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9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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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全市安全度汛责任制考核结果的通报-舟政发[2010]19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全市安全度汛责任制考核结果的通报-舟政发[2010]19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全市安全度汛责任制考核结果的通报正文:----------------------------------------------------------------------------------------------------------------------------------------------------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全市安全度汛责任制考核结果的通报(舟政发[2010]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2009年,我市遭受了“莫拉克”等台风的外围影响及多次强降雨的袭击。

面对严重的自然灾害,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团结一心,科学防御,合力抗灾;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安全度汛责任书》的要求,认真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防汛责任制,修订完善各类预案,扎实开展抗台救灾工作,努力把灾害损失降到了最低程度。

今年年初,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2009年度安全度汛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考核。

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定海区政府、普陀区政府、岱山县政府、嵊泗县政府、市经贸委、市城建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围垦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普陀山管委会、新城管委会、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港航局、市水务局等15家单位考核得分均在90分以上,为考核优秀单位。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巩固经济企稳回升、实现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关键之年,做好今年的安全度汛工作责任重大。

希望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认真总结经验,继续发扬成绩,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扎扎实实做好今年防汛防旱防台工作,努力保障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结束——。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舟政发[2010]71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10】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评估、清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凡属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奖惩和人事任免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二)为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事项;(三)尚无法律、法规、规章可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但根据本市工作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第五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明确规定的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市长负责制。

第七条舟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统称市法制办)是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计划与起草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行有计划管理。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8•【字号】舟政办发[2011]186号•【施行日期】201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舟政办发【2011】1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舟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办〔2010〕97号),设立舟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

市法制办是主管综合性法制工作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二)增加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参与研究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调查研究全市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协助市长办理法制工作事项;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二)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向市政府建议报省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计划项目;起草或组织起草报省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负责办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三)研究拟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

舟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舟府法[200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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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
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法制办: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浙府法发[2009]23号),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法制办2009年度上半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按本《通知》要求填写;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按《舟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
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舟府法[2008]1号)要求填写。

统计信息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请于2009年7月10日之前将统计报表报送市法制办复议监督处。

(联系人:王燕联系电话:2280763)
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统计报表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9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9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9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舟政办函[2009]1号【发布部门】舟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1.04【实施日期】2009.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9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函【200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舟山市2009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一月四日舟山市2009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促进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舟山市2009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一)方向性原则:以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依法督查,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发展性原则:全面评价,重点关注教育均衡发展、和谐发展。

(三)客观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力求客观、公正。

二、考核内容2009年县(区)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分常规项、发展项和附加项三部分进行考核评价。

常规项根据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为县(区)政府发展教育的长期性工作,占总分50%;发展项根据创建教育强市目标与教育现状间的差距确定,为县(区)政府当年发展教育的重点工作,占总分50%;附加项由县(区)政府根据区域实际自主设立,为教育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创新性工作,经考核组评定后直接计入总分,最高计10分。

具体考核细则见附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舟政办发[2011]181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舟政办发【2011】1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办〔2010〕97号),设立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指导和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二)增加管理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的职责。

(三)划出原“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二)受理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公文及其他部门的函,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受市政府委托或交办,组织有关协调工作。

(三)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重点和市政府领导指示,组织和参与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文件、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提出建议。

(五)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六)负责市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和市政府领导的重要内外事活动安排。

(七)负责市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3•【字号】舟政发[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舟政发[2010]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政府依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按照《舟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本规定。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工作。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至上、自觉贯彻执行人大决议、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效率与效益相统一以及合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全市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财政预算调整;(三)制定或者调整全市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确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公共卫生等民生和社会事业建设方案;(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贯彻上级政府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九)需要报告上级政府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他事项。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06•【字号】舟政办发〔2024〕14 号•【施行日期】202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舟政办发〔2024〕14 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6日舟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舟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舟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规定,现就市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紧紧围绕服务和保障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突出“小快灵”,提高立法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为我市高水平建设现代海洋城市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正式项目(一)《舟山市防治陆源污水影响海洋环境管理规定》(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法规项目)起草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进度安排:2024年4月30日前由起草单位向市政府报送草案,同时抄送市司法局审查;2024年7月31日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舟山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法规项目)起草单位:市应急局进度安排:2024年6月30日前由起草单位向市政府报送草案,同时抄送市司法局审查;2024年9月30日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舟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修改)》(年内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起草单位:市司法局进度安排:2024年6月30日前由市司法局完成草案起草与审查工作,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市政府工作要点和2009年度市政府实事项目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市政府工作要点和2009年度市政府实事项目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市政府工作要点和2009年度市政府实事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舟政办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市政府工作要点和2009年度市政府实事项目的通知(舟政办发【2009】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2009年度市政府工作要点》和《2009年度市政府实事项目》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9年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挑战前所未有,但也是蕴含重大机遇的一年。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实施省委“两创”总战略,围绕提升“三大”定位、推进“四海”建设,坚持“增长为先、转型为本、创新为魂、民生为重、稳定为基”工作主线,在积极应对上出实招,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确保圆满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努力开创大桥时代舟山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对市政府确定的工作要点和实事项目,各地各部门要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责任、逐级落实,做到目标任务、时间进度、责任人员、措施要求“四明确”;要进一步强化统筹协作,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牵头协调的任务,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完成相关目标任务;要进一步加强督查力度,不断创新督查方式,建立健全跟踪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加强督查,确保政令畅通、任务落实。

市政府将建立工作进度定期通报制度,并将完成情况作为市属各单位年度职能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市政府2009年工作要点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2009年工作部署及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今年市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实施省委“两创”总战略,围绕提升“三大”定位、推进“四海”建设,坚持“增长为先、转型为本、创新为魂、民生为重、稳定为基”工作主线,在积极应对上出实招,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开创大桥时代舟山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市政府直属单位职能工作目标考核情况的通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市政府直属单位职能工作目标考核情况的通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市政府直属单位职能工作目标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舟政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市政府直属单位职能工作目标考核情况的通报(舟政发[20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2009年是舟山进入新世纪以来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面对金融危机冲击、发展转型和大桥通车的繁重任务,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增长为先、转型为本、创新为魂、民生为重、稳定为基”的工作主线,切实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各项目标任务。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市政府直属48个单位职能工作目标的通知》(舟政办发〔2009〕64号)以及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48家有考核要求的市政府直属单位职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了认真地考核。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确定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地税局)、市港航局、市水利围垦局、市发改委、市城建委(新城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局)、市口岸办、市经贸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外经贸局、普陀山管委会、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劳社保局等20家单位为优秀单位,其他单位为良好单位。

希望各单位在新的一年里再接再厉,努力争优创先,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开创舟山大桥时代新局面作出更大贡献。

二○一○年二月二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7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7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7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1•【字号】舟政办发[2007]36号•【施行日期】2007.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7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舟政办发(2007)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2007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舟山市2007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2007年,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紧紧围绕市第五次党代会提出的“以港兴市,全面跨越,建设富强、文明、秀美、和谐的新舟山”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体制环境和有效的制度保障。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严格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在全面清理、规范行政许可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收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

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办证中心建设,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办证(办事)中心三级联动网上办理系统,健全行政许可集中办理、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机制,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

二、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行罚缴相分离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调查、审核(听证)、决定相分离制度,做到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

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行政效能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整合执法资源,优化执法人员结构,减少执法层次,改变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越位、错位的状况,加快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舟山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通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舟山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通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舟山市依法行政示范
单位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3.23
•【字号】舟政办发[2011]33号
•【施行日期】2011.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舟山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
通报
(舟政办发[201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切实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

为激励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舟政发〔2009〕41号)规定,结合近三年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情况,决定授予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3个行政执法单位“舟山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不断进取,再创佳绩。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8•【字号】舟政发[2009]61号•【施行日期】2009.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舟政发[2009]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进程,优化政务环境,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要求。

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权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避免或减少因行政争议引发的社会矛盾,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

二、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一)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程序。

要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立项制度、听取意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和公示查阅制度等,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

未完成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的,要向法制部门进行说明;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及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加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切实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舟政发[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09]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浙政发〔2009〕18号)精神,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现就加强我市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各级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

加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必须把加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依法行政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

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进程。

二、全面提高我市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整体水平(一)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

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条件成熟、急需先立”的原则,稳步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

1.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制定、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积极探索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机制和途径;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决策必须经过法制机构或者专家的合法性审查。

制定出台《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舟山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办法》。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公开征求意见而未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处理。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市政府各分管副市长主抓的重要事项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市政府各分管副市长主抓的重要事项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市政府各分管副市长主抓的重要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舟政办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市政府各分管副市长主抓的重要事项的通知(舟政办发【2009】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2009年度市政府各分管副市长主抓的重要事项》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及时掌握工作动态,扎实推进市政府各分管副市长主抓的重要事项的顺利实施,请各有关单位从2009年3月起,将各分管副市长主抓的重要事项进展情况于每月月底前报市政府督查室。

附件:2009年度市政府各分管副市长主抓的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反馈表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2009年度市政府各分管副市长主抓的重要事项一、马国华1.加大项目投资力度,力争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400亿元,增长15%,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确保增长11%。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2.保稳促调,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完成工业投资130亿元,力争全市工业总产值超1000亿元,增长20%。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3.加大工业技改投入,推进船配、水产加工、塑料机械等优势产品改造,力争工业技改投入增长20%。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4.加大本岛北部经济集聚,舟山经济开发区力争实现工业总产值90亿元,增长25%,工业性投入13.5亿元,利税总额3亿元。

加快推进金塘、六横等重点区域和经济强镇建设。

(责任单位: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金塘开发建设管委会、六横开发建设管委会)5.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减排任务。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环保局)6.强化资金、土地、电力等要素保障,力争全市新增贷款160亿元,新增建设用地1万亩,新建高标准农田2000亩,完成220千伏舟山与大陆联网工程,年度完成舟山电厂30万千瓦机组建设总投资量的60%,顺利实现电力迎峰度夏。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10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10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10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舟政办发[2010]69号【发布部门】舟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30【实施日期】2010.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10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舟政办发【2010】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2010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舟山市2010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2010年,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推进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依托舟山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健全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履行政府职能。

依托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界定部门分工和权限,消除体制性障碍,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方式,加强市场监管,强化社会管理,优化公共服务,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

精减行政审批事项,健全行政审批制度,加强行政审批监管,实行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推行行政许可统一、联合、集中办理,规范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深化扩权强县工作,制定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确保下放权限规范高效运行。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岱山、嵊泗两县延伸,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争议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争议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上报同级政府决定。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工作分工
调整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舟政发[2009]55号
【发布部门】舟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10
【实施日期】2009.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舟政发[2009]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由于人事调整,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政府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工作分工调整通知如下:
李晓武秘书长
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综合协调各分管副秘书长。

检查督办市政府决策和部署的重大政策和工作事项。

协助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处理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监察、审计、编制、招投标管理、人民武装、市政府驻外机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负责市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工作。

协助分管副市长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市政府
驻外机构。

联系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国资办、咨询委、编委办、驻舟部队。

陈仕俊副秘书长
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负责市政府办公室人事、财务等工作,协助分管副市长处理打私与海防工作。

负责市打私与海防办公室工作。

乐海华副秘书长
协助分管副市长处理教育、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精神文明建设、地方志、档案、食品药品监督等。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市政府学习会学习计划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市政府学习会学习计划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市政府学习会学习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舟政办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市政府学习会学习计划的通知(舟政办发[2009]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2009年市政府学习会学习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九日2009年市政府学习会学习计划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特制定2009年市政府学习会学习计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施“两创一促”总战略和“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大力加强学习,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理论水平、知识水平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能力,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

二、参加对象参加人员为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根据需要安排相关的市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或扩大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三、学习安排市政府学习会一般采取专题讲座、报告会、交流研讨的形式。

今年市政府学习会拟安排三次,每次安排一个专题。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市政府重点工作,今年三次市政府学习会学习内容和时间安排为:4月份安排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专题学习,7月份安排社会公共管理方面的专题学习,11月份安排把握宏观形势、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专题学习。

四、相关要求(一)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着力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做到学有所得,学以致用。

(二)各单位对市政府学习会要高度重视,根据要求做好参会工作。

(三)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聘请授课专家教授、准备学习资料、安排新闻报道,做好会务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协助做好相关联系协调工作,确保市政府学习会学习计划的落实。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的通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的通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舟政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的通报(舟政发[201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和新城管委会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情况进行了考核。

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2009年,全市各县(区)政府和新城管委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完善耕地保护各项措施,加强规划实施和年度计划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大力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较好完成了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

一、健全制度措施,耕地保护责任机制不断完善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发〔2006〕31号文件规定,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与所属乡镇(街道)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保护任务,明确保护目标,保证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按照市出台的实施意见,定海区在全市率先对离任的乡镇主要负责人实行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

进一步加大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力度,作为省级基本农田示范县的岱山县,所有乡镇完成了基本农田示范乡镇建设任务。

各县(区)积极完善耕地保护措施,落实基本农田动态巡查制度,严格土地执法监察,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参与、联合执法、综合防控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格局。

结合土地督察,普陀区进一步健全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新城管委会大力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嵊泗县扎实做好卫星遥感土地执法检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实施办法(试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实施办法(试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舟政发[2009]41号【发布部门】舟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5.31【实施日期】2009.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舟政发[2009]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舟山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全面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基本要求,通过典型引路,整体推进,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

第三条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属垂直管理单位及其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其日常工作由市法制办承担。

第二章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标准第五条转变行政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全面履行行政职能,切实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二)加强与规范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建设,行政机关与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彻底脱钩;(三)各类预警和应急机制健全,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能力增强;(四)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机关职能和权限,职责分工明确;(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六)完善依法行政工作的财政保障机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全部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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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9年依法行政工作
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备案
【发文字号】舟政办发[2009]42号
【发布部门】舟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07
【实施日期】2009.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9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9】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2009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七日
舟山市2009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2009年,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思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提升“三大”定位、推进“四海”建设,坚持“增长为先、转型为本、创新为魂、民生为重、稳定为基”的工作主线,以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工作试点为载体,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浙江省《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为开创大桥时代新局面提供服务和保障。

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依托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规范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科学界定部门分工和权限,积极协调部门职能争议,有效消除体制性障碍。

实施浙江省扩权强县改革方案,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为县级政府全面履行职能提供制度保障。

转变政府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式,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和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

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

(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

推进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和集中办理工作,依托审批办证中心工作平台和资源优势,完善服务性行业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工作机制,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开展“两提高、两降低”效能建设主题活动,推进非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解决非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不一致、依据不充分、流程不规范和数量过多、种类繁杂等问题。

加快电子政务建设,逐步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提高工作效率。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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