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层面为财政监督提供有力保障-江苏省财政厅副厅长李建平就
固本强基抓内控 财政监管上水平
机制建设 。对于切实提高 乡镇财政部 门 政资金显得非常重要。而 乡镇有些单位 互制约、运转高效的内控机制 ,实现授
法违 纪现 象发 生 ,保 障 财政 资金使 用安 制 监 督 机 制 和手 段 ,造 成 资 金 资 产 损 了深 入 推 进 乡镇 财 政 资 金 监 管 工 作 , 全 ,具有重 要 的作 用。 支 出套 取财 政资金 ;有些单 位采 用 “ 白
有针 对性 地加 强财政 内控机 制建设 ,不 监督检查不够规范。内部监督与外部监 将 内控机 制建设 作 为 乡镇 财政 管理 的重 公共 财政 建设 中一 项 战略性 工程 。 内部 不 能适应 依法理 财 工作 的要 求。 控制 是指 经济 单位 和各 个组 织在 经济 活
仅是 一个 十分 迫切 的课题 ,而且 已成 为 督检查联系不够紧密,内控机制建设还 要 环 节 ,摆 上 议 事 日程 。纳 入 制 度 设
制 、财 政 资 金 有 偿 使 用 、 建 立 财 政 资 部控 制制 度 ,注 重 制度 建设 的系统 性 、
原因,乡镇财政内部控制机制还处于缺
位 状 态 , 乡镇 财政 资金就 近就 地监 管还 存在 “ 短 板 ”现象 ,乡镇 财 政 内控制 度
加 强 乡 镇 财 政 内控 机 制 建 设 I 9  ̄ t , 策
平 衡 、不 到 位 。 随 着 乡镇 财 政 职 能 不 内控监 管存在 一定 抵触 情绪 ,而财 政 的 我 们 要 抓 住 乡 镇 财 政 资 金 就 近 就 地 监
管 的 有 利机 遇 ,在 推 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建 设 ,通过 执行 相 关制度 ,规 范工 作程 的局面 ,与 乡镇 财政就 地就 近监 管资 金 均 等 化 、建 立 财 权 和 事 权 相 匹 配 的 机
坚定财政“大监督”理念实现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
全省财政监督工作会议交流材料坚定财政“大监督”理念实现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赣榆县财政局近年来,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厅监督局和市局监督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赣榆县财政监督检查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准确把握监督方向,实施有效监督,全力打造财政“大监督”理念,确立财政监督地位,突出财政监督职能,树立财政监督权威,保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绩效。
一、坚定理念,完善财政“大监督”机制随着财政收入的日益增长,财政性资金支出项目逐年增加,资金规模也越来越大,为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省厅关于建立财政“大监督”机制的要求,我局提出了“人人都是财政资金监督员”的口号,确立了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程控制、全部关联的财政“大监督”理念。
以财政“大监督”理念为牵引,扩大监督检查的广度,拓展监督检查的深度,促进财政监督与财政预算、执行紧密融合,在总结机制建设推进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提升监督层次,使财政监督进一步为财政管理服务、为完善财政政策服务、为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服务。
为保证“大监督”的理念贯彻到工作中,落实在行动上,我局在监督机制建设上下功夫,在提升监督水平上做文章。
一是建立大监督工作制度,实现监督检查统筹规划。
认真学习领会省厅关于建立财政大监督机制的要求,学习借鉴兄弟市县的先进经验,结合赣榆财政监督工作实际,2010年,我们制定了《赣榆县财政局财政监督长效管理机制实施办法》、《赣榆县财政局财政检查复核工作暂行办法》、《赣榆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赣榆县财政局财政检查聘用专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又制定了《赣榆县财政局部门预算综合检查操作规程》,从制度上初步搭建起我县财政监督长效管理机制的框架,并在具体工作中逐步完善,充分发挥专职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作用,积极主动为局属单位和业务科室开展各项监督检查提供全方位保障。
二是督促检查项目正常实施,确保监督职能有效发挥。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9月2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20年9月23日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用于省级发展支出和对设区的市、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不包括省级各部门用于正常运转以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六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者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江苏省财政厅潘永和厅长强调财政干部要不断提高三种能力
江苏省财政厅潘永和厅长强调
财政干部要不断提高三种能力
近日,江苏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潘永和指出,财政部门作为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履行好财政职责,妥善处理各种矛盾,迫切需要财政干部加强学习,提高三种能力:一是把握大局的能力。
财政干部一定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委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上来,站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改革开放的高度上,审时度势,找准财政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找准财政政策和资金的着力点,用全球视野和全局观念来考虑问题、谋划工作,充分发挥财政在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与政策支持。
二是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
收支矛盾越突出,越能考验财政干部的理财能力和水平。
面对大量复杂的资金需求,财政干部要把握好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科学合理的分配资金,坚决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地方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得到落实;把握好政府与市场之间、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百姓之间的关系,自觉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和政策的引导作用;把握好当前和长远的关系,既要解决突出问题,又要考虑财力承受能力,坚决控制和压缩各种不切实际、超财力可能的支出项目,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最迫切、最需要的地方。
三是创新创优的能力。
要自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抓住当前主要矛盾和突出矛盾,研究深层次、前瞻性的问题,敢于突破、敢于创新、敢于实践,不断丰富和发展财政政策措施,创造性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6.10•【字号】苏财规[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15号)省各委、办、厅、局,本厅各处室、单位:为贯彻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更好更快地落实各项财政政策措施,我厅研究制定了《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六月十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更好更快地落实各项财政政策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支出预算(以下简称“支出预算”)是指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审查和批准的一般预算支出的年度调整预算,包括年初预算(即当年财力安排的支出预算),以及中央专款补助、上年结余结转、超收财力、地方政府债券和调入资金安排等。
经省人大批准的支出预算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支出预算执行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按预算办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按程序办理,不得越权执行预算。
(三)按进度拨款,不得超期拨付资金。
在实际支出过程中,省级各部门、单位和省财政厅负责支出预算管理的各相关处室(以下简称“厅相关处室”)必须厉行节约、讲求效率,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支出预算执行的主体是省级各部门、单位。
df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讲座
• 七、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时,能够行使哪些职 权? 《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了 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监督时具有的职权。主要包 括:1、审查、复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 表和其他有关资料;2、核查被监督对象的现金、 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 动和会计核算情况;3、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 检查单位的存款;4、对有关资料和资产先行登记 保存。5、停止拨付、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收 回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6、纠正或者 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被监督对象所制定的与财 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财政、财务管理规 定。
• 十一、项目支出预算应当如何管理? 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项目支出预算实行 项目库管理。财政部门应当规范各类项目管理程序,严格 项目评估,核定预算部门和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按项目 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决算审查和效 果评价。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审核 论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本部门设立的项目库,并对 入库项目进行合理排序,编制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 算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应当严格执行,因项 目终止、撤销或者变更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 程序报批。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项 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监督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 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 九、财政部门如何实施日常监督?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通过预 算管理、会计管理等、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如何编制收入预算? 《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预算部门和 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收入政策,分析收入增减变动 原因,科学预测年度各项收入,真实编制收入预 算,不得虚报、瞒报或者漏报,也不得将上年的 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收入预算的依据。
• 二十、被监督对象阻碍、拒绝接受财政监督的行为应当承 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监督对象阻碍、 拒绝接受财政监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 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厅财政监督结果跟踪落实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厅财政监督结果跟踪落实办法》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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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厅财政监督结果跟踪落实办法》的通知
厅各有关处室、单位:
为纠正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财经纪律,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近年财政监督工作实践,我厅对《江苏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结果跟踪落实暂行办法》(苏财规〔2012〕11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财政监督结果落实到位。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财政监督结果跟踪落实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4日
——结束——。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为更好地履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定监督职责,落实中央决策和省委部署,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推动中央决策和省委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的下列经济工作开展监督:(一)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和省委部署的贯彻实施;(二)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三)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四)省级重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五)省级经济政策、重大决策的出台;(六)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安排和建设;(七)地方金融工作;(八)其他重要经济工作。
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苏政发〔2015〕10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苏政发〔2015〕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八次、九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预算管理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6号)的要求,现就深化我省预算管理制度改革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以来,我省先后实施了预算外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绩效管理等重大改革,预算管理范围不断拓展,预算管理制度不断健全,预算审查监督不断加强,对规范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预算管理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符合公共财政制度和现代政府治理要求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预算体系不够健全,大部分政府债务尚未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管理和控制方式不够科学,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尚未建立;预算约束力不足,财政收支结构有待优化;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预算资金使用绩效仍需提高;预算透明度不够,财经纪律有待加强等,财政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考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对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提出明确要求,新预算法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法制基础,省委十二届七次会议也对推进预算管理改革作出了具体部署。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22年)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为了健全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规范预算行为,提高预算绩效,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发挥省级预算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决定:一、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预算决算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服务全省工作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审查监督,聚焦重点、注重实效,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本省工作要求贯彻落实。
(一)加强财政政策审查监督。
审查监督重点包括:财政政策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本省工作要求的情况;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工作相衔接的情况;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工作,对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保障的情况;强化政策对年度预算的指导和约束,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情况;财政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情况;财政政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等情况。
(二)加强一般公共预算审查监督。
审查监督支出总量和结构的重点包括:支出总量和结构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本省工作要求的情况;支出总量及其增减的情况;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等情况。
江苏:立法提升财政监督威慑力
江苏:立法提升财政监督威慑力
作者:暂无
来源:《浙江人大》 2017年第9期
12 月1 日,《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将正式施行,填补了江苏省财政监督管理的立法空白。
该条例规定,实施财政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以法规形式固化财政大监督机制。
《条例》首次引入财政核查方式,作为财政检查的有效补充,对财政监督事项只需核对、确认的,可以采取财政核查方式,既简便高效,又体现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的衔接。
还明确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跟踪预算执行绩效,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绩效监督的具体内容、绩效监督结果的运用等作了明确,绩效监督理念贯穿《条例》全文,体现了全过程绩效监督的创新理念。
江苏省财政厅副厅长李建平从财政部门角度解读,作为指导和规范该省财政监督工作的“根本大法”,《条例》解决了财政监督规范分散在不同法规中的问题,是开展财政监督的基本依据、实施处理处罚的基本标准。
对财政监督的职权范围进行全面、清晰的界定,形成财政监督的职权清单。
来源:《新华日报》。
江苏如皋建立“大财政、大监督”网络
专 家 ”
日前 , 政 部 驻 莺 庆 专 员办 隆 财 重 举 行 了 “ 政 监 督 专 家 ” 书 财 聘 放 式 , 请 重 庆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聘
所 2 名注 册 会 计 师 、注 册 评 估 师 2 为 “ 政 监 督 专 家 ”。 财 会 专 业 人 财 让
重 庆 专 员 办 聘 请
CPA
督 2作 中存 在 的 突 出问 题 ,财 政 1 2 《 违 法行 为 处罚 处 分 条 例 》 《 徽 和 安
中 管 理 。二 是 严 把 印 章 和 凭 证 管 理
关 。各 类 财 政 账 户 纳 入 总 预 算 统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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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各类 财 政 资 金 人 手 , 范 并 拟 定 规
湖 南 汉 寿 制 定 公 务 接 待 费 管 理 办 法
为进 一 步规 范接 待行 为 , 格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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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业 务 传 递 手 续 , 保 了 各项 资 金 确
务接 待 费 的 监 督 检 查 , 违 反 规 定 对
签 单 接 待 的 。 签 单 单 位 和 签 单 人 对
要 措 施 有 : 是 与 编 办 、 事 部 门 一 人 紧 密配 合 , 实 各 单 位 的 编 内 人 核 工 资 , 由 财 政 统 一 打 g发 放 到 个 -
人 ; 编 外 人 员工 资 实 行 财 i 对 r k单 列
在 聘 任 期 内 积 极 支 持 、 合 、 助 配 协 专 员办 开 展 各项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自
身 的 执 业 水 平 也得 到 提 高 , 方 都 双
财政监督检查作用经验交流
财政监督检查作用经验交流财政监督检查是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和财政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
其作用在于发现和纠正财政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利益,促进各级财政部门的规范运作和改进工作效率。
经过多年的实践,财政监督检查已成为我国财政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作用也得到了广泛认可。
一、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实现监管质量提升财政监督检查是实现财政监管质量提升的重要手段。
它通过对各级财政部门的审核和督促,逐步完善了财政管理制度和运作体系,保障了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利益。
去年,我国在推进财政监督检查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开始对财政部门的制度性风险进行检查,以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此举有效地遏制了不规范的财政管理行为,对于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全社会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二、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技术和互联网,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效率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大数据、智能技术和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已经成为财政监督检查的重要工具。
通过数据挖掘、智能分析等技术手段,可以迅速获取、识别和分析财政管理信息,从而提高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例如,在财政部门的审核与督促工作中,可以运用智能化审计工具对财政数据进行回溯追溯,从而确保财政管理的公开透明和合规性。
运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技术,在不同地点、不同时段实现远程监督检查,大大提高了监督检查的效率和覆盖面。
三、不断深化监督检查方式和方法,提高监督检查质量财政监督检查是一项细致、精密、复杂的工作,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以达到预防、发现和纠正财政管理不足的目的。
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财政监督检查的作用,需要不断深化监督检查方式和方法,提高监督检查质量。
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和方法,可以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例如,在财政监督检查中,不仅要重视传统审核和督促测评,还要注重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监督检查。
采用考评、抽检、现场视察等方式,确保财政管理的全面、准确、及时。
突出“两基”建设推进财政监督工作
作者: 李元成
作者机构: 财政部驻江苏专员办
出版物刊名: 财政监督
页码: 14-15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12期
主题词: 财政监督工作 “两基” 监督机制建设 科学化水平 财政部门 宏观调控作用 基层建设 科学发展观
摘要:加强财政监督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是财政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发挥财政宏观调控作用的重要手段,是深化公共财政改革、推进财政监督机制建设、提升财政监督科学化水平的根本方向。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党组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决策部署,推动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加强财政监督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以抓“两基”来全面强化财政监督工作须进一步深化。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财政监督“两基”建设方面已经进行了多方探索,收效显著。
《突出“两基”建设推进财政监督工作》一文论述了如何通过“两基”建设推进财政监督发展。
本刊特刊发此文,旨在为各地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两基”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关于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的实施方案
附件1:关于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称<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称<意见>)、财政部《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财法[2005]5号,以下称<实施意见>)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苏财办[2010]40号),促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快实现建设法治财政目标,现就全市财政系统加强法治财政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的重要意义法治财政是财政系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行使国家赋予的财政职责和行政权,实现财政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加强法治财政建设、加快实现法治财政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财政改革和发展,加快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督“四位一体”(以下称“四位一体”)财政管理体制建设,实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法治财政建设是构建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任务法治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公共财政的基础,加强法治财政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是加强公共财政管理体制建设的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通过加强法治财政建设,将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过程中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健全财政法规制度体系,严格财政执法,加强财政执法监督,不仅有利于增强财政政策的刚性,提高财政工作的主动性,保障财政职能有效发挥,而且有利于规范财政行为,确保财政权力公开、透明,财政管理更加科学精细,使全市财政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公共财政建设的要求,加快实现法治财政、阳光财政、民生财政目标。
(二)加强法治财政建设是实现法治财政目标的有力保障国务院《纲要》和财政部《实施意见》出台后,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6
【摘要】<正>(2012年8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监督工作,规范财政监
督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
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的核查、监控和处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财政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
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源
【总页数】3页(P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
【相关文献】
1.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条例 [J], ;
2.情系财政共话监督建立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充分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资深人
士谈《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 [J], 柯茂盛;吴碧莲;喇敏智;耿建云;苏志希
3.推进财政监督法制建设护航湖南财政改革发展——关于《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修订的探索与实践 [J], 庄大力;曹建辉;符珊珊;王旭初
4.以《条例》为引领推动财政监督发展——《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修订纪实 [J],
5.从立法层面为财政监督提供有力保障-江苏省财政厅副厅长李建平就《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答记者问 [J], 周菲;蔡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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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资金支持粮食生产专项实施成效及建议
江苏省财政资金支持粮食生产专项实施成效及建议作者:周莉周辉顾启花李晖辉毕昌松来源:《南方农业·下》2023年第08期收稿日期:2023-07-12作者简介:周莉(1974—),女,江苏宿迁人,本科,高级农艺师,主要从事稻、麦、玉米等粮食作物栽培技术研究示范推广、惠农政策落实及粮食生产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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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莉,周辉,顾启花,等.江苏省财政资金支持粮食生产专项实施成效及建议[J].南方农业,2023,17(16):-161.摘要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为保证国内粮食有效供给和主要粮食作物稳产增产,国家和地方财政加大了对粮食生产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为持续调动各方种粮主体的积极性,推动江苏省农业产业发展,从近3年江苏省实施的财政资金农业专项粮食生产项目所取得的成效出发,研究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补贴)、稻谷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等财政资金支持农业专项项目的实施在粮食生产及粮食增产提质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如完善财政资金支持农业专项项目投入机制,保障粮食种植效益稳步提升;强化项目后续管理,保障粮食生产能力持续提升;强化部门合作,形成粮食生产保障合力;强化基层推广人才队伍建设,创新技术推广服务方式。
关键词财政资金;农业专项项目;粮食生产;江苏省中图分类号:F327 文献标志码:C DOI:10.19415/ki.1673-890x.2023.16.049农业生产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粮食生产是基础的基础。
近年来,国内外局势的变化和人口的增长给粮食生产带来了巨大压力。
伴随着农业生产方式的改变与进步,粮食生产逐渐向着机械化、规模化、智能化、自动化的方向发展,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支持农业专项粮食生产项目的实施,对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省以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专项为抓手、以农业生态保护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为机遇、以农业公共服务和防灾减灾为依托、以各项惠农补贴为保障,促进粮食生产提质增效。
全力做好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
全力做好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
李建平
【期刊名称】《江苏农村经济》
【年(卷),期】2016(0)9
【摘要】江苏2011年起开展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造血成效、综合效益都比较明显,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对江苏的试点工作非常重视,多次听取江苏工作汇报,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国13个省份开展试点,并将江苏列为试点省份之一,主要任务是,探索多种类型的新型集体经济实现形式,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新机制。
【总页数】4页(P4-7)
【作者】李建平
【作者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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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从立法层面为财政监督提供有力保障—江苏省财政厅副厅长李建平就《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答记者问荫本刊记者周菲通讯员蔡根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财政监督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苏省第十二届 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 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近日,江苏省财政 厅副厅长李建平接受了本刊记者采访,就 《条例》及江苏财政监督工作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江苏省从2014年开始启动《江苏 省财政监督条例》立法工作,开展这项工作 是基于什么样的背景?李建平副厅长院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 社会不断发展,财政改革不断深化,财政收 支规模不断扩大,财政监督工作出现了新情 况,面临新形势,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适 应新要求。
具体地讲:一是财政监督范围已涉及全社会多领 域,需要从法规层面规范职责权限。
随着公 共财政的建立,财政保障和管理范围已覆盖 到经济社会各方面,财政监督的范围也随之 扩大。
财政监督对象不仅涉及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还涉及企业或者其他组 织等市场主体以及个人;不仅覆盖所有政府 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还延伸到并非财 政资金的公共资金领域。
面对如此广泛的监 督对象,迫切需要通过地方性立法,明确各 方权利义务关系,界定财政监督职权范围,列明财政监督权力清单,使财政监督“制之 有衡,行之有度”。
二是财政监督工作实践向纵深推进,需 要从法规层面提升权威性和严肃性。
财政监 督所承担的监督职责越来越重要,但与其他 经济监督相比,财政监督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保障明显不足。
如审计监督法律依据不 仅有《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还有《江 苏省审计条例》。
而财政监督的依据除散见 于《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 法律的个别章节或条款外,仅仅是一些财政 部规章和政府规章。
较为高层级的只有《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但该条例侧重 于规范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的行为,并未对财政监督工作进行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
三是财政监督对财税改革保障作用的 提升,需要从法规层面予以规范化。
党的十 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确 保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财政监督则要 为财税体制改革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如我 省财税体制改革中创新了政府性投资基金、PPP等投融资模式,对这些新事物,财政部 门需要及时跟进,加强监督。
而这些监督行 为需要相关法律予以确认规范。
记者:作为江苏省财政领域的第二部地 方性法规,《条例》体现了哪些江苏特色?李建平副厅长院作为江苏省继《江苏省 非税收人管理条例》后的第二部地方性法 规,《条例》是多年来我省财政监督工作经验 的系统总结,在全国同类立法中具有江苏特 色。
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院一是拓展了适用范围。
《条例》除将本省 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涉及财政、财务 和会计等事项纳人调整范围外,还将本省政 府驻外机构的财政监督纳人调整范围,并就 乡镇财政监督作出了规范。
财政监督 CAIZHENGJIANDU 2017 2329C a iz h e n g j ia n d u专访二是固化了财政大监督机制。
《条例》明确规定,实施财 政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覆 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辅以日常 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将我省首创的全员参 与、全程控制、全面覆盖、全部关联的“财政大监督”机制以立 法形式予以明确,以更加权威的方式支持和保障财政监督与 财政管理的完全融合,确保及时发现和纠正财政运行偏差,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三是凸显了财政监督的重点和热点。
《条例》采取列举的 方式,从十八个方面系统归纳了财政监督事项。
其中,首次将 财政预决算公开纳人监督范围,通过财政监督推动政府及其 部门主动“晒账本”,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体现了阳光财 政、透明财政的要求。
同时《条例》重点就财政收人管理,政府 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和管理,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 营,政府投资基金运行的监督检查等难点、热点领域进行了 具体规范,全面回应了社会各界对于难点、热点问题的关注、关切,使《条例》真正成为一部既实用又管用的地方性法规。
四是体现了监督对象的权益保护。
《条例》在规定财政部 门实施财政监督可以采取的合法措施的同时,通过明确监督 主体的禁止行为强化了财政部门的内部监督,赋予了监督对 象在监督过程中的陈述申辩权、拒绝违法实施的财政监督等 权利,多角度保护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对公权力的 有效制约。
五是创新了财政核查方式。
针对实践中财政检查环节 多、周期长的问题,《条例》首次引人了财政核查的方式,作为 财政检查的有效补充,对财政监督事项只需要进行核对、确 认的,可以采取财政核查的方式,从而提高了效率,又体现了 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的衔接。
六是突出了绩效监督与评价。
《条例》在《总则》中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监督,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实 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跟踪预算执行绩效,开展项目绩效评 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进一步规定了绩效监督的具 体内容,第四章明确了绩效监督结果的应用。
绩效监督理念 贯穿《条例》全文,充分体现了全过程绩效监督的创新理念。
七是强调了部门协调和成果共享。
《条例》规定,财政部 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 和协作,并加强信息沟通和成果共享,有关部门的监督结果 能够满足其他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部门应当加以利 用,从而避免了重复检查。
八是强化了监督结果的运用。
《条例》对监督结果运用专 设一章进行规定,针对不同的成果利用主体,对运用形式、运用内容和相关部门的权限与职责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使监 督结果运用具有法的效力。
《条例》主要确立了四种结果运用 形式。
一是结果通报。
将监督结果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 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二是结果公开。
依法向 社会公开财政监督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三是结 果与信用挂钩。
将行政处罚结果有关信息报送同级公共信用 信息系统,通过失信惩戒约束机制,提高财政监督的威慑力 和影响力。
四是结果利用。
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把监督 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制定、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切实把 财政监督融人财政管理,充分实现财政监督成效。
九是明确了跟踪落实责任。
《条例》规定跟踪监督结果执 行情况是财政部门的法定义务,要求采取约谈、催办公告、依 法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督促监督结果落实,将结果落实作为 监督程序的法定步骤,切实改变财政监督实践中存在的“重 检查、轻落实”情况。
十是严格了法律责任。
《条例》分别对监督对象、财政部 门及其监督人员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对监督 对象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分类处理,对国家机关取消了罚款措 施;对监督人员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则加大了责任追究力 度,增强了《条例》的刚性和执行力。
记者:《条例》的出台对于推动江苏省财政监督工作乃至经济社会发展有何重要意义?李建平副厅长院《条例》作为我省财政领域一部重要的地 方性法规,对于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监测器”和“警示器”作 用,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条例》的颁布实施,强化了财政监督权威性和严肃 性。
在《条例》出台前,2006年出台的《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是我省财政监督工作最直接的规章依据。
随着我省财政管理 改革不断深化,财政监督的立法宗旨、主体、客体均已发生变 化,原有的《办法》在价值目标、框架设计以及具体规定等方 面,已不能适应财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地方立法的形式,适应了新的形势,强化了财 政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是《条例》的颁布实施,促进了财政管理的自我革新。
从管 理对象看,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已拓展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不仅涉 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涉及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等 市场主体以及个人。
从管理方式上看,财政管理必须覆盖所有政 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的全过程,需要做到及时发现问题、依法纠 偏纠错。
为有效地适应财政新常态,服务财政管理转型升级,《条 例》明确了财政监督是财政的固有职能,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在经 济领域的应有功能,助力财政管理工作的自我革新。
30 财政监督 CAIZHENGJIANDU 2017 23专访三是《条例》的颁布实施,助推了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 展。
“十三五”时期,我省经济发展全面进人“新常态”,各项 改革事业进人“攻坚期”,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财政收人增速 趋缓,财政刚性支出持续增加,财政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的 挑战。
《条例》积极顺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充 分体现了防风险、提效能、促发展的价值取向,必将推动我省 财政改革发展,有效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记者:《条例》在出台过程中面临哪些困难?是如何克服这些困难的?李建平副厅长: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漫长而复杂,面临条 例起草、沟通协调、争取各方支持等难题。
对于解决好这些难 题,做好《条例》的立法工作,我们有以下体会:一是下足功夫,制定规范完备的草案。
无论是省政府审 议,还是省人大审议,我们起草的《条例(草案)》是否规范、完 善、高水平,始终是能否通过的主要因素。
对于《条例(草 案)》,我们下足了功夫。
首先是总结经验。
2014年4月,我厅 组织全省13个省辖市财政局开展《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立 法后评估工作,并形成了 6个专题报告,为《条例》立法奠定 了良好的基础。
其次是广泛调研。
立法过程中,我们多次先后 赴苏州、南通等地召开调研座谈会,充分听取各级财政部门、监督对象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曰还赴江西省学习、借 鉴该省出台监督条例的立法经验。
调研拓宽了思路,丰富了 内容。
最后是持续修改。
2015年初,我厅成立财政监督立法小 组,起草《条例(草案)》,形成草案初稿。
此后在向系统内征求 意见、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后,多次修改,形成《条例(草案)》第 八稿,向省政府法制办提交。
此后,在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 财经委、法工委的指导下,又进行了多次修改。
修改让草案不 断完善,特色鲜明。
二是三个注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首先注重提前沟通。
立法过程中我们并没有按部就班地等省政府审议通过后,再 与省人大汇报,而是提早向省人大报告立法事宜。
等到省人 大审议程序时,很多准备工作已经做好了,大大提高了立法 效率。
其次注重直接沟通。
我厅多次向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 汇报沟通,取得理解和支持;在具体立法过程中,我们尽量争 取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相关领导的关注和指导,有力推动 立法进程。
再次注重间接沟通。
当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存在 意见和疑惑时,我们除了自己解释外,也会请专业人员和相 关学者发表意见,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