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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照连证带责责任任的保抗证辩确权定,连带责任保证则无此权利。
第二节 保证
❖ 四、保证责任 ❖ 指保证人依据有效的保证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当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形式、期间等,没有约定的, 依法律规定。 ❖ (一)范围 ❖ 指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或法律规定所承担责任的范围。 ❖ 根据《担保法》第21条,它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 注意,只有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时,保证人才按照法律规定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合同 有约定的,依约定。
人格的组织,可以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职能机构不能作为保证人。法人分支机构在有法 人书面授权时,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担任保证人。 ❖ 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原则上可以为保证人。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 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
指保但限证是制人这的承种。担先 在保诉以证抗下辩情权况也下是,连有不带责任保证 责任得的行方使式先。诉不抗同辩权:债务人 的相合方同同住其法式。中所履院,当明变行受责事确更债理任人约, 务 债就应定致发务不在保使生人债重破权大产人困案两要难件种求;,的保区证别方式
中止证执方行式程序;保证人以书 面形式放弃前述权利等等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不能以 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 (3)保证人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二节 保证
❖ 2.范围
❖ (1)自然人。首先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2)法人 ❖ ①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作为在法律上有独立
第二节 保证
第二节 保证
❖ 四、保证责任 ❖ 指保证人依据有效的保证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当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形式、期间等,没有约定的, 依法律规定。 ❖ (一)范围 ❖ 指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或法律规定所承担责任的范围。 ❖ 根据《担保法》第21条,它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 注意,只有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时,保证人才按照法律规定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合同 有约定的,依约定。
人格的组织,可以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职能机构不能作为保证人。法人分支机构在有法 人书面授权时,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担任保证人。 ❖ 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原则上可以为保证人。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 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
指保但限证是制人这的承种。担先 在保诉以证抗下辩情权况也下是,连有不带责任保证 责任得的行方使式先。诉不抗同辩权:债务人 的相合方同同住其法式。中所履院,当明变行受责事确更债理任人约, 务 债就应定致发务不在保使生人债重破权大产人困案两要难件种求;,的保区证别方式
中止证执方行式程序;保证人以书 面形式放弃前述权利等等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不能以 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 (3)保证人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二节 保证
❖ 2.范围
❖ (1)自然人。首先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2)法人 ❖ ①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作为在法律上有独立
第二节 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PPT课件
• [问题]: • 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款的责任? • 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 •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
偿?
15
[分析]:
• 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 人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 力偿还借款,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
前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保法的概念、原则;保证与保证 人的条件;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的效力与 抵押权的实现;质押的特征与形式;留置担保的 条件、范围;定金合同。
•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
•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 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2.丁某负有偿还2万元借款的责任。本案中,丁某所担保 债务的范围为第一次借款的4万元,当王某于1996年4月 偿还胡某2万元后,丁某的保证责任也随之减少为2万元。 至于王某的第二次借款,因丁某并不知晓,谈不上作保问 题,因而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丁某仅负有向胡某承担 2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
• 3、可以。我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偿?
15
[分析]:
• 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 人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 力偿还借款,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
前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保法的概念、原则;保证与保证 人的条件;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的效力与 抵押权的实现;质押的特征与形式;留置担保的 条件、范围;定金合同。
•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
•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 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2.丁某负有偿还2万元借款的责任。本案中,丁某所担保 债务的范围为第一次借款的4万元,当王某于1996年4月 偿还胡某2万元后,丁某的保证责任也随之减少为2万元。 至于王某的第二次借款,因丁某并不知晓,谈不上作保问 题,因而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丁某仅负有向胡某承担 2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
• 3、可以。我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八章担保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八章 担保法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依 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在 市场经济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存在各种各样的债权 债务关系。为了防范交易风险,保障债权的顺利实 现,债权人通常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 这样,一方面,会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另一方面, 又会使债权人减少风险。实践表明,担保作为保障 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 品交易、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 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十 分重要的作用。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的成立同保证人的信用有着密切的关系,它是建立在保 证人与债务人以及保证人与债权人相互信任基础之上的。 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保证是人的担保(包括单位和自然人), 而不是物的担保。当然,保证人的信用是与其经济实力密不 可分的,如果不具有相应的物质基础,是不能作保证人的,因 为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在实质上仍属于一种财产责任。
(一)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责任的范围,也称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保证人按照保证 合同约定或者担保法规定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当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一般通过两种形式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或 者是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是承担赔偿责任。在依约应代 为履行债务,而保证人在事实上又不能承担代为履行责任时, 代为履行也可以转变为损害赔偿。
四、无效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
担保合同可能由于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也可能在主合同有效的 情况下因自身缺乏有效要件而无效。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的。主合同无效,担 保合同通常也自然无效。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 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也可能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不 影响主合同的照常履行,只是使主债权的实现失去了担保保障。 因为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根据过错的程 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 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 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 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 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 分的1/3。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依 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在 市场经济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存在各种各样的债权 债务关系。为了防范交易风险,保障债权的顺利实 现,债权人通常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 这样,一方面,会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另一方面, 又会使债权人减少风险。实践表明,担保作为保障 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 品交易、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 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十 分重要的作用。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的成立同保证人的信用有着密切的关系,它是建立在保 证人与债务人以及保证人与债权人相互信任基础之上的。 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保证是人的担保(包括单位和自然人), 而不是物的担保。当然,保证人的信用是与其经济实力密不 可分的,如果不具有相应的物质基础,是不能作保证人的,因 为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在实质上仍属于一种财产责任。
(一)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责任的范围,也称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保证人按照保证 合同约定或者担保法规定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当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一般通过两种形式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或 者是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是承担赔偿责任。在依约应代 为履行债务,而保证人在事实上又不能承担代为履行责任时, 代为履行也可以转变为损害赔偿。
四、无效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
担保合同可能由于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也可能在主合同有效的 情况下因自身缺乏有效要件而无效。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的。主合同无效,担 保合同通常也自然无效。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 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也可能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不 影响主合同的照常履行,只是使主债权的实现失去了担保保障。 因为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根据过错的程 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 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 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 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 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 分的1/3。
第八章 担保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3)根据《物权法》第189条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 生产经营者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的, 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 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根据《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 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 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8.3.2抵押的财产 1)可以抵押的财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 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 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抵押与租赁的关系
抵押与租赁的关系,实际是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问题,抵押权 属于担保物权,租赁权属于用益物权,二者均属于物权,都具有 优先效力,因此在同一物同时存在着这两种物权时,如何处理二 者之间的冲突?
(1)租赁在先、抵押在后。 (2)登记抵押在先、租赁在后。
3
抵押物孳息是指由抵押物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 和法定孳息。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孳 息。这是由于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设立抵押后的 财产仍由抵押人行使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抵押物 所产生的孳息应归抵押人所有。
8.3.4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的一般规定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 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 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 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可以补正。设立抵押权,当事人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4)根据《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 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 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8.3.2抵押的财产 1)可以抵押的财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 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 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抵押与租赁的关系
抵押与租赁的关系,实际是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问题,抵押权 属于担保物权,租赁权属于用益物权,二者均属于物权,都具有 优先效力,因此在同一物同时存在着这两种物权时,如何处理二 者之间的冲突?
(1)租赁在先、抵押在后。 (2)登记抵押在先、租赁在后。
3
抵押物孳息是指由抵押物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 和法定孳息。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孳 息。这是由于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设立抵押后的 财产仍由抵押人行使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抵押物 所产生的孳息应归抵押人所有。
8.3.4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的一般规定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 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 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 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可以补正。设立抵押权,当事人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担保法-PPT精品
无需转移
是否登记ຫໍສະໝຸດ 不需不动产,需要转让要求→ 无需质权人同意 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不同意,无效
买受人清偿债务→ 同左,有效
孳息要求 作为质押物 扣押后成为抵押物
处分不同 可设转质权
第二目 权利质权
一、概念
债务人以特定的财产权利质押,当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 可以实现财产权利优先受偿。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 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的,预告登记失效。
质权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一、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
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 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出质人——→质权人
、收益的权利。 4、买受人享有期待权。 ——形成权说。 ——兼具债权与物权两种性质。
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
1、出卖人再卖标的物情形;
2、所有权保留买卖已经登记;
3、所有权保留买卖未经登记;
——不动产情形:A.第三人为善意;
B.第三人为恶意。
——动产情形
4、买受人期待权的让与
5、所有权保留的风险承担。
三、不动产的让与担保
(一)对内效力 1、担保债权范围; 2、标的物的利用关系; 3、标的物的保管义务; 4、标的物之保险利益; (二)对外效力 1、清偿期届至前,担保物的处分与第三人 2、设定人与担保权人的债权人。
四、动产让与担保
(一)设定方式 占有改定 (二)集合动产的让与担保 1、与最高额抵押比较; 2、设定人的债权人对担保动产声请强制
意,甲将车出租给丙,月租2000千。乙可 否收取租金质押?
担保法PPT. 共35页
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担
保法第9条)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例外
做了相应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
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
权 • 法与担保法担保物权各章(总则、抵押、质押、留置)并不是简单的 • 新旧法的关系,物权法的施行并未废止担保法担保物权各章的规定, • 担保法将继续有效,但在法律适用上物权法优先于担保法,担保法与 • 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物权法。
所谓担保
• 通常我们所说的担保包括人保、物保、钱保,人 保实际上指的是担保法中的保证,物保包括担保 物权,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另外还有定金。
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八 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 方向对方给付定金 作为债权的担保。
保证
1、保证的概念:
《担保法》第六条: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பைடு நூலகம்
2、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1)绿灯——谁可做保证人
•
财产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且财产可被强制执行就可做保证人担保
• 问:建材厂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保证的种类
(一)一般保证
主债务不能清偿
诉讼或仲裁 强制执
行 仍未得到满足(先诉抗辩权)
甲欠乙债100万元,主合同约定6月1日前甲还款。丙为 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若甲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丙 承担保证责任。”6月1日过后,甲未清偿。乙于6月2日找 到丙,要求丙还款100万元。问:丙应如何应对乙的要求 ?为什么?
《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权实现的概述
担保权实现的概念
担保权实现是指担保权人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 定,通过担保物的变价或拍卖等方式 实现担保权,以保障债权得到清偿。
担保权实现的意义
担保权实现是担保制度的核心,有助 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 风险,维护交易安全。
担保权实现的程序
担保权实现的先决条件
约束力
担保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
抗辩权
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抗辩权,如债权人未按照约定方式使用借 款,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特点
定金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且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
分之二十。
03
责任
定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后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则应当
双倍返还定金。
03
担保合同的要素和效力
担保合同的要素
01
02
03
04
05
担保人
被担保的主债权 种类和数额
,因此产生了纠纷。
质押权纠纷案例
总结词
质押物权利负担
VS
详细描述
甲、乙两人签订借款合同,甲向乙借款 100万元,并以自己名下的股权作为质押 。后因甲未能按时还款,乙要求行使质押 权。但该股权上存在其他权利负担(如已 设定其他质押),导致乙方无法完全行使 质押权,因此产生了纠纷。
THANK YOU
特点
第七章担保法24页PPT
(四)保证责任的认定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如果物的 担保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应优先执行物的担 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 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 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 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者外,保证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但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 外。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 保证。
三、保证的设立
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保证责任
(一)保证责任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
二、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具有先诉抗辩权。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 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连带保证
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
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
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下列财产不可以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 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第34条第5项、第36条第3 款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 公益设施;但以上述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该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法培训课件(PPT33页)
物权。 3、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或者动
产。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5、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
变卖
拍卖
折价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 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清偿
• 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
•譟8v顀vvv莾vvv峰鸾溒雅腩猰躹磓禿籼庬 ••擧9 窝鮴匼駤孑菮瞼垠挮舌傭牪錠
澒欆輇啍创緔顼粥毰缎恝逪气蘺
担保法
• 第一节 保证 第二节 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 第三节 定金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三、一般保证拥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 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 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 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 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 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 追偿。
法条冲突:
不仅仅是抵押权
事后抵押
《担保法解释》69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 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 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 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 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 行为。
事后抵押
产。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5、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
变卖
拍卖
折价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 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清偿
• 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
•譟8v顀vvv莾vvv峰鸾溒雅腩猰躹磓禿籼庬 ••擧9 窝鮴匼駤孑菮瞼垠挮舌傭牪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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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 第一节 保证 第二节 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 第三节 定金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三、一般保证拥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 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 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 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 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 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 追偿。
法条冲突:
不仅仅是抵押权
事后抵押
《担保法解释》69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 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 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 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 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 行为。
事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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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白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
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 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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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抵押物的效力
关于抵押物的转让
对抵押物孳息的效力 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担保 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
抵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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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担保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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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的行为。
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通 过签订保证合同的形式体现出来,因此保证是一种合 同关系。
• [问题]: • 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款的责任? • 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 •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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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 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力 偿还借款,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任。
•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
(二)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白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
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 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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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抵押物的效力
关于抵押物的转让
对抵押物孳息的效力 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担保 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
抵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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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担保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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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的行为。
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通 过签订保证合同的形式体现出来,因此保证是一种合 同关系。
• [问题]: • 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款的责任? • 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 •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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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 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力 偿还借款,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任。
•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
《担保法培训》PPT课件
• 连带责任保证: • 1.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 2.可以一并起诉,也可 以单独起诉
• 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1)一般保证 • (2)连带责任保证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责任
(一)保证范围
即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所承担 的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范围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范围和法定的保证范围, 约定优先,法定补充。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限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保证方式
• 1一般保证:
• .享有先诉抗辩权(债 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 产强制执行而不能清偿 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 承担责任)
• 2.诉讼中,不能单独起 诉保证人
(二)动产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动产质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标的物移交给债权人 占有 3)动产质权的标的——质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动 产。 4)质权人有权就质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动产质押合同
1、质押合同的形式、内容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主债中的债权人(质权人)签订
•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
除外。
(三)留置权人权利义务
• 1、留置权人权利: 占有动产、必要费用求偿权、优先受偿权
• 2、留置权人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物、不得擅自适用留置物、返还留置物
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 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或酬金的一定比例, 先行向对方支付的金钱。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一)ppt课件
保、所有权保留等担保方式。
• 我国现行的担保体系的初步形成是由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经济合同法》的实 施到九十年代中期的《担保法》的发布。
•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对担保问题作了进一步拓展规定。《民法通则》在 “债权”一节中笼统规定了保证、抵押、定金、留置等四种担保方式。
• 进入90年代以后,针对社会生活中严重存在的“三角债”现象,政府在先后两次 采用行政手段予以清理仍不见效后,决定制定担保法。1995年的《担保法》对
• 答案:无责任。
•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 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假设3中丙当时知情,现甲已还款400万元,则丙最高责 任是多少?
• 答案: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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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多的,但我们不能因此说担保法律关系是一种单务的关
系,即被担保人只有权利而无义务。比如,被担保人是质权 人、留置权人时,应当承担妥善保管质物或留置物的义务。
• 担保的义务,是在主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 保证主债权得以清偿。但是,在担保人是以物或权利向被担 保人担保时,担保人承担的往往不是义务,而是责任。
担保物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规定了保证、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等其
他担保方式。以一个单行法的形式概括了所有的担保种类,这在大陆法系国家
是绝无仅有的。它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无论在担保的种类设置上,还 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前进了一大步。
• 2007年,《物权法》的制订更完善了担保法律体系,其中“担保物权”章节对以
• 5、抵押财产转让的限制更加严格
• 6、缩短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 我国现行的担保体系的初步形成是由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经济合同法》的实 施到九十年代中期的《担保法》的发布。
•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对担保问题作了进一步拓展规定。《民法通则》在 “债权”一节中笼统规定了保证、抵押、定金、留置等四种担保方式。
• 进入90年代以后,针对社会生活中严重存在的“三角债”现象,政府在先后两次 采用行政手段予以清理仍不见效后,决定制定担保法。1995年的《担保法》对
• 答案:无责任。
•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 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假设3中丙当时知情,现甲已还款400万元,则丙最高责 任是多少?
• 答案: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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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多的,但我们不能因此说担保法律关系是一种单务的关
系,即被担保人只有权利而无义务。比如,被担保人是质权 人、留置权人时,应当承担妥善保管质物或留置物的义务。
• 担保的义务,是在主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 保证主债权得以清偿。但是,在担保人是以物或权利向被担 保人担保时,担保人承担的往往不是义务,而是责任。
担保物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规定了保证、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等其
他担保方式。以一个单行法的形式概括了所有的担保种类,这在大陆法系国家
是绝无仅有的。它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无论在担保的种类设置上,还 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前进了一大步。
• 2007年,《物权法》的制订更完善了担保法律体系,其中“担保物权”章节对以
• 5、抵押财产转让的限制更加严格
• 6、缩短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第九章-担保法PPT课件
案例1、
2005年11月2日,董学友在某市欲开办一个个 体服装销售店。当时苦于现金不足,在11月4日 向某市工商银行贷款100万元。工商银行同意贷 款,但贷款人必须要提供担保。董学友于是请朋 友王为仁作担保人,为了使银行更加信赖他,又 请路遥汽车销售公司的分支机构汽车营销部作担 保人。营销部在与债权人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 得到路遥汽车销售公司的口头许诺,市工商银行 便与董学友签订了贷款合同。王为仁和汽车营销 部分别与市工商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后在银行 的要求下,汽车营销部取得了本公司的书面授权 担保书。
2、本案中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 证?
3、本案中市工商银行可否要求汽车营销 部承担清偿贷款的全部本息?
第三节 抵 押
一、抵押制度概述 (一)抵押与抵押权 (二)抵押的种类 1.普通抵押 2.特殊抵押
二、抵押物的范围 (一)抵押物的范围 (二)禁止抵押的物
三、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一)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登记
问:
1、曹永青与马为良在本案中所签订的 抵押合同中是否有违法之处?
2、本案中曹永青在未通知马为良前就 与李小民达成协议将车卖给李小民的行为 是否合法?
3、本案中马为良作为抵押权人是否有 权追回汽车变卖受偿?
第四节 质押
一、质押的概念 二、动产质押 (一)动产质押的概念 (二)质押合同
(三)动产质押的效力 1.动产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2.动产质权所及标的物范围 3.动产质权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效力
2005年10月16日,马为良将12万元现 金交给曹永青。曹永青在经营蔬菜营销店 不到半年,因市场竞争激烈不景气而关闭。 眼看半年的还款期将到,曹永青自知无力 偿还,遂决定自行将汽车卖给邻县的一个 商人李小民,得到14万货款。2006年4月5 日,曹永青携带车款回家准备还债,不料 途中该款全部被盗,马为良得知曹永青已 无力还款,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从李小民 处追回汽车变卖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权实现的程序
通知债务人
在实现担保权前,担保权人应当通 知债务人,告知其将实现担保权。
协商处理
通知中应当包含协商处理的方式和 时间等信息,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 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评估和拍卖
如果协商无果,担保权人可以向法 院申请对被担保的财产进行评估和 拍卖,以实现担保权。
分配财产
被担保的财产拍卖所得价款应当根 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比例进行 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 课件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担保法概述 •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 • 担保方式 • 担保范围与期间 • 担保权的实现
01
担保法概述
担保法的定义与特点
担保法定义
担保法是指调整担保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定了担保的方式、责任形式 、适用范围、效力及实现方式等。
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能力,且信誉良好 ,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
概念
01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
债权的担保。
抵押物的范围
02
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
自愿协商担保条款
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自愿协商担保条款的内容,包括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 范围等。
公平原则
合理分担风险
担保合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分担风险的一种方式,担保 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承担的风险范围和责任大小,避 免出现不公平的负担。
公平合理分担责任
在实现债权时,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公平合理地分担责 任,避免出现不公平的责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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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二节 保 证(1)
• 一、 保证的含义 • 二、 保证人
–(一)保证人的资格 –(二)不能为保证人的主体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担保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二节 保 证(4)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 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 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 本章共分五节,重点:担保形式及区别,保证的有关要求 和保证的效力,抵押合同及抵押物和抵押物的登记制度, 质押的种类及登记制度,行使留置权的条件等。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1)
• 一、担保与担保法的含义 –(一)担保的含义 –(二)分类 • 债的担保根据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 担保。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 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 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形式的担保:保证、抵押、 质押、留置、定金。
•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 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 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规定
• 保证期间的起点:
–我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 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的止点: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期间计算方法: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2)
• (三)反担保
–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担供担保时, 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而为第三人所提供的 担保。
–《担保法》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 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3)
• 二、 担保合同及法律性质
–(一)担保合同的法律性质 –(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
第二节 保 证(3)
• (二)保证合同的内容
–关于保证期间的司法解释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 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 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 保证责任。
• 一种是法定期间,民法通则第154条第一款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 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 另一种是约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8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期 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 日。”
• 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 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 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三)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
•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
• 一般保证合同 • 连带保证合同
劳动服务公司和保证人是否应承担 连带偿还责任?
• 1996年2月,某设计院下属劳动服务公司(法人) 向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为一年。劳动服务公司 与银行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某工贸公司为这笔 借款提供了担保。三方均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97年2月,借款到期。银行向劳动服务公司催还 借款,该公司无力偿还。银行在电话催款近一年 的情况下,于1998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劳动服 务公司偿付借款本息,同时要求保证人负连带偿 还责任。
•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 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授权不得为保证 人。
– 4.不得强令具有资格的主体作保证人。
第二节 保 证(2)
• 三、保证合同 • (一)保证合同的含义和种类
–1.保证合同的含义 –2。保证合同的种类:
•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 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天≠6个月
• 2001年12月30日,张某因经商需要,向李某 借款50万元,约定 2002年3月5日还清。王某 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字。后 张某经商失败,不知去向。李某于2002年9月 3日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王某认为已过了 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保证期间,不愿承担责任。 李某遂诉至法院。
主要内容
•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 第二节 保 证 • 第三节 抵 押 • 第四节 质 押 • 第五节 留 置 • 第六节 定 金
• 法律依据
– 1995年我国颁布《担保法》。 – 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 行。
•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第二节 保 证(5)
• (三)主债权债务的转让、主合同的变更对保证 责任的影响
–1.主债权债务的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 《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 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 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节 保 证(1)
• 一、 保证的含义 • 二、 保证人
–(一)保证人的资格 –(二)不能为保证人的主体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担保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二节 保 证(4)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 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 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 本章共分五节,重点:担保形式及区别,保证的有关要求 和保证的效力,抵押合同及抵押物和抵押物的登记制度, 质押的种类及登记制度,行使留置权的条件等。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1)
• 一、担保与担保法的含义 –(一)担保的含义 –(二)分类 • 债的担保根据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 担保。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 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 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形式的担保:保证、抵押、 质押、留置、定金。
•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 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 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规定
• 保证期间的起点:
–我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 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的止点: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期间计算方法: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2)
• (三)反担保
–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担供担保时, 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而为第三人所提供的 担保。
–《担保法》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 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3)
• 二、 担保合同及法律性质
–(一)担保合同的法律性质 –(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
第二节 保 证(3)
• (二)保证合同的内容
–关于保证期间的司法解释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 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 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 保证责任。
• 一种是法定期间,民法通则第154条第一款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 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 另一种是约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8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期 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 日。”
• 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 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 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三)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
•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
• 一般保证合同 • 连带保证合同
劳动服务公司和保证人是否应承担 连带偿还责任?
• 1996年2月,某设计院下属劳动服务公司(法人) 向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为一年。劳动服务公司 与银行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某工贸公司为这笔 借款提供了担保。三方均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97年2月,借款到期。银行向劳动服务公司催还 借款,该公司无力偿还。银行在电话催款近一年 的情况下,于1998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劳动服 务公司偿付借款本息,同时要求保证人负连带偿 还责任。
•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 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授权不得为保证 人。
– 4.不得强令具有资格的主体作保证人。
第二节 保 证(2)
• 三、保证合同 • (一)保证合同的含义和种类
–1.保证合同的含义 –2。保证合同的种类:
•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 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天≠6个月
• 2001年12月30日,张某因经商需要,向李某 借款50万元,约定 2002年3月5日还清。王某 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字。后 张某经商失败,不知去向。李某于2002年9月 3日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王某认为已过了 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保证期间,不愿承担责任。 李某遂诉至法院。
主要内容
•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 第二节 保 证 • 第三节 抵 押 • 第四节 质 押 • 第五节 留 置 • 第六节 定 金
• 法律依据
– 1995年我国颁布《担保法》。 – 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 行。
•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第二节 保 证(5)
• (三)主债权债务的转让、主合同的变更对保证 责任的影响
–1.主债权债务的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 《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 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 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