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和民政、卫生部门协商,根据患者家庭的生活负担能力,分别给予减、缓、免。

三、尚未安置的复员、退伍精神病人在门诊、收容治疗期间所需路费、伙食费一般由患者自备。

对个别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各区、县民政部门给予适当救济。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违反刑法规定的处罚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违反刑法规定的处罚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违反刑法规定的处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为了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条例。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违反刑法规定的处罚,欢迎大家阅读!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违反刑法规定的处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B、留党察看C、撤销党内职务D、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问题的答复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问题的答复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党纪处分的批准
权限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5.01.18
•【文号】中纪法复[1995]2号
•【施行日期】1995.01.18
•【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犯错误党员免予
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问题的答复
(中纪法复[199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细则》第十三条指出:追究党纪责任,是指给予纪律处分和免予纪律处分。

但对于犯错误党员免予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问题,中央纪委以前未作明确规定,一些地方和单位的纪检机关感到无章可循,要求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免予党纪处分,其含义是:根据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具体情况,本应给予较轻的纪律处分,但由于具有可以免予处分的条件,因此,对其免去应给予的纪律处分。

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处分,要由有关党组织作出书面结论和决定,并按照警告处分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中共中央纪委1995年1月18日。

党员的纪律处分

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务知识问答

党务知识问答

党务知识问答1、党务知识问答: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目标是什么?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发【1997】4号)提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目标:(1)有一个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善经营,会管理,团结协作,廉洁公正,开拓进取,得到职工群众拥护的领导班子。

(2)有一支能够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经得起困难和风险的考验,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队伍。

(3)有一个适应企业改革和发展要求,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保证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

(4)有一套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及时解决自身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工作制度。

2、党务知识问答:党的基层组织能否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0】8号)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党务知识问答:党代表大会的"次"和委员会的"届"是怎样排列的?根据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规定:党代表大会的"次数"和委员会的"届数"是有严格规定的。

在一般情况下,中央和地方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的时间召开党代表大会的累计排列叫作"次"。

如,我们党从1921年7月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以来,已经依次召开了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

党的每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的累计排列叫作"届"。

按照党章规定的时间召开的换届的基层党员代表大会,累计排列"次"数。

每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累计排列"届"数,但党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前,每年召开一次的党员代表大会,只讨论本单位党内的重大问题,不改选党的委员会,不排"次"数.4、党务知识问答:党的基层委员会如何确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还是党员大会?根据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及中央组织部1990年9月27日《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党纪政纪案件处理相关问题问答

党纪政纪案件处理相关问题问答

党纪政纪案件处理相关问题问答1、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应履行哪些手续?答:党员违反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应履下列手续:(1)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委审查批准。

给予党员干部纪律处分,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处分批准权限,报请主管党组织审批。

(2)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处分时,无特殊情况,应通知受处分党员到会,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其辩护。

(3)党组织对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认真听取其说明情况和申辩。

如果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定性和处分意见有不同意见时,要认真进行复核,合理的意见要采纳。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持错误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应根据事实作出决定,并写出书面说明,连同本人意见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4)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和本人对结论和决定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告过程中应派专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人谈话,认真听取意见,进行必要的帮助和教育,并作好谈话记录。

(5)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结论),经上级批准后,应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如果批准单位的意见与报批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应连同批准单位的批复一并交给本人—份。

(6)处分决定批准后,要及时将批复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有关部门。

如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抄政府人事部门或其他有关组织。

(7)决定和批准党员处分,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也不允许任何口头决定和批准,必须写成正式材料,履行报批、审批手续。

2、对受刑事处罚的共产党员作党纪处理时,需要哪些材料?党组织怎样履行党纪处理手续?答:党组织对受到刑事处罚的共产党员进行党纪处理时,除需要从司法部门取得判决书或免于起诉书,摘抄或复制主要证据材料外,还必须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要求,写出事实调查报告。

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应知应会知识

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应知应会知识

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应知应会知识1、什么是“三会一课”制度?所谓“三会”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委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是指:按时上好党课。

2、党费交纳标准是怎样规定的?答: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30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者,缴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年薪制人员应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个体经营者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

3、什么是流动党员?它包括哪些党员?答: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且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它包括辞职、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外地务工经商、因私出国(境)等人员中的党员和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中的党员,以及其他流动人员中的党员。

4、什么是“创先争优”活动?即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活动。

5、“创先争优”活动的时间安排是什么?从2010年4月开始到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基本结束。

6、“创先争优”活动的总体要求是什么?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础组织。

7、争创先进基层党组织要做到“五个好”包括哪些内容?即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

8、争做优秀共产党员要做到“五带头”包括哪些内容?即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

9、中央提出的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的方式是什么?公开承诺,领导点评,群众评议,评选表彰。

10、什么是“公开承诺”?公开承诺要求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分别做出承诺,并向党员、群众公开。

基层党组织公开承诺要围绕完成中心任务、推动日常工作做出承诺;党员要立足本职岗位、完成工作任务做出承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56.06.02
•【文号】法研字第5674号
•【施行日期】1956.06.02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复函(1956年6月2日法研字第5674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5)刑一字第2494号向司法部的请示,经司法部转送我院处理。

兹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行对社会有危险性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至于精神病人是否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应由有关医疗部门鉴定并应就其左右邻近调查证明行凶时及行凶前后的精神状况,取得确实的证明。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候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状态中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反革命分子与其家属或地主富农分子如确与上述情况相同,不应另有不
同的处理。

三、(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91.07.13•【文号】•【施行日期】1991.07.13•【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督正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1991年7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正确执行党的纪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遵照本规定审理案件。

第三条案件检查结束后,必须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人员进行审理。

第四条审理案件应按照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

第五条审理案件的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犯错误的党员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理案件人员的回避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纪委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常委决定;其他案件审理人员的回避,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违纪案件的受理第六条案件审理部门受理下列案件:(一)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二)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直接检查的,并需由本级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三)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四)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五)本级纪委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六)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原由本级纪委、同级党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的申诉复查案件;(七)原由下级党委、纪委批准经复查复议后申诉人对复查结论和复查处理决定仍不服,下级党委、纪委呈报请求复核的复查案件;(八)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

其中,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检查部门或商请移送案件的机关补充调查后移送审理。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通知(1993修改)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通知(1993修改)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通知(1993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93.08.22•【文号】中纪发[1993]8号•【施行日期】1993.09.01•【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督正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通知(中纪发[199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各部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军委纪委:一九九年一年十月,中央纪委发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委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试行)》。

根据一年多的实践,尤其是根据十四大修改的党章,中央纪委对试行条例作了相应的修改,形成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并经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这个条例是纪检机关依靠群众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纪律的重要规章制度,对当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将这个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1993年5月21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监狱精神疾病罪犯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监狱精神疾病罪犯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监狱精神疾病罪犯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吕树合;郭永刚【摘要】罪犯精神健康问题给监狱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挑战.监狱在管理精神疾病罪犯中存在预警机制滞后性、道德风险、执法风险和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以数据调研为基础,从监狱精神疾病罪犯特征出发,对典型调查对象的管理实践归纳为五种创新模式.提出了精神卫生环境供给侧改革、扩宽治疗可及性、致害风险的经济保护,以及事故应急处置应对机制等防治管理的新手段.【期刊名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15)001【总页数】5页(P29-33)【关键词】精神疾病罪犯;精神卫生;精神病防治;心理支持【作者】吕树合;郭永刚【作者单位】河南省平原监狱,河南新乡453011;河南省平原监狱,河南新乡4530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7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

它以基本个性改变,思维、情感、行为的分裂,精神活动与环境的不协调为主要特征。

世界卫生组织(WHO)的调查结果显示,2001年全球约有4.5亿人患有各种神经精神疾病,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约有1600万人,患病率约为1.35%。

〔1〕2009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已超过1亿人。

最新的数据显示,中国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已达510万例,而在2014年年底,这一数字为429.7万,增长近两成。

〔2〕鉴于精神健康问题的严峻性,世界卫生组织在2013年提出全民健康覆盖项目研究,同时又制定了《2013—2020年精神卫生综合行动计划》,包括精神健康在内的健康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

近年来,监狱在押精神疾病罪犯迅速增多,给管理带来了较大压力,因此,强化对精神疾病罪犯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研究,对于促进监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党员精神不振的问题

党员精神不振的问题

党员精神不振的问题精神疾病与法律问题-宋振铎精神疾病与法律问题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宋振铎主任医师精神疾病的法律问题司法鉴定问题医学鉴定问题住院标准、住院形式、住院程序如何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有效权益在保障精神疾病患者权益的情况下如何保障正常人的权益司法精神病学定义司法精神病学是建立在临床精神病学与法学两大基础学科上的交叉科学。

它的主要任务是解决精神疾病患者在法律方面的有关问题。

与司法精神病有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一百二十、一百二十一、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继承法、残疾人保障法等。

精神卫生法。

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十二条:与人大决定相关,主要是出庭问题,鉴定机构的指定、鉴定意见书的出具等。

相关法律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一百十九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二十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精神病鉴定由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目前由省司法可注册)第一百二十二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相关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以处罚。

醉酒的人在酒醉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有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书写规范》《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山东省司法鉴定执业规范等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由省司法部门注册后才能开展司法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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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患精神疾病的党员犯有错误应如何处理
的答复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11805
【发文字号】中纪办[1991]129号
【发布部门】a07
【发布日期】1991.08.31
【实施日期】1991.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患精神疾病的党员犯有错误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1991年8月31日中纪办〔1991〕129号)
中共山东省纪委:
你委1991年3月27日向中央纪委请示:肥城矿务局大丰煤矿党员吴修柱有严重贪污错误,后因发现其患有精神疾病,肥城县人民检察院已决定中止诉讼,此案应如何给予党纪处理?经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研究并请示中央纪委领导同意,现答复如下。

对于患精神疾病的党员犯有错误的问题,应按照下述原则进行处理:
一、患有精神疾病的党员,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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