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对聘任制新规定(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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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对聘任制的新规定(简)

《公务员法》对聘任制的新规定(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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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任条件
聘任公务员需要的前提条件: 聘任公务员需要的前提条件: 一是编制限额; 一是编制限额; 二是工资经费限制。 二是工资经费限制。 机关编制和工资经费的多少, 机关编制和工资经费的多少,都是通过 法定标准和程序来确定的。 法定标准和程序来确定的。
聘任公务员只能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 限额内进行。 限额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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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实施情况: 聘任制实施情况:
公安机关公开招聘警察 部分职位聘任制 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2007年 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7年 1月实施)规定,“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 月实施)规定, 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 要,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 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 但是, 制。但是,对公安执法职位或者涉及国家 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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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聘任合同内容的规定。
(一)聘任合同期限 一是有固定期限。即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 一是有固定期限。即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 二是无固定期限。即合同有效期无明确规定。 二是无固定期限。即合同有效期无明确规定。 三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三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二)职位及其职责要求 工资、福利、 (三)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四)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 1、工作条件 2、工作纪律 3、聘任合同终止的条件 以上都是必备条款。 以上都是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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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市公务员部分职位将实行聘任制。 福建:厦门市公务员部分职位将实行聘任制。 2005年 12月 (2005年,12月) 北京:法院招考176名聘任制公务员 。(2006年 北京:法院招考176名聘任制公务员 。(2006年 1月 ) 深圳首次招考聘任制公务员。( 。(2007年11月 深圳首次招考聘任制公务员。(2007年11月) 1。实行职务管理和合同管理:聘任制公务员聘 实行职务管理和合同管理: 期为1 期为1至3年不等 。 2。聘任公务员设年金制度。 聘任公务员设年金制度。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薪级工资制,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薪级工资制,参照企业员 工的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工的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按照本市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此外, 按照本市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此外, 市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还为聘任制公务员建立职 业年金制度。 业年金制度。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 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试行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试行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五条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行政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聘第七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八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主任级以上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第九条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 周岁,公开招聘的一般不超过35 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机关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应聘聘任制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5 年内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务员录用(招聘)纪律行为的;(四)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招聘)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制度第十八章公务员聘任制

公务员制度第十八章公务员聘任制

院提起诉讼,是对行政救济内在局限性的有效补充,完善了
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而且为非聘任制公务员提供司法救济 打下了基础,从而有利于完善了整个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
▪ 五、公务员聘任制存在的问题 1、可聘任职位不明确 2、聘任程序不完善 3、聘任工资、福利、保险等无具体规定 4、人事争议仲裁规定不明确 5、对聘任合同的司法救济存在问题
▪ 在实践中,我国在20多年前就有地方实行了公务员聘任制。 在80年代初期,为了解决原干部人事制度不能从农村直接招 收干部,以致乡镇干部来源不足的问题,很多地区开始在乡
镇实行干部聘任制,通过契约合同来管理干部。甘肃省分别 于1984年和1987年为乡镇党政机关补充近4800余名招聘干 部,还有一些地、县自行招聘了一部分干部。1996年,辽宁 省为了调整乡镇机关人员结构的,加强乡镇基层政权建设和
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但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
有限的行政救济,不仅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而且由于程序
上的不公正,很难做到对所诉内部行政行为的进行公正而彻
底的救济。“人类社会最好的结局就是司法审 判。”[19](p76) 公务员聘任制将司法救济纳入了公务员的救
济体系,聘任制公务员对人事仲裁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
▪ (二)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同
▪ 首先,政府雇员的录用比聘任制公务员的录用 更为灵活。其次,政府雇员的合同期限一般为1—3 年,有的甚至不到1年,时间比公务员聘任期限更 短。第三,工资、保险、福利不同。聘任制公务员 在工资经费限额规定内实行职级工资制,同时按有 关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实行定期增资制 度,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是一种 刚性的薪酬体系。政府雇员大都实行年薪制,其金 额大大超过或超过公务员的薪金水平。

公务员法解读:聘任制适用于哪几类职位-

公务员法解读:聘任制适用于哪几类职位-

公务员法解读:聘任制适用于哪几类职位第九十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解读实行聘任制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制度完善和制度创新。

其前提条件是根据工作需要,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实施则由用人机关承担。

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适用于两类职位:(一)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这些职位要求具备经过一定时间的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门知识、专业技能。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包括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

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

本条的规定与这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非领导职位中适用聘任制的主要是专业技术类职位。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的特点,一是对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很高,二是机关的优质高效运行离不开这些工作。

这些职位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

(二)辅助性职位。

这部分职位事务性强,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如书记员、资料管理、文件分发、数据录入等方面的职位。

这些工作的社会通用性也较强,如果与人才市场相衔接,用人成本低,效率高。

本条第二款是限制性规范,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主要考虑是,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上工作,须符合涉秘资格条件的要求,并经过必要的培训,有的还需要较长时间的培养。

因此,本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是适当的。

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的范围,遵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涉密职位主要是只设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职位。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

因此,这类职位不适合聘用人员担任。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拓宽选人渠道,健全用人机制,规范公务员聘任工作,保障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经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任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聘任公务员,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各级机关聘任公务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务员聘任的组织实施。

聘任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聘任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职位招聘第五条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六条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向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聘任的事由、机关编制使用情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工资福利待遇、聘期、聘任方法、程序等内容。

第七条公务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拟聘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予回避情形的职位。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任:(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规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五)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应当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工作业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2017年9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用人机制,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优秀人才的需求,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规范公务员聘任工作,保障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机关依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招聘第五条机关聘任公务员,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确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面向辅助性职位。

聘任为领导职务的,应当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是指具有低替代性,要求具备经过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职位。

辅助性职位,是指具有较强事务性,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的职位。

第六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七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制定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

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包括聘任事由、编制使用情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待遇、聘期、招聘方式、程序等内容。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按程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招聘的组织实施。

公务员聘任制与任期制

公务员聘任制与任期制

公务员聘任制与任期制宋世明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宋世明:这一讲它的题目叫《职位聘任与任期制》,这一讲的主要内容,它的大背景实际上属于公务员的更新机制。

我们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更新机制由录用、职务任免、培训、交流、辞职辞退、退休、职位聘任管理环节构成。

优化更新机制的关键,大家都知道,还是严格进口,畅通出口。

如何严格进口?由老师给大家结合录用考试制度已经给大家讲过,我这一讲侧重的是如何畅通出口。

中国公务员的更新机制,由一二三四五六七,七个环节构成。

这次公务员法当中变化最大的是两点,这两点一是创设了职位聘任,二是明确了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这两点创新是中国公务员更新机制的两大创新。

公务员队伍必须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应该吐故纳新,新陈代谢,这样整个公务员队伍才有生机和活力。

一、我国公务员更新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第一个问题简要给大家介绍我国公务员制度更新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一,进口不严,出口不畅的问题继续存在。

第二,专业化不够与灵活性不足的问题并存。

专业化不够,是指的社会需求的公务员的专业化水准,还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还不足以满足社会的需要,还不足以满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灵活性不足,也就是在操作方面在具体操作的层次上还是有些灵活不够,僵化有余。

这是两大问题,下面我简要做一点解释。

今天职位聘任与任期制主要侧重于探出口上,主要集中在出口上。

出口不畅,不仅是中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一个难题,出口不畅实际上也是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老大难的问题。

西方国家它是如何结果出口不畅的问题呢?我简要地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进口不严,出口不畅的问题继续存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西方国家大规模的行政改革,西方国家为了解决出口不畅的问题,采取了一个办法——越来越多采取聘任制公务员的方式畅通出口。

各位,大家都清楚,公务员制度在西方的确立有两大标志:第一,职务常任;第二,凡进必考。

职务常任,我们通常说就是常任制公务员,常任制公务员在管理实践当中给人带来的感觉就是稳定有余,灵活不足。

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度

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度

学习重点&难点
重点
• 我国公务员职位聘任 的适用范围、聘任方 式和条件
难点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第一部分
知识点讲解 公务员聘任制
公务员聘任制
定义概述:
公务员聘任制,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 管部门批准,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按 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聘用的制度。内地多省市于 2012年开始试点公务员聘任制。
实质上是一种签订的书面合同
聘任合同签订
法律规定
公务员法第97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 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 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 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 解除。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 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原则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公务员法中的具体规定
聘任制与选任制、委任制的比较
一.从权利来源看
(一)选任制公务员的职权直接来自选举人的授பைடு நூலகம்,直接体现人民意志
(二)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都是公务员机关任命的,其职权来自于公务
员的机关的授予,间接地反映人民意志
二.从产生方式上看 (一)选任制公务员经选举产生 (二)委任制公务员通过录用、调入、公开选 拔产生 (三)聘任制公务员通过公开招聘或直接选聘 产生
实行协议工资制的背景
在传统工资制度中,工资水平由政府和厂商单方面决定,甚至几十年不改变,工资既 不反映劳动价值,也不反映劳动供求关系,雇员只是既定工资水平的接受者,传统工 资制度是一种典型的不平等和低效率的分配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不能适应 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现代市场经济是在宏观调控下的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制度,平 等与效率兼顾是其分配制度的基本要求,协议工资制业已广泛实施,正是在于它体现 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二o—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拓宽选人渠道,健全用人机制,规范公务员聘任工作,保障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经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任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聘任公务员,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各级机关聘任公务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务员聘任的组织实施。

聘任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聘任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职位招聘第五条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六条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向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聘任的事由、机关编制使用情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工资福利待遇、聘期、聘任方法、程序等内容。

第七条公务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拟聘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予回避情形的职位。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任:(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规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五)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应当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工作业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公务员管理规定

公务员管理规定

公务员管理规定是国家为了规范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公务员遵守法律法规、保持廉洁和执行职务的纪律,确保政府机关的权力行使规范、公正和高效。

下面是关于公务员管理规定的一些重要内容。

一、招录与选拔公务员招录与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招考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采取透明的方式进行。

选拔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能力和道德素质,以适应和胜任所担任的职位。

二、职务划分和调整在机构改革、职务晋升和调整等情况下,应当遵循公务员职位与任职资格匹配的原则。

任职资格应当根据职位的要求确定,确保岗位与人员之间的匹配度。

三、岗位责任与评价公务员在担任职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岗位责任应当明确,要求公务员勤勉尽责、作风正派。

评价内容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反映公务员在工作中的实际表现。

四、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公务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保持廉洁从政。

他们应当廉正自律,不能利用职务权力谋取私利。

公务员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执行纪律和工作要求。

五、奖励与纪律公务员的行为应当根据绩效和行为原则进行奖励和纪律处理。

优秀的公务员应当受到表彰和奖励,以鼓励他们为国家和人民做出更多贡献。

对于违纪违法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纪律处理,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纪律和形象。

六、培训与职业发展公务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和提高,增强他们在职业能力和素质方面的竞争力。

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实际工作相关,并符合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需要。

同时,应当为公务员提供合理的晋升机会和职业发展途径,激励他们在工作中不断进取。

七、养老和福利制度公务员养老和福利制度应当健全,为公务员提供合理的退休待遇和社会保障。

这些制度应当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水平相适应,能够满足公务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八、监督与问责公务员管理规定要求建立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对公务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对于违法违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人进行严肃处理。

公务员任职规定

公务员任职规定

公务员任职规定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职责是为国家和人民服务,负责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公共服务等工作。

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公务员任职规定,以确保选拔和任命的公平性、公正性和专业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务员任职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资格审查公务员招录中的首要环节是资格审查。

此环节主要是对报考者的学历、专业、年龄、公民身份等进行核实,确保其符合基本报考条件。

根据国家规定,公务员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至35周岁、具备相应学历等基本条件。

二、招录方式公务员的招录方式分为公开招聘和考试招录两种形式。

公开招聘的岗位一般是对具备特定条件的人员直接进行录用,而考试招录则是通过公务员考试选拔合格人才。

公务员考试通常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公共科目笔试、面试等环节,以全面评估考生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三、考试科目公务员考试科目主要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公共科目笔试。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一般包括行政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表达能力等方面的测试,旨在评估考生在行政职业中的应变能力。

公共科目笔试则包含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国际政治、经济学等相关知识,以测试考生的专业素养和学科能力。

四、面试环节通过笔试选拔出来的考生还需要参加面试环节。

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领导能力、沟通表达能力以及临场应变能力等。

面试一般采用专家评委会进行评分,以确保选拔出最优秀、最适合的人员加入公务员队伍。

五、职位分配招录合格的公务员将根据其考试成绩和志愿进行职位分配。

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的综合素质进行公正的分配,确保每个招录人员都能够在适合自己能力和专业特长的岗位上发挥作用。

六、培训考核招录进入公务员队伍后,还需要进行培训考核。

这是为了使新入职的公务员更好地了解岗位职责、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提升综合素质。

培训考核通常包括集中培训和实地考核两个环节,通过考核合格才能正式上岗工作。

七、职业发展担任公务员并不是一个终点,而是一个新的起点。

对《公务员法》中“聘任制”规定的解读

对《公务员法》中“聘任制”规定的解读

型 政府 和开 放型 的用人 机制 。 因此 , 国《 我 公务 员法 》 在 借鉴 西方 国家公 务 员 制度 改 革 经 验 和 总结 我 国公 务 员制度 实行 十几 年经 验 的基础上 , 特别 是根 据我 国

公 务 员管理 的主要 任用 方式
自l 9世纪 中 叶建 立公 务 员 制 度 以来 , 务 员 制 的现实需要 , 职位聘任” 公 对“ 专设一章( l 章)并对 第 6 ,
其 中关 于“ 聘任 制 ” 的引入 , 就是公 务员 任用 制度 的一 国家公 务员 任用 制度 由封 闭 型到 开 放 型改 革 的发展 个 重大改 革 , 它为公 务 员 开启 了一 条 新 的人 口 , 现 趋势 , 展 又要适应我 国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 , 建设开放 了公 务员 管理体 系走 向开放 性 和灵活性 的趋 势 。
度在 西方 国家 已经 有上 百年 的历史 , 项管理 制度 都 其做 出了 比较 规范 科学 的制度 设计 。 各 已经 比较健 全 , 中关 于公务 员 的任用 制度也 比较 完 其 善 。纵 观西方 各 国关于公 务员 的任 用方 式主要 有 : 选 任制 、 任制 、 任制 和 聘 任 制 等。其 中聘 任 制 是 一 考 委 种 高度企 业 化 的用 人 方 式 , 它具 有 用 人 灵 活 的特 点 。 二 、 国《 我 公务 员法》 对聘 任 制内容 的制度 设计
施 。根据规定 , 部分非公务 员身份的人 员可 以通过 聘任进入 公务 员队伍 , 并对其依 据公 务 员法和聘任 合 同进 行 管
理 。实行 聘任制的主要 目的, 是为 了增强机关对一 些 高层 次人 才 的吸 引力, 降低 对一些辅 助性人 员的用人 成本 , 形

新公务员法[公务员法实施细则]

新公务员法[公务员法实施细则]

新公务员法[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最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总则。

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第三,职务与级别。

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录用制度。

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兑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考核制度。

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职务任免制度。

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

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职务升降制度。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为了保证晋升质最,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

第八,奖励制度。

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

第九,惩戒制度。

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

第十,培训制度。

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管理规定(4篇)

新录用公务员管理规定(4篇)

新录用公务员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录用公务员管理规定如下:一、录用条件和程序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具备法定的政治面貌、学历、专业、年龄、体检等条件;3. 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程序选拔录用;4. 严禁利用权力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录用。

二、聘用形式1. 采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务员机关组织考试招聘等形式聘用;2. 确定聘用对象后,签订合同或劳动协议;3. 根据情况,按岗位实际需求,合理安排试用期。

三、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 忠诚于党和国家,维护党和人民利益;3. 坚持廉洁自律,不违反党纪国法,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接受贿赂;4. 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5. 公正、公平、廉洁、高效履行公务。

四、职务管理和职业发展1. 新录用公务员根据自身条件和工作表现,有机会晋升到较高职务;2. 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和奖惩;3. 加强公务员培训,提升公务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4. 关心、支持公务员职业发展需求,提供晋升、转岗等机会。

五、退休管理1. 根据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 参加公务员制度的公务员按规定享受退休待遇;3. 完善公务员退休管理制度,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一般性的新录用公务员管理规定,具体规定还需要考虑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实施以相关部门发布的规定为准。

新录用公务员管理规定(2)一、引言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重要力量和公共服务的关键保障,为了加强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新的录用公务员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本规定旨在规范公务员的录用程序和条件,确保录用公务员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二、总则1.公务员的录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2.录用公务员应以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腐败和不正当行为。

3.录用公务员的主要标准是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公共服务能力。

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实施办法

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实施办法

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规范聘任制书记员的聘用、职责、考核、培训和待遇等管理制度,根据《公务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某省委组织部、某省人事厅、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聘任制书记员具有聘任制公务员身份,依据《公务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和聘任合同,以及本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院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政治部主管,主要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相应管理。

聘任制书记员所在工作部门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聘任第四条本院聘任制书记员应从通过全省聘任制书记员统一考试,并被批准录用的人员中聘任。

法律法规对聘任方式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择优聘任。

第五条聘任决定录用的聘任制书记员,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后的一个月内签订聘任合同(合同文本附后)。

聘任合同由政治部主任代为签订,加盖院印。

第六条聘任合同的期限为三至五年,从试用之日起算。

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不予聘任,已签的聘任合同自然解除。

第七条聘任制书记员的续聘和解聘,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政治部审核后,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决定续聘和解聘聘任制书记员,以及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同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聘任制书记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条聘任制书记员必须按照工作岗位和工作制度的要求,正确履行下列职责:(一)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1、庭前程序中的有关事务性工作;2、庭审准备阶段的书记员工作;3、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记录工作;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5、其他有关案件审理、执行的事务性工作。

法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法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法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法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篇1在谈聘任制书记员制度弊病之前,首先要了解聘任制书记员的现状,只有了解这些情况,才能更好地理解当前聘任制书记员改革中矛盾之所在。

随着1999年高校大肆扩招,以及函授、成人、远程教育及自考等国家承认的教育方式的滥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出现了前所未有之压力,其中以法学专业首当其冲,相当数量的法科毕业生毕业时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

另外,各省市区的公务员招考也陆续全面拉开,进入法院与检-察-院的机遇之多也是前所未有。

在如此大的就业压力以及激烈竞争下,应该说,通过公务员考试层层选拔的大部分聘任制书记员的素质还是不错的。

同时也要注意到,由于各省市区经济水平发展的差异,各地聘任制书记员的素质也是参差不齐的。

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江苏等地,具有硕士学历或名校背景的聘任制书记员不乏其人。

网上曾有“北大-法学毕业生报考镇江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新闻,闹得轰扬一时。

而有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对于聘任制书记员的要求则仅仅是国民教育系列的大专学历。

从一个非法院政工部门出身的工作人员角度看来,我所理解最高院采用书记员聘任制管理之初衷,可能在于以下几点:一是着眼于从制度上解决“审书不分”问题,进而明确职责分工。

《书记员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法官多是从书记员开始做起,经过一定年头,通过法院系统内部的审判资格考试,然后就可以任助理审判员,这个内部考试自然不能同如今的司法考试相并论,基本上可保证全部通过。

因而在当时,对于许多当事人来说,书记员就是法官,至少是准法官。

这造成审判员与书记员职责不分,角色模糊,也给审判工作造成一定混乱。

基于此种考虑,最高院对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即不能转任法官,只可以在所谓“书记官”这一序列里晋升。

按照《书记员管理办法》规定,最高院的聘书职级可到正处,高院可副处,中院可正科,基层院可副科。

二是将书记员这一职位定位于“审判辅助人员”。

这种定位类似于医院的`护士,即不要求从事过多含有技术含量的审判工作,而仅仅是辅助人员而已,因为是辅助人员,所以对书记员实行聘任制管理,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个职位并不具重要性(见过、、实行聘任制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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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3、裁决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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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人事争议仲裁要坚 持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 。
▪ (三)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人事争议仲裁由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 机关代表和聘任制公务员代表组成。
▪ (四)人事争议仲裁的时限和裁决的执行: 聘 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 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 ▪ 2、辅助性职位。 ▪ 3、经省级以上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的其他职位。
▪ 《公务员法》还规定:凡是涉及国家安全、 重要机密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职位,不实 行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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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机关聘任公务员方式和条件 的规定。
▪ (一)聘任方式
▪ 根据本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采取两种 方法:一种是公开招聘的方法,另一种是直接 选聘的方法。
▪ 聘任公务员只能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 限额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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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签
订聘任合同的规定 。
▪ 一是明确了签订聘任合同的主体双方是机关 与公务员。
▪ 二是明确了签订聘任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
▪ 三是明确了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书面形式
▪ 四是明确了签订聘任合同的目标是确定机关 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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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 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
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
▪ (1)主体资格合法; ▪ (2)合同内容合法; ▪ (3)签订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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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规定
(一)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特点: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仲裁机构对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或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是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 相结合而采用的一种解决人事争议纠纷的方式。
1、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的客体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一定范围的争
▪ 1、公开招聘
▪ (1)公开招聘的方法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 程序进行。
▪ (2)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的主要做法。
▪ 2、直接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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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任条件
▪ 聘任公务员需要的前提条件:
▪ 一是编制限额;
▪ 二是工资经费限制。
▪ 机关编制和工资经费的多少,都是通过 法定标准和程序来确定的。
▪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 额内进行。
▪ 第九十七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 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 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
主2管020/部9/25门备案。
《公务员法》 对聘任制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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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 第九十五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 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 位实行聘任制。
▪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 第九十六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 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 接选聘。
▪ 聘任制是公务员的一种任用方式,一般相对 于选任制、委任制、考任制而言。
▪ 1、聘任制公务员须依据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 聘任制的特点:平等协商、合同管理、任期明 确是聘任制的主要特点。
▪ 聘任制公务员只有在受聘任期间才有公务员身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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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聘任制公务员须依据聘任合同 进行管理。
管理。

第一百条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
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
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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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任合同除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 商约定其他内容。
▪ 协商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协商一致的 基础上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比如: 约定试用期等有关事项。协商条款也是聘 任合同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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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规定。
▪ (一)我国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 五是明确了聘任合同既可以签订,也可以变
更或解除。本条规定聘任合同经双方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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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聘任合同内容的规定。
▪ (一)聘任合同期限 ▪ 一是有固定期限。即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 ▪ 二是无固定期限。即合同有效期无明确规定。 ▪ 三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 (二)职位及其职责要求 ▪ (三)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 (四)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 ▪ 1、工作条件 ▪ 2、工作纪律 ▪ 3、聘任合同终止的条件 ▪ 以上都是必备条款。
▪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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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实施情况:
▪ 公安机关公开招聘警察 部分职位聘任制
▪ 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7年 1月实施)规定,“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 要,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 制。但是,对公安执法职位或者涉及国家 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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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
一2方020当/9/2事5 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3。
聘任制及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问题
▪ 一、聘任制的适用范围包括: ▪ 1、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这些职位包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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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厦门市公务员部分职位将实行聘任制。 (200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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