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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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4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4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协调好劳动关系,妥善处理企业内容的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保证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稳定职工队伍,保证和促进各项生产和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以下制度。

1、以《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治安管理条例》、《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等法规,教育全体职工遵纪守法,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有关争议和纠纷,维护本企业的安定团结,保证和促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2、参与调查解决有关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等方面发生争议,依据有关法规、条例,提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建议和意见。

3、参与调查解决职工之间的民事纠纷,防止和制止矛盾纠纷的扩大和升级,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4、参与调查解决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5、参与调查解决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的重大矛盾。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2)一、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属于本公司内部机构,组成人员由公司领导、公司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出任。

二、出任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公司行政会议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三、我公司女职工较多,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的女职工代表出任。

四、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

五、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调解工作指导,接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六、劳动争议调解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____日内结束”。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延误当事人向上一级组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

七、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是:1、接受某一方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

2、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篇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法》,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下设劳动争议调解组,劳动争议调解组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专门工作组织。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组依法调解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公司有关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公司、员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组的职责:(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就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四)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调解组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二)合法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三)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四)公平原则,公平对待公司和员工。

第六条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七条调解组成员三至四名,其中组长一名。

调解组成员的产生,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代会讨论后,报分公司党委批准。

第八条调解组组长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职代会闭会期间,调解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党务工作部。

第九条调解组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二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一条调解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质量。

1.2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在册的正式员工。

2.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

2.3 对于涉及公司与外部合作伙伴之间的劳动争议,可参考本制度进行适度调整后使用。

第三条定义3.1 劳动争议:指公司员工与公司之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或争议。

3.2 调解:指在争议发生之后,由经过培训的调解员帮助双方当事人进行争议解决的过程。

3.3 仲裁:指将争议提交给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经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劳动争议处理流程第四条争议调解阶段4.1 任何一方发现劳动争议发生时,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的劳动争议调解员进行申报。

4.2 劳动争议调解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期间,双方应乐观搭配供应相关证据和料子。

4.3 调解员应当以公正、公平、中立的原则进行调解,以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共识,并记录下调解结果。

4.4 如双方当事人经调解无法达成全都看法,双方可协商申请进入下一阶段仲裁。

第五条争议仲裁阶段5.1 双方当事人申请进入仲裁阶段时,需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并提交给公司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5.2 公司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仲裁庭召开仲裁会议。

5.3 仲裁庭成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应具有独立、公正、专业的素养。

仲裁庭成员将依据双方当事人供应的证据和叙述进行审理。

5.4 仲裁庭应在受理仲裁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即为终审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5.5 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争议处理的权益保障第六条保密原则6.1 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保守涉及争议事项的秘密,不得随便泄露给外部人员。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四篇)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四篇)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第三条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负责调解以下类别的劳动争议案件:1. 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的争议;2. 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所产生的争议;3. 涉及除名、辞退、辞职及离职等情形的争议;4. 涉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争议;5. 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问题的争议;6.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类型劳动争议。

第四条在取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于立案后,优先委托工会调解中心对以下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解:(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二)在当地具有重大影响或审理程序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三)涉及较强政策性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其他适宜由调解工作中心介入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若认为适宜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应召集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庭,明确告知其委托调解的程序及法律后果,并将各方意见记录在案,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再行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六条调解中心在调解过程中,应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该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备法律效力。

但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将不予确认并撤销案件委托,由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一)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五)调解内容不合法、不明确、不具体,导致无法执行的。

第七条对于经多次调解仍无法达成协议,或各方当事人均无意继续调解的案件,调解中心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至委托的人民法院。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中心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耐心引导,协助其达成调解协议。

第八条调解中心人员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回避,当事人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系本案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存在利益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一、调解组织的设立与组成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依法设立,通常由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其中,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职工代表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组织设主任一名,负责主持调解工作。

二、调解组织的职责1、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企业和职工依法履行义务、维护权益。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3、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

4、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5、定期分析劳动争议情况,向企业和有关部门提出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建议。

三、调解工作原则1、自愿原则调解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任何一方接受调解方案。

2、合法原则调解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公正原则调解组织应保持中立,公正对待争议双方,不偏袒任何一方。

4、及时原则调解工作应及时开展,避免争议久拖不决,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

四、调解工作流程1、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在具体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调查核实受理案件后,调解组织应指定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争议的事实经过、原因和双方的诉求。

调查过程中,可以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相关资料。

3、调解准备调解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制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争议双方。

4、组织调解调解时,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引导双方进行平等协商。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调解。

5、达成协议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

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劳动纠纷调解与解决管理制度

劳动纠纷调解与解决管理制度

劳动纠纷调解与解决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劳动纠纷的调解与解决程序,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劳动纠纷的调解和解决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劳动纠纷调解与解决工作应遵从公开、公正、公平、协商全都的原则,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二章劳动纠纷的调解与解决第四条纠纷解决渠道1.对于发生的劳动纠纷,首先应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进行处理。

2.若协商无果,双方可申请启动内部调解程序,由企业设立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若内部调解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五条内部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和职责1.企业将设立独立的内部调解委员会,成员包含企业管理层和职工代表。

2.内部调解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是组织调解活动,促成劳动纠纷的和解。

3.内部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处理案件,确保调解活动的公正、公平。

第六条调解程序和方式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协商无果后,申请内部调解,内部调解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会议。

2.调解会议应由1名主持人和2名调解人构成,主持人由企业指定,调解人由企业和员工代表分别推选产生。

3.调解会议应当邀请当事人出席,并听取双方的叙述和看法。

4.调解会议应以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方式进行调解,对产生的调解协议应当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的申请流程1.当事人如对内部调解结果不满意,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2.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提交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料子,如劳动合同、工资支出凭证、工资条等。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依法组织调解或仲裁。

第八条调解和仲裁结果的执行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自动履行协议义务,企业应监督并及时付诸执行。

公司劳动纠纷解决与调解制度

公司劳动纠纷解决与调解制度

公司劳动纠纷解决与调解制度1. 前言劳动纠纷是企业生产管理中不行避开的问题之一,为保障员工权益、维护企业正常运营秩序,建立一个健全的劳动纠纷解决与调解制度势在必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劳动纠纷解决与调解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地解决劳动纠纷,促进员工与企业的和谐关系。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及管理层。

对于发生的劳动纠纷,均可依照本制度进行解决与调解。

3. 劳动纠纷的分类劳动纠纷依据争议性与纠纷性可以分为两类,分别为个人劳动纠纷和集体劳动纠纷。

(1)个人劳动纠纷个人劳动纠纷是指由员工与公司之间直接产生的劳动争议,重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劳动合同解除争议—工资、薪酬及福利争议—加班、休假争议—健康与安全争议(2)集体劳动纠纷集体劳动纠纷是指由肯定数量的员工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重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组织机构与管理争议—薪酬与福利待遇争议—劳动关系和劳动条件争议—改革、撤岗与转岗争议4. 纠纷解决与调解程序(1)纠纷解决与调解流程针对个人劳动纠纷和集体劳动纠纷,我们建立了以下解决与调解流程:个人劳动纠纷解决与调解流程1.争议发生2.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全都,进入下一阶段3.双方提起申诉,将纠纷提交至人力资源部门4.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并邀请双方进行调解5.若调解无果,人力资源部门将协调相关部门构成调解委员会6.调解委员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提出调解看法7.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看法不具有强制力,但可作为参考依据8.若仍未解决,双方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起诉讼集体劳动纠纷解决与调解流程1.争议发生2.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全都,进入下一阶段3.双方提起申诉,将纠纷提交至人力资源部门4.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并邀请双方进行调解5.若调解无果,人力资源部门将协调相关部门构成调解委员会6.调解委员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提出调解看法7.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看法不具有强制力,但可作为参考依据8.若仍未解决,双方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起集体诉讼(2)调解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责调解委员会由公司相关部门的代表、法务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及人力资源部门的代表构成。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部处理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履行调解职责,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一)自愿原则: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应当自愿申请调解。

(二)合法原则:调解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及时进行,防止矛盾扩大。

(四)公正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公正公平,做到客观、公正、中立。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一)调解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

(二)协助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法律意识。

(四)参与企业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二、组织结构第五条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第三方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指定,第三方代表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第三方代表担任,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三、工作程序第八条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申请调解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调解。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查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第十一条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后,发给双方当事人。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

四、工作保障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资料等。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4篇)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4篇)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依法公正、快捷、灵活进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视调解的实际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应当注重保护个人隐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应当注重维护和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促进双方的和解与协商。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解释,依法判断和处理案件。

第二章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机构,承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人员和物质条件,依法承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队伍,培养和选拔一批素质高、岗位精、业务能的调解人员。

第三章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第十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包括申请调解、受理、调解、裁定等环节。

第十四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应当依法进行,程序合法、效率高、结果公正。

第十五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书面或者口头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受理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劳动者的调解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三)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解,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解释,协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四)裁定:如果调解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有权依法作出裁定。

第十六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调解时间和场所。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坚持调解中立性原则,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规章制度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规章制度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企业内部人员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是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维护企业稳定的具体机制。

第三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以调解为主、协商为辅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四条本规章所称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合同解除争议、工资、社会保险待遇、工伤赔偿、劳动纪律等引起的纠纷。

第二章调解机构设置第五条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关系争议调解员组成。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调解员由企业内部工会主席、员工代表、法律顾问等多方人员组成,调解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调解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纠纷调解档案,认真履行记录、归档等程序,确保调解过程合法、公正。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对提交的调解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应当每季度组织专题培训和座谈会,提高调解员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当劳动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可向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申请须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争议事实、诉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安排专门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调解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听取双方陈述意见,并协调双方采取相应措施解决争议。

第十三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将协议内容详细记录,让双方签字确认。

如一方拒绝签字,则调解员应当进行进一步调解。

第十四条如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可自行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第四章保密原则第十五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相关人员不得将调解过程和结果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十六条调解委员会负责对调解过程和结果进行保密,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方可披露。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本(四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本(四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保障雇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一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依法设立。

第二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行政、司法等部门的代表组成,由政府任命。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一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1. 组织和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2. 研究劳动争议调解政策,制定相关规定;3. 协助解决复杂、疑难劳动争议案件;4. 培训调解人员,提高调解水平;5. 开展宣传教育,促进劳动争议预防。

第二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权限是:1. 调解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协助双方达成和解;2. 调查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申辩;3. 对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作出调解决定,具有法律效力;4. 受理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5. 呼吁各方遵守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秩序。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一条受理申请1.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核完毕,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

2. 受理通知应包括受理申请的日期、调解委员会的联系方式、申请人的权益保护说明等内容。

3. 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受理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二条调解准备1.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委员进行调解准备工作。

2. 调解准备工作包括熟悉案件材料、了解双方诉求、核实证据材料等。

第三条调解程序1.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争议的性质,确定调解方式和调解时限。

2. 调解方式可以是当面调解、书面调解、电话调解等。

3. 调解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四条调解结果1. 通过调解达成和解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记录双方的协议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遵守协议内容。

第五章调解人员第一条调解人员的条件和选拔1. 调解人员应具备法律、行政和劳动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本(2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本(2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本一、为做好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密切同职工群众的联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上级指导下级,各自在职权范围内处理劳动争议调解,采取讲解法律法规、思想疏导、讲事实、依法办事的原则及时就的解决问题。

三、劳动争议调解人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四、职工对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向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一)、接待来访接待要热情、耐心,要坚持一听、二问、三分析。

将职工陈述的有关情况一一作好记录,对于职工的合理诉求,积极协调解决,做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及时和企业沟通,转达职工的合理要求,听取企业的意见,协调劳资双方的关系,将职工和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记录。

重大和集体群访案件,先向工会有关领导通报有关情况,对领导要接谈的职工要先向领导介绍有关案情,做好访谈准备。

(二)、对以书面形式投诉的,当日信件必当日拆阅,要认真阅读原件,弄清问题性质、目的、要求,及时回复,做好相关工作,以便进行下一部处理。

六、调解程序及要求(一)、对于工会参与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告之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纪录。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是指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合同履行、工资支付、工时调整、劳动条件等问题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的过程。

为了规范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提高协商调解的效率和公正性,制定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一、协商调解的原则和目的协商调解以诚信和公正为原则,以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促进劳资和谐为目的。

协商调解应当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平衡。

二、协商调解的程序1.协商调解的主体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的主体主要有企业职工、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

协商调解工作由企业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共同参与,如果有工会组织的,工会代表也有权参与。

2.协商调解的申请和受理争议一方可以书面或口头向所在企业提出协商调解申请,企业应当及时受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协商调解工作。

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天内安排协商会议。

3.协商调解的过程协商调解会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听取双方意见,通过充分交流和协商,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

如果双方在协商会议上达成一致意见,应当立即签订协调意见书。

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三、协商调解的效力和执行1.协商一致的有效性协商一致的意见书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应当按照协调意见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劳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如果在协商调解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由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裁决。

3.协商调解协议的执行如果在协商调解过程中达成裁决或诉讼和解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一方不履行,对方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要求执行。

四、协商调解工作的保密性和公正性协商调解工作的内容和结果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人。

协商调解工作应当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协调结果应当考虑各方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企业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企业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1 总则1。

1 为了妥善处理公司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江苏省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特制订本制度。

1。

2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相对独立地依法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2 调解委员会人员及机构设置2。

1 职工代表;2。

2 公司行政代表;2。

3 公司工会代表。

2。

4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荐产生;行政代表由公司行政方面指定(人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工会代表由公司工会指定。

2。

5 调解委员会人数与公司总经理协商确定为七人。

2。

6 调解委员会主任在调解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2.7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2。

8 公司行政应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

3 主要职责3。

1 受理本公司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2 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协调行政和职工履行劳动合同。

3.3 协助行政做好违纪职工的教育和转化工作。

3。

4 宣传劳动政策,提高职工的法制观念。

3。

5 接受当地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承办仲裁委员会委托的事项。

3。

8 调解委员会应认真审阅申请书,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充分讨论,形成意见,再行调解.4 调解程序4。

1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4.2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4.3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4。

4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的,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4.5 调解前应先将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4。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四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四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一、总则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指用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工作。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劳动合同各方之间的权益、义务、责任等方面出现分歧,而引起的矛盾和争议。

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制定本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二、调解机构的组织结构1. 人员组成调解机构设主任一名,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主任由组织指派担任,任期两年。

调解机构设若干名调解员,年满30岁,具有劳动法律专业知识,经过严格培训,取得调解员资格证书。

调解员由调解机构聘任,任期三年。

2. 工作制度调解机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需要,确定工作人员数量,并确保调解工作的高效顺利进行。

三、调解程序1. 申请调解劳动合同纠纷一方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向所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申请调解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立即受理,并通知劳动争议各方。

受理调解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3. 公告调解机构在受理后,可以公告调解事项,征集相关证据和意见。

公告的内容应准确、明确,并注明参与公告的时间和地点。

公告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4. 调解会议调解机构应在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调解会议。

会议召集人是调解机构主任或者指派的调解员。

会议期间,调解机构应提供相应的调解服务和协助。

在调解会议上,调解员以公正、中立的态度,帮助双方了解彼此立场,找到双赢解决办法。

调解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人员参加会议。

5. 协议达成若劳动争议各方在调解会议上达成协议,调解员应记录并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并有具体的执行日期。

6. 不达成协议若劳动争议各方在调解会议上未达成协议,调解员应依法提出解决建议,并说明理由。

解决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劳动争议各方。

四、调解结果的执行和监督1. 协议执行达成调解协议后,各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 监督调解结果的监督由调解机构负责。

调解机构应定期了解调解结果的履行情况,并协助解决履行中的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五篇)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五篇)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1、工作例会制度。

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劳动争议情况、调解方案和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2、学习培训制度。

定期组织委员参加劳动法律法规和调解工作技巧、艺术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3、案件调解制度。

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受理和调处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职责;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4、预防预报制度。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信息员队伍,收集整理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预防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

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帮助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档案管理制度。

妥善保管劳动争议调解的相关文字材料,及时将调解申请书、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等文书归档。

对当事人所反映的情况注意保密,不得泄露。

6、统计分析制度。

定期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深入研究劳动争议产生原因和规律,提出处理建议和对策。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二)是指为解决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争议,采取调解方式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

它通过职工、用人单位和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借助专业调解机构和专业调解人员,以公正、公平、合法、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一个重要的劳动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在维护劳动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关系复杂、权益难以协商等问题,劳动争议频繁发生,并且逐渐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态势。

为解决这些争议,提高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性,各国纷纷引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成为保障劳动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调解是指通过协商、调查、研究、分析等方式,对劳动争议双方进行沟通和调解,找出问题的根源,帮助双方达成协议,并对双方的权益进行保护和维护。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

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

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第二章协商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九条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

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

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与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与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与内容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与内容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指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出现了争议和纠纷时,可以通过第三方的调解机构或机构的调解来解决纠纷的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达到维护双方权益、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调解机构、调解程序、调解职责、调解结果等几个方面。

调解机构是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核心部分,是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调解服务的组织。

调解机构通常由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设立,依法独立进行调解工作。

在中国,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主要有工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调解机构等。

工会是根据劳动法设立的劳动保障组织,负责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设立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负责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人民调解机构是在基层设立的专门处理各类争议的调解机构,也可以处理劳动争议。

调解程序是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般来说,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相应的调解机构提交调解申请。

调解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将会召集相关各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通常包括听取双方陈述、调查和核实争议事实、进行协商和谈判等环节。

调解工作结束后,调解机构会进行调解结果的报告和备案。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方不接受调解结果,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调解职责是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调解机构的职责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平衡双方的利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调解机构要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满足双方的合理要求。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机构应本着公正、公平、中立的原则,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调解结果是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最终目标和结果。

调解结果通常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双方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共识并签署协议。

调解结果一旦达成,双方须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一、工作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保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二、工作机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企业内部建立的一个调解组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管领导聘请一定数量的委员组成,具体的委员数量根据企业需求进行安排,一般与企业的人数规模相适应。

三、工作职责1.负责劳动争议调解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保证调解工作和劳动法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并依据企业内部的相关规定。

2.为双方提供公正客观的环境和平等的机会,秉承公正、公平、严谨、高效的原则,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3.确保在劳动争议处理的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主张诚信、友好、协商的态度,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4.在调解完成后,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告,并进行整理和存档,以备将来参考,同时对调解中出现的问题给出合理化建议。

四、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1.调解前的准备工作(1)要求当事人必须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证明争议事项的证据资料。

申请书必须标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明,以及争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涉及到的金额或其他事项。

(2)收到申请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及时认真查看申请书,核实双方的情况,分析问题的性质和问题的严重程度,以便判断是否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这个问题。

(3)双方应当在调解前进行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并对争议事项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详细地了解。

2.调解的程序(1)会议开始前,委员会必须核实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经彼此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已经进行了意向协商。

如意向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则进入调解环节。

(2)双方在调解开始时发表自己的意见,快速阅读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并及时确认双方的主张。

(3)委员会必须秉承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并努力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若无法达成一致,视情况进行延期处理或下发书面调解意见书。

(4)经过调解,如果双方达成了一致,委员会将签署调解协议书,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5篇)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5篇)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第一条为了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切实加强全公司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人民调解若干问题的决议,经山东华誉集团工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专门负责调解其自行受理的以及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第三条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下列劳动争议案件: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人民法院亦可在立案后先行委托工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二)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裁判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三)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其他适合调解工作中心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后,认为可以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当通知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庭,并告知其委托调解中心调解案件的相关程序及法律后果,征求案件各方当事人意见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六条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时应当本着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下合意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并撤消对案件的委托,由委托机关继续审理。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效益的:(二)损害案外人合法利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五)调解内容不合法、不明确、不具体、致使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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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劳动争议调解
制度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1总则
为了妥善处理公司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江苏省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特制订本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相对独立地依法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2调解委员会人员及机构设置
职工代表;
公司行政代表;
公司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荐产生;行政代表由公司行政方面指定(人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工会代表由公司工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人数与公司总经理协商确定为七人。

调解委员会主任在调解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公司行政应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

3主要职责
受理本公司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协调行政和职工履行劳动合同。

协助行政做好违纪职工的教育和转化工作。

宣传劳动政策,提高职工的法制观念。

接受当地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承办仲裁委员会委托的事项。

调解委员会应认真审阅申请书,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充分讨论,形成意见,再行调解。

4调解程序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的,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调解前应先将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者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活动,但调解委员会成员不能作为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主持调解,应有调解委员会指定二人以上进行,调解必须遵守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

调解时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作好详细记录。

同时,宣传有关政策法规,促使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的调解人都要签字(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委员会应督促双方当事人严格执行。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也应由调解人记录在案。

调解委员会应在当事人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到期未结案的,应当视为调解不成。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达成协议或协议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

5调解回避制度
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a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b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调解委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6附则
本制度的有关条款如遇同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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