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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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制度

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制度

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制度
涉及到对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过程的监管和管理。

具体制度内容可包括以下方面:
1. 购买资格要求:规定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资格和条件,例如必须具备相关许可或资质,必须有合法使用剧毒化学品的需要等。

2. 许可证管理:要求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者必须持有有效的许可证,该许可证由相关监管机构颁发,并明确规定许可证的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

3. 购买记录管理:要求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建立完整的购买记录,包括购买量、用途等,并将购买记录报送给相关监管机构。

4. 运输资格要求:规定参与剧毒化学品运输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例如必须获得相关运输许可证、必须具备专业的运输设备等。

5. 运输安全措施:规定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明确规定采取哪些措施来确保运输的安全,例如使用特定包装、运输过程中监测剧毒化学品的条件等。

6. 运输记录管理:要求参与剧毒化学品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建立完整的运输记录,包括运输量、路线、时间等,并将运输记录报送给相关监管机构。

7. 监管和处罚措施:明确相关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并明确对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措施。

上述是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制度的一般性描述,具体制度内容可根据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

剧毒化学品购买

剧毒化学品购买

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现将《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 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宣传培训工作。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一部重要规章,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剧毒化学品购运许可职责,严密落实剧毒化学品流向监控措施,切实加强剧毒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

各级公安机关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学习宣传,全面抓好贯彻落实。

要按照分级负责、全员培训的要求,在《办法》实施前全面落实对专管民警的培训考核工作。

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民警,应离岗补课,确保每一名专管民警均具备必需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管理知识。

要充分发挥治安部门和派出所的职能作用,通过上门告知、发送邮件、媒体公告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办法》,督促辖区剧毒化学品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全面掌握《办法》内容,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二、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购运许可行为。

按照《办法》规定,从今年8月1日开始,《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由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负责审查核发。

市、县公安机关治安、交巡警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认真做好购运许可证件的审查核发工作,特别要做好公路运输许可工作的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空档。

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前置条件,严格规范审批程序,依法核发购运许可证件。

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关于发证范围。

需要购买、使用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对个人购买、使用医用剧毒化学品药剂以及农药、灭鼠药、灭虫药等行为,应当督促其按照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无需审查办理购运许可证件。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范围】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基本原则】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责任。

第五条【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负责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执行发货和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查处违规发货、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运输车辆装备的许可和管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维修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行为。

公安部出台《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公安部出台《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火灾、爆炸、泄漏事故,加强化工运输安全监管迫在眉睫,为此,公安部出台《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自8《办法》规定,国家对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实行许可管理制度。

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办法》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悬挂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禁止超载、超速行驶;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以备查验。

运输车辆行驶速度在不超过限速标志的前提下,在高速公路上不低于每小时七十公里不高于每小时九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不超过每小时六十公里。

《办法》明确规定,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已经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对已经实施运输的,扣留运输车辆,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共同派员接受处理;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5.6.3仓库应有例行性盘点,以管控化学品的库存数,并在《剧毒化学品签名和统计盘库登记本》做好记录。
5.6.4工安部应至少每周会同保安、仓库进行一次查核,以确保其使用、库存量与登记数量的一致性,并将查核结果记入《现场检查、宣传、自查登记本》,以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来厂查核时提供。
5.6.5剧毒化学品应进行严格的封闭管理,实行“五双”制度(双人管、双把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方签字),仓库剧毒品存储柜钥匙分别由两方生产人员保管,剧毒品出入库时必须有两部门人员同时到场方可进行,出入库后双方在两本台账上同时签名确认;现场剧毒品暂存柜的钥匙分别由生产和设备人员保管,出入库时双方人员需同时到场,并在出入库记录和换源记录上签名确认。
5.5.4采购应要求供应商在化学品外包装上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份。收货时应检查化学品的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等的规范性、有效性。
5.6化学品的领用管理
5.6.1被指定人员才允许至化学品库房领取化学品,送回生产线使用。
5.6.2每次领料,应填写《易制毒/剧毒化学品领用单》,剧毒化学品应整理入《剧毒化学品领料单装订本》。除按一般的发货流程作业外,另须依据领料单,由两个不同的人员如实录入两本不同的《剧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本》,并互相签字审核。
6.5生产耗材作业管理办法
6.6绿色采购(环境管理物质)规范
6.7进料检验XRF测试作业办法
6.8物料/零件RS风险等级评估作业办法
7表单
7.1《剧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本》
7.2《剧毒化学品领料单装订本》
7.3《剧毒化学品签名和统计盘库登记本》
5.9.3在处理泄露时应佩戴好防护用品(连体防护服,全头罩空气呼吸系统,耐酸碱手套,防护鞋等),收集之收容桶内,至室外处理。

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制度与剧毒化学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制度与剧毒化学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制度与剧毒化学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是指对人体具有剧毒、易造成生命危险或严重伤害的化学品。

考虑到其特殊的危害性质,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防止滥用,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和管理必须遵守一定的制度和规范。

本文将分别就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管理制度和剧毒化学药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制度1.购买制度a.购买资质:企业或个人必须拥有相应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资质才能进行购买。

该资质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颁发,并定期进行核查和更新。

b.购买记录:购买剧毒化学品时,必须详细记录购买日期、名称、数量等信息。

购买记录应保存至少三年,并配备相应的存储设施,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安全。

2.运输制度a.资质要求:从事剧毒化学品运输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

运输资质应定期审查和更新,以确保运输安全性。

b.运输保护:剧毒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对人体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和避免事故发生。

这包括合适的包装、标识、密封和防护等。

c.运输记录:所有剧毒化学品运输都应有详细的记录,包括运输日期、运输路线、起点和终点等信息。

记录应保存至少三年,并配备相应的存储设施,以备查阅和审查。

d.运输监管:相关部门应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进行严格监管,加强对运输工具、运输线路和运输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二、剧毒化学药品安全管理制度1.储存制度a.储存条件:剧毒化学药品应储存在专用储存设施中,设施应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

储存条件要求恒温、湿度适宜、通风良好,并避免阳光直射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接触。

b.储存标识:剧毒化学药品储存设施应明确标识,包括名称、危险性等级、警示标志等。

标识应清晰可见,以方便相关人员的识别和管理。

2.使用制度a.人员要求:只有经过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才能使用剧毒化学药品。

使用前应了解药品的危害性和正确使用方法,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5.06.30•【文号】公通字[2005]38号•【施行日期】2005.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年5 月25日由公安部第77号令公布,将于8月1日起施行。

这是规范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行为、强化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重要规章。

该《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依法严格管理剧毒化学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有关剧毒化学品事故、案件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地公安机关务必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为便于基层公安机关组织学习培训活动,公安部于5月底在公安信息网上公布了该《办法》,6月8 日又在《人民公安报》全文发表,各基层公安机关要尽快复印、下载,将《办法》发到每一位从事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民警手中,组织民警逐字逐句学习条文。

公安部将于7月份开始举办全国公安机关治安、交通管理系统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班,重点培训省级公安机关治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业务部门负责人。

各地也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基层公安机关从事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要制定培训计划,逐级分解培训任务,培养业务骨干,确保所有从事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民警都能接受一次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轮训,全面掌握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要求和基本知识,懂得常见剧毒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应急救护常识。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责任书(二篇)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责任书(二篇)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责任书为切实加强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剧毒化学品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凡在陆良县境内从事剧毒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的经营单位(企业),都应遵守和履行本责任书。

二、生产、运输、使用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单位的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应当与本单位剧毒化学品运输负责人、驾驶人、押运人员签定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责任书,同时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台帐。

三、凡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企业),需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取得准购证后,在运输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持公路运输通行证后方可委托运输。

四、运输单位须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运输车辆配有专业资质的驾驶人、押运人,车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托运方方可委托运输企业承运。

承运单位承运时,必须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公路运输通行证,且按核定时间、线路进行运输。

五、剧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单位(企业)需查验购买方的剧毒化学品准购手续、公路运输通行证、驾驶人资质、押运人资质,符合后装载出厂(注:出厂时准购证的《销售单位存查联》,必须由销售单位存档备查)。

六、运输单位在每次运输之前要对运输车辆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性能检查,消防隐患;运输负责人必须掌握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的基本情况;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同时,要组织运输剧毒化学品的驾驶人、押运人员学习了解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掌握运载的剧毒化学品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

七、运输单位的负责人、运输车辆驾驶人及押运人员必须模范学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办理规定及流程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办理规定及流程

一、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二)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以上条例和办法对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作出以下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一)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二)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

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申请资料。

(一)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二)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全区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证明通过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办理。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征求意见稿)总则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装载管理通行管理应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范围】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基本原则】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责任。

第五条【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负责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执行发货和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查处违规发货、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运输车辆装备的许可和管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维修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行为。

(三)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并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及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四)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产品型号进行准入审查和公告,对机动车生产和改装企业的生产、改装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非法生产、改装行为进行查处。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第77号令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个人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实行许可管理制度。

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不得使用作废的上述许可证件。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建立健全审查核发许可证件的管理档案,公开办理许可证件的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并监督指导从业单位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管理规定。

省级公安机关对核发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应当建立计算机数据库,包括证件编号、购买企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剧毒化学品品名和数量、目的地、始发地、行驶路线等内容。

数据库的项目和数据的格式应当全国统一。

治安管理、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或者通报制度。

第五条经常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5.09.19•【字号】闽公综[2005]518号•【施行日期】2005.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原材料工业正文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公综[2005]518号)各设区市公安局:为了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8号),进一步强化剧毒化学品的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剧毒化学品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核发管理各设区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的核发管理,严格审查申领单位提交的证明文件,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明年起,各设区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在每年9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需要补充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数量汇总报省厅治安巡警总队。

二、严格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的核发管理(一)做好信息采集和数据库建立工作。

治安、交管部门要共同做好数据库信息的采集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督促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逐一填报《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督促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逐一填报《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

各地要在9月29日前,将收集的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情况,相互通报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逐级分别报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和交警总队,以便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信息采集和建档立库工作。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第三章装载管理第四章通行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页脚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范围】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页脚内容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基本原则】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责任。

第五条【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负责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执行发货和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查处违规发货、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从业页脚内容人员、运输车辆装备的许可和管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维修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行为。

(三)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并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及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制度

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制度

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是指有剧毒、高毒性,危害性大,一旦泄漏可能对人类和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危害的化学品。

由于其危险性较大,对其购买和运输进行相关管理,能够有效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安全。

本文就剧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剧毒化学品购买管理制度(一)购买资格和限制购买剧毒化学品必须具备具体生产或者应用需要,持有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资质,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和考核人员,方可获得购买资格。

(二)购买渠道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应在经过严格的审核后方可购买。

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渠道、经过正规渠道的航空、公路、铁路等销售企业,加盟销售点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来购买,采取网上公示、三方交易等方式,确保购买的安全性。

(三)采购配额的规定为控制剧毒化学品的流通数量和稳定市场价格,采用配额制度,由国家主管部门制定配额管理和执行制度。

(四)采购审批和管理剧毒化学品进入国家采购清单后,不能随意购买,必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和管理,如审核采购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开展招标工作、比选工作、合同签署、货款支付等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

二、剧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一)车辆要求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保证车辆性能符合国家车辆安全标准,同时应有特定装备的运输工具,如隔离车、罐车、压舱船等。

(二)装备要求对于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容器也有着严格的要求,如用专用容器,如钢筒、塑料桶、不锈钢桶等,并严格选择和管控运输企业和驾驶员,确保装运符合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

(三)必要的证件和资质剧毒化学品的运输需要验货人员进行验收并凭证签署验货单据,同时需要有医生陪同运输车,以及有相关资质的操作人员来进行处理和操作,确保类似情况的处理不损害公共安全。

(四)运输过程的安全保障在运输过程中,对剧毒化学品的确保安全,需要对运输途中的环境情况,如天气、交通状况等进行监测和预警,并设立专门队伍进行协调管理而确保全程安全。

【交通运输】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交通运输】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一条根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

第三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并将通行证信息录入省级公安机关建立的计算机数据库。

省、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负责跨省、省内跨地市和市内跨县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路线、时间的核准与通报;应当规划设置省内跨地市、市辖区内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允许通行的常规路线、备用路线和禁止通行区域,及时向社会公告。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本省发放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加强对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查处违规发证、不按规定通报运输信息等行为。

第四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办证场所公布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宣传剧毒化学品运输安全常识,公开办证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第五条托运人申请在目的地办证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受理办证申请,向托运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并在当日对证明文件、驾驶人和押运人、运输车辆、运输时间和路线进行审查。

托运人申请在始发地办证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公安机关制定的省内委托办法执行。

第六条查验证明文件和驾驶人、押运人资格的具体事项为:(一)查询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数据库或根据治安部门的书面通报,确认提交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真实有效。

(二)查验托运人提交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确认符合法定形式,符合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规定;运输进出口剧毒化学品的,还应查验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证明。

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制度(5篇)

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制度(5篇)

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制度1、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注:经台州市公安局授权委托,目前由临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办理),并由购买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以及《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向有经销资格的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购买。

2、购买之前,购买经办人应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销售单位存查联)复印加贴在《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入库记录簿》背面,并在《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入库记录簿》上记录采购剧毒化学品的来源、品名、数量、运输单位、购买凭证号码、准运证号码等。

3、购买之后,购买经办人应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带回,并在保管人员签注接收情况后的七日内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在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同时,要将此件复印交当地派出所核查存档。

再由保管员在《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入库记录簿》上记录采购剧毒化学品入库的时间、数量,经保管员双人签字,并由安管员签字予以确认。

4、《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入库记录簿》由购买经办人负责保管、填写,应当至少保存____年。

5、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承运单位不在目的地的,可以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委托运输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

剧毒化学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当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接收情况,并在收到货物后的七日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送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临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备案存查。

在送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存查的同时,要将此件复印交当地派出所备案存查。

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制度模版(2篇)

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制度模版(2篇)

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制度模版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管理,确保剧毒化学品的安全存放、运输和使用,保障员工和环境的安全。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购买和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所有工作和操作。

二、定义1.剧毒化学品:指具有高度毒性,对人、动植物、环境等有严重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剧毒农药、剧毒化学品原药等。

2.购买:指企业通过正式渠道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行为。

3.运输:指将剧毒化学品从一个地点运送到另一个地点的行为,包括内部运输和外部运输。

三、购买管理1.购买资质企业购买剧毒化学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并注册;(2)具有法定经营范围,并在其经营范围内包含剧毒化学品的经营许可;(3)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4)具有专门负责剧毒化学品管理的专业人员。

2.购买程序(1)购买前,需制定购买计划,明确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和用途等相关信息;(2)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剧毒化学品;(3)购买时应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保留购买记录和票据作为凭证。

3.库存管理(1)剧毒化学品购买后,应及时入库并妥善保管,确保剧毒化学品的安全和完整;(2)剧毒化学品库房应设置密封、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同时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品和设备;(3)剧毒化学品库房应严格限制人员进入,并设立专门的仓库管理员,负责日常的库存管理和追溯工作。

四、运输管理1.运输资质企业进行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获得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运输许可证;(2)运输过程中必须有专门的运输车辆和设备,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改装和维护;(3)运输车辆必须有专门的驾驶员,且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

2.运输准备(1)运输前应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确保剧毒化学品的安全运输,包括但不限于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包装和标识、装卸等;(2)运输前应检查运输车辆和设备的完好性,确保可以安全运输剧毒化学品;(3)运输前应做好运输计划,明确运输途经和时间,确保运输的顺利进行。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个人购买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和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是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剧烈毒性判定界限:急性毒性类别1。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经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经皮LD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第三条国家对购买剧毒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

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件的单位,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可以购买剧毒化学品。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

从业单位不得超过其专用仓库的储存数量储存剧毒化学品。

国家对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实行许可管理制度。

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但国家法规、技术标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支持为经常购买、道路运输少量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科研、教学、医疗等单位,提供集中存储专业配送等便利服务。

对于列入危险货物有限和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等国家标准的少量剧毒化学品,通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包装和安全要求运输的,可以豁免相关道路运输证件要求。

第五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并对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流向信息登记和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环境,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目录管理。

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关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定、分类标准和国家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强化和落实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体责任与地方属地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以及带贮存设施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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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按照《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分类并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环境污染或者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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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托运、装载、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货物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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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源头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协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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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并强化信息安全保障,实现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和车辆、罐体、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以及相关许可、检验、购销、违法等信息的网上共享,实行危险货物生产、销售、充装、运输等环节资质信息比对核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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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第二章托运第七条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或者单位承运危险货物。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者第1.1项、1.2项、1.3项、1.4项、1.5项、1.6项运输资质企业或者单位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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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个人购买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和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是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剧烈毒性判定界限:急性毒性类别1。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经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经皮LD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第三条国家对购买剧毒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

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件的单位,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可以购买剧毒化学品。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

从业单位不得超过其专用仓库的储存数量储存剧毒化学品。

国家对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实行许可管理制度。

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但国家法规、技术标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支持为经常购买、道路运输少量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科研、教学、医疗等单位,提供集中存储专业配送等便利服务。

对于列入危险货物有限和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等国家标准的少量剧毒化学品,通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包装和安全要求运输的,可以豁免相关道路运输证件要求。

第五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并对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流向信息登记和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实施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全国联网的信息管理系统,如实登记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流向、道路运输信息,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使用情况。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的剧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应当相互关联,实现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道路运输等相关信息的实时查询。

第七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及下列证明文件、材料,接受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的查验、审核:(一)销售企业、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7日。

第八条剧毒化学品销售企业,应当核查购买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按照许可证件载明的品种、数量等销售剧毒化学品。

第九条剧毒化学品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流向信息,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名称及编号,销售、购买经办人身份信息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对于列入危险货物有限和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等国家标准的少量剧毒化学品,豁免相关道路运输证件要求的,托运人应在交货后5日内将运输车辆号牌、运输时间等信息报收货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十条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及下列证明文件、材料,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查验、审核:(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三)运输车辆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的复印件;(四)承运单位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应标注“剧毒”)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五)收货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或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海关报关单及相应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设置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志灯、标志牌和安全标示牌,按期进行检验,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运输液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车辆应提供罐体检验报告。

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在上一个记分周期及本记分周期内,没有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不按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载明事项运输剧毒化学品、交通违法记分满十二分或者两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由所属企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

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所属企业未消除安全隐患的,不予批准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十三条托运人应当为每辆运输车辆单次运输剧毒化学品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5日。

在15日内因同一事由,由相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及运输车辆在相同路线运输同一品种、总量确定的剧毒化学品,可以申请办理一张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在通行证件规定时间内多次运输。

第十四条通过道路运输进口或者出口的剧毒化学品,应当提交海关报关单及相应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在港口间通过道路转运进口或者出口的剧毒化学品,应当提交海关报关单及相应许可证件的复印件、销售合同、生产企业及购买企业出具的证明文件。

国内生产、运往国外销售的剧毒化学品,应当提交海关报关单及相应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中转运输合同及托运企业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尽量选择常规运输通行路线通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常规运输通行路线,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并公布。

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常规运输通行路线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如路线未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交通管制措施并未公示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批准。

第十六条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非常规通行路线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由运输申请受理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得途经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途经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商材料3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载剧毒化学品的品种及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执行,并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以备查验。

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速度在高速公路上不低于每小时60公里不高于每小时9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不超过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上述规定时速的,按标明时速行驶。

第十八条剧毒化学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当在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接收情况,并在收到货物后5日内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送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存查。

使用一张通行证件多次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收货单位应当在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上分别签注每车次接收剧毒化学品情况,并在通行证件有效期满5日内,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存查。

备案存查单位应当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所载信息录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剧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因故未使用的,应当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销。

第二十条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从业单位超出其专用仓库储存数量储存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运输剧毒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一)、(二)项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运单位依法处罚。

运输车辆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另行处罚。

运输剧毒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三)、(四)项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承运单位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品种、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载运输剧毒化学品,除不可抗力外车辆未按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及规定的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承运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除不可抗力外,收货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存查的;(二)在道路运输通行证件有效期内按规定多次运输的,收货单位未在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每车次接收剧毒化学品情况的;(三)未按规定将不再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销存档的;(四)未按规定将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名称编号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的;(五)对于列入危险货物有限和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等国家标准的小量剧毒化学品,豁免相关道路运输证件要求的,托运人未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报收货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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