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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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矿、科、队三级值班干部必须坚守工作岗位,24小时吃住在矿,有事必须向矿调度室请假,否则,每次罚款20元。

坚持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协调处理好矿井安全生产,对当天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值班干部严禁班中喝酒,违者每次罚款300元,若因此而影响工作或造成恶劣影响,一律给予行政处分。

3、区队值班干部要提前2小时到调度室汇报当班作业计划,在安排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布置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4、矿级领导要按照调度室排定的顺序班次跟班,要深入采掘一线,现场指导区队及时消除各类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跟班必须在现场向矿调度汇报。

5、区队跟班干部要提前30分钟到调度室签到,准时参加班前会,了解上一班安全生产情况,学习有
关安全技术措施,凡迟到者,每次罚款20元。

6、跟班干部要与工人同上同下,抓好现场安全管理,严禁空岗、脱岗、提前离岗,否则一经查出每次罚款100元,若因此而造成事故,将严格按公司、矿有关规定追查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7、矿级领导若有事不能值班需向矿长请假,由矿长负责协调替补人员。

8、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按到岗顺序签到,不能空格,本人亲自签字,不得代替,做到交清接明。

交接班记录中必须填写当天存在问题,不得空项。

否则,对当天值班人员每人罚款100元。

9、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要全面了解井下情况,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煤办基发[ ]1054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切实加强煤矿建设期间的安全工作,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设煤矿执行领导带班下井规定情况的通报》(煤安监行管〔〕35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参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安发〔〕1134号文印发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制定了《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印发你们。

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积极贯彻落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执行到位。

附件:1、《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2、煤安监行管〔〕35号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附件1: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同时要对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建设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建设煤矿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煤矿,是指新建或进行改建、扩建、重组整合、技术改造等,而且已按规定程序办理正式开工手续的建设矿井。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检查工作制度范文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检查工作制度范文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检查工作制度范文一、引言随着我国煤炭产业的快速发展,矿井的生产日益增加,矿井安全问题也愈发突出。

为了确保矿井生产过程的安全,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检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矿井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矿井安全水平,势在必行。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工作制度的目的是规范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员工和设备的安全,并严格执行国家矿井安全标准和相关法规。

适用于所有矿井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检查工作。

三、主要内容1. 领导带班下井(1) 领导带班下井必须具备合格的矿井安全知识和经验,拥有所需的资格证书,并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

(2) 领导带班下井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并将计划报告给上级领导。

(3) 下井前,领导带班人员必须仔细检查个人安全装备,确保装备齐全、有效,并进行安全演练,熟悉应急处置程序。

(4) 下井时要按照规定的工作岗位和时间进行工作,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或加班加点。

(5) 下井期间,领导带班人员要时刻关注井下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情况,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6) 下井工作结束后,领导带班人员要及时上报工作结果,包括工作完成情况、安全问题和改进建议。

2. 安全检查工作(1) 安全检查是矿井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日常巡视、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等。

领导带班人员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和执行检查工作。

(2) 领导带班人员下井前要核实各项检查工作的计划、任务和目标,确保检查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3) 在矿井地面设立检查岗,在岗检查人员要熟悉矿井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4) 安全检查时,领导带班人员要仔细查看各项设备的工作状态和运行情况,监督员工的作业方式和操作规范,并记录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5) 安全检查结束后,领导带班人员要及时整理和分析检查结果,制定整改方案,并追踪整改进展情况,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与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维护安全生产秩序,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护劳动者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煤矿安全审查规程》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检查,是指煤矿安全管理、生产工艺、煤矿井下作业条件及劳动者安全防护情况的检查。

第三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是实现安全监督的重要措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应符合安全生产法令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具有空间的规律性和时间上的周期性,凡有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根据安全生产法令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是指安全监察员、安全施工员、班顶工程师等安全技术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及煤矿其他负责人不定期到煤矿井下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第六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每季度必须参加带班下井的检查;未经过下井安全检查却发布开采作业令的,对其责任追究到位,由有关部门负责处置。

第七条参加带班下井的检查应当按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准则,按照安全管理、生产工艺、安全防护等领域开展以安全检查为主的活动;在开展下井安全检查的过程中,应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第八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安全检查应按照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1、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系数和安全管理体制;2、作业条件下的安全技术设施,包括空气清洁度、防火措施和防突气压设施;3、作业程序下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劳动者安全技术防护、高空作业安全技术防护等;4、生产施工现场的安排,包括现场环境安全检查、工作面安全检查和人员管理等;5、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包括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健康检查等;6、煤矿安全审查规程所列要求的其他安全审查事项。

第九条下井安全检查应当以检查性质的文件作为唯一的参照依据,除安全部门另行规定之外,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就下井安全检查内容,负责详细地安排检查事项、安排检查时间和地点,确定检查对象,指定检查者、记录者和责任人。

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为仔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及国家安监总局—152号文件《关于仔细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确搞好煤矿平安生产工作的实施看法》精神,确保公司领导深化了解平安生产状况,准时发觉和消退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经公司讨论打算实行矿井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现制定下井带班管理规定如下:一、公司领导入井次数按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上级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要严格根据公司“六定管理”支配的下井带班次数。

二、井下单位正职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下井带班不少于5次;行政副职下井不少于18次,下井带班不少于14次;政工副职、技术员下井不少于14次,下井带班不少于8次。

必需保证每班都有领导干部下井带班。

三、安监部、调度室、技术部正职下井不少于12次,下井带班不少于5次;副职、技术员下井不少于14次,下井带班不少于8次。

四、矿井带班由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主要管理人员组成,井下单位带班由各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组成,带班人员由本单位自行支配,必需保证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单位领导现场跟班带班作业。

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要与工人同上同下,确保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把保证平安生产作为第一责任,切实把握当班井下的平安生产状况,实行走动式管理方式,到石门揭煤、巷道贯穿、交叉点施工、过断层、过老空、安装、放顶、工作面初采和结束等重点采掘头面以及排放瓦斯、特别车辆运输等施工现场带班作业,督促落实平安技术措施,准时发觉解决存在的隐患问题。

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不间断巡察检查,做到事故隐患早发觉、早处理。

准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和突击生产。

五、下井跟班、带班实行汇报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一律用井下电话亲自向调度室进行汇报。

下井带班、跟班汇报每班不少于2次,主要汇报检查作业地点、存在问题、实行措施、处理看法等。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主动深入井下作业现场及时了解矿井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规定》(煤矿化工〔2011〕1173号)文件要求和煤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人员范围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二、入井带班相关规定1、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每天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下井带班。

2、下井带班数量规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小于5次,其他领导带班下井次数,由矿根据人员结构情况具体确定,但不得少于7次。

矿带班下井领导十六点班、零点班带班下井次数不得少于总带班次数的三分之一;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按照《煤矿副总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计划》执行(调度室在每月月底排出下月带班计划并加盖煤矿公章后,由行办及时发送给相关人员)。

3、下井带班形式:采用“三八制”带班形式,分三个班,每班带班时间8小时,零点班0:00—8:00,八点班8:00—16:00,十六点班16:00—24:00。

三、带班人员职责权限及工作任务1、带班下井领导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是本班井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领导带班下井应当随身携带“人员定位卡”。

3、带班下井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工程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带班下井领导除对井下安全隐患最多和最危险的工作地点重点关注外,可根据领导分管工作不同适当兼顾巡查井下其他重要地点;1~2个月内带班人员应当把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巷道、机电设备处、硐室等至少巡查一遍。

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33号令

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33号令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重组等建设矿井及其施工单位。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煤矿建设单位和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3篇)

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3篇)

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____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____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____》(国发[____]____号)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____号;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煤矿领导要靠前指挥深入井下,真正做到“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领导思想;特制定本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包括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生产、机电、通防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以及跟班作业的矿领导班子成员。

二、煤矿主要负责人、法人、矿长、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____个,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____个,其中中、夜班不少于____个;每个小班保证至少有一名煤矿领导在现场带班。

三、煤矿领导艺术带班入井要与同班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深入采掘工作面现场,抓住安全生产重点环节,排查处理现场隐患。

制止违章作业行为遇到险情时,有序地组织工人撤到安全地点。

四、煤矿带班领导在入井前要参加班前会、安排安全注意事项、在检身窗口挂上“入井带班姓名牌”填写出入井时间,认真填写《煤矿企业领导入井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签名,行走经过路线、检查出的隐患及隐患处理情况。

五、煤矿领导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入井带班时,要书面请假、说明原因,并向上级监督部门报告情况。

否则无故完不成下井任务的要给予处罚。

对超额完成入井带班任务的要给予奖励。

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2)是指煤矿的矿领导必须定期下井参与实际工作,以保障安全生产和有效管理。

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加强对煤矿生产现场的管理,提高矿领导的责任意识和紧迫感,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具体要求包括:矿领导定期下井,到现场指导和检查工作;参与矿井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例如火炮放炮、煤炭运输等;了解并掌握矿井的情况,包括矿井内部的通风、煤炭储存、支护等情况;与矿工进行沟通交流,听取他们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带头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确保自身的安全。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一、概述煤矿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一个具有很高危险性的行业。

为了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应当得到高度重视和规范实施。

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1. 领导带班下井的条件•领导必须具备从业资格证书;•领导必须通过煤矿生产安全培训,并获得证书;•领导必须熟悉矿井的具体情况,并且具备应急处理能力;•领导必须遵守煤矿安全操作规定。

2. 领导带班下井的权限•领导带班下井可以检查生产作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领导带班下井可以指导矿工进行作业,并确保操作规范;•领导带班下井可以协调部门间的工作,促进生产协作。

三、煤矿安全监督检查规定1. 安全监督检查的对象•所有煤矿生产作业都应纳入安全监督检查范围;•安全监督检查应包括设备、工作环境、作业人员等方面。

2. 安全监督检查的程序•定期组织安全监督检查,制定检查计划,并明确检查内容;•检查过程中要认真记录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要求;•检查结束后要形成检查报告,报告安全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3. 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安全监督检查要求从制度管理到具体操作细节全面考虑;•安全监督检查要求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监督检查要求及时反馈和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四、结语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领导带班下井能够深入了解生产现场,及时处理问题,起到积极作用。

同时,安全监督检查能够全面了解生产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只有严格执行规定,才能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实现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XX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重组等建设矿井及其施工单位。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煤矿建设单位和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正式开始施行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正式开始施行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总 工 程 师 、 闻 发 言 新
黄 毅 指 出 ,之 所 以 出 台 这 么 严 厉
的 规 定 ,就 是 为 了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的 现
状 管理 。
人 黄 毅 在 接 受 中 央 台 记 者 满 朝 旭 专 访
时 表示 , 于 通 过 任 何 方 式替 代 矿 领 导 对
标 准 局 , 都 、 、 、 辖 区 内 都 设 立 劳 各 道 府 县 动标准 监督 署 。
《 全 与 健 康 》2 1 .1上 35 安 0 01 .
责人 、领 导 班子 成 员和 副 总工 程 师 ,
处 违 规 者 等 ,保 证 《 矿 领 导 带 班 下 煤
必 须 轮 流 带 班 下 井 , 与 工 人 同 时 下 井 、 时 升 井 。频 率 上 , 班 必 须 有 矿 同 每
井及 安全监 督检查规 定》 以执行 。_ 得
( 辑 /郑钊 萍 ) 编
方 职 业 安 定 主 务 课 及 其 所 属 的 公 共 职 业
需 的保 障 条件 , 此 , 因 日本 于 1 5 9 9年 4 月 1 日颁 布 了 《 低 工 资 法》, 进 行 了 5 最 并
多 次 修 改 。 日本 决 定 最 低 工 资 的 方 式 主 要 有 两 种 : 一 是 根 据 劳 资协 议 规 定 地 区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颁 布 《 矿 领 导 带 煤 班 下 井 及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规 定 》,只 是
工 作 的 第 一 步 ,此 后 ,还 会 采 取 一 切 可 能 采 取 的 措 施 , 强 化 执 法 、严 厉 查
下井代班的现 象 , 都要严肃处理 。
《 矿 领 导 带 班 下 井 及 安 全 监 督 煤 检 查 规 定 》明 确 要 求 , 矿 的 主 要 负 煤

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为加强公司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安监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领导、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入井带班次数规定1、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2次。

2、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其他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每月下井不少于2次。

3、公司安环部、生产技术部、工程部、设备管理部正、副部长,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

党群部、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根据需要自行安排入井次数(特殊情况可以减少次数,但要有相关领导的签字手续)。

4、所属矿矿长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6次,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12次,安监股正副股长下井安全检查不少于15次。

二、入井带班人员职责矿长入井带班的主要职责:监督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有“三违”现象、作业区域安全隐患排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作业规程落实情况。

1、每班带班矿长或其他矿领导下井检查,以工作区域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工作比较薄弱的班组做为重点,要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认真履行带班矿长职责;带班矿长必须参加该班组班前会,对该班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强调,并督促落实重点监控作业区。

如无故不参加该班组班前会和没有监控该班组重点作业区,一次处罚200元,一次类推。

2、每班必须保证有一名矿领导带班。

矿领导入井带班,必须同当班工作人员同时入井,同时升井。

3、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4、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5、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6、入井带班时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台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 2010年 8月 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0年 10月 7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九月七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 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 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 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 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 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 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 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 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并严格考核。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001]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001]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1. 引言煤矿作为重要的能源供应来源,其生产过程涉及到大量的人员和设备,安全风险也相对较高。

为了确保煤矿生产过程的安全性,煤矿领导往往需要带班下井,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本文将就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2.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是为了加深对矿井实际情况的了解,有效指导生产,确保安全。

下井的煤矿领导应符合以下规定:•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和技术能力;•必须参加过安全培训,熟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必须佩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包括矿用安全帽、防尘口罩、防静电鞋等;•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矿井作业规程;•必须严守纪律,不得违反矿井安全规定。

3. 煤矿领导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煤矿领导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是为了加强对矿井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安全监督检查应遵循以下规定:•安全监督检查的频率应根据矿井情况和工作安排来确定,总体目标是覆盖全矿的所有作业区域;•安全监督检查应由煤矿领导组织进行,可以邀请相关安全专家参与;•安全监督检查应对矿井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重点关注设备运行情况、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及其个人防护措施的使用情况;•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记录,并按照煤矿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安全监督检查应及时向矿井管理部门汇报检查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应进行总结,形成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4. 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和效果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通过亲自下井,领导了解生产现场实际情况,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整体的安全生产水平;•通过安全监督检查,有效监督和管理矿井的安全生产情况,防止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人身安全;•通过安全监督检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推动煤矿生产全员参与,全员负责的安全文化建设。

5. 结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是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总局令第33号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订)

总局令第33号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九月七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重组等建设矿井及其施工单位。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煤矿建设单位和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管理人员范围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管理人员范围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综合检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33号令1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2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3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5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6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7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山东局8带班领导持证上岗9必须在指定地点交接班,双方签字10每隔2小时向调度室汇报一次11档案内容与交接班内容相符12每月带班计划完成情况应在公示栏公示13带班人员,班组长,调度值班人员授权书煤监总局2010第152号2010第34号14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明确每个工作班次带班下井的领导名单、下井及升井的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等内容。

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2005第66号行政部门正副职,正副总工程师,安监处全体人员,各科室和区队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工作面循环作业图表;工作面避灾路线图;工作面通风图;工作面防尘系统图;工作面设备供电图;工作面运输图;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1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矿领导带班下井(坑)制度

矿领导带班下井(坑)制度

矿领导带班下井(坑)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省、市、区下达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带班人员:矿级领导、涉煤科室领导。

第二条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带班人员按照当月的带班表执行。

第三条带班人员严格按照带班表执行带班,因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同级的带班人员调班,并在信息调度中心登记备案。

第四条带班人员入井时间:夜班23:40前早班08:40前中班15:40前第五条带班人员在中央变电所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交接班记录。

第六条每月25日前由信息调度中心对下个月带班人员的班次进行排班,并在调度会议室、主井口公示,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第七条调度中心于每月月底将当月领导带班的计划完成情况汇总统计后,张贴于主井口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八条每月由信息调度中心负责带班记录薄的发放和管理。

第二章带班人员职责第九条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三走到”。

即新扩区、新采区、新工作面要走到,新条件、新工艺、新装备现场要走到,最远的区域要走到。

第十条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三必到”。

即条件变化必到,存在重大隐患必到,问题多、管理最差的单位现场必到。

第十一条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三问到”。

即现场隐患处置情况问到、岗位作业标准问到、安全工作重点和注意事项问到。

第十二条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三查到”。

即现场存在隐患查到、不规范作业行为查到、队组安全管理制度查到。

第十三条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

“两同时”即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上井;“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2024年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二篇)

2024年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二篇)

2024年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____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____》(国发[____]____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____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省、市、县下达矿级领导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技术总工、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技术矿长、通风矿长、生产助理矿长。

2、带班次数:矿长及技术总工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____次,其余副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____次。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6:00、中班14:00、夜班22:____分别在皮带斜井井底车场交接班,与当班员工一同入井。

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每月____日前由矿安全管理科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带班人员职责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

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安全情况、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

“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

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领导班次与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及国家安监总局—152号文件《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确实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确保公司领导深入了解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经研究,公司决定实行矿山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矿山工作的制度。

现制定下井带班管理规定如下:一、公司领导进井次数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上级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公司“六定管理”安排的下井带班次数。

二、井下单位正职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下井带班不少于5次;行政副职下井不少于18次,下井带班不少于14次;政工副职、技术员下井不少于14次,下井带班不少于8次。

我们必须确保每个班次都有一个领导干部来领导班次。

三、安监部、调度室、技术部门负责人不得少于12次,下井带班不少于5次;副职、技术员下井不少于14次,下井带班不少于8次。

四、矿长由副总经理以上经理和各职能部门主要经理组成,井下单位带班由各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组成,带班人员由本单位自行安排,必须保证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单位领导现场跟班带班作业。

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要与工人同上同下,确保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采取走动式管理方式,到石门揭煤、巷道贯通、交叉点施工、过断层、过老空、安装、放顶、初期开采、工作面竣工和瓦斯抽放等关键采矿头、特殊车辆运输等施工现场带班作业,督促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隐患问题。

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不间断巡视检查,做到事故隐患早发现、早处理。

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和突击生产。

五、下井跟班、带班实行汇报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值长应亲自通过地下电话向控制室报告。

下井带班、跟班汇报每班不少于2次,主要汇报检查作业地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处理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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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

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的情况应当报告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十六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七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十九条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各自的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所属煤矿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监察。

第二十五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制度制度名称档案管理制度受控状态编号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加强企业档案管理,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定。

第2条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是企业文书档案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或参与制定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2)对企业其他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做好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4)做好永久性档案向有关档案机构的移交工作。

(5)提高档案管理的水平和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科学化。

第二章企业档案管理体制第3条归档范围(1)法规性文件。

包括上级颁发、需要企业执行的,或由企业发行的各种标准、规章制度等。

(2)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成的文件材料。

(3)本企业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批示等。

(4)本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5)证件性文书资料。

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土地许可证、开发资质证、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企业和产品获得的各类荣誉牌匾和证书、达标证书和证明等。

(6)财务、会计及其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7)劳动工资、人事、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8)仪器、设备方面的文件材料。

(9)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竣工、维修方面的文件材料。

(10)科研、技术引进、转让方面的材料。

(11)声像制品资料。

包括企业及下属各部门在其经营活动或政治、文件娱乐活动中,以及在外学习、考察时或外部门提供的,以声像形式记录下来的各种资料。

(12)本企业对外的正式发文与相关机构来往的批复。

第4条管理部门(1)企业档案工作要实行集中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由行政管理部负责主体档案的管理,并对其他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2)企业设立四个档案管理点,分管各类文件、资料档案。

工程技术部负责工程建设过程所需各类文件、资料及制度的建档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企业所有人员及制度的建档与管理;财务部负责所有财务文件、资料及制度的建档与管理;行政管理部负责其他文件、资料及制度的建档与管理,同时负责其他部门移交档案的管理。

(3)各档案点管理的文件、资料及制度各部门不得随意处置,由行政管理部定期归档统一处理。

第三章平时归卷第5条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

对处理完毕或批存的文件材料,由专(兼)职文书集中统一保管。

第6条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及当年工作任务,编制平时文件材料归卷使用的《案卷类目》。

《案卷类目》的条款必须简明确切,并编上条款号。

第7条公文承办人员应及时将办理完毕或经领导人员批存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并加以整理,送交本部门专(兼)职文书归卷。

第8条专(兼)职文书人员应及时将已归卷的文件材料,按照《案卷类目》条款,放入平时保存文件卷夹内“对号入座”,并在收发文登记簿上注明。

第四章立卷第9条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10条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第11条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件应合一立卷。

绝密文电应单独立卷,少数普通文件如果与绝密文件有密切联系,也可随同绝密文件立卷。

第12条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应放在复文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其他文件的立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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