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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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本章主要内容
担保法概述 保证 抵押 质押 定金与留置
重点掌握 先诉抗辩权 保证期间 抵押物与质押的范围 抵押质押合同的生效 抵押质押留置的优先权
一、担保法概述
最早的关于债务抵押和担保的规定见于古埃及,借债时,债务人 若无其他财产作为抵押,可将亡父的木乃伊作为抵押或以自身未 来的木乃伊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如债务人死前债务未清,充当 抵押的木乃伊不得埋葬。
B补充性: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履行义务 C自愿性:由当事人自愿设立。
4、担保的种类: 人的担保:保证 财产担保:抵押、质押、留置 金钱担保:定金
二、保证
(一)概念及特征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定义: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 车
作为抵押担保,还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 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 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 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A.7万元 B.6万元 C.5万元 D.4万元
(五)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
三Leabharlann Baidu除外情况: 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不论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只 要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履行保证人就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 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 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 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因为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 或申请仲裁而中断,自该诉讼或仲裁终结之日起重新起算。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 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中止 或延长。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 为止等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满之日 起二年。
二、抵 押
1、定义: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 产,但不转移对该财产的占有而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担保 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债务人或第三 人提供抵押的财产以折价、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进行处分, 并从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制度。[抵 押人(债务人)、抵押权人(债权人)]
1、保证人的资格
一般规定:
具有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限制规定:
(1) 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不得做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不 能做保证人。
2、保证责任范围
1、立法宗旨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物权有优先受偿权。 促进资金融通和充分利用物的价值,为债务人拓宽融资渠
道,同时增进社会财富。
2、定担义保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或 信用保证债务履行,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措施。
3、特征
A:从属性:担保是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债权转移、消灭 而转移、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为请求;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主债务消灭; 保证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想一想:主债务只转 让一部分,对未转让 的部分保证人要承担
责任吗?
保证期间内主合同变更后保证人的责任
a.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范 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事先约定对特定 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禁止债权转让的除外。
2、特征: A保证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B保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C保证的信用性
(二)保证的方式
1.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负责补充责任的保证。)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 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
某汽车租赁公司曾经将一辆汽车租赁给如皋市如 城镇的赵某某, 2004年9月3日,赵某某对其所 欠汽车租赁费27980元向汽车租赁公司出具“还 款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所欠款项于2004年 10月26日前结清。赵某某的姐夫纪某某在还款 协议书上担保人位置亲笔签名,但未约定保证责 任及保证期限。后赵某某偿还该公司租赁费欠款 13000元,下余欠款多次催要未果。2006年10 月15日,汽车租赁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赵某某 立即给付欠款14980元;并要求赵某某、纪某某 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三)保证人的资格与 保证责任范围
想一想:什 么人可以担 任保证人?
案例1:某开发公司与玩具厂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 发公司出租给玩具厂的一玩具生产线,租金为1400万, 分月支付租金,租期满后,该生产线归玩具厂所有,开 发公司要求某人民银行为其提供担保。
案例2:润洲工商银行(债权人) 市粮油公司(被保证人) 市副食品公司(保证人,系法人分支机构) 市食品贸易公司(法人) 被保证的债务为60万
b.保证期间内,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的,未经保证人书面 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该转让部分的保证责任。
c.保证期间内,债务人与债权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在未经 保证人书面同意的,若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应承 担保证责任,反之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d.同一债权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 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其 放弃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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