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制度的若干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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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卢运辉摘 要: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覆盖面过于窄、参保率过低、观念滞后、相关法规不健全、费率机制欠科学、管理体制不顺、工伤保险待遇制度存在缺陷等等问题。

要完善这一制度,必须确立预防、康复、赔偿相结合的新型理念,理顺体制,健全法规,建立科学规范的费率机制。

关键词:工伤保险;工伤待遇;风险分散;问题;解决对策中图分类号:F01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43-1027/F(2006)5-062-02作 者: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江西,萍乡,337055一、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还存在下列问题:11工伤保险覆盖面过于狭窄。

目前,我国实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只覆盖了各类企业,没有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参保范围。

在实际生产工作中,这些单位同样存在着因工伤亡,在处理时就形成了同样是工伤,却享受两种不同待遇的情况,不利于各类人员在企业、机关、事业等单位之间的合理流动。

而被列入工伤保险范围的部分私营、涉外、乡镇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经营者,又以种种理由拒绝参加工伤保险,致使工伤保险覆盖面主要集中在国有和集体企业。

21调整工伤保险的相关法规不健全。

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管理、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工伤待遇、工伤争议的处理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缺少一些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31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制定得不够科学,浮动费率机制没有完全形成。

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档次划分较少,没有按不同行业的特点和事故发生的概率确定费率,甚至挫伤了部分用人单位参保的积极性,未能充分利用好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

41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上乏力。

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问题分析

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问题分析

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问题分析作者:赵东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3年第02期摘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障长期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如何将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工伤保障纳入工伤保险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有待解决。

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性质及资历等具体实际,提出了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问题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20033021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暂时或永久的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嘱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相当的完善,但由于其发展较晚,还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纳入问题,就迟迟得不到解决。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一直游离在工伤保险法外,使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应得福利得不到保障。

2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初期,企业工伤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障出现二元化的现象,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丧失了独立性,企业保障制度逐步演变为今天的工伤保险,而现在我国在管理体系中仍实行两套模式,企业单位由劳动部门管理、事业单位由人事部门管理。

经过几次改革之后,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障仍没有得到解决,仍然没有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以下是笔者提出几点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存在的一些问题。

2.1费率设置费率设置无疑是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最关键性的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无疑是工伤保险建设的重要问题,也是必然要解决的问题。

费率如何设置才会合理?要怎样设立这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如果费率设置的不合理,将会严重的挫伤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如果费率设置的不合理,员工的福利得不到改善,那么将毫无意义,我国所设定的工伤保险制度,无疑是给社会群体一个保障,给员工带来福利,如果改革后,问题得不到解决甚至更糟,那么将是毫无意义的改革,所以费率设置问题首先值得我们好好的思考。

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1. 引言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工伤的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工伤保险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围绕工伤保险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意见与建议,以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2. 工伤认定标准的不明确性工伤认定标准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它决定了工伤保险是否能够为工伤事故受害者提供有效的保障。

然而,目前工伤认定标准存在不明确的情况。

例如,一些工伤事故的认定结果存在主观判断和不确定性,导致劳动者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建议:•完善工伤认定标准,明确各种工伤事故的认定标准,以减少主观判断的空间。

•加强对工伤认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伤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公平现象目前,工伤保险待遇存在一些不公平的现象。

一方面,一些企业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工伤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一些工伤受害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面临着金额较低、难以满足其实际需求的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建议:•加大对企业工伤保险费用缴纳的监管力度,确保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完善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和机制,确保工伤受害者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4. 工伤保险参保率的不高问题当前,我国工伤保险的参保率相对较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效力和可持续发展。

一方面,一些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对工伤保险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导致他们对工伤保险的参保意愿较低;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无法承担工伤保险费用,导致他们无法参保。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建议:•加大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劳动者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和了解。

•探索建立更加灵活的工伤保险费用支付方式,降低劳动者的经济负担,提高参保率。

5. 工伤保险垂直管理和横向联动不足问题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存在垂直管理和横向联动不足的问题,导致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不高。

《工伤保险条例》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工伤保险条例》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伤保险条例》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伤保险条例》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伤保险的相关法规不健全的问题2004年起开始实施的《⼯伤保险条例》对我国⼯伤保险制度的适⽤范围、⼯伤保险基⾦的来源、⼯伤认定的标准、⼯伤争议的处理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缺少⼀些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件。

2、⼯伤保险差别费率制定得不够科学,浮动费率机制没有完全形成的问题从费率机制上看,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不够完善,使得⼯伤保险对安全⽣产的促进作⽤不明显,⼯伤保险差别费率档次划分较少,没有按不同⾏业的特点和事故发⽣的概率确定费率,甚⾄挫伤了部分企业参保的积极性,未能充分利⽤好⼯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

3、从职业康复和⼯伤预防上看,中国现⾏的⼯伤保险制度重于待遇的处理(即⼯伤补偿)轻预防和康复的问题对预防和康复没有作出特别的要求,在⼯伤预防、职业康复上⾯投⼊很少。

《⼯伤保险条例》虽然确定了“⼯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原则,但没有明确职业康复和⼯伤预防所需资⾦的⽐例,从⽽导致这两项⼯作的开展缺乏资⾦的有⼒保障。

4、统筹层次低,覆盖范围窄的问题《⼯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设区的市实⾏市级统筹。

但由于多种原因,这个制度规定执⾏得不到位,⽬前有⼤多数的省、⾃治区实⾏的仍是县级统筹,⽽且有不少⼤型国企以本企业为范围进⾏统筹统⽀。

由于统筹层次低,化解风险能⼒差,保障能⼒弱,⾼风险企业参保难,已成为制约当地⼯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

从覆盖范围上看,我国的⼯伤保险覆盖范围较窄。

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全国参加⼯伤保险的职⼯占职⼯总⼈数的⽐例分别为38.6%、40.3%和41.7%。

且投保对象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安全⽣产相对薄弱的中⼩型企业,特别是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危险性较⼤的企业(如煤矿、建筑企业、运输企业等)覆盖率均很低,“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与职⼯、雇⼯订⽴“⽣死合同”的现象屡禁不⽌。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学习心得体会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学习心得体会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学习心得体会工伤保险条例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确保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然而,在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本文从个人角度出发,结合自身学习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进行学习心得体会的分享。

首先,在学习工伤保险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职业病时获得相应赔偿和医疗救治的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劳动者的就业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不仅是企业责任的体现,也事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尊严。

作为劳动者,我们应当自觉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增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理解和认同。

其次,在学习中,我深入研究了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特别是对于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问题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工伤的认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环节,一方面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事故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另一方面也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实践中,有一些劳动者往往因为证据不足或者不了解相关规定而无法顺利申请工伤认定。

学习中,我了解到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注重维护劳动者的权益,通过加强证据的收集和提供,以及及时调查和调解等方式,帮助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确保其享受到应有的待遇。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还涉及到了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和支付等方面。

在这个问题上,我认识到应当注意合理制定工伤评定标准,确保待遇的公平和合理性。

同时,还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保险金及时支付到位,避免拖欠问题的发生。

工伤保险的制度优势只有在保障待遇得以兑现的情况下才能真正体现出来,保险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提高效率,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最后,学习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我意识到自己作为一名劳动者,不仅要明确自身权益,还应积极主动地关注并参与到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中。

可以通过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研讨和培训等方式,为完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问题提供一己之力。

当前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工伤认定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审批流程复杂繁琐:工伤认定的审批流程相对较长,需要提交大量的证明材料,并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核。

这导致了认定时间较长,给职工的权益保护带来一定的困扰。

2. 认定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之间对于工伤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造成了一些工伤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况。

这给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可信度带来了一定挑战。

3. 对于慢性病和职业病的认定难度大:由于慢性病和职业病的发展过程较长,与工作环境有关的因素可能不易被确认。

因此,对于这类疾病的工伤认定存在较大的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1. 简化审批流程:可以考虑简化工伤认定的审批流程,减少冗余的审核环节,提高认定效率。

同时,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方便职工提交申请和查询进展。

2. 统一认定标准:加强对工伤认定标准的统一解释和执行,提高认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经验和标准,在国内建立起更科学、合理的工伤认定标准。

3. 加强专业培训和评估:提高工伤认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工伤认定的培训和评估,确保他们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判断能力。

同时,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对于复杂病例进行定向评估和指导。

4. 完善慢性病和职业病认定机制:针对慢性病和职业病的认定
难题,可以加强医学研究和技术手段的支持,提高对这类疾病的诊断和认定能力。

同时,建立相应的专家评审机制,确保认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通过以上的改进和完善,可以使工伤认定更加公正、高效,并为职工的权益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着保障范围不足、补偿标准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此,我们需要扩大保障范围、调整补偿标准,并加强监管措施。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保险制度的效能和公平性。

我们应当不断完善制度,提高保障水平,为职工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对待这些问题,及时改进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问题、对策、保障范围、补偿标准、管理不规范、扩大保障范围、调整补偿标准、加强监管、总结建议1. 引言1.1 背景介绍工伤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或患病时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为受伤劳动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治疗和经济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者数量的增加,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包括保障范围不足、补偿标准不合理和管理不规范等方面。

这些问题导致了一些受伤劳动者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和补偿,影响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

为了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我们需要全面审视这些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来解决。

在接下来的将分别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具体的对策建议进行分析和讨论。

最终目的是为了提升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正文2.1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问题一:保障范围不足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对于参保人员的保障范围相对较窄,只覆盖了部分劳动力,导致很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无法享受到应有的保障,造成了不公平现象。

问题二:补偿标准不合理工伤保险的补偿标准通常是以一定比例来计算的,但是由于各地区经济水平和法律法规的差异,导致补偿标准存在较大的不平等现象,给受伤劳动者带来了经济负担。

问题三:管理不规范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监管不到位,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的缴纳存在漏洞和不规范现象,给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困难。

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误认定或者未认定,给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对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1.1 工伤认定标准不清晰在当前的工伤认定标准中,有一些具体的认定标准并不是非常清晰,比如对于一些职业病的认定标准并不是十分明确,导致了一些劳动者因为职业病受到了误认定或者未认定。

1.2 认定流程繁琐工伤认定过程中的流程繁琐,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部门的审核,导致了认定结果的拖延和不确定性,给劳动者造成了困扰。

1.3 存在舞弊现象一些用人单位或者保险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来规避工伤认定,导致了一些工伤案件的实际情况未能得到有效认定。

二、解决对策2.1 完善工伤认定标准针对工伤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完善和细化工伤认定标准,明确各种情况下的认定标准和要求,避免因为标准不清晰导致的误认定或者未认定。

2.2 简化认定流程应当简化工伤认定的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审核,缩短认定时间,保障劳动者能够及时得到工伤认定结果,减轻其经济和心理负担。

2.3 加强监管和惩治针对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舞弊现象,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惩治力度,严厉打击一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4 提高劳动者的知情权和维权意识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应当加强自身的知情权和维权意识,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当享有的待遇,如有疑问可以及时沟通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进行维权。

个人观点和理解从上面对于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分析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作为劳动者,我们应当更加重视自身的权益和待遇,加强对工伤认定流程和标准的了解,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各界也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工伤认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的警示和监督,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公正和合理的工伤认定服务。

工伤认定工作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工伤认定工作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工伤认定工作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到各类企业务工的人员不断增多,因部分企业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受伤职工的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所造成伤亡事故也呈上升趋势。

目前对工伤认定问题仅有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作为依据,而其规定较为原则、抽象,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工伤认定工作的需要,使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工作中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阻却了伤亡职工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伤亡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实现伤亡职工的权利救济,笔者试从当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进行一些探析。

一、关于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认定在工伤认定工作中时,首先要查看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这显然在实际认定工作中存在着这样的问题:1、职工退休后返聘原单位工作或在新的单位工作发生伤亡事故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用工主体的雇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调整的范围。

3、在租赁、承包关系中,出租、发包人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而承租、承包者为个人时,其雇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调整的范围等等。

在尚未作出明确具体的指导性规定之前,笔者认为,对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应主要掌握以下标准:一是用人单位是否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职工是否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

首先,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了各类企业的职工与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对于非企业性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所雇佣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应不属于工伤认定调整的范围,其工伤保险问题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其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用工主体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只是以个人身份在雇佣人员,不属于用人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障问题探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障问题探讨

的保障责任 , 则是通过强 制企业包 办工人福 利事务并提供相
提 出, 十二 五” 间全面解决公务员 和参公事业单位人 员 在“ 期
的 T伤保障问题 。基 于此 , 本文 以机关事业单位_ T作人员丁 伤保 障为研究对象 , 梳理我 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障 的制 度 演变, 及其 与T伤保 险之间 的差 异 , 结合西安市 机关事业 单 位 工伤保 障实证调研数据 , 揭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参 加 工伤保险面临的挑战 , 并提 出解决的可能制度路径 。
政 治 与 社 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障问题探 讨
于 欣 华
( 西北 大学 法学院 , 西安 7 0 2 ) 1 17
摘 要 : 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工伤保 障长期 以来游离在工伤保险之外 , 机 如何 将机 关事业单位全部纳入工伤保 险保障范 围, 国家“ 是 十二五” 划社会保 障事业的重要课题 。 规 实践 中,』 卡 关事业单位参加 工伤保险存在 费率设置 、 1 资 金来源 、 制度衔接和部 门利益 四大困境。 结合现实情况 , 应 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性质及资历等具体实际 , 学 科 设定工伤保险费率以及恰 当的保险制度 对接措施 。 关键词 : 工伤保障 ; 工伤保 险; 关事业单位 机 中图分类号 : 6 2 D 3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0 2 7 0 ( 0 )0 0 2 — 3 10— 4 82 1 1— 0 8 0 1
工伤保 险 , 而是参照军人 实行伤残抚恤 制度 。“ 一方面 , 政府
伤保 险 ;依 照或 者参照 国家公 务 员制度 管理 的事 业单 位 、 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执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工伤政策 ; 不属于 以上 两种类型 的事业单位 、民 间非 营利组织 ,可 参 加统筹地 区的工伤保 险 ,也可 按遇仍延续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老办法 , 游离于T伤保险 之外 。2 1 年 1月2 日国务院对 《 00 2 8 工伤保 险条例 》 进行 了修 改, 新条例 虽将事业单位 纳入工伤保 险 , 扩大 了工 伤保险 的

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问题分析

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问题分析
而无一害 的。
参 考 文 献
[ 1 ] 百 度 百 科 .时 闻 银 行 I [ E B / OL ] . h t t p . / / b a i k e . . b a i d u . c o r n / v i e w/
3 3 9 8 4 3 9 . h t m. ~
4 . 3 对 时 间银 行 管 理 者 的 建 议 希 望 时 间 银 行 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能 尽 个 人 所 能 并 集 思 广 益, 因 地 制 宜 地 制 定 出 符 合 本 区 域 特 点 的 时 间 银 行 行 政 管 理制度 , 使更 多的群众 能得到 更 多需求 的 满足 , 同时 也最大 限 度 的 发 挥 己 之所 长 去 帮 助 他 人 。
中图分类号 : C 9 1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6 7 2 - 3 1 9 8 ( 2 0 1 3 ) 0 2 - 0 0 3 3 - 0 2

1 什么是 工伤 保 险
单 位工伤 保障 出现二 元化 的现象 , 随着 时代的 发 展 , 企 业 丧
企 业 保 障制 度 逐 步 演 变 为 今 天 的 工 伤 保 险 , 而 工 伤保险制度 , 是指 用人单 位 缴纳 工伤保 险 费 , 对 劳 动 失 了独 立 性 ,
仍 然没 有 纳入 工 伤 其 遗 嘱 获 得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的 一 项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我 国 的 工 事业单位 的工伤 保 障仍 没有 得 到 解决 ,
以 下 是 笔 者 提 出 几 点 事 业 单 位 纳 入 工 伤 保 险 伤保 险制度已经相 当的完善 , 但 由于其 发展 较 晚 , 还 存 在 着 保 险 的 范 畴 ,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与适用,对其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随后,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随着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也不断增加,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民生,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已经成为当前法院审理案件和化解矛盾的重点、难点。

为了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依法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按照“依法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制定出台了本《规定》。

二、关于影响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形的认定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具体条件,同时该条例第十四条的部分内容和第十六条也明确,出现“本人主要责任”、“醉酒或者吸毒”和“自残或者自杀”等特殊情形时,职工虽然符合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但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规定》第1条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关于不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为工伤的特殊情形的认定问题。

主要明确了以下几点内容:1.因特殊情形不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为工伤的,必须提供特殊情形存在的证据。

实践中出现有些工伤认定案件中,因没有主管部门或者权威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醉酒、自杀等特殊情形的认定结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往往以无相关认定结论,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特定情形为由,长时间中止工伤认定程序或者不认定为工伤。

浅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受伤认定及伤残抚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浅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受伤认定及伤残抚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法学研究法制博览2019年08月(下)浅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受伤认定及伤残抚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苗青1雷一扬21.新疆妇联组织联络部,新疆乌鲁木齐830002;2.新疆妇女干部学校,新疆乌鲁木齐830002摘要:近年来,随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伤残抚恤金标准的不断提高,人们的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公务员申请评定因公伤残的情形不断增多,工作中出现的不慎滑倒受伤、上下班途中非因故意受伤等都要求评定伤残等级;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因公伤残评定过程中较为随意、甚至出现造假等情况;公务员因公受伤的医疗费如何解决也无法落地生效。

本文结合办理公务员因公受伤认定及评定伤残抚恤等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和缺陷,力求提出改革和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工伤;因公受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公务员法;医药费用;抚恤中图分类号:D922.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4-0093-02作者简介:苗青(1970-),女,汉族,河南西平人,教育学硕士,新疆妇联组织联络部,部长,助理研究员;雷一扬(1986-),女,汉族,湖南长沙人,管理学学士,新疆妇女干部学校,会计,会计师。

一、基本概念(一)因工受伤(以下简称工伤)与因公受伤的区别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中,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公受伤发生在国家机关、参公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履行国家、政府、法律赋予的公务过程中受到意外的伤害。

目前,许多省市实行公务员及参公单位全部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资金由统计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未实行公务员工伤保险的省市(如新疆)的公务员因公受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是参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享受相关的优抚待遇。

(二)工伤的具体形态根据受伤程度不同,工伤包括负伤、致残、死亡三种具体形态,都必须经过法定机构做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浅论工伤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浅论工伤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法 律模式 可 以采纳 。 么 是工伤 , 国 《 伤保 险条例 》 十 四条 职 业 劳动 过程 中或 是准 劳动 环境 中 : 什 我 工 第 其二 , 人身 伤害 不 能是受 害 已经 规定 的十 分详 细 。尽管 这种 列举 看起 来很 清楚 、 明 了, 很 似 人 自害所致 : 三 , 其 当事 人对 受害有 明确 预知 的 。 乎应 该不 会产 生任 何争 议 , 是一旦 事 故发 生之后 , 但 实践 操作 中 法 律 为 了维 护 国家利 益 、 公共利 益和 体现 对弱 者 的保护 , 有
确定 是否属 于 工伤 时 , 们 就会 发现 这样 的列举 是 多么 的空洞 、 些 情形 下 , 害人 所受 伤害 虽然 与职业 劳 动没 有 多大联 系 , 我 受 甚至
操作 起来竟 然会 是这 么 的不 方便 , 而且 产生 的争 议也 是很大 的 。
无关, 但法 律 也将其 视为 工伤 。我 国 《 工伤 保 险条 列》 l 第 5条规
比如 《 工伤 保 险条例 》 十 四条第 ( ) 规定 “ 第 五 项 因工外 出期 间, 由 定 :职 工有 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 同工伤 : 一 ) “ 视 ( 在工 作 时间 和工作 于工 作原 因受到 伤害 或是 发生 事 故下落 不 明的” 属于 工伤 , 因工 岗位 , 发疾病 死亡 或者在 4 小时之 内经 抢救 无效死 亡 的;二 ) 突 8 (
的 自由裁量权。关于工伤认定的范围我国采取的列举式, 但这种方式存在操作难 , 挂一漏万等缺 陷。由于认定过程 中要有
主观判 断 的运 用 , 在 自由裁 量是 不可避免 的 。 存
关键 词 工伤 工伤 认 定 认定 标准 文 献标 识码 : A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工伤管理反省

工伤管理反省

工伤管理反省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给劳动者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的伤害。

工伤管理是企业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生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作环境的复杂化,工伤管理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行反省和改进。

首先,工伤管理中存在着对安全生产的忽视。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导致工作场所安全隐患频发,工伤事故频繁发生。

因此,企业需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对职工安全意识的培养和教育,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其次,工伤管理中存在着对职工权益的忽视。

一些企业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受伤职工的医疗救助、工伤赔偿等问题处理不及时、不公正,甚至存在着推诿责任、拖延赔偿的情况。

因此,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工伤赔偿制度,确保受伤职工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和合理的工伤赔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再次,工伤管理中存在着对职工健康的忽视。

一些企业在工作安排、劳动强度、工作环境等方面存在着不合理的问题,导致职工长期处于高强度、高压力的工作状态,容易导致职业病的发生。

因此,企业需要关注职工的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改善工作环境,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最后,工伤管理中存在着对安全生产责任的忽视。

一些企业对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淡薄,存在着推卸责任、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情况。

因此,企业需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得到切实落实。

综上所述,工伤管理反省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需要企业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关注职工的身心健康,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企业能够引起重视,加强工伤管理,共同为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努力。

当前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新时代时代的来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本文简要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相关问题,具体阐述了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关对策建议。

以供参考。

关键词:工伤保险;制度建立;问题对策引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从农业生产中加入工业生产中的劳动力数量不断增加,在工业操作中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频数也在随之增涨。

作为国家安全生产的保护网,工伤保险制度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通过一些调查表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特别迫切需要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使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实现被保险人群的广泛覆盖,发挥预防作用,使工人真正享有平等待遇和权利稳定、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1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的制度。

该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能为劳动者及其家属解除后顾之忧,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安全意识,减少和防止伤亡事故。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和劳动者就业种类的增加,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应越来越广,立法应越来越完善,运行机制应越来越顺畅,工伤赔付也越来越高效。

在多数情况下,劳动者受雇于企业主,在劳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身体伤害。

如果是轻微的伤害,劳动者可以凭借自身的经济能力承受,但重大的伤害,劳动者既无法控制,也无力承担,向雇主提出补偿要求有着道义和法律上的合理性。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尚不完善。

首先,在立法层次上属于较低水平,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甚完善。

其次,在覆盖范围上偏窄、参保率也不高。

再者,工伤保险的运行机制尚未健全,很多时候工伤认定程序繁杂,认定困难,获取赔付的难度很大。

此外,工伤保险的待遇不高,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环节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工伤种类的日益多样化,工伤保险制度亟待进一步改进。

工伤案件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

工伤案件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

首先 , 《 工 伤认定办法》 明确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 劳动者应提 交 的证据有 : “ 劳动 、聘用合 同文本 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 ( 包 括事实劳动关系 ) 、 人事关系 的其他证 明材料 。” 可 见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 门在进行工伤认定 的程序 中就 进行 了劳动关系 的确认 。这实 际上 与劳动仲裁 的确认劳动关系
者来说 , 私了的协议只能是短时 问的给予一些补偿 , 而不能真正 地补偿劳动者所遭受 的实际损失。特别 是对于一些伤残等级级 别高 的农 民工来说 ,他们 通常是整个家庭的劳动力支柱和主要

的收入来源提供者 , 这样就会影响到整个家庭的生存 问题 。 这也 是近年来 出现伤残等级级别 高的农 民工 选择 私了协议 后才知道 自己的权益 ,再转身去 申清工伤待 遇时却因为错 过了诉讼 时效
( 二) 申请工伤待遇的程序过于冗长繁琐 。
伤认定的诉 讼、 复议 , 行政 复议 和诉讼都会对 工伤认 定的确认 进
行重新 的核审。 这无疑又是对工伤案件审理的一部 分重复 , 又造
提到工伤待遇赔偿的程序 , 人们往往会 以“ 马拉 松” 来形容 。 要三年左 右的时间才能走完所有 的索赔程序 , 并拿 到赔偿 。 ( 三) 在漫长 的诉 讼过程 中, 受伤者最 终选择调解 的情况居
工 伤认 定
二、 或裁或审 , 由当事人 自行选择。
笔者建议 , 实行“ 或裁或审 ” 制度 , 在劳动争议发 生后 , 当事 人可以 自愿选择 , 或向劳动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 , 或向人民法 院提 起 诉讼 。申请 仲裁 的, 实行劳动仲裁两裁终局 , 不得再行起诉 ; 向 法院起诉 的 , 则按 民事诉讼程序两审终审 。 三、 实行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制度 , 保 障劳动者的权益 探索和研究在劳动争议仲裁过 程中建立 独( 下转 第 1 3 2页)

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制度的若干问题思考

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制度的若干问题思考

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制度的若干问题思考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制度的若干问题思考问题的由来自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03-04-27)》正式施行。

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工伤保险与赔付已从原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与福利待遇的政策处理正式进行了国家法律调整的轨道,这是我国广大劳动者,企业职工的福音。

目前在各地的社保除对各类企业的职工之外、对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甚至临时工、民工、失地农民也逐步纳入了社保,对这部分人采用“社保综合险”的方式纳入,综合险中包括了工伤险。

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广大人员的工伤保险以及处理尚未有相应的规定出台。

谁也不能控制工伤只发生在企业之中,这就迫使我们不得不思考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发生工伤后怎么办这样一个现实而严峻的问题。

本文着重分析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工伤的.若干问题。

一、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其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主要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事部门以及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依照国务院、人事部、国务院各部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负责审核、评定。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有人又称“公伤”,大致是“因公而伤亡”的缩称。

这里大概可以概括为国家的人因国家公务或工作中所受伤残或死亡。

“公”是个抽象概念,在其概念中包含最多的成份大体是国家性,如“公家”在百姓的心目中就是“国家”。

又如“公诉”以国家公诉人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因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劳动者因工作或者在工作中所受之伤残、死亡或突发疾病而死亡的应统称为工伤,而不宜称之为“公伤”。

值得注意的是“因公死亡(人薪发[1994]48号)”应属于“公伤”之内,但它专指“死亡”,而不包括伤残。

另外,还有“因公殉职”是指的因公牺牲。

因公牺牲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国家授予革命烈士。

现行企业劳动者工伤包括三个具体形态:(1)、因工负伤、(2)、因工致残、(3)、因工死亡。

26179953_对完善公务员工伤保险制度的思考

26179953_对完善公务员工伤保险制度的思考

22调研对完善公务员工伤保险制度的思考 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肩负着行使国家公共事务的职责,为了国家机构的有效运转和社会安定和谐而默默奉献,甚至可能牺牲健康和生命。

完善公务员工伤保险制度是激励公务员的一种方式,也是保障我国社会管理事业顺利发展的需要。

当前,甘孜州在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方面存在一定空白。

本文在对目前甘孜州公务员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全州公务员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一些个人观点和建议。

一、甘孜州工伤保险发展概况工伤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的一大内容,一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三是分散用人单位或财政的工伤风险。

甘孜州工伤保险制度施行起步较晚,2002年,全州启动工伤保险的县达到13个,其余的县普遍开展了工伤保险试点工作;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全州启动工伤保险。

截至2015年,全州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49777人,当年共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244.27万元,历年基金累计结余6625.60万元。

二、甘孜州公务员现行工伤待遇与工伤保险待遇比较目前,甘孜州公务员工伤待遇主要由所在单位和民政部门负责,与工伤保险待遇相比,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申报意识不强,认定主体不明由于所在单位、民政部门、财政部门都负有公务员工伤管理工作职责,因此经常在发生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和受伤人员不清楚是否应该申报工伤待遇、找哪个部门申报工伤待遇、需要什么申报资料等情况,给受伤人员、家属和单位造成困扰。

对于企业的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部门主体明确。

(二)工伤待遇不平衡1、医疗待遇方面。

公务员的工伤待遇通过所在单位、医疗保险、民政、财政解决,由于待遇支付跨部门,待遇政策呈现零散化、碎片化、分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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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制度的若干问题思考[ 何宁湘]——(2004-6-30) / 已阅20829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制度的若干问题思考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问题的由来自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03-04-27)》正式施行。

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工伤保险与赔付已从原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与福利待遇的政策处理正式进行了国家法律调整的轨道,这是我国广大劳动者,企业职工的福音。

目前在各地的社保除对各类企业的职工之外、对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甚至临时工、民工、失地农民也逐步纳入了社保,对这部分人采用“社保综合险”的方式纳入,综合险中包括了工伤险。

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广大人员的工伤保险以及处理尚未有相应的规定出台。

谁也不能控制工伤只发生在企业之中,这就迫使我们不得不思考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发生工伤后怎么办这样一个现实而严峻的问题。

本文着重分析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工伤的若干问题。

一、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其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主要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事部门以及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依照国务院、人事部、国务院各部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负责审核、评定。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有人又称“公伤”,大致是“因公而伤亡”的缩称。

这里大概可以概括为国家的人因国家公务或工作中所受伤残或死亡。

“公”是个抽象概念,在其概念中包含最多的成份大体是国家性,如“公家”在百姓的心目中就是“国家”。

又如“公诉”以国家公诉人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因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劳动者因工作或者在工作中所受之伤残、死亡或突发疾病而死亡的应统称为工伤,而不宜称之为“公伤”。

值得注意的是“因公死亡(人薪发[1994]48号)”应属于“公伤”之内,但它专指“死亡”,而不包括伤残。

另外,还有“因公殉职”是指的因公牺牲。

因公牺牲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国家授予革命烈士。

现行企业劳动者工伤包括三个具体形态:(1)、因工负伤、(2)、因工致残、(3)、因工死亡。

对于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均必须经法定机构做出工伤认定,而对于因工致残还需要进行伤残评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对于因工死亡还需要进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核定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而这些在现行事业单位工伤政策中均没有涉及。

【本文小结】1、工伤:因工作或者在工作中所受之伤残或死亡的。

统一使用“工伤”一词可以与《工伤保险条例》一致。

2、烈士:属于国家民政部的抚恤范围,由民政部对政策规定超过工伤保险幅度的部分进行抚恤。

二、原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事故的政策处理长期以来,工伤事故处理的政策范围属于劳动福利待遇的范畴,企业劳动者伤死处理的政策文件多出于劳动部、而国家事业单位的政策就多出于人事部。

由于政策具有容易及时调整的特点,以行政机关行政文件的形式下发具有较好执行操作性,因此可以说现行的职工伤亡政策是经过不断调整而被执行的。

对于企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制度我国各地早就开始试行,而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工伤死亡政策现仍执行的是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4]48号《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规定如下:三、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对于致残,按照国家有关优抚政策处理,其评残条件参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89)财文455号)执行。

各地实践中由人事部门、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批准、评定。

由于国家事业单位长期实行的是公费医疗,那么对于伤者的治疗,事业单位人员个人是不承担医疗费的。

三、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1、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而2004年上半年已完全过去,自《工伤保险条例》公布之日的2003年4月27日至2004年6月30日止,已过去一年又整整2个月,有关部门尚没有出台“具体办法”以及“工伤保险办法”,在此前还只能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2、实际上,不少地方、地区政府在与企业工伤保险制度建立试运行时,开始了国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尝试,作为其配套政策,也出台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试行规定,这部分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际上与企业劳动者实行了同一工伤保险制度。

四、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处理存在的问题1、至今未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性的工伤保险制度,国家事业单位关于工伤方面的制度主要是一些零零散散、明显滞后的政策规定。

2、事业单位现行工伤规定滞后、模糊、零散,缺少法律规定进行调整的依据,且与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相差悬殊。

3、职能不同的部门之间、不同行政区域之间、不同的事业单位之间,实行了不同的福利待遇政策,加之事业单位效益的差距更是加剧这种差别。

4、对于工伤认定的内容项目、条件、认定机构没有任何政策或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执行原政策的状态下,对于工伤认定实际上是事业单位的主管国家行政机关予以认定,而不论从法律上,还是行政规定上,国家行政机关没有这样的职能。

即便行政机关具有这项职能,随着而今后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进入,这种职能也会随之消灭。

5、工伤人员在申请合法权益时,根本没有认定、实现其主张之门以及相应的程序,事业单位、行政主管机关也根本无法操作。

6、对于财政事业拨款的事业单位,若欲参加工伤保险其经费从什么项目列支没有规定。

7、对于已进行医疗费用改革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的治疗费用如何承担与支付没有规定。

五、国家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处理的现状与问题【现状】这里的其他事业单位,即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1、对于民办事业单位、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单位理论上讲,不实行财政拨款收支,不实行国家政策调控,理应自行按在参加社保的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或地方工伤保险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2、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也应由事业单位自行参加工伤保险。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办理,如下:(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按照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评残条件与范围、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地实践中由人事部门、组织部门、民政部门批准、评定,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执行。

实践中,革命烈士由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评残则由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民政部门作出批准、评定,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执行。

实践中,革命烈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评残则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民政部门作出批准、评定,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4)、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恤办法》执行。

实践中,革命烈士由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评残则由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民政部门作出批准、评定,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5)、现役军人(含文职官兵、义务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优抚优恤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评残范围、审批程序按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民[1989]优字19号)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的《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执行,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供养安置及家属抚恤等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实际工作中,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受伤由军队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问题】1、国家事业单位在工伤保险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国家机关也基本存在,只是由于国家有具体的、单一的规定,这些问题表现不突出罢了。

2、从《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1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看,国务院仍将国家机关放在社会工伤保险制度之外。

3、由于工伤认定权在国家机关自身,其弊端是不言而喻的。

六、何去何从建立充分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根本与最终目的。

在社会各行业领域工作的人们,均属于社会主义劳动者,在民主、权利义务方面应当是同一地位,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建立统一适用的社会保障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废弃滞后、模糊、零散、优抚待遇不同一、无法可依的政策调控制度,让企业劳动者、国家机关、国家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伤保险中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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