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权利限制和认定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摘要:本文在介绍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的发展的基础上,对现阶段我国驰名商标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析,并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意见驰名商标的保护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而驰名商标的正确认定是其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由于建立的时间不长,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将结合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就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作一探讨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发展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经历了从有到无、从单一的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认定到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双轨并行的过程。
1996年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在我国建立了一套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持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采用”行政批量认定”的方式,这套制度与《巴黎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在许多方面并不一致,因而遭到学术界的较为强烈的批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该《暂行规定》更加显得不合适宜。
因此,在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除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与先前的暂行办法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它将保护和认定结合在一起,只有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时才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而放弃了”行政批量认定”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
当前,由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成本低、门槛准入机制不高,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已经成为很多企业趋之若鹜的选择。
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热潮中,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二、我国现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一)认定标准尺度不一致。
虽然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但是过于原则,仍然存在着很大的裁量空间,造成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这些法律时不统一,再加上我国是经济文化水平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受此影响,我国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权的法院之法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司法经验也存在很大差别,这些因素会必然反映在案件审理中,从而导致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别。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我们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以及保护驰名商标呢?一起来看看下面店铺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
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
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需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摘要:驰名商标是商标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驰名商标的认左和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
信息时代无孔不入的广告向我们传递着各式各样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诸如"立白";、"可口可乐”;等。
广告宣传中所标榜的驰名商标往往会引导消费者购买到满意的产品,同时为商家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使得驰需商标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左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需商标的认左,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对驰爼商标的认龙方式以及驰划商标的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热点:产品:效益;探讨引言我国于2001年口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 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是WT0的统一规则,从这一左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入世”;,就是代表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条约中第6条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必须全而履行着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立。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世与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驰划商标概述(-)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大众较为熟悉认可的,并且有很强竞争力的商标。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驰需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左》说明,"驰爼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很髙声誉的商标。
";法国学者Y.St.Gal 则称驰紅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具有卓越声誉的商标而言”;。
对驰名商标保护的限制
对驰名商标保护的限制作者:邹琼来源:《商场现代化》2011年第01期[摘要]在我国,相对于普通商标来说,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要大很多。
但是超越驰名商标本来含义的滥用行为。
因此有必要对驰名商标权利的使用予以限制,从而在个别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建立合理的平衡,以维护社会秩序。
[关键词]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限制一、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1.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保护(1)对在中国注册商标的扩大保护对于驰名商标而言,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限于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禁止他人进行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还包括在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
这一规定实现了对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从而使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水平,明显高于对普通注册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水平。
(2)对未在中国注册商标的扩大保护我国现行《商标法》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我国保护驰名商标,是因为驰名商标的打造是一个需要长期投资的过程。
一个驰名商标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创造出来的。
驰名商标代表了商品或服务的良好质量,代表了商品或服务提供者良好的商业信誉,能够使消费者获得更好的商品或服务,能够使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利用这种正当的竞争优势而获得相应的利益。
二、驰名商标滥用1.驰名商标滥用的表现形式驰名商标经认定后,其效力仅限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内,并不得超范围使用。
但从现在来看,在我国一些企业在获得驰名商标后,无限制地跨类使用,在其它未经认定的商品和服务上都打上“中国驰名"的金牌子。
我国家工商局在2003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已经强调驰名商标只能“被动认定,个案有效",而不可终身拥有,持续宣传。
而我国某些企业争取驰名商标往往是动机不纯,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其目的不在于保护其商标,而在于认定后获取商业竞争的筹码,这种以商业利润为契机的行为与驰名商标认定的立法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这导致了我国商业竞争的恶劣性,对商业信誉是一种恶劣的冲击,破坏了良性的商业竞争机制。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摘要】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比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驰名商标需要得到比一般商标更特殊的保护。
本文将对我国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保护一、我国驰名商标的概述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不仅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着企业的良好信誉,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而且驰名商标数量的多少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
2003年,我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该规定。
这一国际通行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体系也进一步得到完善。
[1]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并最终与国际准则全面接轨的发展历程。
[2]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前进,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又出现了一些的新的问题。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驰名商标造假最近几年,有关驰名商标腐败案件的新闻报道我们频发可以看到。
总结这些案件,其特点大致可以分为四类:1、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后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贿赂官员来达到认定的结果;2、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各种证据材料来达到认定的结果;3、商标权人的商标能够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但是没有适合的案件作材料,所以伪造案子来实现驰名商标的认定;4、商标权人的商标既没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也没有案件作材料,而是通过贿赂官员并且伪造案子,从而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3]驰名商标造假,严重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损害了政府与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它不但影响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体系,更让法院的公信力和官员的职业道德受到了群众的质疑。
(二)驰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经过认定后,其效力仅限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并不得超过此范围。
浅议对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与限制
该 商 标 的持 续 使 用 时 间 、该 商标 的 任 何 宣 传工 作 的 持 续 时 间 、 程 条 第 五项 ” 商 标 驰 名 的其 他 因素 ” 的 规 定使 得 对 驰 名 商 标 的认 该 定 呈 开放 的态 势 。 而 我 国 《 商标 法 》 第十 三条 则 体 现 了对 驰 名 商
占领 市 场 .并 以 法 律 认 可 且 公 开 保 护 的 方 式 垄 断市 场 的 有 效 手 仅 有 利 于 维 护 广 大 消 费 者 和 驰 名 商 标 所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而 且
者 在 长 时 间 和较 大 范 围 内 的认 可 程 度 等 因素 决 定 。 驰 名 商标 可 以 段 。 因 此 .完 善 我 国 驰 名 商 标 的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尤 为 重 要 。这 不 有利于 防止不正 当竞争 。如何保护驰 名商标 ,国际公约和大 多 或 服 务 标识 且 该 商 品 在 市场 上具 有 一 定 的 名牌 效 应 。 根据 《 巴黎 数 国 家 之 间 并 没 有 一 个 统 一 的 标 准 , 各 国 的 具 体 内 容 也 互 不 相 0 3年修 改 的 《 名 商标 认 定 和 管理 驰 公 约 》 的规 定 ,驰 名 商 标必 须 是 商 标 注册 国或 使 用 国主 管 机 关认 同 。 我 国 虽 有 国 家 工 商 局 2 0
起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使 驰 名 商 标 不 仅 有 一 般 商 标 的 保 护 制 度 , 而且 还 有 特 殊 的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应 当 将 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止 在 商 品上 使 用 驰 名 商 标 的规 定 .却 没 有 禁 止 在 服 务 上 使 用 驰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邝宪平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
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笔者首先从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分析;其次针对我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一)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1.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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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术 论 坛
论我 国驰名 商标 的认定
陈 品
( 京建筑工程学 院文法学院外语 系 北京 1 0 4 ) 北 0 4 0
摘 要 :驰 名商标 是企 业在 现代 市场经 济环 境下从 事市 场竞 争的有 力 武器 , 并 且受 到非 常特殊 的保护 。驰 名商标 的多 少 已成 为评价 一个 国家或地 区经济是否发达 的标 准之一 。健全驰 名商标特殊法 律保护制度 ,可以激励 企业争 创名牌 的斗志 ,鼓励企业进行合 法的竞争 ,促进我 国 民族工业 的健 康发 展 。本文 结 合我 国现 行规 定和相 关 国 际条约 ,对 驰名 商标 特殊 法 律保护 制 度 中的驰 名商标 认定 问题 作一 简单 分析 。 关键 词:驰 名商标 认定机构 中图分类号 :J 6 0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 :1 7 3 9 ( 0 6 1 ( ) 0 4 0 6 2 7 1 2 0 ) 1a ~ 1 7 2
国承诺 ,如本 国法 律允许 ,应 依职 权或依 利 害 关系 人请求 ,对 构成 商标注 册 国或 使用 国 主 管机 关认 为在该 国 已经驰名 ,属 于有权 享 受 本公 约利益 的人 所有 的 ,用于相 同或相 似 商品商标 的复制 、 仿制或翻译 , 易于产生混 而 淆 的商标 , 拒绝或取 消 , 并禁止使用 。 。需要 ” 特 别指 出的是 ,其 所称 的主 管机关 指的应 是 成 员 国主管 确定某 商标 是否 为驰名 商标 ,或 主管 实施驰 名商标 保护 的行政 、司法或 准 司 法当局 ,并 不局 限于行政 主管机关 。而 1 9 94 年关 贸总协 定缔结 的 《 贸易有 关的知 识产 与 权协议 》( 简称 T I S协议 )中 ,第 4 条第 RP 1 4 明确规定 了对于行政 的终局决定 ,以及在 款 符合 国内法 对有 关案件 重要性 的 司法管 辖规 定的 前提下 ,至 少对 案件是 非 的初审 司法判 决 中的法律 问题 ,诉 讼 当事 人应 有机会 提交 司法 当局 复审 。这样 的规定 实 际上隐含 着把 法院 作为具 有认 定驰名 商标 最终决 定权 的机 构 。所以 国际上 通行 的做法 一般是 把法 院作 为认 定驰名 商标 的核心 权力 机构 。但 实践 中 各 国依据本 国法 将此项 认定 权交 由包括 商标 注册 在 内的其他 权力部 门时 ,并 不会 受到 国 际性规 范的干 涉。 我 国驰 名 商标 的认 定机 构发 生 了根本性 变 化 ,即由原 有的 由行政机 关单一 认 定驰名 商标 的做 法 ,实行法 院认 定与 商标 主 管行政 机 关认定 线结 合的双轨 制 。我 国 《 名商标 驰 认 定和保护 规 定》第 5条规定 ,对驰 名商标 的认 定机 构是 国家工 商 行政 管理 局 。《 商标 法 》 规 定 ,商标 局 、 商标 评 审 委 员 会根 据 当事人 的请求 ,在 查明事 实的 基础上 ,可 以 认 定 其 商标是 否 构成 驰 名商 标 。也 就是 说 , 除了商标 局 ,商标 评审委 员会 也是驰 名商标 的认定 机构 。近年 来 ,我 国知 识产权 法理论 界和实 践部 门逐渐 对人 民法院 有权在 个案 中 认 定 驰 名 商 标 取 得 了 一 致 的 倾 向性 意 见 。 20 0 1年 7月 1 7日,最高 法院颁 布的 《 关于 审理涉 及计算 机 网络域名 民事 纠纷 案 件适用 法 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第 6 条规 定 :“ 民 人 法 院审 理域 名纠纷 案件 ,根据 当事 人的请 求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原创实用版3篇】篇1 目录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背景和意义2.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3.驰名商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的法律保护4.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序和限制5.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实施情况篇1正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于 1883 年在巴黎签订,1884 年生效。
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以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
在《巴黎公约》中,驰名商标是指那些在公众中广泛知晓、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这些商标不仅在申请注册时受到保护,而且在未注册的情况下也会得到保护。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在成员国内受到法律保护,即使这些商标在其原注册国已被撤销或失效,也不会影响其在其他成员国的保护。
在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序中,如果发现他人抢注了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需要在 5 年内提出撤销申请。
此外,《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设有一些限制,例如禁止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似的标识等。
我国在 1984 年加入《巴黎公约》,并在国内实施了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驰名商标。
在我国,驰名商标不仅受到行政保护,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近年来,我国政府和企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总之,《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驰名商标提供了国际法律保护,各成员国都应遵守公约规定,保护驰名商标。
篇2 目录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背景和意义二、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三、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四、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实施五、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篇2正文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背景和意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于 1883 年 3 月 20 日在巴黎签订,1884 年7 月 7 日生效。
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作者:钟菊英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01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国内外贸易日益增多,驰名商标在市场活动中给商标持有人带来的利润和潜在收益日益巨大。
本文从分析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概况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状况入手,总结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在防止淡化和丑化、同网络域名的冲突、侵权赔偿数额的不明确等三个方面的不足。
针对这些不足,逐一提出了立法和制度建设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商标驰名商标[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1-0014-03引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4月17日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可以说是商品的最佳促销员。
同样质地的商品,一旦使用驰名商标,其价格往往要比使用普通商标高几十个百分点,甚至好几倍,而且还特别好销。
”[1]正因为驰名商标是一种不可估价的无形资产,可以为其持有者带来巨大的利润和潜在利益,它对商家的重要性就可想而知,拿发达国家的初级产品来说,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带有商标在市场上出现,因为那些商家都明白,在经营着有形货物的同时,自己的商权——这无形资产也会不断增值。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开放、国际贸易的发展,商标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侵犯驰名商标牟取不法利益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我国在对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已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如《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等,对驰名商标保护已经是有法可依,但通观目前的这些法律法规,仍有很多不足的地方。
本文在分析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概况和我国对其法律保护的状况与不足后,就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提出若干立法和制度建设方面的建议。
一、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保护概况驰名商标带给持有者甚至一个国家的巨大经济效益告诉我们:必须放眼世界,站在全球的经济发展战略基点上认识商标。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陈芳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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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对 驰 名 商 标 的保 护 有 注册 和 未 注册 之 分 。 《 商标 法 》 对 注册 驰 名商 标 的保 护 范围 扩大 到 不类 似 的商 品和 服 务上 。 依 据 法 律规 定 ,无 论 是相 同或 相 似还 是 不相 同或 不相 识 的商 品 , 都 不 能进 行 容 易让 公众 混淆 的注 册 , 并禁 止 使 用 , 这符 合 Tis r p 关键词 驰名商标 _ 。 _ j _ | { 定毒保毫 _曼 — J0 协 议 的精 神 。然 而对 未 注册 驰 名 商 标 的 保护 却 艰 制 在类 似 商 一中图分类号 D 2 誊 93 文献标识码: : A _ 品和服 务 上 , 正如有 些 学 者所 言 , 如果 对 未注 册 的和 注 册 的驰 l√ l — 舞 j 0 名商 标都 赋 予跨 行 业保 护 , 失 去了注 册的 意 义 。但笔 者 认 为 相对 于 商标 使用 获 得制 度 , 注册 取 得制 度 的盛 行 在于 其可 以让 驰 名商标 的概念 商标 使用 和 管理 更 有确 定性 , 能 适应 时 代变 化 的 需求 , 在 更 且 驰名 商 标 的概 念 在各 国及 各 国 际条 约 中部 不同 , 依据 我 国 防止 商 标 淡化 方 面 发挥 着 不 可 替代 的作 用 。驰 名商 标 无 论 是 20 0 3年颁 布 的 《 名 商标 认 定和保 护规 定》 驰 名商 标是 在中 国 驰 , 否注 册 , 都有 被 人在 非 类似 的商 品销 售 中“ 便 车 ” 可 能 。因 搭 的 为相 关 公众 广 为 知晓 并 享有 较 高 声誉 的商 标 。从此 定义 上看 , 此从 保护 商标 所 有者 正 当利 益 的角 度看 , 此 区 分注 册与 非 注 如 驰 名 商标 既 要 有广 泛 的 知名 度 , 要有 质 量和 服 务上 的 保障 。 还 册 商标 的保 护有 失 偏颇 。 摘 l l 要 目前 , 国对 驰名 商标的 保 护越 来越 重视 , 我 本 文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和保 i 嚣 护制度进行 了讨论, _ 并提出相关一 建议- 舞 鹫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权利限制和认定
标 所 有权 人 自己搭 便 车 , 常容 易 占有 市 场 , 也是 排挤 同业 竞 对 该商 标 的知 晓程度 ;2 该商 标 使用 的持 续时 间 :3 该商 标的 非 这 () () 争者 的不 正当 竞 争行 为 。 以 , 名 商标 的 自我 淡化 行 为既有 害 任 何宣传 工 作的 持续时 间、 所 驰 程度 和地 理 范围 ;4 该商标 作为驰 名 () 他人 , 一定 程度 上 又不 利于 自己, 法律 对该 种行 为应 限制 或者 禁
依据 商标 法 , 商标注 册 人可 以移 转注 册商 标 , 让人 应 当担 标 知 晓程度 的有 关材 料 ; 2 证 明该 商 标使 用持 续时 间 的有 关材 受 ()
包括 该商 标使 用 、 注册 的历史 和范 围 的有关 材 料 ; 3 证 明该 () 保使 用该注 册商 标 的商 品质量 ; 商标 注册人 也能够 许可 他人 使用 料 ,
程 度上 扰 乱 了市场 秩序 , 不仅 淡化 了 自己的驰 名商标 , 且损 害 不 应该 主动 认定 。驰 名商 标 的认 定主 要包 括 以下 内容 : 而
了消 费者 的利 益 。 首先 , 驰名 商标 所有 权人 自我 淡化 的行 为 终将 葬送 自己辛苦 经 营而 获得 的商誉 。正如 美 国律师 协会 学者 史 密 斯 所 言的 : 面 上无 关 的使用 , 际上 会破 坏商 标 同初 始 商 品或 表 实
( ) 定 的主体 一 认
认 定驰 名商 标 的主体 有两 大类 : 是行 政 主体 。 一 当事 方可 以 向国家 商标 局 和 商标 评审 委员 会 申请 认定 驰名 商 标 。二 是 司法
服 务 的 自动联 系 , 以及 同广 告创造 的有 利 形象 的联 系 , 并最终损 主 体 。 院在 审理 商标 纠纷 案件 中, 法 依据 当 事人 的请 求和 案件 的 害 商 品的 销售 力 。 次 , 其 驰名 商标所 有 权人 自我 淡化 的行 为往往 具 体情 况 , 以对 涉 及 的注册 商标 是否 驰 名依法 做 出认 定 。 可 会 误 导消 费者 , 消费者 误认 为 新产 品也 归于 驰名 商标 的商 品 , 使 或 者商 品与 驰名 商标所 有权 人之 间存在 某种 联系 , 而造 成消 费 进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的认定原则及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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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晓 的程 度 二 知
二、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原则 现今, 我国虽然有着一套完整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体系, 但在司 法实践中还存在着问题 , 在立法、 司法不断完善的过程 中, 以硬性 必须 的原则为标准 , 才能使 司法认驰体制健康 的发展。 ( ) 需认 定原 则 一 按 按需认定, 是指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根据 当事人的请求, 在一般 商标权难以保护而需要运用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理论的情况下, 根据当 事人提供的证据, 审查认定该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最高人 民法 院 ‘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规 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 “ 根据当事入的请求和案件的具 体情况, 可以对涉及 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此条款对 , “ 因需认定原则” 作出了规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有些 申请人不是 因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发展过程 我过驰名商标认定制度 的建立是在 内因和外 因的共同作用下完 成的。 外因主要源于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 例如: 巴黎公约》 R P ‘ 和T I S 协议, 以及根据加入 WT O后的新形势修改《 商标法》 出台《 和 驰名商 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内因主要源于改革开放后 , 国经济的飞速发 我 展和 日益增强的企业竞争力。这两方面原因迫使我 国要尽快改变驰 名商标保护的无序状态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 的发展主要经过 了
、
以下 三个 阶 段 。 ( ) 会 认 定 阶段 一 社
பைடு நூலகம்
社会认定是指社会团体 、 调查机构通过对公众进行民意调查或举 行评选活动等方式来认定商标是否驰名。这种社会认定在过程中有 着太多的人为因素干扰, 不能达到公平认定的 目的。 ( ) 政 认定 阶段 二 行 行政认定是指以商标管理部门作为认定机关,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 规对商标是否驰名做 出认定。19 9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 了 ‘ 驰 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第 3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 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 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这条规定明确 了驰名商标行 政认定的方式。行政认定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结果上都要比社会认 定更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 但是行政认定主体的单一制 , 没有监督机 制存在 , 会导致认定权的滥用 。 ( ) 三 司法 认定 与 行政 认 定 相 结合 阶段 人 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有权对当事人提 出的确认之诉、 变更之诉 进行审判 。 司法机关参与驰名商标认定和对行政认定进行司法审查 , 不仅能更公正地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而且能更全面地保护当事人 的 ( ) 众 的范 围 一 公 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 20 年颁布了‘ 03 驰名商标认定 我国‘ 商标法》 中用了“ 相关 一词对公众加 以限定, 相关” 这“ 一词 和保护规定》 删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为驰名商标唯 是一个模糊的范围, , 没有对具体限定做 出要求。 本人认为公众应被限 认定机构 的规定 , 并对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依据等作 了较为详细 制在相关领域内的公众 , 而不是普遍意义 的消费者, 因为商 品和参加 的规定, 这意味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以行政规章的形式确认 了法 消费的人群 是相对的, 不同商品的消费者之间是有所区别的, 所以应 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权 ,并赋予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司法救济权 该把这“ 相关” 规定为相 同或相关商品领域内的消费者为恰当。
驰名商标的认定
浅议驰名商标的认定引言:本文旨在探讨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主要从驰名商标的基本概念、认定驰名商标的意义、认定标准、认定机构等方面进行分析。
针对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不足,导致驰名商标保护过于宽广,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当今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驰名商标的跨种类滥用驰名商标归属的企业,往往资产雄厚,产业多样化,而厂商对外宣传往往刻意忽视,例如“纳爱斯”本是因牙膏驰名,而该企业生产的其他商品诸如洗发水等也被冠上中国驰名商标的称号,颇有一物驰名,全都驰名的感觉。
而消费者往往分辨不出这种情况。
还有的商品在注明驰名商标时并未列出其驰名的领域,这也是造成如今到处都是驰名商标的原因之一。
这种行为,短时间,似乎企业获得了利益,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驰名商标却会被慢慢淡化,其无形价值越来越低。
企业到头来得不偿失。
所以说,驰名商标归属的企业,跨种类滥用驰名商标,得不到长远的经济利益,而且,企业本身的形象和商标的品牌形象也会变得不好。
驰名商标的跨种类滥用,不仅使企业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还会损害到其他企业,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
(二)利用驰名商标恶意打击竞争对手由于我国立法对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驰名商标甚至成为企业恶意排挤竞争对手的手段,譬如,利用驰名商标破坏他人的在先使用,又如当他人商标与驰名商标有点相似却不会被公众所混淆时将别人告上法庭。
最典型的案列无非是篮球巨星姚明控告运动鞋品牌“姚明”,姚明因为其巨大的影响力,旗下的运动品牌构成驰名,后来发现运动鞋还存在一个“姚明”,于是将其告上法庭。
事后查明,另一个“姚明”品牌的所有人姚明早在巨星姚明成名前多年就注册使用了这一品牌,虽然事后这一案件不了了之,但是,却耗费了其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这对“姚明”这一小小企业是一个很大的负担。
利用驰名商标,将其他企业拖入诉讼的泥潭,无疑也是一种恶意的诉讼。
(三)驰名商标被广泛用于广告宣传驰名商标因为其身拥有的巨大的品牌影响力,导致大量企业利用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获得利益。
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
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1.驰名商标的基本定义和价值1.1驰名商标的定义和内容驰名商标就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
通过分析定义可知,驰名商标主要包含两大构成要素:一是该商标必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在一定区域内被社会大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二是该商标必须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和名望,这是构成驰名商标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驰名商标是商标的一种高级形式,它是从普通商标中脱颖而出的商标,凝结着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精华,是知名度的象征。
“驰名商标”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25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合约》(以下简称《巴黎合约》)。
而1994年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进一步补充和丰富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内容。
目前,驰名商标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性的潮流,各国纷纷制定了符合其经济发展特点的商标法,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1.2驰名商标的价值驰名商标是商标王国中的佼佼者,浓缩了比一般商标企业更多的心血、智慧和投入,不仅在国内而且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缔约国的贸易交易中也受到扶持和特别保护。
一个国家的驰名商标的数量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国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国际驰名商标则代表着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每一个驰名商标都是一个国家的巨额财富,驰名商标意味着市场占有甚至市场垄断。
从企业角度看,创立驰名商标是一个艰苦努力的过程,驰名商标是企业经济实力、经营管理水平、产品生产水平和销售水平的综合展现,它直接代表着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和水平,是一种宝贵的无形资产。
创立一大批国内外驰名商标既是我国企业的一项战略任务,也是当代企业家的历史使命。
2驰名商标的认定2.1认定的主体要想做好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执法机关首先就必须明确其认定的主体,并科学划定了其认定范围。
对此,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颁发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该规定中明确规定商标认定的法定认定机构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 )我国加入世贸前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二
1 8 年 我 国加 入 《 护 工 业 产 权 巴黎 公 约 》 ,开 始 履 行 95 保 保 护 驰 名 商 标 的义 务 。一 方 面 ,对 外 国驰 名 商标 在 中 国遇 到 注 册 和 使 用 中违 反 《 巴黎 公 约 》规 定 的 ,不 予 注 册 ,并 禁 止 使用;另一方面 ,我 国在商标注册和商标评审案件 中解决 了 遇 到 的很 多驰 名 商 标 问题 。 我国于1 9 年在修订商标法时 ,在 《 93 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2 条中增加了撤销注册他人为公众所熟知商标的规定 ,用 5 以解 决用 欺骗或者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的 问题 。这 些 规定 ,符合 《 巴黎 公 约》保 护驰名 商标 中关于 对他 人复 制 、摹 仿 “ 予 注 册 ” , 已经 注 册 的予 以撤 销 的规 定 。 不 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第5 号令于 19 年8 4 6 9 6 月l 日发 布 了 《 名 商 标 认 定 和 管理 暂行 规 定 》 , 这 是 我 国 历 史 上第 一 次 驰 做 出对 驰 名 商 标 认 定和 管理 的行 政 规 章 。
论我国对驰 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钟 菊 英
(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 院
广东 广州
50 2 ) 15 0
[ 摘要】随着我 国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 制 的确立 ,国 内外贸 易 日益增 多,驰名 商标 在市场活动 中给 商 标持 有人 带 来 的利 润和 潜在 收 益 日益 巨大 。 本 文从 分 析 国 际 条 约对 驰 名 商标 的 保 护 概 况和 我 国对 驰 名 商标的法律保 护状 况入手 ,总结 出我 国驰名 商标 法律保护 在防止 淡化和丑化 、 同网络域名 的冲突、 侵权赔偿数额的不明确等三个方 面的不足 。针对这些不足 ,逐一提 出 了立法和制度建设方 面的建议 。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 : 史朝伟 , , 男 河南汝州人 , 云南大学法学院 20 0 5级经济 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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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行为 ,也破坏 了 良好 的市场 竞争秩序 ,导致 了市场 竞争的无序与混 乱 ,是一 种严重 的不正 当竞 争行为 。 因此 ,为了保护 消费者利益 ,维护公平 、良好 的竞争
平 。首先 ,根据 《 关于审理商标 民事纠纷适用法 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的规定,实施违反商标法第 1 3
条第 2款的规定 的行为 ,行为人只 承担停止侵 害的民
秩序 ,促进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应 当给予
驰名商标以保护 。
事责任 , 不存在适用其他 民事责 任 ,未注册驰 名商 并 标所有人无权要 求侵权人 承担停 止侵 害 、排 除妨碍 、
我国 《 商标法 》第 1 条 和 《 4 驰名商标认 定 和保
护规定》第3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几
个 因素 : 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 的知晓程度 这是构成驰名商标最基本的条件 。根 据 《 驰名商 标认定 和保护 规定》 的要 求 ,具体 包括 : ( )公 众 1 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 的某类商品或者 服务有 关的消 费者 ,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的其他 的经营者 以 及经销 渠道 中所涉及 的销售者 和相关人员等。( )本 2 规定 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 中国为相关公众 广为知晓并
保护驰名商标 ,有利 于保 护驰名商标所有 人或者 合法持有人 的利益 ,保护 用户 和消费者 的合 法权益 ,
Hale Waihona Puke 维护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 康和稳定 发展 。
1 .保 护驰 名商标 是 建立社会 主 义市场 经济 的客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及限制
的 经 营 者之 间 具 有 许 可 使 用 、 联 企 业 关 系 等 特 定 联 系 的” 关 。 ( ) 之 普 通 商标 驰 名 商 标 的保 护 范 围有 所 扩 大 二 较
以 由任 何 文 字 、 形 、 母 、 字 、 维
要 素 的 组 合 构 成 。而 驰 名 商 标 则 是 指 具 有 广 泛 的 知 名 度 和 美 誉
度 的 商 标 。与 普 通 商 标 相 比 , 名 商 标 具 有 知 名 度 高 、 场 占有 驰 市 率 大 、 济 效 益好 、 响 广 等 特 点 。作 为 无 形 的 资 产 , 名 商 标 经 影 驰
一
立 法 不 断 完 善 , 场 监 督 机 制 也 日趋 成 熟 , 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取 得 了 市 对
显 著 成 果 。但 是 , 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中 , 然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 本 文 首 在 仍 先 回 顾 了 我 国 对 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的 历 程 , 析 了 目前 我 国 对 驰 名 商 分 标 实行 的 特 殊 保 护 中存 在 的 一 些 问 题 , 这 些 问 题 提 出 了 一 些 建 议 对
品 或 者 服 务 与他 人 相 区 别 而 使 用 的 标 记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外 ,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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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权利限制和认定张孝光蒋珊珊摘要驰名商标是指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本文认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能无限度扩大,其权利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文中在分析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主体标准、程序和认定方式等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权利限制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113-02一、驰名商标的权利限制在我国,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对于普通商标,法律对驰名商标提供更充分的保护,但这并非意味着权利人可以滥用驰名商标。
为了合理地平衡个别权利与公共利益,法律对驰名商标权应予以限制。
(一)禁止或限制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自我淡化行为市场中经常出现假冒驰名商标的现象,驰名商标是不法侵权者侵害的主要目标。
但是,驰名商标所有权人非经法定程序,将其驰名商标随意使用于自己制造的其他商品上,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不仅淡化了自己的驰名商标,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首先,驰名商标所有权人自我淡化的行为终将葬送自己辛苦经营而获得的商誉。
正如美国律师协会学者史密斯所言的: 表面上无关的使用,实际上会破坏商标同初始商品或服务的自动联系,以及同广告创造的有利形象的联系,并最终损害商品的销售力。
其次,驰名商标所有权人自我淡化的行为往往会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新产品也归于驰名商标的商品,或者商品与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进而造成消费者误购的结果,而误购的商品或许是质量低劣品。
再次,驰名商标所有权人自己搭便车,非常容易占有市场,这也是排挤同业竞争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以,驰名商标的自我淡化行为既有害他人,一定程度上又不利于自己,法律对该种行为应限制或者禁止。
(二)限制驰名商标的许可使用和移转依据商标法,商标注册人可以移转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当担保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注册人也能够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者使用其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者应当担保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法尽管对商品质量担保条款进行了规定,但对驰名商标的移转和使用许可并未给予更严格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对受让人和被许可者的产品质量应达到何种程度未做出明确规定。
相较于普通商标,驰名商标的商品质量通常非常高,信誉度和知名度往往高于普通商标。
而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使用者未经任何认定程序,就堂而皇之地使其产品享受驰名商标待遇,显然,这与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背道而驰。
因此,法律应做出规定,严格限制驰名商标的移转和许可使用,只有在受让人或被许可者的产品质量达到与驰名商标商品相当程度的情形下,驰名商标的移转合同或许可使用合同方有效,否则应确认为无效合同。
同时对驰名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和移转合同核准的程序,也应予以严格的规定。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依据《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等法律,认定驰名商标应该采用被动认定原则和个案有效原则。
个案有效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商标等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的驰名商标,只涉及个案事实的,仅仅对个案的判决具有法律拘束力,对其他案件并不必然产生影响。
所谓被动认定原则,是指基于司法权的中立性和被动性的要求,法院唯有在当事人明确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请求时方予以考虑认定。
反之,当事人没有提出该项请求的,法院不应该主动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认定的主体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有两大类:一是行政主体。
当事方可以向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二是司法主体。
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
(二)认定的标准为了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便于认定机关操作,《商标法》第14 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同时,根据《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第 3 条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三)认定的程序依据《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等法律,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通过下面四种路径:1.在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当事方认为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对自己驰名商标的申请,并且作者简介:张孝光、蒋珊珊,海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
·经济与法·114该注册申请已通过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这时,当事方能够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由商标局对其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
2.在商标争议程序中一并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当事方认为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对其驰名商标的申请,并且该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的,此时,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同时提交其商标驰名的有关证据材料,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3.在涉及商标侵权的行政处理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当事方认为他人使用商标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使用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侵权行为地的市(地)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禁止使用该驰名商标的申请,同时需提供其商标驰名的有关证明材料,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送商标局,由商标局对该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
4.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向法院依法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过程中,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形,可以对涉及的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
(四)认定的效力依据驰名商标认定的个案有效原则,行政认定主体和司法认定主体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仅仅对个案有效。
然而,依照《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等法律的精神,驰名商标的认定在以下情形中同样具有法律拘束力。
首先,《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做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其次,《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做出裁定或者处理;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做出认定。
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当前,鉴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成本比较低,试图通过司法途径来认定驰名商标已经成为很多企业的选择。
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浪潮中,有三种不良倾向值得高度警惕。
(一)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尽管驰名商标认定只是某一时刻对某一特定商品特性的确认,但一些地方政府错认为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便意味着永久名牌的诞生,是当地经济蓬勃发展的表现,于是就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组织予以高额资金奖励,并在税收等方面予以照顾。
此外,我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尚存在较大差异,具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权的法院的法官素质也迥然不同,司法经验也存在一定差距,这些因素将必然反映在案件审理中,从而导致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别。
(二)商业运作的倾向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立法宗旨在于为驰名商标所有人提供一种特殊的侵权救济保护。
然而一部分企业无视驰名商标的这一内在属性,把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商业资本,在其认定方面大做文章。
这具体表现为:一方面蓄意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过程视为一种商业上的运作,进行狂轰乱炸式广告宣传;另一方面一旦企业组织获得该认定,就有恃无恐地视驰名商标的称号为金字招牌,乃至在自己生产经营的所有商品上都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
部分驰名商标权利人钻营法律赋予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空子,滥用诉讼权利,打击同业竞争者,阻止其进入某一行业,这就使得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从一种反不正当竞争的正义武器变形为某些企业组织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的手段。
(三)虚假诉讼的倾向除了驰名商标对于企业组织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乃至政治价值之外,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成本也相对较低,一些企业就不遗余力去设计和实现司法认定的目的。
更有的企业铤而走险,与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暗度陈仓,共同操作一幕幕虚假诉讼的案件。
针对以上情形,笔者以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在一定意义上解决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首先,确立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的原则。
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案件可以通过提高审级和集中管辖的方式,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因这些地区的法院法官素养较高,人们的法治意识和法制环境相对较好,由这些级别法院来进行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避免来自地方因素的干扰。
其次,规范驰名商标的使用和宣传。
严禁企业组织在广告宣传中单独使用“驰名商标”字样,政府不能把驰名商标的数量作为各级政府的考核指标,各级政府不得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高额资金或其他物质奖励。
解决这些驰名商标认识的误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缓解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侵扰。
最后,建设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院系统信息平台。
通过这一平台,任何法院均可查询到涉案商标是否已经被国内其他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在其他法院有无商标纠纷。
这样做,一方面有益于法院迅速查明事实真相,避免被虚假诉讼蒙蔽的尴尬局面的出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统一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尺度,维护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权威。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权利限制制度是商标法上的重要内容,保护驰名商标对企业发展和国家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我国应厘清驰名商标保护与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立法、执法和司法,以期对驰名商标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1]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祝建军.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问题与解决.中华商标.2008(5).[3]孙立凡.为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中华商标.2008(7).[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课题组.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中华商标.2007(11).[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应慎重、从严.中华商标.2007 (9).·经济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