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2011年全省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期督导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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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城[2011]554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城[2011]554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城〔2011〕554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无锡市政园林(公用)局,徐州、苏州、宿迁市水务局:为切实加强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促进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规范化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和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2007年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评价标准(试行)》。

根据近年来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形势的变化,我厅组织对《江苏省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评价标准(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江苏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我省“两个率先”目标实施的实际行动。

各市、县建设(供水)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开展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考核,进一步加强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原水水质保护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工作,加快第二水源、应急水源的建设进度,全面推进自来水厂深度处理工艺改造和供水管网改造,强化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完善,保证城市供水安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城市居民饮用水水质稳定达到或优于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二、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范围、内容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各地政府、建设(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城市供水质控制和安全保供等方面所做的工作。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日期】2008.01.07•【文号】卫疾控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厅)、水利(水务)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现就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十一五”期间,重点解决饮用水中氟大于2mg/L、砷大于0.05mg/L、溶解性总固体大于2g/L、耗氧量大于6mg/L、致病微生物和铁、锰严重超标的水质问题,使现已查明的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村的饮水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要实现上述目标任务,必须切实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开展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是有效评估工程卫生防病效果,确保工程建成后水质达标和如期发挥效益的重要基础;做好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是保证供水水质卫生安全,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有效运转的重要措施。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的主要任务:一是新改扩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范围,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切实优先解决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饮水卫生安全问题;二是从技术的角度,对工程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的选择和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从卫生安全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建设前水源和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及分析。

卫生部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卫生部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卫生部关于饮用水及供水单位法律适用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55号湖南省卫生厅:你省永州市卫生局《关于饮用水及供水单位法律适用的请示》(永卫函[2006]3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来水等应按照生活饮用水管理,桶装水、瓶装水按照食品管理。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是《传染病防治法》的重要内容。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有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对于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六年七月十日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91号北京市卫生局:你局《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如何发放的请示》(京卫疾控字〔2005〕7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分质供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

目前,有关分质供水的具体规定正在制定过程中,你局可依据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要求的分质供水单位发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此复。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酸氧化电位水生成机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292号花永芳代表:您关于“酸(氧)化电位水生成机”建议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酸(氧)化电位水生成机”或“酸(氧)化电位水”作为消毒器械或消毒剂上市销售前,均需获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目前,市场上已经有卫生部批准过的这类产品在销售。

江苏省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现状

江苏省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现状
1 . 2 农 村 生 活饮 用 水监 测 项 目由 来 我 国《 生 活 饮
康 影 响 的研究 l _ 5 ] 。现将 江 苏省农 村 饮用 水 卫 生监 测 现状 与 问题分 析 如下 。
1 江 苏省 农村 生 活饮 用水 监 测概 况
用水 卫生 标准 》 ( GB 5 7 4 9 —8 5 ) l 1 中规 定 的全 分析 指 标
的区别 。这 2 o项 水 质 监 测 指 标 包 括 微 生 物 指 标 、 毒
理 学指标 、 感官性状 和一般化学 指标、 消毒剂指标 4
大类 。这 些 指标基 本 为 世 界卫 生 组 织 ( WHO) 、 美 国、
增加 到 3 2个 县 3 5 5个 , 2 0 0 7年 又 扩 为 5 3个 县 ( 市)
.5 7.
查 。水 厂水 源 类 型涵 盖 了 地 下 水 、 江河水 、 湖 泊 水 和
水库 水 四种 。
2 江 苏 省农村 饮 用水 卫生 监测 工作 的主要 特色 2 . 1 建 立健全 农村饮 用水相 关规 章 条例 2 0 0 8年 江 苏 省卫 生厅 爱卫 办 等部 门联 合制 定 了《 江 苏 省农 村 集
图 4 江 苏 省农 村 地 区饮 用 水 氟 化 物 浓 度 分 布
1 . 5 江 苏省 农村饮 用水水质 全分析 本 地调 查 2 0 1 0
年 中 国疾 控 中心 农 村 改 水 技 术 指 导 中心 在 江 苏 省 开
年份
Hale Waihona Puke 展 了农 村 饮 用 水 水 质 全 分 析 本 底 调 查 。该 项 调 查 在 全 国首次 对江苏农 村 地 区 1 3个市 ( 县) 的4 0家水厂 按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1•【字号】苏政办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8〕175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为主要目标的乡镇及其以下供水工程。

前款所称供水工程包括供水取水口、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农经〔2008〕1752号文件要求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使用、管理、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当贯彻“政府监管、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用水户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健全管理机制,明确优惠政策,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专家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专家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
库专家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1.01.25
•【字号】苏卫监督[2011]2号
•【施行日期】2011.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专家
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苏卫监督〔2011〕2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做好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经研究,省卫生厅决定组建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

在组织公开推荐、资质审查和严格遴选的基础上,我厅确认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第一批成员(名单附后),专家任期3年。

江苏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根据我省食品安全状况,提出促进食品安全标准发展的建议和意见;协助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相关理论研究、技术推广和交流等工作;对疑难和有争议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食品安全事件提供专家意见;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审查、论证等工作;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协助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相关工作。

我省食品生产企业在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时,应当根据《江苏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苏卫监督〔2010〕21号)的规定和本企业的实际需要,
组织专家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评审,且其中三分之二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抽取。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江苏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监督[2013]13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江苏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监督[2013]13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江苏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江苏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监督〔2013〕13号)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认真做好2013年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3〕218号)和《卫生部全国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66号)的有关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2013年江苏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饮用水卫生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也是2013年全省重点卫生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饮用水监督监测情况,细化方案,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按序时进度有效完成。

要加强对本地饮用水卫生状况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饮用水卫生安全性问题,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管,保障本地区饮用水卫生安全。

同时,各市要按时填报网络监测数据,并于2013年12月10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送至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工作情况开展督导。

工作中如有何情况请及时反馈。

省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徐贻萍,联系电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丁震,联系电话:************;省卫生厅联系人:承明华、周曾荣,联系电话:************,电子信箱:***************.cn。

调查报告的类型

调查报告的类型

调查报告的类型和特点调查报告的类型调查报告,是对某一事物或某一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后,将调查得到的材料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的关于调查的报告。

由于申论是根据现成材料完成考试内容,调查这一步所收集的材料可以由申论材料直接提出,所以,申论考试中涉及调查报告的可能性还是很大。

调查报告依据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几大类型。

下面,专家就如下五种类型的调查报告作出如下简要介绍:1.反映情况的调查报告这类报告通常比较全面、比较系统地反映一个地区、一个系统或一个部门的基本情况,它可能提供全面的情况,或者反映出某种动态、倾向,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成为决策的参考依据。

2.总结典型经验的调查报告这类报告通过对具有参考价值和借鉴作用的典型经验的分析,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阵、政策提供具体的经验和方法。

它往往通过对某项工作的具体做法和实际收效的调查,分析概括出具有启发和参考意义的经验和办法,以指导和推动整体工作。

3.介绍新生事物的调查报告这类调查报告比较全面完整地反映新生事物的发展过程和成长规律,揭示它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作用。

它多在“新”字上下功夫,重在扶持和促进新生事物的成长壮大。

4.揭示问题的调查报告这类调查报告是根据工作需要,为了解决矛盾和问题而写的。

它通过对社会生活和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和问题的调查,指出其危害性,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办法,引起重视,促其解决。

5.查明真相的调查报告这类报告多针对社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事件进行调查,以披露真相,还其本来面目,消除人们的疑惑。

它一般只叙述说明事实,不作过多的议论。

这类调查报告的对象还包括未曾显露真相的历史事实,其目的仍然是还其本来面目,还历史以真实。

调查报告的特点在申论考试可能涉及的其他实用性文体中,属于事务文书的调查报告,写作内容由于和申论的考查内容最接近而考到的可能性很大。

调查报告,是对某一事物或某一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后,将调查得到的材料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的关于调查的报告。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四章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五章经营服务与节水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和使用城乡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供水应当推进农村与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

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乡供水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区域供水,加强水源保护和城乡供水设施建设。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节约用水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行业供水、乡镇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供水的相关工作。

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报告

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报告

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报告第一章总论1.1项目背景为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推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目标的实现,根据《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方案》(环办〔2010〕27号)、《关于印发全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0〕168号)的安排,要求对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状况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和评估,进一步摸清底数,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饮用水水源地研究环境对策,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某县环保局对本次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相当重视,专门成立领导小组,由朱堂珍局长为组长,叶旺森副局长、王永华副局长为副组长,局相关科室同志为成员,环境监察局、环境监测站具体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负责此次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工作。

1.2工作主要内容1、完成全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资料收集与整理,对全县15个镇及1个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源进行全面调查。

2、确定3个农村饮用水源地,并进行现场详细调查与了解,汇总相关资料;并完成集镇和3个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调查与评估数据库录入工作。

3、编制完成工作报告、水源地简介,根据某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实际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及建议。

1.3结论与建议全县目前共有水厂157家,分布在15个镇、201个自然村,其中县级2家,镇级14家,村级141家,供水规模日供水1万以上有1家,为某县地面水厂,其余均为1000吨/日以下,供水均为地下水。

全县总人口80.55万人,其中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服务人口数占全县人口总数的65.7%,计52.92万人。

集镇和农村地下水环境禀赋良好,近三年来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未发生水污染事故。

全县地表水水质总体以环境质量Ⅲ类为主,但各河流水体均呈轻污染级。

饮用水源地存在的问题:一、地下水型水源地1、多头管理问题。

主要表现为首先是各乡镇水厂归属部门多,包括建设部门、水利部门、乡镇政府等部门和个人;第二管理部门多,农业面源归农业部门,水资源的管理使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归水利部门、污染源控制归环保部门,水厂的建设归建设部门,水质监测既有卫生部门,也有环保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监督[2011]39号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监督[2011]39号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监督〔2011〕39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为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近日,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各地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作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要内容。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8号)中专门明确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等,同时规定了相关服务流程、服务要求和考核指标。

认真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指导意见,有利于推动全省卫生监督工作向基层、向农村延伸,进一步树立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

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卫生监督资源,同时积极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结合指导意见要求,按照国家规范积极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机制和制度,加强督导和考核,确保顺利完成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目标任务。

为及时掌握进展情况,推动工作开展,请各地于2011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推进情况总结(项目地区数量、名单、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存在问题与建议、项目领导小组成立情况以及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和附件2报我厅食监处。

2024年江苏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2024年江苏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江苏省农村地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质量一直是广大群众关心的问题。

为了保障农村群众的健康安全,江苏省决定开展2024年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以评估水质安全,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农村饮用水的安全可靠。

二、监测目标和内容1.监测目标:通过对江苏省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水、中间水和自来水的监测,评估农村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卫生风险。

2.监测内容:(1)水源水:包括水井、水库、地下水、河流等供水水源,以及其周边环境监测。

(2)中间水:指从水源处采集到村庄供给给群众使用的水样,主要监测管线、水池、水泵等设施。

(3)自来水:指供村庄和群众直接使用的自来水,主要监测水厂取样点、管网取水点等。

三、监测方法和技术要求1.监测方法:采用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测,确保结果准确可靠。

2.技术要求:(1)样品采集:按照《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样品采集。

对于水源水和中间水,每个水源点或村庄应至少采集两个样品;对于自来水,每个取水点应至少采集一个样品。

(2)样品保存:采集的样品应立即送往实验室,如无法及时送检,应妥善保存,确保样品质量不受影响。

(3)实验室分析:实验室应具备饮用水卫生监测所需的分析设备和技术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分析和测定。

(4)数据分析和报告编制:监测结果应及时进行数据分析,并编制监测报告,对卫生状况进行评估和分析。

四、监测频次和范围1.监测频次:水源水和中间水每月监测一次,自来水每季度监测一次。

2.监测范围:按照江苏省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选取不同地区的水源和村庄进行监测,保证监测结果具有代表性。

五、卫生风险评估和处理措施1.卫生风险评估:针对监测结果进行卫生风险评估,对达标的水源和水样进行认可,对超标的水源和水样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2.处理措施:对于发现的卫生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对污染源进行治理、修建新的水源、更新管网等。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卫生第三章涉水产品卫生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

第四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相关信息,对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供水、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饮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江苏省城镇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苏建城[1997]174号

江苏省城镇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苏建城[1997]174号

江苏省城镇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正文:---------------------------------------------------------------------------------------------------------------------------------------------------- 江苏省城镇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1997年4月18日江苏省建设委员会、卫生厅苏建城〔1997〕174号)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和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饮用水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公共设施供水和自备设施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或储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

其设施包括水箱、水池、水塔、水泵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镇饮用水二次供水及其管理。

第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部门审核同意,其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并按设计进行施工。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当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二次供水的地面储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垃圾堆及污水排放口或堆放有毒有害物品;(二)二次供水储水设施的溢流口、检修孔、透气孔等必须有防污染措施,并加盖、加锁;(三)在二次供水过程中,用于制作水箱I池)的塑料、玻璃钢及其他材料和内壁涂料等与水接触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由房屋所有权单位(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苏卫综合[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苏卫综合〔2009〕10号)各市卫生局、爱卫办,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5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从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快饮用水设施建设、加大饮用水水质监管力度、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等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大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切实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

其中要求卫生部门“要完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体系,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根据实际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通知也明确了政府实施水质监管、水质检测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供水水质监管公平、公正和公信。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有效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饮用水安全事关广大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社会稳定大局。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爱国卫生、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在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中的作用,完善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认真组织制定并有效落实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计划,落实水质监督监测工作责任。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编制完善本地区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应对各类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

要切实保障水质监督监测工作条件和经费安排,落实应急保障措施,确保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问题的批复-苏卫监督[2008]27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问题的批复-苏卫监督[2008]27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问题的批复
正文:
----------------------------------------------------------------------------------------------------------------------------------------------------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问题的批复
(苏卫监督〔2008〕27号)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有关“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问题的请示》(宁卫法监〔2008〕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建设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第14条规定和卫生部法监司对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对二次供水项目卫生审查有关内容请示的复函》的精神,我省严格执行“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同时要求各地要加强对二次供水单位执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501-1997)的卫生监督检查。

此复。

附件: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有关“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问题的请示》(略)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结束——。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苏卫办监督[2009]9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苏卫办监督〔2009〕9号)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145号),为切实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健康权益和社会和谐安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依法履行职责。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54号),切实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结合卫生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订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大生活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及时受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投诉举报,并积极稳妥处置,全力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二、严格供水单位卫生管理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江苏省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苏卫监督﹝2009﹞11号),组织对辖区内各类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消毒、水质检测、突发饮用水污染应急措施、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等情况,确保按计划如期完成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供水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消除饮用水污染隐患。

同时,要督促供水单位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规范自身的卫生管理,保证饮用水符合卫生要求。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体系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体系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体系为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工作,2004年11月24日水利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水农[2004]547号),请各地参照有关要求执行.(一)主要内容:农村饮用水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分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组成。

四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就不能定为饮用水安全或基本安全.1.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的为基本安全。

2.水量: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60升为安全;不低于20~40升为基本安全.根据气候特点、地形、水资源条件和生活习惯,将全国分为5个类型区,不同地区的具体水量标准可参照下表确定。

单位:升/(人·天)实行分质供水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饮用水水量与其他生活用水量,以降低工程造价。

3.方便程度: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

4.保证率:供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

(二)条文说明:1.饮用水水质关系到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把饮用水水质作为饮水安全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把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期望值,符合国家标准GB5749要求,属安全饮用水;二级为允许值,属基本安全的饮用水;三级为缺乏其他可选择水源时的放宽值,超过三级的为不安全饮用水。

在有机物污染严重的地区,尚应增加对耗氧量(CODMn)的检测,饮用水的COD Mn一般不应超过3mg/L,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5mg/L.2.农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的餐饮用水、洗涤用水、散养畜禽用水等日常用水,必须每天获取,关系到群众的正常生活。

3.人力取水往返时间20分钟,大体相当于水平距离800米、或垂直高差80米的情况。

水质检测工作总结

水质检测工作总结

水质检测工作总结水质检测工作总结120xx年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启动后,县疾控中心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向县卫生局汇报,召开中心主任办公会议,专题安排部署项目实施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县水利局密切配合,已完成上半年工作任务,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明确目标,周密部署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的通知》要求,今年我县被省上确定为项目县。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爱卫办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与饮用水质卫生监测项目启动暨技术培训的通知》精神,我中心选派3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上举办的为期4天的培训工作会议,学习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制定了《丹凤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丹凤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专人办公,明确各自职责,及时向县卫生局、水利局汇报,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为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科学选点,精心采样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是有效评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防病效果,确保工程建成后饮用水质达标和如期发挥效益的重要基础,做好饮水安全工程及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是保证饮水水质卫生安全,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有效运转的重要措施。

根据工作要求及进度安排,县疾控中心、县水利局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科学合理选点及前期准备工作,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我中心在水利局的配合下,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集中三天时间,深入农村现场调查,确定了20个工程监测点,通过对这些监测点的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营时间、投资情况、水源类型、供水方式、水处理方式、消毒情况、供水范围、覆盖人口等情况的调查,为农村饮水水质安全工程提供第一手原始资料,为全面实施农村饮水工程卫生学评价及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采集出厂水、末稍水样各20份,按要求送商洛市疾控中心对水样进行检测。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苏政办发[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以改善供水水质、扩大区域供水服务范围为重点,着力提高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我省地处长江、淮河下游,饮用水水质容易受到上游客水污染和本地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饮用水安全形势比较严峻。

特别是前一段时间,苏北部分地区发生饮用水源污染导致供水中断的事件,再次敲响了饮用水安全的警钟。

为进一步加大饮用水安全监管力度,切实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制度,将饮用水源地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建立部门联动的水源保护机制,加强水源地日常巡查,扎实推进第二水源和区域供水建设。

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加强水源地保护区内污染源整治,依法严格限制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污染项目,坚决关闭对水质有威胁的重大污染源,严格控制污染源及排放,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

环保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监控,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实施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测,依法发布水文预报,加强对排污口建设的监管,抓好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建设,保障饮用水源地水量供给。

加强环保、水利、建设部门联动,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外和取水口安装的水质在线检测仪器要实行联网,实现水质数据实时共享;进一步提高水质监测自动化水平,增强水质污染变化预警能力和应急防范能力,实时监测部分水质指标,重点加强对原水的检测,并根据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的检测频率;发现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时,应立即向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做到早监测、早发现、早告知、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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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2011年全省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期督
导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卫爱[2011]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07.01
【实施日期】201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2011年全省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期督导情况的通报
(苏卫爱〔2011〕9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2010-2012年)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省爱卫办关于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中期督导的通知》要求,5月份,省卫生厅、爱卫办组织专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抽查供水单位等形式,对全省2011年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进行了中期督导。

现将督导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和《2011年江苏省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强化组
织领导,健全监测网络,严格质量控制,积极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全省各地高度重视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淮安市政府将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列入为民办十件实事项目。

常州、扬州市将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纳入卫生工作目标管理内容,并与各县(市、区)卫生局签订目标责任状。

洪泽、涟水、楚州等县区将水质卫生监测经费分别列入财政预算及重大公共卫生经费支出项目,保障水质卫生监测经费的落实。

到目前为止,全省各地财政已配套落实水质卫生监测经费582.22万元,其中灌南50万,如东41万,句容40万,滨海37万,兴化32.6万,洪泽、射阳各30万,江宁25万,大丰、丹阳各20万,为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健全监测体系,扎实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各地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农村水质卫生监测网络和监测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扎实推进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无锡、南通、常州等市增加水质卫生监测的频次和项目,镇江市及所辖县(市、区)实行每月一次的常态化项目监测管理,较好的完成水质卫生监测任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努力提高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水平。

一是根据监测工作需要,及时引进检测设备,为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监测质量的提升提供设备保障。

盐城市投入260万元兴建水质检测中心,增添50万元的水质快速检测设备,提高水质监督监测能力。

二是加强实验室质量管理和数据审核上报工作。

各地疾控中心重视水质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工作,设置专门质量管理科室,制定实验室质量管理制度,监测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保证水质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

同时,各地及时录入水质卫生监测数据并审核上报。

三是加强水质卫生监测信息的共享与沟通。

全省大部分地区能
及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水质卫生监测情况,并对水厂提出整改建议,有力推动了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开展。

二、主要存在问题
一是部分地区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不到位。

洪泽县、射阳县、泰兴市、高邮市、江宁区卫生监督覆盖率低,分别为5.2%、12.7%、16.7%、20.5%、21.0%;一些县(市、区)未配套水质卫生监测经费,盐城、宿迁、泰州等市上半年未实现所有水厂监测全覆盖。

二是部分县(市、区)上报的监测数据缺乏科学性。

部分疾控中心未配备二氧化氯现场测定仪器,导致监测二氧化氯数据准确性较差;少数地区水质录入审核把关不严,灌南、六合等县区出现水样结果重复录入情况。

三是部分县(市、区)未及时反馈水质卫生监测信息,对水质卫生监测结果没有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四是部分县(市、区)农村饮用水水质合格率较低。

句容市、射阳县、沛县、如东县、高淳县水质合格率分别仅达20.5%、26.3%、29.2%、30%、31%;部分农村水厂无水质消毒设施或消毒设施无卫生许可批件、缺乏水质自检能力,淮阴区、赣榆县等仅少数水厂持有效卫生许可证,存在卫生安全隐患。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

各地要按照《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履行卫生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财政补助经费,强化工作督查和考核,推进农村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实现水质卫生监测全覆盖;建立健全水质卫生监测结果通报和反馈制度,进一步提升农村饮用水水质合格率。

附:全省近期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全省近期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情况统计表


(市
区)
农村水
厂总数
(座)
监测水
厂总数
(座)
资金落实
(万元)
监测项目近期监测结果
市县

















监测水

(份)
合格水

(份)
平均
合格

(%)
南京高


2121002020421331.0



1414002020261038.5



1515002020302066.7



62625252020602541.7


1121125251586843.0
无锡江


110061*********.0



66003434322887.5


7700423890.5
徐州丰

61610419191214839.7


7070002020892629.2



103103061919806277.5



63630102727887383.0



858500202014011280.0



99990022221028684.3



5656001916885259.1


53753702070845964.8
常州金


2424003434482552.1



1414003333281760.7


383800764255.3
苏州张



2200333344100.0



33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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