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船员培训机构检查指南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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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名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名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文号】海船员[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名单的通知(海船员[2013]3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各有关航海院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加强审核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海船员〔2012〕173号)等相关法规规定,经审定,决定为常富治等94人(具体名单见附件1)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高级审核员证书》,为何君华等232人(具体名单见附件2)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普通审核员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员证书的签发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7日。

二、审核员证书的编写规则:(一)证书类别编码: GW代表高级审核员; PW代表普通审核员;NS代表内部审核员。

(二)审核员证书编号为:类别+发证时间(年)+辖区审核机构代码(即船员证书专用章号码)+ 3位流水号。

如2012年签发的上海海事局流水号为8号的高级审核员证书号码为:GW201202008。

三、外部审核员证书由部海事局统一印制;内部审核员由各审核机构印制。

四、各类审核员证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照片;(二)证书类别、编号;(三)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四)工作单位;(五)发证机关名称。

五、自2013年4月1日起,各类审核员在执行审核任务时应持证上岗。

六、为更好地掌握审核员的调派信息,用人审核机构应通过该审核员所在审核机构通知、调派,审核员所在审核机构负责调派信息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员〔2010〕484号关于开展海船船员培训机构现场核验暨船员培训专项检查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我局决定对船员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并对通过核验的培训机构签发《船员培训许可证》,这是我局今年船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鉴于目前航海类专业两年制、中专和函授职业培训中出现的擅自扩大招生规模等问题,我局决定在现场核验的同时,开展对航海类专业两年制、中专和函授职业培训专项检查。

在此期间,暂停对新的培训机构开展海船船员培训的现场核验。

现就现场核验和专项检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现场核验(一)核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42号)(以下简称《通知》);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大纲和规范》。

(二)核验范围和时间。

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所有已获准开展海船船员培训的培训机构(包括2009年10月1日后获准的)的现场核验。

(三)核验方式。

为确保现场核验工作的公平、公正,如实反映我国海船船员培训机构开展船员培训的现状,我局对开展航海类专业教育培训的航海院校、培训机构的现场核验,采取交叉核验方式进行,《现场核验总方案》见附件1;对仅开展其他船员培训项目培训的培训机构的现场核验,仍由各直属海事局按《通知》要求组织进行。

(四)核验组的组成及安排。

交叉核验时,《船员培训机构资质现场核验安排方案》由培训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商组长单位和成员单位编制,报备我局后实施。

核验安排应相对集中,每个培训机构现场核验时间不得少于2天。

交叉核验组的组成和资格要求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执行,核验组人数为5人,其中培训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1人;如同一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涉及两个直属海事局管理的,则每个直属海事局各派1人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1.29•【文号】海船员[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10号令,以下简称《规则》),各海事管理机构要组织学习、深入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规则》的精神,熟练掌握船员培训的管理规定,在工作中予以切实贯彻落实。

船员培训是建设“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船员队伍,保障航行安全,防止船舶污染,实现船员强国目标的重要基础工作。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强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履行好船员培训机构管理与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保证船员培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船员培训质量,使船员充分得到适岗、适任的专业技术知识与专业技能的培训,维护船员合法权益。

为做好《规则》实施的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船员培训项目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受我局委托对船员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承担船员培训项目行政许可的实质审核责任。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许可审核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保证审核工作规范、公正、客观、严谨地进行。

(一)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在接收培训机构抄送的申请材料时(船员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应立即对材料进行系统审阅。

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受委托范围的,应立即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申请人应当递交材料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解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解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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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内审员培训-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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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才培养计划(方案)、课程大纲编制、 评审、审批和发布、修改的过程控制要求。教 学和培训实施计划的编制、审批和发布过程控 制要求。
对于没有开展航海类专业学历教育而只开展船 员培训的机构而言,如果直接采用主管机关制 定的培训纲要,则只需要对培训实施计划的编 制、审批和发布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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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
最高管理者是指在最高管理层指挥和控制船员 教育和培训机构的一个人或一组人。最高管理 者具有推进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和持续改 进的责任,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所需的组织、人力和其他资源。
最高管理者应通过正式的文件在本机构的最高 管理层指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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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内审员培训-厦门
应结合组织机构图来表述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 与相互关系。
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与相关关系可以通过质量管 理体系文件来表现,例如岗位指导书等。可写 明上下级关系、特定岗位的替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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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内审员培训-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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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范围至少应包括下列人员及所在部门: (一)教学人员。包括理论和实操教师(员)。 (二)教学和学员管理人员。包括教务管理、学员(生)管理人员。 (三)招生人员。 (四)场地、设施和设备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实验室、实训场所及相关
(一)教学人员;
(二)教学和学员管理人员;
(三)招生、场地、设施和设备、人事、文件资料、 档案、图书教材等管理人员;
(四)审核员;
(五)其他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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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内审员培训-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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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应确定质量管理 体系的受控范围,对所有与船员教育培训质量 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应规定其职责与权限并进 行沟通。并确保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对 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沟通。并形成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方便行政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切实做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工作由各直属海事局负责。

各直属海事局在完成现场核查后,应当及时将现场核查结果书面报告我局,由我局做出《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现场核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行政许可条件的符合性等方面,并将现场核查表作为报告的附件附后(申请人直接向各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未报送我局的,也一并报送)。

各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08]55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出核查结论。

经各局审查不满足条件的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单位,待条件符合后还可以提出申请。

二、各局做出的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决定和上述船员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机构类别、服务范围以及联系电话等情况应当报我局备案。

三、关于《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空白证书申领和填写要求(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空白证书由我局统一印制,申领的形式和要求与其他船员空白证书一致。

(二)《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填写要求⒈《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中的“机构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栏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载明的名称、住所和法人代表一致。

我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培训讲义(ppt 111页)

我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培训讲义(ppt 111页)
⑩如果对救生施放有怀疑,可进行效用试验,要求的是 无论向任一舷横倾10度状态下都能安全降落;
⑸救生筏
①检查救生筏是否被固定死,以致不能 达到自浮效果,对易断连接是否正确, 应连接在扣环上,以便自动拉断后充气。
②检查是否处于可用状态。
⑹救生舢板
检查有关属具,检查是否采用了汽油 机为动力,不能用此作为动力。
⑶防毒面具
对于船长不小于40M的运输散发有毒 蒸汽或毒气货物的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 运输船,应按船上总人数的100%配置防 毒面具,检查其有效性。
⑷救生艇
①检查救生艇附近有否救生艇施放说明;
②应急照明是否正常,艇附近应急探照灯是不 正常,必要时进行开启试验;
③检查救生艇吊艇架是否牢固,支撑架是否有 锈蚀严重情况;
★ 通过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和人员配 备及适任状况的检查,预防水上交通事 故和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水上人命财产 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
3、适用范围
⑴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海船 ⑵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内河船舶
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 点)的一切外国籍船舶。
不适用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事船 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⑺存放位置
检查救生衣及救浮具存放处是否有 明显标识,且所有通道貌岸然、梯口和 出口处是否有通往存放处(或登乘处)、 舷边和露天处所的指示标志,通道是否 畅通。
⑻舷梯和安全网
是否有足够的强度是否存在过度的 磨损,对舷梯起吊钢丝进行重点检查是 否过度磨损;检查是否有堵漏器材及工 具。
(四)消防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江苏海事学院 王琪
一、《规则》制定的依据、目 的、适用范围及主管机关

2023年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指南

2023年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指南

2023年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指南一、引言:为了确保国内航行船舶船员的实操能力,保障航行安全,特制定2023年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指南。

本指南旨在对船员的实际操作技能进行全面检查,重点考察其对船舶设备、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掌握程度。

二、检查范围:1.航行手续与航行计划检查船员是否熟悉航行手续的办理程序,是否了解航行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要求。

2.船舶设备操作考察船员对重要设备的操作技能,如舵机、推进系统、锚泊设备等,包括设备的启动、停止、保养、维修等。

3.航海通信设备操作检查船员对航海通信设备的熟悉程度,包括船舶通信设备的使用方法、常见故障的排除等。

4.应急处置考察船员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包括火灾、泄漏、船体破损等情况下的紧急措施和逃生演习。

5.船舶维护与修理检查船员对日常船舶维护的了解程度,包括设备保养、故障排除等方面。

三、检查方法:1.理论测试考察船员对相关标准、规章制度以及航行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情况。

2.操作实操考察船员在船舶上的实际操作能力,包括对设备的准确操作、应急处置等。

3.问答互动考察船员对实操操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的解决能力,包括技术难题的思考和解答。

四、检查要求:1.船员应踊跃参加检查,积极准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2.船员应按要求带齐个人证件、工具和设备等。

3.船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实操操作。

4.船员应认真接受检查并遵守检查纪律,如有作弊行为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检查结果:1.根据实操检查成绩和理论测试得分,结合实际表现,综合评定船员的实操能力水平。

2.检查合格的船员将获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并记录在船员个人档案中。

六、总结:2023年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指南的制定,对于确保航行安全,提升船员实际操作技能具有重要意义。

船员应全面准备,积极配合检查,提升自身实操能力,为国内航行安全贡献力量。

2023海事检查质量分解表

2023海事检查质量分解表

2023海事检查质量分解表摘要:一、引言二、海事检查的重要性三、2023 海事检查质量分解表的具体内容1.船舶安全检查2.货物安全检查3.船员证书检查4.船舶防污染设施检查5.船舶消防安全设施检查四、实施海事检查质量分解表的意义五、总结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航运业的快速发展,海事检查成为了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的重要手段。

为了提高海事检查的质量,我国制定了2023 海事检查质量分解表,旨在细化检查内容,确保检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本文将对2023 海事检查质量分解表进行详细解读。

二、海事检查的重要性海事检查对于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海上主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船舶、船员、货物和船舶设施的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三、2023 海事检查质量分解表的具体内容2023 海事检查质量分解表对船舶安全检查、货物安全检查、船员证书检查、船舶防污染设施检查和船舶消防安全设施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具体包括:1.船舶安全检查:检查船舶结构、设备和材料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船舶在航行、停泊和装卸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操作。

2.货物安全检查:检查货物的包装、装载和固定情况,防止因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晃动、倾斜或泄漏导致事故。

3.船员证书检查:检查船员持有的证书是否齐全、有效,确保船员具备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船舶防污染设施检查:检查船舶防污染设施的配置、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船舶在发生污染事故时能够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5.船舶消防安全设施检查:检查船舶消防安全设施的配置、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船舶在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灭火和疏散。

四、实施海事检查质量分解表的意义实施2023 海事检查质量分解表有助于提高海事检查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安全,促进我国航运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也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海事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五、总结2023 海事检查质量分解表为我国海事检查工作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依据,有助于提高检查质量,确保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安全。

船员操作性检查指南

船员操作性检查指南

海事局船员操作性检查指南2020 消防演习 2022 救生演习2025 弃船演习 2030 破损控制2040 驾驶台设备操作 2041 GMDSS设备操作2045 货物操作 2050 机器设备操作2051 应急操舵演习 2052 防污染设备操作2054 速闭系统操作 2099 其他1、检查项目:简述机舱固定二氧化碳系统释放操作检查对象:大副、三副、三管轮检查要点:用启动瓶遥控施放:(1)打开总控制箱,发出报警;(2)关闭机舱燃油泵及燃油舱柜出口阀;(3)关闭机舱风机,所有风口和出入口,确定所有人员均已离开机舱;(4)打开总控制阀,使得二氧化碳气体通过管路通向被保护的处所。

手动施放:(1)打开总控制箱,发出报警;(2)关闭机舱燃油泵及燃油舱柜出口阀;(3)关闭机舱风机,所有风口和出入口,确定所有人员均已离开机舱;(4)手动打开机舱气控施放阀手柄;(5)拉动拉环,将二氧化碳钢瓶瓶头阀打开,即向机舱施放二氧化碳气体。

缺陷处理: 回答要点不齐,处理意见17,同时检查体系文件中规定的演习培训记录,在缺陷代码2540中同时描述演习训练方面的缺陷;检查2小时后根据申请安排复查。

复查不合格,通知公司指定人员,更换合格船员。

2、检查项目:简述泵舱CO2施放检查对象:大副、三副检查要点:(1)关闭泵舱进出口阀门和通风装臵;(2)确认泵舱无人后关闭进出口门;(3)打开通往泵舱管路的快开阀阀门;(4)拉动拉环,将二氧化碳钢瓶瓶头阀打开,即向泵舱施放二氧化碳气体。

缺陷处理: 回答要点不齐,处理意见17,同时检查体系文件中规定的演习培训记录,在缺陷代码2540中同时描述演习训练方面的缺陷;检查2小时后根据申请安排复查。

复查不合格,通知公司指定人员,更换合格船员。

3、检查项目:简述大型泡沫系统操作检查对象:大副、三副检查要点:消防水施放:(1)参照操作说明书打开海底阀及相关阀门,使得海水送入全船消防管系。

泡沫施放:(1)打开泡沫空气比例器进水端和出口端的阀,保证泡沫空气比例器的管路与外部泡沫管路连通;(2)关闭其他管路阀门,使消防水只能从泡沫空气比例器的管路流通;(3)开消防水,到一定压力后(约5KG)开启泡沫空气混合比例器与泡沫柜相连通的阀,再打开泡沫空气混合比例阀,使其指向一定比例数(一般约为1/16)。

配员检查指南

配员检查指南

船舶配员与船员证书专项检查指南说明:本指南由部海事局组织从事签证和现场检查的专家编写,作为此次专项检查的辅助工具,不能作为行政强制和处罚的依据使用,不宜向行政相对人公开。

一、海船船舶配员及船员证书检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7号,以下简称“签证规则”)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海规”)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8号令”)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6号令)二、各个检查环节的特别注意事项(一)船舶签证应特别注意1、加强船舶动态系统(2.0)的录入管理,确保录入信息的完整、准确。

2、船舶签证簿中上一港出港签证报告单中船员名单与本港进港签证报告单中的船员名单进行对比,发现有船员变动的,应通知现场执法部门进行核实。

3、如果船长发生变动,船方或所属公司无法提交有效材料证明是在上一港办结出港签证后在航行途中更换船长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按8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过程中,应检查船员服务簿内海上资历的填写情况。

在海上资历栏内,应按要求填写登轮时间、地点和职务,船长签字确认并加盖船章。

对海上资历填写不完整的船员服务簿,应责令船方整改,将有关栏目如实填写齐全后,再行办理签证手续;5、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罚。

长江渡船船员培训讲义全

长江渡船船员培训讲义全

长江渡船船员安全培训手册目录一、基础知识二、安全知识三、安全操作四、社会责任五、应急应变六、渡船管理七、“116”机制八、典型事故案例一、基础知识1、何谓流速,流速的大小与哪些因素有关?答:水流质点在单位时间流经的距离称为流速,一般以米/秒为单位。

流速的大小与河流的纵比降、河床的粗糙度、水力半径、风向、风速、冰情及河流水深等有密切关系。

2、何谓流向?答:水流质点的运动方向,称流向。

3、何谓航道标准深度?答:航道标准深度是航道在枯水期所应维护的最小水深,是航道的主要尺度。

当前,长江航道局对长江干线主要航区的航道标准深度规定为:川江2.9m 中游2.9m 下游以上4.0m 以下10.5m4、何谓剩余水深(或称富裕水深)?答:是指船舶航行中,船底与河底之间必须保持的距离。

其作用是保证船舶航行安全。

在河,航道剩余水深通常是根据航道深度及河床底质等因素来决定的。

我国颁发的通航标准规定剩余水深为:沙质河床0.1~0.3m;石质河床0.2~0.5m。

5、何谓水位?答:河流中某处水面至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水位。

测量任何高度,都要有一定的零点作为起算的标准。

水位是以基准面为零值。

高于基准面者为正(+)值;低于基准面者为负(-)值。

水位基准面亦称水位零点。

有基本零点与当地零点之分。

6、水位期限是如何划分的?答:每条河流及各河段都有各自的自然特征,因而对水位期的划分也各不相同。

如按月份划分,一般12月至来年3月为枯水期,其中以1~2月水位最枯;4~6月和10~11月为中水期;6~9月为洪水期,其中高洪水期多出现在8月份。

如按水位数划分,则不同河流在不同的河段上,根据各自的航道水文情况,以某些特定的水位数来划分各水位期。

7、目测流向的方法有哪些?答:(1)根据漂浮物运动的方向,判定该处的表层流向;(2)根据水流流过浮标的水迹线方向,判明该处的表层流向;(3)根据抛单锚船舶的首尾方向来判定流向;(4)根据河岸外形判断:顺直河段,流向基本与岸线平行;弯曲河段,水流方向是从凸岸流向凹岸(5)根据河岸水生植物被水流冲击的方向来判定流向。

船员培训考核工作机构督查检查方案范文

船员培训考核工作机构督查检查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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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船员安全培训专项检查

开展船员安全培训专项检查

开展船员安全培训专项检查
船员安全培训是保障航海安全和船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了确保船员安全培训的质量和有效性,可以开展船员安全培训专项检查。

以下是开展船员安全培训专项检查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1. 确定检查的内容和标准:要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确定船员安全培训的内容和要求,明确检查的标准和重点。

2. 制定检查计划:根据船员安全培训的时间表和安排,制定检查计划,确保涵盖所有船员和培训内容。

3. 选择检查对象:根据检查计划,选择要检查的船员和培训项目,确保全面覆盖各个岗位和职责。

4. 进行实地检查:前往实际培训场所,观察和检查培训的情况。

注意培训场所的环境和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教材和培训内容是否完善,培训师是否具备相关资质。

5. 检查培训记录和证书:查阅船员的培训记录和证书,核对培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并确保培训记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6. 面谈船员:与船员进行面谈,了解他们对培训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询问是否存在培训中的问题和困难,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7. 汇总检查结果:将检查的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找出存在的
问题和不足,制定改进措施和计划。

8. 提出建议和意见:根据检查结果,提出相关部门的建议和意见,包括对培训内容和方式的改进建议,对培训设施和教材的优化建议等。

开展船员安全培训专项检查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规和规定,注重实地检查和面谈,形成全面准确的检查结果,为航海安全和船员的职业发展提供保障。

2023年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指南

2023年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指南

2023年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指南摘要:一、背景和目的二、检查对象和范围三、检查内容和具体要求四、处理建议和措施五、总结和展望正文:一、背景和目的为推进船员履职能力提升,规范船员在船操作流程,进一步压紧压实船舶和航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少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发生,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海事部门于2023 年制定了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指南。

二、检查对象和范围本次检查主要针对国内航行海船的船员,包括驾驶员、轮机员、船舶实习生等。

检查范围涵盖船员的实操能力、操作流程、业务知识、船上生活等多个方面。

三、检查内容和具体要求1.船员实操能力:检查船员在各种航行条件下的实际操作能力,包括船舶起抛锚、靠离泊、航行、避让等。

2.操作流程:检查船员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如操作手册、航行日志等记录是否完整。

3.业务知识:检查船员对航海相关法律法规、航行规则、船舶结构、航行设备的了解和掌握程度。

4.船上生活:检查船员在船上的生活管理和个人行为是否符合要求。

四、处理建议和措施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船舶和航运公司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2.对船员实操能力不足的,建议加强培训,提高船员实操能力。

3.对操作流程不规范的,要求船舶和航运公司进行整改,并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教育。

4.对业务知识不足的,建议加强船员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船员业务水平。

5.对船上生活管理不到位的,要求船舶加强船员生活管理,确保船员在船生活安全、有序。

五、总结和展望本次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指南的发布,旨在提高船员实操能力,规范船员操作流程,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指南

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指南

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指南一、检查目的国内航行船舶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旨在检查船员在实际操作中遵守国家法律、规章和标准的能力,包括船舶操作技能、应急处置能力以及安全意识等方面。

二、检查内容(一)船舶操作技能1.检查船员的操作技能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包括驾驶、操纵、锚泊等方面。

2.检查船员是否熟练掌握船舶的性能特点、机械设备和导航仪器等操作知识。

3.检查船员是否了解各种船舶操作流程、程序、规章制度等。

(二)应急处置能力1.检查船员是否能够快速、准确地对各种应急事故进行处置,包括火灾、漏水、碰撞等情况。

2.检查船员是否熟悉各种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并能够有效地运用它们。

(三)安全意识1.检查船员是否具备安全意识,能够正确识别和处理潜在的风险和危险。

2.检查船员是否了解国家航行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能够积极遵守和执行。

3.检查船员是否能够清晰有效地传达安全信息,确保其他船员也具备安全意识。

三、检查方法(一)实操检查1.通过对船员实际操作船舶的方式,检查其操作技能是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2.检查船员在应急事故时的应对方法和处置过程。

3.在操作过程中,关注船员的安全意识和遵守规定的情况。

(二)文化考试1.通过文化考试,检查船员是否掌握了必要的操作知识和安全管理规定。

2.文化考试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操作知识、安全知识等方面。

四、检查标准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的标准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制定,并由检查机构或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五、检查周期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的周期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确定,并由检查机构或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一般建议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六、检查结果处理检查结果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理,并由检查机构或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对于不合格的船员,应制定相关的补救措施和培训计划,并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处罚处理。

对于合格的船员,应及时发放相应的证书和奖励。

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问题(二)

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问题(二)

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问题(二)
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问题
问题一:培训机构合规性问题
•培训机构是否合法注册,拥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培训机构是否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课程设计和培训实施?
问题二:培训课程内容问题
•培训课程是否涵盖船员岗位所需的基础知识和技能?
•课程内容是否与国际海事组织(IMO)的标准和要求相符合?
•培训是否包括实际操作、模拟训练和实地实习等必要的环节?
问题三:培训设施设备问题
•培训机构是否拥有适当的教室、实验室和模拟训练设备?
•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的安全和卫生标准?
•培训设施设备是否能够满足培训需求,存在缺乏或过时的情况吗?问题四:培训教师问题
•培训教师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培训教师是否持有海上工作经历,具备实践经验?
•培训教师是否接受过教学培训,掌握教学方法和技巧?
问题五:培训评估和监督问题
•培训机构是否有有效的评估机制,对学员进行考核和评估?
•培训机构是否有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是否存在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培训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问题六:培训证书问题
•培训机构是否能够按照规定颁发合格的培训证书?
•培训证书是否真实有效,能够被国际认可和接受?
•是否存在违规颁发证书或伪造证书的情况?
以上列举的问题是与船员培训监督检查相关的一些常见问题,通
过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和监督,可以提高船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确保
船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船舶的安全性和运营水平。

船员履职现场检查指南

船员履职现场检查指南

船员履职现场检查指南船员履职现场检查指南一、目的为提升公司所属船员综合素质,推动公司有效运行安全管理体系,加强船员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船员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有效应对上级主管机关的船员履职检查,尽力避免船员被海事进行“适任能力现场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体系文件,结合本公司船员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二、定义船员履职检查是公司船岸对船员履行职责和适任能力等方面的综合检查,由“一般性检查”和“适任能力现场考核”两个方面组成。

三、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公司所属船舶船上任职的船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

四、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六)相关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七)公司体系文件及公司下发的SMS信息。

五、检查职责(一)总经理总体负责船员履职检查工作;(二)指定人员负责船员履职检查的监控;(三)公司海机务结合SMS运行定期上船检查对船员履职情况进行公司检查,必要时组织实施现场考核;(四)船长负责船员履职的自查工作(船长履职部分由大副检查),受公司委托组织部门长实施现场考核。

六、检查对象以下为必须检查对象,其他船员可抽查,检查面应尽量覆盖不同职务:1.船长、大副、轮机长;2.新上船或者转岗不满3个月的船员;3.职务晋升、等级提高和航线延伸上岗不满3个月的船员;4.发现该船员的实际能力与证书要求的适任标准严重不符的;5.有明显违法行为的;6.发生水上交通或污染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七、一般性检查(一)一般性检查程序1.一般性检查分公司检查和船舶自查,检查工作每年至少一次,可结合船舶安全检查等日常检查工作一起进行。

检查工作参照本指南“一般性检查程序”开展;(1)船舶现场检查中,若发现海事主管机关对船上的《船舶现场监督报告》检查项目有两项及以上检查结果为“否”,应启动船员履职一般性检查程序;(2)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员履职专项检查活动时,公司船岸需开展船员履职专项检查。

船员安全检查制度

船员安全检查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预防船舶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船舶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船员安全检查制度。

二、检查目的1. 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2. 检查船舶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3. 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预防船舶事故的发生;4. 促进船员队伍素质的提高。

三、检查范围1. 船员持证情况;2. 船员培训情况;3. 船员健康检查情况;4. 船舶设施设备状况;5.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6. 船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四、检查内容1. 船员持证情况:(1)船员是否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2)船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和等级是否符合船舶要求;(3)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

2. 船员培训情况:(1)船员是否参加规定的培训课程;(2)船员培训记录是否完整;(3)船员培训效果是否达到要求。

3. 船员健康检查情况:(1)船员是否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船员健康状况是否符合船舶要求;(3)船员健康检查记录是否完整。

4. 船舶设施设备状况:(1)船舶是否配备齐全的救生设备;(2)船舶救生设备是否完好;(3)船舶消防设备是否完好;(4)船舶导航设备是否完好;(5)船舶其他设备是否完好。

5.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1)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健全;(2)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得到有效执行;(3)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改进。

6. 船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1)船舶应急预案是否制定;(2)船舶应急预案是否得到有效执行;(3)船舶应急预案是否定期进行演练。

五、检查方法1. 审查法:查阅船员适任证书、培训记录、健康检查记录等资料;2. 检查法:实地检查船舶设施设备、安全管理体系、应急预案及演练等情况;3. 调查法:对船员、船舶管理人员等进行访谈,了解船舶安全状况。

六、检查程序1. 制定检查计划:根据船舶实际情况,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等;2. 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3. 整改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船舶立即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4. 检查总结: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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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海事局船员培训机构检查指南
1.目的
为加强对船员培训机构培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行为,保证船员培训质量。

根据我局辖区船员培训机构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2.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长江海事局管辖的船员培训机构培训活动的监督检查。

3.检查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3.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4.检查实施
4.1 检查主体
4.1.1长江海事局统一管理辖区船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分支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河船舶船员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工作,海船船员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工作分工如下:
.1 长江海事局负责武汉海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活动的日常检查工作。

.2 长江船员考试中心负责武汉航道学校、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等培训活动的日常检查工作。

.3 武汉海事局负责武汉理工大学、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及湖北新海联船员培训有限公司等培训活动的日常检查工作。

.4 重庆海事局负责重庆交通大学、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等培训活
动的日常检查工作。

.5 九江海事局负责九江远东海事学校培训活动的日常检查工作。

.6 芜湖海事局负责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培训活动的日常检查工作。

4.1.2长江船员考试中心与武汉海事局负责日常检查的培训机构每半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

新增海船船员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单位,由长江海事局根据实际情况指定。

4.1.3在接获有关可能影响培训质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投诉或举报,由长江海事局核实相关情况后组织专班对所涉及的船员培训机构或培训项目实施针对性检查。

4.1.4从事船员培训日常检查的人员应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熟悉船员培训监督检查的相关规范、流程及管理要求,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的专项培训。

4.1.5 日常检查应由两名及以上检查人员实施,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海事行政执法证件。

4.2检查内容
4.2.1是否按照其培训许可证载明的培训地点、核定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开展培训。

4.2.2培训纲要和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

4.2.3对学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收费情况。

4.2.4培训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和易耗品更新情况。

4.2.5船员培训管理安全防护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4.2.6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

4.3检查安排
4.3.1内河船员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
由各分支局根据辖区船员培训机构培训开班报备情况自行安排实施检查。

4.3.2海船船员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
长江海事局于每周五在内网船员处工作动态栏目公布每周海船船员培训机构培训开班报备情况,各指定检查机构根据公布的海船船员培训机构培训开班报备情况对其所负责检查的培训机构实施检查。

4.4 检查方式
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可采用询问当事人、查阅有关台帐和资料、开启和测试培训设备设施等方式。

4.5 现场检查
4.5.1 检查人员对照《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附件二)列明的检查项目,根据附件一:船员培训机构检查表的检查项目和检查要点实施日常检查。

4.5.2在检查结束并充分听取船员培训机构进行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再由船员培训机构陪同人员或被检查项目的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签发《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

4.5.3 《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两份留船员培训机构存档,一份由检查人员在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交负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归档。

4.6 跟踪验证
4.6.1复查安排。

接到船员培训机构(已全部改正《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所列缺陷)复查申请后,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检查人员对复查项目进行跟踪验证。

4.6.2填写意见。

经验证表明缺陷已按要求改正的,检查人员应在相应的《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跟踪验证情况”栏上填写“缺陷项目
代码/10”和验证时间并签名,同时还应在复查后2个工作日内将已填妥的《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复印件交负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归档。

5.检查要求
5.1每期培训班至少检查一次,并应对其易耗品的补充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信誉好的培训机构可按规定的频次进行检查。

5.2 对培训机构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易耗品除外)的数量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每次所检查的设施设备数量应不少于该培训项目设施设备数量的1/5 ,但每年应涵盖全部的培训设施设备。

5.3 对各培训机构的教学与管理人员的管理情况每年应至少检查一次。

5.4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质量控制体系等情况每次检查必查,并应涵盖所有检查项目。

6.缺陷处理
6.1对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缺陷的按船员培训机构检查表所列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6.2存在的缺陷影响到培训活动继续开展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

6.3存在的缺陷是由于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未能有效运行造成的,建议由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审核机构安排对该船员培训机构实施附加审核。

6.4检查中发现船员培训机构不再具备许可规定条件的,由检查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船员培训机构在改正期间不得从事船员培训活动;拒不改正或无法改正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6.5对培训机构需要处以行政处罚的,由检查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填
写调查报告后报长江海事局,由长江海事局作出处罚决定。

7.检查记录和反馈
7.1各检查机构应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通过局内网基层上报栏目报局船员管理处。

7.2各检查机构要建立辖区船员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工作台账,认真做好台帐记录和统计分析工作,每年应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汇总分析评价材料通过局内网基层上报栏目报局船员管理处。

附件一:船员培训机构检查表
附件二:《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
船员培训机构检查表
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
培训机构名称:培训机构代表签名:培训项目/期号:
缺陷项目记录
序号缺陷项目代码缺陷具体描述处理意见
海事管理机构名称: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执法证编号/签名):
跟踪验证情况
序号缺陷项目代码验证人员(执法证编号/签名)验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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