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通告 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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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通告第10号

时间: 2010-06-09

来源: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的通告

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航道整体通航效率,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长江江苏段通航实际情况,对船舶航速规定如下:

一、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航行,应当保持正规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及其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确定。

二、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

三、船舶在长江江苏段下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相应的最高航速限制:

一类水域为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和渡运水域。船舶进入一类水域前,对航速进行控制,抵达该水域上界或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进入该水域后,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最大航速不得超过三类水域对最高航速限制的规定。

二类水域为通航密集区和交汇区、汊河口水域。船舶在二类水域航行,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9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2节。

三类水域为除一类和二类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船舶在三类水域航行,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5节,其他月份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3节;逆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2节。

一类、二类、三类水域具体情况见附件。

四、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正在从事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船舶,可不受最低、最高航速的限制。

五、本规定不免除船舶对于附近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六、本规定不免除船长在限速情形下对安全所负的责任。

七、本规定的航速限制水域如有调整,海事管理机构将及时发布。

特此通告。

2010年6月8日z长江江苏段一、二、三类水域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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