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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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勃罗梭《犯罪人论》

书评

吴李霖 2009052211

我看这本书的缘由是我的犯罪学老师陈老师要求我们去看一本关于犯罪学的书籍。切萨雷·龙勃罗梭被称为“犯罪学之父”,因此我挑选了龙勃罗梭的代表作——《犯罪人论》。

我看完了《犯罪人论》后,第一感觉就是,果然没有选错书,《犯罪人论》是一本相当值得一看的书。在看完《犯罪人论》后,我对于对龙勃罗梭及其思想理论有了初步的了解。下面讲述一下我自己的一些浅显的了解:

第一,龙勃罗梭及其《犯罪人论》给我的第一印象。

看过了龙勃罗梭的生平介绍,他是毫无争议的的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同时他既是犯罪学家又是精神病学家,对解剖学也颇有造诣

龙勃罗梭首次将实证的方法引入了犯罪学的研究领域,从此犯罪学的研究不再拘泥于理论研究和空想,同时,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必然要形成结论,也即回归理论。在《犯罪人论》这本书里,这些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翻开这本书没多久,我就陷入了各种数据的海洋,每段数据之后大多会有或繁或简的分析,有时几段数据之间甚至看不出有什么联系,大量的数字、医学术语、人名、地名、意大利语,看得我十分头痛。龙勃罗梭把自己的想法、理论分散在杂乱的数据之间,如果不留意很容易错过,如果自己不提炼可能根本不知道他在讲什么。作为一个科学家,龙勃罗梭的精神是可取的是值得敬仰的,方法是可行的但作为一个理论学者,理论方面的研究稍显逊色,以至于他的理论在被别人提炼出来之后又使人产生了不少的误解和误传。

第二,我对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理解。

就像我上面所写的,龙勃罗梭的思想是散乱的分布在《犯罪人论》之中的,但并非不可理清。经过整理,可以分为以下几部分,即犯罪原因论、犯罪人类型论、天生犯罪人论和犯罪对策论。在此我浅谈自一下己对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理解。

天生犯罪人论又称生来犯罪人论,是龙勃罗梭最重要、最有影响的犯罪学理论,同时也是最有争议最受非议的理论观点之一。再看完了《犯罪人论》。现在,

我第一个要提出的观点是所谓的天生犯罪人或者生来犯罪人这种名称就不太合适。龙勃罗梭所提出的理论,以我之见,似乎成为天生犯罪倾向人更为合适。

无论是天生犯罪人还是生来犯罪人,对于非法学专业的人士而言,都是一个极易引起反感的名称,即使对于法学专业的人来说,也总是带来歧义。最重要的是,按照我对《犯罪人论》的理解,这个名称确实无法表达龙勃罗梭的本意。

龙勃罗梭认为犯罪人是出生在文明时代的野蛮人,他们的生物特征决定了他们从出生时起就具有原始野蛮人的心理与行为特征,这种行为必然不符合文明社会中的传统、习惯和社会规范,很容易构成犯罪。我认为这里所说的犯罪人并非指全部的犯罪人,而是指具有严重暴力性倾向的犯罪人和部分财产犯罪的犯罪人以及其他行为犯罪人,根据龙勃罗梭的本意推断应该还包括政治犯。

天生犯罪人,在整个犯罪人群体中只占一小部分,这一部分比例有多大,龙勃罗梭虽然给出了大量的数据,却始终没能得出确切的结论。认为所有犯罪人都是天生犯罪人是对龙勃罗梭的误解。

有人认为犯罪人是一种自出生时起就具有犯罪性的人,他们的犯罪性是由他们异常的生物特征决定的,犯罪人就是生来就会犯罪的人。我对这种观点是持异议的。首先,我不认可犯罪性这个词。我认为称为犯罪倾向更为合适。无论是《犯罪人论》所给出的数据还是龙勃罗梭的描述,我们都可以发现有些人具备部分甚至全部天生犯罪人的生物特征,然而他们并没有成为犯罪人。这表明所谓的天生犯罪人并不是必然的犯罪人,也即具有犯罪倾向,而不是必然的犯罪性。第二,天生犯罪人所具有的是强烈的犯罪的倾向。很多人都会偶尔的产生犯罪的欲望,但不能因这种偶尔的倾向就认定他们是天生犯罪人。根据龙勃罗梭的观点,天生犯罪人具有与生俱来的、严重的犯罪倾向,而这是通过生物异常表现出来的。

龙勃罗梭分散的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的特征,大体分为五个方面,包括:1、天生犯罪人的身体特征;2、感觉和功能特征;3、心理特征;4、道德感;5、其他智慧表现。

第三,读《犯罪人论》杂感。

读一遍《犯罪人论》就好像读了一部医学统计学专著,优点是大段大段的内容扫一眼就行了,缺点是大段大段的数字罗列,却没个结论,叫人心烦意乱。不过读完之后,不得不由衷的佩服龙勃罗梭,他不仅第一次将实证的方法引入到犯罪学研究,而且统计了如此大量的数据资料,这种艰苦的工作即使在今天的条件下也少有人能完成。

龙勃罗梭在书中隐约的表达了人种、民族优劣的观点,间接的肯定了西欧白人在道德、文化上的优越性,表现了对蒙古人,对阿拉伯人,对吉普赛人,对希伯来人,对各种土著人,使我尤其不爽的是对中国人等各色人种的贬低。但鉴于其是在科学精神的指导下,以科学的态度,使用该时代相对科学的方法,产生了上述观点,我也无话可说。历史局限性这种东西一般人毕竟摆脱不掉,即使是天才。

《犯罪人论》中有一些东西必须放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中去看待、去理解。比如在当时,通奸(在部分国家)和堕胎是犯罪,溺婴由于大量存在而单成一罪,鸡奸犯、土匪屡见不鲜,这些都要求我们在以现在的眼光审视《犯罪人论》的时候要加以适当处理和理解。

通读龙勃罗梭的犯罪对策论,我觉得他的有些对策是很有见地的,特别是刑事精神病院的建议,值得我国犯罪学界思考。另外,看过《犯罪人论》之后更坚定了我曾经的想法,即龙勃罗梭的研究方法和观点都受到了历史条件的局限,而以当今的条件继续推动龙勃罗梭的研究,实证学派很有可能大放异彩。

最后说一说我对于龙勃罗梭的一些不足的看法。龙勃罗梭的犯罪人是实定法的犯罪人,其作为样本的犯罪人都是监狱中关押的法定犯,而在其犯罪概念中也包括精神病人。这可以说是龙勃罗梭的研究未严格遵循统一律。龙勃罗梭取材的犯罪人多是危害治安的犯罪人并以惯犯居多,如抢劫,强奸,盗窃等类型的犯罪人,由此得出天生犯罪人论的的结论,难逃以偏概全的致命要害,难怪在其后期的观点中一再降低天生犯罪人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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