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不起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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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来源:发布时间: 2015年02月02日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醉驾入刑”的震慑以及有关部门的打击下,部分群体的危险驾驶行为有所收敛,但仍有相当数量的驾驶者以身试法,醉驾行为不降反升,尤其是今年入夏以来,威海市已连续发生数起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

一、醉驾案件上升趋势明显且高位运行2011年5月至2014年7月,威海市判决生效的醉酒驾驶案件共1455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2.4%;犯罪人数1455人,占同期犯罪人数的16.5%。

2011年仅为45件,2012年、2013年分别上升到475件、508件,各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3%、24.9%。

今年前7个月已达427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31.3%,同比上升48.9%,案件数量上升明显。

1. 从发生地看,荣成70件,占4.8%;文登137件,占9.4%;乳山533件,占36.6%;环翠360件,占24.7%;高区169件,占11.6%;经区186件,占12.8%。

乳山发案数量多,与公安机关的查究力度大有一定关系。

2. 从身份看,本地人1154人,占79.3%,外地人301,占20.7%。

其中,农民在被告人占第一位,共376人,占25.8%;其次是个体工商户,共325人,占22.3%;无业人员居第三位,共297人,占20.4%;工人272人,占18.7%;国家工作人员人数最少,为7人,占0.5%。

3. 从年龄看,大部分在35岁以上,共1014人,占69.7%;26岁至35岁的317人,占21.8%;18至25岁的124人,占8.5%。

4. 从性别看,被告人绝大部分为男性。

男性共计1446人,占99.4%;女性9人,占0.6%。

5. 从文化程度看,被告人绝大部分学历偏低。

初中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939人,占64.5%;高中和中专文化程度的377人,占25.9%;大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的139人,占总人数的9.6%。

醉驾研究现状调查报告

醉驾研究现状调查报告

醉驾研究现状调查报告现阶段针对醉驾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多项有意义的成果,并在政策和法规制定、预防和处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以下是对醉驾研究现状的调查报告内容:1. 研究背景与目的:酒后驾驶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对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显著的威胁。

此项研究的目的是总结当前对醉驾的研究成果,评估预防和打击措施的有效性,并为进一步研究和改善醉驾问题提供参考。

2. 研究方法:该调查报告采取了文献综述和相关统计数据分析的方式,结合对一些国家或地区的酒驾法规和政策的观察和比较,进行醉驾研究现状的梳理与分析。

3. 醉驾的定义和范围:醉驾一般指驾驶员血液或呼气中酒精浓度超过当地法定限制的行为。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酒驾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差异,但普遍采用的标准是酒精浓度为每百毫升血液或每升呼气中的酒精含量。

4. 研究成果总结: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综述和分析,发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成果值得注意:- 酒驾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明显的相关性。

酒后驾驶是导致交通伤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 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和社会成本被广泛认可。

相关研究显示,酒驾行为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预防和打击酒驾的措施多种多样。

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宣传教育和公众意识的提高、技术手段的应用、酒驾检测和治理等方面。

5. 政策和法规分析:通过对各国或地区的酒驾法规和政策的观察和对比,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结论:- 酒驾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预防和打击酒驾至关重要。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酒驾制定了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处罚措施,以便对酒驾行为进行惩罚和威慑。

- 宣传教育和公众意识的提高对于酒驾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

通过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醉驾危害性的认识和对酒后驾驶的警惕性,可以有效降低醉驾行为的发生率。

- 技术手段的应用在酒驾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酒驾检测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使用,能够提高酒驾的发现率和打击效果,从而减少酒后驾驶事故的发生。

校长醉驾不起诉处分案例

校长醉驾不起诉处分案例

湖南长沙一位副校长酒驾不被起诉引起关注,作为一名教书育人的校方工作人员,在酒驾问题上疏忽大意,成为这一事件关注的重点。

副校长酒驾不起诉在湖南长沙市的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则不起诉决定书,事关当地的一名学校副校长酒驾,让很多人认为不起诉的原因太片面。

据了解经过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副校长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4毫克/100毫升,根据酒驾的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在80毫克/11毫升就属于酒驾了。

刘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危险驾驶,被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检察院的审查后给予不起诉决定。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是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

身份敏感引起的争议对于刘某某的校长身份,让很多人表示很敏感,醉驾入刑已经是全社会的共识,可是为什么会有此类案件出现。

刘某某经过检察院的审查后认定没罪,符合相关的刑法规定,但是在职业上已然成为一个污点。

刘某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根据刑法上的情节给予其不起诉,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

有网友认为以此为切入点,是不是认罪态度好,醉驾就可以避免起诉,慢慢地转向了酒驾不起诉的方式。

不起诉有依据?检察院给予的不起诉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湖南省下发的关于危险驾驶的犯罪案不起诉参考来说,血液酒精浓度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不具备从重处罚的剧情,可适用相对性不起诉。

对于刘某某的判定标准是需要通过检察院内部的审查委员会通过的,此类不予起诉的案例也并不少见。

如今酒驾已经成为大众的敏感词语,从2010年开始立法以来,极大地打击了酒驾人员的侥幸心理,也带来一个重要的问题,醉驾现在已经成为刑事案件中最多的一块,不少人为此都受到一定程度的处罚。

在提出不起诉的前提下,针对酒驾已经开始实施以血液酒精含量为主,事故为辅的处罚方式,比如血液酒精含量120以下,没有事故,认罪态度好的,免于起诉,120以下有轻微事故,150以下没有事故的缓刑等等。

加大对于酒驾的管控据了解刘某某在副校长的身份后,网友纷纷猜测是不是通过内部来躲避检察院的起诉。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车辆拥有量的不断增加,交通违法行为的严峻性愈发显现。

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给公共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

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针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及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意识淡薄许多驾驶人对于醉酒驾驶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抱有侥幸心理,将法律视作空文。

这反映出公众在交通安全法规方面的法律意识亟待提高。

2. 执法难度大醉酒驾驶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突发性,执法机关在查处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如取证难、执法成本高等问题。

3. 处罚力度不足当前,针对醉酒驾驶的处罚措施主要以罚款、吊销驾照等为主,但这些措施往往难以对驾驶人形成足够的威慑力,部分驾驶人仍会铤而走险。

4. 法律漏洞现行法律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量刑等方面存在一定漏洞,如对醉驾后引发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不够明确等。

三、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路径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公众的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 加大执法力度执法机关应加大查处力度,采用高科技手段如智能监控设备等,提高取证效率和执法效果。

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打击醉酒驾驶行为。

3.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应制定更加具体、明确的醉酒驾驶认定标准,以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和执行。

(2)加大处罚力度:针对醉酒驾驶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如增加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措施,以形成足够的威慑力。

(3)完善事故责任认定:针对醉驾后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应明确责任认定标准和赔偿机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建立终身禁驾制度:对于多次醉驾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驾驶人,应建立终身禁驾制度,以示惩戒。

醉驾检察院不起诉条件有哪些

醉驾检察院不起诉条件有哪些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醉驾检察院不起诉条件有哪些如果喝酒达到一定含量,并且开车的,可能构成醉驾,在刑法上叫作危险驾驶罪,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那么,醉驾检察院不起诉条件有哪些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中国刑法把情节分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来理解,如果某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

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当然不能提起诉讼,作出起诉决定。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主要是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第76条、77条、对追诉时效有具体规定。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起诉,这是近代世界刑事诉讼法普遍适用的原则。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建议,经过审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在中国,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中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四种,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

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权益,如婚姻、名誉等,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私权,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定。

对于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醉驾相对不起诉无犯罪记录证明?

醉驾相对不起诉无犯罪记录证明?

Putting people first and respecting employees is the key to success from beginning to en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醉驾相对不起诉无犯罪记录证明?醉驾相对不起诉无犯罪记录证明,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12条所作出的规定,没有经过法院所判决的一些行为,任何人员都是无罪的。

所以没有经过法院判决,仅仅是进行不起诉的话,没有犯罪证明。

一、醉驾相对不起诉无犯罪记录证明?醉驾相对不起诉无犯罪记录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

”因此,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只能是按“无罪化”或“非罪化”处理的,绝不能认为是作有罪处理。

相对不起诉案件对应的犯罪情节轻微中的“犯罪”,一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确认,即检察机关经过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确定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罪名的构成要件。

二是相对不起诉中的犯罪情节轻微中的“犯罪”,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认识,对行为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行为人没有犯罪记录存在。

三是“犯罪”一词在日常生活乃至法律上存在多种含义和维度的使用与理解,但从刑事诉讼的意义上,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通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的证明与确认。

综上,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是对行为人作出无罪处理。

与此同时,对于行为人需要被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二、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需要知道什么?公安部在其官方微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上就晒出了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其中一项就是有关“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解释: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

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山西公安机关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贯彻意见的通知》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经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法定有效证件,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所需单位应派人持单位介绍信、被证明人的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法律资料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

法律资料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

法律资料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醉驾一直是备受关注的严重违法行为。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存在醉驾不起诉的案例。

这些案例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基于一系列法律规定、具体案情以及综合考量的结果。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醉驾的法律界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即为醉酒驾车。

一旦被认定为醉驾,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但是,为什么会有醉驾不起诉的情况呢?这需要我们深入分析具体的案例。

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

_____在一次聚会后驾车回家,途中被交警拦下检测,发现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了醉驾标准。

然而,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_____当晚是因为突发紧急情况,需要送一位生命垂危的亲人去医院救治,在这种极其特殊的情况下,_____才冒险驾车。

而且,在驾车过程中,_____始终保持谨慎,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事后也积极配合交警的调查处理。

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检察机关最终决定对_____不起诉。

这个案例反映出,在判断是否对醉驾行为进行起诉时,司法机关并非仅仅依据血液酒精含量这一单一标准,而是会全面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况。

再看另一个案例。

_____在参加商务应酬时饮酒,之后误以为自己已经清醒便驾车回家。

被查获后,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

但经过调查,_____过往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醉驾是初犯,且认罪态度良好,积极主动地接受处罚,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今后绝不再犯。

同时,_____的工作性质特殊,如果被起诉并受到刑事处罚,可能会导致其失去工作,进而对其家庭和社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基于这些因素,检察机关也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醉驾不起诉并不意味着对醉驾行为的纵容,而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和行为人自身的情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醉驾有可能不起诉呢?首先,如果醉驾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能不起诉。

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具体案例

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具体案例

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具体案例摘要:1.案例背景2.醉驾不起诉的法律依据3.案例分析4.社会反响5.总结正文:1.案例背景近期,山东淄博市发生了一起醉驾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被告人李某某因醉驾被公安机关查获,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然而,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引起了公众的质疑。

2.醉驾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那么,在本案中,李某某为何能够获得不起诉的决定呢?3.案例分析据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介绍,李某某被查获时虽然属于醉酒驾驶,但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李某某具有以下情节:(1)李某某驾驶距离较短,从家里出发到附近朋友家,行驶距离不足500 米;(2)李某某在行驶过程中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安全没有造成实际危害;(3)李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

综合以上情节,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4.社会反响对于这起醉驾不起诉案件,社会上出现了不同的声音。

一部分人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起到警示作用。

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适当的决定,这起案件的处理体现了法治的精神。

5.总结这起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案件引发了社会对醉驾入刑问题的关注和讨论。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司法机关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适当的决定。

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具体案例

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具体案例

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具体案例摘要:一、案例背景1.地点:山东淄博2.案件类型:醉驾不起诉二、案件经过1.被告人情况2.事发经过3.警方处理及司法程序三、不起诉原因1.情节轻微2.认罪态度好3.采取措施保障公共安全四、案例启示1.我国对醉驾的打击力度2.认罪悔罪的重要性3.公共安全意识的提高正文:近年来,我国对于酒后驾驶的打击力度逐年加强,山东淄博一例醉驾不起诉的具体案例,再次引发了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一、案例背景本次案例发生在山东淄博,案件类型为醉驾不起诉。

这表明,尽管被告人涉嫌醉驾,但在经过司法程序审查后,未达到起诉标准,故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案件经过1.被告人情况:被告人李某某,男,35 岁,淄博本地人,职业为个体户。

2.事发经过:事发当晚,李某某和朋友聚餐,期间喝了两杯白酒。

聚餐结束后,李某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回家。

在途中被执勤的交警拦下,经酒精测试,李某某的酒精含量为80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3.警方处理及司法程序:警方随后对李某某进行了立案侦查。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悔罪。

同时,李某某主动采取措施,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表示愿意参加公益活动,宣传交通安全知识,为期一年。

三、不起诉原因1.情节轻微:经审查,李某某的醉驾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

2.认罪态度好:李某某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警方,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悔罪。

3.采取措施保障公共安全:李某某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承诺参加公益活动,宣传交通安全知识,为期一年。

四、案例启示1.我国对醉驾的打击力度:此案例充分体现了我国对酒后驾驶的严厉打击态度,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

2.认罪悔罪的重要性:李某某的悔罪态度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可,这为其他涉嫌犯罪的人提供了借鉴,认罪悔罪是减轻处罚的重要因素。

3.公共安全意识的提高:每个人都应提高自己的公共安全意识,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还要时刻提醒自己和身边的人,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湖南省无证醉驾摩托车不起诉案例

湖南省无证醉驾摩托车不起诉案例

湖南省无证醉驾摩托车不起诉案例
湖南省无证醉驾摩托车的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根据证据,宋某某无
照驾驶电动摩托车,并且经鉴定结果表明宋某某酒驾。

不过湖南省检察院经
过认真分析,认为宋某某操作摩托车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不能构成行政罚
法特别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不予起诉,且没有涉嫌行政犯罪。

宋某某案件受到广大普罗大众的关注,因为此前有多起摩托车酒驾案件
最终均由检察院起诉处理,宋某某案件没有起诉,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反响。

让人惊讶的是,湖南省检察院最终认为这桩案件宋某某酒驾,但未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不能构成行政罚法特别明确的犯罪行为,最终不起诉。

湖南省检察院的这项决定,引发了公众的激烈讨论。

很多人认为,无论
是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宋某某无法避免违法犯罪,应予以严厉惩处;另一
些人认为,湖南省检察院的判决客观公正,且经过慎重考虑,最终拒绝起诉,也可以被理解。

总体而言,湖南省无证醉驾摩托车案件的审判结果,或许能给大众带来
一些启示,那就是严禁酒驾,小事情不计小失,大事情切莫不谙正途。

唯有
这样,才能有效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保障每一位乘客的安全出行!。

醉驾190免诉讼案例

醉驾190免诉讼案例

醉驾190免诉讼案例
摘要:
一、案例背景
1.醉驾190 的含义
2.我国对于醉驾的法律法规
二、案例详情
1.案件基本情况
2.被告人的情况
3.案件审理过程
三、案例结果
1.判决结果
2.社会舆论反应
四、案例影响
1.对于醉驾治理的启示
2.对于公众的法律教育意义
正文:
一、案例背景
醉驾190是指驾驶员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即超过我国规定的醉驾标准。

近年来,我国对于醉驾的打击力度逐年加大,通过修订法律法规,提高处罚力度,以减少醉驾所导致的交通事故。

二、案例详情
该案例中的被告人,因醉驾被警方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
190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两倍多。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悔罪。

三、案例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犯有危险驾驶罪,但由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且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四、案例影响
此案例对于醉驾治理具有积极启示,即在严厉打击醉驾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犯罪后果。

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具体案例

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具体案例

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具体案例(原创版)目录1.案例背景2.醉驾不起诉的原因3.相关法律法规4.社会反响5.总结正文1.案例背景在 2021 年,山东淄博市发生了一起醉驾案件。

事件中,一名司机因醉酒驾驶被警方查获。

然而,在经过一系列调查和审理后,该名司机并未被起诉。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少人对醉驾不起诉的处理结果表示质疑。

2.醉驾不起诉的原因据相关报道,该名司机在醉酒驾驶时并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

在被警方查获后,他也积极配合调查,并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在审理过程中,司机的血液酒精浓度被检测出为 120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然而,鉴于其态度较好,且未造成实际损害,当地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不起诉。

3.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可处以罚款、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等处罚。

在刑法中,醉酒驾驶被列为危险驾驶罪,可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然而,对于具体的处罚措施,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适用来判断。

4.社会反响对于这起醉驾不起诉的案例,社会上存在着不同的声音。

有些人认为,醉驾行为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对于这种行为应该严惩,以儆效尤。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和实际损害情况,做到宽严相济。

这种醉驾不起诉的处理结果,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审慎和公正。

5.总结总的来说,这起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的案例引发了社会对醉驾行为和司法处理的关注和讨论。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司法机关需要在依法办事的基础上,兼顾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合肥醉驾不起诉标准

合肥醉驾不起诉标准

合肥醉驾不起诉标准如下: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员而言,如果此时的情节显著轻微并且危害也不大的话,那么就不予定罪处罚;而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话,则也是可以免予驾驶人员的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汽车,无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无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量刑问题研究——以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为例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量刑问题研究——以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为例

平安法治新襄阳PINGANFAZHI XINXIANGYANG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量刑问题研究—以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为例◎毛伟周钰珂2018年10月26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不仅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176条第二款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 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 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本文以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量刑问题为切入点, 以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为样本,进一步探索促进危险驾驶罪规范化、精 准化量刑的有效对策。

_、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醉酒 型危险驾驶案件情况从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醉酒型危险 驾驶案80件80人,已起诉78件78 人,相对不起诉2件2人。

(一) 犯罪主体情况1、 犯罪嫌疑人均为男性。

从性别 来看,男性共80人,占丨00%。

2、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低。

从文化程度来看,初中文化及以下的62 人,占受理案件人数的77.50%;高中、 中专文化的16人,占20.00%;大专文 化2人,占2.50%。

3、犯罪年龄以中青年为主。

从年 龄来看,18-30岁的有13人,占受理 案件人数的16.25%;31-50岁的有40 人,占50.00%;50岁以上的有27人, 占 33.75%。

4、犯罪嫌疑人的户籍以本地人为 主。

发案者户籍方面,外地户籍与本地 户籍的醉驾比例几乎达到1:10。

(二) 危险驾驶车型情况在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危险驾驶案 80件80人中,驾驶摩托车的共26 件,占32.50%;驾驶汽车的共43件, 占53.75%;另有驾驶三轮车4件、驾驶电动汽车7件,共占13.75%。

(三)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案发地点在2019年丨月至2020年6月,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80件80人 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中,案发地点在城 镇主干道上的共51件,占63.75%;案 发地点在乡镇、农村道路上的共29 件,占 36.25%。

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具体案例

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具体案例

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具体案例【知识文章】深入探究: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具体案例导语: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酒后驾驶已经成为了一项严重的违法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威胁。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一些醉驾案件并没有被起诉,引起了人们的广泛讨论与争议。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深入探究山东淄博地区醉驾不起诉的原因,并对其进行评估和分析。

1. 案例背景据了解,该案发生在山东省淄博市,当事人阿明(化名)于某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途中被交警查获,酒精含量超过了法定限制。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最终该案并未被移交给法院起诉,引发了各界对醉驾不起诉的疑问和批评。

2. 从简到繁:醉驾不起诉的因素2.1 法律依据与司法裁量根据我国刑法,醉驾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违法行为。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一定要求从严处理,而是给予了法官一定的司法裁量权。

在阿明的案例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刑事立案阶段,阿明积极赔偿被撞车主损失,主动承担民事责任,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了法官的裁决。

2.2 社会影响因素淄博市作为山东省重要城市之一,一直以来都注重发展经济、保障社会稳定,而酒驾案件的增加往往会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威胁。

然而,面对人们对醉驾行为的广泛谴责,政府可能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选择采取不起诉的方式,以避免引起群众不满,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平稳。

2.3 法律执行与公众舆情在当代社会,公众舆论的力量越来越重,舆情的形成往往会对法律执行产生重要影响。

当一个醉驾案件被公众广泛关注时,有时公众的期望会成为法律执行的参考,有可能导致某些案件不被起诉。

淄博市的这一案例是否受到了舆情的影响,这是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的问题。

3.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背后存在着多重因素影响着醉驾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的司法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处理结果。

社会稳定和公众舆情对于案件结果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然而,无论是否起诉,醉驾行为对社会的危害都是不容忽视的,我们应该坚守法律的底线,加强法制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共同参与和支持打击醉驾行为,共同构建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具体案例

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具体案例

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具体案例【原创实用版】目录1.概述:介绍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案例2.案例详情:详述该案例的起因、经过和结果3.法律依据:解释醉驾不起诉的相关法律规定4.社会反响:分析该案例引起的社会关注和讨论5.结论:总结该案例的意义和启示正文近日,山东淄博市发生了一起醉驾不起诉的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起案例的具体情况如下:2021 年某日晚,一名司机在酒后驾驶车辆,被交警部门查获。

经过检测,该司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120mg/100ml,已构成醉驾行为。

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醉驾行为,有以下处罚措施:1.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

2.吊销机驾驶证。

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 年内不能重新获得驾驶证。

然而,淄博市检察机关在审查该案时,发现该名司机存在情节较轻的情况,因此决定不起诉。

这个决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有人认为,对于醉驾行为应该严惩,以维护公共安全;也有人认为,检察机关的做法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有利于教育罪犯。

那么,在这个案例中,为什么检察机关会决定不起诉呢?这涉及到醉驾不起诉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这个案例中,淄博市检察机关正是基于这一法律规定,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启示呢?首先,我们要认识到醉驾行为的严重性,尊重法律,维护公共安全。

其次,我们也要看到法律的人性化,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法律会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总之,山东淄博醉驾不起诉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个案例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

醉驾检察院不起诉案例

醉驾检察院不起诉案例

醉驾检察院不起诉案例醉驾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还会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针对醉驾案件,检察院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进行权衡,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案件的证据充分性、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态度和行为等。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醉驾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例。

某市某日晚上,警方在巡逻中发现一辆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疾驰,驾驶员行车姿态异常,经过测试确认其酒精含量超出规定标准。

随后,警方将驾驶员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调查,并对其进行了酒精测试和询问。

经调查,确认该驾驶员为某公司高管,之前并无醉驾记录。

在案发后,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和调查取证,发现以下几点情况,首先,该驾驶员在案发后态度较为诚恳,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懊悔,并积极配合警方进行调查。

其次,据证人证言和现场调查,该驾驶员并未在酒后驾驶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也未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

再者,该驾驶员在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了因其违法行为受到影响的相关方,并表示愿意接受相关的法律处罚。

综合以上情况,检察院认为,虽然该驾驶员存在醉驾行为,但其态度较为诚恳,且在案发后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尽力弥补了自己的错误。

同时,其醉驾行为并未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对社会影响较小。

因此,检察院最终决定不对该驾驶员提起公诉,而是将其作出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接受相关的法律教育和社会服务。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检察院在处理醉驾案件时,并非一味地追求严惩,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对于态度诚恳、积极补救的违法行为者,可以适当给予宽大处理,鼓励其改过自新;而对于社会危害较大、态度恶劣的违法行为者,则应依法严惩,以维护社会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酒后驾驶,做一个文明守法的好公民。

同时,对于醉驾行为,我们也应该保持理性和客观的态度,不要一味地进行道德谴责,而是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理性分析和处理,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资料-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

法律资料-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

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刘士军律师一、相关案例济南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本文仅分析相对不起诉)的案例较多。

因为不起诉的理由基本相同,所以不一一列举。

(一)历下区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例1、李某危险驾驶案2019年3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东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7±3.7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3月27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李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2、王某某危险驾驶案2019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和朋友饮酒至22时许,即驾驶鲁A7****(临)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朝山街路口东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5±3.6mg/100ml ,系醉酒状态。

2019年3月14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李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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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不起诉理由分析——454份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为样本作者:刘士军律师,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后,对于抑制醉驾、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了良好作用。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虽然轻,但“醉驾”构罪的门槛低、对于行为人的负面影响大。

如何避免“一刀切”的追究醉驾者的刑事责任,成为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以数百份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为样本,以真实数据为依据,分析讲解“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相对不起诉的要点。

一、问题的引出:触目惊心的“醉驾”数据(一)检察机关的起诉数据2019年度,检察机关起诉人数排前10位的罪名是:1、危险驾驶罪,322041人,占17.7%;2、盗窃罪,249301人,占13.7%;3、诈骗罪,119383人,占6.6%;4、寻衅滋事罪,113850人,占6.3%;5、故意伤害罪,111509人,占6.1%;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DP罪,79937人,占4.4%;7、交通肇事罪,71133人,占3.9%;8、开设赌场罪,70093人,占3.9%;9、聚众斗殴罪,34789人,占1.9%;10、强奸罪,27070人,占1.5% 。

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绝大多数是”醉驾“类型的,所以让人惊呼:”醉驾“已经成为检察机关起诉的第一大犯罪。

(二)审判机关的裁判文书数据至2020年12月29日11:50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危险驾驶罪案由下的裁判文书量高达1372075份。

其中一审裁判文书有1338239份。

(三)130万余份裁判文书的现实影响根据我国《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犯危险驾驶罪,当事人可能会面临如下不利后果:1、拘役的刑罚;2、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领取;3、入党受影响;具有党员身份的,开除党籍;4、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开除公职或降低职务等级;企业员工,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5、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受限制;6、丧失某些执业资格,如律师执业资格;7、留下犯罪前科,社会评价降低;8、对子女政审产生一定影响;9、其他不利后果。

二、基本概念(一)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醉驾”“醉驾”的全称是“醉酒驾驶机动车”。

因“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人太多了,所以普通群众就把“醉驾”等同于为危险驾驶罪。

理解“醉驾”,主要把握两点:1.“醉驾”不是一个罪名,它是危险驾驶罪四种行为方式中的一种。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司法机关办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最多的类型就是“醉驾”。

2.“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是看行为人血液的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即达到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

小于80mg/100ml,大于等于20mg/100ml,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三)相对不起诉1、不起诉的概念及类型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主流观点认为,不起诉包括三类:(1)法定不起诉。

(2)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

(3)存疑不起诉。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的完善,也有人认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第四类不起诉。

2、相对不起诉的概念及情形相对不起诉,也称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对不起诉,又可以细分三种具体情形:(1)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免除处罚情节。

例如,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规定免除处罚的情节。

例如刑法第390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虽然没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但检察机关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和犯罪嫌疑人表现,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机关经过对案件事实审查,根据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犯罪动机等,认为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和社会危险性不大,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相对不起诉的后果相对不起诉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是作有罪处理还是作无罪处理?有观点认为,相对不起诉是在认定构成犯罪前提下,对案件作出有罪但不起诉的处理。

其实,这是对相对不起诉的误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

在刑事诉讼的意义上,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通过侦查(或监察调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的证明与确认。

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是对行为人作出无罪处理。

三、真实案例: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一)查阅不起诉决定书的途径不起诉决定书属于检察法律文书的一种。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特殊原因外,一般会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发布。

查询不起诉决定书的方法:1、打开12309中国检察网;2、点击“案件信息公开”;3、选择区域,例如山东——济南——历下;4、选择“法律文书公开”,点击更多;5、选择“不起诉决定书”。

(二)2020年济南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数据通过上述方法检索、筛选、统计,2020年度济南各区县检察院对危险驾驶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共计462件(不排除部分文书未上网公开)。

各区县院数据如下:1、历下区检察院,80件;2、天桥区检察院,74件;3、历城区检察院,64件;4、市中区检察院,55件;5、槐荫区检察院,46件;6、莱芜区检察院,39件;7、章丘区检察院,20件;8、高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20件;9、长清区检察院,19件;10、商河县检察院,16件;11、平阴县检察院,12件;12、钢城区检察院,11件;13、济阳区检察院,6件;14、济南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0件(思考:为什么是0?因为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是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的副局级派出院,专职负责对济南辖区各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实施监督)。

(三)样本的确定对462份不起诉决定书逐一核实,情况如下:1、462件均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案件;2、按照不起诉的种类分:(1)454件属于相对不起诉;(2)6件属于存疑不起诉;(3)2件属于绝对不起诉。

其中的454份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为我们研究济南“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提供了充分的样本。

四、分析提炼:相对不起诉的具体理由(一)探索“醉驾”从宽处理的必要性“醉驾”入刑十年,越来越多的人感觉到它太过严苛了(门槛低,后果严重)。

入罪门槛过低,不得不借助司法手段进行节制,通过缓刑、免刑、不起诉、不认为是犯罪的刑法规定,来降低该罪名的“杀伤力”。

无论是最高司法机关,还是地方上的公检法,都在做这一工作。

司法机关的态度,与刑辩律师的辩护职责具有了一致性。

律师为当事人辩护,从大的方向上说,包括两类:无罪辩护、有罪但从宽的辩护。

从宽辩护的结果可能是如下一种:(1)获得相对不起诉;(2)定罪但获得免刑;(3)定罪判刑,但适用缓刑;(4)获得较轻的实刑;(5)未获得从宽,顶格判。

相对不起诉,虽然从结果上来看属于无罪,但从过程上来看是争取从宽处理。

律师为当事人争取相对不起诉的过程,就是以从宽求无罪的过程。

正因如此,“醉驾”相对不起诉的理由,需要放在从宽处理的背景下进行考量。

(二)法院早期探索:“醉驾”量刑,要考虑哪些情节?典型案例:吴晓明危险驾驶案2011年7月27日1时35分许,吴晓明驾驾驶机动车途经深圳市龙岗区龙园路龙园大门路段时,被交通警察当场查获。

经鉴定,吴晓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9.4毫克/100毫升。

另查明,吴晓明的女儿吴某绮于2010年12月1日出生,病历材料显示2011年7月27日至28日其因发热在龙岗区中心医院就诊。

法院以吴晓明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理由摘要: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以行为和行为人为视角,可将量刑情节分为两类:1、关于行为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节:(1)醉驾的时空环境,即时间、路段、距离。

包括:醉驾的时间是深夜车辆较少时还是白天车流高峰期,醉驾持续的时间有多长,饮酒与驾驶之间间隔的时间长短;醉驾的路段是繁华闹市还是人迹稀少的区域,是普通道路还是城市快速路。

(2)醉驾的机动车车况。

包括:是“铁包肉”的汽车还是“肉包铁”的普通摩托车;是私家车还是正在营运的客车;是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还是改装车、报废车;是独自醉驾还是载有亲友醉驾。

(3)是否还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包括:无证驾驶或者准驾车型不符;严重超速、超载、超员;违反交通信号;吸毒后驾驶;伪造、变造、遮挡号牌等。

(4)醉驾的后果,即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以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

2、关于行为人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节:(1)醉酒程度,即行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是刚超过认定醉酒驾驶的标准80毫克/100毫升,还是超出很高。

(2)犯罪态度。

包括:是否有主动停止醉驾、自首、坦白、立功或者积极赔偿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是否有拒不配合检查、弃车逃匿,甚至殴打、驾车冲撞执法人员、冲卡等恶劣行为。

(3)犯罪动机或者对醉驾行为本身的认识。

包括:是否有违法性认识,误以为休息数小时或者隔夜之后会醒酒而醉驾;是忽视醉驾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险而执意醉驾,还是出于救助他人而不得已醉驾;是否采取避免措施;等等。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如是否有醉驾、酒驾以及其他前科劣迹。

上述情形,基本能够准确反映出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大小,是决定对行为人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重要参考因素。

就从宽处罚而言,审判机关需要准确区分何种情形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并在此基础上考量是缓刑、免刑或者不构成犯罪。

在“吴晓明”案中,分析如下:1、情节较轻,适用缓刑的基本条件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是否整体上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应当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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