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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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以及我行授权管理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附属机构纳入并表管理。

第一章客户统一授信第一条客户统一授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对客户授信并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客户统一授信包括三方面基本内容:一是授信主体的统一,即以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由各授信职能部门统一向客户核定授信;二是授信对象信用风险评价标准的统一,即将客户作为一个整体,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评价客户整体信用风险;三是授信业务管理的统一,即统一管理、控制客户整体信用风险和具体授信业务风险。

第二条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涵盖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客户统一授信按照额度类型,分为集团授信、单一客户综合授信、单一客户专项授信、单一客户低风险授信、合作方授信、同业客户综合授信、同业客户专项授信,根据我行承担的风险敞口大小,制定差异化的审批流程和授信授权。

第二章客户统一授信的对象第三条凡正在使用或者申请使用商业银行授信的客户,均应成为客户统一授信的对象。

第四条我行可根据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需要,将集团作为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对象,即以整个集团为单位,统一识别认定、发起授信、控制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

第三章授信额度核定第五条我行对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六条按商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的C级企业当年不得新增授信,存量授信业务必须作出当年信用压缩计划,其余信用等级单一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高于70%。

XX市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XX市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XX市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控制信贷风险,提高审贷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XX市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信用需求,以及我行提供资金的可能和对客户风险的把握,给予客户使用我行表内外形式的全部信用控制限额,包括各类贷款、保证、承兑、贴现等商业银行承担资产风险的各项信贷业务。

第三条对客户进行授信管理应遵循“防范风险、总量控制、及时调整、提高效率、严格内控”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对单一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第六条客户授信是对每个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我行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授信额度不是对客户的授信承诺。

内部统一授信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我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快捷地使用我行信用。

第七条为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我行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在确定授信限额内,允许客户在规定的条件下循环使用该授信额度。

第八条额度授信的期限。

客户额度授信期限原则根据客户经营的稳定性、还款来源的充足性、担保措施的可靠性等因素综合确定,流动资金部分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部分额度授信期限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对客户确定授信额度后,贷款行每年对客户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分析,如客户的基本情况和授信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客户的授信额度不需要增加的,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我行授信的对象为经营性优质客户。

同时对集团客户和多头授信客户需实行授信额度管理。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的管理,统一评价、控制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防止对集团客户的过度授信、多头授信,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我行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相互之间具有控制、被控制、同受第三方控制关系,或者一方对另一方具有共同控制的独立法人或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机构组成的客户群。

第三条授信额度是指在一定期间内,我行给予集团客户各项授信的总额度。

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应控制在我行资本净额的15%以内。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业务,是指我行的各项信贷资产业务和或有资产业务,包括综合授信、贷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保函和贷款承诺等。

第二章集团客户授信的原则第五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采取“统一授信、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先调查、后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统一授信、总量控制的原则。

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并根据集团客户的整体资信状况、承贷能力以及我行信贷投向政策、自身的承受能力实行总量控制。

集团客户内同一企业法人不得在我行多头贷款。

第七条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总行承担的职责是:组织全行对集团客户的业务联动;审批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汇总分析各分支行对集团客户的融资情况;收集分支行上报有关集团客户总部及行业信息并通报。

分支行承担的职责是:实施分支行所在地集团客户的业务联动;对集团客户进行贷前调查;审批权限内集团客户信贷业务;承担调查、实施及贷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了解掌握集团客户的重要信息并及时向总行报告。

第八条先调查、后决策的原则。

总行与集团客户商定总体合作框架,并按照审贷分离的程序,经各相关分支行调查后由总行审定统一授信额度。

第三章集团客户的管理职责第九条集团客户由主办行、协办行和总行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共同管理。

第十条总行业务发展部职责:主要负责对集团客户识别与认定进行审查,对集团客户信息定期调整并发布。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

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

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

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

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15%。

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15%)进行内控。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6600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隐性关联关系的。

即企业之间一种表面上不显露关联关系而实际上隐含有投资关系或在经营决策、资金调度或生产活动上存在控制或影响关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关联、人事关联、融资关联、交易关联;(五)其他关联关系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客户之间无实际股权控制关系,但按照相关监管规定需要参照集团客户进行管理的类集团客户;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的客户。

我行对集团客户的认定,应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按照是否存在“控制”关系为核心标准,将符合集团客户特征的客户纳入集团客户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是指我行向集团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集团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我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也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低风险业务(范围按照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我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我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我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交银发[2001]89号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交银发[2001]89号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2月29日交银发[2001]89号)各分、支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现将《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世界银行项目信贷流程的分支行可按世行流程要求运行。

各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情况可及时报告总行,以便在制定正式实施办法时予以修正。

附: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金融监管和“加强交通银行信贷流程”援助项目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统一指导”即由总行统一制定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办法,确定授信对象的范围、授信度的核定、审批、使用及管理的方法,并对全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和检查;“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母子公司的分布地域,将统一授信管理的对象分为总行和分行两级管理,跨管辖和直属分行的集团客户为总行级集团客户,在管辖和直属分行辖内的集团客户为分行级集团客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

它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包括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包括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包括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授信业务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保障客户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授信业务管理工作。

三、授信业务范围公司授信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贷款、担保贷款、银团贷款、融资租赁、票据贴现、信用证保兑、保理业务等。

四、授信管理基本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以尽可能减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为基本原则。

2. 合规经营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开展授信业务。

3. 整体贷款授信原则对客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综合考虑客户个人及企业全貌进行授信。

4. 盈利原则授信业务应以维护公司经济效益为目标。

五、授信审批程序1. 授信申请客户向公司提出授信申请。

2. 授信调查对客户进行资信评级、经营情况调查、财务状况分析等。

3. 决策审批根据授信调查报告,由信贷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批准授信。

4. 监督管理授信后对客户进行持续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六、授信额度1. 授信额度由信贷委员会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条件等因素决定。

2. 授信额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不得超过法定限额。

3. 定期对客户授信额度进行评估和调整,在必要时可调整授信额度。

七、风险管理1. 风险评估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还款能力和信用等级,加强对高风险客户的管理。

2. 风险防范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信用风险的管理,积极主动应对不良资产。

3. 风险控制加强对授信客户和担保措施的定期检查和排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

八、贷后管理1. 监督管理对客户进行持续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还款问题,防止不良发生。

2. 定期复评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复评,及时发现风险,做好预防措施。

3. 资产处置对于出现不良的贷款,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置,降低损失。

九、政策宣贯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授信业务相关政策的培训和宣贯,确保员工遵守相关规定。

十、监督检查公司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授信业务进行检查审计,确保授信业务符合相关规定。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3年版)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3年版)

附件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统一授信管理工作,完善统一授信管理机制,有效控制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

包括本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以及互联网金融、债券投资、特定目的的载体投资和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第二章统一授信基本原则第四条本行在授信管理过程中应坚持“主体统一、形式统一、币种统一、对象统一”的基本授信制度。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本行授信审批部或信贷审查委员会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原则上不得由不同部门分别对客户或授信品种进行交叉授信。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即本行对同一客户办理的不同授信业务品种应置于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以内,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管理。

(三)授信币种的统一,即本行实行本外币授信的统一核算,将对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换算成同一币种的授信额度进行统一管理。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的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本行授信条件的客户,不具备授信资格的客户不能成为本行的授信对象。

第五条本行授信按不同主体、业务品种、管理要求等进行分类,原则上按下列方式进行分类管理和统计。

(一)按对象分为个人客户授信、法人客户授信。

(二)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三)按授信管理要求分综合授信和单笔授信。

1.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指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原则,在对授信申请客户经营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担保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估基础上,按照授信审批程序核定的本行能够且愿意在一定期间内为授信客户提供的授信业务的最高金额。

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附件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一授信管理,规范本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操作,有效管理集团客户授信额度,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一原则。

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本行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从审慎经营角度合理核定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实行总量控制,避免本行授信风险过度集中。

(三)预警原则。

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采用预警机制管理,及早发现风险,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避免本行资产遭受损失。

第二章集团客户第三条集团客户的识别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集团客户组织结构特点,主要识别企业与企业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控制或共同控制关系。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控制。

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根据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得益。

控制主要通过下面几种方式实现:1.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50%以上权益性资本;2.一方拥有另一方不到50%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其他方式达到控制。

包括:通过与其他投资者协议,拥有另一方50%以上权益性资本;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或在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拥有50%以上投票权。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五)对于存在2家以上参股股东的客户,应按以下原则确定集团客户归属:1.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

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业法人:(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导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与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第三条集团客户存在的主要形式(一)母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各个子公司之间;(二)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三)企业与其合营企业;(四)企业与其联营企业;(五)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1、主要投资者个人。

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的资本的个人投资者;2、关键管理人员。

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主要指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形式类似的政策智囊人员,但不包括董事会秘书、非执行董事、监事等;3、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的关联关系的形式主要有:1、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2、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3、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4、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包括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透支、拆借和回购、保理、贷款承诺、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业务。

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加强对公司类客户授信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指我行对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关联方客户等公司类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授信风险管理制度。

统一授信是一种内部管理方式,不是一种授信品种。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客户的资信状况和融资风险等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对该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

在我行办理的全额银行承兑汇票、全额保函业务、定单质押类信贷业务等不占用风险资产的业务,不列入统一授信范围内。

第三条关联方客户授信需按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控制管理办法》中管理与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我行实施的统一授信制度,必须遵循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由总行和分行共同实施,总行指导分行开展权限内的授信管理工作,分行权限内授信业务管理应参照本办法实施,但不得超出本办法所规定的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适应对象为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对象与种类第七条授信对象即被授信人,是指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非自然人客户。

第八条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业务授信、贸易融资业务授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授信和担保业务授信。

113、《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113、《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的运作,加强对成员单位及外部同业机构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促进本公司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制度规定和金融监管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成员单位、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中,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地方性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等)、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

为便于管理,本公司将客户分为两类,即集团成员单位及外部同业机构客户(含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核定的、可以使用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提供贷款、信用支持及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有价证券买入返售等融出资金业务),实行集中管理客户信用风险的行为。

授信额度不是计划信用额度,也不是分配的信用规模,是本公司为控制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信用额度。

授信是本公司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按业务品种分为表内授信和表外授信。

其中,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转贴现、保理、存放同业、同业存放、同业拆借、信贷资产回购及买断、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有价证券买入返售等融出资金业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四条本公司实施授信时应遵循“统一授信、区别对待、合理核定、实时调整、落实条件后授信”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二)区别对待是指根据客户不同资产规模、经营水平、盈利能力等因素,通过数学模型测算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三)合理核定是指根据客户具体情况确定总体授信方案,包括额度、利率、期限、品种等;(四)适时调整是指适时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调整客户授信;(五)落实条件后授信是指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统一授信管理,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实施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一)统一授信原则。

对集团客户的所有授信业务均要纳入统一授信体系进行管理,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集中风险控制;各级机构之间应统一管理、协同配合、分工负责。

(二)总量控制原则。

各级机构应根据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从审慎经营角度合理核定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实行总量控制,避免本行授信风险过度集中。

(三)实体授信原则。

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应集中于集团内的核心实体企业,原则上不对集团内无主营业务的控股管理型公司授信。

(四)属地授信原则。

各级机构对集团客户原则上不得发放异地授信业务。

异地授信业务指授信申请人注册所在地不在本行经办机构所在省份的授信业务。

(五)风险预警原则。

各级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早发现潜在风险,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避免本行信贷资产遭受损失。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特征的银行客户群体:(一)存在投资关系,在股权或经营决策上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共同被第三方所控制的企事业法人群体。

如母、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公司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及各被控股子公司。

(二)无论是否存在投资关系,通过自然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作为主要投资人和关键管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事业法人群体。

主要投资人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主要投资人和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

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管理办法新都桂城村镇银行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 促进新都桂城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加强对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主要投资者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 10% ,含,以上表决权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上述,一,至,三,项中所称“控制”是指,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法人 50%以上权益性资本的,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法人的权益性资本不足50%,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1,持有或控制后者 50%以上的表决权,,2,有权任免后者董事会等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3,在后者董事会等类似机构会议上有50%以上的投票权。

,四, 对关联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重大影响。

“重大影响”是指对关联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 或对决策的制定有实际影响, 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重大影响包括以下情形,一方拥有另一方 20%以上至 50%表决权股份,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利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依赖投资方的技术资料,,五, 自然人股东的家庭成员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六,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贷款、票据承兑、贴现、保函等。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最新)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最新)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银企合作关系,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有效防控重大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授信是指拟对或已对同一企业(含企业集团,下同)提供债务融资的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改进银企合作模式,提升银行业金融服务质效和信用风险防控水平的运作机制。

本办法所称融资均指债务融资。

第四条联合授信机制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依法合规。

联合授信机制运行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

市场导向。

联合授信机制运作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注重平等协商,明晰权利义务,坚守契约精神,尊重各方合法权益。

公开透明。

联合授信机制各参与主体应按照约定及时完整真实地披露信息,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信息透明度。

第二章联合授信管理架构第五条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同一企业进行授信时,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收集汇总、交叉验证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

第六条对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企业符合第六条明确的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条件时,应通知银行业协会。

银行业协会协调企业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1个月内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第八条企业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签署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以下简称“成员银行协议”),并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

成员银行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联合授信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议事规则、运作方式,成员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联合风险防控、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的工作规则等。

第九条联合授信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能:(一)共同收集汇总、交叉验证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防止企业隐藏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规避银行授信管理要求。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淮安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促进淮安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省联社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本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四个特征结合综合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担保、透支、保理、保函、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财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进行风险控制;(二)适度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三)预警原则。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管理第六条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客户经理制。

客户经理负责具体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公司类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类分项目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统一授信的原则(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原则。

1、授信主体的统一。

本行授信审批部门根据不同的审批权限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同一或不同信贷品种进行授信。

2、授信形式的统一。

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

3、授信币种的统一。

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二)分级管理原则。

在分支行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由受权支行审批授信。

超过权限的,上报总行审批授信。

(三)适度授信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

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社区银行”的经营方向,优先向本行服务区域内客户进行授信。

(五)分类授信原则。

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信等级、产业政策等情况将客户分为不同的支持类别,具体分类标准参照信贷投向等相关分类文件。

第五条本行对金融同业机构、担保机构等的授信,按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授信方式第六条客户授信采取基本授信、临时授信二种方式。

(一)基本授信是指对新准入客户、存量客户、增量客户的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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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促进淮安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省联社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本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四个特征结合综合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担保、透支、保理、保函、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财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
(三)预警原则。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管理
第六条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客户经理制。

客户经理负责具体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最高授信额度将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八条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本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应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超过本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是指本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本行资本余额15%以上或本行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对集团客户授信时,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

第十条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进行充分的资信尽职调查,要对照授信对象提供的资料,对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反映出来。

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对集团客户授信时,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的风险,应严格审核并有效控制集团客户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导致过度授信的风险。

第十二条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受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四)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三条对集团客户贷款时,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
(二)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
(三)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
(四)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的;
(五)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
(六)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的。

第十四条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后的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整个集团客户的联合调查,掌握其整体经营和财务变化情况,并把重大变化的情况登录到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中。

第十五条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暴露后,在对授信对象采取清收措施的同时,应特别关注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第三章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
第十六条应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建立健全客户信息,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

通过信贷管理系统能够有效识别集团客户的各关联方,能够使各个金融机构共享集团客户的信息,能够支持本行对全系统的集团客户贷款风险预警。

第十七条对集团客户授信前,应查询集团客户的贷款卡信息、负债信息、大事记、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防止对集团客户过度贷款。

第十八条对集团客户授信后,应及时把授信总额、期限和受信人的法人代表、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应作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应根据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集团客户的贷款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设置授信风险预警线。

第二十条加强与信誉好、审计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必要时应要求授信对象出具经本行认可的中介机构提供的相关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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