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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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4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4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协调好劳动关系,妥善处理企业内容的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保证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稳定职工队伍,保证和促进各项生产和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以下制度。

1、以《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治安管理条例》、《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等法规,教育全体职工遵纪守法,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有关争议和纠纷,维护本企业的安定团结,保证和促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2、参与调查解决有关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等方面发生争议,依据有关法规、条例,提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建议和意见。

3、参与调查解决职工之间的民事纠纷,防止和制止矛盾纠纷的扩大和升级,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4、参与调查解决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5、参与调查解决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的重大矛盾。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2)一、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属于本公司内部机构,组成人员由公司领导、公司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出任。

二、出任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公司行政会议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三、我公司女职工较多,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的女职工代表出任。

四、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

五、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调解工作指导,接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六、劳动争议调解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____日内结束”。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延误当事人向上一级组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

七、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是:1、接受某一方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

2、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地区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区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地区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和兴工会副主席担任主任委员,由负责信访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和和兴工会联合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地区法律顾问、基层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构成;基层应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负责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地区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新工时制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处理的其它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组织的职责:1、调解本地区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五条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调解程序1、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调解内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当事人双方在同一部门的,由所在部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负责调解。

3、当事人双方非同一部门的,由当事人双方所在部门的调解组织和公司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一起调解。

4、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述理由的,要推举一名代表参加调解工作。

5、调解组织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陈述的同时,要查明事实,分清事非,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第七条地区两级调解组织的工作人员要做到文明接待劳动争议当事人。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11.30•【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7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

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

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3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3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劳资双方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包括劳资双方发生的劳动合同争议、工资福利争议、工作时间争议等。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劳资双方均应积极参与,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条各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负责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成员应由劳资双方共同推荐,并经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接受劳资双方的调解申请;组织双方协商,促成和解;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解意见,协助双方解决争议。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协调分工明确,各成员分工责任清晰;积极主动,工作效率高;保守调解秘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素养;具备一定的劳动争议调解经验;严守职业道德,履行调解工作的中立性。

第二章申请第八条劳资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所在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争议的具体内容;所需调解的具体事项;申请人的要求。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及时核实申请人的资料,并通知对方一方,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在收到双方提供的资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并争取和解。

第三章调解第十二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调解,包括面对面协商、书面调解等。

调解过程中,应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尽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第十三条若劳动争议调解无法达成和解,调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解意见,协助双方解决争议。

第十四条调解意见应具体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公正公平。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例(4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例(4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例一、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调解原则:1、首选调解和全程调解原则。

将调解作为处理劳资纠纷的首选方式,力争将劳资纠纷化解于基层和萌芽状态,对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配合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开展全程调解工作。

2、公正合理原则。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解劳资纠纷,保障调解行为的规范、合法、合理和公正。

3、快速简便原则。

在确保调解质量和前提下,以最短的时间、最少的成本尽快解决纠纷,实现质量与效率的统一。

二、劳动争议案件调解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17、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用人单位稳定发展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职责1、接受各镇(街、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安排,持证上岗,依法调解各类劳资纠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配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制作劳动仲裁调解书。

经过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引导劳资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2、完成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矛盾化解任务。

3、积极参与劳资纠纷隐患排查工作,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劳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及时向镇(街、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汇报。

4、采集和反映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信息及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可能因劳资纠纷引发的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活动及动向的情报信息并提出对策建议。

四、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____人请客送礼的。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部处理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履行调解职责,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一)自愿原则: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应当自愿申请调解。

(二)合法原则:调解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及时进行,防止矛盾扩大。

(四)公正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公正公平,做到客观、公正、中立。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一)调解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

(二)协助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法律意识。

(四)参与企业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二、组织结构第五条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第三方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指定,第三方代表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第三方代表担任,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三、工作程序第八条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申请调解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调解。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查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第十一条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后,发给双方当事人。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

四、工作保障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资料等。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3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3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为了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协调好劳动关系,妥善处理企业内容的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保证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稳定职工队伍,保证和促进各项生产和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以下制度。

1、以《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治安管理条例》、《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等法规,教育全体职工遵纪守法,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有关争议和纠纷,维护本企业的安定团结,保证和促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2、参与调查解决有关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等方面发生争议,依据有关法规、条例,提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建议和意见。

3、参与调查解决职工之间的民事纠纷,防止和制止矛盾纠纷的扩大和升级,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4、参与调查解决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5、参与调查解决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的重大矛盾。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2)一、总则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旨在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本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调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高效性。

二、调解机构1.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本单位内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专门机构;2.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人事部门、工会和法务部门的代表组成;3.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和调解劳动争议案件,促进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

三、调解申请和受理1. 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2.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会议;3. 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调解程序1. 调解会议应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召开,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2. 调解会议应当采取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进行,双方当事人有权自由发表意见和提出要求;3. 调解会议应当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判断;4. 调解会议结束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书,明确调解内容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5.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达成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协议,如有一方当事人拒绝签署,调解协议即失效。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

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

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第二章协商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九条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

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

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劳动争议发⽣后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每个公司都可以成⽴调解⼩组。

使劳动争议调解⼯作制度化、规范化,并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那么,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劳动争议调解⼩组属于本公司内部机构,组成⼈员由公司领导、公司⼯会组织代表、职⼯代表出任。

⼆、出任劳动争议调解⼩组成员的职⼯代表由职⼯代表⼤会直接选举产⽣,或者由公司⾏政会议推荐、经职⼯代表⼤会审议同意。

三、我公司⼥职⼯较多,劳动争议调解⼩组成员中应有⼀名以上的⼥职⼯代表出任。

四、劳动争议调解⼩组组长由公司党⽀部书记或⼯会主席担任。

五、劳动争议调解⼩组接受上级⼯会组织的调解⼯作指导,接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六、劳动争议调解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当事⼈申请调解之⽇起30⽇内结束”。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组应严格遵守这⼀规定,维护当事⼈合法权益,不得延误当事⼈向上⼀级组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

七、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是:1、接受某⼀⽅当事⼈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

2、向当事⼈发出书⾯受理通知。

3、进⾏认真地调查取证,并形成书⾯取证材料。

4、提前3天向当事⼈发出召开调解会议的通知。

5、调解过程中应有⼀名⼯作⼈员作好详细记录。

6、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并经当事⼈签名。

7、指定调解结果的落实部门或⼈员。

8、监督每⼀起劳动争议调解事件的落实情况,做好善后⼯作。

调解登记制度建⽴调解登记制度的⽬的是及时、全⾯地了解本单位发⽣的劳动争议及处理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组应印制《调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包括:1、调解申请:由发⽣劳动争议的⼀⽅(劳动者或公司)书⾯或⼝头提出。

2、调解情况:记述申请⽇期,申请⼈,争议事由;调解⼩组是否接受调解申请,调解时间,调解结果。

⼀次未能完成调解任务时,应分次记述每⼀次的调解时间和结果。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七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七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一、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调解原则:1、首选调解和全程调解原则。

将调解作为处理劳资纠纷的首选方式,力争将劳资纠纷化解于基层和萌芽状态,对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配合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开展全程调解工作。

2、公正合理原则。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解劳资纠纷,保障调解行为的规范、合法、合理和公正。

3、快速简便原则。

在确保调解质量和前提下,以最短的时间、最少的成本尽快解决纠纷,实现质量与效率的统一。

二、劳动争议案件调解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17、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用人单位稳定发展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职责1、接受各镇(街、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安排,持证上岗,依法调解各类劳资纠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配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制作劳动仲裁调解书。

经过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引导劳资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2、完成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矛盾化解任务。

3、积极参与劳资纠纷隐患排查工作,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劳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及时向镇(街、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汇报。

4、采集和反映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信息及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可能因劳资纠纷引发的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活动及动向的情报信息并提出对策建议。

四、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____人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9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9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一、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属于本公司内部机构,组成人员由公司领导、公司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出任。

二、出任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公司行政会议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三、我公司女职工较多,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的女职工代表出任。

四、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

五、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调解工作指导,接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六、劳动争议调解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____日内结束”。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延误当事人向上一级组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

七、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是:1、接受某一方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

2、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

3、进行认真地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取证材料。

4、提前____天向当事人发出召开调解会议____。

5、调解过程中应有一名工作人员作好详细记录。

6、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并经当事人签名。

7、指定调解结果的落实部门或人员。

8、监督每一起劳动争议调解事件的落实情况,做好善后工作。

调解登记制度建立调解登记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全面地了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及处理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应印制《调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包括:1、调解申请。

由发生劳动争议的一方(劳动者或公司)书面或口头提出。

2、调解情况。

记述申请日期,申请人,争议事由;调解小组是否接受调解申请,调解时间,调解结果。

一次未能完成调解任务时,应分次记述每一次的调解时间和结果。

3、及时登记。

每一次劳动争议调解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完成调解登记工作,以保持调解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档案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归纳、保管好调解劳动争议的文字资料,善始善终地处理好每一起劳动争议事件。

企业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企业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1 总则1。

1 为了妥善处理公司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江苏省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特制订本制度。

1。

2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相对独立地依法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2 调解委员会人员及机构设置2。

1 职工代表;2。

2 公司行政代表;2。

3 公司工会代表。

2。

4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荐产生;行政代表由公司行政方面指定(人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工会代表由公司工会指定。

2。

5 调解委员会人数与公司总经理协商确定为七人。

2。

6 调解委员会主任在调解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2.7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2。

8 公司行政应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

3 主要职责3。

1 受理本公司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2 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协调行政和职工履行劳动合同。

3.3 协助行政做好违纪职工的教育和转化工作。

3。

4 宣传劳动政策,提高职工的法制观念。

3。

5 接受当地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承办仲裁委员会委托的事项。

3。

8 调解委员会应认真审阅申请书,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充分讨论,形成意见,再行调解.4 调解程序4。

1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4.2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4.3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4。

4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的,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4.5 调解前应先将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4。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5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5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为了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协调好劳动关系,妥善处理企业内容的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保证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稳定职工队伍,保证和促进各项生产和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以下制度。

1、以《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治安管理条例》、《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等法规,教育全体职工遵纪守法,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有关争议和纠纷,维护本企业的安定团结,保证和促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2、参与调查解决有关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等方面发生争议,依据有关法规、条例,提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建议和意见。

3、参与调查解决职工之间的民事纠纷,防止和制止矛盾纠纷的扩大和升级,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4、参与调查解决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5、参与调查解决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的重大矛盾。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二)为了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协调好劳动关系,妥善处理企业内容的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保证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稳定职工队伍,保证和促进各项生产和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以下制度。

1、以《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治安管理条例》、《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等法规,教育全体职工遵纪守法,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有关争议和纠纷,维护本企业的安定团结,保证和促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2、参与调查解决有关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等方面发生争议,依据有关法规、条例,提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建议和意见。

3、参与调查解决职工之间的民事纠纷,防止和制止矛盾纠纷的扩大和升级,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4、参与调查解决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5、参与调查解决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的重大矛盾。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三)1、工作例会制度。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实现以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劳动关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妥善处理公司劳动争议,有效控制劳动争议的发生。

2.保障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3.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劳资双方长期、友好合作。

第2条内容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因公司开出、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第3条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划分1.XXX是劳动争议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劳动争议的起因、证据等信息的采集并根据情况综合分析,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照法定原则和程序处理本单位的劳动争议,回访、检查当事人调解协议执行情况并督促其执行。

3.调解委员会负责建立必要的制度进行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4.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XXX人员、管理者代表、工会代表组成。

管理者代表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3.第2章劳动争议的预防及处理原则第4条在进行劳动争议预防前须先明确劳动争议的类别及产生原因1.劳动争议的类别1)按劳动争议的主体可划分为个别争议、集体争议、团体争议。

2)按劳动争议的性质可划分为权利争议、利益争议。

3)按劳动争议的标的可划分为劳动合同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争议,劳动报酬、培训奖惩等因理解和实施不同而产生的争议。

2.劳动争议的产生原因1)劳动权利义务是否遵循法律规范和合同规范。

2)市场经济情况下的利益原则,使公司和员工之间既有共同利益和合作基础,又有利益差别和冲突。

3.劳动争议的预防措施针对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对劳动争议进行有效预防,常用的措施有以下四项:1)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下属的情绪和劳动关系矛盾,并协同人力资源部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企业矛盾纠纷调解规章制度

企业矛盾纠纷调解规章制度

企业矛盾纠纷调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内部矛盾纠纷的及时解决,保障企业正常运转,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企业内部矛盾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之间、员工与管理层之间、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各类纠纷。

第四条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应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及时有效。

第五条企业内部矛盾纠纷的调解原则是协商一致、公正公平、保障权益。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调解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企业应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员工理性解决矛盾纠纷,避免激化矛盾纠纷。

第八条企业应鼓励员工通过内部矛盾纠纷调解机构解决矛盾纠纷,避免通过外部途径解决。

第二章调解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第九条企业应设立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企业内部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十条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由企业领导和独立调解人员组成,其中独立调解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

第十一条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接受员工申请调解,并进行调查核实;2. 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谈判;3. 制定调解方案,并监督执行;4. 定期评估和完善调解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独立调解人员应独立公正、客观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并严格保守当事人的信息。

第三章矛盾纠纷调解的程序第十三条员工发现或者遇到矛盾纠纷时,应首先向所在部门的负责人申请调解。

第十四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报告,并协助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五条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制定调解方案。

第十六条调解方案应当公正公平、合理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调解方案,如有不服可提出申诉。

第四章矛盾纠纷调解的保障措施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权益保障机制,及时解决员工的合法诉求。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激励机制,鼓励调解人员积极参与调解工作。

工厂矛盾纠纷调解管理制度

工厂矛盾纠纷调解管理制度

工厂矛盾纠纷调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工厂的正常生产秩序,促进劳资双方和谐共赢,保障工人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厂内部发生的各类劳资纠纷、矛盾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纠纷、工时问题、劳动条件、安全生产等。

第三条工厂应建立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纠纷处理和调解工作。

第四条纠纷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工厂管理人员、工会代表和工人代表组成,人数应不少于5人,依据工厂规模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配置。

第五条工厂应充分尊重工人的知情权、审议权和表达意见的权利,保障纠纷调解委员会全体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纠纷调解的程序第六条当工厂发生纠纷或矛盾时,纠纷一方或双方应提交书面申请至纠纷调解委员会。

第七条纠纷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启动调解程序,安排专人负责调解工作。

第八条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在纠纷申请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

第九条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协助双方当事人进行谈判和协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第十条如纠纷调解委员会不能及时调解纠纷,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专门的调解小组进行跨单位或跨地区处理。

第十一条在纠纷调解过程中,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鼓励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十二条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调解期满7个工作日内进行纠纷调解决定。

第十三条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决定应当经过全体成员表决通过,并签署处理意见书。

第十四条工厂应确保纠纷调解的决定能够有效执行,究其责任人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纠纷调解的原则与方法第十五条纠纷调解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原则,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底线。

第十六条纠纷调解应当倡导和谐、包容的氛围,努力化解双方矛盾,促进劳资和谐发展。

第十七条纠纷调解应当采取多元化的调解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调解、调查、勘察、鉴定等方法。

第十八条纠纷调解应当注重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倡导对等、沟通、妥协的处理方式。

第四章纠纷调解的保密原则第十九条纠纷调解委员会和工厂管理部门应当保守双方当事人的隐私,确保双方的信息不被泄露。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

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

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第二章协商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九条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

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

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5篇)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5篇)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第一条为了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切实加强全公司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人民调解若干问题的决议,经山东华誉集团工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专门负责调解其自行受理的以及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第三条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下列劳动争议案件: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人民法院亦可在立案后先行委托工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二)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裁判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三)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其他适合调解工作中心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后,认为可以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当通知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庭,并告知其委托调解中心调解案件的相关程序及法律后果,征求案件各方当事人意见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六条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时应当本着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下合意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并撤消对案件的委托,由委托机关继续审理。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效益的:(二)损害案外人合法利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五)调解内容不合法、不明确、不具体、致使无法执行的。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2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2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协调好劳动关系,妥善处理企业内容的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保证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稳定职工队伍,保证和促进各项生产和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以下制度。

1、以《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治安管理条例》、《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等法规,教育全体职工遵纪守法,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有关争议和纠纷,维护本企业的安定团结,保证和促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2、参与调查解决有关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等方面发生争议,依据有关法规、条例,提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建议和意见。

3、参与调查解决职工之间的民事纠纷,防止和制止矛盾纠纷的扩大和升级,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4、参与调查解决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5、参与调查解决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的重大矛盾。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2)是指为解决劳动争议而设立的一套程序和机制。

它是国家、企事业单位和工会等相关方依法合理组织,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促进劳动争议的公平、公正、有效解决的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机构设置: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例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调解劳动争议的工作。

2. 权力与职责: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有权调查、调解和裁决关于劳动争议的案件,同时负责指导、培训和评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3. 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一般采取协商、调解、裁决的程序。

调解可以由机构主动介入或者双方申请。

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争取达成调解协议。

4. 保障措施:为了确保调解工作公正、有效进行,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设立保密和人身安全保障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结果落实:调解协议达成后,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督促双方按照协议内容进行执行,同时监督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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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中国劳动关系网:二次整理
1 总则
1.1 为了妥善处理公司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特制订本制度。

1.2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相对独立地依法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2 调解委员会人员及机构设置
2.1 职工代表;
2.2 公司行政代表;
2.3 公司工会代表。

2.4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荐产生;行政代表由公司行政方面指定(人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工会代表由公司工会指定。

2.5 调解委员会人数与公司总经理协商确定为七人。

2.6 调解委员会主任在调解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2.7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2.8 公司行政应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

3 主要职责
3.1 受理本公司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2 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协调行政和职工履行劳动合同。

3.3 协助行政做好违纪职工的教育和转化工作。

3.4 宣传劳动政策,提高职工的法制观念。

3.5 接受当地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承办仲裁委员会委托的事项。

3.8 调解委员会应认真审阅申请书,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充分讨论,形成意见,再行调解。

4 调解程序
4.1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4.2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4.3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4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的,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4.5 调解前应先将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6 双方当事人者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活动,但调解委员会成员不能作为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4.7 主持调解,应有调解委员会指定二人以上进行,调解必须遵守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

4.8 调解时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作好详细记录。

同时,宣传有关政策法规,促使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4.9 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的调解人都要签字(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委员会应督促双方当事人严格执行。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也应由调解人记录在案。

4.10 调解委员会应在当事人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到期未结案的,应当视为调解不成。

4.11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达成协议或协议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

5 调解回避制度
5.1 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a 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b 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5.2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调解委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6 附则
本制度的有关条款如遇同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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