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模式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异同分析
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处理机制总结
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处理机制总结一、背景与意义劳动人事争议是在劳动关系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与劳动力关系的复杂性日益加剧,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不断增多。
传统的劳动人事争议解决机制也出现了一些瓶颈,单一的解决方式往往无法满足多元化的矛盾处理需求。
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处理机制成为当前劳动关系管理的迫切需求。
二、多元化处理机制的内涵多元化的处理机制是指在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时,采取多种不同的解决方式和手段。
主要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形式,旨在通过多元化的途径来解决劳动争议,提高解决效率和满意度。
三、多元化处理机制的优势1. 增加解决路径:多元化处理机制提供了不同的解决路径,让当事人能够选择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增加了解决的可能性和灵活性。
2. 保护当事人权益:多元化机制可以更加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不同当事人的需求,使处理结果更加公正和合理。
3. 促进社会稳定:通过多元化处理机制,能够更好地化解劳动人事纠纷,避免纠纷升级,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多元化处理机制的实施路径1. 政府引导:政府应当引导和推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处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扶持和鼓励社会各界力量介入多元化处理机制。
2. 法律保障: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充分保障和支持多元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明确各种解决方式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为多元化处理机制提供法律保障。
3. 建立机构:建立专门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处理机构,提供专业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服务,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选择。
五、多元化处理机制的挑战与对策1. 文化心理障碍:由于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一些劳动者可能对多元化处理机制存在抵触情绪,需要通过教育和宣传改变其观念。
2. 专业人才不足:多元化处理机制需要具备专业技能和丰富经验的人才支持,因此需要建设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
3. 制度和流程不完善:多元化处理机制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包括调解准则、仲裁规则和诉讼程序等,以保证其运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异同(1)
试论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异同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劳动争议日益突出。
为了确保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有效的保护,产生纠纷的劳动关系就应该有相应的程序进行处理,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
那么出现了劳动争议之后该如何办?是进行调解还是请劳动部门进行仲裁,这就要求我们熟悉调解和仲裁的关系,掌握了这些关系,劳动关系当事人才能够出现纠纷时,正确的进行处理,取得法律的保护。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委劳动部门所谓的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
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那么出现劳动争议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对调解仲裁法律条文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出,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主要分为调解和仲裁,这都是属于法律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什么样的劳动纠纷应用于调解,什么样的劳动纠纷应用于仲裁,作为劳动当事人需要明白这些法律程序,才能更好的获取法律的保护。
本文从劳动争议仲裁和调解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论述。
一、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含义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由于社会保险、薪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时,由第三方(例如专业性的人才机构、争议调解中心等)进行的和解性咨询,通过劳动争议调解达到法律咨询、和解方式等的说明。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劳动争议基层调解机制研究
案例二:某工地工伤事故调解案例
总结词
某工地发生一起工伤事故,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工地负责人及时介入调解,通过多次沟通协商,最 终达成一致意见。
详细描述
该工地发生了一起工伤事故,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存 在分歧,受害者家属和企业负责人均不满意。工地负 责人及时组织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由工 地负责人、受害者家属、保险公司等组成。在调解过 程中,双方就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问题进行了多次 沟通和协商。最终在调解委员会的努力下,双方达成 了一致意见,受害者家属也得到了满意的赔偿。
劳动争议基层调解机制的价值与局限
局限
缺乏专业性:基层调解员可能缺乏法律知识和经验, 导致调解结果不公正或无法满足双方需求。
调解效力不足:基层调解的结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可能存在一方不履行的情况。
调解适用范围有限:对于一些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 基层调解可能无法解决,仍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详细描述
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衔接机制,明确调解与其他争 议解决方式的衔接方式和程序,确保当事人能够在不同 方式之间自由选择且顺畅过渡。同时,加强调解与其他 争议解决方式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合作,提高整体争 议解决效率。
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解决争议
总结词
提高当事人对调解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详细描述
通过宣传教育、案例分享等方式,提高当事人对调解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引导当 事人自愿选择调解解决争议。同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如给予选择调解的当 事人一定的优惠措施或者减少诉讼费用等,增强当事人的积极性。
04
劳动争议基层调解机制的 改进建议
加强调解员的培训与考核
总结词
提高调解员的职业素养和调解能力
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
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以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为标题,我们将探讨劳动关系的调整过程以及不同的调整模式。
劳动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合同关系,涉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劳动关系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和争议,需要通过调整来解决。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
一、协商调整模式协商调整是指雇主与雇员通过协商讨论,共同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的模式。
在协商调整中,双方可以通过面谈、会议或书面沟通等方式进行交流,充分表达各自的诉求和意见。
通过协商,双方可以达成共识,制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从而调整劳动关系。
协商调整模式注重双方平等协商,尊重雇员的权益,体现了合作和共赢的精神。
二、仲裁调整模式仲裁调整是指通过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模式。
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时,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调整模式具有公正、公正和专业的特点,仲裁机构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公正的判断和裁决。
仲裁调整模式可以有效解决争议,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三、诉讼调整模式诉讼调整是指通过法院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模式。
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争议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调整模式具有严肃、正式和权威的特点,法院会根据法律和法规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诉讼调整模式在解决复杂、严重的劳动争议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调解调整模式调解调整是指通过调解员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协调的模式。
调解调整模式注重调解员的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通过与双方的沟通和协商,帮助双方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调解调整模式注重双方的沟通和理解,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和诉求,促进双方达成和解,恢复劳动关系的和谐。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每种模式都有其适用的场景和特点。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调整模式。
无论采用哪种模式,都需要充分尊重双方的权益,注重平等协商,追求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分析谈判调解与仲裁
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分析谈判调解与仲裁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分析:谈判、调解与仲裁在现代社会,劳动争议是不可避免的。
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分歧常常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谈判、调解与仲裁成为了常见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本文将对这三种方式进行分析,探讨它们的优缺点以及适用场合。
谈判是一种常见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
在谈判中,雇主和员工代表通过对话、协商和沟通,寻求解决劳动争议的共同点。
谈判可以促进双方的沟通和理解,有利于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
此外,谈判还可以节约成本,减少时间和人力资源的浪费。
然而,谈判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谈判需要双方具备较高的谈判能力和沟通技巧,否则可能导致谈判僵局。
其次,谈判过程中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一方可能掌握更多的信息从而在谈判中占据有利地位。
最后,谈判结果可能只是双方权力之间的妥协,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调解是通过第三方独立、中立的介入来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
调解员作为一个公正的裁判者,促使双方主动交流和妥协,寻找解决方案。
与谈判相比,调解的优势在于其独立性和中立性,可以减少协商中的利益冲突。
此外,调解还可以发挥专业知识和经验,帮助双方更好地理解彼此的立场和利益。
然而,调解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例如,调解员的权威可能不被双方所接受,导致调解结果难以实施。
此外,调解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因为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调解员以及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
仲裁是一种由专业仲裁员进行裁决的方式,其决定具有强制力,双方必须遵守。
仲裁的优势在于其公正性和有效性。
仲裁员作为一个独立的裁判者,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做出公正决策,确保争议得到公正解决。
仲裁还可以加强劳动关系的稳定,减少工潮和罢工的发生。
然而,仲裁也有一些缺点。
首先,仲裁过程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无法满足紧急解决劳动争议的需求。
其次,仲裁费用较高,对于资源有限的双方来说可能是一个负担。
最后,仲裁决定可能不能完全满足双方的利益,因为仲裁员只能根据法律和规定作出裁决,无法针对双方的特殊情况做出灵活调整。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研究在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中,劳动关系是最为基本和核心的社会关系之一。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多元化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这对社会稳定与发展构成了不小的挑战。
因此,构建和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劳动争议的类型与特点劳动争议主要可以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两大类。
权利争议涉及劳动合同执行、工资支付、工时休假等问题;而利益争议则关乎薪资调整、岗位变动等集体协商事项。
劳动争议的特点包括复杂性、群体性和敏感性,这些特点要求我们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必须采取更为审慎和专业的态度。
二、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分析当前,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协商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阶段。
协商和解是双方自愿解决问题的方式,具有灵活性高、成本低的优点。
调解则是在第三方主持下进行的,旨在通过协调达成共识。
仲裁通常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其决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最后的诉讼阶段,是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进行审理。
尽管这一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解决劳动争议,但仍存在程序繁琐、时效性差等问题。
三、国际经验与启示观察国际上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如美国的快速仲裁制度、德国的劳动法院体系等,我们可以发现几个共通点:一是注重预防,通过立法和监管减少争议发生;二是强调效率,简化流程、缩短时限;三是保障公正,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四、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对策针对现有机制的不足,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改进:首先,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升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其次,优化调解和仲裁程序,引入“快速处理通道”,提高处理效率;再次,建立健全监督机构,确保各项解决措施落到实处;最后,推动多方参与和社会协同,形成政府、企业、工会及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劳动争议解决新格局。
总结来说,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不仅需要法律和制度的支撑,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问题及优化建议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问题及优化建议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机制,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并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然而,在实践中,劳动争议调解制度面临着一些问题,如成本高昂、效率低下以及公正性不足等。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探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优化建议。
首先,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问题之一是成本高昂。
目前,一些调解机构需要收取高额的调解费用,这对于一些劳动者来说是一个沉重的经济负担。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由政府资助的免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这样一方面能够减轻劳动者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调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其次,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在一些情况下效率较低。
传统的劳动争议调解通常需要在较长的时间内完成,这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是一种痛苦。
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法是引入在线调解平台。
这种平台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调解过程的实时交流和在线文书的签署。
这样可以大大减少调解的时间成本,并且使劳动争议得到更加快速的解决。
另外,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公正性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调解机构的公正性存在怀疑,认为调解机构可能会偏向某一方。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估调解机构的工作。
这个机构可以由政府或者专业的调解组织负责。
另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的调解制度,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了解调解的具体过程和结果,增加调解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也是必要的。
当前,一些劳动者对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了解程度有限,这导致他们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往往不知道如何寻求调解帮助。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如组织宣传活动、开展培训课程等,提高劳动者对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认知度,让他们知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以及如何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问题。
总之,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机制,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制度适用问题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制度适用问题分析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模式是“仲裁前置,一裁两审”,整个周期冗长。
2008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首次规定了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终局裁决,其中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一裁终局”相关内容。
主要特点是:一是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仅适用于部分案件;二是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附有金额限制;三是劳动争议仲裁是否一裁终局的决定权在劳动者;四是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的双方当事人救济方式不同:用人单位的救济方式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的救济方式为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项制度设计缩短了部分劳动争议中劳动者的维权周期,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避免了用人单位恶意通过诉讼拉长劳动者维权过程,减少了双方当事人的讼累。
但该项制度的三个条款规定非常笼统,各地对具体条款的理解与实践大相径庭。
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下称《司法解释(三)》)细化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一裁终局的认定标准,理顺了仲裁与诉讼的相互衔接机制,便于实践操作。
首先,统一了终局裁决限制金额的认定标准,限制金额以仲裁最终裁决数额为标准。
其次,同一仲裁裁决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按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三,不服仲裁终局裁决,劳动者提起诉讼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两种异议程序同时启动时,优先适用起诉程序。
第四,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中级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撤销仲裁裁决为终审裁定。
第五,劳动者申请执行,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时,应先裁定中止执行。
《司法解释(三)》对仲裁终局裁决的相关规定做了详细解释,结束了各地仲裁司法实践不一致的混乱情形,但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制度在适用上依然存在可进一步改善之处。
一、仲裁终局裁决范围中“赔偿金”概念不明赔偿金争议是仲裁终局裁决范围之一,但赔偿金的概念却有不同的含义。
《劳动合同法》中有两个典型条款可分别代表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中第一种是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指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第二种是八十五条规定的赔偿金,指用人单位未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加付50%-100%赔偿金。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5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包括个人与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调解职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争议的公平化解。
第二章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成立的,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专业调解人员,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二)有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调解场所,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提供便利的调解条件;(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和调解制度,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四)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能够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和认可。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可以是全国、省、市、县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工会、行业协会等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一定数量的调解员组成,统一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接收申请: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二)受理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及时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有关申请受理情况;(三)调解准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对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进行了解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四)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根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安排调解员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调解;(五)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可以制定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六)不成调解:如果劳动争议不能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继续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和方法。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一、引言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条件、待遇、劳动权益等方面的分歧而引发的矛盾和争议。
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各国普遍建立了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定义、目的、内容和运作机制,以及针对不同层级和类型的劳动争议采取的具体处理措施。
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定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国家或组织建立的一套规范和程序,用于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建立旨在提供公正、公平、高效的争议解决渠道,避免劳动争议升级为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目的1. 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待遇,维护他们的劳动权益不受侵犯。
2. 促进用人单位发展: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也关注用人单位的发展需求,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既保障了劳动者权益,又有利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3. 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另一个目的是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防止劳动争议升级为社会冲突,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四、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内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争议解决渠道: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规定了适用于不同层级和类型劳动争议的解决渠道,通常包括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法院等。
2. 解决程序: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明确了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包括申请、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环节,以及各个环节的时间限制和申请材料要求。
3. 调解和仲裁机构的组成和权力: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仲裁机构,明确了它们的组织架构、职权范围和工作程序。
4. 争议解决的标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确定了争议解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
五、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运作机制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申请阶段: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劳动者可以向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交申请,要求解决该争议。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发展与优化建议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发展与优化建议一、引言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因权益分配、权益保护等方面产生的分歧,其解决方式对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资和谐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已经有了一定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通过分析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现状和案例,提出优化建议,推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进一步发展。
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现状1.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建设不完善目前,中国的劳动争议调解主要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承担。
然而,一些地区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数量有限,机构设置不合理,调解资源不足,无法满足劳动争议的日益增长的需求。
2. 劳动争议调解流程繁琐传统的劳动争议调解往往需要多次反复的沟通和调解,耗时长、复杂。
特别是在一些涉及复杂法律问题和高度关注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调解过程更加困难和繁琐。
3. 调解结果难以执行一些劳动争议调解结果无法有效得到执行,如用人单位未按照调解结果付清工资、赔偿劳动者损失等。
这种现象一方面削弱了劳动者对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信任,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和处理难度。
三、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发展趋势1. 视频调解成为趋势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视频调解成为一种新的劳动争议调解方式。
视频调解可以克服地域限制,提高劳动争议调解的效率和便捷程度。
同时,视频调解更加直观,有助于加强双方的沟通和协商。
2. 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在劳动争议调解中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可以帮助提高调解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第三方调解机构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用专业的知识和技巧协助双方达成一致,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合理。
3. 建立调解数据库和记录系统通过建立调解数据库和记录系统,可以实时监督和记录劳动争议调解的过程和结果。
这不仅有利于统计和分析劳动争议的发展趋势,还可以作为参考和依据,提高调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优化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建议1. 建设更完善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要加大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投入,提高机构的数量和设置合理,增加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数量。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非诉讼解决方式,以协商和调解为主要手段,是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定义、意义、法律依据、调解主体及过程等多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旨在全面了解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实质和运作机制。
一、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定义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指在劳动争议发生时,由职业协会、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机构或者专业调解人介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
它主要借助第三方的公正、中立和专业来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争议,从而缓解矛盾、化解纠纷。
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意义1.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它能够运用调解、协商等方式,帮助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从而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了劳动关系中各方的权益。
2.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益劳动者在工作中可能会受到侵害,当他们与用人单位出现了争议时,很容易出现扩大矛盾甚至削弱劳动者的立场。
这个时候,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来解决争议,能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他们更有底气地参与争议解决。
3.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劳动争议调解的前提和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在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纠纷时,公正、中立、客观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使劳动关系中的各方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和行为,从而促进公平、公正的劳动关系。
三、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方面发生争议的,应当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加以解决。
”这就明确了劳动争议首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的原则。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处理机构等有关规定,为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劳动争议解决方案
劳动争议解决方案在劳动关系中,争议是难以完全避免的。
当雇员和雇主之间出现分歧和冲突时,劳动争议解决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就显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劳动争议解决方案,旨在帮助双方达成公平和谐的解决方案。
1. 和解调解和解调解是一种常见的劳动争议解决方法。
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双方可以选择通过和解调解来解决矛盾。
和解调解是指雇员和雇主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一致,并通过签订和解协议书来结束争议。
和解调解的优势在于能够快速解决争议,减少法律纠纷的风险。
然而,和解调解的缺点在于可能需要双方做出某些让步,满足对方的一部分需求。
2. 仲裁仲裁是另一种常见的劳动争议解决方案,尤其适用于双方在和解调解中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
仲裁是指双方委托第三方对争议进行裁决。
仲裁的优势在于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保证公平和客观性。
同时,仲裁的缺点在于程序较为复杂,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来做出裁决,增加了争议的成本和时间成本。
3.诉讼诉讼是一种最终的解决方案,双方在无法通过和解调解和仲裁解决劳动争议时,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诉讼的优势在于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权益,但同时也存在着风险和不确定性。
诉讼程序较为复杂,需要雇员和雇主双方投入较高的成本和精力,且解决争议的时间可能较长。
4. 内部协商内部协商是一种最简单、最常见的劳动争议解决方法。
双方可以通过直接沟通、交流和协商来解决争议。
内部协商的优势在于快速、灵活,且可以促进雇员和雇主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然而,内部协商可能无法解决涉及复杂和敏感问题的争议,此时需要考虑其他解决方案。
5.雇佣法律顾问在一些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雇佣法律顾问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法律顾问可以为雇员和雇主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指导,帮助他们了解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雇佣法律顾问的优势在于能够全面评估雇员和雇主的权益,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案和策略。
总结起来,劳动争议解决方案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内部协商和雇佣法律顾问都是常见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2023-10-27
目 录
• 劳动争议调解概述 •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 劳动争议调解实践 •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 结语: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未来展望
01 劳动争议调解概述
劳动争议的定义与类型
劳动争议定义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 纠纷。源自调解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分享
案例收集
01
定期收集劳动争议调解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总结经验教训
。
经验分享
02
组织调解员进行经验分享和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促进
相互学习。
实践探索
03
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开展研究和实践探索,提出解
决方案和改进措施。
04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发展
与完善
法律法规的完善与修订
争议。
培训效果评估
定期对调解员的培训效果进行 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
和调整。
调解流程的优化与改进
流程梳理
梳理调解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确 保调解过程高效有序。
简化程序
优化调解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提高 调解效率。
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调解监督机制,对调解过程进行监督和跟踪 ,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问题,一直是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重要
问题。
在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与司法程序的 衔接主要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实现
。
为了更好地实现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与 司法程序的衔接,需要加强调解程序 和司法程序的衔接和配合,提高调解
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调解制度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与价值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社会治理体 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 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理解劳动纠纷调解与诉讼的利弊
理解劳动纠纷调解与诉讼的利弊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解决劳动纠纷涉及到调解和诉讼这两种不同的方式。
劳动纠纷调解是通过协商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解决办法,而劳动纠纷诉讼则是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和解决。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劳动纠纷调解和诉讼的利与弊。
一、劳动纠纷调解的利与弊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帮助双方进行协商,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劳动纠纷调解具有以下几个优点:1. 时间效率:相较于诉讼程序,劳动纠纷调解更加迅速有效。
一般情况下,调解过程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这对于双方来说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2. 维护劳动关系:调解过程注重双方合作,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而诉讼过程中则会产生双方对立情绪,容易进一步恶化关系。
3. 保护隐私:劳动纠纷调解一般进行在封闭的环境中,保护了双方的私密信息。
相对于诉讼过程,调解更加注重隐私保护。
然而,劳动纠纷调解也存在一些弊端:1. 结果不确定性:调解的结果主要依赖于双方协商的结果,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而诉讼程序中,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结果更加明确。
2. 权益保护不足: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能无法完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尤其是在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时。
相比之下,通过诉讼程序,法院能更好地保护法定权益。
3. 不能解决复杂纠纷:对于一些复杂的劳动纠纷,调解可能并不是最佳解决方式。
诉讼程序可以通过法官审判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从而解决各方的矛盾。
二、劳动纠纷诉讼的利与弊诉讼是指将争议提交法院进行裁决的行为。
劳动纠纷诉讼具有以下几个优点:1. 法律约束力:诉讼程序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其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保证公平公正。
而调解结果可能仅仅由双方协商达成,难以保证公正性。
2. 公开公正:诉讼过程公开透明,双方有权利知道对方的主张和证据,可以通过法庭审理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3. 适用于复杂纠纷:诉讼可以应对复杂的劳动纠纷,通过法官的判决来解决较为困难的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式的分析和建议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式的分析和建议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而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或法院寻求帮助的情况。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方式对于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协调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劳动争议案件的常见类型、处理方式的分析和建议等方面进行讨论。
首先,劳动争议案件的常见类型有:工资福利问题、劳动合同解除、工伤赔偿、劳动保障权益、劳动关系纠纷等。
每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需要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以尽量公正地解决争议。
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谈判、仲裁和诉讼等。
协商谈判是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首选方式。
协商谈判是劳动争议当事人自主解决争议的方式,具有快捷、便捷的特点。
在协商谈判中,劳资双方可以沟通、交流,共同达成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案。
然而,协商谈判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例如一方不愿意协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等。
因此,值得建议的是,加强协商能力与意识的培养,提供专业的协商培训和指导,以提高协商谈判的效果。
仲裁是一种通过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裁决的方式。
仲裁的特点是程序简便、效率高,能够为劳资双方提供公正、中立的裁决结果。
仲裁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具备强制执行的特点,因此能够有效地推动劳资双方遵守判决结果。
然而,仲裁的裁决结果只能为一方提供满意解决劳动争议的机会,对于另一方可能会造成不公平。
因此,建议仲裁机构在裁决过程中加强对争议事实的调查和了解,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诉讼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一种法律手段,通过司法机构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诉讼程序相对较为繁琐,费用较高,处理周期较长,因此一般在其他方式无法解决争议时才使用。
然而,诉讼在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方面具有优势,能够保障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和公平,确保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应作为一种辅助手段,而非首选方式,以避免诉讼沦为解决劳动争议的常规手段。
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多元化之再思考
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多元化之再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逐渐成熟,劳动争议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调解机制的多元化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多元化的调解机制可以更好地适应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劳动争议,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提高劳动争议的解决效率和质量。
当前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和完善。
一、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多元化体现了实际需求二、目前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单一调解机构过于集中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主要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进行。
这种单一调解机构过于集中的模式难以满足劳动争议多元化的需求,尤其是在处理大量的小额劳动争议时效率不高。
2. 调解机制的专业化不足目前,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调解人员主要由政府部门和相关行业的人士组成,他们缺乏专业的调解技巧和专业知识。
这种情况下,劳动争议调解的效果和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3. 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不足在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往往难以理性地对待劳动争议,容易陷入情绪化的处理过程。
这种情况下,劳动争议的解决难度大大增加,甚至会导致矛盾的进一步升级。
针对目前的问题和不足,我们需要对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多元化进行再思考,提出一些相应的改进建议。
1. 加强行业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建设我们可以在不同的行业建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由这些机构负责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这样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行业的实际需求,提高调解的效率和质量。
我们需要加强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他们对待劳动争议的理性和平和程度。
这样可以更好地降低劳动争议的发生率,提高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分析与建议
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分析与建议劳动争议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正确选择和运用有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分析劳动争议解决的几种常见方式,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和解协商和解协商是劳动争议解决的一种常见方式。
当劳动纠纷发生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话等方式争取和解。
和解协商能够迅速解决问题,减少纠纷的恶化,有利于保持双方关系的良好,提升工作效率。
建议在进行和解协商时,雇主和雇员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听取对方意见,尊重对方权益;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与第三方调解组织的合作等。
通过正视问题、相互妥协,双方可以在和解协商中达成互利共赢的结果。
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一种通过第三方仲裁机构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
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得出一致结果时,可以选择将劳动争议提交给劳动仲裁机构进行公正、公平的裁决。
劳动仲裁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能够减少双方的交涉成本,提升案件处理效率。
建议在选择劳动仲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了解仲裁机构的资质和声誉;查阅以往仲裁案例,判断其处理方式和效果;与另一方保持沟通,尽力达成妥善解决的共识。
同时,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双方要积极配合,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性。
三、诉讼解决诉讼是一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
当和解协商和劳动仲裁未能解决争议时,双方可以选择将劳动争议诉诸法庭。
法院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审理,并根据证据和事实做出判决。
诉讼解决具有法律效力,确保了案件处理的权威性。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解决劳动争议存在时间长、成本高等弊端。
因此,在选择诉讼解决方式时,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权衡争议事项的重要性和解决成本,如果可能,尽量选择其他解决方式。
四、第三方调解第三方调解是一种通过中立的调解人协助双方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
调解人在听取双方意见后,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帮助寻找问题的解决方案。
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制度
目录
•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比较分析 •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制度的现状及问
题 • 国际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及经验借鉴 • 案例分析
01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的定义和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的定义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 政策,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劝说、疏导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 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准司法行为。
调解与仲裁的优势与劣势分析
01
仲裁劣势
02
程序严格:仲裁程序相对严格,可能影响争议解决的效率
费用较高:仲裁可能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
03
调解与仲裁的适用范围及选择
适用范围 调解适用于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争议的
情况
仲裁适用于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争议, 需要第三方介入的情况
选择考虑因素
争议性质:不同类型的争议可能需要 不同的解决方式,如集体劳动争议更 适合仲裁
03
开庭审理
04
仲裁庭应当在受理案件后10个工 作日内开出裁决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审理结束后45 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并出具裁 决书。
劳动争议仲裁的作用和意义
劳动争议仲裁的作用
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 途径之一,其作用包括: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劳 动关系和谐发展。
当事人意愿: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 解或仲裁,或者在协商不成后选择其 中一种解决方式
04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制度的 现状及问题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制度现状
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和实施
不同行业劳动纠纷的差异与对策
不同行业劳动纠纷的差异与对策概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在劳动关系中因权益、利益、权力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和冲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多样化,不同行业之间的劳动纠纷呈现出差异化特征。
本文将探讨不同行业劳动纠纷的差异以及相应的对策。
一、制造业行业劳动纠纷的差异和对策制造业是一种劳动密集型的行业,经常涉及到的劳动纠纷类型包括工资不平等、工时过长、职业病等。
造成这些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工资不平等:制造业通常存在着不同岗位之间的工资差距。
这会导致员工对工资待遇不满,从而引发劳动纠纷。
对策: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确保工资体系的公平与透明。
同时,加强劳动监管,确保工资发放的及时和合法。
2.工时过长:制造业工作环境较为苛刻,工人常常需要进行连续、繁重的劳动。
长时间的工作容易引发工时纠纷。
对策:加强工时监管,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落实工时限制,并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设施,预防职业病等劳动问题的发生。
3.职业病问题:制造业中由于工作环境条件限制,容易导致职业病的发生。
员工长期从事体力劳动,容易遭受工伤。
对策:加强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提高员工的健康保障。
加强工伤赔偿机制,为受伤员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补偿。
二、服务业行业劳动纠纷的差异和对策服务业是一种以人力为主导的行业,与制造业相比,其劳动纠纷类型和原因有所不同。
1.薪资争议:服务业通常以基本工资加上绩效提成方式进行薪资安排。
由于效益难以衡量,薪资争议较为常见。
对策:建立有效的薪资评估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成果和贡献,进行合理薪酬的分配。
并加强薪资支付的监管,确保员工能够按时拿到应得的薪水。
2.劳动强度:服务业往往要求员工保持高强度和高频率的工作状态,容易导致员工疲劳和职业倦怠。
对策:加强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3.员工权益:服务业劳动者的特点是职业群体多为临时性或者是零工经济的从业人员,他们可能面临合同权益保护不足、社会保障缺失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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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模式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异同分析中国劳动咨询网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照法律法规,通过沟通和协商,促使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劳动争议处理的第一道防线。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不同于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
在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也不同于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尽管都属于诉讼外调解。
法院调解是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
多数国家法院调解实行“调审分离”原则,调解只在审前进行,并且调解不是必经程序;而我国法院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并且对于婚姻案件,诉讼内调解是必经的程序,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
仲裁调解即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
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
行政调解分为两种: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
行政调解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等进行的调解。
仲裁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都是诉讼外调解。
目前,世界各国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可以划分为以下五种模式,一是美国劳动争议调解模式(独立机构调解模式)。
美国的调解机构是联邦调解调停局,是联邦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其主要对象是集体劳动关系;二是北欧劳动争议调解模式(行政调解模式)。
北欧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有一定的行政权力。
如瑞典劳动争议调解是国家调解办公室,调解对象是雇员或者雇员组织与雇主或者雇主组织之间的利益争议,即集体谈判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三是德国劳动争议调解模式(劳动法院调解模式)。
德国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主要是劳动法院,其对象是个别劳动关系,并且限于权利争议。
此外,德国还有职工委员会的调解和临时调解,前者是对象权利争议(既有个别劳动争议也有集体合同争议),包括自愿调解和强制调解;后者是集体争议(利益争议);四是日本劳动争议调解模式(三方机制调解模式)。
日本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中央和地方劳动委员会,劳动委员会由劳、资、公益方三方代表组成。
其中劳方代表由连合推荐,资方代表由日经联推荐,公益为代表由律师、大学教师、新闻界人士和政府部门离任的资深干部组成。
劳动委员会是一个准司法的行政委员会,其职能和权限主要为劳动争议的斡旋、调停、仲裁和不当劳动行为的审查、救济。
劳动委员会的组织建构分为两个层级,即中央劳动委员会和地方劳动委员会,二者为上下级关系。
中央劳动委员会有制定、公共其实施细则活动和地方劳动委员会的实施细则的权限;五是中国劳动争议调解模式(企业内部调解模式)。
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对象是个别劳动关系,调解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
此外,劳动争议处理中的调解除了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外,还包括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是必经程序。
上述五种劳动争议调解模式既存在共性也存在差异,这是因为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体系既存在共性也存在差异。
不同模式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共性调解自愿原则各国劳动争议调解普遍实行调解自愿原则,即通过当事人自愿解决纠纷,避免“一刀两断”式的判决,体现了与仲裁和判决方式截然不同的纠纷解决方法。
日本《劳动关系调整法》第26条规定,调停委员会可制定调停方案交付有关当事人,劝其接受,同时该调停方案可注明理由公布之;第28条规定,本章规定不妨碍劳资纠纷当事人经双方同意或根据劳动合同规定,按其他调停方法解决事件。
尽管有的国家也同时存在所谓强制调解,但只不过是增加了调解机构的主动性。
如瑞典《共同规制法》规定,调解一般需要双方申请,但有时也不必经过双方同意。
积极沟通原则积极沟通原则也是各国劳动争议调解普遍实行的原则,即积极地在冲突双方进行沟通,为劳动者和管理层提供更多的机会形成一种合作伙伴关系而非派性斗争关系。
通过积极沟通,使双方都了解合作的益处和对抗的害处,进而达成谅解、实现妥协。
沟通包括调解员任命时的沟通和调解工作中的沟通两个方面。
如美国联邦调解调停局通过关系发展培训计划与劳动者和管理层进行合作。
设计该关系发展培训计划的目的在于促进沟通这一可以使冲突易于管理的因素。
在法国,调解人名单的提名需要同全国最具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组织进行协商,并经双方提出考核意见。
爱尔兰劳动法庭的工人和雇主成员,日本劳动关系委员会的双方代表都对调解员的任命拥有发言权。
调解专业化原则专业化原则也是各国调解普遍实行的原则。
各国法律都要求调解员具备对劳动争议处理提供援助所必备的知识和经验等。
如在比利时,法律非常强调调解员所应具备的基本个人素质,要求他们具有完成指定任务的独立性以及处理人际关系的特殊才能和对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的透彻理解。
许多国家通常是从有关劳动或劳动关系的政府机构招募新调解员,如在美国,联邦调停和调解局通行的做法是要求被任命的新调解员需要有工会活动或人事管理的背景。
为了提高职业调解人员的能力,越来越多的国家开设了调解员培训项目。
对新任命的调解员的训练包括观察或协助有经验的调解员负责的调解进程等。
不同模式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差异调解对象不同美国、北欧和日本调解对象主要是集体劳动关系,德国、中国调解的对象主要是个别劳动关系。
总之,国外调解机构一般只处理利益争议,而我国调解机构是处理权利争议。
调解机构的性质不同美国调解机构是独立机构,德国调解机构是劳动法院,北欧调解机构是行政机构,日本调解机构是企业内部组织。
调解机构的设置不同独立机构调解、行政机构调解和企业内部调解,都是单独设立专门的调解组织。
劳动法院调解和劳动委员会调解,都是调解组织与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组织合一。
如日本劳动委员会的职能既包括调解,也包括仲裁;法国劳动调解与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调解与仲裁法》,既负责调解,也负责仲裁。
调解书效力不同赋予和解协议效力的形式,尽管各国规定有所不同,但结果却与我国法院调解制作的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可以请求强制执行。
但我国的调解协议的执行是自愿的,没有强制执行力。
不同模式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异同的原因分析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原因是基于各国共同的社会安定的政治需要和维护秩序的法制目标,以及劳资双方共同的价值选择,即劳资两利和共同的经济需要。
因此,基于以上这些共同的因素,作为缓和劳资冲突的有效手段,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成为世界各国处理劳资纠纷的普遍选择。
调解制度存在共性的原因劳资合作需要妥协,而妥协需要自愿才能实现。
调解是合作的黏合剂。
劳资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一种需要持续合作的社会关系,特别需要维护双方良好的感情,而调解可以在无需分清是非的情况下解决纠纷,从而在不伤害感情的情况下解决冲突。
劳资合作关系既有利益一致的方面,也有利益冲突的方面,因此需要妥协,而妥协需要自愿才能实现——调解的自愿原则有助于双方实现妥协。
良好的沟通有助于劳资双方的妥协,进而解决冲突,实现和解。
有了积极的沟通,劳动者和管理层将有更多的机会形成一种合作伙伴关系而非派性斗争关系。
在沟通过程中,倾听而不发表判断意见、做出反应而没有任何责备,这样的沟通将促使合作双方更为努力地工作。
调解水平决定调解成效。
调解员和调解机构还必须充分掌握真实的资料。
这些资料的获取,一方面来源于争议当事人的详尽陈述和文字资料,另一方面也取决于调解员或调解机构所掌握的背景资料和信息。
正因为这项工作对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很高的要求,很多国家对劳动争议调解员在业务培训、资格认定和选派任命等方面,制定了一整套规范化的管理制度。
调解员或调解机构必须有能力驾驭调解会议的进程,才能保证调解效果,使争议当事人心悦诚服。
为了使劝解工作取得比较好的效果,调解员需要有很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包括用当事人能接受的语言与之沟通的能力,这就要求调解员不仅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素养,而且谙熟于调解技巧。
调解水平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中立性,二是劳资双方的信任,三是调解技术。
而劳资双方的信任源于调解员的经验及其与双方的熟悉,调解技术源于培训和积累,这些都有赖于专业化。
调解制度存在差异的原因政治体制存在差异。
美国除了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外,还有独立机构,而独立机构职权设置有较大的灵活性,因此调解机构为独立机构。
德国除了立法,普通司法和行政机构外,还有劳动法院,因此调解职能赋予劳动法院。
北欧尽管除了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外,也有劳动法院,但劳动法院没有调解职能,因此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
司法体制存在差异。
美国只有普通法院,由普通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而普通法院审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时没有调解程序,因此需要专门的调解。
德国有专门的劳动法院,由劳动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而劳动法院调解程序前置,因此不需要专门的调解。
北欧有专门的劳动法院,由劳动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但劳动法院没有调解程序,因此需要专门的调解。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通过比较研究,总结我国的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调解与仲裁机构合并鉴于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已经名存实亡,并且工会居于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之间既缺乏理论依据,也与工会法关于工会代表职工的规定存在冲突,既丧失其代表性(从而损害工会的形象),也缺乏现实可操作性。
因此,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在总结目前部分地区实行的区域性调解的基础上,立法上取消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而代之以区域性调解。
考虑到制度成本问题,应该将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合并为劳动委员会,同时负责调解和仲裁;劳动委员会下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程序前置,仍然实行自愿原则,调解员与仲裁员分离(不得同时兼任)。
调解对象既包括个别劳动争议,包括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实行“三方原则”,既政府劳动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各三分之一组成区域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政府劳动部门代表出任主任。
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专门化鉴于集体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法律地位不明确,人员不固定;考虑到随着集体谈判制度的发展,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将会急剧增加,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应该专门化。
即取消劳动行政部门内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而代之以专门的调解机构。
专门调解机构目前可以考虑实行“三方原则”,即政府劳动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各三分之一组成集体争议调解委员会,政府劳动部门代表出任主任;也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即在各级政府设立专门的集体争议调解处,专门从事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但长远来看,应该设立行政调解机构,即在各级政府设立专门的集体争议调解处,以保持调解的中立性。
考虑到制度成本,并且工作量有限,调解机构一般设立中央和省级即可,个别地区可以增加市级调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